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共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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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管理的本质和目的——以社会契约论视角

论公共管理的本质和目的——以社会契约论视角
h u ma n s o c i e t y ,a n d t h e r e a r e l o t s o f s p e c u l a t i o n s o n t h e o r i g i n a n d n a t u r e .I n o r d e r t o p r e d i c t t h e e s —

味着 具备公 共精神 和意识 是 一个人 成熟并 且 可 以 参加公 共 事 务 的 标 志 。 二 是 源 于 古 希 腊 词 汇 ( Ko i n o n ) , 英语词汇“ 共 同” ( c o mmo n ) 就 起 源 于
该词 , 意为人 与人 之 间在 工作 、 交往 中相互 照顾 和 关心 的一种状 态 。由 以上解 释 可 以看 出 , “ 公共”
体、 内容及其特征等诸要素 出发着手分析。笔者 认 为这样 立 足于公 共管理 的概 念对公 共管 理 的本 质 进行分 析是 欠 妥 当 的 。因为 “ 概 念反 映 客 观事 物 的一 般 的 、 本质 的特 征” , 当我 们 在表 述 公 共 管
理 的概 念时 , 已经 对其 本 质 作 了相应 的界 定 。正 如 我们 在谈 到“ 坏人” 时, 断然 不 会 再追 问其 本 质
s e n c e a n d p u r p o s e o f p u b l i c ma n a g e me n t ,t h e p a p e r t r i e s t o e x p o u n d i t f r o m t h e p e r s p e c t i v e o f t h e S O — c i a l c o n t r a c t ,a n d l a u n c h a t h e o r e t i c a l r e a d i n g o f p u b l i c ma n a g e me n t f r o m t h e a s s u mp t i o n o f n a t u r a l s t a t e b y c o mm e n t a t o r s . Of c o u r s e ,t h e d i s c u s s i o n o f f r e e d o m a n d e q u a l i t y i S a l s o i n c l u d e d ,S O a s t o o b —

业主公约怎样才有效

业主公约怎样才有效

业主公约怎样才有效小区里面都是由业主和物业构成的,物业一般是服务整个小区的业主对于基本的生活设施有一定的管理,而业主是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用来管理小区重大事宜,也可以设立公约来约束业主的所做所为,那么,业主公约怎样才有效,接下来由我为您介绍业主公约怎样才有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业主公约怎样才有效业主公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要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依《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业主公约的一般生效条件是:(一)业主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业主的意思表示真实;(三)公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二、业主公约是什么意思业主公约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维护与所有关系等各个方面所达成的书面形式的自治规则。

以书面形式设定的业主公约,是依据私法自治原则衍生出来的规约自治原则而制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变更或排除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均可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三、业主公约是由谁制定《业主公约》是由业主签订的公共契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之规定:“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的权力由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7条又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遵守业主公约等”。

由此可见,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是业主很重要的一项义务,作为单个的业主,哪怕认为《业主公约》里的某些规定并不合理,也必须遵守。

如果你想将其修改,也必须等到业主大会召开的时候,由业主大会表决来进行。

在此条被修改之前,如果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我整理的关于业主公约怎样才有效相关内容,业主公约的一般生效条件是:业主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业主的意思表示真实;公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在线法律学习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第五章 公共事业管理中的职能、方式与方法

第五章 公共事业管理中的职能、方式与方法


(五)情感方法与心理方法
1.情感方法 就是激发公众对特定公共事业管理目标或预定价值 情感,在一定的情况下利用人们的感情因素促进和达 到公共事业管理的目的方法。 具体方法:舆论宣传、公开激励、表彰先进、树立 典型。 就是借助心理因素的作用,来达到公共事业管理目 标的管理方法。这里的心理因素涉及两个方面,即公 众的个体心理和社会心理。

表现:
1.
2. 3.
制定发布公共政策进行管理
通过行政监督督促活动者执行方针、政策 对违法违章行为查处
(二)经济方法 国家利用一定的经济手段影响公共事业活动参与者的 经济利益,以保证公共事业的发展按国家意志进行的管理 方法。 具有间接性、诱导性、灵活性 经济方法有效性的基本条件——适时、适度运用经济 杠杆。 经济方法在政府管理公共事业中的运用:宏观层面: 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价格、税收和信贷三大经济杠杆 进行公共事业活动的调节管理;微观层面:主要是针对公 共事业管理中的一些具体事项,利用物质利益诱导作用, 鼓励或禁止公众活动。
第五章 公共事业管理中的职能、方式与方法
第一节 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职能
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是指公共事业机构管理公共事 业的职责和功能。一般来说,公共事业管理机构在实施一 个管理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基本职能: 一、计划职能 二、组织职能 三、协调职能 四、控制职能
第二节 政府管理公共事业的基本方式
一、公共政策及其与公共事业管理的关系
2、横向分类:立法决策、行政决策和司法决策 第一、立法决策 ①宪法 ②基本法律 ③其他法律 第二、行政决策 ①行政法规 ②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③部门规章 第三、司法决策
1、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 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 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 、补充、废止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 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 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 性文件。(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公共服务领域公私合作关系的契约治理

