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区(市)、街道(镇)应急预案,社区、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区(市)、街道(镇)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办法,由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社区、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办法,由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对各区(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区(市)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
01
预案启动
02
资源调配
当债务风险达到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 时,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根据预案要求,统筹调配全区各类资 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确保 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03
执行应急措施
按照预案规定的应急措施,迅速采取 行动,控制债务风险并减少其影响。
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监督和评估
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要点一
协调机制建设
要点二
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明 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协调配合要求 。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相关部门 的信息共享,提高债务风险应急处置 效率。
要点三
联合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确保 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合规性和有 效性。
04
编制依据
1 2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
区政府有关规定
依据区政府《关于加强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 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
其他相关文件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有 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02
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保全区经济稳定发展。
03
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债务率警戒线
设定债务率警戒线,对债务率 超过警戒线的地区进行预警提
示。
债务率变化趋势
分析债务率变化趋势,对短期 内债务率增长过快的地区进行
预警提示。
债务逾期情况
对债务逾期规模较大或债务逾 期时间较长的地区进行预警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青政发〔2015〕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青政发〔2015〕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密切配合,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的要求,严格履行责任,将所承担事项列入各自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业务职能目标,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内容、具体措施、质量标准和完成时限;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排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好属地落实责任。
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分解的136项工作挂牌督办,并定期对其中30项(以“★”标识)实施情况进行公开。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3日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1.全市生产总值增长7.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
城乡居民收入分别增长8.5%和10%。
分管市长:牛俊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9.5%。
分管市长:牛俊宪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外贸出口增长5%。
分管市长:刘明君、董晓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4.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件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1.6应急预案体系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成员单位职责2.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2.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3.监测与预警3.1信息监测预警3.2预警级别及发布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信息报告4.3应急处置4.4应急结束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理5.2调查评估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物资装备保障6.3财力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教育7.2预案演练7.3考核奖惩8.附件8.1预案体系框架图8.2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流程图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我市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平稳运行和群众生活的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1)造成10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50人及以上人员受伤;(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3)造成管道设施严重破坏,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7天或7天以上)中断;(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10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1)造成3—9人死亡,或10—49人受伤;(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50000人;(3)造成管道设施损坏,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3天或3天以上)中断;(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5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20:成文日期:2018-12-20: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时间:2018-12-2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关 闭】青西新安办〔2018〕109 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 位: 为加强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青岛西海 岸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 年 12 月 17 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 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 家安监总局第 88 号令)、《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安监规〔2018〕2 号)、《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办发〔2014〕44 号)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 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 态管理的原则。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 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鲁政办字〔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6日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领导小组职责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目的加快构建省市县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设区的市级政府对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下同)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责,县(市、区)级政府对本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2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5日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是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为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X办函〔X〕)8X号)、《X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X〕11X号)及《X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预警监测实施办法》(X政办发〔X〕1X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构设置区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
