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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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发文字号】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5.26【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文明单位管理制度

文明单位管理制度

文明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全部员工必需遵守本规章制度,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照企业规定的纪律和惩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章工作场合文明行为第四条全部员工在工作场合应保持文明礼貌,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敬重他人,不嘈杂噪音,不诋毁他人。

2.保持谦恭态度,相互敬重,避开冲突和争持。

3.禁止使用粗言秽语和羞辱性语言。

4.注意办公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区域的乾净。

第五条严禁在工作场合吸烟,禁止饮食、喝酒,对需要进食的岗位,应布置指定的休息区。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请假,如确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请假表。

第七条工作场合禁止穿着过于暴露或不适合的服装,以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八条员工在工作场合及公共区域应学会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并保持乾净,避开挥霍和破坏公物。

第九条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电脑关闭、设备归位,并清理工作台面。

第三章业务透亮及保密制度第十条员工应遵守业务透亮原则,严禁接受贿赂和索贿,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员工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涉及公司利益的重点合同、协议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签署。

第十二条员工在处理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等时,应采取必需的保密措施,不得将相关信息外泄或供应给非关联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商业机密包含但不限于:产品研发计划、客户合作协议、公司财务情形等。

员工在离职或调离某一岗位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交出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员工工作应遵守相关岗位职责和规定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不允许员工私自带外人进入办公区域,如有需要,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做好工作汇报制度,保证工作进展和问题的及时沟通,提升汇报的透亮度和准确性。

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为了推动社会发展、加强社会文明建设,特制定《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单位的组织管理、员工行为和社会责任,促进文明单位的创建与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建文明单位,单位应积极倡导文明行为,规范组织管理,弘扬企业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优化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制定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组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第三条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和岗位职责的分配,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评估员工的绩效表现,激励优秀员工,引导员工积极进取,不断提升自我。

第三章员工行为第五条单位应严禁员工任何形式的不文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嘈杂聒噪、乱扔垃圾、违规吸烟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单位应鼓励员工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讲究礼仪,增强自我修养和道德观念。

第七条单位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推动志愿服务,提倡绿色出行和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奖惩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对于长期积极、贡献突出的员工,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社会责任第九条单位应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努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单位应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保障员工的权益。

第十一条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章工作环境第十二条单位应关注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提供良好的工作设施和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灾害防范和应急管理机制,保障员工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单位应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使用,提倡节约用纸,减少资源浪费。

第六章创建和评选第十五条单位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创建和评选方案。

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

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

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文明建设的管理和推动,规范单位的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特制定本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1.文明言行考核文明单位应注重提升员工的文明素养,每月各单位内部评选出文明员工,并报送文明办公室备案。

评选文明员工应考察员工的礼貌、谦虚、尊重他人、守时等方面的表现。

2.环境卫生考核文明单位应注重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以创建整洁、绿化、环保的工作环境。

每月评选出环境卫生先进单位,并进行公示。

3.文明服务考核文明单位应注重提升服务质量,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

每月对服务行业单位进行考核评比,评选出文明服务先进单位。

第三章考核要求1.文明言行考核(1)员工的日常行为应该予以严格要求,禁止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辱骂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2)鼓励员工遵守秩序,尊重他人的意见和权益,提倡以礼待人,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

2.环境卫生考核(1)单位应定期清理办公环境,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与卫生。

(2)鼓励单位进行绿化,提升单位周边环境,积极参与社区环保活动。

3.文明服务考核(1)服务行业单位应严格要求员工执行服务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2)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解决客户问题,改进服务。

第四章考核方法与周期考核方法:(1)自评:文明单位通过填写文明单位自评表,自行评估单位的文明程度。

(2)测评:由文明办公室组织专业测评小组对文明单位进行现场测评。

(3)巡查:文明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的文明建设情况进行随机巡查。

考核周期:(1)文明言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评选。

(2)环境卫生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评选。

(3)文明服务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选。

第五章考核奖励1.根据考核结果,设立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评选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和个人,并颁发奖励证书。

