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承运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物品等。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或损坏。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或者交付接收人的当时止,不超过自投保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
三、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
2.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的赔偿范围为实际货物的价值,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
3.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保险责任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部分不予赔付。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1. 保险费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交纳,否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2.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尽快进行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对损失进行赔偿。
五、免责条款1. 由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或者价值波动引起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海啸、龙卷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合同解释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七、争议解决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相关争议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
以上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双方应遵守并执行。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2009版)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2009版)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起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第三条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2.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
否则,保险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理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赔员定级考试试卷(C33非车险理赔高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赔员定级考试试卷(C33非车险理赔高级)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一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请将其符号填入括号内)1、张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含疾病身故责任),保险期间内,张某因不慎摔成重伤致无法行走,只能倒卧湿地等待就救援,因天气寒冷,张某感冒高烧,继而引发肺炎,最终因肺炎抢救无效致死。
张某死亡的近因是( )。
A.肺炎B.感冒C.摔伤D.摔伤及肺炎2、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为80%),保险期间2009年2月16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15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5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元。
2009年5月20日,被保险人因不慎滑倒受伤,送县级医院治疗。
2009年9月18日该被保险人出院,共支出医疗费12560元。
经医疗审核其中不符合当地社会医疗机构规定的医药费3750元。
保险公司应赔付医疗保险金为( )。
A.8810元B.6948元C.8910元D.6968元3、某制造企业投保了营业中断保险(2009版),在保险期内生产车间发生火灾,在受灾后的6个月赔偿期内的毛利润损失为60万元,免赔天数7天,赔偿金额应是( )。
A.57.6万元B.47.6万元C.53万元D.61.7万元4、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条款(2009版)的保险金额中,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保额为保险总额的( )。
A.30%B.10%C.50%D.60%5、某工程由甲、乙两个保险人同时承保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项下保险金额分别为1300万元、1000万元,保险财产价值1800万元。
其中甲保单在该项下规定每次事故免赔额30万元,乙保单每次事故免赔额10万元。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保险损失230万元。
甲、乙保险人承担赔偿金额分别为( )万元。
6、下列选项中,通常与货运保险责任无关的损失是( )。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盗抢险条款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盗抢险条款本条款是《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险,适用于全程为国内公路运输时的货物保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一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相关费用:(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指货物尚未卸离交通工具,运输车辆在路途上或中途停靠地)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一个月未查明下落。
盗窃须有明显的盗窃痕迹。
(二)在保险期间内装载被保险货物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货物遭受哄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一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为抢救、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或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货物不明原因的失踪、下落不明、丢失、提货不着。
(二)提货(收货)清点时件数的短缺,重量的短少。
(三)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货物或部分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货物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被保险货物被抢劫、被抢夺。
(六)运输车辆、被保险货物、本车驾驶员三者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被保险货物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条款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1、按主条款第六章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确定损失金额后,按损失金额的20%扣除绝对免赔金额。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银行抢劫责任险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抢劫责任保险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发生盗窃事件,造成储户的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第一条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储户当时提取的现金被盗窃走的损失;
(二)除上述第一款外,储户随身携带的现金被盗窃走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公安刑侦部门没有确认的盗窃事件,或经公安刑侦部门确认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发生的盗窃事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
第三条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第三条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
本附加条款累计责任限额为
