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
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
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2007年1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借鉴外省市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对2004年省文明委颁发的《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再修订.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 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第二章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第四条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注重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山东文明村镇考核标准
山东省文明村镇考核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明村镇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村镇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文明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制订本标准,供各市文明委在省级文明村镇复查、推荐中使用。
1、根据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实际,考核标准共设置组织领导、经济发展、道德风尚、社会事业、文化生活、基础设施、生活方式、社会治安、环境卫生、文明创建10个测评项目,40条测评内容,满分为100分。
2、省级文明村镇考核主要采用实地考察、材料审核的方法。
3、省级文明单位的考核评价,应按照本标准,结合本地、本系统和单位实际科学进行,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着重考察乡村文明行动特别是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落实情况。
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
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实现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1995年颁布的《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1995〕11号)基础上,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社会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单位为目标,以加强班子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生产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公益行动为主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不断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文明单位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开拓创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动作用,实现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精神及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创建文明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通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要把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及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管企业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各省管企业的文明创建活动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必须是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推荐,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企业。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一)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
将文明单位创建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综合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
(二)党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干部。
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全面建设“四个好”的领导班子。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文明单位创建标准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制定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单位的文化建设,培养单位成员的文明行为习惯,营造良好的单位文化环境,提高单位整体形象和员工的精神面貌。
2. 原则: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应该坚持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提倡和倡导文明礼仪,培养和促进良好的协作和团队精神。
(2)科学合理:基于实际情况和单位发展需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要求。
(3)量化评估:通过明确的指标和评估体系,对单位文明创建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估,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评估。
二、标准内容1. 文明礼仪:要求单位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要遵守一定的礼仪规范,如互相尊重、礼貌待人、守时守信等。
2. 卫生环境:要求单位办公场所和员工生活区域的卫生健康达标,如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定期清洁员工生活区域等。
3. 文明用语:要求单位成员在日常工作和交流中使用文明用语,避免粗话、侮辱性语言等不文明行为。
4. 文明饮食:要求单位餐厅或食堂的饮食环境整洁卫生,员工在就餐时注意文明用餐礼仪。
5. 公共秩序:要求单位成员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妥善保护单位和员工的财产安全。
6. 志愿服务:鼓励单位成员参与各类志愿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尽一份力量,培养爱心和责任感。
7. 员工培训:要求单位进行文明礼仪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实施与管理1. 领导重视:单位领导层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倡导文明行为,做好榜样。
2. 组织推动:由单位文明创建委员会负责制定计划、组织推动和评估工作。
3. 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单位成员对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4. 量化评估:制定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评估和排名。
5. 奖惩机制: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文明单位进行表彰,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理。
文明职工事迹材料(多篇范文)
文明职工事迹材料××*,男,44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主管医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1986年参加工作以来,他一直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的工作作风、优异的工作成绩,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普遍好评,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
-获市政府嘉奖,获××*市文明职工,获扬州市弘扬白求恩精神先进工作者,获江苏省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获××*市优秀共产党员。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疾控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如果没有广博的专业知识作基础,在这一领域很难有所作为。
因此他始终把学习业务,提高工作本领作为第一要务,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网的时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先后参加了江苏省职工医科大学大专学习和南京医科大大学本科函授学习。
在基层工作每当碰到新问题时,总是与同事共同研讨,并主动请教上级专家,谋求最佳的解决方法。
20多年来,他在传染病控制、计划免疫、艾滋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工作中,始终投身于第一线,按上级要求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工作能力在实践中不断提升。
二、开拓创新,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他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狠抓全市人禽流感、艾滋病、手足口病、肺结核、急性肠道传染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经常深入农村、社区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公共卫生工作。
11月,我市部分乡镇出现20多例不明原因发热、皮疹、脾肿大、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病人,临床治疗效果不佳。
他带领相关人员到到医院核实病情,调查治疗方案,到病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向上级请求技术支持,(来源:好范文 http:///)最终查明了病因,首次发现我市存在恙虫病。
通过相关防治知识培训后,全市恙虫病治疗效果显著,疫情大幅度下降。
元月,我市某乡镇中学发生171例腹泻病暴发疫情,他和疫情处理小组在该校认真做好流行病调查、疫点消毒,迅速查明了病因,扑灭了疫情,在江苏省首次发现了诺如病毒感染。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整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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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A类是指系统2011年省级文明单位和 2012年新申报(晋级)各级、各类文明 单位候选单位。 B类是指系统预报复查的 市级各类文明单位。
A类单位作为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动态 管理重点对象,由国资委党委全程指导、 培养、监督和检查;B类单位按照“谁推 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企业(单位)党 委按照市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有机结合 本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制度进行日 常管理,国资委党委按照不低于系统文明 单位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
该活动与国资委党委年初提出的“创城·国企志愿者在行动” 一并开展。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广泛开展“岗位学雷锋、争做好 员工”活动。公交、交运、联通、移动、邮政、供电和烟草专卖等 窗口单位要结合行业系统要求认真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 系统A类文明单位每季度至少要开展1次集中志愿服务活动,并将活 动开展情况填入《市国资委系统2012年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情况 反馈表》予以反馈。
