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保安处分(八)
保安处分的立法化分析
保安处分的立法化分析
摘要:保安处分理论在十八世纪末发端于德国,随着刑法理论的开展,保安处分也逐渐展现出在完善法律体系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优益性。90年代初期我国学者开场注意保安处分,但是直到今天我国刑法中仍没有直接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而是仅仅有一些保安性措施散见于刑事法律和行政法中。完善刑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立的重要环节,保安处分应当被考虑其中,这不仅存在现实的必要性,也存在实际的可行性。
关键词:保安处分;刑法;必要性;可行性
保安处分思想萌芽于古罗马,到十八世纪末形成一种刑法理论,并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首先提出,二十世纪成为刑事政策和刑法制度争论的焦点。
一、保安处分的内涵
古罗马时期的立法中就有了类似保安处分的法律事实,中世纪后期罗马帝国于1532年制定的《加洛林纳刑法典》中有规定:“对一定的人预想实施犯罪行为,而又缺乏使其不实施犯罪的保障的场合,科以不定期的保安临置”,此外,还出现了为保安临置效劳的监狱,主要收容避忌劳动者、卖淫者、流浪汉以及陷入贫困而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可以说这些都是实质性的保安处分措施。到了十八世纪末,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在《保安处分的理论》中提出,在刑法之外可以对行为人的可能的犯罪行为科以保安处分,也可以对一定的犯罪者科以刑罚之外再附加适用保安处分,并且将保安处分归于刑罚执行之中,
认为这种刑罚权同样不能由警察机关或行政机关行使,然而此观点遭到了报应主义当时的主流派刑法学家的抨击,比方费尔巴哈认为这严重不符公认的罪行法定原那么,因此它只能是一种行政处分,不应由法院来宣告。社会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也是对保安处分理论做出巨大奉献的学者之一,他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提出了社会责任论,认为要想防卫社会、保全社会,只对已犯者科处刑罚是不够的,还应对具有社会危险者采取防范措施,“刑罚不应当是对犯罪的报应,而应当是社会用以防卫犯罪威胁的手段。”①保安处分理论的真正成熟是从司托斯刑法草案开场的,该法案认为对犯罪的预防比对犯罪的报应与惩罚更具有意义,把保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规定于刑法典中,首创了将保安处分与刑罚统一于一部刑法典中的立法例,被称为“二元主义”立法例。此后,许多国家开场效仿这种做法。到1921年,菲利又起草了“一元主义”立法例的刑法草案,摈弃了以责任为根底的报应刑,转而实行“刑罚社会性制裁化”。
论我国保安处分的部门法归属
论我国保安处分的部门法归属
《违法行为矫治法》具有西方典型的保安处分特征。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部门法属性的争论,实质上即是对保安处分部门法归属的争论。作为一种制裁性手段,保安处分既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手段,因此,保安处分不可能被归属于行政法部门。理论分析和当今世界实践态势昭示着同一个事实,将保安处分归属于刑法是一种社会共识。理性地对待保安处分制度,就必须首先确立保安处分的刑法属性。
近年来,在有关《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学术探讨中,对于该部法律应当属于哪一部门法,是属于行政法还是刑法的问题成为了学界聚讼纷纭的焦点。《违法行为矫治法》具有西方典型的保安处分特征。[1](P43)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部门法属性的争论,实质上即是对保安处分部门法归属的争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定位保安处分制度的部门法归属,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法律属性之争
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完整的保安处分制度,但在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中,却零散地夹杂了一定数量具有不同程度保安处分性质的条款。
如刑法领域的保安处分性条款就有:刑法第14条第4款关于对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无责任能力年龄人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刑法第15条关于对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的规定;禁毒决定第8条第2款关于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戒毒”处分,等等。而行政法领域的保安处分性条款有:对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和屡次违反治安管理经教育不改的人的劳动教养处分;对有违法或轻微罪行的学生交工读学校实行特殊教育的保安性措施;对少数屡教不改、刑满释放后可能重新危害社会的人员所采取的强制留场作业措施,等等。
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介绍
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
屈学武Ξ
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论向教育刑论转型的结果,是刑罚理念革故鼎新的理论结晶。就其字表意义看,它含有为了确保社会和行为者本人安宁而行处分之意。①作为一种刑法思想,保安处分萌芽于古罗马法;作为一种刑法理论,它发端于十八世纪末叶德国刑法学家克莱茵的保安处分理论的提出;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和刑法制度,它勃兴于二十世纪。保安处分以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限。惟其如此,近现代以来,特别是1926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刑法协会会议通过了“将来的刑法典中须有保安处分的实体规定”的希望性条款以来,保安处分不仅为西方国家刑法普遍纳入,也为东亚不少国家诸如韩国、泰国刑法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俄、古巴等国家的刑法所借鉴和沿用,并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刑法规范化、现代化的标志。