2.给予考核优胜单位相应的奖励,如奖金、奖品等,鼓励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建设。

第六章考核处罚对于存在不文明行为或环境卫生不合格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文明创建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五篇)

文明创建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五篇)

文明创建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一、组织领导制度建立以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分工负责制,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文明创建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文明创建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文明创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文明创建工作常态化。

二、分工负责制度1、建立文明创建责任制,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

2、社区书记、主任主要负责文明创建工作的全局,搞好总体决策、组织、指挥、落实工作,班子成员和文明创建领导组成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到人及时落实。

三、会议制度每年度召开文明创建工作动员大会、调度大会、总结大会,对文明创建的任务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并及时总结研究决策、制定措施,促进社区文明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四、检查督导制度1、每年对社区文明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文明创建的重要工作、活动及时检查、自查,确保创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2、强化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意见投诉箱等设施接受群众监督,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文明创建质量。

第五篇。

文明服务规章制度为深入开展“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树立“以人为本、文明服务、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理念,构建“安全畅通、便捷高效、诚信友爱、法治有序、环境友好”的和谐公路,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提升行业文明程度,特制订本指南。

一、办公场所有序、整洁、安静1、在显眼处放置个人名牌,标明主人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电话等。

2、保证桌面和办公设备的清洁、有序。

3、桌面只放置必要的办公用品。

4、文件应及时按类按月归档,装订整理好,放入文件柜。

5、不要将餐具、小包、装饰物等放在桌面上。

6、暂时离开办公室或与外人交谈时,注意保密,设置电脑保护程序,文件要收好。

二、公务形象要端庄、高雅、敬业1、服饰仪表端庄大方(1)注意个人卫生和整洁。

(2)服饰简约庄重。

(3)符合本单位关于日常着装的要求。

2、明确职责,为民服务(1)按时到岗,严守岗位。

(2)首问负责,尽职尽责。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三篇)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三篇)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一、总则1.1 文明单位工作制度是为了促进单位工作的文明和规范,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和员工素质,建设良好的单位文化氛围,推动单位整体发展而制定的。

1.2 文明单位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1.3 本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工作环境等方面的规定。

二、工作时间2.1 单位设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

2.2 员工应按照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要求,准时上岗、下岗。

2.3 员工必须保证工作期间的专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私人活动。

三、工作纪律3.1 员工应严格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获得批准。

3.2 员工应按照单位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式和台账。

3.3 员工应保护单位财物,严禁洗劫、盗窃和挪用单位财产。

四、职业道德4.1 员工应秉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得参与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

4.2 员工应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4.3 员工应尊重职业操守,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工作环境5.1 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

5.2 员工应爱护工作环境和办公设备,不得损坏单位设施。

5.3 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卫生,并不得在工作场所乱扔垃圾。

六、奖惩制度6.1 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

6.2 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单位可以通过发放奖金、提升职位等方式进行奖励。

6.3 对于违反工作制度的员工,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职等方式进行惩罚。

七、监督机制7.1 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工作制度的有效执行。

7.2 员工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对工作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单位将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并严肃处理所涉违纪行为。

八、附则8.1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但必须经过单位领导层的审批。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文明单位创建标准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制定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单位的文化建设,培养单位成员的文明行为习惯,营造良好的单位文化环境,提高单位整体形象和员工的精神面貌。

2. 原则: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应该坚持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提倡和倡导文明礼仪,培养和促进良好的协作和团队精神。

(2)科学合理:基于实际情况和单位发展需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要求。

(3)量化评估:通过明确的指标和评估体系,对单位文明创建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估,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评估。

二、标准内容1. 文明礼仪:要求单位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要遵守一定的礼仪规范,如互相尊重、礼貌待人、守时守信等。

2. 卫生环境:要求单位办公场所和员工生活区域的卫生健康达标,如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定期清洁员工生活区域等。