11-12月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档案整理要点说明
《山东省级文明单位考评细则》共列有: 一级指标:6大项 二级指标:17项 三级指标:47小项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1、基础工作: 创建工作档案要按照省级文明单位考评细则的一级指标分设6 卷,原则上每1卷装1个档案盒(若有个别档案较多,也可在该卷 增加1盒)。档案准备要坚持全而精的原则,“全”是指每个三级 指标均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尽可能使用原件),带*号的 三级指标可以不准备档案,若有成型的档案,也可以提供。“精 ”是指不要罗列重复、无用、琐碎及其他与指标无关的材料,要 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质量,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晋城市文明单位是由晋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效益显著、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单位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创建要以___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四有新人、提高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主要任务,以推进单位内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引导创建单位规范社会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第二章标准第四条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一)___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
___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工作目标明确,___健全,措施落实,员工广泛参与,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形成全体员工共建共创共享的生动局面。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两个效益显著。
单位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业务实绩居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单位产值耗能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显著。
社会形象好,群众满意率高。
(三)管理规范科学,工作秩序优良。
单位内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内务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治安防范措施严格,连续两年单位内部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经济案件。
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
(四)民主风气浓厚,人际关系和谐。
单位内风清气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务、政(厂)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工会___健全,职工利益诉求渠道畅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干群关系、劳资关系、人际关系融洽。
(五)净化美化环境,创优工作条件。
单位生产生活环境建设良好,建筑设施规划合理,绿化美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环境和对外服务环境洁净、大气、美观,建有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体育活动设施。
2022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辟、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造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会签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文明执法、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八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
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有关精神,借鉴外省(市、区)考核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供各市、有关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推荐中使用。
1、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考核标准共设置组织领导、道德建设、业务工作、文体活动、科学管理、环境卫生、创建活动、特色指标8个测评项目,共28条测评内容,满分为105分。
2、省级文明单位考核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法。
3、申报前12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2)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3)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4)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5)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6)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7)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8)发生其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自查报告范文
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自查报告范文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自查报告120__年,烟台市福山区地方税务局在巩固创建成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地税实际,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的要求,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三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税收关系,有力推动了全局各项工作的`开展。
经深入自查,现将我局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创建机制为切实加强地税部门三个文明建设,区局党组高度重视,从区局到每个基层单位都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文明创建领导小组,形成了党组统一领导、政工部门牵头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为不断健全创建工作机制,我局坚持将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行政工作有机衔接,先后修订完善了《三会一课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同时,在全局实行一岗双责,一把手对文明创建负总责,亲自抓,坚持定期召开调度会,做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税收工作一起研究部署,一起落实考核,一级带动一级,一级管好一级,并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平时随时检查,定期重点抽查,年终全面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严格追究责任,较好地保证了文明创建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二、营造人文环境,提高整体素质(一)深化思想教育,着力提高干部思想道德和文明素质充分发挥党组理论学习的带动作用,以科学发展观理论、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科学等为重点,定期确定学习内容,通过集中讨论、观看视频课件等方式深入开展集体学习,按照班子分工经常性深入分局、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着力提高领导能力。
同时,围绕造就廉洁勤政、文明高效的干部队伍,以五个好、五带头为标准,深入开展了以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突出主题,围绕中心工作先后组织了党风廉政教育、四德教育等学习教育活动,使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和文明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为精神文明建设卓有成效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行业自律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统一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
其中规章正式文本20份、起草说明10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明5份。
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鲁政发[1991]7号
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正文:---------------------------------------------------------------------------------------------------------------------------------------------------- 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1991年1月25日鲁政发〔1991〕7号)目录<font size=+1>1.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到鲁政发〔1982〕40号著名风景游览地开会的通知》的通知2.关于印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关鲁政办发〔1986〕89号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3.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鲁政发〔1988〕55号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4.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鲁政办发〔1988〕47号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印发《关于提高省政府机关办事效鲁政发〔1988〕84号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鲁政发〔1989〕92号的通知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军队基层鲁政发〔1981〕91号伙食单位蔬菜用地的通知8.印发关于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鲁政发〔1988〕132号规定的通知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注:此办法于1987年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员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按修改后的《办法》执行)10.关于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鲁政发〔1989〕106号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关于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鲁政发〔1989〕156号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12.批转《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的报鲁政发〔1980〕15号告》的通知13.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鲁政发〔1983〕96号物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4.