本附加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相悖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国人寿保险考试题及答案---货运险
货运险投保明细表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南京马波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0687746二、适用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承保险别人保公路货运险(2009版)三、起运地南京马波斯工厂四、目的地宁波北仑出口加工区朱峰路8号五、运输工具斯太尔ZZ4192BM351牵引汽车运输方式国内公路运单号/货票号JS2015-45783六、车牌号苏A54215七、货物名称显像管包装金属箱数量6托八、启运日期2015年10月14日15:00启运九、保险金额USD900000元十、费率 1.3‰十一、免赔额/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USD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十二、附加保险保障保障内容赔偿限额附加险费率公路货物运输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USD900000元0.5‰十三、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十四、司法管辖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十五、涉农标志否十六、特别约定十七、业务来源传统直销业务十八、业务归属渠道机构名称:展业人员经办人、归属人员:出单员自行确定货运险投保明细表考核点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南京马波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1分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0687746二、适用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险种代码:YDG险种选择错误零分承保险别人保公路货运险(2009版)三、起运地南京马波斯工厂1分四、目的地宁波北仑出口加工区朱峰路8号1分五、运输工具斯太尔ZZ4192BM351牵引汽车1分运输方式国内公路运输方式:Y081分运单号/货票号JS2015-457831分六、车牌号苏A542151分七、货物名称显像管包装金属箱数量6托八、启运日期2015年10月14日15:00启运1分九、保险金额USD900000元保险责任信息输入区域:条款代码:090001责任代码:090001 货物类别代码:863010 货物明细名称:显像管 包装:004 数量单位:6托 币别:USD保额:900,000.00 费率:1.3 保费:1,170.00限额免赔信息录入区域:限额/免赔代码000086 币别USD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 ; 限额/免赔代码000174币别USD 赔偿限额900000 ; 限额/免赔代码000776 币别USD 损失金额免赔率10每错漏一项扣1分十、费率 1.3‰十一、免赔额/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USD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十二、附加保险保障保障内容赔偿限额附加险费率公路货物运输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USD900000元0.5‰保险责任信息输入区域:条款代码:090002责任代码:090002 货物类别代码:863010 货物明细名称:显像管 包装:004 数量单位:6托 计入保额:否 币别:USD 保额:900,000.00 费率:0.5 保费:450.00每错漏一项扣1分十三、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1分十四、司法管辖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十五、涉农标志否十六、特别约定000022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USD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取高。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本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包括常用除外条款(共21条)、常用限制条款(共13条)、常用免赔描述方法(3条)、常用附加条款(共78条),适用于各类货物运输保险。
一、常用除外条款1)破碎险除外2)承保破碎险,不包括原残损失3)非承保责任造成的生锈、氧化变色除外4)机械、电路、电子设备功能紊乱除外,除非是承保风险造成的且存在明显的外部损害、凹陷或变形5)弯曲风险除外6)锈损除外7)油污损失除外8)霉变除外9)液体溢出除外10)鼠咬虫蛀除外11)非平安险或水渍险原因或淡水雨淋造成的生锈、氧化、变色除外12)裸装货物的破裂、弯曲变形、刮擦损失除外13)内在霉变除外14)串味损失除外条款15)全车损失除外条款16)不明原因货物短少除外条款17)腐败变质除外条款18)无人看管损失除外条款19)温度、湿度变化除外条款20)短量除外21)因受潮、受热、自燃造成的损失除外二、常用限制条款1)海关检验条款2)码头检验条款3)绕道条款4)使用专业承运人保证条款5)专业包装保证条款6)盗窃、抢劫需提供警方证明条款7)陆运过程中保证使用箱式货车或全封闭货车或捆扎紧密、做好充分防水措施的货车以满足长距离运输的需要8)含水量保证条款9)无明显证据证明属我司承保期间因平安险或水渍险所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我司不予赔偿.10)在本保险全程运输中,载货车辆不得超载11)货物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背书12)30天通知取消保单条款13)成对成套条款三、常用免赔描述方法1)免赔2)短量损失免赔3)破碎损失免赔四、常用货运险附加条款1)Termination of Transit Clause (Terrorism)2)200% Accumulation Clause3)Cancellation Clause4)Transit Extension Clause (90 days)5)Special Replacement Clause6)Special Replacement Clause (Duty)7)Returned Shipment Clause8)Paramount War Clause9)Insolvency Exclusion Clause10)Electrical/Mechanical Derangement Clause11)War Risks Clause12)Concealed Damage Clause (120 days)13)Marine 50/50 Concealed Damage Clause14)General Average Clause15)Shortage From Containers Clause16)Packing Clause17)Containerized Cargo Clause18)Fumigation Clause19)Deliberate Damage – Pollution Hazard Clause20)Civil Authority Clause21)Removal of Debris Clause22)General Loss or Damage Survey Clause23)Partial Loss Clause24)Subrogation Clause25)Errors and Omissions Clause26)Expediting Clause27)Cargo ISM Endorsement including Cargo ISM 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28)Airfreight Replacement Clause29)Pre-appointment of Loss Adjuster30)Payment on Account Clause31)Primary Insurance32)Good Faith Clause33)Currency Clause34)Institute Chemical, Biological, Bio-Chemical, and Institute RadioactiveContamination, Chemical, Biological, Bio-Chemical and Electromagnetic Weapons Exclusion Clause CL370 10/11/0335)Container Demurrage Charges36)Brand & Trademark37)Loading and unloading Clause38)Unattended Vehicle39)Premium Adjustment on Expiry Clause40)Concealed Damage Clause41)Premium Payment Terms Clause42)Debris Removal Clause43)Marine Extension Clause44)Goods Purchased By the Assured On "C.I.F." Terms45)Goods Purchased By The Assured On "F.O.B.", C. & F." Or Similar Terms46)Seller's Interest in Respect Of Shipments Sold By the Assured On F.O.B, C.F.ROr Similar Terms47)Cargo ISPS Endorsement48)Cargo ISPS 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49)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50)淡水、雨淋险条款51)短量险条款52)混杂、沾污险条款53)渗漏险条款54)碰损、破碎险条款55)串味险条款56)受潮受热险条款57)钩损险条款58)包装破裂险59)锈损险条款60)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61)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62)进口关税条款63)舱面货物条款64)拒收险条款65)黄曲霉毒素险条款6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67)易腐货物条款68)交货不到条款69)海关检验条款70)码头检验条款71)卖方利益保险条款72)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73)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74)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75)邮包战争险条款76)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77)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78)临时仓储条款货运险附加条款一、常用除外条款序号中文简称 英文规范描述1 破碎险除外。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寿财险附加盗窃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第一部分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公路财产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