而今,我国刑事法制也面临着重新构筑、全面革新的关键时期。随着新刑诉法的出台,刑事实体法的修改也相继运作起来。我国刑法修改的主旨,无疑在于法律条文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而致现代化。然而,我国刑法的不系统、不科学不仅表现在总则对分则指导意义的偏狭、滞后、刑法类罪和个罪的不完善以及刑法典与单行刑事立法、附属刑法间的若干互不照应乃至冲撞之处,而且反映在本应纳入刑法典中的一些保安性条款的杂乱无章、性质不明以致难以依法操作的设置之上。如果说,七十年代末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时,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保安处分的条件尚不完备,因而当时的刑法仍不失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话,那么时至今日,新刑法典中若仍无作为刑事制裁重要部分的保安处分制度的专章规定,则不好再说它是科学合理、系统规范的刑法典了。为此,本人不揣冒昧,在此刑法修改之际提出一孔之见,以为我国刑事法制的完善及其刑事法理学的兴盛尽绵薄之力。
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研究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学术前沿
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研究
薛伟
摘 要 保安处分自从出现后,就有了与刑罚关系的争论,保安处分与刑罚是同一处分还是不同处分的问题一直受到广泛
关注。主要的观点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两种派别,两种观点从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角度说明了,处分与刑罚的关系突出地表现了保安
作者简介:薛伟,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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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韩炜.保安处分是否适用于现阶段的中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2]房清侠.我国刑法保安处分制度的修正与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 [3]宋海鹰,宋雁.保安处分制度与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兼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 立法改革.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
属性根本不同,保安处分是行政法上的预防措施,属于行政处分,而刑 罚是刑法上的法律效果,属于司法处分的范畴,只是因为保安处分和 刑罚在社会防卫上有共同之处,两者才统一规定在刑法典之中。
(二)从保安处分与刑罚的责任原则来看 二元主义主张道义责任论,又称为行为责任论,即行为人基于自 己的自由意志,实施了悖逆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将受到国 家法律的非难。其中有责任能力者,自应接受刑罚的制裁; 无责任能 力人,因不发生“悖德”的道义责任,没有刑事责任可言。但因其有悖 于人格对社会构成威胁,因而应当受到保安处分的制裁,以防其社会 危险性的“扩散”,危及社会安全。一元主义认为社会人没有真正的意 志自由,他们主张人格责任论或社会责任论。因而国家法律应当非难 的不应是旧派“虚拟”的“违背道义的行为”,而是行为偏常的“人格”以 及未对其成员格尽正常人伦濡染教育之责的“社会”。 (三)从保安处分和刑罚的目的来看 一元主义认为保安处分和刑罚在终极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 预防犯罪以保卫社会秩序,菲利就认为应该将保安处分与刑罚统一在 防卫社会的目的之下,统称之为“社会防卫处分”。而二元主义则主张 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认为作为对犯罪这种害恶的反动,刑罚是国 家对犯人科处的害恶。而保安处分的目的不在报应,仅在事前预防。 虽然一些旧派刑法学者并不否认刑罚也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他们 认为刑罚是一种被动、事后的预防。 (四)从保安处分和刑罚的适用标准来看 二元主义认为保安处分是以被处分人具有实施犯罪的危险性为 根据的,只要存在这种危险性,就要对其实施保安处分,也就是说适用 机关可根据被处分者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及变化情况自由裁量保安 处分的时间长短。而刑罚是以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为根据的,应该严 格依照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原则,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罪刑相称。一元主义认为保安处分和刑罚的适用标准是相同的,都是 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因而不论保安处分还是 刑罚都不必刻意追求罪刑相适应,而应当仔细研究行为人对刑罚或保 安处分的感知和接受程度以及使行为人弃旧图新的难易程度。 综上所述,保安处分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之争是由于新旧两派刑 法理论的差别而导致的,刑事实证学派与刑事古典学派在保安处分上 的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之争,实质是对个体人与表现为“社会”的一般 意义上的社会人的权利配置之争,亦即对“分配的正义”之分配方式之 争。任何一种偏颇不公的立法模式终究会为愈来愈崇尚公平、正义的 人类社会所摈弃。
保安处分与刑法的完善
