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法条精讲教室杨艳霞刑法讲义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7节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 -杨艳霞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本节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节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
(一)本节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158-169条之一。
(二)重点罪名详解表17-3本章重点罪名突破(3)【实践】1.以下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是:1A.甲是某房产公司的销售员,其在房产销售中,根据公司规定,获得销售佣金20万元B.乙是某县财政局的官员,其利用为私营企业结清货款的职务之便,要求私营企业根据所结货款的数额给与其1%的回扣,共收取回扣20万元C.丙是某私营企业中负责采购的职员,其利用为其他企业结清货款的职务之便,要求其他企业根据所结货款的数额给与其1%的回扣,共收取回扣20万元D.丁是某国有医院的副院长。
其收取某药商20万元现金,答应在开处方时多开该药商所售的药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自己、配偶、子女的,或者与他人串通,名义上出售给他人,实际上自己获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认定?2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本节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节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应注意相关犯罪的区分: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是否具有同一性,是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所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所在;上游犯罪是否是特定的7种犯罪,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所在。
(一)本节主要法律规定1.《刑法》第170-191条。
2.“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二)重点罪名详解1【答案】CD。
选项A不构成犯罪。
选项B构成受贿罪。
选项D的医院院长并不是利用其作为院长的职务之便受贿的。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0节刑法分则-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1) -杨艳霞
专题二十一危害国防利益罪*【本讲聚焦】本章犯罪的主体是非军人,保护法益是国防利益。
在本章犯罪和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凡危害国防利益的,都定本章的罪名。
例如盗割国防通信线路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处理。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果构成。
本章多数犯罪与其他章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行为符合本章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按本章犯罪论处。
*【本节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368-381条*【目次】考点1一级罪名考点2二级罪名*【知识点讲解】考点1一级罪名1.[第368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法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考点提示】这是妨害军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定妨害公务罪。
2.[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法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考点提示】本罪是特殊罪名,特别法优先。
考点2二级罪名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定招摇撞骗罪。
包括非军人冒充军人,也包括此种军人冒充彼种军人,例如少校冒充大校。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不定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实践】刑法规定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果行为人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能否构成犯罪?11应当将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评价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从而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专题二十二 贪污贿赂罪*【本讲聚焦】本章是重点章。
本章的罪名考查的都很深入,要细致掌握。
受贿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渎职则是违规或者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二者可能具有牵连犯的关系,但不必然。
例如,有人受贿严重,但并未渎职。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刑法》第382-396条2.“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次】考点1 贪污罪考点2 挪用公款罪考点3 受贿罪考点4 行贿罪考点5 二级罪名*【知识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2)-杨艳霞
5.同时实施犯罪而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在给病人做手术时,医生甲故意将病人的子宫切除掉,护士乙不小心将纱布落在病人体内。
6.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亦无重合),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甲欲杀害住在宾馆的丙,他对乙谎称,自己要盗窃丙的提包,请乙为自己望风。
乙在走廊负责望风,甲在宾馆房间内杀害了丙。
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7.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
【示例】甲、乙共同入室盗窃。
甲看到女主人丙比较弱小且已睡着,就试图强奸丙。
即使乙看到了却未阻止,只要乙没有帮助行为,乙就不构成强奸罪。
8.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三、部分犯罪共同说★★★表8-3部分犯罪共同的种类四、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利用(1)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某些未成年人或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2)不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不知情者)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人。
间接正犯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自己并不亲自实施犯罪,具有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但对犯罪具有支配性)。
●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
考点3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表8-4共同犯罪的形式●理论上,对合犯的双方也被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但是,第三种情况则是单独犯罪。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必须在事中通谋。
这被称为承继的共犯。
如果在犯罪结束后才加入进来,就不能成立共犯。
★★★表8-5承继的共犯【辨析】甲非法拘禁乙两天后,得知真相的丙加入进来拘禁乙。
甲、丙能否成立共犯?1【示例】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将乙打昏。
正拟取财时,甲的朋友丙经过此地。
甲告知丙:“这个人不知道被谁打昏了,咱们偷他点钱。
”于是,丙应甲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甲顺利地将乙的钱包拿走。
此时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盗窃罪。
但是甲、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所有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
杨艳霞补充讲义
补充: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一)概念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的错误是指没有事实错误,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或者错误地以为其行为被法律所允许的情形。
违法性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1)可以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2)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二)对象违法性认识是对刑法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