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鲁政发〔1982〕9号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15.批转省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实行计鲁政发〔1982〕105号划用电包干的意见的通知16.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鲁政发〔1984〕56号种若干规定※17.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鲁政发〔1986〕68号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8.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地方小火电鲁政发〔1986〕125号暂行规定》的通知19.关于发布《山东省引进技术和进口鲁政发〔1987〕63号设备消化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鲁政发〔1987〕79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关于发布《山东省商业网点设施改鲁政发〔1988〕131号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2.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暂鲁政发〔1988〕150号行规定》的通知23.关于发布《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鲁政发〔1988〕153号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4.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鲁政发〔1989〕10号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25.关于印发山东省扶持机电产品出口鲁政发〔1989〕41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6.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举办鲁政发〔1983〕11号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27.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鲁政办发〔1983〕51号行条例》的通知28.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鲁政发〔1986〕10号理暂行规定29.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鲁政发〔1986〕10号行规定关于修正《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1988年5月25日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规定30.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鲁政发〔1986〕10号行规定31.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鲁政发〔1988〕8号32.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营企业鲁政发〔1988〕8号若干问题的规定33.关于发布《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鲁政发〔1985〕134号励试行办法》的通知3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鲁政发〔1986〕114号施细则》的通知35.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事业费拨款鲁政发〔1987〕32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关于发布《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鲁政发〔1988〕71号行办法》的通知37.关于发布《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鲁政发〔1987〕96号行办法》的通知38.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鲁政发〔1980〕112号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39.关于公布《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鲁政发〔1984〕153号发暂行办法》的通知40.批转省建委制订的《关于工程设计鲁政发〔1985〕37号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4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鲁政发〔1985〕117号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42.关于加强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的暂鲁政发〔1988〕28号行规定43.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鲁政发〔1988〕116号规定4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鲁政发〔1988〕116号规定45.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鲁政发〔1989〕141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6.关于贯彻执行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鲁政发〔1980〕118号理办法的意见47.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鲁政发〔1985〕84号48.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测量标志鲁政办发〔1987〕1号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49.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事维鲁政发〔1981〕66号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批转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鲁政发〔1985〕12号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51.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二)5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流浪乞鲁政发〔1982〕78号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5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鲁政发〔1983〕114号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54.关于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简鲁政发〔1985〕34号则(试行)》的通知5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鲁政发〔1985〕44号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56.关于发布《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的通知57.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鲁政发〔1986〕91号58.关于发布《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鲁政发〔1987〕138号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9.关于发布《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鲁政发〔1988〕76号法》60.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鲁民字〔1988〕122号办法〉细则》的通知61.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鲁政发〔1989〕5号兵安置条例〉细则》的通知62.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鲁政发〔1989〕161号和伤残军人规定》的通知63.颁布《关于实行企业、事业、机关、鲁政发〔1986〕28号团体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关于颁发《山东省旅店、刻字、旧鲁政发〔1986〕29号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65.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鲁政发〔1986〕96号览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66.关于发布《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鲁政发〔1988〕57号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67.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68.关于印发《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鲁政发〔1988〕184号理办法》的通知※6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1989年12月29日,省七游行示威法》办法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70.关于发布《山东省涉外经济公证暂鲁政发〔1987〕43号行规定》的通知71.关于批转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鲁政发〔1985〕55号工作的报告》的通知72.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鲁政办发〔1987〕15号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73.关于颁发《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鲁政发〔1985〕18号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技术鲁政办发〔1987〕109有偿服务的报告》的通知号75.关于发布《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鲁政发〔1988〕79号办法》的通知76.印发《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鲁政办发〔1989〕39号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77.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鲁政发〔1990〕3号条例78.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鲁政发〔1982〕20号79.批转林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鸟类鲁政发〔1982〕29号保护的报告》的通知80.批转省查防美国白蛾领导小组《关鲁政发〔1982〕113号于荣成县发现美国白蛾疫情的报告》的通知81.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鲁政发〔1988〕70号条例〉办法》的通知82.关于发布《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鲁政发〔1989〕17号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的通知83.印发省水利厅《关于解决水利基本鲁政发〔1984〕157号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办法的报告》的通知84.关于颁发《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鲁政发〔1986〕53号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5.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处理水库鲁政办发〔1986〕71号移民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86.印发关于实行防汛责任制的意见的鲁政发〔1987〕52号通知87.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鲁政发〔1987〕61号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88.