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实践中到的问题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者:李芳芳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对于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但仍然存在一定缺陷,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缺陷;完善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首先,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人提供证据线索、检察机关证明证据合法性。
这种规定其实仍然将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推到了被告方。
“刑讯逼供的受害人一般都处于失去自由和孤立无援的境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既无法取证,也无法举证。
当事情过后他们具有取证和举证能力时,又因为事过境迁,难以再拿到充分的证据。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阶段问题。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禁止侦察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证据,并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非法证据及时进行排除,但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正式启动和审理主要是在审判阶段进行的,而这又必然存在明显的缺陷。
第一,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处于缺失状态。
第二,在司法实务界,法官对公诉人提交的卷宗材料一般推定为具有可采性,而对于此证据材料是否是采取自愿,是否经刑讯逼供并不放在重点防范范围之内。
另外,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模式,使得法官在侦查阶段没有权力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而检查机关却具有的控诉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身份。
第三,只在审判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利于收集刑讯逼供的证据。
这时,犯罪嫌疑人处于劣势,很难举证自己被刑讯逼供。
再次,相关制约机制的缺失。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内容提要] 证据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
我国证据制度尚存在着许多缺陷,既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宏观及微观两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提出设想。
[关键词] 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
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
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
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
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
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不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范围;启动;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以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规定的比较欠缺的部分虽然由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但是仍有许多有待探讨和商榷的地方。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有必要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入探究。
本文探讨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一)法律界定缺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但是何为威胁、引诱、欺骗?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与阐明。
虽然威胁、欺骗对被讯问(询问)者合法权益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程度小于刑讯逼供肉体强迫获得供述的程度,但是,通过威胁、引诱和欺骗获得的证据很可能会因非法而改变收集过程的真实性。
由于法律对威胁等主观程度较大的术语缺少明确的界定与解释,导致人们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时会利用对方在讯问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和心理特点进行斗智斗勇从而获得有效的信息和证据。
欺骗、引诱性讯问与启发性、提示性发问等常规性讯问策略和方式难以区分。
由于法律比较抽象的规定了非法证据,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官依据获得的案件事实去判断,很可能会导致法官依据其自由心证而加大主观任意性,可能会造成审判者知有其规定不知违规之后果[1],会损害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
应当运用刑诉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于比较抽象的、在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把握的概念、规定等做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提高法律的统一适用性。
(二)一种界定尝试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描述不明确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解释威胁、引诱、欺骗等抽象概念,并且以举例子的方式等,使司法工作人员对抽象法律概念、规定等有着明确的认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首先阐述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基本框架,接着分析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并从法治化的视角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目的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机制。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公正,更关系到程序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面临诸多挑战。
因此,对这一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成为了当下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概述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伴随着法治化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
其基本框架包括: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制裁、对被侵犯人权的被告人提供救济等。
该制度的确立旨在保障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确保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存在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标准不统一,容易产生司法偏差。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
同时,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司法不公。
(三)救济机制不健全当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现行的救济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和保障措施。
这导致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排除标准和程序。
同时,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强化司法监督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防止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_王诗琴
2014年9月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Sept.,2014第27卷第3期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Vol.27No.3【本期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王诗琴(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80)〔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法治的进步,也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落实。