公共服务领域公私合作关系的契约治理
择 。 本 文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两 方 面分 析 出现 于 上 世 纪9 年 代 的 公私 伙 伴 关 系 ( P ) O P P 的基 础 上 , 讨 了我 国公 私 合 作 关 系 探 中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 出 了基 于 契约 治 理公 私合 作 关 系的 重 点 与基 本设 想。 提
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研 究
公共服务领域 公私合作关系 的契约治理
李 延 均
( 海 立信 会 计 学 院 财税 学院 , 海 2 1 2 ) 上 上 0 6 0
摘 要 : 革 开放 以 来 , 国公 共 服 务 供 给 呈 现 出 政 府 、 G 和 企 业 共 同 参 与 的局 面 , 囿 于 “ 改 我 NO 但 市场 一政 府 ” 式 , 范 在 彼 此 合 作 关 系 的 制 度 安 排 中, 尚未 处 理 好 逐 利 动 机 与 公 益 目标 的 关 系 , 影 响 了我 国 事 业 单位 改革 路 径 的 正确 选 也
能 少 的生 产 性 投 资 。 在 捆 绑 情 况 下 建 设 者 虽 然 没 有 内 化 社 而
会收益, 但却 内 化 运 营 成 本 , 产 性 投 资 和 非 生 产 性 投 资 都 生
增 加 了。T m tyB s y Ma re hG aa 2 0 1 析 了私 i oh el 和 e ie s h tkr 0 1 分 t
人 部 门参 与 政 府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中何 种 产权 安 排 可 以 实 现 联
合 剩 余 最 大 。认 为 由 于存 在 合 约 的 不 完 全 性 , 权 应 该 赋 予 产
产权 产 生 的 收益 更 高 的一 方 , 不 管 投 资 或 生 产 技 术 的其 它 而 方 面 有 怎 样 的相 对 重 要 性 。博 弈 分 析认 为P P 公 共 部 门和 P是

公共管理十个基本理论

公共管理十个基本理论

公共管理十个基本理论●一般管理的职能战略:确立组织目标和要点;设计操作计划以实现既定目标内部组成因素:人员组织与分配,人事指挥与人事管理制度,控制绩效管理的外面因素:办理组织与外面单位的关系,办理与独立组织的关系,办理与新闻媒体和民众的关系●公共管理一种新式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以政府为的公共组织经过整合社会资源及运用政治的法律,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而对公共利益实现有关的宽泛的社会事务的管理,其目标是促使社会发展和实现社会公正,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就。

公共表此刻:利益取向的公共性,公共参加性,合作共治性。

●公共管理的主要理论系统:⒈公共管理主体理论: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理论⒉公共资源管理理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公共估算与公共财政管理,公共部门信息资源管理⒊公共管理技术与方法理论:公共部门绩效评估与管理,信息技术与公共管理创新,工商管理技术在公共管理中的运用⒋公共管理改革与发展理论:政府和非政府公共部门改革,公共治理新模式⒌公共管理价值与规范理论:公共政策,公共管理伦理,公共责任,公共管理法律和公共管理监察等●公共管理 VS 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重申结果和目标,重视管理的外面环境,着重民众意向和要求、与社会互动、竞争与责任,重申来自系统外的监察,主体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重视履行的过程,关注组织内部运转,重申规则和程序,依赖规则和程序、政府自己威望,关注政府运转和层级关系,依赖自己监察和自我拘束,主体是政府。

管理 VS 行政联系:都是人类社会活动形式,管理为行政供应存心义的营养成分,行政为管理供应必需的环境支持差别:管理比行政外延更宽,历史更长,两者的组织主体不一样,管理波及的是实现结果和对完成的结果肩负个人责任,行政实质上波及履行指令和服务,关注过程,程序和切合规定●公共管理的发展:⒈行政学,威尔逊,古德诺,泰勒,马克斯韦伯,怀特等①公共行政采纳制度或法理的研究方法并以正式政府组织机构(官僚系统)为研究主要领域②政治—行政二分法成为行政学的理论基础③行政学致力于行政管理的一般广泛性探究④行政学重申以效率原则为最高标准⒉新公共行政学,罗伯特,西蒙,沃多尔以公正为核心,行政管理对好的管理与社会公正作出承诺,扔掉了传统的二分法⒊公共管理学, 70-80S ,政府改革与政府再造●传统公共行政模式⒈基本思想:行政部门处于政治领导的正式控制之下并成立在官僚制的严格等级模式的基础之上,由常任,中立,和无个性特色的官员任职,只受公共利益的激励,不偏不倚地为任何政党服务,只是履行被政治官员确立的政策⒉理论根源(七条原理)官僚化的组织原则;以为存在一种最正确工作方式并全力尊崇科学管理原则,严格列出工作细节化程序;经过官僚制供应服务;信仰政治与行政二分,行政仅是履行命令的工具,政策或战略问题是政治领导人的职责范围;假设公事员个体的动力根源于对公共利益的忠诚和追求,那么公共服务的供应便是无私的;需要中立的,匿名的,终生制的且有能力为任何政治领导人供应相同服务的职业官僚队伍;履行由别人供应的指令而无需为结果肩负个人责任。

