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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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摘要: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重要性二、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内容1.检疫范围及对象2.检疫合格标准3.检疫程序4.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1.养殖场的管理2.申报检疫的要求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四、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意义1.保障动物健康2.确保肉类食品安全3.促进生猪养殖业的发展正文: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确保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防止疫病传播、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及其重要性。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重要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对于保障我国动物卫生和肉类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检疫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肉类产品。

二、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内容1.检疫范围及对象:规程适用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等疫病。

2.检疫合格标准:生猪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检疫程序:养殖场(户)需要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相关材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及时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4.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根据检疫结果,对生猪进行处理。

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的,进行隔离、治疗或扑杀。

同时,要做好检疫记录,确保可追溯。

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1.养殖场的管理: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养殖管理,做好防疫工作,确保生猪健康。

2.申报检疫的要求:养殖场(户)需要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供相关材料。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工作。

第二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目的是保障生猪养殖业的安全与发展,维护动物健康,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是指对生猪养殖场、贩运车辆等进行检疫监管,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第四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主体是农业局和动物防疫站,各级政府部门、兽医机构和养殖户也应积极参与其中。

第五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加强监督指导。

第六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监测。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推动,提高养殖户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八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宣传应以科普为主,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养殖户的自我防范能力。

第九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建立健全生猪产地检疫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和监测分析。

第二章检疫措施第十一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加强对生猪疫病的监测,发现疫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生猪产地应制定健全的检疫计划,明确监测指标和责任单位,保障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生猪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防疫制度,加强对生猪的日常监测和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疫情高发地区的生猪养殖场,应采取封锁措施,禁止人员和车辆进出。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疑似疫病的生猪,应立即进行检疫,并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疫情爆发地区的生猪,应采取紧急消毒和隔离措施,防止病情蔓延。

第十七条对于疫情已经得到控制的生猪养殖场,应加强后续监测和跟踪,确保疫情不会再次反弹。

第十八条对于贩运车辆,应加强消毒措施,避免病毒通过车辆传播。

第三章检疫监管第十九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生猪养殖场、贩运车辆等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养殖户,应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安全。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指对生猪产地进行检疫,以确保生猪的健康和安全。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检疫前准备在进行生猪产地检疫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制定检疫计划和检疫标准,明确检疫的目的和要求。

其次,需要对检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疫技能和水平。

还需要准备好检疫设备和工具,确保检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检疫对象生猪产地检疫的对象是生猪及其饲料、饮用水、环境等。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的健康状况、饲养环境、饲料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生猪没有患上疾病或受到污染。

三、检疫方法生猪产地检疫的方法主要包括观察、体检、采样等。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同时,还需要对生猪进行体检,检查其身体状况和健康情况。

如果发现疑似病例,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隔离和治疗。

此外,还需要对生猪的饲料、饮用水、环境等进行采样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四、检疫结果处理检疫人员根据检疫结果,对生猪产地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地,可以发放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其生产和销售生猪及其产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地,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对于严重违规的生猪产地,需要予以取缔或关闭。

五、检疫监管生猪产地检疫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进行持续的监管。

检疫部门需要定期对生猪产地进行复查和监督,确保其持续符合检疫要求。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抽检和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综上所述,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保障生猪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严格的检疫程序和监管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和污染物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45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刘晓静(新乐市农业农村局050700)摘要: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为了尽快消灭非洲猪瘟病毒,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规程中检疫对象新增了非洲猪瘟相关内容,本文阐述的是规程修订后养殖场(户)在产地检疫申报时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关键词:非洲猪瘟;申报检疫;调运1申报检疫1.1申报检疫生猪养殖场(户)在出售或者调运生猪到异地继续饲养的,应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人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人申报检疫需要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提供拟调运生猪疫病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非洲猪瘟非疫区出售的生猪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在离开饲养地之前,申报人应提前3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种猪的申报人应提前15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非洲猪瘟疫区为解除省出栏肥猪、种猪、商品仔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申报人应提前15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2申报检疫方法由养殖场(户)到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或由养殖场(户)写出书面委托书,委托生猪收购(贩运)人或经纪人代替其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3申报检疫时需提供的材料散养户提供《动物免疫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及相关记录。

出售种猪的还需要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非洲猪瘟疫区省调运的种猪、继续饲养的仔猪、供屠宰实施“点对点”运输的肥猪,还应提供通过实验室检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测报告。