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模式下,需要深入研究有效地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文章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指出了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判机制;诉讼机制〔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4)03-0102-0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体现了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结合,是我国证据制度的重大进步,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科学化、理性化、民主化的重要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往往是关键证据,执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认识,常常对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基层司法机关实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刑事证据具有三方面的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并且合法性涵括了“取证主体合法”、“取证程序合法”以及“证据形式合法”三项要素。
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项要素才是具有可采性的合法证据。
反之,如若缺乏其中任何一项要素,取得的证据则不具有合法性,而为非法证据。
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对非法证据持的是广义上的理解,只要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要求、取证程序要求以及证据形式要求中的任何一项所取得的证据,皆为非法证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衷看,排除非法证据主要是为了遏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排除非法证据面临的难题及对策——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视角
证现象。但该《 规定》 的实施 , 还存在排除难度较 大、 非法取证证明及制约困难等难题 。因此, 需以《 规定》 为基础, 针时实践
问题 。 进 一步 完善 立法 。
关键 词 非 法证据 认定 排 除
作 者简 介 : 粱锵 , 浙江 省丽 水市 消防 支队青 田 大队。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8 6 . 0 2
法虽影 响审判 公正而 予 以补 正或作 出合理 解释 的等等 , 均 不被排
( 四) 检 察机 关的证 明 困难 检 察机关 承担 了证据 合法 性 的证 明责 任 , 但检 察机关 证 明证 据 合法 性有较 大 困难 。首先 , 按该《 规定》 的要求 , 检 察机 关对证 据 合法性 的证{ 』 『 】 应达 到证据确 实 、 充分 , 换 言之 , 本规定对 检察机
一
些案 件 中还 大量 使用 , 如 果将 这些 方式 也列 入排 除范 围 , 势必
不利 于对 犯罪 的打击 。( 3 ) 不是 该 影 响公 正审判” 及未 能“ 补正或 者作 出合 理解释 ” 。 前两个 条件 属 会 扩 大非法 证据 的排 除范 围,
实质 要件 , 后一 个条 件属程 序要 件 。据此 , 只 有一 种情 形属排 除 《 规定 》 重点解 决 的问题 。该 《 规 定》 重点解 决的是 实践 中非法取
制 缸金 ◆法 律 经纬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1 2 ( 上)
排 除非 法证据 面临 的难题 及对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适用所必需的配套制度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效力的认定也不尽相同。
现时,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此规则已有所涉及。
面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热门话题,笔者将对我国建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价值取向及应遵循的原则进行浅析,并得出结论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利大于弊。
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各国立法的要点。
非法证据问题除了包含技术层面的因素,还涉及了法律的本质、价值观等更为抽象的价值层面的因素。
所以在诸多证据规则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引发的争议和分歧也相对较多,而这些冲突都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是我国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主要部分。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从总体上讲也没有成体系的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正是由于这种不足,为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方面的理论研讨和制度设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研究这一课题,对于我国如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所谓“非法证据”,也称非法获得的证据。
现时,我国刑诉法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外延存在多种认识,不同概念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对于非法证据中“非法”的含义应该作何解释,是不合法的证据还是违法取得的证据,认识尚不统一。
一种意见认为,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遵守之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即违法取得的证据。
⑴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证据不应仅限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如《中国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将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
” ⑵还有学者提出了一种范围更为广泛的定义,认为刑事证据是事实上的证据与法律上的证据的统一,是具有证明能力的内容与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形式及收集、提供证据的人员(主体)和程序法律性的统一,证据的法律性应表现在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证据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取证程序都合法。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摘要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较好的保障了遭受非法取证侵害的当事人的利益,却未能平衡原本享有正当利益的当事人的权益,结合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在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域外的合理经验,通过利益衡量和举证责任分配来明确我国民事证据排除的具体应用,以及完善前置程序――当事人证据调查制度,来调和非法手段与正当目的矛盾,更好的实现法律的保障和导向价值。
关键词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利益衡量举证责任证据调查收集作者简介:刘昌欣,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5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38-02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共同实现是法律的最高目标,但往往“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以至于能在追求整体法律程序正义的同时更好的兼顾个人实质正义的实现,是立法和司法机关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了正当目的的实现而非法取证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如何保障和救济双方的利益,便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目的。
我国的民事诉讼非法排除制度,过度保障了对被非法侵害的当事人的利益,但过于绝对和机械,未能充分兼顾另一方本具有正当目的的当事人的利益,有违立法的目的和实体正义的实现。
一、现存司法规定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就是连接待证事实和法律主张的桥梁,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的存在、变更和消灭都需要建立在证据之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则需要承担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败诉风险,因此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至关重要。