公共管理中的社会契约理论研究

公共管理中的社会契约理论研究

公共管理中的社会契约理论研究社会契约理论是政治和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框架。

它揭示了人类社会组织方式和政府权力来源的本质,为公共管理提供了理论指导。

在公共管理中,社会契约理论的研究不仅涵盖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还考察了政府之间的合作和合作,以及政府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协调。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揭示了政府权力的来源和合法性。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政府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源于社会成员自愿放弃部分自由权限,在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选择接受政府的统治。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不是来自于神权、家族血统或暴力,而是来自于社会成员的共识和契约。

在公共管理中,这一理论为政府行使权力提供了合理性的辩护,也为公民参与政府和公共事务提供了合法依据。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研究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强调了权力与责任的相互制约关系。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和有条件的,政府必须遵守契约规定的界限,并将权力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利益。

同时,公民也有义务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在公共管理中,这一理论提示政府必须建立透明、负责和有效的治理机制,保护公民的权利,服务于公众利益。

此外,社会契约理论还研究了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合作机制。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个体的权力和自由受到自然状态下的限制,因此个体通过合作与合作的方式将权力转移给政府,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安全。

在公共管理中,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合作有助于解决跨界问题,共同提供公共服务和解决公共问题。

社会契约理论提醒政府要加强联邦制、区域合作和国际机制,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最后,社会契约理论还关注政府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协调。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的规制和引导,以保护公民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政府则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源配置效率,以为公民提供更好的福利和公共服务。

在公共管理中,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了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和引导,防范市场失灵和权力滥用。

管制经济学社会契约制度举例

管制经济学社会契约制度举例

管制经济学社会契约制度举例管制经济学是一种经济学理论,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

社会契约制度指的是基于社会共同理念和价值观,通过协商和约定达成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管制经济学中,社会契约制度可以通过一系列举例来理解其应用和实施。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是一种社会契约制度,规范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合理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

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通过这种社会契约制度,社会可以实现劳动力的合理配置,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是由政府设立和管理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

例如,公共卫生机构负责保护和改善人民的健康,教育机构提供普遍的教育和培训,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和救助。

这些公共服务机构通过社会契约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提高社会公平和整体福利。

3.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公约: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公约是一种社会契约制度,通过法律和协议来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应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而环境公约则是国际社会通过协商达成的保护环境的国际协议。

通过这种社会契约制度,社会可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4.公共交通系统:公共交通系统是通过政府组织和管理的,为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机构。

例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等交通工具为人们提供便捷、廉价的出行方式。

通过社会契约制度,政府和民众共同协商和约定,建立和维护公共交通系统,以满足民众出行的需求,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5.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电力供应等,是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通常由政府通过社会契约制度来实施。

政府与相关企业签订合同,规定其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社会契约制度,政府可以确保基础设施的有效运营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弗雷德里克森归纳的新公共行政的五个模型

弗雷德里克森归纳的新公共行政的五个模型

弗雷德里克森归纳的新公共行政的五个模型引言公共行政是指负责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活动和实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公共行政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要求和挑战。

弗雷德里克森是公共行政领域的重要学者,他提出了五个模型,用于解释新公共行政的特点和实践。

本文将对这五个模型进行探讨和总结。

什么是新公共行政?新公共行政是相对于传统公共行政而言的,它强调政府与市场、公民社会的互动关系,注重公共价值的实现和公共决策的透明和参与。

它倡导公共管理的创新和合作,更加注重效率、透明度和公平性。

模型一:公共管理模型1. 权力平衡与公正公共管理模型强调权力的平衡和公正。

它认为政府权力应该受到制约,避免滥用和腐败。

权力平衡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监督机制来实现,公正可以通过公平的规则和程序来保障。

2. 绩效导向和结果导向公共管理模型强调绩效导向和结果导向。

它认为政府应当注重实现良好的绩效和达到预期的结果。

这意味着政府需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通过激励和奖惩来推动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同时注重结果的透明和公开。

3. 公共领导力公共管理模型强调公共领导力的重要性。

它认为领导者应当具备战略思维和创新精神,善于协调各方利益,推动政府机构的改革和创新。

公共领导力还要注重参与和协商,建立与市民和社会组织的密切联系。

4. 管理创新公共管理模型强调管理创新的重要性。

它认为传统的行政机构和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的挑战和变革,需要不断探索和尝试新的管理方法和工具。

管理创新包括信息技术的应用、政府间合作的推进等,它可以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模型二:网络治理模型1. 民主参与和协商网络治理模型强调民主参与和协商的重要性。

它认为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决策者,需要与市民和社会组织一起参与决策和管理。

民主参与可以通过公众听证会、社区咨询等方式实现,协商则是政府与各方利益之间的交流和协商。

2. 跨部门和跨界合作网络治理模型强调跨部门和跨界合作的重要性。

它认为公共政策和事务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协调和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

