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两份)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三部门于2017年7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方案》精神,积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宣传解释政策,严肃审核认定纪律,推动了全省审核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和2017年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目前,我省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已经建立,为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我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确定的利好政策措施包括:一是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
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
二是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
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
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实施方案明确: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公示、登记备案等环节。
实施方案强调:在审核认定过程中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防止虚报冒领。
(西宁晚报)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我市出台《南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贴办法(试行)》
我市出台《南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贴办法(试行)》
本刊讯
【期刊名称】《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9
【摘要】<正>本刊讯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我市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范养老机构资助制度,落实养老机构资助政策,8月10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南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贴办法(试行)》。
《办法》决定在全市全面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贴制度。
《办法》分总则、补贴资金用途、补贴范围和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条件、申报程序、审核程序、资金的拨付与管理使用、附则等八章、二十条。
《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补贴的范围和用途。
补贴资金分为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两类。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本刊讯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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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南阳市人民政府;
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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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与教龄认定有关问题培训一、关于认定机构的组成问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采取乡镇初审和市级审核的两级认定方法。
以市教育局为主体,成立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小组,负责市级审核认定工作。
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成立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乡镇初审认定工作。
可以讲,乡镇初审认定是整个认定工作的重中之重。
乡镇认定小组由乡镇长任小组组长,主管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和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其他3-5名工作人员为成员,乡镇领导小组是具体实施者。
二、认定范围及认定对象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教龄补助的发放范围: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符合条件,能不能享受补助”必然是认定工作第一个矛盾焦点。
我们应该注意发放范围的几个关键点:1、现为河北省户籍;2、2003年底以前;3、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4、教师岗位;5、满3年;6、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下面,对一些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作以下说明。
1、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如何理解满3年?(任教满3年指月顶月满36个月,如2001年1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6个月,可以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三年;若2001年2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5个月,就不能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3年。
)2、2003年底前任教经历有间断的如何计算工龄?(可以合并计算,间断按月累加,连续的月顶月,满12个月为一年。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理解“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答: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以下简称16号文件)是根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的,考虑的基本原则是:一要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
这是设计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必须考虑的首要原则,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二要保基本、全覆盖。
保基本就是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全覆盖有两层意思,一是要覆盖到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虽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是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但所做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因此,应该一并统筹解决。
二是16号文件所提供的参保办法要能够满足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有渠道参保。
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16号文件中“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明确为: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这就是保基本,即保证被清退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除此之外,考虑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虽然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但由于时间跨度大,目前构成比较复杂,有的仍居住在农村,有的随着城镇化发展已经变为城镇居民、有的外出打工、有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等,差别很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
在目前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还有商业保险等(但商业保险不属于我们局的工作职责)。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非法集资问题集中治理工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非法集资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宛开管办[2015]2号【发布部门】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发布日期】2015.02.03【实施日期】2015.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非法集资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开管办〔2015〕2号)中关村南阳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高新区非法集资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做好非法集资问题集中治理工作。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5年2月3日高新区非法集资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集中整治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14〕50号)文件要求和全市整治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精神,经工管委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30日,对辖区非法集资集中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
现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中治理范围根据近几年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情况和特征,确定将非法集资活动高发或存在潜在非法集资风险的行业作为集中整治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担保类、投资类、房地产等案件高发行业;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小额贷款、投资咨询、保险代理、房地产中介及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型行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学校等组织;以为农民提供粮食存储、销售和兑换服务等名义设立的“粮食银行”;其他新型金融创新及高风险行业。