证据具有三个属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才有证据资格,然后再由法官心证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
而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一是收集主体的合法;二是表现形式的合法;三是收集程序的合法;四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相反,如果不符合合法性要件就要被排除不予采纳。
2015年最高法的《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而明确规定了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严重侵害或严重违背”这样实质性的判断标准,对照2002年《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困境与出路
察 院刑 事诉 讼规 则 》 二 百 六 十 五 条①零 散 的 概念 第
性规定 ,非法证 据 排除 规定 》 《 无疑 是进 步 的 , 不仅 系 统 规定 了排 除的范 围 , 且 明确 了排 除程序 、 而 举证 责 任等具 体 问题 , 得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使 但我们 也应该 看 到 , 非法 证 据 排 除 规定 》 有 很 多 《 仍 不足 , 需要进 一步 完善 。
观我 国的非法 证据 排 除 范 围 , 只限于 非 法 言词 证 据 和非法 实物证 据 , 不但范 围较 窄 , 还存 在 以下 问题 :
( ) 法言 词证据 范 围不 明确 一 非
《 法证 据排 除规定 》 一条 :采 用刑讯 逼供 等 非 第 “
①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 第四十三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 l 、 “ B 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 的方法收集证 据。《 高人民法院关 ”最 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严禁 以非法 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 属实属于 采用刑讯逼供或 者威 “ 胁、 引诱 、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 , 不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 则》 ”人 第二百六十五条 : “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 引诱 、 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 的犯罪 嫌疑人供述 、 害人陈述 、 被 证人证 言, 不能作 为指控
21 0 1年 1 O月
湛 江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Z ANJ ANG H I NORM AL COLLE GE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反思
法取得的证据资料为证据。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到 ,证据排除规则为 “ 宪法第 四修正案及第
十 四修 正案 的绝 对必要 的一部 分 ” ,以限制权 力 的滥用 。其 实 ,早在 G o u l e d v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一 案
中 ,美 国最 高法 院就将 违法 所得 的证据 予 以排 除 的 权利 ,定 为 “ 宪 法 的权 利 ” 。 由此 可 见 ,美
据禁止制度起步较晚 ,二战之前仅停 留于学术争论阶段 ,战后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 9 5 1 年2
月2 7 日著名 的拒 绝证 言 权案 中 ,首 次尝 试 提 出统一 的基 准 ,率 先采 取 了证据 禁 止 的规则 。 ④ 虽 然
德 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之后的类似判决 中不断重 申这一标杆性判决 ,但事实上 ,联邦最高法院却并
一
、
我国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的制 上的 排除规 则
1 9 1 4年 ,美 国联邦 最高 法 院在 We e k s v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案 中首创 证 据 排 除规 则 ,该 案 的联 邦
警察未持搜查证在被告家中搜索 、扣押证据 ,联邦最高法 院认为 ,警察取得的证据 ,违反联邦宪 法所保障的被告权利 ,不得在联邦法院刑事审判中使用该证据 ,否则等于司法核准并认可违反宪
未将证 据禁 止 拓展 到拒 绝证 言 之 外 的案 例 ,所 以 ,证 据 禁 止制 度 在 德 国发 展 相对 缓 慢 。 “ 直 至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几个焦点性问题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几个焦点性问题摘要: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诉讼活动运行的基础。
证据问题一直是诉讼的关键性问题,也是长期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相对滞后,刑事证据问题的规定过于粗疏和简陋,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缺失必然会造成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诸多问题。
本文也试图去厘清几个焦点性问题,以期达到理愈辩愈明的效果。
把自己一些不太成熟和完善的观点提出来,以求教于方家。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焦点性问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5月30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文简称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的出台给我们解决相关问题带来了良好的契机。
也正是基于此,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给予其高度的肯定和评价。
认为它是”改革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成就”1,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2,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3,是”吹响了新一轮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号角”4等等,可谓溢美赞扬之词不绝于耳。
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举步维艰的当下,对于这两个规定给予如此之高的评价,并不过分。
但同时,在高度评价该规定的同时,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在该规定中也有几个未尽如人意的地方,引发了诸多学者的研究和讨论。
一、该规定的效力等级之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五机关共同发布。
从立法主体看,两高是司法机关,有权发布司法解释;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是行政机关,属于国务院下属部门,仅有权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规章。
这就使得本规定带有了”混合性质”5(发布主体混合,规定内容混合)。
只能在大体上视之为”司法解释”。
而这种奇怪的混合性质的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却并不鲜见,刑事法律规范中比比皆是。
这也可以视为是带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形式。
究其原因,就在于法的贯彻与执行。
执法不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病。
《2024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供述可能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这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理论背景、现状分析、问题剖析、法律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理论背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非法获取的证据不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可能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其是在非法手段、程序下获取的,那么这些供述应当被排除,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非法获取的供述没有被及时排除;另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获取的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问题剖析(一)非法证据的界定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非法获取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存在争议。
