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70号建议的答复-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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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0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83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0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83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07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0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83号林燚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细化补贴对象、条件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等文件,是现阶段政策实施的主要依据。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考虑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主体在地方,补贴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各省在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购机主体类型和主管部门管理能力等自主确定。

资金分配上,在综合考虑农作物播种面积等客观因素以及需求的基础上,将资金执行进度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对执行进度快的地区予以倾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指导各省加强补贴对象条件和资金分配机制研究,既充分考虑各地实际,又能兼顾全国范围内相对统一,进一步提升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关于同步跟进管理服务我部高度重视农机化和信息化融合,注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机化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目前,我部已指导各省建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可用于补贴申请办理、补贴参考进度调度等。

在机具作业管理、核查年检、监理服务平台、信息查询等方面,各省也初步建立了管理服务平台。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50号(农林水利类188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50号(农林水利类188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50号(农
林水利类188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6]90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8.23
【实施日期】201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50号(农林水利类188号)提案答复
的函
(农办案[2016]90号)
程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三产融合力度加快我国农业品牌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品牌建设作为参与全球农业竞争的国家战略,已成为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农业“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品牌化发展的精神,把品牌建设作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品牌化
营销的发展理念,多措并举,挖掘农业品牌的文化价值,加快培育特色突出、类型多样、核心竞争力强的农业品牌。

一、关于打造多元化农产品推介主题。

培育农业品牌需要进行有效推介,拓宽销售渠道,提升品牌的市场竞争力。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简称“农交会”)是农业部唯一主办的大型农业行业盛会,已成功举办十三届,在推动农业品牌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农交会加快品牌化发展,从参展企业和产品把关、重大品牌活动组织、完善参展产品评选等方面发挥农交会品牌宣传推介平台作。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3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363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3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363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34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3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抚州绿色有机农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和质检总局,现答复如下。

江西省立足优势农业生态资源特色,积极推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截至今年5月底,江西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达到231家,产品585个,已建成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43个,基地总面积838.6万亩,基地产量550万吨,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数和面积居全国前列。

全省有机产品证书516张,农业系统有机食品企业38家,产品167个,已建成有机农业示范基地1个,面积3.8万亩,产量超过1000吨。

如您所言,我国品牌农产品的发展目前还面临着总量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认证市场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农业品牌化发展的推进速度。

为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发展全国绿色有机农业,积极支持部分省有机农产品发展,促进抚州地区农业转方式、调结构,我部拟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积极支持抚州市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发展。

今年上半年,我部相继印发了《全国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思路和重点内容,为各地今后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创建、主体扶持、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品牌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政策支持。

抚州地区地处江西省中东部,具有得天独厚的农业生态资源优势,对于推动全省实施“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品牌发展战略,实现“十三五”末期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目标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3772号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3772号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
3772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加函[2016]1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3772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农办加函〔2016〕12号)
民政部办公厅:
现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3772号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问题,农业部高度重视,近几年通过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推动问题解决。

农业部启动实施推进农民创业创新行动计划,联合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实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开发农业农村资源返乡创业行动计划,会同教育部、团中央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联合扶贫办等11部门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联合商务部等19部门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普通中高等学校
1 / 1。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9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361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9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361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94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9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361号张作哈等14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近年来,农业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深入开展。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业部在总结借鉴已有追溯管理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研究编制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工作方案》,制定并印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与此同时正在抓紧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签署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拟构建贯穿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已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分类实施的原则,发布了婴幼儿配方奶粉、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指导意见,逐步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部门间协作,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把追溯管理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范围,重点从主体管理、市场准入、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环节为追溯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修改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严格规范执行。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1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1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1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农办议〔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1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45号曾存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新疆新建热风烘干房和冷藏库建设资金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为解决我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简陋、方法原始、产后损失严重等问题,农业部和财政部于2012年开始共同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烘干房、冷藏库等初加工设施,取得了“错季销售、减损提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等多方面效果,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十分显著。

自2012年补助政策启动实施,农业部和财政部充分考虑了新疆地区的农业生产实际,在此项政策不是普惠的情况下,将新疆自治区纳入了试点省区,资金规模逐年增加。

2012–-2016年的年度资金规模分别为30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6500万元、1亿元,累计投入达2.7亿元。