「摘要」保卫社会安全的保安处分理论虽适应资产阶级的统治需要产生,并为法西斯国家恶为利用,但其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制裁体系中的合理成份应为我国刑法所吸收。我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应注意适用对象的多样性,适用机关的双重性,适用条件的危险性和适用方法的灵活性。我国保安处分种类的设置则需兼顾改善与教育的适用目的和可能的客观实际效果。
「关键词」刑法,保安处分,犯罪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制裁体系
保安处分是国家为避免和消除对社会的危险因素、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补充或代替刑罚的强制措施的总称。保安处分理论在19世纪产生后迅速发展,并成为许多国家刑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保安处分则一直受到冷遇,到90年代初期才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并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而逐渐成为热门话题。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保安处分?我国刑法应否给保安处分一席之地?本文拟围绕这一中心,谈谈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一
17、18世纪,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逐步确立,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也日益活跃,在刑法领域中的突出表现就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诞生。这一学派高举反封建大旗,较为系统地阐发了以行为为定罪量刑核心,以体现法律报应的一般预防为刑罚目的的客观主义理论,从而在反对以擅断、专横和等级森严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刑法制度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到了19世纪末,资本主义世界普遍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社会形势动荡的状况,其中少年犯罪、常习犯、累犯、精神异常者的犯罪更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不重视法的死规定而重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活情况的实证主义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也逐渐展开,人们开始把着眼点从行为转向行为人,并从新的角度揭示了犯罪者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特征在犯罪成因和防范对策上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很显然,刑事古典学派在此时已失去了往日的魅力,而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施以与危险性相适应的治疗、矫正、改善或保护措施,从而保卫社会的保安处分理论则开始受到刑法学者的青睐,并一跃而成为各国刑法及刑法理论瞩目的热点。
保安处分的立法
( 5 )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将触犯我国刑法的外国人逐离我 国的与刑罚具有密切联系的措施。 刑 法 典 第35条关于对于犯罪的外 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 判刑的外国籍人必须先将我国针对其犯罪行为所判刑罚执行完毕, 然后才由我国政府将之驱逐出境。 ( 4 )没收财物。没收财物是指对犯罪所得之财物、用于犯罪的 物品、违禁物品予以没收的与刑罚具有密切联系的措施。这一措施 主要是针对犯罪工具、犯罪所得之财物、违禁物品等。刑法典第64 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 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3.洛克法典 1925 年,阿尔图洛·洛克教授主持成立意大利刑法典起草委员会, 并于 1927 年提出了一份草案,由当时的司法部长阿尔伏勒多·洛克 对草案作了最后的修改,于 1930 年获得通过,即“洛克法典”。洛 克法典在刑事制裁方面采用了传统刑罚与保安处分并用的“双轨制”, 强调刑罚在惩罚之外的教育作用。洛克法典是对保安处分规定非常完备 的刑法典,是保安处分制度走向成熟和完善的里程碑。首先,它首次将 保安处分明确划分为对人的保安处分和对物的保安处分。其次,它对于 保安处分的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如适用机关、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 用期限、执行程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二元论立法可分并科论与代替论两种:(l)并科。刑罚与保安处分得予并 科,其执行顺序,有时以刑罚为先,有时以保安处分为先;(2)代替。认可刑罚 与保安处分两者的代替性 , 执行其一 , 有代替另一种的执行的效力。在代 替论中又可分替换主义和择一主义,前者是指当刑罚与保安处分都执行时, 据此在没有必要的限度内,可以免于执行另一个,瑞士刑法有此规定;后者 是一开始就在刑罚与保安处分间,选定只处分其一,已选定一种,就不再执 行另一种 , 瑞士刑法、英国刑事裁判法均有规定。此外 , 还有一种折衷形 态,即所谓“宣告二元主义,执行一元主义”,也就是在宣告时,刑罚与保安 处分同时宣告,但在执行时,只执行其一。
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_屈学武
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
屈学武