(二)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和收费设施;
(三)机械设备;
(四)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作业车辆;
(五)房屋及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费用也包括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的上述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按照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 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十条 在不按雇员名单投保的情况下,当出险时实际雇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按实际投保人数与应投保人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五部分 现金保险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 实际损失计算。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路综合保险条款( B)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由公路财产损失保险、通行中断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现金保险和通用条款六部分组成。公路财产 损失保险、通行中断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现金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通过国内水路或铁路运输的货物。
保险标的应为合法拥有并符合运输规定的货物。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承当以下责任: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三条除外责任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货物因违背运输规定而造成的损失;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军事行动、____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货主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间隔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货物起运时开场,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时终止。
第七条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及时、准确地向保险人提供货物的;在货物起运前,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当保险责任;在接到投保人通知后,及时进展现场勘查,并做出赔偿决定;在赔偿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条索赔程序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在____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应提供事故报告、货物清单、运输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展现场勘查,并在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赔偿决定。
第十条赔偿处理保险人在确认保险责任后,按照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的比例进展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赔偿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货物赔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
保险单、货物发票、运单以及与确定损失金额有关的单据;
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书和确定事故责任的证明,以及出险当地保险人机构的查勘报告;
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及损失清单。
赔偿处理
单程、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10%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单程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中,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在未履行货物运输行为时,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按短期费率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不足一个短期收费期限的,按相应的短期期限收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6
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7
盗窃、抢劫。
8
责任免除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
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单程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后,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至卸离运输工具时止;如果货物未卸离运输工具,但实际运输里程超过保单载明的公里数时,自超出之时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运输中的货物保险条款
运输中的货物保险条款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我们的货物运输服务。
为了保障您的利益和减少可能的损失,我们特别提供货物保险。
以下是我们的货物保险条款,请仔细阅读并了解其中的内容。
一、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以及窃盗、抢劫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保险期限自起运之日起至货物送达目的地之日止。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您所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
建议您按照货物的真实价值进行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便保险赔偿能够覆盖您的实际损失。
三、投保及赔偿1. 投保:在委托运输时,您可以选择是否购买货物保险。
如需购买保险,请提前通知我们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理赔: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或损坏,请您及时向我们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损失评估报告。
我们将在收到您的申请后尽快进行理赔审核,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货物的类型、价值和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
具体费用请与我们的客户服务部门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费用计算方案。
五、免责条款1. 对于因您自身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在运输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罢工等,我们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事项1. 在货物托运前,请您仔细核对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并与我们的工作人员一同进行验货。
