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对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的弥补亏损明细表【最新版】
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的弥补亏损明细表
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很多财务人员会注意到《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较以前年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么,总体变化有哪些?在填报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该如何运用?且听小编道来~
01
一、《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总体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相关规定:
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所以在新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
“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02
二、《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应注意的8个事项
如下表所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中《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相关规定,在报表填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事项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原则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模拟题2020年(26)_真题-无答案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模拟题2020年(26)
(总分140,考试时间150分钟)
单项选择题
1. 1.某英国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2018年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不含增值税,下同)500万元,在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英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元;英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元,在英国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70万元。另一家美国企业在中国无任何分支机构,但2018年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50万元,来源于美国的所得60万元。2018年度上述两个企业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 )万元。
A. 500
B. 580
C. 830
D. 780
2. 2.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8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同时取得境内乙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50万元。已知A公司直接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持有乙公司股票15个月,另外A公司持有的甲、乙公司股票均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境内丙公司支付的设备转让收入80万元,该项财产原值80万元,已计提折旧20万元。2018年度该境外A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 15
B. 14
C. 18
D. 36
3. 3.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其与关联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定价存在问题。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后的金额进行定价的方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这一转让定价管理方法称为(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7个案例
目录:
信息表和主表填报注意事项
1.《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录:
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6.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信息
01、所得税汇缴基础认知,一图掌握
02、汇算表格大分类4大板块
除了信息表和主表,其余的部分可以拆分为三大板块来看,更直观。
03、信息表和主表填报注意事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填报内容包括3部分:
(1)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
据实填写即可,其中: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根据全年季度平均值填写,保留小数点后2位;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比如:“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如果是创业投资企业就勾选“是”,如果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就需要把企业类型代码填上。
其他的也是同样,企业据实填报即可,就不一一说明了。
政策性搬迁弥补亏损会计处理
政策性搬迁弥补亏损会计处理
一、什么是税法上的亏损?
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亏损是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在填写申报表时,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先弥补”的原则填写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亏损结转年限是多久?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
(仅针对所属期2023年度的亏损)
8年
电影行业企业。
(仅针对所属期2023年度的亏损)
8年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10年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0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三、什么情况下亏损年度可以减除?
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该政策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2019年减税新政
税收新政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2019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在2018年100万的标准上,2019年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政策实施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而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行20%的优惠税率。要想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必须是小型微利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首要条件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然后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大指标数值的限制。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确了限制类产业和淘汰类产业,可以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参考。
首先,企业想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已经明确,300万元以内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具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5%。
第二种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10%。
其次,企业还需要满足从业人数的要求,即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最后,企业仍需要满足资产总额限制条件,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年补亏企业所得税案例
5年补亏企业所得税案例
五年补亏企业所得税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业企业,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行业环境变
化等原因,导致企业连续五年出现亏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五年的补亏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以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下面将以某公司为例,介绍其五年补亏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案例。
首先,某公司在2016年至2020年连续五年出现亏损,累计亏损金额达到1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连续五年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可以将亏损金额在未来年度利润中进行抵扣,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因此,某公司可以将这1000万元的亏损金额在未来年度的利润中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实
际缴纳额。
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将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0年。对于某公司来说,如果在未来五年内仍然无法实现盈利,可以选择将亏损
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以便更充分地利用亏损金额进行抵扣,减少企业所得税的
负担。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灵活的财务策略,可以有效缓解亏损带来的税负压力。
此外,某公司还可以通过合理的资产处置和财务重组等方式,尽量减少亏损带
来的税负压力。例如,通过资产处置获得一定的收益,或者通过财务重组实现成本的降低,从而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少所得税的实际缴纳额。这需要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合理的财务规划和经营决策,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亏损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总的来说,对于连续五年出现亏损的企业来说,合理处理补亏企业所得税是非
常重要的。企业可以通过将亏损金额在未来年度利润中进行抵扣、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合理的资产处置和财务重组等方式,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提升企业的盈利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
2020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结
一所得税延缓缴纳
▶政策依据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政策要点
1.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2.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均可以享受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3.预缴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申报填列
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内预缴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设备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六个案例解析高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
六个案例解析高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
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本文通过六个案例来读懂这一政策(以下案例均改编自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例1: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请问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几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因此该企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例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请问具备中小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年?