所以,违法性的认识是指对形式的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指对实质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但是,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刑罚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
换言之,对刑罚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错误,不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责任的程度。
(三)法律效果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
因此,即使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某种法益,但合理地相信自己的行为并不被刑法所禁止时,即违法性的错误不可回避时,就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四)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故意犯与过失犯共同的主观要素——即,要构成犯罪,仅有罪过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思考:为何不是还必须具有“违法性认识”?(五)违法性的错误的类型(1)直接的禁止的错误(2)间接的禁止的错误(3)涵摄的错误(4)有效性的错误(六)认定存在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认识违法性的现实可能性;(2)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质进行考量的具体契机(3)必须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的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以下三种情况提供了对法的状况进行确认的契机:(1)对法的状况产生了疑问时:行为人没有真正地考虑该疑问,而是轻率地相信其行为具有合法性时,存在违法性的错误,而且该错误是可能避免的,行为人存在责任。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6节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 -杨艳霞
专题十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讲聚焦】本章是刑法分则最复杂的一章,不仅罪名多,而且专业性强。
但是,除了个别犯罪,对绝大多数犯罪的考查都很简单,所考案例也都是典型案例。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140-231条。
*【目次】考点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考点2走私罪考点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考点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考点5金融诈骗罪考点6危害税收征管罪考点7侵犯知识产权罪考点8扰乱市场秩序罪*【知识点讲解】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本节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掌握本节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等其他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生产、销售假药等特定伪劣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等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本节主要法律规定1.《刑法》第140-150条。
2.“两高”《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重点罪名详解表17-1本章重点罪名突破(1)【实践】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
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试卷2第13题)1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1【答案】C。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犯罪的特殊形态-杨艳霞
专题七 犯罪的特殊形态*【重点法条】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目次】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考点2 犯罪预备考点3 犯罪未遂考点4 犯罪中止*【知识点结构】*【知识点讲解】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侵害犯(结果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的既遂标准各不相同。
●所以,“犯罪是否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未完成和不构成犯罪是两个概念。
是否构成犯罪是定罪问题,犯罪处于何种形态是量刑问题。
★★★考点2 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特别提示】筹划实施恐怖活动的具体办法、煽动分裂国家是犯意表示吗?1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3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那个行为,也就是那个能够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
【辨析】买刀、磨刀、提刀尾随被害人、刺杀,哪个行为是实行行为?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遂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33节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 -杨艳霞
3.[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考点提示】(1)罪数。
奸淫、强迫卖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不数罪并罚,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2)本罪的实行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均为实行行为。
(3)在拐卖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的,数罪并罚。
(4)捡拾儿童又出卖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放鸽子”的如何认定?1*【独角兽特别提示】本罪的关键词是“卖”。
是否有拐的行为,是否营利都不重要。
【推而广之】凡是法条没有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都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例如,买入毒品后,戒毒了,将毒品低价出售的,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为了报复别人,花5000元路费,将别人的孩子带到外地,以2000元卖出的,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
4.[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19法考讲义-第07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责任阻却事由-杨艳霞
第八章 责任阻却事由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刑事责任年龄4640%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4440%第十八条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3330%第十八条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3420%无直接法条期待可能性1014100%无直接法条单位犯罪4640%第三十、三十一条说明:每年刑法分则考查的对犯罪嫌疑人自己作伪证、销赃、毁灭证据的认定都是在考查期待可能性理论。
考点一 刑事责任能力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1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2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2)3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1答案:D2答案:A3答案:C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2019法考讲义-第14节 考题点评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杨艳霞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扰乱公共秩序罪5750%第二百七十七条到第三百零四条妨害司法罪1013100%第三百零五条到第三百一十七条妨害文物管理罪1110%第三百二十八条危害公共卫生罪1110%第三百三十条到第三百三十七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110%第三百三十八条到第三百四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6860%第三百四十七条到第三百五十七条造毒品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1210%第三百六十三条物品罪考点一 扰乱公共秩序罪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2016/2/19)1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