二、集中治理内容(一)继续深入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宛开管[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开管〔2011〕8号)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区直各有关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沿街各商户:《南阳高新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南阳高新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强化“门前五包”(包绿化、包洁化、包序化、包亮化、包美化)工作落实,全面提高城市精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按照《南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全面实施“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城管委办[2011]4号)、《南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主次干道“门前五包”责任制考核评比办法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宛城管委办[20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所承担的目标责任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门前五包”活动为抓手,以建立上下联动、运转高效、保障有力、长效管理的城管新机制体制为己任,以科学考核奖惩为手段,以打造靓丽整洁、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推进城市管理跨越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新局面,确保“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到实处,为扮靓南阳、增辉农运增光添彩。
二、实施范围高新辖区内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物业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临街广场、停车场等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教人〔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一些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部分原民办教师通过电话咨询、信函、网上信访和来访等方式就认定条件、时间要求、户籍移动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原民办教师身份教龄认定工作中参考。
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1月28日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
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推进农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宛开管[2010]26号【发布部门】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发布日期】2010.10.20【实施日期】2010.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开管〔2010〕26号)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区直有关部门:现将《高新区“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高新区“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激励和促进各街道(含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行政村(社区)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根据《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豫政〔2007〕41号)和《南阳市“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宛政办〔2009〕11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通过“以奖促治”,加快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区域的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通过“以奖代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部分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行政村(社区)达到生态乡镇、生态文明村的标准。
推进全区农村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不断提高农村生态文明水平。
(二)基本原则注重实效,农民受益。
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治理,切实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保证农民得到实惠;政府引导,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行政村(社区)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出资投劳;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整治项目的确定,成绩考核和奖励资金的使用要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和申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和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宛开管办[2012]38号
【发布部门】南阳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2.11.12
【实施日期】2012.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和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
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开管办〔2012〕38号)
产业集聚区工业园管委会,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和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实施办法
为保障我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逐步规范完善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申请、审核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1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1〕12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销售管理
南阳高。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策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
策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策
(1)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离岗原民、代、幼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统一按2016年公办教师退休同等待遇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公办教师同等退休金。
(已超龄者补足退休金)
(2)任教1—15年者(未满15年),自己补足15年养老保险金,补足15年养老保险金后,国家按公办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次月领取公办教师同等退休金。
(补缴办法:教龄属国家缴费年限,其余属个人承担缴费年限)。
(3)未到退休的原民、代幼教师从离岗的本月开始,每月补偿500元的生活费,直补偿至法定退休年,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公办教师退休金为止。
(4)对于2015年12月31日在岗的原民、代、幼教师不能再辞退,政治、经济待遇要与公办教师同等享受,真正实行同工同酬。
实际教龄15年以上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直接转正为在编公办教师;15年以上实际教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直接纳入公办教师的退休待遇予以退休。
1一一15教龄而不满15实际教龄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由国家统一实行定向入编考试(考核),合格者直接转为正式国家在编公办教师,经考核未合格者直接转岗使用。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个人补缴至15教龄养老保险金后(实际教龄属国家缴费年限)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待遇,或继续任教至15实际教龄(视不同情况加自愿而定)。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教人[2013]1059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教人〔2013〕105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目前,全省原民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已基本完成。
为进一步做好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现就各地遇到的几项普遍性问题作以下补充通知:一、关于养老补贴发放时间问题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在认定工作自查、复查结束后,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养老补贴。
各地最晚于2014年春节前进入养老补贴发放阶段。
二、关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原民师是否享受养老补贴问题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原民师,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相关政策,不属于原民师养老补贴适用范围,不再认定教龄。
2、以职工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民师,可以先进行教龄认定,待本人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自愿申请,在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原民师养老补贴中选择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3、今后遇国家和我省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及原民师养老补贴政策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
三、关于个别漏报补报原民师的认定问题对于个别漏报、补报原民师的认定申请,各地在2014年5月1日前可予以受理。
2014年5月1日截止后,可在当年7月底前一次性按照原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公示。
对于漏报、补报人员的认定要严格审查、充分公示、严防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漏报、补报人员县级认定结果要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的认定结果要报省教育厅审查批准。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宛开管[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开管〔2013〕3号)产业集聚区工业园管委会,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高新区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工、管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区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南阳高新区管委会2013年6月9日高新区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在特殊教育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
