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6.01
•【文号】财税[2009]62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
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一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范文(3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有效提升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公司的存款、支出、收入、拨付等各项资金活动。
3.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开展货币资金管理活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
4.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货币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存款管理1.公司应按照资金需求和风险特征,合理安排货币资金的存款期限和金额。
2.公司应确保存款资金的安全性,选择有信誉和稳定经营的银行作为主要存款账户。
3.公司应定期对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分析,寻求最佳的利率收益。
4.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存款期限和金额,合理配置存款。
三、资金支付管理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支付流程,确保支付合规、准确、及时。
2.在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尽量使用电子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支付的原则。
3.公司应严格执行付款审批制度,确保支付活动的合规性和正确性。
4.支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资金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支付双重确认等。
四、资金收入管理1.公司应建立并执行完善的资金收入确认制度,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核对收入金额和来源,确保资金的安全。
3.公司应建立内部核对机制,防止虚假收入和错误入账。
4.对于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及时进行确认、核对、入账,并保留相关凭证。
五、资金拨付管理1.公司在实施担保业务时,应建立拨付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拨付的合规性。
2.拨付审批程序应包括审批人员、审批程序和审批要点等,并记录审批结果。
3.公司应确保拨付的资金用途合规,避免将资金用于非担保业务。
4.拨付后应及时跟踪和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拨付的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六、资金运作管理1.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的运作方式。
2.公司应制定资金运作计划,及时跟踪和分析运作情况。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含票据、信用证融资,下同)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6月31日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50%以上。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偿付能力的法律界定及其规制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偿付能力的法律界定及其规制一、问题的提出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一些国家在向银行注入大量资金后,银行仍然不愿将钱贷出去。
其原因正如美国《时代》周刊所评论的那样,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世界正陷入“任何人都不愿以任何理由借贷给别人的普遍恐慌中”。
基于同样的原因,我国中小企业因无法向银行借贷造成资金不足而陷入倒闭潮。
[1]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发挥独特作用,即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使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能够得到银行的贷款。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经济刺激方案“金融国九条”—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项政策措施,其第2条便是要大力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起步晚,法律法规不完善且监管不到位,目前担保行业存在各种问题。
比如,担保机构出资人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担保机构与企业或金融机构勾结串通、联合骗贷,担保机构从事非担保业务或以担保为由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等情况。
许多担保机构注册资金长期被大股东占用、抽逃和挪用,相当一部分担保公司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或长期股权投资,致使资金流动性很差,可担保资金远低于注册资本。
为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担保公司在正常担保业务之外从事发放“过桥贷款”、违规提供注册资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活动,以收取高额阻截手续费收入为经营目的,对一些地区的金融安全运行造成威胁。
[2]因此,要真正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应有的功能,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并加强监管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
本文拟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从法律上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界定;二是探讨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偿付能力的途径及其法律规制。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偿付能力的法律界定(一)偿付能力与最低偿付能力的内涵界定偿付能力是用来衡量金融企业控制风险能力以及偿付债务能力的重要指标。
偿付能力的概念源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债务的能力。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为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1、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
(一)城市(含地区、自治州、盟,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城市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
为有效控制风险,县(区)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不独立组建,经济总量大的县(区)可建立分支机构。
(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应以省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
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京经信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信发〔2022〕34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帮扶作用,降低在京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5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对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的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首次贷款”认定标准参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支持,其中,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行业中小微企业,按照京政办发〔2022〕14号要求,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签订合同并放款的“首次贷款”业务,贴息比例为40%。
现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5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贴息要求第四章担保费用补助要求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制订本细则。
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完善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保障担保机构可持续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批准或备案,依法设立的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
第四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同财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担保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企业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
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控制风险,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四)有熟悉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有一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七条设立担保机构须经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批准。
设立跨省区或1亿元及以上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由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初审;设立1亿元以下至2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审批,各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负责初审;2000万元以下不再审批。
担保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担保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一、薪酬制度1.基本工资:根据岗位等级和员工工作年限确定,确保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绩效奖金:根据个人及团队的业绩表现发放,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3.年终奖金:根据个人及团队整年的绩效评估结果,对绩效优秀的员工发放一定比例的年终奖金作为鼓励。