批转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水利基建工鲁政发〔1987〕72号移民工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89.关于发布《山东省实行农村水利劳鲁政发〔1987〕110号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印发《山东省关于解决农村人畜缺鲁政发〔1988〕44号水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91.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92.关于发布《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鲁政发〔1989〕138号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3.批转省二轻厅、省二轻集体工业联鲁政发〔1986〕102号社《关于贯彻国务院〔1986〕63号文件意见报告》的通知94.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鲁政发〔1981〕115号于整顿劳动保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95.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鲁政发〔1980〕9号木的通知96.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鲁政发〔1983〕97号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的通知※97.关于同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鲁政函〔1985〕66号于提高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的批复98.关于加快发展交通运输的通知鲁政发〔1988〕158号99.山东省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100.关于向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的鲁政发〔1982〕101号通知101.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鲁政发〔1983〕88号100号文件的通知102.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鲁政发〔1983〕19号103.山东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鲁政发〔1986〕81号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0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鲁政发〔1986〕119号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0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鲁政发〔1986〕119号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06.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88〕174号10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鲁政发〔1989〕7号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08.关于严格申报纳税的布告鲁政发〔1989〕108号109.转发省商业厅《关于维护消费者利鲁政办发〔1985〕35号益试行规定》的通知110.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饮食服务鲁政发〔1986〕66号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111.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鲁政发〔1983〕36号《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鲁政办发〔1983〕16号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11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1986年9月9日,省六教育法》办法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14.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专业教育自鲁政发〔1985〕74号学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11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鲁政发〔1985〕121号理体制的暂行规定11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鲁政发〔1987〕93号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通知11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鲁政发〔1985〕120号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11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鲁政发〔1986〕76号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9.批转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鲁政发〔1984〕37号《关于调整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20.关于颁布《山东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鲁政发〔1985〕15号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1.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鲁政发〔1989〕61号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122.关于发布《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鲁政发〔1989〕136号的通知123.关于颁发《山东省食品卫生监督行(85)鲁卫防字第19号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4.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鲁政发〔1981〕22号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25.关于加强我省文物市场管理工作的鲁政发〔1982〕37号通知126.批转省文化厅《山东省文艺演出管鲁政发〔1983〕110号理办法》的通知※127.关于印发《山东省共用天线电视系鲁政发〔1987〕83号统管理规定》的通知128.转发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卫星鲁政办发〔1985〕62号地面接收站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29.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在新建、(71)革生字第298号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130.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鲁革发(79)176号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13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80〕鲁政发〔1980〕152号294号文件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132.印发《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鲁政发〔1981〕74号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33.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厂矿企业尘毒鲁政办发〔1982〕29号危害治理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34.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鲁政发〔1984〕123号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35.关于发布《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鲁政发〔1986〕85号施办法》的通知※136.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企业职工鲁政发〔1986〕94号奖惩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37.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劳动安鲁政发〔1986〕118号全卫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38.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鲁政发〔1986〕127号则的通知139.关于发布《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鲁政发〔1987〕45号查处理办法》的通知140.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鲁政发〔1987〕55号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141.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鲁政发〔1988〕31号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42.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鲁政发〔1988〕128号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143.关于发布《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鲁政发〔1989〕80号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4.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鲁政发〔1981〕59号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45.印发《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鲁政发〔1981〕89号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的通知146.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鲁政发〔1984〕115号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147.关于颁布《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鲁政发〔1985〕69号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148.关于对《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鲁政发〔1986〕2号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几点补充规定149.山东省招聘人才引进技术的优惠政鲁政发〔1988〕45号策规定※150.关于发布《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8〕75号、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151.山东省关于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鲁政发〔1988〕97号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152.关于发布《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鲁政发〔1989〕146号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15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鲁革发(79)24号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的若干规定154.批转省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鲁政发〔1980〕175号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意见155.