例如,对于通过威胁、引诱等手段获取的供述,是否应当被排除?对于通过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其合法性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司法人员取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部分司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供述。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获取的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法律分析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应当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非法手段、程序的种类和情形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保障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防止非法证据 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保障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 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促进社会公 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运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
对于实物证据,一般需要考察收集程 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是否符合法定种类和方式等。
对于言词证据,一般需要考察取证手 段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暴力、威胁、 引诱等情形。
详细描述
在案例四中,警察使用酷刑逼迫被告人招供。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因此法院排除了通过该方式获 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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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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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
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分析
0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违反 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
0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变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在 刑事诉讼中排除那些由于侵犯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
略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之不足
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 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
、
非法言 词证 据 的界定 有所 疏漏
定 : 严禁刑讯逼供和 以威胁 、引诱 、欺骗 以及其 “ 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 民法院 《 ” 关于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事 诉讼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第1 3卷第 4期
2 1 年 8月 01
遵 义师 范学 院学报
J u n l f u y No m a Co l g or a o Z n i r l l e e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Vo . 3 No. 11 , 4 Au 2 1 g.01
略论 《 非法证据排 除规定 》之不足
濮 艳
( 安徽师范大学 政法学 院,安徽 芜湖 2 1 0 ) 400
完 善 刑 事诉 讼 证 据 制 度 , 中央 确 定 的深 化 司 是
第6 条规 定 :严 禁 以非 法 的方 法 收 集 证据 。 经 查 1 “ 凡
法体制改革 的一项重要 内容。2 1年7 日 0 0 月1 施行的
《 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 法证据若干 问题 的规 关 定》 ( 以下简称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则是我 国 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 ”《 刑事司法制度 改革 的重要成果之 一, 是我国刑事诉 讼规则》第 10 、10 4条 6条及2 5 6条也有相似规定 。 讼制度进一步 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但细究 相 比较而言, 新规 中规定 的非法获取证据手段的范 之下, 新规亦有不足之处, 值得商榷。现笔者就 《 非 围要 窄, 由此 在 实 践 中 易 引起 混 乱 。 主要 表 现 法证据排除规定》之有关 问题略作论述 。 有 :. 1 实践中, 对于通过引诱 、欺骗获得 的证据是否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围绕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和适用情形,明确规定了侦查、检察、审判等阶段中应当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排除的义务。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效遏制了执法过程中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执行仍存在一定困难。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立法规定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如对“非法”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2. 执法不严格:部分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而相关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往往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3.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目前,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非法取证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对策1. 完善立法规定:明确界定“非法”的范畴,使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更加明确。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情形和程序。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取证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证据及时予以排除。
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依法取证的能力和意识。
3.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监督。
4. 强化司法保障: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加强司法保障,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引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规则,它贯穿在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弹性要求也不一样,对这种弹性的把握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的合法性。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侦查阶段的侦查措施、手段、审查起诉阶段争议证据的认定、以及审判中的法官自有裁量权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非法证据的使用情况,往往使得同一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的结果发生巨大差异。
只有程序公平才能保证实体公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规范公检法等机关的行为,如何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
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案情回顾(一)案件基本事实一度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
章国锡,原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
他的案子之所以轰动一时,缘于一审法院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程序优先于实体,排除检察院指控的部分证据。
在章国锡案中,鄞州检察院涉嫌非法取证,侦查人员有可能对章国锡采取了刑讯逼供。
