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寿县法院审结特大网络传销案 交易金额4.88亿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仁寿县法院审结特大网络传销案交易金额4.88亿元
作者:杨傲多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7期
“本案判决已经正式生效,因为今天是上诉的最后期限”,6月18日,记者来到四川仁寿县法院就全省最大一起网络传销案进行采访,该案审判长李剑如是告诉记者。

法院审理查明,截至2012年3月15日,四川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特大网络传销案涉及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网络注册账户156万多个,记载有真实身份的员工44252人,层级最多达221层,完成162万多单交易,交易金额4.88亿元,陈利军及其幸福缘公司非法获利2.14亿元。

被告人陈利军、彭椿棋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6月7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仁寿县法院判处被告人陈利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椿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并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李剑说,本案不同于传统的传销案件,对于证据的认定及量刑,本案都作了积极的探索。

人员多、范围广、金额大符合立案追诉标准
犯罪嫌疑人陈利军(男,41岁,四川省仁寿县人)于2010年1月21日注册成立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主要从事以葛根粉为原料食品的生产销售。

因销售不畅,其纠集若干人租用境外服务器,架设公司网站和员工管理系统,设立了会员入会、层级关系,薪酬制度等管理方式。

并将会员分为4级10等,在每日零时后对网络系统数据进行统计和计算,确定会员的销售业绩和薪酬。

传销产品的购买、新会员的加入、会员薪酬的计提和发放全部依赖于传销组织网站员工管理系统。

记者了解到,会员薪酬主要是工资(以自己和下线的销售业绩计提)、启动津贴(达到一定层级的奖励)、培育奖金(以发展下线的人数计提)以及督察红利(以发展下线计提)四部分组成。

公司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和星级会员、星级经理、星级总监等不同级别,每个星级下又各分为一星、二星、三星等次。

三星级总监月薪能拿到12万。

李剑告诉记者,本案其中符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关于“下线三十人且层级三层”且有电子货币支付记录的账号有1.58万人次。

谈及本案的危害性,李剑说,该传销组织强调的是“走捷径迅速致富”,其终极目标是“一劳永逸,一夜暴富”。

由于会员不可能无限增加,一旦资金链断裂,必定“崩盘”,将导致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和参与群众的巨大经济损失。

2012年3月15日,陈利军将公司骨干分子召集到仁寿县曹家乡开会,侦查机关将包括陈利军在内的22人全部抓获,并捣毁该传销网络位于仁寿县的总部和产品生产窝点,查扣了一大批机器设备、原材料、传销产品及考证资料和电子物证。

截至目前,该案在全国范围内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6人,仅四川省已抓获51人。

“网络案件顺藤摸瓜的特点,决定了找到上线的难度很大”,李剑表示,本案不仅抓获了上线,还一次性抓获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也大大方便了本案的审理。

被告人陈利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金额4.88亿计算有误,理由是部分传销人员利用公司发放的电子币薪酬向公司购买产品,未发生实际的交易。

对此,本案合议庭认为,电子币与现金是一一对应关系,虽然部分传销人员利用公司发放的电子币薪酬购买产品,显然传销产品本身不是其追求的目的,产品对应的货币价值才是其真正追求,在支付电子币前、后,必然对应有现实的交易,“因此根据其销售量,乘以单价300元的计算方法科学,得出的涉案金额准确。

”李剑说。

证据效力和证据力的确认是关键
本案代理审判员刘锋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说这个庞大的网络传销模式就像一个金字塔,“电子证据是本案的主干线,证人是这个主干线的枝枝桠桠”。

“本案是利用网络进行的传销犯罪,网络的广布性、虚拟性和传销的涉众性叠加,使得案件处理要改变传统过渡依赖言辞证据的办案传统。

”刘锋说,电子证据(网络证据)及科学的计算和推导,是本案顺利办理的关键,这就需要先解决网络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