如发现包装有破损或漏失,请立即通知我们并记录相关证据。
2. 我们对于货物保险条款拥有解释权,并保留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修订的权利。
修订后的条款将通过邮件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客户。
综上所述,货物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风险。
我们将竭尽所能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但无法完全排除意外事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购买货物保险,以确保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如果您对以上条款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部门。
再次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服务,祝您的货物运输顺利并安全抵达目的地。
货运过程中货物盗窃险货物保险合同
货运过程中货物盗窃险货物保险合同货运过程中货物盗窃的风险是存在的,特别是在海运和陆运过程中,更容易受到盗窃的威胁。
然而,许多运输公司和货主都会选择为其货物购买保险,以保护自己免受物品损失或盗窃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货物保险合同和如何保障您在货运过程中的货物。
保险合同是松散或水路货物运送中采用的一种保障货物安全的措施。
货主或承运人可以选择购买不同种类的货物保险,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意外损失或损坏时得到赔偿。
货物保险合同是一种定期合同,许多公司会选择在每一笔交易中为其货物购买保险。
此类合同的保险费用取决于货物的类型、价值和运输方式。
货物保险合同通常分为两个方面:期间保险和水路承运线的责任范围。
期间保险为货主或承运人提供保险赔付的有效时间范围。
此外,水路承运线的责任范围是保险公司保险赔偿的范围,通常是涵盖划定范围内的航行或陆地范围,以及货物在这些区域内受到破坏或损失的原因。
另外,货物保险合同还包括一些特殊条款。
例如,条款可能规定保险赔偿的金额。
有些合同会根据货物的固有价值和危险程度等不同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的金额。
而在这些条款中,还可能包括货物保险合同对赔偿的限制和免责原则等相关条款。
当货物发生损失或被盗时,货主可以提交索赔申请。
此时,保险公司将发起调查以确定损失是否符合货物保险合同的指定条件。
如果通过调查后,发现损失确实符合保险合同的要求,那么保险公司将支付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应该只依靠货物保险合同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尽管货物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货物受到潜在风险的影响,但有时也不能赔偿因为人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主或承运人应该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货物的安全。
例如,货主或承运人可以采用货物跟踪技术来提高货物的安全性。
这种技术可以跟踪货物的位置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干扰事件,例如盗窃等。
同时,采用封条、安全检查和货物定期检查等方式也能有效提高货物的安全保障。
作为总结,货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和盗窃的风险的一种方式。
渤海财险附加公路货物运输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附加公路货物运输盗窃、抢劫保险条款(适用于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一、此款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保险条款。
本保险在公路运输途中因遭受盗窃、抢劫所致的直接损失,自出险日起算满45天后仍未查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二、因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因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对于整车提货不着,货物神秘失踪和无人看管状态下的货物丢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对于整车提货不着,货物神秘失踪和无人看管状态下的货物丢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货物遭受盗窃、抢劫损失时,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保险人及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报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保险货物被盗窃、抢劫的证明。
五、保险人在理赔时,实行绝对免赔率的办法,即按照合理损失金额和扣除该批货物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绝对免赔额后进行赔付。
六、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所查获的保险货物由保险人负责处理,也可作价归被保险人;追回的款项保险人有权收回,冲减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为限。
七、车辆必须为厢式带锁车及半封闭带锁车(必须是严密包裹足以防雨防盗)。
运输车辆须按正常路线行驶。
白天停车时,须有人照看货物;夜间停车时,须将车停放在有保卫值班、有出入卡发放的正规停车场。
铅封完好,发生短少我司不负责任。
八、证公路运输货物的安全,被保险人应选择信誉好、管理规范的货运公司承运货物,并向该货运公司收取相应的押金以确保货物运送安全,同时应避免选择单车个体货运公司承运货物。
九、加条款与《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浙商财险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险附加险条款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起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第三条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1.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1.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2.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3.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4.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故意或者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2.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处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1.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限制类:一、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货物碰撞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货物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时,由于货与货的碰撞、货与车的碰撞、货与外界物的碰撞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包装破损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承保因货物包装破损造成货物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规范类:一、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抢责任特别条款兹经本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被保险所承保的盗窃抢劫是指:具有明显外来盗窃、抢劫痕迹,并经公安部门书面证明的盗窃、抢劫行为。
任何神秘或不明原因的灭失都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为准。
二、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短量损失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所承保的货物短量损失责任,特指因意外保险事故所致的短量损失。
被保险人要在保险单项下索赔短量损失时,须首先举证保险标的的短量损失确系因意外保险事故所致;无论如何,本保险对未发生意外事故情况下的短量、短少、途耗,或因保险标的自身原因所致的短量、短少,或因贸易合同允许的短量、短少,或因承运人在起运港少装、目的港少卸所致的短量、短少,或因计量工具或计量方法的差异所致的短量、短少以及其他任何不明原因所致的短量、短少,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无论被保险人依法变更其名称是否及时向保险人作出变更通知,也不论保险人是否及时就相关名称变更做出批改,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依然有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货物运输中的保险条款解析