2检疫受理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接到申报人申报生猪检疫,官方兽医会指导其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申报人填写申报单“到达地点”一栏时必须规范填写到达地省、市、县(区)、乡(镇)、养殖场名称(屠宰场名称、村名),查看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申报人养殖场(户)所在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检疫申报。

2019版_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2019版_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摘要:一、生猪产地检疫的重要性二、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概述1.检疫对象2.检疫程序3.检疫要求4.检疫结果处理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与监管四、规程对我国生猪产业的影响五、展望未来生猪产地检疫发展正文:生猪产地检疫是保障我国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时期生猪产业发展的需求。

一、生猪产地检疫的重要性生猪产地检疫是对生猪在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中的疫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过程。

通过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疫情隐患,防止疫病传播,确保生猪及产品流通安全。

此外,检疫还有助于提升我国生猪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树立肉类产品品牌形象。

二、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概述1.检疫对象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的对象主要包括:疫病病原体、寄生虫、疫病症状及生猪健康状况等。

检疫人员将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观察其精神、食欲、排泄、呼吸等状况,同时采集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

2.检疫程序检疫程序分为:申报、受理、现场检查、采样检测、结果处理等。

申报阶段,养殖企业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养殖场备案证、养殖档案、免疫证明等。

受理后,检疫人员将对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养殖设施、卫生状况、免疫记录等。

现场检查合格后,进行采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疫病病原体、瘦肉精、抗生素等。

最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3.检疫要求检疫要求主要包括:生猪来源明确、养殖过程规范、防疫措施到位、相关证件齐全等。

养殖企业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猪产地检疫的顺利进行。

4.检疫结果处理检疫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复检。

合格生猪可正常流通,不合格生猪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上市销售。

复检是对疑似阳性样本进行再次检测,以确保生猪及产品安全。

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与监管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检疫规程的落实。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检疫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生猪及产品质量安全。

生猪检疫检验管理制度

生猪检疫检验管理制度

生猪检疫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猪检疫检验的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疫情的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环节中的检疫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猪检疫检验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依法的原则,加强对生猪生产全过程的检疫检验和监管。

第四条各级动植物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检疫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五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检疫检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生猪检疫检验工作。

第六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猪检疫检验档案,依法保存相关检疫检验记录和资料。

第七条生猪检疫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生猪检疫检验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生猪检疫检验应当按照国家动植物卫生标准进行,包括:体温检测、皮肤、毛发检查、呕吐物、粪便、血迹检查、肢体触感检查、眼睛、耳朵、鼻孔检查、急性病症状检查等。

第九条生猪检疫检验应当在符合卫生标准的场所进行,检验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

第十条进行生猪检疫检验时,应当做好检验记录,并经被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对于出现疑似动物传染病病症状的生猪,应当立即隔离并报告当地动植物检疫部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检疫检验。

第三章生猪检疫检验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检疫检验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保证检疫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对生猪检疫检验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将监控过程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动植物检疫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检疫检验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动植物检疫部门报告动物传染病疫情,配合动植物检疫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影响生猪检疫检验工作的行为,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依法予以整改,并对违反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猪,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及体表检查7.1.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7.1.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7.1.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7.2.1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7.2.2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7.2.3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7.2.4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7.2.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7.3.3腰肌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7.3.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7.4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7.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6结果处理7.6.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6.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7.6.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检疫申报4.1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5.4结果处理5.4.1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4.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5.5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6.同步检疫6.1屠体检查6.1.2冠和髯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6.1.3眼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6.1.4爪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6.1.5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6.2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6.2.1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6.2.2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6.2.3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6.2.4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6.2.5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6.2.6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6.2.7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6.2.8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6.2.9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6.3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6.4结果处理6.4.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6.4.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6.4.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7.检疫记录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7.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7.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牛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症状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部检查7.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7.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7.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7.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7.2.4肾脏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5结果处理7.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羊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布鲁氏菌病症状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部检查7.1.1头部检查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7.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7.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7.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7.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7.2.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7.2.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7.2.6胃和肠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淤血、出血、坏死灶等.淤血、出血、坏死灶等.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5结果处理7.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摘要: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出台背景二、规程适用范围及对象三、检疫合格标准四、检疫程序五、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六、风险分级管理及要求七、饲养场(户)责任和义务八、法律责任正文:我国为了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的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该规程对生猪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结果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国生猪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部分地区生猪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风险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水平,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国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二、规程适用范围及对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三、检疫合格标准生猪产地检疫合格标准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等疫病检测结果为阴性。