其中,2016年新疆自治区资金规模占补助政策资金总额的11%,充分体现了中央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产地初加工的高度重视。

补助政策实施五年来,共支持新疆82个县的3300个农户、370个合作社新建马铃薯贮藏窖150座、果蔬冷藏库4288座、果蔬烘干房8730座,新增果蔬贮藏能力25.6万吨,果蔬烘干能力155万吨。

特别是近两年,新疆以实施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为切入点,整合农机购置补贴、扶贫、林业等资金近5亿元,支持南疆地区建设近7000多座杏烘干房和冷藏库,不仅提高了南疆杏烘干、贮藏技术水平,对推动南疆杏产业发展,促进南疆地区农民就业增收和社会稳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当地群众的广泛欢迎和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8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52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8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52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84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8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52号您提出的关于改革我国畜牧业国家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制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两不变”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一系列动物防疫支持政策,有效保障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以相对较低的经济成本取得了较好的防控成效。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加强部门协调,继续指导各地做好强制免疫等各项防控工作。

二、关于“两转变”近年来,农业部、财政部在山东、海南等省份开展了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的试点,取得了较好效果。

农财两部认真总结近年来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实施和试点工作情况,研究提出了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方案,拟于2017年实施。

一是根据当前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调整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

二是调整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统一强制免疫病种疫苗补助比例,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

强化养殖经营者防疫工作主体责任,转变兽医公共卫生服务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自主采购、财政直补。

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政府购买防疫服务形式。

三是完善强制扑杀政策,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当前,根据养殖成本和畜禽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当提高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

感谢您对兽医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农业部2016年7月8日——结束——。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23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348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23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348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23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23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348号郭建仁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再造坝上草原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坝上草原是京津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大力推进坝上草原治理和保护,促进草原植被恢复,有利于守护好京津生态大门,打造绿草蓝天、碧水青山、空气清新的良好环境。

新世纪以来,国家从工程政策、基本草原划定、草原防灾减灾等方面着力,恢复和改善坝上草原生态环境。

一是实施京津风沙源草原治理工程。

工程以坝上草原为重点投入区,2000—2015年共在张承两市安排中央资金17.8亿元,围栏封育1010.7万亩草原,建设基本草场227.4万亩,飞播牧草83.1万亩,并配套为农牧民建设牲畜棚圈、青贮窖和贮草棚等基础设施。

今年,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张承两市京津风沙源草原治理工程支持力度,资金量比2015年增加1400万元。

二是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012年,坝上地区的6个国家牧区半牧区县被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13.9亿元,对1571.8万亩草原实行禁牧封育,每年开展人工种草72万亩,改善34.6万户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并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原畜牧业转型发展。

随着草原补奖政策的深入实施,坝上草原生态向好发展。

据监测,2015年,坝上草原植被盖度42%,亩产鲜草量201公斤,分别较2011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和9.8%。

今年,国家在河北等省区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将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分别从每年每亩6元和1.5元提高到每年每亩7.5元和2.5元,并在河北等5个半牧区省份实施“一揽子”政策和绩效评价奖励,补奖资金可统筹用于国家牧区半牧区县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也可延续第一轮政策的好做法。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2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06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2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06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27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2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06号周森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技术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利用生物有机肥料进行农产品生产”近年来,各级农牧部门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绿色发展”理念和“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精神,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建成了一批无害化处理场并有效运行,实现了部分处理产物的肥料化利用。

2013年,我部发布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一步推广、规范相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

目前,化制法产物肉骨残渣、发酵法处理产物和水解法处理产生的液体氨基酸等均可作为有机肥原料,但产物的有效利用和推广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开展调研,更好地解决病死畜禽处理产物的肥料化利用问题,加快推广新型、高效、环保的生物有机肥料应用。

同时,结合推进“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积极引导农民改进施肥方式,推广新型肥料,实施有机肥替代,减少面源污染,促进种植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关于“构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链”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农业部以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为首要任务,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一是构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带动体系。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79号(农业水利类168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79号(农业水利类168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79号(农业水利类168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6]3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8.22【实施日期】2016.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79号(农业水利类168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6〕32号)一、国家对新疆现代畜牧业建设的支持情况长期以来,我部高度重视新疆畜牧业发展,积极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加大中央财政资金和项目扶持,“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81.2亿元,重点支持新疆进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良种工程建设,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和畜牧良种补贴等政策,支持游牧民定居工程和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共同推动新疆现代畜牧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二、下一步支持新疆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打算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部署,围绕加快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我部立足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继续加大对新疆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指导新疆农牧部门做好现代畜牧业建设工作,确保抓出成效,切实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规划指导。