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论向教育刑论转型的结果,是刑罚理念革故鼎新的理论结晶。就其字表意义看,它含有为了确保社会和行为者本人安宁而行处分之意。①作为一种刑法思想,保安处分萌芽于古罗马法;作为一种刑法理论,它发端于十八世纪末叶德国刑法学家克莱茵的保安处分理论的提出;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和刑法制度,它勃兴于二十世纪。保安处分以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限。惟其如此,近现代以来,特别是1926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刑法协会会议通过了“将来的刑法典中须有保安处分的实体规定”的希望性条款以来,保安处分不仅为西方国家刑法普遍纳入,也为东亚不少国家诸如韩国、泰国刑法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俄、古巴等国家的刑法所借鉴和沿用,并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刑法规范化、现代化的标志。
而今,我国刑事法制也面临着重新构筑、全面革新的关键时期。随着新刑诉法的出台,刑事实体法的修改也相继运作起来。我国刑法修改的主旨,无疑在于法律条文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而致现代化。然而,我国刑法的不系统、不科学不仅表现在总则对分则指导意义的偏狭、滞后、刑法类罪和个罪的不完善以及刑法典与单行刑事立法、附属刑法间的若干互不照应乃至冲撞之处,而且反映在本应纳入刑法典中的一些保安性条款的杂乱无章、性质不明以致难以依法操作的设置之上。如果说,七十年代末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时,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保安处分的条件尚不完备,因而当时的刑法仍不失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话,那么时至今日,新刑法典中若仍无作为刑事制裁重要部分的保安处分制度的专章规定,则不好再说它是科学合理、系统规范的刑法典了。为此,本人不揣冒昧,在此刑法修改之际提出一孔之见,以为我国刑事法制的完善及其刑事法理学的兴盛尽绵薄之力。
保安处分名词解释
保安处分名词解释
保安处分是指以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保护社会为目的,对具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采取的以隔离、矫治、感化等手段,预防再犯,防卫社会的特殊措施。
保安处分作为一种特殊的处分措施,与刑罚有着本质的区别。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是具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而刑罚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保安处分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保护社会,而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义。
保安处分制度是现代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保安处分的适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硕保安处分制度
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基于保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的需要,除行使刑罚权之外,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特定的行为人,适用的医疗、禁戒、强制工作、监禁、禁止驾驶、禁止执业、监督素行、驱逐出境等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的保安处分主要有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收容教养、强制医疗与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工读教育、留场就业、没收处分、剥夺资格等。这些保安处分可以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也可以适用于实施了危害行为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此外,我国刑法中还有对犯罪人的禁止令,这是一种禁止犯罪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措施或者命令,也属于保安处分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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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
一、保安处分的沿革
保安处分作为一种刑法理论,是近代刑法理论由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化的结果,它是新旧两派论战的产物。作为一种刑法思想,它萌芽于古罗马法,而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思想和刑法理论,首先是由德国刑法学者克莱因提出,后经李斯特、菲利完善而最终形成。
克莱茵: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是刑事立法的唯一正当依据,因为“刑罚具有按现实的犯罪程度
而定的确定内容,而保安处分则具有以行为者的人身危险性为基准而科处的不定期的内容”。所以有必要使保安处分在刑罚体系之外单独存在。克莱茵的思想在当时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原因在于保安处分在资本主义初期并不具备发育的客观条件。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事实证学派提出了与古典学派道义责任论相对立的社会责任论和社会保卫论。其主要观点是:认为犯罪并不决定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而是他赖以存在的生理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应当单纯依据道义的原因去惩罚他,犯罪人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保安社会;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社会防卫之需要,而不在于责任的报应;应当讲究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刑罚只是社会自卫的次要手段,必须寻求替代措施,即采用矫正、隔离、治疗、禁戒等手段对行为人进行改造,并以此作为防卫社会的主要手段。