四、检疫程序生猪产地检疫程序包括:申报、受理、现场检疫、实验室检测、结果处理等环节。

五、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行隔离、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做好检疫记录。

六、风险分级管理及要求根据饲养场(户)的疫病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的检疫监管措施。

风险等级较高的饲养场(户)应实施更严格的检疫监管。

七、饲养场(户)责任和义务饲养场(户)应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做好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等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检疫工作。

八、法律责任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进行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对我国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农业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农业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3 检 疫 合 格 标 准
3 1 来 自非封 锁 区 或 未 发 生 相关 动 物 疫 .
精 神 状 况 、外 貌 、 呼 吸 状 态 、 运 动 状 态 、饮 水 饮 食 情 况 及 排 泄 物 状 态 等 。 431 个 体 检 查 。 通 过 视 诊 、触 诊 和 ..2 . 听诊 等 方 法 进 行 检 查 。主 要 检 查 生 猪 个 体 精 神 状 况 、 体 温 、 呼 吸 、 皮 肤 、 被 毛 、可 视 粘 膜 、胸廓 、腹 部及 体 表 淋 巴 结 ,排 泄 动 作 及 排 泄 物性 状等 。
档 案 记 录相 符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色 等 症 状 的 ,怀 疑 感染 猪肺 疫 。 43 . 咽 喉 、颈 、肩 胛 、胸 、 腹 、乳 .26 . 房 及 阴囊 等 局 部 皮 肤 出 现 红 肿 热 痛 ,坚
硬 肿 块 ,继 而 肿块 变冷 ,无 痛感 ,最 后 中央 坏 死 形 成 溃 疡 :颈 部 、前 胸 出 现 急 性 红 肿 ,呼 吸 困难 、咽 喉 变 窄 。窒息 死
喘 , 1鼻 流 出 泡 沫 或 清 液 ;颈下 咽喉 部 3
急性 肿 大 、变 红 、高 热 、 坚 硬 ;腹 侧 、
耳 根 、 四肢 内 侧 皮 肤 出 现 红 斑 ,指压 褪
423 官 方 兽 医应 查 验 生 猪 畜 禽 标 识 加 .. 施 情 况 ,确 认 其 佩 戴 的畜 禽 标 识 与 相 关
农业部印发 《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4月 2 日 , 为 规 范 生 猪 、 反 刍 动 0 物 、家 禽 和 马 属 动 物 产 地 检 疫 ,按 照
4 检 疫 程 序
4 1 申 报 受理 .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实用版】
目录
一、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
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具体内容
1.初步筛查
2.宰前群体检查
3.屠宰同步检疫
4.宰后复检
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内容
四、我国对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正文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是我国为了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适用于所有进入屠宰场(厂、点)的生猪。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步骤。

首先是初步筛查,这个阶段主要是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进行检验检疫,查验免疫标识,进行瘦肉精抽样检验等。

其次是宰前群体检查,这个阶段要对生猪进行全面的临床检查,包括观察生猪的体表、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及采食情况等。

接下来是屠宰同步检疫,这个阶段要对每头生猪进行全身部位检疫,包括体表和头蹄检查,内脏检查和胴体检查等。

最后是宰后复检,这个阶段是根据宰前检查和屠宰同时检疫的实际情况,由官方兽医进一步实施宰后复检,并对检疫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除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外,我国还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一系列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生猪的养殖、运输和屠宰等环节,以防
止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在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四个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四个规程

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生猪养殖业在我国的农业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为了保证生猪养殖的质量和安全,减少疫情的发生,政府对养殖场户进行产地检疫。

本文将介绍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流程1.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在进行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之前,务必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为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依据。

可参阅国家农业部关于养殖业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2.办理注册登记在申报产地检疫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完成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证、养殖场证明等。

同时,在申请注册登记时,还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并交付相关费用。

3.建设并完善养殖设施根据国家养殖业的标准和规定,养殖场户需要建设并完善养殖设施。

包括良好的饲养场地、合理的养殖密度、科学的饲养管理等。

同时,需要保证养殖场的环境卫生和周围的环境干净整洁。

4.养殖证明审核在养殖场建设完毕后,需要进行养殖证明的审核。

相关部门会对养殖场的设施和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养殖场符合国家的标准要求。

同时,养殖场户还需要提供养殖场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5.产地检疫申报完成养殖证明审核后,养殖场户可以进行产地检疫的申报。