我部于2016年7月6日印发《全国草食畜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未来一个时期,草食畜牧业发展要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优化发展传统农区和农牧交错区,适度发展北方牧区,抓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饲草料生产基础、质量安全监管与疫病防控和新型业态健康发展等五大重点任务。

新疆草食畜牧业在整体区域布局中,。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40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81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40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81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40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40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81号杨琴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对新疆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给予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支持绿色有机农产品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特色产业,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

中央财政对农业特色产业高度重视,并给予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

2008年起,中央财政安排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支持地方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采取“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自主选项”的管理模式,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由地方自主选择扶持的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

2012年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包括新疆在内的部分省份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试点,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重点用于农产品优势产区的优势农产品的储藏、保鲜和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的补助。

对于您提出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力度的问题,可由当地在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二、关于税收优惠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在税收政策方面一直对农业生产活动实行优惠政策扶持。

在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

在部分行业开展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特点扩大试点范围。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在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51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51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51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51号建议的答复郑玉红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动物检疫制度动物检疫制度是《动物防疫法》确立的兽医卫生管理基本制度之一,主要包括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两方面内容。

关于产地检疫制度。

我部历来高度重视跨省流通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强化跨省流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力度。

对于省内流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措施的调整,我部正在开展专题调研,您提出的“执业兽医出具健康证书制度”是正在研究的方向之一。

但由于我国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地区短期内很难有数量充足、素质合格的执业兽医或兽医服务主体参与、支撑产地检疫工作,当前还不具备实施“执业兽医出具健康证书制度”的条件。

关于屠宰检疫制度。

目前屠宰环节有屠宰检疫、卫生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三项制度。

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疫分设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责任。

目前,我部正在积极推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拟改革屠宰检验检疫制度。

一是在继续实行屠宰检疫制度的基础上,将技术性操作要求交由屠宰厂(场)负责。

调整屠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内容和检疫方式,进一步强化官方兽医屠宰检疫的监督职能。

二是整合屠宰环节的卫生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实行兽医卫生检验制度,检验的内容包括屠宰环节涉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生物性、化学性风险物质和肉品品质指标,以强化屠宰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73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80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73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80号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73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73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80号于会怀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推广实施农作物秸秆还田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秸秆综合利用,近年来中央财政陆续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主要有:一是将秸秆粉碎还田机、搂草机、压捆机等秸秆处理机构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补贴资金3.59亿元、补贴机具8.35万台,2015年对秸秆还田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当年全国机械化秸秆还田面积约6.5亿亩。

二是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推广秸秆还田等技术。

2014-2015年累计安排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资金16亿元,在全国重点推广保护性耕作、秸秆腐熟还田等技术,有力地改良了土壤结构、促进了粮食稳产高产。

三是在部分省份开展秸秆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

四是支持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

为推动地方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9号),安排专项资金在辽宁等10个省份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力争试点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在上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直接还田和过腹还田水平大幅提升。

同时明确试点工作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多元利用、农业优先,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以农用为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不断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35号(农业水利类179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35号(农业水利类179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35号(农
业水利类179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6]16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9.20
【实施日期】2016.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35号(农业水利类179号)提案答复
的函
(农办案〔2016〕166号 2016年09月20日)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品种审定制度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品种审定始于上世纪60年代,2000年《种子法》确立了国家和省两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品种审定制度是我国品种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种子法》实施以来,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两万多个,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和种业的发展,审定制度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为此,全国人大2015年11月4日通过新修订的《种子法》对品种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减少了审定作物种类,开通了企业绿色通道,简化了引种程序,明确了主体责任,
并逐步实现由品种审定向品种登记过渡。

一、对品种审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新修订《种子法》及配套修订的《。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057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057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057号建议的答复【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7.26【实施日期】2016.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057号建议的答复你们提出的关于防止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减少抗生素类兽药使用的建议收悉。