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
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2.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0)2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3.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2/19)3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1答案:C2答案:CD3答案:A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难度系数】***4.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18节刑法总则-刑罚的种类-杨艳霞
* 【重点法条】
这部分内容没有法条支持。掌握本部分的关键是学会判断犯罪行为的个数及各个行为 之间的关系。考生要根据“罪数判断流程图”提供的流程进行判断,这样在做题时才不会陷 入混乱中。
* 【目次】
考点 1 罪数的区分 考点 2 法条竞合犯 考点 3 实质的一罪 考点 4 法定的一罪 考点 5 处断的一罪 考点 6 法律的特别拟制
241 条第 4 款)。 ⑧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
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
三、法条竞合犯 它的主要特征是:(1)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2)二罪之间有固定的包容(不 一定是全包容,如重婚和破坏军婚)关系;(3)它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同时触犯二罪名 的。 它与想象竞合的主要区别是: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导致的竞合,二罪名侵犯的是同一法 益,想象竞合是由于事实的存在而导致的竞合,二罪名侵犯的是不同法益。 【思考】先天竞合与后天竞合。 【实践】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7-2-14)1 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 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 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 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 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30节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 -杨艳霞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本节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节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从一重罪论处。
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一)本节主要法律规定1.《刑法》第213-220条。
2.“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重点罪名详解表17-7本章重点罪名突破(7)【实践】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A.本罪必须同时具备复制和发行行为。
为了发行而复制的(尚未发行),只构成本罪的预备行为B.出版社对图书拥有的专有出版权并非作者的著作权,因此未经出版社的同意出版其拥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不构成本罪C.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构成本罪D.大量出版盗版书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同时构成本罪和非法经营罪,应择一重罪论处【分析】A选项本罪不必须同时具备复制和发行行为。
为了发行而复制的,成立本罪既遂。
B选项著作权不仅仅包括作者对作品的权利。
C选项正确。
利用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也构成本罪。
D选项对于法有明文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答案】C八、扰乱市场秩序罪【本节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节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只有实施特定的4种行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牢记被司法解释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各种情形。
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成立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
2011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杨艳霞刑法讲义
目录上篇刑法总则 (3)第一讲刑法概述 (3)一、顾后瞻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刑法的框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如何“做一道题会一类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刑法中的几组基本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刑法的机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刑法的基本原则 (3)七、刑法的修改....................................................................................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刑法的解释 (4)九、刑法的适用范围 (5)第二讲犯罪论概述 (5)一、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5)二、我国刑法中犯罪的不同含义及其价值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四要件与三阶层 (6)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6)第三讲犯罪客体及犯罪客观要件 (7)一、犯罪客体 (7)二、犯罪客观要件 (7)第四讲犯罪主体 (9)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9)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9)三、单位犯罪主体 (10)第五讲犯罪主观要件 (11)一、罪过的分类 (11)二、注意义务及相关概念 (11)三、目的与动机 (12)四、事实认识错误(超高频考点、难点) (12)五、法律认识错误 (14)第六讲排除犯罪的事由 (14)一、违法性概述 (14)二、排除犯罪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 (15)第七讲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8)一、犯罪既遂标准 (18)二、未完成形态之间的关键区别 (18)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9)第八讲共同犯罪 (19)一、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 (19)二、不成立共同犯罪的行为 (19)第九讲罪数 (21)一、罪数的标准 (21)二、罪数的分类 (21)四、转化犯 (22)五、牵连犯、吸收犯的处理 (22)第十讲刑罚论 (24)一、刑罚的种类 (24)二、刑罚的裁量 (26)三、刑罚的执行 (29)四、追诉时效: (29)第十一讲总则的其他问题 (29)下篇刑法分则 (30)第一讲危害国家安全罪 (30)一、重点罪名 (30)二、普通罪名 (30)第二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30)一、重点罪名 (30)二、普通罪名 (31)第三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33)一、重点罪名 (33)二、普通罪名 (33)第四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33)一、重点罪名 (33)二、普通罪名 (34)第五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34)一、重点罪名 (34)二、普通罪名 (34)第六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5)一、重点罪名 (35)二、普通罪名 (35)第七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36)一、重点罪名 (36)二、普通罪名 (36)第八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37)一、重点罪名 (37)二、普通罪名 (37)第九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37)一、重点罪名 (37)二、普通罪名 (37)第十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38)一、重点罪名 (38)二、普通罪名 (39)第十一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9)一、重点罪名 (39)二、普通罪名 (41)第十二讲侵犯财产罪 (41)二、普通罪名 (47)第十三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48)一、重点罪名 (48)二、普通罪名 (49)第十四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50)一、重点罪名 (50)二、普通罪名 (51)第十五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51)一、重点罪名 (51)二、普通罪名 (52)第十六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52)一、重点罪名 (52)二、普通罪名 (52)第十七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52)一、重点罪名 (52)二、普通罪名 (53)第十八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53)一、重点罪名 (53)二、普通罪名 (53)第十九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3)一、重点罪名 (53)二、普通罪名 (54)第二十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4)一、重点罪名 (54)二、普通罪名 (55)第二十一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5)一、重点罪名 (55)二、普通罪名 (55)第二十二讲危害国防利益罪 (55)第二十三讲贪污贿赂罪 (55)一、重点罪名 (55)二、普通罪名 (56)第二十四讲渎职罪 (57)一、重点罪名 (57)二、普通罪名 (58)第二十五讲军人违反职责罪 (58)附件:《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19法考讲义-第05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阻却事由-杨艳霞
第六章 违法阻却事由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正当防卫1011100%第二十条紧急避险2220%第二十一条被害人承诺3320%无直接法条自伤1110%无直接法条考点一 正当防卫1.甲、乙均为水果摊摊主,二人发生矛盾。
甲用水果刀捅乙,乙顺手抄起一个扁担打甲的腿部,甲倒在地上,乙担心甲起来继续伤害自己,又用扁担猛击甲的头部数下,导致甲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查明,甲倒地后即已昏迷,请问对乙的行为如何认定?(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答案解析】防卫人基于一个行为意志发动的防卫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具有持续性或者连续性,就可以评价为一体化的防卫行为,而不应当进行人为的分割。
如果将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的防卫行为独立地认定为故意犯罪,明显不利于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
所以,对于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短暂时间内实施的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不应认定为独立的犯罪,充其量只能认定为防卫过当(量的过当)。
即,不能将乙后来打击甲头部的行为单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而应把其前后两个行为一体化认定为防卫行为。
由于甲当时已经倒地,乙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陷阱点拨】“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是一个很新、很重要的概念,它是判断本文及“昆山反杀案”那种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的短暂时间内又实施了一定行为的案件的性质的重要理论依据。
请考生掌握。
2.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1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3.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
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
2013年杨艳霞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分则部分DOC
目录第二编刑法分则 (2)序刑法分则概述 (2)专题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5)专题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5)专题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8)专题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5)专题五侵犯财产罪 (17)专题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7)专题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32)专题八贪污贿赂罪 (33)专题九渎职罪 (34)专题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35)第二编刑法分则序刑法分则概述【Q1】怎样复习刑法分则?【A】以罪名为龙头,以法条为龙身,以真题为龙尾,化整为零,比较记忆。
要快速掌握刑法分则,可以每日默念大纲所列罪名两次。
坚持一周,必有成效。
这是因为罪名非常具体,除了少量需要详细、深入掌握的犯罪以外,对大部分的犯罪只要掌握其罪名,就可以把握其基本特征。
【Q2】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怎样的?【A】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在分则复习中要注意“化整为零、比较记忆”。
整看零记。
我国刑法典的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
特点如下:首先,原则上依据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
例如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为一类、侵犯财产的犯罪为一类。
其次,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
我国基本上是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的。
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第二章。
再次,大体上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安排。
例如故意杀人罪为侵犯人身权利罪之首,抢劫罪为侵犯财产罪之首。
最后,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对犯罪进行归类。
一些犯罪同时侵犯了两种以上的法益,刑法分则根据该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将其归入该类犯罪。
如抢劫罪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刑法分则根据其侵犯的主要法益——财产权利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
【Q3】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是怎样的?【A】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假定条件)与法定刑(法律后果)构成,表述结构为“……的,处……”。
例如,刑法第325条第1款规定:“违法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2010新起点高分突破班杨艳霞刑法讲义
刑法案例分析题的答法杨艳霞如何回答刑法的案例分析题一直是考生比较头痛的。
这是因为刑法的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比较复杂,都是共同犯罪和数罪。
而且,长期以来,刑法的案例分析题都不设置具体问题,只说:“请完整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样,考生还要自己找出问题,自己回答。
这就使很多考生感到无从下手,而且在回答时非常容易遗漏考点。
2007年、2008年,刑法的案例分析题采取了设置具体问题的考法。
但是,2009年又恢复到没有问题的考法。
我以下的讲解将主要按照没有问题的考法来讲解。
一、不急不躁,完整阅读题目很多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为了省时间,不看完全部案例就开始回答,这是错误的。
有时候,前面的信息并不全面,只有全部阅读案例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全案阅读也能帮助考生建立整体感,从而加强定罪的准确性。
二、回答时分人按题目顺序回答由于刑法的案例分析题大都是共同犯罪,数个犯罪,所以回答时的条理性就非常重要。
我建议大家分人按题目顺序回答。
假设题目中有甲乙二人,那就先讲甲的犯罪事实,再讲乙的犯罪事实。
要按照题目中的顺序讲完甲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其量刑,再讲乙的犯罪事实。
如果是共同犯罪,也这样办理。
三、说明理由时抓住最关键理由,要言简意赅很多同学在回答理由时总怕答少了,于是就啰啰嗦嗦讲一大堆,其实这是没必要的,因为阅卷速度很快,老师不会仔细看你所有的理由,只会看你有无答出最关键的理由。
如何寻找出这个最关键的理由,我将结合下文的案例进行详述。
四、注意定罪与量刑并重,不要忘记量刑部分在答题时要兼顾定罪与量刑。
这个量刑不是要你答出要判多少年,而是要你答出一些总则性量刑情节及其处理,如犯罪形态及其处理(预备、未遂、中止)、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处理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回答出总则性规定即可。
例如:对于犯罪未遂,答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可,不需要回答具体怎么量刑。
关于分则问题,主要是对抢劫犯的量刑问题,要答出是否属于8种加重情节。
名师辅导杨艳霞老师:刑法案例精选
; (1)宋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宋某还须为单位所犯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
对宋某应数罪并罚。