养殖场户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养殖场经营的具体情况,所需证明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6.产地检疫检查申报提交后,相关部门会派遣工作人员前往养殖场进行产地检疫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养殖场的设施是否完善、管理是否规范、环境是否清洁等。

同时,还会对生猪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确保猪只没有患病和感染病菌。

7.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通过产地检疫检查后,养殖场户可以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该证书是经过审核和检查后正式颁发给养殖场的证明,证明该养殖场达到国家标准,并符合经营条件。

领取后,养殖场户可以正常经营。

二、注意事项1.合法经营养殖场户在申报产地检疫之前,务必确保自己的养殖场是合法经营的。

生猪产地和屠宰检疫规程学习2019

生猪产地和屠宰检疫规程学习2019

5.检疫申报


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 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 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 应说


(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 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 测。 (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 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 并出具检测报告。 (3)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 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 告。
3.临床检查



(1)检查方法,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 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 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 等。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 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 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 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3)对查验中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 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不予出证;要求畜 主对生猪隔离观察15日后,方可按照本规程第 4.3项、第4.4项、第5项规定再行开展临床检 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 (4)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 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检疫结果处理(2019新增)

5.3 对查验证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 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不予出证;要求 畜主对生猪隔离观察15日后,方可按照本规程 第4.3项、第4.4项、第5项规定再行开展临床 检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
6.检疫记录