论简·莱恩的新公共管理思想

论简·莱恩的新公共管理思想

论简·莱恩的新公共管理思想作者:马洪春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6期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公共管理实践模式和理论模式都在发生着重要的转型,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这一术语已成为概括西方公共管理最新发展趋势的一个标准学术概念。

简·莱恩(Jan-Erik Lane)在深入考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尤其是推行新公共管理改革最为彻底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改革实践基础上,全面分析了公共管理理论研究和治理实践的现状、新公共管理的理论渊源和新公共管理制度模式所涉及的各种重要主题。

总体而论,简·莱恩的新公共管理思想与欧文·休斯的有所不同。

欧文·休斯界定:“在二十世纪大多数时间里居支配地位的特定理论通常被称为‘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

与之相对照的是可以交替使用的‘新公共管理’或‘管理主义”’。

“‘管理主义’、‘新公共管理’、‘以市场为本的公共行政’、‘后官僚制典范’,或‘企业型政府’。

尽管名称不同,它们本质上描述的是同样的现象。

”并认为新公共管理可以取代传统的公共行政。

具体来说,欧文·休斯是在胡德的框架下论述新公共管理的要点的。

胡德认为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包括七个要点:1、公共政策领域中的专业化管理。

这意味着让管理者管理,高级管理层的另一个转变是,任用管理型的而不是专家型的人员(例如工程师或各种医疗机构中的医生)担任部门领导。

2、绩效的明确标准和测量。

这需要确立目标并设定绩效标准。

3、格外重视产出控制,需要重视的是目标而非过程。

4、公共部门内由聚合趋向分化。

这包括将一些大的实体分解为围绕着产品组成的合作性单位,它们的资金是独立的,彼此之间在保持一定距离的基础上相互联系。

5、公共部门向更具竞争性的方向发展,在政府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

6、对私营部门管理方式的重视。

7、强调资源利用要具有更大的强制性和节约性,新公共管理需要对如何最有效地利用资源给予更多的关注。

[说明]契约治理理论

[说明]契约治理理论

契约治理理论自从世界银行1989年在讨论非洲的发展时首次提出“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以来,“治理(governance,或译为治道)”这个概念在学术界很快就流行开来,并成为当代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的显学。

同时,在实践上治理理论被广泛运用于当代各国的政治和行政改革,一些国家还提出“更少的统治,更多的治理(Less Government,More governance)”这样的口号。

最近几年,这一理论也受到我国学术界的重视,并且有一些学者开始应用这一理论来分析中国的问题。

治理理论并没有一致认可的理论主张与实践模式,每个学者的概括又不尽一致。

但如果从当代治理理论所主张的善治(good governance)的精神上去把握的话,就可以发现其中贯穿各种治理理论的相通之处。

这种相通之处也就是治理理论的精神,它秉承极端自由主义和公共选择学派而来,体现为契约观念和效率精神。

一、契约观念在早期的政治和行政理论中,理想型的官僚模式中的行政机构在统治过程中,应遵循两条原则:政治中立和强制实施。

它的含义在于:第一,政治与行政二分,政治机构应负责公共决策,行政机构是一个不偏不倚的社会事务公平的裁断者和国家政策的坚决的执行者,应该无条件地执行政治机构的决议。

第二,公共行政是政治统治的一部分,它的实质性效力取决于政府强制力的存在,政府活动的过程就是权力的运用过程。

这种模式的公共行政就成了政府机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管理活动。

这种对公共行政的理解和界定,反映了近代民族国家诞生后人们对国家机构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发现原有的统治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和指导实践。

早在20世纪30年代,公务员就不是单纯的中立者和政策执行者,而是开始参与了政策制定。

从70年代起,在政治上,民众公共需求的不断增强,要求更强的政府能力。

而另一方面,政府的能力却不断下降,政府对社会的全面干预造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高福利造成了政府的巨额财政赤字,社会不堪重负;社会方面,吸毒,犯罪,信仰危机,单亲家庭,失业等社会问题不断出现,政府在这些问题面前束手无策,社会整合程度降低。

契约精神和合同管理

契约精神和合同管理

契约精神和合同管理契约精神是商业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体现了商业伦理和道德标准。

契约精神可以理解为契约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信任和诚信的表现。

在商业活动中,遵守契约精神能够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互信关系,保证公平,有利于长期合作的发展。

合同则是规范双方在商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利益的具体化的法律文件。

在商业运营中,合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可以规避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1. 契约精神的意义契约精神是商业活动的基础和精神支柱。

在商业伦理中,契约精神被看作是对商业活动方面的安排和交易所实现的互信关系。

遵守契约精神,商人须竭尽所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背信弃义,保持诚信,尽到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始终保持依法经营的精神,不得依靠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谋取暂时或非法的利益,为构建健康的经济环境做出贡献。

在商业合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出现一定程度的纠纷,契约精神的表现在于如何妥善解决问题,保持两个合作方的和谐、长期关系。

