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如何解读民法总则199条?
如何解读民法总则199条?签订合同之后想要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这就涉及到了我国民法上的解除权和撤销权了,说到解除权和撤销权自然也就会与除斥期间联系到一起,但是在我国法律中,关于除斥期间的法条除了合同法第55条以外,民法总则199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小编就为大家解读一下民法总则199条。
签订合同之后想要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这就涉及到了我国民法上的解除权和撤销权了,说到解除权和撤销权自然也就会与除斥期间联系到一起,但是在我国法律中,关于除斥期间的法条除了合同法第55条以外,民法总则199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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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解读民法总则199条在我国民法总则制订时,专家们吸取了经验,对解除权除斥期间的概念进行了梳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这一规定跟合同法五十五条比较,就概念清晰了:1、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解除权产生(发生或者形成)的条件,一旦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解除权就产生和形成了;2、解除权形成后,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就是除斥期间,不能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3、存续期间届满,解除权就消灭,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和救济。
尽管民法总则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是有除斥期间限制的,但民法总则还是没有就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做出具体规定。
所以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就只能类推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最高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做出的解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新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起点,是民法典编写的依据和基石,是现代民法典里程中极为重要的一步。
新民法总则做了很多修改和新增内容,其中关于撤销权有效时间和消灭的情况也做了一些变化,下面我们来谈谈新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会被撤销及其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一、撤销权的定义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况和具体时间(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
▲三、撤销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哪些?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我们在2017年的时候对民法的相关法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针对民事行为能力这一问题而言,而针对于民法总则的撤销权问题而言我们可以根据重大误解的相关资料来进行理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哪些吧。
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我们在2017年的时候对民法的相关法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针对民事行为能力这一问题而言,而针对于民法总则的撤销权问题而言我们可以根据重大误解的相关资料来进行理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哪些吧。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有哪些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
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
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
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为此,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中显失公平解析1、何谓公平。
经济法常识100条
经济法常识100条1.无效的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依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当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8.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9.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具体期限有所不同。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
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机构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
但是,《合同法》与《》在撤销权行使的起算点上是有所出入的。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作出如此的规定,并非将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改变为诉讼时效,而是基于《合同法》在合同撤销的原因上,采取了广义的规定,把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确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可撤销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有所不同。
就欺诈而言,在实践中,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欺诈一方不可能在行为成立之时即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如仍以民事行为(签订合同)成立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无疑对受欺诈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因此,《合同法》将撤销权的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是合理的。
《民法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而《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其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一、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久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此一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1、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
这里的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误解,如果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且一方当事人订立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2、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三、如何撤销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参照下列方法:1、协商。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诚信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撤销原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意思一致,还可以选择交由有调解职能的机构进行调解,这要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调解的程序也比较便捷灵活。
3、如果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解决就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虽然诉讼的程序可能比较复杂,但诉讼的公信力更强,而且生效后的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撤销合同的法定条件
撤销合同的法定条件合同的撤销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制度。
可撤销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具体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一、合同撤销的条件1.欺诈、胁迫等手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隐匿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7.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处于紧迫状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协议。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其他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三、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撤销,其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即自合同成立之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2.返还已收利益:合同当事人应当返还原合同项下已收到的财产或者利益。
如果原合同是买卖合同,应当将买卖的物品返还给卖方,同时,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价款,卖方应当返还已收到的价款。
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合同(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它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存在瑕疵,如欺诈、胁迫等,使得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可撤销合同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情形、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可撤销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在撤销前,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可撤销合同是相对无效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 可撤销合同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
即合同瑕疵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胁迫等行为造成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2. 胁迫:一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
3. 重大误解: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或者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
4. 显示重大瑕疵: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标的物存在的重大瑕疵,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
可撤销合同由当事人申请,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2. 审查。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3. 撤销。
经审查,确认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判决或者裁决撤销合同。
4. 效力恢复。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五、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起诉状格式
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起诉状格式一、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起诉状格式撤销权民事起诉状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2、3、事实和理由:1、2、证据和证据来源: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年月日二、撤销权诉讼时效是多久?1、自财产权利转移之日起,在5年的时间内,如果撤销权人一直不知或不应知撤销事由,则自5年期满时,撤销权人的撤销权消灭。
2、如果撤销权人在第4年以后才知道或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则自5年期满之时,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3、如果撤销权人在第4年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则其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1年以内。
三、撤销权诉讼中的当事人是谁?所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包括但不仅仅指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重大误解 撤销合同 损失承担
重大误解下的合同撤销与损失承担在合同法领域,重大误解是合同撤销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关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这可能导致合同的实质内容与双方的真实意愿严重不符。