宋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宋某为了违规出国,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宋某将金某走私的证据带走并准备销毁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宋某所在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礼堂坍塌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2)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窝藏罪。
应当数罪并罚。
金某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明知宋某构成犯罪,仍助其逃跑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3)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谭某明知金某要杀宋某,仍为其带信寻找杀手,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刘黄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刘黄二人接信后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他们因宋某哀求即放过宋某,说明他们是自动停止犯罪,因此构成犯罪中止。
(5)金某、谭某、刘、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刘黄二人属于犯罪中止,因没有危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金某、谭某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杀人未能成功是由于金某、谭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刘黄中止犯罪造成的。
对其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二)刑诉、民诉、法律文书改错题:逐句摘录案情、依序分段回答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
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
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要件2)-杨艳霞
专题六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要件2)*【重点法条】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目次】考点1行为主体概述考点2自然人行为主体考点3单位行为主体考点4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考点5期待可能性*【知识点结构】参见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示例。
*【知识点讲解】考点1行为主体概述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考点2 自然人★★★一、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与控制能力。
2019法考讲义-第10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执行 -杨艳霞
第十三章 刑罚的裁量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没收1210%第六十四条累犯3330%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量刑情节1210%无直接法条自首、坦白、立功1014100%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刑罚裁量2320%无直接法条缓刑4640%第七十二条到第七十七条数罪并罚4640%第六十九条到第七十一条考点一 刑罚的裁量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
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
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
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2/10)1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考点二 没收《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8)2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
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
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
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考点三 累犯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10)31答案:B2答案:B3答案:D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考点四 自首、坦白与立功1.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9)1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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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要注意“主客观相统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但没有列入基本原则中。
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相对比较简单,大家要读透法条,知道每一种管辖原则最主要的标准。
这四种管辖权彼此是不冲突的。
第一组刑法的基本原则(3-5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刑法原则。
它要求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
在定罪上,尤需强调这一原则。
虽然它没有被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大家一定要掌握这一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关于定罪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
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其根本出发点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不禁止轻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类推。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包括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所有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
该原则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它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它不是“同罪同罚”。
这是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含了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就是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因为人身危险性体现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反映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法观念。
当然,这种统一并非平分秋色,而是有所侧重的。
这就是以报应为主,以预防为辅。
刑罚首先要与罪行相一致,在此范围内才能根据人身危险性进行轻重调节。
2005年的试卷二第51题是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它提醒我们在立法方面、司法(量刑)方面、执法(行刑)方面都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1)本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2)本原则要求在量刑时要使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3)本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第二组刑法的适用范围(第6-12条)一、刑法的空间效力(6-11条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空间效力的重点和难点是对国内犯和国外犯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
(一)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即国内犯,我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原则是首要原则,只有属地原则不能适用时才考虑适用其他原则。
对于属地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这是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规定。
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无论其国籍如何,均受我国刑法的管辖;◆“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海、领空,我国的航空器和船舶;◆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管辖协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请注意:国际列车和航空器、船舶的适用原则不同。