只有在遵守契约精神的情况下,商业合作才能顺利进行,产生真正的互惠合作。

契约精神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被广泛认识到。

经济学中,强调契约成本和契约执行能力的理论研究,都将契约精神看作是契约执行成功或者失败的获取因素之一。

2.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合同是商业活动的重要约束力。

合同规定双方在商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方权益,降低商业纠纷发生的概率。

通过正确的合同管理,商业合作方可以有效地减少商业风险,确保合同能够执行。

合同的管理应该始终遵守契约精神的要求。

双方应该以诚信为根本,依法经营,恪守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商业秩序,确保商业合作的顺利开展。

在合同签订前,各方应该准确地评估合同的可能性,确认合同的有效期、终止条件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合同签订期间,各方应该及时交换资料、进行协商。

在合同履行期,各方应该及时履行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当合同问题出现时,应该第一时间将问题提出,及时进行沟通,找到解决方案。

如果存在一些时有发生的合同漏洞和变化,并且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对合同进行调整或变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改,以确保合同能够继续有效,避免日后的合同纠纷。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范本模板】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范本模板】

档案资料管理一、物业档案资料的含义物业档案资料指在物业的开发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图像、声音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

二、物业档案的建立物业档案资料的建立主要有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四个环节。

1.收集:是将分散在单位各内部工作机构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集中移交给单位档案室或负责管理档案的部门的工作。

物业资料来源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一)、物业资料来源按时间顺序分类:1、设计规划阶段信息(1)土地购买合同、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2)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各类项目批准证书(3)建筑图、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图纸文件2、竣工及验收阶段信息(1)竣工图(2)竣工工程项目一览表(3)设备技术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场地、主要性能、单价、随机工具备件等)(4)设施技术手册、使用说明及质保证明(5)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各种设备系统的试压、试漏检查记录、暖气,卫生、空调、电讯、电气、通风、供水、供气、消烟灭火、防暴报警、电视监控等系统)(6)土建施工记录(地基处理记录、结构安装校正记录,预应力构件施工记录等)(7)建(构)筑物监测记录(建筑物的沉降、变形、防震,钢结构焊缝探伤检查记录)(8)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9)工伤事故发生及处理记录(10)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核定单(11)项目的重要技术决定和文件(12)验收计划和验收会议纪要验收记录(13)返修记录(14)验收总结报告3、委托管理阶段信息(1)委托管理招标文件(2)物业管理投标文件(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证明、管理计划和预算等) (3)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协议书)4、招商阶段信息(1)招标物业的平面图纸(2)招租许可证及委托书(3)租金及管理费测算(4)租赁合同(5)广告策划资料5、用户入户信息(1)用户入住通知书、入户须知(2)管理公约(公共契约)(3)用户资料(包括业主、租户)(4)业主委员会章程(5)用户手册(6)用户进户验收表(7)用户进户交费单6、日常管理信息(1)业主、租户变动和更换情况(2)各部门工作(操作)规范,管理制度(3)各部门工作记录(4)大、中、小修记录(5)维修承包合同和预决算(6)保安、清洁、绿化等项目的承包合同等(7)用户来往信件、投诉和处理资料(8)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9)人事档案(10)保险资料(11)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12)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管理表和租金收缴凭证等资料(二)、按物业管理参与者分为:1、(1)在物业接管移交时与开发商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积极合作,力争全面、准确地收集到工程建设产权和工程技术资料等原始资料。

公共管理名词解释

公共管理名词解释

公共管理学名词解释1.公共管理:指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社与公共利益的过程。

2.公共管理学:公共管理学是指运用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研究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组织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体系。

3.新公共管理:新公共管理是指以自利人为假设,基于公共选择代理人理论及其交易成本理论,以传统的管理主义和新泰罗主义为基点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共管理范式。

4.公共管理者:指受国家和公民的委托,行使公权力,负责运用资源达成政府施政目标的人。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公共管理者是经法定程序进入政府,担任政府公职,行使公权力,并从事公务管理的公职人员。

5.管理者的角色:管理者在组织体系中从事各种管理活动的立场、行为表现的特征的总和,是特定的管理的行为范畴。

6.有效的公共管理者:指其在公共管理中的活动产出能够达到所期望的效果或影响的管理者。

7.公共部门:指为政府所有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经济实体。

8.公共产品:指消费者偏好在市场上无法反映,需要由政府通过财政机制向社会提供,以满足公众的社会性需求的产品或服务。

9.内部性问题:指政府行为主体由于其“经济人”特性,在政治市场中可能受到权利、职位及其相关物质利益的驱动,而谋求个性效用最大化,从而导致公共选择的结果偏离公共目标的问题。

10.政府治理工具:指政府将其实质目标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路途和机制。

政策工具是政府治理的核心,没有政策工具,便无法实现政府的目标。

当代各国的政府治理工具主要包括:命令条款、财政补助、管制规定、征税、劝诫、权威和契约等11.政府失灵:由于政府机制存在的本质上的缺失,而无法使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佳的情形。

12.市场失灵:因市场缺陷而引起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的状况。

13.SWOT分析:指通过了解组织自身的优势与弱势,掌握外部机会,规避威胁,从而制定良好战略的方法。

说说管理规约制度

说说管理规约制度

说说管理规约制度管理规约的概念和功能;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临时管理规约的概念;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主体和制定时间;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临时管理规约的违约责任。