为了保护误解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重大误解的定义、合同撤销的条件、程序以及撤销后的损失承担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重大误解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导致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产生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理解。
为了构成重大误解,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非细枝末节的误解。
2. 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非对方故意误导或欺诈所致。
3. 误解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误解。
二、合同撤销的条件与程序当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时,误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超过这一期限,撤销权消灭。
2.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误解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3.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是合法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程序上,误解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合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证据后,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将依法撤销合同。
三、合同撤销后的损失承担合同撤销后,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但由于合同的履行可能已经给双方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需要对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的情况下,损失承担的原则如下:1. 无过错原则:如果双方对合同的撤销都没有过错,那么损失应当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这可能涉及到各自投入的成本、已获得的利益以及预期的利润等因素。
民法总则新规定
民法总则新规定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重要性:★★★★★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命令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Seiches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
《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须要引发高度关注的就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发布,但颁布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认诉讼时效,切勿因此晚点主张权利而引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重要性:★★★★★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关键性误会的当事人自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确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可能危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放弃债权等。
2. 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可撤销性,即该行为在法律上本应有效,但由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债权人对该行为产生误解或者被迫接受。
3. 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4. 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权案件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4. 判决撤销: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为。
5. 执行判决: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五、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合同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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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
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1. 概述合同撤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是合同撤销的法定理由之一,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或者交易对象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导致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况。
2.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1.误解方对合同内容或者交易对象存在错误认识;2.误解方的错误认识是重大的,即影响合同订立或者导致合同显失公平;3.误解方的错误认识是由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4.误解方请求撤销合同的事实和理由成立。
3. 合同撤销的程序合同撤销的程序如下:1.误解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2.误解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合同;4.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合同从未成立;2.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即返还已经收到的财物;3.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即因合同撤销所造成的直接损失;4.撤销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 案例分析以一起购买电脑的案例为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电脑 100 台,单价5000 元,总价 50 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了 50% 的预付款 25 万元。
后经查,乙方实际只能提供 50 台电脑,且单价为 8000 元。
甲方得知后,认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故意隐瞒了电脑的实际数量和价格,导致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25 万元,并赔偿因合同撤销所造成的损失。
6. 结论重大误解是合同撤销的法定理由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撤销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原因,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请求撤销该行为的行为。
撤销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撤销行为的法律规定、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撤销行为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典,对撤销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四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认为该行为不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可以请求撤销。
(2)第一百四十八条: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
(3)第一百四十九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胁迫行为的,请求撤销的期限为一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撤销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五十四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成立的合同,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
(2)第五十五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成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胁迫行为的,请求撤销的期限为一年。
三、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1.意思表示不真实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愿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重大误解:当事人因认识错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2)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胁迫: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实施的损害或者以实施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二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论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论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作者:辛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7期摘要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解,还存有争议。
本文分析了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解中易存在的问题,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关键词意思表示不一致重大误解重大过失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48-02一、何为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人若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若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的效力继续。
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意思表示真实构成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当事人只有在其民事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受其约束。
由此,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其不应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状态。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一种重要情形为错误。
民事错误制度是两大法系均有规定的一种制度。
我国学理上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误解,即是错误制度。
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在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二、对我国法规定的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对此规定的理解,须注意以下问题:(一)误解的类型1.动机错误意志形成阶段形成的错误认识,称为动机错误。
例如,甲以为乙今天生日,就到花店买了一束花,欲送与乙作为生日礼物。
国考行测必背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已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分为十一章 ,共二百零六条。
结合行测出题特点,重点了解以下 12 条修正内容。
1.2.涉及遗产继承、 。
但是胎儿3.不满为。
4.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5.将因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间由一年缩减到,并且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6.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总则》的 12 条修正7.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周岁之日起计算。
9.,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0.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 )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说明:《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
《总则》在监护人中,增加了有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
)12.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 ) 作品;(二)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 商标;( 四 ) 地理标志;(五) 商业秘密;(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 植物新品种;(八)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说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进行了列举。
其他客体包括)《环境保护税法》 9 条考点2017 年 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将于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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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
二、重大误解撤销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