社会保卫论为保安处分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由此形成了教育刑论、特殊预防论和新的
刑事政策观念等融为一体的崭新思想体系。保安处分、假释、缓刑后来一起成为标志20世纪刑法改革方向的三架马车。
保安处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迅速发展和发达,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传统的报应主义刑法理论对如下一些行为无能为力。
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
一、保安处分的沿革
保安处分作为一种刑法理论,是近代刑法理论由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化的结果,它是新旧两派论战的产物。作为一种刑法思想,它萌芽于古罗马法,而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思想和刑法理论,首先是由德国刑法学者克莱因提出,后经李斯特、菲利完善而最终形成。
克莱茵: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是刑事立法的唯一正当依据,因为“刑罚具有按现实的犯罪程度
而定的确定内容,而保安处分则具有以行为者的人身危险性为基准而科处的不定期的内容”。所以有必要使保安处分在刑罚体系之外单独存在。克莱茵的思想在当时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原因在于保安处分在资本主义初期并不具备发育的客观条件。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事实证学派提出了与古典学派道义责任论相对立的社会责任论和社会保卫论。其主要观点是:认为犯罪并不决定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而是他赖以存在的生理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应当单纯依据道义的原因去惩罚他,犯罪人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保安社会;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社会防卫之需要,而不在于责任的报应;应当讲究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刑罚只是社会自卫的次要手段,必须寻求替代措施,即采用矫正、隔离、治疗、禁戒等手段对行为人进行改造,并以此作为防卫社会的主要手段。
社会保卫论为保安处分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由此形成了教育刑论、特殊预防论和新的
刑事政策观念等融为一体的崭新思想体系。保安处分、假释、缓刑后来一起成为标志20世纪刑法改革方向的三架马车。
保安处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迅速发展和发达,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传统的报应主义刑法理论对如下一些行为无能为力。
保安处分
非监禁性处分ຫໍສະໝຸດ Baidu:
(1)保护观察。又称保护管束,是对危害较小的犯罪人所采取的一种监督与 保护的措施,对少年犯可以代替刑罚的适用,对缓刑、假释犯人是作为附 随处分适用的。保护观察先由美、英、德、法、意及瑞士等国确定,现已 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保护观察的特点是社会性强,以社会力量对保护观 察对象实行监督与保护。一般由法院或检察官宣告,保护官署指挥、执行 观察任务,也可由寺院、教会、慈善机构、社会团体承担观护责任;另一 特点是采取的方法比较缓和,对受处分者不予拘禁,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处 分者进行教育和训练,改善其生活环境,调整家庭关系,排除自新障碍, 促使其健康地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在保护观察期间,如其无悔改表现, 可延长期间,或改处其他更合适的保安处分。 (2)更生保护。又称司法保护,是对受过司法处理的犯罪人,为促其自力更 生,适应社会生活所适用的司法保护措施。更生保护的对象原限于刑罚执 行完毕的出狱者和假释出狱者,后扩大到对未进监狱但仍需保护者,如缓 刑、免刑、不起诉等司法处理者以及少年院退院的人,对于更生保护的对 象,国家和社会有关机构有责任为其提供适当的医疗、住宿、职业和教养, 以保证他们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实施更生保护。各国都重视组建更生 保护组织,一般有三种形式:A私人团体和民间组织组成,负责办理全部 更生保护事务;B国家委托由私人和民间团体办理具体更生保护事务;C以 政府机构为中心的官方组织负责实施更生保护措施。
禁止令的性质探究
禁 止 令 的性质 探 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张 继 钢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 法律 系, 广西 南宁 50 2 ) 30 3
摘
要: 关于禁止令的性质 , 官方和学界 一般 认 为, 对管制犯 、 是 缓刑犯 具体执 行监 管措 施 的革新。但本 文认
为, 禁止令 不属 于刑罚 范畴 , 其性质是保安处分。 关键词 : 禁止令 ; 保安处分 ; 法修正案 ( 刑 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 ( 八 》 以下简称《 刑法
修正 案 ( ) ) 定 了禁 止 令 , 止令 成 为 《 法修 正 案 八 》规 禁 刑 ( ) 的一 个 亮 点 , 受 关 注 。本 文 拟 探 讨 禁 止 令 的 性 八 》 备
质。
一
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比较而言 , 前者不够具体 , 后者则 相对 明确 。虽然表 述 有 所 不 同 , 但基 本 可 以认 为 , 官方 是 在刑 罚框架 下界定 禁止令 的性 质 , 视其 为刑 罚执 行制 度 的
第1 1卷
第 3期
漯河职业技 术学院学报
J un lo u h c t n lTe h ooy Colg o ra fL o eVoai a c n lg | e o e
Vo . l No 3 1 1 .