根据《物权法2007》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契约性文件,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制定并遵守的行为准则。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一:管理规约的概念和功能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

管理规约作为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些重大事务的共同性约定和允诺,作为业主自我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手段,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要求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管理规约是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也是物业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管理规约必须协调单个业主利益与业主整体利益存在的各种矛盾,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存在的分歧。

主要承载两方面的功能:一是明确权利让渡规则。

业主通过签署管理规约承诺书,将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权让渡给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据此有权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而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自然及于每位业主,个别业主以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人为由,否认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有悖法理。

二是明确业主内部自律规则。

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应事先通过管理规约的形式予以明确,以便能够在业主内部形成自我监督机制,凭借多数业主的善意意志约束个别业主的不当行为。

业主一旦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就要将共同财产的管理职能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并将这项授权明确写入管理规约中,要求业主遵守公约,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行为。

试比较传统公共行政新公共行政及新公共管理三种理论模式的异同

试比较传统公共行政新公共行政及新公共管理三种理论模式的异同

试比较传统公共行政新公共行政及新公共管理三种理论模式的异同传统公共行政、新公共行政和新公共管理是三种不同的理论模式,它们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有各自的优劣和特点。

本文将对这三种理论模式的异同进行比较。

首先,传统公共行政是公共行政领域最早的研究和实践模式,主要强调政府的行政职能和公共事务管理。

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重点是政府合法性、权力和责任,强调政府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和服务。

在传统公共行政中,政府是唯一的权力机构,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决策。

这种模式注重行政效率和效能,通过规章制度和行政命令来解决公共问题。

与传统公共行政相比,新公共行政模式更加注重民众参与和服务导向。

新公共行政模式的出现是为了应对社会变革和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的挑战。

新公共行政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提倡公共行政部门与市民维权组织、非营利组织、企业和社区进行合作。

新公共行政模式还强调政府与公众、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和共同决策,追求治理的民主化和包容性。

相对于传统公共行政和新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是一种更加市场化和效能导向的模式。

新公共管理的理念源于私人部门管理实践,强调行政部门的经营管理、市场竞争和绩效评估。

新公共管理模式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部门,强调效果导向的管理、精益化和创新。

新公共管理模式还强调从层级结构向网络结构的转变,强调结果导向和契约管理。

这三种理论模式在公共行政领域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理论基础不同:传统公共行政模式是以行政学和公共管理学为基础的;新公共行政模式强调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合作和参与,基于社会科学和民主理论;新公共管理模式基于市场理论和私人部门管理经验。

二、目标和价值取向不同:传统公共行政注重政府权力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新公共行政强调民主、服务和公众参与;新公共管理模式更加关注效率、效能和经济性。

三、实践方式不同: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强调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来解决公共问题;新公共行政模式倡导民主参与和协商决策,强调政府与市民、社区之间的合作;新公共管理模式以市场机制、创新和绩效为导向,强调行政部门的经营管理和结果导向。

公共服务契约订定准则

公共服务契约订定准则

法规名称】公共服务契约订定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6-18正文】公共服务契约订定准则第1 条本准则依公共服务扩大就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 条用人机关(团体)应与进用人员依本准则订定书面定期契约。

第3 条前条契约应订定下列事项:一契约期间。

二工作项目。

三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日数及休息。

五工资。

六请假规定。

七请假程序。

九用人机关(团体)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之事由。

一c进用人员得经预告终止契约之事由及离职手续。

八用人机关(团体)得经预告终止契约之事由。

1 / 6前款产假及陪产假之日数,依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条规定。

2 / 6进用人员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之事由。

一二用人机关 (团体 ) 不得终止契约之事由。

一三工作调整。

一四保险。

一五进用人员执行本条例之公共服务工作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之补偿。

六不得请求资遣费之约定。

一七其他权利义务事项。

第4 条工作时间、日数及休息,应依下列原则订定:每月工作日数不得超过二十二日,二周内至少应有二日之休息。

(团体 ) 于必要时,得调整每日工作时间至十小时。

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

第5 条工资应按工作日数计算。

第6 条请假应依下列原则订定:一进用人员除请公假、公伤病假、产假或陪产假,于契约期间内计给工资外,其他事由 之请假均不发给工资。

二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用人机关第7 条(团体)所有之物品,或3 / 6请假程序应依下列原则订定:请假应填具假单,经用人机关(团体)同意。

但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补办请假手续。

二请公伤病假时,应于受伤之翌日起十日内,检具全民健康保险之特约地区医院以上之医事服务机构所开具之证明书。

但公伤病假逾三十日以上者,应每三十日重新检具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地区医院以上之医事服务机构所开具之证明书。

