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
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
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A文】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
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4•【字号】闽政[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对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苏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卫生、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福建省工伤留薪期目录
福建省工伤留薪期目录福建省工伤留薪期目录是指在福建省范围内,对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满后,因伤情复杂需要继续治疗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和治疗需要,确定的继续治疗期限。
福建省工伤留薪期目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职工的康复和就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定期发布福建省工伤留薪期目录,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工伤职工的实际需求。
目录中包括了各类工伤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和相关的管理规定,以及工伤留薪期的审批程序和标准,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保障。
工伤留薪期的目录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治疗需要来确定的,不同的伤残程度和治疗需要对应着不同的留薪期期限。
这样的分类和细化,有利于更加精准地对工伤职工进行保障和治疗,避免了一刀切的情况出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同时,福建省工伤留薪期目录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到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工伤治疗的新进展,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一些原先难以治愈的工伤病症可能会有新的治疗方法和手段,因此需要不断对工伤留薪期目录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医疗技术和治疗需求。
在工伤留薪期目录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工伤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医疗专家的意见,不能简单地以行政命令来规定工伤留薪期的期限和管理办法,而应该充分听取医疗专家的意见,结合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工伤留薪期的期限和管理办法。
总之,福建省工伤留薪期目录的制定和调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只有科学合理地确定工伤留薪期的期限和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工伤职工的康复和就业,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养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并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发给工伤待遇。
具体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如下:
1. 工伤休养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书确定工伤休养期限,一般为治疗期限加上康复期限。
2. 工资待遇: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应享受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工伤待遇计算: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离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 工伤待遇支付: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并纳入社会保险费基数。
5. 伤残津贴:对于工伤造成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依法支付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
如果有特殊情况,最好咨询相关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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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工伤停工留薪期
莆田市工伤停工留薪期莆田市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人因工作中受伤或患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康复治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人工资的期限。
莆田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后的基本生活,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莆田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相关政策和规定需要得到严格执行,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
这就意味着,莆田市的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期间,需要支付工伤职工相应的工资,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次,莆田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和康复治疗的需要来确定。
在确定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时,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意见,不得擅自决定停工留薪期的长短。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执行工伤停工留薪期政策时,要与医疗机构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合理的工伤停工留薪期。
最后,莆田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
用人单位在确定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后,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工伤停工留薪期的记录和档案,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莆田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在执行工伤停工留薪期政策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尊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停工留薪期政策的有效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
厦门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
厦门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后不得不暂停工作,那么可以停工留薪的时间有多长呢?《处理意见》中表明,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
一般来说,如果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未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为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后不得不暂停工作,那么可以停工留薪的时间有多长呢?《处理意见》中表明,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
一般来说,如果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未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为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
、工伤职工双方对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存在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
例如今年2月1日一名建筑工工伤,有关部门在6月1日为他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那么他的停工留薪期就为从2月1日至6月1日。
停工留薪期如何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据了解,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例如,一名员工在企业工作满两年,最近工伤,在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那么他在停工留薪期应拿到的待遇为4500元(1500X3=4500)。
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标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
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的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有作出确认的,按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在本市医院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不低于每天15元计发。
用人单位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高于每天15元的,按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计发。
工伤停职留薪时间规定
工伤停职留薪时间规定根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政策,工伤停职留薪时间规定如下:一、工伤概念及认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的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工伤需要由劳动者所在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工伤停职留薪时间概述工伤停职留薪时间是指因工伤造成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治疗康复期间不需要工作,但仍享受工资待遇的时间。
留薪时间的长短根据劳动者的工伤情况而定,一般分为三个等级。
三、工伤停职留薪时间等级1.一级工伤:停职留薪时间为不超过12个月。
属于一级工伤的劳动者,其工资待遇将在工伤停职期间得到保障。
2.二级工伤:停职留薪时间为不超过6个月。
属于二级工伤的劳动者,其工资待遇将在工伤停职期间得到保障。
3.三级工伤:停职留薪时间为不超过3个月。
属于三级工伤的劳动者,其工资待遇将在工伤停职期间得到保障。
四、工伤停职留薪时间延长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工伤停职留薪时间可以延长。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工伤治疗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诊治的,经劳动者所在单位或劳动者个人提出申请,可以延长停职留薪时间。
2.工伤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经劳动者所在单位或劳动者个人提出申请,可以延长停职留薪时间。
3.工伤治疗期间,劳动者不能按正常工时执行工作任务的,经劳动者所在单位或劳动者个人提出申请,可以延长停职留薪时间。