根据45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因此该企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例3:某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请问2013年-2015年亏损如何弥补?
解:按照财税〔2018〕76号和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年限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年限是多少?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亏损以后,能够在几个年度内得到弥补呢?
一、五年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八年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
相关要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政策依据: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第15讲_企业所得税法(1)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习题精析课程目录
一、本章命题常规
二、本章新增易考知识点
三、本章重要考点示例
四、跨章节知识点组合
一、本章命题常规
本税种的关联面广,与会计核算和其他税种计算关系密切,自身综合性强,政策难度大,既可能单独出题,也可能与会计处理的判别与调整、与其他税种、征管法混合出题。
近三年本章平均分值大约为19分,2018年本章分值达到20.5分。
二、本章新增易考知识点
1.调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新增“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A企业2018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80万元,当年A企业委托境外B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且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A企业支付B 企业委托研发费用100万元。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境内研发费用在扣除18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90万元
B.境内研发费用在扣除18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35万元
C.境外研发费用在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60万元
D.境外研发费用在扣除8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60万元
【答案】BC
【解析】境内研发费用据实扣除180万元基础上,加计扣除180×75%=135(万元)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计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用基数标准和基数限度比大小,择其小者确定加计扣除金额:
基数标准为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100×80%=80(万元);基数限度为境内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120万元),所以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80×75%=60(万元)。
经济法基础预习班讲义:(2021)11 05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二)
【专题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二)
1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核心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2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3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
(六)亏损的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2018年度取得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数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9年)
A.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20万元
B.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36万元
C.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600万元
D.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200万元
2019年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附答案)
2019年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
附答案
一、单选题
1.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费,该幅度为(D )。
A.30%
B.40%
C.45%
D.50%
2.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分别调整为( A)。
A.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B.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
C.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D.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C)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9 % ,9%
B.8 % ,9%
C.9% ,10%
科技企业的十大税收优惠
(七)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 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政策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 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 高至100%。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弥补亏损10年
例:
A公司2017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8年当年境内所得额200万元。2013-2017年的税务盈亏金额如下:
年度盈亏损额(万元)
2013年 -500(2016年弥补100万元,可弥
补年限至2013年)
2014年 -50
2015年 -30
2016年 100
2017年 -50
2018年 200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例:
A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因此,2013发生的亏损可以依次用2014年至2023年所得弥补,依次类推,2014年发生的亏损可以依次用2015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假设A企业2019年不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到2024年还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2019年发生的亏损只能弥补5年,到2024年。
2024年就出现了“同时到期的亏损”:2014年发生的亏损因可以弥补10年到2024年到期,2019年发生的亏损因只可以弥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报表变化、填报注意事项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报表变化、填报注意事项张亚风 2019-05-25 21:04:34
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很多财务⼈员会注意到《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较以
前年度发⽣了很⼤的变化,那么,总体变化有哪些?在填报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先到期
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的先弥补”的原则该如何运⽤?且听⼩编道来~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总体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
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相关规定:
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
〔2018〕76号)等⽂件将⾼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10年的规
定,所以在新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前⼗年度”⾏次,满⾜⾼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企业的
填报需要;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
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境内所得弥补”和“⽤本年度
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境外所得弥补”2列。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应注意的8个事项
如下表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中
亏损弥补规定
二、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 的亏损
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规定, 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的企业包括:1.按公 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 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其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60 号)规定,企业 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 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进行清算处理时, 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政策性搬迁的所得可以弥补企业 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 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第二十一 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 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 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 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 应连续计算。”因此,政策性搬迁的所得可 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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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进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助力创新创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等。这些减税举措,降低了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调动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延长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为了确保上述优惠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征管操作事项进行明确,以利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执行和纳税人正确理解享受。
一、资格年度之前5年的判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明确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相关资格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会发生变化,《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通知》所称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为准确理解《通知》规定的“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对《通知》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即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1:一家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例2: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二、资格确定方法
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明确具备资格年度确定方法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高新技术企业经过认定后,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评价后,赋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为此,《公告》分别明确了二者具备资格年度的确定方法。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确定方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了发证时间和有效期,为保证企业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年度。举例说明如下:
例3: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2.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年度确定方法。科技型中小企业仅有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且需在每年3月底前进行评价。为此,《公告》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年度。举例说明如下:
例4: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三、重组亏损处理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明确企业重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为此,《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