进用人员请产假或陪产假时,应检具医事服务机构证明书。

第8 条用人机关(团体)得经预告终止契约之事由,应依下列原则订定:一用人机关(团体)因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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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共契约甲方:地址:乙方:身份证号码: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下称“管理协议”)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本协议的实施,为各业主就位于东莞市常平镇玫瑰新村(下称“该住宅区”)及其设备、服务设施、仪器的管理、保养、保险及维修订立规定,达到对该住宅区的统一的管理以保证该住宅区的所有业主能理想地享用其购置之物业及规定各业主对该住宅区的管理及公共开支所须负的责任。

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自以上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该住宅区的其他业主亦已经/将会签署与此相同的管理协议,因此该住宅区的所有业主会受到本管理协议条文的约束。

第一章定义1.在本管理协议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公共地方”指在该住宅区内由甲方根据本管理协议所指定的地方,其中包括住宅入口大堂、电梯大堂、电梯、楼梯间、通道、行人道、行车道、梯台、管业经理办事处、电表房、后备发电机房、电掣房、泵房、洒水系统泵房、消防设备控制室、电话机房、消防泵房、光井、水箱及为该住宅区的业主租户及其访客而设并供其共用之其他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

1.1.“公共地方服务设施”指为该住宅区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树木、管道、机房、电缆、电线。

但不包括任何只供个别业主、租户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1.2.“后期发展”指玫瑰花园尚未兴建完成的部份。

1.3.“管理预算”指根据本管理协议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而为该住宅区预备的管理预算。

1.4.“管业费用”指管业经理因管理及保养该住宅区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1.5.“管业经理”指甲方聘用为管理该楼宇的任何人或公司。

1.6.“管理份额”指甲方为使各业主分摊并交付管理费用等而分配给各单元的份额。

1.7.“业主”指对每个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使用权的人士,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转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

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受押人;但以上所述受押人只是在受押人占有该有关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及利益才算是业主。

1.8.“单元”指在该住宅区内的住宅单元或车位或其部份。

第二章总则1.各业主此后所有时候均须遵守和履行本管理协议所载之保证、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

2.每个业主对其单元有全权之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批准他人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他业主或对该住宅区有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仍必须明确地受本管理协议限制和保障。

若任何业主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客或租户,须就该租客或租户适当履行及遵守本管理协议的条款向其他业主负责。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1.下列权利及特权将保留方及其承让人;1.1.甲方保留及拥有该住宅区入伙后十年内的管理权,并有权聘用或聘管业经理以管以管理该住宅区。

1.2.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该下更改该住宅区的名称或其中任何部份的名称及编号。

在进行上述更改前,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所有业主,但无须就因此引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各业主或其他拥有使用权的人赔偿。

1.3.甲和和管理业经理及其各自的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人为检查、维修该住宅区的任何一部分,包括公共地方、公共服务设施或任何为该住宅区利益而安装的设施,或为履行管理业经理对该住宅区的管理责任,有权擕带一切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该住宅区之任何部分。

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单元的内部,但除紧急情形外,应事先通知有关的业主或使用人。

惟甲方于行使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1.4.甲方有权对本管理协议签订时存在的该住宅区建筑规划及蓝图进行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而无须获得任何其他业主或其他拥有该住宅区权益的人同意或批准。

但上述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须事先获得有关人民政府部门的批准。

所有有关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并不赋予任何业主对甲方提出诉讼的权利。

惟上述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不得妨碍任何业主使用其单元的权利。

1.5.甲方有权改换或改变该住宅区内任何建筑物外墙和公共地方的颜色,在该住宅区内任何建筑物外墙和公共地方展示、安装或附加任何招牌及其他广告牌或结构,并可拆去、修葺、维修或更换该等广告或结构。

1.6.甲方有权其于该住宅区拥有绝对所有权的部分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内划作额外的公共地方,该等额外地方构成公共地方的一部分,各业主须按其管理份额的比例负责该等额外地方的保养及维修。

1.7.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管理份额分配或作出更改或重新安排,并有权以甲方的名义签署任何有关文件,无须其他业主同意。

1.8.甲方有权随时订定及修改或授权管业经理订定及修改有关管理该住宅区的规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该住宅区管理规则、住宅单元规则、装修规则及其他按管理需要而制定的规则,而无须任何业主同意。

1.9.甲方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土地批文作出甲方认为适当的修订、改动或修改,并就此事与政府磋商,达成协议,而无需其任何业主同意批准及可以以甲方之名义签署任何有关文件。

惟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其他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1.10.在受本管理协议的限制和保障下,甲有权转让、抵押、批准占用、或以其他任何方或处置该住宅区任何部分(已出售的部分除外),而不须任何业主同意。

1.11.甲方有权划分屋而使用范围,并将顶层各单位相应的屋面范围,交顶层单位业使用,其具体范围于入伙时通知业主,其他业主/住户不得异议,各项层单位业主必须遵守管业经理所有制定的“住宅物业综合管理规定”装修及使用。

1.12.甲方有权在该住宅区兴建建筑物连接毗邻的天桥、隧道或其他,(尽管该住宅的光线、空气流通及其照明、窗户和通道可能受到影响)。

甲方并拥有一切有关及附带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1.12.1.甲方有权制订、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该住宅区后期发展工程有关住宅的建筑规则及蓝图而无须任何业主同意或批准,上述的制订、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并不赋予任何业主对甲方或行使此项权利的人士提出诉讼的权利,惟甲方或行使此项权利的人士须支付一切有关的费用,并须遵守一切法规。