经商环境保护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抗生素等兽用抗菌药在防治动物疫病、提高养殖效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出现的抗生素残留、细菌耐药性等问题,暴露出抗生素不规范使用会带来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对此,农业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存在风险隐患品种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研究禁止使用存在风险隐患抗菌药品种的具体推进措施,切实规范兽用抗菌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一、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管针对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

一是严格实施兽用抗菌药注册审批管理。

所有上市的兽药均通过严格的注册审查,要求在进行新兽药注册申请及首次向中国出口兽药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近年来,我部批准的兽用抗菌药,绝大部分属动物专用品种,并科学规定了用法用量、休药期和残留限量。

二是规范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自2011年开始,连续六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每年实施的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都将兽用抗菌药物、抗生素药物饲料添加剂作为重点监测品种。

三是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出台了《。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70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70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70号建议的答复【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议[2016]355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9.29【实施日期】2016.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70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355号)王守彬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舌尖上安全”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队伍建设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在监管体系方面,目前全国所有省级农口厅局、88%的地市、75%的县、97%的乡镇建立了监管机构,落实专兼职监管人员11.7万人。

在执法机构方面,已有30个省、271个地市和2322个县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在岗综合执法人员2.8万人,县级覆盖率达到99%,从源头上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

在检测体系方面,近年实施了两期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划,共投资129亿元,目前全国共有部、省、市、县四级农业质检机构3332个(部级264个、省级198个、地市级534个、县级2405个),有检测人员3.5万人、实验室面积207万平方米、仪器设备20,3万台(套),每年承担政府委托检测样品量1260万个,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层次完整、职责明确、运行顺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监管能力弱的问题还很突出,特别是在县乡基层,缺条件、缺手段的问题比较普遍,与工作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了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下一步,我部将从以下三方。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841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841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841号建议的答复【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议[2016]27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8.15【实施日期】201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841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272号)曹勇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根据土地状况为农民种植提供科学指导多年来,我部积极推进耕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工作,2002-2012年,已组织完成全国所有农业县(场)(2498个)的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共采集土壤样品370多万个,分析化验3000多万项次,绘制各类专题图件2万余幅,获得了详尽的耕地质量基础数据资料。

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省级和区域耕地质量汇总评价工作,2014年首次以农业部公报形式对外发布了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

此外,2005年,国家启动实施了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92亿元,支持地方开展采土化验、田间试验、配方肥推广应用等工作。

通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和开展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摸清了我国耕地质量家底。

2013年,我部发布《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科学施肥区域大配方与施肥建议》。

另外,每年还组织测土配方施肥专家指导组编发春季、秋季主要农作物科学施肥技术指导意见,为农民种植提供有效的科学施肥指导。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和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工作,建立健全国家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构建信息广泛、功能齐全、资源共享的耕地质量大数据平台。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方发布制度,。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37号建议答复摘要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37号建议答复摘要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37号建议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37号建议答复摘要一、近年来,我部利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了退牧还草、退耕还林还草、已垦草原综合治理等项目。

2015年,我部依托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启动了草牧业发展试验试点工作,宁夏农垦集团贺兰山奶业有限公司已被确定为37个实验试点区之一。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与有关部委沟通协调,力争进一步增加发展草牧业的相关投资,加大支持牧区省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等项目建设力度,并尽可能向宁夏予以倾斜,支持宁夏做好“国家级生态草牧业试验示范区”的各项建设工作。

二、目前已经颁布的规划有《全国牛羊肉生产发展规划(2013-2020年)》、《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规划(2016-2020年)》,均将宁夏涵盖在内。

我部已于2016年7月6日印发《全国草食畜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其中涉及包括宁夏在内的北方牧区草食畜牧业与饲草产业布局安排。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相关部委,加大对草牧业试验示范区的规划研究,并就生态草牧业的发展应用与中国农科院积极沟通,争取启动相关重大科技攻关课题。

三、我部与国土资源部支持宁夏生态草牧业试验示范区建设,支持宁夏自治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对于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同时,支持宁夏自治区简化建设用地审批要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农业部2016年7月13日。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90号建议的答复-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90号建议的答复-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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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9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敦煌在一带一路战略中“丝路中枢”作用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在部分地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我国农业发展突出矛盾和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变化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既有利于耕地休养生息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又有利于平衡粮食供求矛盾、稳定农民收入、减轻财政压力。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今年6月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粮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未来3-5年,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等地推广轮作500万亩,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推广休耕116万亩。