法庭上,律师出示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上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
但是对于章国锡被刑讯逼供,鄞州检察院矢口否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庭审中,检方还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拒绝了辩方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
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6月20日,鄞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此将检察机关指控的7万元予以排除,只认定了6000元。
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0当代思潮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证据的概念以及它的特征。
证据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刑事的证据体现出三个基本的特点。
第一个是它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收集到的证据不仅要遵守法律程序,而且要符合法律形式。
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刑事证据的第二个特点是相关性。
相关性指证据必须和案件的事实情况有客观联系,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事实或者信息,不能作为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证据。
客观性是它的第三个特点。
客观性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的,它不应该受他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说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它可以被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地说,它指由不合法的主体提供和搜集到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的的概念说的是得到的证据是用合法的手段获取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手段得到的证据进行排除的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按照原则来说,法院是不接受不合法性质的证据的,因为它没有合法的证据具备的证据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要排除非法口头上证据,也要排除不合法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定罪影响甚微。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质和过程。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即使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一些情况下是受物质的影响。
如果排除非法证据起着关键作用的信念,法官会问原告采取其他证据补充,以便进一步提高控方的证据链。
即使排除非法证据,它不会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的被告。
因此,应用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非常小。
非法证据排除有难度。
非法证据的排除困难与人们的司法观念滞后有关。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普通人的观念仍然倾向于追求实体正义,对非法证据的容忍带有功利色彩。
从社会大众对涉黑案件和冤假错案的完全不同的态度可以看出,在以前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酷刑,但普通人却能容忍这种程序上的缺陷。
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提高律师的辩护能力
加强律师培训, 提高其专业素 养和辩护技能
建立律师辩护 质量评估机制, 激励优秀律师
脱颖而出
完善律师辩护 制度,保障律 师充分行使辩
护权
提高律师的职 业道德水平, 增强其责任心
和使命感
05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 排除制度的发展趋 势
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标准
建立完善的证据审查机制
建立独立的证 据审查机构, 负责审查证据 的合法性和真
实性。
制定严格的证 据收集和审查 标准,规范证 据的收集、保 全和审查程序。
建立证据审查 听证制度,保 障当事人充分 参与证据审查 过程,并对审 查结果提出异 议或上诉的权
利。
加强证据审查 人员的培训和 管理,提高审 查人员的专业 素质和职业道
03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 排除制度的现状及 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
立法现状: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尚未完善,缺乏具体操作规则 司法实践现状:法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存在分歧,缺乏统一标准 当事人举证困难:由于证据规则不完善,当事人难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 制度运行效果不理想:由于多种原因,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效果不彰
06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 排除制度对司法实 践的影响
对法官审判的影响
添加标题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法官审判的公正性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官更加审慎地判断证据的 合法性和真实性。
添加标题
该制度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 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制度,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 合法性。
添加标题
对整个司法体系的影响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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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实践中到的问题
作者:孙颖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2期
摘要当前,我国已建立了初步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
但由于办案人员执法理念不高、举证困难、办案人员压力过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不统一、办案期限紧张等实际原因,在落实中难免粗糙。
本文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以期更好地落实好此项制度。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执法理念刑事司法程序正义
作者简介:孙颖,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025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有待提升
在实践办案中,很多执法人员仍旧过于重视实体正义,认为只要能破案,能办铁案就行,往往忽视程序的公正,这种传统理念在公、检、法机关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随着近年来法治理念教育的不断深入,执法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升,但是还有部分执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抵触,尤其是基层办案人员,对这个贯穿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程序性规则抱有怀疑态度。
(二)控辩双方的举证均存在难度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要辩方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和情况,但是在羁押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与外界失去联系,处于举证不能的情形,最终也难以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
对于控方而言,因为举证责任的标准比辩方要高,所以对于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更强,可实际中,侦查人员无法对每一份口供、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都做到录音录像,而且这种取证行为也很难有旁人在场,所以侦查人员也难以用证据证明自身取证行为的合法性。
实践中公诉人员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无外乎羁押场所的体检证明和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有的案件附有录音录像资料,其他的证据也很难举出了,但这些证据往往证明力较弱,给法官认证带来很大困难。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办案人员带来不小的压力。