1.12.2.甲方有权于必要时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带同或不带同工具和工人等进入该住宅区任何公共部分以便监督后期发展建筑工程。

1.12.3.甲方有权使食水、污水、气体、电力及其他排出物经过穿过现时或此后任何时候在该住宅区的建筑物之内、之上、或下面或该住宅区的明渠、水管、水渠、排水管、电线、电缆、烟窗及任何管道流进及流出该住宅区。

甲方有权进入该住宅任何建筑物内安装及接驳该等明渠、水管、污水渠、排水管、电线、电缆、烟窗及任何管道,以便行使此项权利,惟甲方或行使此项权利的人士须支付一切有关的费用,并须修复因此而对该住宅区内的建筑物造成的一切破坏。

1.12.4.甲方有权于必要时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带同或不带同工具和工人等进入该住宅区的建筑物,以便清理、更改、翻新、拆卸或安装供该住宅区及或后期发展工程有关大厦所使用的明渠、水管、污水渠、排水管、电线、电缆、烟窗及任何管道、惟甲方或行使此项权利的人士须尽量减低带来的不便及避免阻塞该住宅区的建筑物的通道。

1.12.5.甲方有权使用及接驳该住宅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入水掣、洒水系统入水掣、消防喉辘及龙头、食水、冲水、消防及洒水系统的储水池、其他水箱、水泵、电梯机房、避雷装置、沙井及电掣房;并为上述目的而带同或不带工具和工作等进入该住宅区的建筑物、惟甲方或行使此项权利的人士须修复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破坏。

1.12.6.甲方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方法运用该住宅区及该土地任何未利用的建筑密度及土地发展比例。

1.12.7.按甲方认为适当的条款代表该住宅区的其他业主与后期发展工程有关业主订立互授权利的契约,以授予:A、煤气、水电及污水或其他排出经由或穿过后期发展工程有关住宅或其上面或下面的明渠、水管、污水管、排水管、电线、电缆、电话及电视电缆、管道、烟窗导管及水渠流进及流出该住宅区的权利;B、带同或不带同工具和工人等进入发展工程有关建筑物,以便修理、保养或翻新供该住宅区及后期发展工程有关住宅区使用的明渠、水管、污水管、排水管、电线、电绝、导管、管道烟窗及水道的权利;C、使用及接驳在后期发展工程有关住宅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

1.13.甲方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将本公约保留予甲方的所有或任何权利转让予甲方认为适当的人士或公司。

1.14.甲方可就该住宅区任何部分另行订立补充管理协议或其他有关管理该任何区的契约,惟该补充管理协议信契约不得抵触本管理协议的条款。

1.15.甲方可委派代理人行使本管理协议保留予甲方之任何权利。

1.16.本公约所载甲方的其他权利。

2.为了使甲方可以有效地行使本章第一条给予甲方的所有权利及特权起见,各业主于此共同及各自任命(此项任命不得撤销)甲方作为其人理人,授权甲方充分之权利、权力及职权人代表各业主作出一切行为及事情及/或代表各业主签订一切须要或附带的文件。

第四章业主责任在不抵触本管理协议第三章的条款下:1.该住宅区每一单元的转让应包括一份明示承诺,由有关购买者于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使用变化情况以书面通知管业经理,并应取得由购买者所签署列于附录一内的承诺书并交与管理经理,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管理协议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

前业主在管业经理接到这一通知前,对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有关费用仍负有责任,前业主亦有责任支付至转让日的管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前业主如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管业经理有权向前业主及/或新业主追讨。

2.各业主有权在其使用单位范围内从事与住宅区住宅功能用途相符的活动。

住宅区内的各栋楼房每层每单位均为住宅单位,只能用作居住,不得用作任何商业用途,包括工场、仓库、酒店、美容屋、发廊、餐厅、歌舞厅等用途。

3.各业主需尽快如期付清因其拥有完全使用权的单元而产生的现有及将来之各种费用、税收、摊派费用和支出。

4.各业主应如期将其单元应缴之管理费用支付给管业经理。

5.在未得管业经理书面同意前,各业主不得变更或改动其单元的结构、内部间格及设备、亦不对公共地方或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保养作出或造成任何改动、损害、破坏或干扰。

6.在未得管业经理书面同意前,各业主不得改变其单元的外貌,包括私家花园、露台、阳台及天台等。

7.在未得管业经理书面同意前,各业主不得在其单元的窗户或外墙安装任何冷气机或其他固定设施,或加建有碍观瞻影响他人的物品。

8.各业主不得做出与本管理协议相违背的事情。

如有前述事情发生,则违约之业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费用对其他业主须负有责任。

如因该业主违约之行为令致该住宅区或其中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及住宅会所内之任何设施)被损毀,则违约之业主应立即将全部重建或修得损毀部分的再建或重修费用支付给管业经理或其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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