为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及《南阳市教育局、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2013〕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适用对象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 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4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4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在近几年得到了蓬勃发展。
民办教师作为民营教育领域的重要力量,对学生的教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他们辛勤耕耘的同时,退休保障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保障民办教师的权益,我国政府于2024年出台了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旨在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和支持。
一、退休补助标准的提高2024年新政策对民办教师的退休补助标准进行了大幅提高。
按照新政策规定,民办教师的退休补助将按照其在民营学校工作年限和工作贡献进行调整。
在此之前,民办教师的退休补助往往较低,难以满足他们晚年的生活需求。
而新政策的出台,有力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为民办教师的退休生活带来了一片希望。
二、退休待遇的增加除了提高退休补助标准外,2024年新政策还明确了民办教师退休待遇的增加。
退休教师将享受到与公办教师同等的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这一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提高了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激励了更多的人从事民办教育工作。
三、退休补助申领流程的简化为了方便民办教师办理退休补助手续,新政策还对退休补助申领流程进行了简化。
民办教师可以通过民办学校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来办理退休手续,无需提交过多繁杂的材料和证明。
这一举措能够减轻民办教师的办事负担,提高了退休补助申领的便捷性。
四、退休补助费用的保障为保证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的落实,2024年新政策明确了退休补助费用的保障机制。
政府将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确保退休补助的及时发放和充足金额。
这一举措对于缓解民办教师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五、引导民办学校合理发展除了退休补助政策的出台,2024年新政策还包括了一系列促进民办教育合理发展的措施。
政府将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提高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提高民办教育的整体水平,也为民办教师的工作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和条件。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2014年公开招聘教师工作细则的通知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2014年公开招聘教师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布部门】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发布日期】2014.08.11【实施日期】2014.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2014年公开招聘教师工作细则的通知中关村南阳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现将《高新区2014年公开招聘教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附:高新区2014年招聘教师工作日程表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4年8月11日高新区2014年公开招聘教师工作细则根据《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宛人设事业〔2014〕27号)文件批复和工管委领导要求,为圆满完成2014年高新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确保整个招聘工作公开、公正、透明、规范、严密,特制订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一)成立2014年高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书祥副组长:曹东、陈清朝、宋兴哲、徐欣、杨东杰成员:蔡文、李永进、刘伟、张海兴、张晓辉、杨东辉、陈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蔡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按职责分为考务组、资格审查及政审组、安保组、宣传组、后勤组。
(二)领导小组分工1、考务组:蔡文主要负责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联络笔试和面试委托事宜及笔试和面试考务组织工作。
2、资格审查及政审组:李永进陈静主要负责报名资格的审查和进入体检人员的政审及笔试、面试全程监督工作。
3、安保组:徐欣张晓辉主要负责笔试的试卷及成绩的安保工作,笔试和面试考场的安保、安检及面试的公证人员委托工作。
4、宣传组:刘伟主要负责南阳日报招聘广告的刊登及所有招聘信息的发布。
5、后勤组:张海兴陈红林主要负责笔试、面试考场布置、录像监控、证件印制发放及其它后勤服务。
笔试试题及成绩的接送车辆安排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二、招聘原则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严肃招聘纪律,确保招聘质量。
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汉开社发[2010]16号汉中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汉中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各学校、鑫源办事处、南区办事处: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2009]23号《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精神,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汉中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3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以上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养老补助发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讨论制定相关政策,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开发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蒋利民担任,副组长由社会发展局局长严新明同志担任。
成员由综合办、财政局、监察室、教育办公室、鑫源办事处、南区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教办副主任高振明同志担任,具体工作由易建华同志负责,周保林协助。
二、发放范围及标准见(《汉中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政策宣讲提纲》)三、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1、《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申请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3、户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4、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每年提供一个月的工资表原件,以此作为工作年限的证明,同时交验原件);5、其他能证明工作年限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包括原任教学校校长证明、原任教学校教师证明、原任教学校所在村的村干部证明。
四、审核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本村所在学校申报,如果本村没有学校的,南区的到莲花寺中心小学、北区的到鑫源中心小学申报。
由学校校长牵头,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相关材料和证明。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宛开管[2010]7号【发布部门】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发布日期】2010.04.30【实施日期】2010.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宛开管[2010]7号)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区直各有关部门:《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劳社部发〔20O7〕14号、豫劳社〔2008〕19号、宛劳社〔2009〕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按照“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第二条坚持“即征即保、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确保其老有所养。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由被征用土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具体实施。
第二章对象范围及认定程序第四条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问题,原则上要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将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范围。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居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区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后备案。
河南原民办教师10月起可领养老补贴(最终五篇)
河南原民办教师10月起可领养老补贴(最终五篇)第一篇:河南原民办教师 10月起可领养老补贴河南原民办教师 10月起可领养老补贴2012年10月25日07:59来源:郑州晚报(记者张竞昳)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从这个月开始,政府财政将对我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发放专项养老补贴,补贴标准按教师教龄发放,教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可领取养老补贴10元。
在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作出过积极贡献。
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从这个月开始,我省将对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