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
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组长:X副组长:X成员:X二、风险等级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债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区财政部门定期对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进行统一评估,并将当期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举借下一期政府性债务的监测依据,预警监测政府性债务风险。
风险指标包括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债务依存度、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指标。
风险指标范围划分为安全区和警示区,并按照区本级和区级分别设置不同的值域范围。
当本期风险指标有四项及以上指标在安全区的,表明政府性债务风险仍在可控状态;当本期有两项风险指标在警示区,三项在安全区的,表明政府性债务有风险隐患;当本期有三项及以上风险指标在警示区的,表明已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鲁政办字〔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15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国家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健全制度,强化预警,加强管理,较好地发挥了政府债务资金对稳增长、惠民生、防风险的积极作用。
但也有一些地方存在政府债务规模较大、隐性债务增长较快、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屡禁不止等问题,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格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控债务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切实强化“红线”“底线”意识,不断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进一步强化债务管理主体责任,在摸清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实施化解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方案,明确债务风险处置目标,力争用2-3年时间将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率全部控制在100%的警戒线以内,用3-5年时间,使隐性债务风险明显降低,全口径政府债务风险整体可控。
加大债务高风险地区风险处置力度,被财政部列入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名单的地区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规模和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规模较大的市县,应于2017年年底前制定并出台实施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计划,明确风险化解目标、进度和工作措施,必要时可启动财政重整计划,通过调减政府投资计划、停止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压缩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处置政府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将债务率控制在警戒线以内。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防范投融资风险,促进我市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投资公司风险管控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围绕我市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投资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匹配战略、主业突出、管理现代、运行良好、带动力强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明确功能定位,突出主业,整合资源,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运营高效、监管严格的公司管控体制和机制,增强投融资能力、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投融资活动既要立足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体现市政府意图,又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投融资行为,降低成本,有效防控风险。
2.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统一的原则。
要按照率先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大投资力度,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债务规模,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3.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0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1.2.2 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7日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政府预算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等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所有市直属企业,包括市直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市直属文化企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二)保持独立完整性,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三)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20•【文号】财预〔2018〕20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财政部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2018年12月20日附件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公开原则】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二)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三)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四)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草) , 山东省 定 向化保障公务用 车配备使用 省查处 冒充专 利行 为暂 行办 法 ( 修改) ( 省 科技厅 起 草 ) , 山 东省 特 困人 员供 养 办 法
管理 办法( 省机 关 事务 管理 局起 草 ) , 山东 省重大 文物安全事故和行政违 法案件责任 追究规定 ( 省文物局起草 ) 。
定。
1 . 2 工 作 原 则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 民 பைடு நூலகம்
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 》 《 国务 院关 于加
1 . 2 . 1 分级负责
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 风险应急处 置负 总责 ,设 区的市级政府对 市本 级及所 属县 ( 市 、区 ,含省财政直接 管理县 ,下 同)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应 急 处 置 负 责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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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办 公厅 文件
《 山东省政府性债 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已经 省政 府 同意 ,现 印发给你 们 ,请认 真
组 织实施 。
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2 0 1 7 年3 月1 6日
山东 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 置预案
1 总则
1 . 1 目的
4 . 3 舆 论 引导
生产经 营管理 办法 ( 省 农业 厅起 草 ) , 山东
省地 震 群 测 群 防 管 理 办 法 ( 省 地 震 局 起
草) , 山东省 工伤 保 险规 定 ( 省人 力 资源社 会保 障厅起 草 ) , 山东省 实 施《 社 会 团体 登
记管理条例 》 办法 ( 修 改) ( 省 民政厅起 草) , 山东省社会 保 险稽查 办 法 ( 修改) ( 省 人力
( 市 、区)级 政府 对 本 县 ( 市 、区)政 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11月10-1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江苏省泗洪县召开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现场推进会,会议深入学习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新的形势要求,阶段性总结交流了试点正式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金融机构的经验做法,讨论部署了下一步工作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杨子强出席会议并讲话,江苏省委常委、副省长杨岳出席会议并致辞。
全国人大和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人民银行分支行及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试点县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潘功胜强调,推进“两权”抵押试点工作,重在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一是要增强改革意识,切实发挥好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