刘锋解释,网络证据合法性,是指取证主体、手段、方法、内容应当符合刑事诉讼相关法律的要求。

网络证据真实性,是指的取证过程完全是服务器数据的镜像反映,没有任何修改和变动;所载的内容能排除重复、虚构等情况。

此外还需要将收集的网络证据通过一定载体在庭审中出示和档案中留存。

解决网络证据的证据效力的问题,即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成为本案的首要。

“本案中记载有全部传销组织活动内容的网站数据是核心证据。

”刘锋告诉记者,由于对境外网站服务器现场取证存在较大难度,本案采用远程镜像下载的取证的方式。

这一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侦查人员的取证过程说明和该网站维护人员证言的印证。

其次要解决网络证据的证明力的问题,即网络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这才是本案的核心。

记者了解到,对已经收集的网络证据,先要对网络重复名进行剔除,即排除同一自然人重复注册多次网络账号的情况。

“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侦查活动严格限定在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内”,刘锋指出,然后针对个案,每名犯罪嫌疑人均对涉及自己部分的网络数据核对无误,再结合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通话清单、网络聊天记录、账目登记等其他证据认定部分网络证据的内容真实。

本案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12本卷宗,针对本案证据的特殊性,从法院受理之日起,合议庭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了封闭式审查阅卷,通过证据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对该案定罪量刑需要补强的证据、庭审可能遇到的问题等提出了相关意见。

“本案的电子证据如果在庭审当天展示,一天时间都不够”,李剑告诉记者,为了保证该案的顺利审理,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制定审理预案,对电子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侦查员出庭、证据问题、回避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事项再次进行分析研判,达成共识,避免细节问题影响案件审理,“为庭审当天的程序简化作了准备”。

立案标准如作为审判证据标准显片面
对传销活动的打击立法经历了一段较长时期。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明令禁止传销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将传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对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正式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0年5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统的传销案件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案件在侦查时对三十名下线和三个层级能相对容易地获得足够的言辞证据或书证证实,过程便捷,这对于侦查阶段正确把握打击范围有现实意义。

“但若作为审判证据标准来看,显得片面和单薄。

”李剑认为,有三方面的理由:
一是未能完全概括传销犯罪的危害性。

传销犯罪危害性不仅仅表现在对人的控制和对层级的追求,更多的是对无限经济利益的追逐。

传销以击鼓传花的形式,使大量资金单向流动向上聚集,并使风险向下转移并几何倍增,直至资金链断裂,形成数量庞大的受害群体,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在判定传销活动是否入罪时,犯罪金额和非法获利情况应当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

”李剑说。

二是未能预见传销犯罪的新变化,导致取证困难。

传销犯罪已经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欺骗——控制——欺骗的简单模式,互联网的虚拟和广布性成为传销犯罪的效用倍增器。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对产品本身功效的夸大和对传销致富的宣传,使大量的人员短时间内迅速主动加入传销组织,以说教和激励代替暴力和控制。

涉案人员遍布全国各地,甚至境外。

李剑认为,如果严格按照传统侦查方式取证,无疑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

三是门槛设置过低,未能体现打击重点。

网络传销案,因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利,使得加入传销活动日益简捷,往往只是鼠标的点击就能完成注册、购买、获利的程序。

因此发展到层级三层和三十名下线应当是一个极短的过程。

李剑认为,本罪打击的重点应当是传销活动组织和领导者。

就组织者而言应当没有争议。

而领导者,应当理解为对传销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以及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在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传销组织的运转、传销活动的开展起关键作用的人。

显然,三个层级和三十名下线完全不能体现出领导作用。

就本案而言,有1.58万人次符合该立案标准,若全部纳入打击范围,显然有违立法本意。

“最高检、公安部制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对审判活动仅具有参考价值,无强制约束力”,李剑说,在网络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得到印证后,相对直观、简便和经济的取证方式就是直接从网络数据库中导出被告人的下线账号数、层级数、获利情况、参与程度、涉案金额等诸多因素,综合裁判,定罪量刑。

结合4月底专案组在湖南常德学习的案例,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本罪处罚时应当以经济刑处罚为主,自由刑处罚为辅。

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应当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以摧毁传销组织的经济基础。

对其自由刑的考虑,对于首犯不宜超过10年。

被告人彭椿棋参与领导传销活动的时间从2010年初至2010年12月,后续由被告人陈利军领导。

因此量刑时应予以体现。

“本案的顺利审结,希望能促进最高法及时出台网络传销案件的认定标准,指导全国此类案件的审判。

”李剑最后呼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