4.股权激励: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以激励员工长期发展和为公司创造价值。
二、绩效考核1.目标设定:公司根据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和整体发展战略,制定全年绩效考核目标,确保员工的工作与公司目标一致。
2.考核指标: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考核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年终绩效考核以全年绩效为参考。
4.考核方法:综合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员工的直接上级对其进行定性评价,同时结合员工个人目标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评估。
5.考核标准:根据员工的职责和能力,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以鼓励员工不断进步和提高工作表现。
6.考核结果与奖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优秀绩效的员工进行奖励,如加薪、晋升等;对绩效不达标的员工进行处罚,如降薪、调整岗位等。
三、绩效考核流程1.目标设定阶段:公司向员工明确工作目标和绩效要求,员工与直接上级共同制定个人目标,并在考核周期开始前正式确定。
2.考核执行阶段:员工按照目标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完成任务,并将工作成果提交给直接上级进行评价。
3.考核评估阶段:直接上级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价,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并填写绩效考核评估表。
4.考核结果反馈阶段:直接上级与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结果的反馈,包括肯定工作成绩和指导需要改进的地方。
5.绩效结果审批阶段:公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审批并决定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6.绩效结果公示阶段:公司将绩效结果公示于公司内部,以保证绩效考核的透明和公正。
四、绩效考核的重要性绩效考核对于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它可以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引导员工朝着公司的目标和战略发展方向努力工作。
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专项方案
附件1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专项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融资担保中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扶持本市科创类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是指融资申请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以其合法享有、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担保,向市融资担保中心申请融资担保,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等需求。
本方案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已被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授予、出质时仍为有效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专利权,下同)、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含软件著作权)等权利。
本方案所称出质人为融资申请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质权人为发放贷款的合作银行。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三条本方案融资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融资申请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二)融资申请人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营业场所;(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两年无个人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符合《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贷款担保运作规则》相关条件。
第四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用于满足融资申请人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合理的资金等需要。
第三章出质知识产权的条件及价值认定第五条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须是出质人合法享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可办理质押登记,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出质人必须将质物整体用于融资质押担保;(三)具有足额的担保价值;(四)出质人对知识产权享有充分的处分权。
第六条出质知识产权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知识产权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其中批次担保业务知识产权质押率按照合作银行审批要求确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规范和管理公司的货币资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基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框架:
1. 资金需求计划
-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的情况,制定资金需求计划,包括日常运营资金、项目融资和风险储备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2. 资金筹集
- 根据资金需求计划,拟定筹集资金的渠道和方式,如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等。
3. 资金存管
- 设立专门的资金存管账户,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存入该账户,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防控。
4. 资金运用
- 根据资金需求计划,合理运用公司的货币资金,包括进行投资、贷款、垫付等。
5. 资金监控
- 设立专门的资金监控部门,对公司的货币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及时预警和处理资金风险。
6. 资金结算
- 对公司的货币资金进行日常结算工作,包括支付、收款、清算等。
7. 资金风险控制
- 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资金风险的预警和控制,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8. 资金报告和分析
-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层提交资金报表和分析,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和准确。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细节可能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融资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审慎经营:合理控制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
(三)诚实守信:遵循商业道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本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二)投资业务: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三)咨询业务:提供融资咨询、风险评估、财务顾问等服务;(四)其他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条例》规定;(二)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与监管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二)按照《条例》规定,合理控制担保规模,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三)按照《条例》规定,规范担保业务操作,确保担保业务合规;(四)按照《条例》规定,如实报送担保业务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接受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及相关管理机构。
1.3 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二、组织机构2.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担保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2.2 监督机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资金来源与规模3.1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
其他合法渠道。
3.2 资金规模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确定资金规模。
四、资金使用对象4.1 使用对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4.2 申请条件企业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融资需求。
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5.1 申请程序企业提交担保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2 审批流程管理机构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监督机构进行复核。
最终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六、资金管理6.1 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应符合申请时的用途。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管理机构。
6.2 风险控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风险进行评估。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6.3 信息披露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资金回收与监管7.1 回收机制明确资金回收的条件和时间。
企业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资金。