其中,在甘肃省的生态严重退化地区,选择干旱缺水、土壤沙化、盐渍化严重的一季作物区开展休耕试点,试点面积2万亩,减少农事活动,改种防风固沙、涵养水分、保护耕作层的植物,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为确保轮作休耕试点不影响农民收入,对承担试点任务农户的原有种植作物收益和土地管护投入给予必要补助。

中央财政将补助资金分配到省,由省里按照试点任务统筹安排,因地制宜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或折粮实物补助的方式,落实到县乡,兑现到农户。

其中,甘肃省一季作物区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800元。

敦煌市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间的矛盾突出,在符合《通知》要求的前提下,可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里根据试点任务统筹安排。

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监督试点进展,强化指导服务,搞好宣传引导,认真总结经验,确保耕地轮作休耕取得实效。

同时,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国家财力和粮食供求状况,适时研究扩大试点规模。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9号(农业水利类314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9号(农业水利类314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9号(农
业水利类314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6]11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9号(农业水利类314号)提案答复
的函
(农办案[2016]11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广节水冬小麦品种和节水栽培技术替代压减冬小麦播种面积实施地下水压采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广节水稳产优质冬小麦品种和灌溉措施,取代压减冬小麦面积
我国是世界上淡水资源严重紧缺的国家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

农业部高度重视旱作节水农业发展,牢固树立节水增效的理念,综合运用农艺、工程、生物等节水措施,推动节水农业快速发展。

在河北地下水超采区,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手抓季节性休耕,对深层地下水超采严重、又无地表水替代、
不适宜小麦种植的地方,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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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70号建议的答复
王守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舌尖上安全”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队伍建设
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在监管体系方面,目前全国所有省级农口厅局、88%的地市、75%的县、97%的乡镇建立了监管机构,落实专兼职监管人员11.7万人。

在执法机构方面,已有30个省、271个地市和2322个县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在岗综合执法人员2.8万人,县级覆盖率达到99%,从源头上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

在检测体系方面,近年实施了两期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划,共投资129亿元,目前全国共有部、省、市、县四级农业质检机构3332个(部级264个、省级198个、地市级534个、县级2405个),有检测人员3.5万人、实验室面积207万平方米、仪器设备20,3万台(套),每年承担政府委托检测样品量1260万个,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层次完整、职责明确、运行顺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监管能力弱的问题还很突出,特别是在县乡基层,缺条件、缺手段的问题比较普遍,与工作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了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下一步,我部将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补齐地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充实人员队伍,通过“特岗计划”为乡镇监管站补充一批专业人才,确保“有机构履职、有人员负责、有能力干事”。

二是推进农业综合执法。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基层农业综合执法的重中之重,加强岗位练兵,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

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职业资格考核,提高基层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严厉处罚不合格农产品生产企业。

三是强化条件建设。

编制《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筹划启动“十三五”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和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基建、财政资金支持,强化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设施装备,整体提升基层监管能力。

二、关于加大资金投入
在财政资金上,近年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通过农业部部门预算安排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提升工作,主要用于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

在基本建设上,两期《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共安排投资129亿元,其中中央投资92.23亿元,软硬件条件明显改善,实验室面积比2010年增加83.9%,仪器装备与国家先进检测方法和标准接轨,检测速度迅速提升,检测灵敏度大幅提高,检测结果的误判率显著降低。

您提出的当前一些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落后、老化、亟待更新升级的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状况。

我们将积极争取中央投资加以解决,同时也建议有关单位积极争取地方建设投资共同解决,保障检测机构有效运行。

三、关于强化市场准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机制
我们正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和市场准出制度。

在准出制度建设上,我部的总体思路是:借鉴工业产品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与市场准入相衔接的合格证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

近年来,我部一直在积极探索,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课题组开展专题研究,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出具合格证的四种方式,即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

今年7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河北、黑龙江等6个省份先行开展试点,进一步健全完善这一制度设计。

在准入制度建设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今年1月发布了《食用农产
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食品药品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市场准入与合格证制度的衔接机制,确保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我部将根据各省试点情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完成后正式施行。

感谢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向我们提出宝贵建议。

农业部
2016年9月29日来源:/fg/detail2028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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