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鲁政发〔1981〕108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56.关于颁布《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鲁政发〔1984〕147号行规定》的通知157.关于发布《山东省承包企业价格管鲁政发〔1988〕178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8.关于发布《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鲁政发〔1988〕74号行办法》的通知※159.关于发布《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8〕95号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160.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9〕118号承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161.关于印发《山东省楼堂馆所建设项鲁政发〔1989〕142号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162.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鲁政办发〔1985〕63号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65号文的意见》的通知16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个体经营1985年11月30日者合法权益的布告164.印发《山东省实施〈城乡个体工商鲁政发〔1988〕137号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165.关于发布《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鲁政发〔1988〕182号权益条例》的通知166.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和稳定粮食市场鲁政发〔1988〕183号的通知167.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1989年12月29日,省七理条例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68.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鲁政发〔1988〕9号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通知(注:依1990年6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文本)169.印发《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鲁政办发〔1989〕19号定》的通知170.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89)鲁渔管字第5号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71.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管鲁政发〔1989〕155号理规定》的通知17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国民鲁政发〔1981〕54号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73.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鲁政发〔1983〕51号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74.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鲁政发〔1985〕85号的实施办法※175.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鲁政发〔1987〕21号法※176.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小清河鲁政发〔1988〕87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177.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86号178.关于印发《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鲁政发〔1989〕27号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79.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宗教事务鲁政发〔1982〕17号处、省建委、省人民政府外办、省财政厅、省城建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和意见的报告180.印发《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鲁政发〔1986〕67号法》的通知181.转发省外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鲁政办发〔1987〕56号办公厅国办发〔1987〕30号文件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82.关于发布《山东省加快和深化外贸鲁政发〔1988〕49号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183.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申请自鲁政发〔1988〕50号营出口暂行规定》的通知184.印发《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鲁政发〔1980〕27号的意见》的通知※185.批转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协作鲁政发〔1982〕43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86.关于扶植发展地方煤炭生产的决鲁政发〔1982〕30号定※187.关于农村集体电话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1986〕66号188.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通知鲁政发〔1988〕132号189.关于发布《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鲁政发〔1987〕40号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通知190.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鲁政发〔1987〕30号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191.关于发布《山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鲁政办发〔1988〕91号境保护规定》的通知192.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鲁政发〔1985〕105号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3.山东省金融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鲁政发〔1988〕67号194.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鲁政发〔1987〕53号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行办法195.关于认真开展我省保险业务的通知鲁政发〔1982〕32号196.批转省交通厅、省保险公司《关于鲁政发〔1984〕120号恢复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请示报告》的通知197.关于发布《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鲁政发〔1987〕71号法》的通知198.关于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则》的具鲁革发(79)71号体规定199.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鲁政发〔1989〕8号管理暂行规定200.关于发布《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鲁政发〔1989〕135号暂行规定》的通知201.印发《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鲁政发〔1988〕17号保护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202.印发《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92号的通知※203.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鲁政发〔1988〕33号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4.转发建委、省计委、省建设银行、鲁政办发〔1986〕74号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报告》的通知205.转发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五部门鲁政办发〔1986〕90号《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6.关于颁发《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鲁政发〔1986〕97号行规定》的通知207.印发《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鲁政发〔1987〕74号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8.关于发布《山东省关于外国建筑企鲁政发〔1988〕179号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9.关于发布《山东省乡、村农机管理鲁政发〔1989〕151号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10.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9年11月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11.关于印发《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鲁政发〔1988〕115号权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12.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企业法〉鲁政发〔1988〕152号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的通知213.关于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1989)济字第86号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214.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1987)济字第15号215.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兵工作目标责鲁政发〔1989〕9号任制》的通知216.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武装部建设鲁政发〔1989〕32号细则》的通知217.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鲁革发(79)184号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18.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219.关于贯彻国发〔1986〕70号鲁政发〔1986〕101号文件的几项具体规定</font>d53402--011027wwj——结束——。