7.2 监管措施监督机构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违规处理8.1 违规认定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认定。
8.2 处理措施对违规企业进行警告、追回资金、取消资格等处理。
对严重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所有。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监测和评估担保项目的风险状况。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担保项目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二、合理规划和运用担保风险金。
公司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规划和运用担保风险金,确保项目风险得到有效覆盖。
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项目,公司将加大担保风险金的投入,以应对可能的风险损失。
三、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和催收工作。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担保项目跟踪和催收机制,及时了解项目的还款情况,对逾期项目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并与相关方积极协调解决还款问题。
四、及时披露担保项目的风险信息。
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融资方和相关部门披露担保项目的风险信息,确保相关方了解项目的风险状况,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五、定期开展风险管理培训和业务规范宣传。
公司将定期开展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
同时,公司将加强对业务规范的宣传,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六、建立健全担保项目风险管理档案。
公司将建立健全担保项目风险管理档案,记录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结果、风险控制措施、跟踪和催收情况等信息,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记录。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
公司将与政府监管部门、银行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和纠正措施。
公司将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以上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提高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该制度,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调整和优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中信银行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版,
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2.0版,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行小企业客户范围及分行部门设置的通知》(信银字[2013]1087号)、《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2.0版,2013年)》及总、分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要求,结合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小微企业法人贷款业务规定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小企业”)。
若我行的小微企业法人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发生调整,本办法适用的借款人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是指我行向小微企业法人客户(即符合国家“四部委”标准且单户授信金额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微型企业)发放的,用于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小微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1.审批权限分行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权限为有效保证与房产足值抵押1000万元/信用200万元(含)。
对有权审批人的转授权按《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同城机构)2013年第2次小企业授权及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调整方案的通知》【2013-7381】规定执行,若对权限进行调整,按调整执行。
主要政策如下:(1)小微企业3年以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及5年以内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提供足值抵押。
(2)分行无权审批抵押物在异地的小微企业授信。
(3)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
2.审批流程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专职审批流程和分行信审会审批流程。
(1)专职审批流程:分行转授权由各级有权审批人按权限审批。
(2)上会审批流程:根据总、分行相关规定由分行信审会审批。
担保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公司专项资金,是指公司为支持担保业务发展,依法设立的专项用于担保业务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业务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担保公司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公司自有资金;(二)政府扶持资金;(三)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担保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费用:包括担保评估费、担保手续费、担保风险准备金等;(二)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用于弥补担保业务可能发生的损失;(三)担保业务创新与拓展:支持担保业务创新、拓展担保业务领域;(四)担保业务培训与宣传:提高担保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五)其他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四章资金审批与拨付第六条担保公司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如下:(一)年度预算内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年度预算外支出,由总经理审批;(三)重大支出,由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拨付程序:(一)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三)拨付资金后,财务部门应跟踪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考核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九条公司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公司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资金使用效益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文档标题]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单位]平阴县人民政府[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为规范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工作,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和信用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平阴县范围内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各级政府部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是指由平阴县政府设立的为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主要用于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第三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安全、稳妥的原则,提高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成功率和担保效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管理第四条平阴县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由平阴县政府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募集、银行贷款等方式。
基金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基金专门设立一个管理机构,具体的机构名称和人员组成由平阴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基金运作机制第七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运作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基金的投向、风险评估、业务审核、实现风险分散等工作。
第八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根据市场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担保服务。
具体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险、保函、贸易融资担保等。
同时,基金应当严格控制担保风险,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风险分散和控制。
第九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做好担保后的监管工作,及时跟进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强风险预警和处置。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工作。
202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篇)
202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了规范和提高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管理范围1. 公司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存款和其他短期有价证券等。
2. 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涉及到公司全体员工。
三、资金收支管理1. 收款(1)公司对外收款的主要方式为银行转账和支票,不接受现金收款。