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该船舶或航空器在哪里,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
(二)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犯罪,即国外犯,我国根据三种不同情况确定了三种不同的适用原则,即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1.对于属人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1)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无论罪行轻重,一律适用本法;(2)一般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刑法,但按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对于保护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犯罪的;(1)必须在犯罪地也属于犯罪;(2)必须属于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3.对于普遍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如贩毒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活动罪等;(1)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只要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就应当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2)其结果是或起诉或引渡。
如果我国不将其引渡给相应国家,就必须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四种管辖原则之间彼此并不重叠,对同一种犯罪,不存在同时适用两种管辖原则的可能。
例如对在中国杀害我国公民的外国人,只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因为其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第12条)1.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只是针对未决犯的,对于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罪犯,不管法律如何变化,也不能再依据新法重新裁判。
2.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犯罪行为,首先要考虑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旧法,只有当新法对这一行为处刑比较轻或者根本就不认为是犯罪的,才能适用新法。
至于哪个法律处刑较轻,要通过比较新法和旧法法定刑的轻重来判断。
第二章定罪定罪和量刑是刑法的两大主要内容。
定罪部分对应的是刑法学上的犯罪论部分。
这部分的特点在于法条内容简短但含义精深。
仅靠看法条是不可能真正掌握犯罪论的,必须通过理论研读掌握法条背后的法理。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无论多么精深的含义都是对法条的阐释,因此我们还是要透彻理解法条。
第一组犯罪的概念(第13条)本条给出了犯罪的一般定义——“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犯罪概念中的“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说明我国刑法对犯罪是既定性又定量的,只有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第二组犯罪的主观方面(第14-16条)此乃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每年都有题目。
一、综合比较犯罪故意和过失合称为罪过。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罪过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我们分析一个人的主观心态,必须紧紧抓住认识因素与主观因素这两个要素进行分析。
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是否有认识,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致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例如是追求的还是反对的。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外事件之区别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外事件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有无预见危害后果可能有有有,且行为人有义务预见有,但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无意志因素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反对发生危害结果反对发生危害结果反对发生危害结果有无犯罪动机、目的有。
一般是在犯罪动机、目的支配下的有意行为无无无无可以看到:无论哪种故意,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反对的;无论哪种过失,对危害结果都是反对的。
这是故意和过失的根本区别。
要会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对主观方面进行两两区别。
第三组犯罪主体(第17、18、30、31条)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只有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不是所有的单位进行的犯罪都构成单位犯罪,只有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的,才构成单位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1.第17条最重要的是第2款。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他们只对法律明确规定的这8种行为负责。
如对《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他们只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对于用决水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管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由于法律列举的都是故意犯罪,所以他们对于所有的过失犯罪也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2.一定要准确记住这8种犯罪。
3.注意有这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该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涉及到的罪名是什么,这点也很重要,也很容易出现理解偏差。
对于15周岁的人在绑架中杀害人质的,就要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4.过了周岁生日第二日起才满周岁。
生日当晚并不能算,过了当晚二十四点才算满多少周岁。
本条所指的年龄都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不是犯罪结果出现时的年龄。
5.对未满18周岁的人处罚时“应当”(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满18周岁的人不能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6.注意投毒在修正案中已改为“投放危险物质”,本条罪名也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犯罪1.判断精神病人是否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要注意双重标准,第一是医学标准:患有精神病;第二是心理学标准: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无责任能力人,相反,如果仅仅具备一个医学标准,但是缺乏心理要件,比如说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则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2.醉酒的人不同于精神病人,他们大多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而贪杯喝醉,不存在可以考虑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醉酒的人犯罪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不能以醉酒后神志不清为借口不负刑事责任。
三、单位犯罪1.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才可能存在单位犯罪,单位才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对单位定信用卡诈骗罪。
2.“单位”的含义非常广泛,既包括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面两种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一是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二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3.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对单位犯罪原则上是双罚制,但不排除单罚,单罚以分则有规定的为准。
这个单罚是针对责任人的处罚,而不是对单位进行惩罚。
还有一种情况也实行单罚制,就是在单位已经因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的问题的批复》,只追究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这个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