3. 文明用语:要求单位成员在日常工作和交流中使用文明用语,避免粗话、侮辱性语言等不文明行为。

4. 文明饮食:要求单位餐厅或食堂的饮食环境整洁卫生,员工在就餐时注意文明用餐礼仪。

5. 公共秩序:要求单位成员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妥善保护单位和员工的财产安全。

6. 志愿服务:鼓励单位成员参与各类志愿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尽一份力量,培养爱心和责任感。

7. 员工培训:要求单位进行文明礼仪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实施与管理1. 领导重视:单位领导层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倡导文明行为,做好榜样。

2. 组织推动:由单位文明创建委员会负责制定计划、组织推动和评估工作。

3. 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单位成员对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4. 量化评估:制定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评估和排名。

5. 奖惩机制: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文明单位进行表彰,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理。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并经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1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文明单位创建要求

文明单位创建要求

文明单位创建要求创建一个文明单位,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遵守宪法和法律。

文明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做到合法合规。

同时,文明单位还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2.保护环境和资源。

文明单位应该注重环保和资源的有限利用,减少浪费和污染。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优先使用环保设备和材料,并积极倡导员工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等环保行为。

3.重视员工福利。

文明单位应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文明单位还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关心员工身心健康,积极开展员工关怀和培训活动。

4.提倡公平竞争。

文明单位应该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产品质量、营销手段、价格决策等方面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5.责任意识。

文明单位应具备良好的责任心,对自己的产品、服务和员工行为负责。

在面对社会问题时,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慈善,并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6.建立和谐员工关系。

文明单位应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通过公正公平的管理制度,创造公平的晋升机会,建立和谐、尊重、平等的人际关系。

同时,鼓励员工自我发展,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激励其积极向上的上进心和创新能力。

7.创新和发展。

文明单位应积极鼓励员工创新精神,提倡学习和不断进步。

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8.社会形象塑造。

文明单位应注重形象塑造,通过公共关系和社会活动等方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企业形象宣传中,要遵守诚信守信原则,真实宣传企业的实力和业绩,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总之,创建一个文明单位需要全面符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重视员工福利和公平竞争,具备责任意识和和谐员工关系,具有创新和发展的能力,同时注重社会形象塑造。

这样的文明单位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文明创建工作规章制度(4篇)

文明创建工作规章制度(4篇)

文明创建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文明创建工作,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城市环境,营造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明创建工作是指通过道德建设、环境卫生整治、文化传承创新等多种手段,全面提升社会文明素质,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第三条文明创建工作是全体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四条文明创建工作应当遵循公益、协作、普惠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文明创建工作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五条文明创建工作应当以居住区、商业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为重点,注重全面推进,促进文明创建工作的全面进展。

第二章道德建设第六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弘扬,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人生观。

第七条加强道德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推动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有效落实。

第八条鼓励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开展道德宣传,倡导正能量,抵制不良信息的传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道德奖励制度,及时发现和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树立榜样,引领社会风尚。

第三章环境卫生整治第十条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废水处理、空气污染治理等环境卫生制度,实现城市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十一条加大城市卫生管理力度,定期清理垃圾、清扫街道、消杀病媒生物等,保持城市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二条开展城市绿化工作,增加绿化覆盖面积,提高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城市。

第十三条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倡导节约资源、低碳生活方式,减少浪费,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四章文化传承创新第十四条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和民间艺术,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和展览,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加强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产品的繁荣,提升文化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第十六条推动网络文化建设,弘扬正能量,打击不良信息,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文明单位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能够遵守道德规范、积极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单位,它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来加以规范和完善。

下面将就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强化对文明单位的管理,提升单位的整体素质,确保单位具备文明发展的基础。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全公司范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发扬企事业单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广泛凝聚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发展和培育文明单位,提升单位文化建设水平,健全单位管理制度,增强单位凝聚力和员工归属感。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全员参与、错位督导的原则。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得到相关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七条文明单位创建的程序包括申报、初评、考核和评定四个环节。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申报主体为各级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负责主导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初评环节由由组成初评小组进行,初评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文明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代表组成,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初步评估。

第十条考核环节由专家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根据初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如发现申报单位存在问题,可进行整改追究。