(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 检疫申报单。 (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 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 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 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6期
本 栏 目主持 人 : 赵丽 丽 hil8 @ht i。m l 9 。 。 l。 — ma . 编者按 : 为规 范生猪 、 刍动物 、 反 家禽和 马属动物产地检 疫 , 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 防疫 法 《 、动物检疫管理 , 办法 定 , 规 农业部制 定 了姓 猪 产地检 疫规 程 ( 刍动物 产地检疫规 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马属动物产地 、 皈 、 和
检 疫规 程 于 2 1 年 4月 2 , 0 O 6日生 效 。
生 猪产地检疫规 程
中 图 分 类 号 :8 13 S5.3 文 献 标 识 码 : E 文 章 编 号 :0 5 9 4 (0 0 0 — 0 1 O 10 — 4 X 2 1 )6 00 一 1
识加施情况 , 确认其 佩戴 的畜禽标识 息死亡等 症状 的, 怀疑 感染炭疽 。 1 适 用 范 围 本规程规 定 了生猪 ( 含人工 饲养 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 4 4 实验室检测 . 的野 猪) 产地 检疫 的检 疫对 象 、 疫 4 3 临床 检 查 检 . 4 4 1 对怀 疑患有 本规程规 定疫病 .. 及 临床检查发 现其他异常情 况的 , 应 合格 标准 、 疫程 序 、 疫结 果 处理 4 3 1 检 查方 法 检 检 .. 4 3 1 1 群体检查 。从静态、 ... 动态和 按 相应 疫病 防治技 术规 范进 行 实验 和检疫记录 。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态 等 方 面 进 行 检 查 。主 要 检 查 生 猪 室检 测 。 .. 境 内 生 猪 的 产 地 检 疫 及 省 内 调 运 种 群体精神状况 、 外貌 、 呼吸状态 、 运动 4 4 2 实验 室 检 测 须 由省 级 动 物 卫 状态、 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 生 监 督 机 构 指 定 的 具 有 资 质 的 实 验 猪的产地检疫 。 合 法捕 获 的野 猪 的产 地 检疫 参 4 3 12 个体检 查。通过视诊 、 ... 触诊 室 承 担 , 出具 检 测 报 告 。 并 照本规程执行 。 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 主要检查生 4 4 3 省 内调运 的种猪可 参照 .. 2 检 疫 对 象 猪个 体精 神状 况 、 体温 、 呼吸 、 皮肤 、 省 调运 种用 、乳用 动物 产地 检 疫规 可视黏 膜 、 胸廓 、 腹部及 体表淋 程 》 行 实 验 室 检 测 , 提 供 相 应 检 进 并 口蹄疫 、 瘟 、 猪 高致病 性 猪蓝 耳 被毛、 病、 疽、 丹毒 、 肺疫 。 炭 猪 猪 巴结, 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 排 测报 告。 3 检 疫合格标准 4 3 2 检 查 内 容 .. 5 检疫结果处理 ... 精 食欲 5 1 经 检疫合格 的, . 出具 《 动物 检疫 3 1 来 自非 封 锁 区 或 未 发 生 相 关 动 4 3 2 1 出现发 热、 神不振 、 . 物疫情的饲养场 ( 养殖小区) 养殖户。 减退 、 、 流涎 ; 蹄冠 、 叉 、 蹄 蹄踵 部 出现 合格证 明》 。 3 2 按 照 国家 规 定 进 行 了 强 制 免 水疱 , . 水疱 破 裂后 表面 出血 , 形成 暗 5 2 经 检疫不合格 的, . 出具 《 疫处 检 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 内。 红色烂斑 , 染造成化 脓 、 感 坏死 、 蹄壳 理通知单》 并按 照有关规 定处理 。 , 卧 鼻 口腔 黏 膜 、 、 5 2 1 临床 检查发现 患有本规 程规 舌 .. 3 3 养殖档案 相关记录 和畜禽 标识 脱 落 , 地 不 起 ; 盘 、 . 乳 房 出 现 水 疱 和 糜 烂 等 症 状 的 , 疑 定 动物疫病 的, 大抽检 数量并进行 怀 扩 符合规定 。 34 临床 检 查健 康 。 . 感 染 口蹄 疫 。 实 验 室检 测 。 35 本 规 程 规 定 需 进 行 实 验 室 疫 病 4 3 2 2 出 现 高 热 、倦 怠 、 食 欲 不 5 2 2 发 现 患 有 本 规 程 规 定 检 疫 对 . . .. .. 检测的 , 测结果合格 。 检 振 、 神萎顿 、 精 弓腰 、 软 、 动 缓 慢 ; 象 以外 动 物 疫 病 , 影 响 动 物 健 康 的 , 腿 行 便秘 腹 泻交 替 ; 可视 黏 膜 应 按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防疫 措 施 。 3 6 省 内调运 的种猪 须符合种 用动 间有 呕吐 , . 物健康标准; 省内调运精液、 胚胎的, 其 充血 、 出血或 有不正 常分泌物 、 绀 ; 5 2 3 发现 不明原 因死亡或怀 疑为 发 .. 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 鼻、 、 、 颌、 唇 耳 下 四肢 、 下 、 阴 等 重 大动 物疫 情 的 , 按照 《 物 防疫 腹 外 应 动 、重 和 动 4 检 疫程序 多处皮肤 点状 出血 , 指压 不褪色 等症 法 》 《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 《 怀 4 1 申报 受 理 。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状 的 , 疑感 染 猪 瘟 。 . 物疫情报 告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处 在 接 到 检 疫 申报 后 , 据 当地 相 关 动 4 3 2 3 出现 高 热 ; 结膜 炎 、 睑 理 。 根 . . 眼 眼 物 疫 情 情 况 , 定 是 否 予 以受 理 。受 水 肿 ; 嗽 、 喘 、 吸 困 难 ; 朵 、 5 2 4 病死动 物应在动 物卫生 监督 决 咳 气 呼 耳 四 .. 偶 由 病 理 的 , 当及 时 派 出官 方 兽 医 到 现 场 肢 末 梢 和 腹 部 皮 肤 发 绀 ; 见 后 躯 无 机 构 监 督 下 , 畜 主 按 照 《 害 动 物 应 或 到 指 定 地 点 实 施 检 疫 ; 不 予 受 理 力 、 不 能 站 立 或 共 济 失 调 等 症 状 的 , 和 病 害 动 物 产 品 生 物 安 全 处 理 规 程》 的, 说明理 由。 应 怀疑感 染高致 病性猪蓝耳病 。 ( B 6 4 — 0 6 规 定 处理 。 G 15 8 20 ) 4 2 查验 资料 及 畜 禽标 识 . 4 3 2 4 出现 高热稽 留: .. . 呕吐 ; 结膜 5 3 生 猪 启 运 前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 粪 附有黏液 , 下 构 须监 督畜 主或 承运 人对 运 载工 具 4 2 1 官方兽 医应 查验饲 养场 ( .. 养 充血 ; 便干硬 呈粟状 , 殖 小 区 )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 养 痢 ; 肤 有 红 斑 、 块 , 压 褪 色 等 症 进 行 有 效 消 毒 。 《 和 皮 疹 指 殖 档案 , 了解 生 产 、 疫 、 测 、 疗 、 状 的 , 疑 感 染 猪 丹 毒 。 免 监 诊 怀 6 检 疫 记 录 ... 呼 继 . 消毒 、 害化 处理 等情况 , 无 确认 饲 养 4 3 2 5 出现 高 热 ; 吸 困难 , 而 6 1 检疫 申报 单 。动物 卫生监 督机 场 ( 殖 小 区) 养 6个 月 内未 发 生 相 关 动 哮 喘 , 口鼻 流 出泡沫 或清 液 ; 下 咽 构 须 指 导 畜 主 填 写 检 疫 申报 单 。 颈 物 疫病 , 确认 生猪 已按 国家规定进 行 喉 部急性 肿 大 、 变红 、 高热 、 坚硬 ; 腹 6 2 检疫工作 记录 。官 方兽医须填 . 强制 免疫 , 并在 有效保 护期 内。省 内 侧 、 耳根 、 四肢 内侧皮肤 出现 红斑 , 指 写检 疫工 作 记录 ,详 细 登记畜 主姓 调运种 猪 的 , 应 查验 《 畜禽 生产 压褪色等症状 的, 还 种 怀疑 感染猪肺疫 。 名、 地址 、 疫 申报 时 间 、 疫 时间 、 检 检 4326 咽 喉 、 、 胛 、 、 、 ... 颈 肩 胸 腹 乳 检疫地 点 、 疫动物 种类 、 经营 许 可 证 》 。 检 数量 及用 4 2 2 官方 兽 医 应 查 验 散 养 户 防疫 房及 阴囊 等局部 皮肤 出现 红肿 热痛 , 途、 .. 检疫处理 、 检疫证 明编号等 , 由 并 档案 , 确认生猪 已按 国家规 定进行 强 坚硬肿块 , 继而肿块 变冷 , 无痛 感 , 最 畜 主签 名 。 制 免疫 , 并在 有 效 保 护 期 内 。 后 中 央 坏 死 形 成 溃 疡 : 部 、 胸 出 63 检 疫 申报单和检 疫工作记 录应 颈 前 . 呼 咽 窒 保存 1 个 月以上 。 4 2 3 官方 兽医应查 验生猪 畜禽标 现 急 性 红肿 , 吸 困 难 、 喉变 窄 , .. 2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一、引言生猪养殖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领域,保障猪肉质量和安全对于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生猪养殖环节的品质和安全,产地检疫流程和相关的注意事项显得尤为重要。