首先是对侦查人员,一是工作量增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进一步完善办案方式方法,不能投机取巧,不能非规范化执法,所以同样的案件必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侦查取证;二是一旦证据被认定非法所得而排除,将会面临本单位内部的一些追责压力;三是面临犯罪嫌疑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往往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产生了“不用白不用”该规则的想法,不配合侦查取证甚
至恶意挑衅,给侦查工作带来难度。
其次是对公诉人员,最大压力就是证据审查,由于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尚不具体明确,认定和排除非常困难,而且一旦排除非法证据,可能会影响与公安机关的“同盟关系”,如果不排除而移送起诉,又承担证据被排除的一系列后果,比如撤回起诉,或无罪判决。
最后对审判人员来说,一方面是准确判案的压力,在审判中准确的认定非法证据并排除,可以说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有很高要求,有些法官担心不能够胜任;另一方面如果排除该证据,极有可能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产生隔阂,不利于工作,还有就是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排除是少数的,排除也冲击着社会公众的传统观念。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难以统一
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难以把握,比如“殴打”,肢体冲突到什么程度算是殴打?比如“以较长时间冻、饿等”,多长时间可以称为较长时间?“合理怀疑”,合不合理怎么权衡等等,这些无疑都必须依靠法官的内心正义来评判,但是法官的认识水平和把握尺寸都存在差异,导致结果有时会大相径庭,同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失去法律权威性。
(五)办案期限较为紧张
刑事案件的侦办各环节都有严格办案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都要经过不同程度的审批,程序严格且复杂。
无论刑事案件哪个环节涉及到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都不可避免的遭遇到办案期限紧张的问题,规范化和效率之间本就是一种矛盾的关系,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环节遇到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必然会占用相当的期限,从而大大影响办案效率。
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法律规定
目前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国已具有初步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尚需完善。
1.进一步合理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
当前非法证据规则的范围还较为狭隘,绝大多数是关于非法言词证据,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规定显得有些空泛。
对鉴定意见规定拒不出庭接受质证的,予以排除,对勘验、检查笔录规定可以通过补正使其手续完备、合法,但是对于视听资料尚未做规定,这些都需要法律给予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2.进一步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就好比指挥排除言词证据的左右手,法律较宽泛的规定很容易使一些证据打擦边球,使得法官在裁量上不敢认定、不敢排除,很容易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应当在解释非法言词证据内涵的基础上对其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
3.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程序。
(1)申请排除的标准问题。
法律对申请排除规定了初步举证责任,但具体到什么程度,没有提及,也很难提及。
笔者认为应降低申请程序的
启动标准。
2009年江苏盐城中院实施的非法证据排除试点项目中,三个试点基层法院和其他基层法院六个月间共审结案件1906件,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仅有40件,其中三个试点基层法院占32件,律师参与的案件数为737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2件,全部来自三个试点基层法院,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率为2.1%。
可见申请排除的比例很低,如果申请标准从严掌握的话,相信更加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
(2)申请期限问题。
在法庭审理阶段,只要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方都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这样的规定虽然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申请权,但是却容易使法庭程序变得混乱,使法庭辩论程序转化为附条件的法庭调查程序,庭审集中性难以保障。
因此在笔者看来,提出申请最迟应在法庭辩论前。
一是符合庭审程序需要,二是所有证据都已经出示完,被告方完全有能力提出申请了,没有必要再往后拖延。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
1.严格规范讯问行为。
这将是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方法。
执行严格的收押人员身体检查制度;讯问开始前,讯问人员要规范讯问行为,依法依规讯问,规范讯问时间、地点,有条件的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既可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违法,也可以防止被告人当庭翻供,对被讯问人的权利义务告知,禁止变相延长讯问时间,确保讯问行为的合法性。
2.保障律师权利。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但未明确规定在侦查讯问时是否允许律师在场。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为了侦查需要进行羁押或者逮捕,一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比较弱,二是缺少固定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主要是刑讯逼供的证据能力,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信息完全不对称。
因此,即便是要求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只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也是存在很多困难,而且当前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所有案件讯问都要同步录音、录像,所以可以赋予律师在场帮助权来解决这一难题,这也是英美国家法律早已规定的。
鉴于我国目前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可以先采行间接在场的方式,即律师通过“看得见,听不见”的方式监督,见证侦查部门讯问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循序渐进的发展到律师直接在场、咨询帮助。
同时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逐步设立公共辩护人制度,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制度上的支撑。
3.严肃执行惩戒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性的规定没有,所以就要求公、检、法各机关立足本身职能,加强监督,侦查机关要加强自身监督,自觉主动杜绝非法取证行为,检察机关和法院要对非法证据依法排除,检察机关本身又是监督机关,要对非法取证行为及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进行监督。
司法机关要建立内部的惩戒制度,与考核、评职挂钩,从源头抓起,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提升侦查工作水平
1.要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能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备的法律政策也要执法人员去执行,侦查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侦查工作的质量。
首先是执法理念要提升,加强对“程序正
义”、“规范化执法”理念的教育,增强依法办案意识。
其次要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普及,结合当前承办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查摆,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侦查的实战能力。
2.要加强侦查工作硬件条件。
要加强侦查工作的硬件设施,加强物证技术发展。
正是因为物证等相关技术的落后,侦查人员迫于办案压力,往往不得不在口供上下功夫,这就为刑讯逼供的滋生提供了条件,因此,应该要提高侦查能力,改善侦查硬件设施,完善物证技术,侦办案件如果出现了多途径突破的可能,那么对口供的依赖就会有所缓解,而且,强有力的物证等证据更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更能成为定案的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