第十一条评定环节由公司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进行最终评定和公示,确定文明单位的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的创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文化建设、员工素质提升、社会责任履行、文明管理和环境保护。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篇: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一、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组,组长负总责,副组长具体负责,成员各负其责,定期研究部署创建工作。

二、党、团、工、妇各组织总动员,加强创建宣传力度,形成争先创优氛围。

三、实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职责。

四、对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考核评价细则,定期检查工作进展和效果。

五、深入开展岗位文明工程、家长文明工程和幼儿文明工程,树建文明园风。

六、大力度进行校园环境建设,有计划地投入,建设高标准的绿色校园。

七、全面深入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八、建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反馈机制,定期发放反馈意见表,设置反馈信箱。

九、处室、班级和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评模选优一票否决制。

1.违反教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家长和社会反映强烈的;2.工作马虎,安全意识淡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3.民主管理观念落后,无视群众利益,造成群众上访的;4.违反园规园纪,自由散漫的;5.进行迷信、赌博活动,生活方式不文明、不健康的;6.对待家长态度不好,引发家园之间矛盾的;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瞒报的。

第二篇: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沾文明委[2008]8号沾化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全县各级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加快建设富足生态和谐新沾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推荐,由各级党委和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同级党委、政府命名的各类先进单位中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级文明单位。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吸引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四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落到实处的重要途径。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一、总则。

为了推动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单位文明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二、创建条件。

1.单位应具有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无违法违规记录。

2.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3.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单位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传播正能量。

5.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文化氛围,倡导文明礼仪,培养员工道德素质。

三、创建程序。

1.单位自愿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创建程序。

2.单位需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道德修养。

3.单位需制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单位需进行文明单位创建评估,对单位的文明素质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5.单位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创建标准。

1.单位文明素质标准,单位员工文明礼仪行为得到社会认可,单位文化氛围和谐健康,单位形象良好。

2.社会责任履行标准,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传播正能量。

3.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单位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经营合规标准,单位具有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无违法违规记录,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创建成果。

1.创建合格单位,将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创建证书,并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2.创建合格单位,将被列入省级文明单位名录,获得相应的宣传推广机会。

3.创建合格单位,将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可,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附则。

本标准由省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七、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为了确保文明单位的创建和运营活动能够达到一定的质量和标准,需要提出一系列的规范和准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1. 法律遵从:文明单位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2. 诚信经营:文明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与供应商、客户、员工等所有相关方建立互信关系,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3. 环境保护:文明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推动可持续发展。

4. 劳动法规遵守:文明单位应当合法合规地管理员工,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5. 社会责任:文明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课题,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6. 诚信纳税:文明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遵守国家税收法规。

7. 人才培养:文明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推动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8. 信息透明:文明单位应当向相关方公开必要的信息,保持信
息透明度,提高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9. 安全生产:文明单位应当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和社会的安全。

10. 诚信竞争:文明单位应当遵循市场规则,进行公平竞争,
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利益。

这些标准可以作为参考,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会有所调整或增加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标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5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委主要负责研究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重大规划、政策和办法;(二)指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审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三)确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城市管理的工作职责,下达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四)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五)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市城管委是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机构,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市城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市城管委日常工作。

市城管办设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任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城管办在市城管委领导下,负责处理市城管委的日常事务。

市城管办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市城管委日常工作,筹备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的文件,处理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二)传达贯彻落实市城管委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承办市城管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地、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考核,并根据考核公示的结果,核定拨付经费,落实奖惩措施;(四)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五)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均可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评审程序,将符合一定评审标准的单位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并对称号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四条单位向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申请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五条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将合格单位列为候选单位。

第六条候选单位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进一步的评审,包括现场考察、评审文件审核等环节。

第七条完成评审程序后,评审机构将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和证章。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八条文明单位创建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单位行业内的经济效益;(二)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和培养;(三)单位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四)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五)单位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六)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形象。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第九条文明单位在获得文明单位称号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文明单位创建的长远规划。