Ma 0 2 y2 1
在我国设立保安处分的必要性
在我国设立保安处分的必要性
保安处分制度作为一种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基于我国目前法制现代化的需要,人权的法律保障以及社会安全防卫的需要,我们有设立保安处分的必要性。该制度的西法中用,能有效地实现犯罪预防,符合现代刑法的发展潮流。文章着重于对保安处分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而做粗浅探究。
标签:保安处分设立必要性
所谓保安处分是国家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及社会安全,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刑罚的替代或补充,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具有特定人身危险性的人适用的,旨在消除其危险状态、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的具有法律处分性质的治疗、感化、禁戒、隔离、矫治等措施的总称。保安处分是一种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论向教育刑论转型的结果,是刑罚理念的一次创新改革。
保安处分制度的兴起与发展
从理论上看,最早提出保安处分概念的是德国学者克莱因。18世纪初期开始,德国就在司法习惯上对可能再犯罪的犯人在保安上实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或者在劳役场所采取强制措施。克莱因指出,这种措施不是刑罚而是保安处分,进而提倡在刑罚之外设立不以恶害为必要的、以犯罪人的危险性为考虑对象的保安处分。由于受到古典学派个人主义刑法思潮的报应主义、绝对主义刑法理论的冲击,克莱因的保安处分理论未能引起足够重视。19世纪末,伴随着欧洲社会犯罪大量增加,尤其是少年犯罪、累犯、流浪者等的增加,促使人们对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进行反省。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实证派刑法学者,提出了社会防卫论,将研究视角由犯罪行为继而转向犯罪人个体的研究。龙勃罗梭的学生、保安处分的奠基人之一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继承了其师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并予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菲利认为,作为镇压手段的刑罚具有一种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价值。因而他主张采用刑罚的代替措施,这就代替措施就是保安处分。社会责任论、目的刑论和特殊预防主义等著名的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系统化的思想体系,为保安处分制度的崛起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保安处分制度的特殊规制主要体现在:保安处分是一种以预防为主的处分,是为防止犯罪或再犯罪为目的的,对于虽未实施犯罪但具有将要付诸实施犯罪的显著征兆危险性采取预防措施;对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者采取单纯性的防范措施;对癖性、惯习等危险性以及属于警察罚、行政罚和一定的特别法规规定的犯罪危险者,采取行政命令性的保安处分。保安处分制度实质就是着眼于不同犯罪人个体,通过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以消除人成为犯罪人的危险性,以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随着1893年由斯托制成瑞士刑法第一准备草案,保安处分正式挤身于现代刑法。斯托草案的影响波及全欧,后及英美和日本,成为二十世纪初世界各国刑法修改的典范。
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
发布时间:2021-07-12T16:06:47.477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8期作者:莫积艺
[导读] 保安处分制度是对传统刑罚理念的重大创新,是刑罚的重要补充。
莫积艺
北海市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摘要:保安处分制度是对传统刑罚理念的重大创新,是刑罚的重要补充。保安处分与刑罚结合,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防卫社会安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保安处分制度,我国尚未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现有的法律对保安措施的规定也是混乱无序,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保安处分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保安处分保安措施处分种类
保安处分制度是西方国家现代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发展的产物,形成19世纪末,盛行于20世纪。它是伴随着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所组成实证的近代学派理论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是近代刑罚理论由报应刑向目的刑转化的结果。
一、保安处分制度的含义
保安处分是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特殊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性思想矫正的法律制度的统称。保安处分的目的是预防,它以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作为适用基础。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人和物两种,其中“人”指有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违法行为人或犯罪人,以及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保安处分的处置手段主要有强制性矫正、教育、医疗和感化等。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克服了传统报应主义刑法理论的弊端,是刑罚理念的创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近代西方刑罚的人道化。