货物运输中的保险条款解析货物运输中的保险条款对于保障货物的安全和降低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货物运输中常见的保险条款进行解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内容和意义。
一、保险责任范围货物运输保险的第一个重要内容是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损失或损坏:保险条款会明确规定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不可抗力或运输公司的疏忽而发生的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
1.2 盗窃或丢失: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到盗窃或丢失,保险条款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1.3 延误损失: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货物延误,保险条款可以包括对延误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赔偿。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还会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进行规定。
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一般来说,根据货物的价值和风险程度,可以确定合适的保险金额。
2.2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对货物运输保险提供的保障所收取的费用。
保险费用的大小通常与货物的价值、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因素有关。
同样的,根据保险费用的支付规定,保险条款会明确规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三、免赔额和免赔责任免赔额和免赔责任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3.1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赔偿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部分金额。
保险条款中通常会规定一个固定的免赔额,超过这个免赔额的部分才会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2 免赔责任:免赔责任是指在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对于某些损失或损害免责的情况。
例如,某些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能超出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保险条款中会针对这一情况进行规定。
四、理赔程序和要求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还会对理赔程序和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保险索赔的顺利进行。
4.1 通知义务:保险条款通常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或损害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启动理赔程序。
4.2 索赔文件和证明:被保险人在提出理赔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索赔文件和证明,以证明货物的价值、受损程度和原因等。
货运过程中盗窃险货物保险合同
货运过程中盗窃险货物保险合同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货物运输行业如今正在快速发展。
在这种发展过程中,货物的安全性成为了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话题。
随着经济的便利和国际贸易的跨境扩大,货物被盗的风险也越来越高。
因此,货物保险合同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
本文将从货物保险的定义,种类和解决方案等方面对货运过程中盗窃险货物保险合同进行探讨。
一、货物保险的定义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减少货物被盗的风险,货物保险的出现得到了广泛的欢迎和应用。
货物保险是指货物在运输期间因火灾、爆炸、盗窃、运输事故、倾覆、翻覆、堆积、震荡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失或毁坏,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货物保险的种类货物保险主要有两种: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是指一般保险公司都会提供的一种货物保险,按照合同约定保障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毁坏。
对于一些贵重的物品,承运人通常还需要购买高保险额的基本险。
附加险是指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对特定的风险进行覆盖的保险。
例如,盗窃险作为一种附加险,可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盗或丢失的损失。
三、解决方案降低货物盗窃风险货物盗窃风险是怎样产生的?通常情况下,发生货物盗窃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因为货物价值较高,吸引盗贼的目光。
二是因为运输途中安全措施不到位,没有防范措施导致货物被盗。
三是因为运输途中信息泄露导致货物位置被泄露。
四是因为货物本身存在安全漏洞。
在降低货物盗窃风险方面,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做好货物的保密工作,谨慎保管货物的信息。
二是提高承运人的信任度和选择有信誉的运输公司,运输时注意提高安全措施。
三是在货物包装方面做好加固,防止贵重物品被盗之后失去保护。
四是在运输途中对普通人员的把关和监控,避免运载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盗窃。
合理选择保险方案如果无法彻底解决货物盗窃的问题,那么合理选择保险方案也是非常重要的。
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根据货物价值、货物类别和运输路线选定保险公司。
盗窃抢劫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5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盗窃抢劫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5版)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盗窃抢劫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一个或多个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目录:目录: (1)K001. 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条款 (1)K002. 地震期间条款A (1)K003. 玻璃(橱窗)破碎条款 (2)K004. 计算机条款 (2)K005. 合同价格条款 (2)G001. 仓储物申报条款 (3)G00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G003. 保险费调整条款 (3)G004. 存货变动条款 (3)G005. 定值保险条款 (4)G006. 延迟、错误和遗漏条款 (4)G007. 不使失效条款 (4)G008. 不受控制条款 (4)G009. 错误描述条款 (4)G010. 保护现场条款 (5)K001. 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动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动或民众骚动人员的盗窃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002. 地震期间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期间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期间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期间的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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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起讫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
否则,保险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三) 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四)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货物运输公路定额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