第十条文明单位需定期向创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如年度报告、改进计划等,并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和倡导其他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十二条创建机构对文明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失去文明单位称号的,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创建管理办法的单位,相关创建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发出书面警告;(二)暂停单位的参与资格;(三)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四)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创建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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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崇文、融和、创新、致远”的苏州城市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文明单位评选和表彰分三个类别:苏州市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苏州市文明单位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文明委及办公室,负责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2第二章标准第六条文明示范成效显著。

自觉履行社会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努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认真参与市文明委组织的各类主题活动。

积极参加“城乡结对、文明共建”等精神文明结对共建活动,关心薄弱地区、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重视公益广告宣传,公益广告占比达到本单位广告数量的20%;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组织各类志愿者服务;坚持开展文明班组(科室)、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形式多样的和谐创建活动。

第七条业务工作实绩突出。

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改革进取,科学管理,工作实绩显著。

注重诚信建设,履行服务承诺,社会形象良好。

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市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前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决策民主,关注民生,群众满意率高。

人民团体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职能作用突出。

服务性单位主动打造优良的服务环境,诚信服务,服务水平在全市同行业领先。

新经济组织、新3社会组织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关爱员工。

驻苏部队(武警)积极支持地方建设,军民关系和谐。

第八条思想道德风尚良好。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和培育“崇文、融和、创新、致远”的苏州城市精神。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干部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整体素质良好。

扎实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工作达标。

第九条文化建设扎实有效。

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组织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科学普及等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

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氛围浓厚,凝聚力强,典型影响广泛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科普活动。

第十条民主管理科学规范。

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职工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合法4权益得到保障。

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干部职工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

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第十一条内外环境整洁优美。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

单位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

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环保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活动经常。

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关心职工,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创建5第十三条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

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

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

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

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

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七条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积极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示范城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各项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义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6第四章评选第十八条苏州市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预申报制。

在每一评选年度的第一年,按照市文明委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委提交预申报报告,由各市(县)、区及相关主管(扎口)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文明办备案。

从2009年开始,市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和条件,以维护市级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全市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苏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第二十条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市(县)、区级或市级主管部门表彰7的文明单位称号;2.按规定上报创建规划和创建总结;第二十一条在评选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市级文明单位评选: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4.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5.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6.出现其他与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1.自查申报。

根据市文明办发布的通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自愿向所在市(县)、区文明委提出申请;市区垂直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机关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市级机关党工委提出申请并由市级机关党工委征询主管部门意见;党组织关系独立的部门基层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部属企业和科研单位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由市经贸委征询所在市(县)文明委意见;市区金融系统(除保险行业外)向中国人8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市区保险行业单位向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2.初评公示。

各市(县)、区文明委、主管(扎口)部门根据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

初评合格的单位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苏州市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市、市(县)、区文明办,市有关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在单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推荐上报。

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申报表,并附详细材料,分别由各市(县)、区文明委或市有关主管(扎口)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市文明办。

4.考核验收。

市文明委委托市(县)、区文明委、市有关主管(扎口)部门组织考核。

在此基础上,由市文明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

具体方法是:听取单位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评,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5.审批命名。

市文明办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并在征求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文明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苏州市文明单位标兵在连续两届以上的苏州市文9明单位中产生,由各市(县)、区文明委或市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市文明办资格确认,经市文明委评审考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五章奖惩第二十四条苏州市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并授予奖牌。

苏州市文明单位和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被命名为苏州市文明单位标兵、苏州市文明单位、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须在单位醒目处悬挂或摆放相应年度的奖牌。

第二十六条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苏州市文明单位标兵、苏州市文明单位、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被评上的苏州市文明单位标兵、苏州市文明单位、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在命名后的第一个年度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可按单位在册固定职工(含合同制职工),苏州市文明单位标兵、苏州市文明单位不超过10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不超过人均半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

(省级以上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七条对已获得苏州市文明单位标兵、苏州市文明单位、苏州市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将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命名表彰的市级文明单位,凡发现有与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不符的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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