二、流程概述产地检疫是指在生猪养殖场户准备运输生猪或者相关产品前,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和审批程序,以确保生猪质量和动物疾病的控制。

1. 办理相关证件生猪养殖场户在申报产地检疫前,需要办理相关证件,例如:《养殖户登记证》、《生猪养殖场选址审批证明》等。

这些证件是申报产地检疫的前提条件,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2. 申报检疫申报检疫是将养殖场的养殖情况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以便进行检验和核实。

在这个流程中,养殖场户应准备好必要的文件,例如:养殖场登记证、疫苗接种证明、屠宰检疫合格证等。

3. 检测样本采集畜牧兽医部门会对申报检疫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实地检查,并进行抽样检测。

这些样本的采集涉及到病毒检测、细菌检测、寄生虫检测等内容。

养殖场户需要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并确保样本的准确性。

4. 样品检验畜牧兽医部门收到样品后,会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认无疫情。

这个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养殖场户需要有耐心等待。

如果样品检验不合格,需要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疫情扩散。

5. 审批和发证经过检疫部门的检查和样品检验合格后,将会审批并发放相关证书,例如:《动物卫生检验合格证书》、《生猪养殖许可证》等。

这些证书标志着养殖场具备出栏生猪和运输相关产品的资格。

三、注意事项在申报产地检疫的过程中,生猪养殖场户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检疫流程的顺利进行。

1. 合规运输生猪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例如舒适的车厢、稳定的温度、充足的通风等。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消毒,以防止交叉感染。

同时,运输应该合法合规,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条例。

2. 病死动物处理如果发现病死动物,养殖场户需要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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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0号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
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4.3.2.3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3.2.4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

4.3.2.5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

4.3.2.6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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