补贴发放对象为: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
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此外,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列入发放对象。
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责任编辑:王晓云第二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请书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请书××× 2013.1.29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请书尊敬的领导: 我叫×××,男,1949年9月9日出生于×××村.我于1963年9月至1966年7月在×××读书.1967年2月经本村校长×××推荐到×××任民办教师,担任小学五年级数学,初中一年级英语及体育学科.当时每月报酬:工资3元,工分280分.1975年8月离校,由于本人5岁时母亲因病去世,兄妹姐弟六人,当时家境贫困,经济拮据,衣食无着落.后经人介绍到×××化工厂谋生.本次我县出台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政策,对照政策,我符合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政策的第三类标准,特提出申请,恳请领导审核批准!申请人: ×××2013.1.29第三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请书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请申请人:,民族,性别,现年岁,家住,身份证号我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学校任教,现能够证明的物证有、、、等共件,能够证明我的身份和教龄的在职或退休的人员有等共人。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补充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宛开管[2010]25号
【发布部门】南阳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0.10.26
【实施日期】2010.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宛开管〔2010〕25号)
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区直有关部门:
《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补充规定》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补充规定
为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健康、和谐、有序、顺利推进,借鉴几年来城中村改造工作工作的经验教训,根据南阳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结合高新区的实际,对《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宛开管〔2009〕4号)作出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目标
1、按照市城中村改造的政策,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积极稳妥,生态优先,整体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社区智能化、节能化的建设要求,结合区域的地理位置、用地功能和环境条件,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努力打造功能齐全、生活舒适、环境优美的大型综合社区,体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创新开发模式
2、以创业大厦为中心,围绕周边打造一个全新的中央政务区(CPD)、中央商务区(CBD)和中央生活区(CLD)。
按照打造现代化功能新区的要求,原则上把每个社区(村)现有的自然村规划成1-2个社区,进行统一包装,统一算帐,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开发。
3、拟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由。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2009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2009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宛开管[2009]13号【发布部门】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发布日期】2009.05.18【实施日期】2009.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2009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开管〔2009〕13号)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现将《高新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阳高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高新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调结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2009年继续在全区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重点做好南水北调沿线企业监管工作,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按照省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结合高新区实际,今年全区环保专项行动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一)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重点抓好南水北调控制线内重点企业的专项整治2009年重点对我区境内南水北调控制区域、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等重点流域、区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尤其是涉水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宛开管[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宛开管〔2010〕25号)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区直有关部门:《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补充规定》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补充规定为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健康、和谐、有序、顺利推进,借鉴几年来城中村改造工作工作的经验教训,根据南阳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结合高新区的实际,对《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宛开管〔2009〕4号)作出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目标1、按照市城中村改造的政策,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积极稳妥,生态优先,整体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社区智能化、节能化的建设要求,结合区域的地理位置、用地功能和环境条件,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努力打造功能齐全、生活舒适、环境优美的大型综合社区,体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创新开发模式2、以创业大厦为中心,围绕周边打造一个全新的中央政务区(CPD)、中央商务区(CBD)和中央生活区(CLD)。
按照打造现代化功能新区的要求,原则上把每个社区(村)现有的自然村规划成1-2个社区,进行统一包装,统一算帐,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开发。
3、拟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下反复沟通,按照民主程序征得大多数群众同意后,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附所在区域派出所人口证明,经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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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
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宛开管[2013]3号
【发布部门】南阳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3.06.09
【实施日期】2013.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
知
(宛开管〔2013〕3号)
产业集聚区工业园管委会,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高新区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工、管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区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
2013年6月9日
高新区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
在特殊教育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
为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及《南阳市教育局、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2013〕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 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
省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 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其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
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省实施意见下发当月(2012年10月)。
三、认定依据、程序与项目
(一)认定依据
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3、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4、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
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二)认定程序
1、个人向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管委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同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
原任教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现户籍所在地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3、办事处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