(2)收款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关收据的登记和归档工作。
(3)对于重大收款,应及时核对账面数据,并进行核实和审计。
2. 付款(1)公司付款应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进行,遵守公司的财务核准制度。
(2)付款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需要经过授权人批准,并做好相关记录。
(3)对于供应商的付款,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确保与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
(4)对于员工工资和福利的支付,应按照法律和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资金运作管理1. 存款管理(1)公司的存款应存放于可靠的银行,并确保银行信誉良好。
(2)存款期限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避免短期内的大额存款。
(3)存款需及时办理存款证明,并妥善保管。
2. 资金调配(1)公司的资金调配应参考现金流量预测,确保资金流动的合理性。
(2)资金调配需经过授权人批准,并在内部进行记录和登记。
五、风险控制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
2. 风险评估工作应定期进行,对不良债权和逾期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合理的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以及完善的信息系统安全措施等。
六、监督和内部控制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内控工作,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2. 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确保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3. 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资金管理能力。
我区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附后)新政发【2010】92号
我区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附后)来源:发布日期:2011年08月26日今日点击率:3次| 总点击率:107次/gzdt/201108/t402881833201ac5e0132047ccc8900eb.html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中小企业发展,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经信委)牵头汇总完成了《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意见细则以新政办发[2011]126号文件印发。
《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是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分解细化。
结合自治区实际,《实施意见细则》对实施意见中帮助中小企业优化发展环境、强化财税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拓宽服务渠道、促进结构优化、提升管理水平等六个方面26条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了操作层面的细化分解,便于操作、易于实施,对我区中小企业的发展将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
------------自治区中小企业局(供稿)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按照《关于落实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部门工作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2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优化发展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1.积极支持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在自治区试行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试行以矿业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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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为了管好用好担保资金,切实帮助中小企业改善融资环境,提供良好的担保服务,根据公司《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1、支持对象:离石城区内中小企业(不分企业性质,企业类型)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2、使用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在国家商业银行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设帐户;(3)具有符合法定要
求的注册资本金;(4)资质程度好,经营管理水平高;(5)经济效益好,具有偿还能力;(6)能按规定要求提供反担保;(7)信用度达3B级以上的中小企业。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
1、对单项的长期投资担保,不超此项贷款的40%,每笔担保金额原则不超200万元,最高限额一般不超1000万元。
担保责任余额不超上年末净资产10倍。
2、提供担保期限原则不超一年,特殊情况另定。
三、申请担保程序
1、申请:
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贷款银行推荐的意见书;
(2)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上年度和当期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单位简介,包括:企业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信用等级等;
(5)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委托书;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7)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8)贷款证;
(9)其他文件。
2、预审
申请担保企业将上述资料报送担保公司业务部进行预审。
预审的内容为:(1)领导者素质;(2)经济实力;(3)资金结构;(4)经济效益;(5)信誉状况;(6)发展前景。
经预审信用度达3B级以上时,可进行评审。
3、评审
凡预审认为符合担保条件和要求的,经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意后进行实地考察,在3——10日内作出评审报告,报经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后,作出担保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担保的企业。
四、实行反担保的措施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担保的企业均应提供反担保措施。
1、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质押、财产抵押、项目、其它法人或法人团体联户等。
公司根据担保项目金额大不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2、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所需的公证、鉴定、登记、运输、仓贮、保管等必要的费用,由被保方负担。
抵押物必须是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的,能够依法转让或变现的财
产及其他资产。
3、各自抵押物确保现值的原则:适销的产品、商品和原材料,按一般市场批发价80%计算;固定资产一般按现值60%计算。
(现值原则上不高于帐面净值)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4、担保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提供反担保时,须向担保公司提供申请担保企业所提交资料和把担保承诺书。
(二)办理程序
1、公司业务部经评审,认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措施符合公司担保的条件要求,确认能按时偿还担保项目的本息时,将评审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审定,经审批后按规定与申请担保人、反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生效后,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通知书》。
3、贷款银行在收到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担保公司进行确认,经借款人(被担保人)、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共同签订贷款合同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担保费的收取
担保费按月收取,按担保金额2‰——2.5‰的标准计收。
股东在投资授信额度内申请的担保,按收费标准的80%计算,原则上实行一次性预交的办法。
保期内按规定费率计收,保期满后按3‰计收。
对能按期偿还担保资金的,担保费率再减10%左右。
六、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一)对被保人的监管:
1、被保人要严格履行担保合同、贷款合同规定专款专用,按时还本付息的情况及时报告担保公司业务部。
2、被保人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人代表变更,应及时通知担保公司及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3、对被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恶化的,要及时会同贷款银行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
4、在贷款到期的前一个月与被保方联系。
了解归还担保资金的筹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导企业和银行联系协商解决,主动配合银行及时催收还贷,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
(二)对贷款银行的监督
1、贷款银行要严格按照贷款合同和合作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结算资金要及时归还被保贷款。
2、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定期了解贷款企业经营状况,对未能按贷款合同使用贷款的企业应执行合同约定,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资金,在贷款将要或已受到损失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挽救贷款的损失。
七、附则
1、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
律、法规为准,并及时修改调整。
2、本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资金管理细则
抄报:刘区长、高副区长,区财政局
抄送:公司董事长、经理、监事
离石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综合部二00七年四月二日印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