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正1996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负责养护;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设置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的照明设施;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第二十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防洪设施的维护,有计划地清除泄洪河道阻水障碍,保证泵站正常运转,确保城市汛期安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 http;//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第二十七条定时、定线、定点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需要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http;//第二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观赏价值的园林、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按有关规定严加保护;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经批准;建设具有纪念性和重要历史意义的雕塑,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其他雕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及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建筑物产权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整、改造或者拆除;第三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项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七条对城市建设管理实行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活动依法进行;第三十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体制,对城市建设监察执法队伍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城市建设监察执法队伍依法对城市建设各项活动进行综合监察,不得进行重复处罚;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监察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检查,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四十一条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实施监察时,必须佩带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出示城建监察证件;无城建监察证件和未出示城建监察证件的,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第四十二条城市建设活动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环卫设施用地、园林绿化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第五章维护建设资金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由财政投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公用事业合理计价、吸引社会资金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第四十四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的财政投入部门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市增容费等税费收入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必须按确定的预算数额和分配比例拨付,不得截留;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省已经规定的城市建设管理的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六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以及直接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其他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七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确定分配预算,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情况、使用计划、使用范围、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七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气、供热的,或者擅自改变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http;//第五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0日原则批准,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12月15日公布的山东省城市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投入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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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
(2007年1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借鉴外省市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对2004年省文明委颁发的《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再修订。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 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四条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注重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继承和发扬齐鲁儿女忠厚正直、豁达淳朴、崇礼尚义、勇敢坚韧、勤劳智慧的优良传统,着力培育改革创新、开放包容、忠诚守信、务实拼搏、敢为人先的新时期山东精神。
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第六条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第七条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明显。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
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昂扬向上。
第八条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平安山东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率低于省规定指标,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九条环境整洁优美,环保符合要求。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置。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环保制度健全,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环卫设施完善,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整齐,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无脏、乱、差现象。
第十条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积极参与城乡志愿者活动。
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
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办组织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为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条件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凡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评选范围、自愿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须按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按申报程序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推荐。
申报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必须由乡(镇)或县(市、区)所属部门(单位)向县(市、区)文明办提出申报,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选,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
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级文明单位,须由下一级文明委在连续两年获得或保持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经上一级文明委考评合格后,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
中央、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驻鲁基层单位和省垂直系统所属单位,按党的隶属关系申报评选各级文明单位,申报办法和考核标准与地方单位相同。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下一级文明委在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文明单位时,拟推荐名单必须经被推荐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方可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评选、命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省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
新增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名额分配与淘汰递补相结合的制度,除分配的名额外,根据淘汰情况择优递补。
市、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周期,由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可及时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经验收、考核合格后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八条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颁发牌匾。
第十九条对各级文明单位和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条例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情况,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原因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六)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十)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的;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示范性的;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评选本年度的各类先进。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
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对省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
其他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由所在地文明委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并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向命名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
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注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管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驻鲁部队基层单位和人武系统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由省军区政治部另行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