五、工伤停职留薪期间的待遇工伤停职留薪期间,劳动者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即按照原有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同时,劳动者所在单位需要为其在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方面继续缴纳费用,确保其社会保险权益的继续享受。
六、劳动者在工伤停职留薪期间的权益在工伤停职留薪期间,劳动者享有以下权益:1.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不受停职的影响。
2.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等。
3.接受必要的医疗康复治疗,以恢复工作能力。
4.单位需要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待其康复后可以重新上岗。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得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就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得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得,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得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得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得,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得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得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得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与《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得救济途径与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得,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得停工留薪期不服得,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得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 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 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1.25
•【字号】闽人社文〔2017〕47号
•【施行日期】2017.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
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4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省人社厅经充分调研,对2010年8月18日印发的《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25日。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根据中国的劳动法,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如下:
1. 职工因工伤停工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即不需要上班但仍能获得工资收入。
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2.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一般按照职工工伤前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具体标准可能根据省、市、县等地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3.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报销。
4.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和其他假期。
即职工无需将这段停工期间计算为休假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因工伤停工治疗期间。
如果职工因工伤需要休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停工期间,那么可能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同时,如果职工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伤残赔偿金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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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对于因工作原因致使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况,职工有权享受工伤停工留薪的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
1. 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经医疗机构鉴定为工伤,经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后,方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待遇。
2. 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待遇一般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享受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工伤停工留薪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为12个月,具体根据工伤程度和康复情况确定。
对于重度伤残或职工身体状况无法恢复工作的情况,可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应积极配合康复治疗、复工或转岗安排,否则可能会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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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职留薪时间规定
工伤停职留薪时间规定
工伤停职留薪时间是指因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造成劳动者受伤需要停工休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继续支付工资的一定时间。
工伤停职留薪的时间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停职留薪时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治疗期,二是伤残评定期。
治疗期是指因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后所需要进行的治疗,一般包括住院治疗和康复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经医疗机构诊断,因工作原因需要治疗的,停工留薪期为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停工留薪待遇期限为伤病津贴的发放期限。
伤残评定期是指劳动者在治疗期结束后,通过伤残程度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进行评定的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经医疗机构诊断,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损伤导致的伤残程度评定周期为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停工留薪期限为伤残津贴计发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伤停职留薪时间将会延长,停工留薪待遇期限将会变为伤残津贴的发放期限。
总结起来,工伤停职留薪时间的规定主要根据治疗期和伤残评定期来确定,一般为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具体的时间规定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并且根据劳动者受伤情况的不同,工伤停职留薪时间可能有所延长。
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停职留薪时间的延长将能够保障他们在受伤期间得到经济上的支持,减轻他们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停工留薪期规定
停工留薪期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停止工作,但仍享受薪资待遇的一段时间。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员工因病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需要暂停工作的情况。
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可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停工留薪期规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停工留薪期的长度:停工留薪期的长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规定。
一般来说,员工因病假、产假等原因需要停工的情况下,停工留薪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限制来确定。
2.停工留薪期的薪资待遇:停工留薪期期间,员工应继续享受
其应得的工资待遇。
这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
3.停工留薪期的薪资支付方式:停工留薪期的薪资支付方式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可以选择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周支付。
4.停工留薪期的申请流程:员工需要提前向雇主提出停工留薪
期的申请。
申请需要包括停工起止时间、停工原因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5.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解除:在特殊情况下,员工可能需要延
长停工留薪期,或者提前解除停工留薪期。
延长或解除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一致同意。
总之,停工留薪期规定应当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合理的规定可以促进员工与企业之间的良好关系,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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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
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确认。
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对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停工
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的权利。
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其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在国家规定期限颁布前,暂按《分类目录》执行;我省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福建省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65号)同日废止。
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外伤
骨科、普外、神经外科
注:各类型腹部损伤合并感染,停工留薪期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烧伤科
眼科
耳鼻喉科
口腔科
(二)职业病
说明:在本专业未列出,又由职业性引起的疾病,例如,职业性难听,电光性眼炎,化学性灼伤,职业性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炎)等,可参照本标准内有关专科所规定的条件对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