二是要抓紧做好确权登记颁证、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抵押物评估处置、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建设等试点配套相关工作,为试点顺利推进提供基础保障。
三是金融机构要完善信贷机制设计、下放信贷管理权限、强化资源配置,因地制宜创新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是要加强中期评估和试点督导,通过评估督导强化各试点县的责任意识,更好推进试点开展。
五是要加强对试点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和宣传解读。
四家人民银行分支行、两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四个试点县做了经验交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了政策解答,会议代表还进行了现场调研。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16年11月11日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现场推进会召开在内地与香港即将实现股票交易全面互联互通的关键节点,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日前首次联合举办专题执法研训班,就有效打击、遏制两地市场联系加深可能伴生的各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研讨,成为两地深化执法交流的重要举措。
美、英、加、澳等国从事市场监测、数据分析、金融监管实务的多名资深专家分享了发达市场的最新执法经验与经典案例。
来自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的多名执法人员参加了研讨。
参会各方对以滥用高频交易操纵、跨市场操纵为代表的新型市场操纵行为开展互动研讨,从法律逻辑、市场逻辑、监管导向等多角度进行分析交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引导国有投资公司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以下简称“自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营项目概念及其任务自营项目是指依据国有投资公司功能定位及主业方向,发挥公司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利用自有资金拉动,参与市场竞争,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
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市场化运作,改善资产结构,提高竞争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自营项目遵循的原则及标准(一)基本原则。
一是符合功能定位和主业方向,二是市场化运作,三是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四是投资风险可控。
(二)基本标准。
实施自营项目的基本标准是:符合主业和主业板块的要求;产权级次主要分布在三级及以内,原则上不超过四级;项目盈利能力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所属行业平均水平;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行业平均值以内;投资项目资金要保障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对相关产业资本金比例的规定;除体现政府意图战略性参股以及金融、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拉动项目外,原则上对投资项目要有实际控制力;原则上不得利用政府项目资金投资;利用政府资金形成的资产实施融资担保须报市政府批准。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操作指南
专项债券发行准备流程
项目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
项目自身产生的收入
如产业园区项目的厂房租售收入、水电气暖类项目 的公用事业收费收入、医院类项目的门诊收入和床 位费收入、教育类项目(非义务教育)的学费住宿 费收入和食堂收入、水库类项目的原水供应收入、 地下管廊类项目的入廊费收入、文旅类项目的门票 收入和商业设施出租收入、污水处理类项目的污水 处理费收入等。需提供收费依据、支撑性文件或周 边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参考。
前言/声明
四、债券发行文件
• 对债券、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列举,(包括但不限于预算法、 证券法、财政部相关文件等)并进行法律声明。
• 列举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报告、审计机构及专项评价报告、法 律顾问及法律意见书情况,并出具法律意见。
一、债券发行要素
• 债券名称、品种、期限、总额、评级、还本付息方式等信息。
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编制《财务平衡评价报告》《项目法 律意见书》。其中,项目收益扣除成本后,覆盖融资本息倍数原则上应达到1.2倍以上。
在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由省财政厅统一公开披露上述信息,并组织债券发行。
及时拨付
债券发行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①不得用于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⑤严禁用于项目运营补贴等经常性支出。
②不得用于企业投资的市场化产业项目。
③不得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 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 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 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④严禁用于企业补贴或奖励、企业对外借款。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08]5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08〕58号)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降低9项经营性收费标准,取消和停止收取3项经营性收费项目。
现通告如下:一、降低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一)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每平方米3元,降低到每平方米2.4元;住房以外的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每平方米1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8元。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8%,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6%。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17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五)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青岛市勘察测绘院收取的土地服务类测绘费从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防雷检测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3〕24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95%收取。
(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3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八)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6〕8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担保事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担保事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青国资委[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担保事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青国资委〔2011〕58号)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提高监管企业担保事项信息报送工作的时效性,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担保情况,全面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现就规范监管企业担保事项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正式启用“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担保管理系统”。
各监管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发生担保事项经“担保管理系统”直接报送。
各监管企业应及时登记本企业及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担保信息。
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存在担保事项应按要求在“担保管理系统”中录入,登记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15日。
二、高度重视担保事项信息报送工作。
各监管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担保事项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确保担保事项信息报送及时、数据准确完整。
各监管企业要认真做好本企业担保事项的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和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
三、加强对非正常履约担保事项的分析。
监管企业应对非正常履约担保事项,特别是因该担保事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在备注栏里做出分析说明,写明原因。
请各监管企业于2011年11月10日前,将担保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政府国资委评估与稽查处(东海西路15号英德隆大厦14楼1407房间)或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李伟联系电话:83786844电子邮箱:*********************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