二、保安处分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安处分制度,仅有一些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如强制治疗、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等。然而,现有的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主要存在于行政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中,行政性比较强,且比较混乱,交叉重叠现象严重,缺乏系统性。在内容上,惩罚性强而改善性弱。立法上,实体性强而程序性弱。
刑罚体系课件
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五种。这种刑罚体系彻底告别了以责打人体
为惩罚目的的笞刑和杖刑,扩大了徒刑的领域,正式把财产刑作为刑罚,标志着同
西方刑罚的初步接轨。以上两部法典的颁布,特别是《大清新刑律》作为一部专门
的刑事法典,结束了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体例形式,也终结了那种所有诉讼都由刑罚作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案件处理模式,并
(2)我国封建制刑罚体系 我国自秦朝初步建立后,刑法罪名逐步由奴隶制社会的五刑发展为封建社会
的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总体上呈现为从以肉刑为主的 奴隶制五刑逐步发展为以人身自由刑为主的封建制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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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近代刑罚体系
封建制五刑刑罚体系解体始于清末法律改革,这次法律改革是清政府迫于形势
的压力而采取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宣统二年五月,清政府颁行了《大清现行刑律》,
它是对《大清律例》进行局部调整的基础上,作为“推行新律基础”的一部过渡性
法典,但仍带有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特色,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即罚金刑、
徒刑、流刑、遣刑、死刑。1910 年出台的《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
一部法律,其仿照资产阶级的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大类。主刑有死
第一章 刑罚的意义
第二章 刑罚的适用
日本中山研一《刑法总论》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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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加刑
(一)没收 1、没收的性质 刑罚或保安处分 2、没收的种类 (1)一般没收:全部财产(我国的没收财产) (2)特别没收:与犯罪有密切关系之特定物 包括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犯 罪所生之物、对社会具有危险之物。 3、追征 对不能没收之物缴纳一定金钱
(二)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刑
狭义指剥夺犯罪分子担任公职或公职候选人的 资格及公法上的某种权利。广义指包括剥夺私法上 的权利。 1、褫夺公权 (1)为公务员之资格 (2)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2、剥夺亲权 3、剥夺其他私权:剥夺营业权、禁止驾驶
介绍下节课内容并布置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问题 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贾宇:《罪与刑的思辨》,法 律出版社2002年版。
四、保安处分
(一)保安处分的概念种类 为保持社会治安,并为改善行为人,而对于具有 社会危险的人所施行的处分。 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 强制禁戒机构、收容于社会矫治机构、保安监置。 限制自由的保安处分:行为监察、驾驶许可之剥 夺、禁止执业。 (二)保安处分的性质 1、二元论:与刑罚是不同的处分 2、一元论:与刑罚是同样的处分
(二)自由刑
1、自由刑的单一化问题 徒刑与监禁的合并 2、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及防范 (1)时间短难收改造之效 (2)存在交叉感染风险 (3)产生罪犯标签效应 通过犹豫制度克服其弊端 3、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断层问题
(三)财产刑
罚金
(1)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当罚金作为犯罪成本时,适用罚金不合适。 (2)罚金刑的得弊分析 罚金刑的优点:对贪利性犯罪是罚当其罪、避 免交叉感染、具有可分割性、误判易纠 罚金刑的缺点:具有不平等性、可能株连无辜、 可能难以执行、可能有悖于罪刑相适用 (3)日数罚金制 日数×每日罚金额
二、主刑
(一)死刑 死刑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其 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的存废之争 1、死刑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 2、死刑是否反人道的、残忍的刑罚? 3、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 4、死刑是否违宪(社会契约论)? 5、死刑的不可分性是否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6、死刑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 7、死刑是否有违教育刑精神?
(三)保安处分的一般要件 1、行为人的危险性 通过违法行为及其他导致违法行为的因素判 断有无危害社会的危险性。 2、违法行为 可以是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也可以 是其他的违法行为,当然也可以是犯罪行为。 (四) 保安处分的宣告和执行 保安处分与刑罚可并科,可先后执行。
思考题
(1)如何评价我国刑法中的死 刑? (2)如何评价财产刑在我国刑 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讲
刑罚种类和保安处分
一、刑罚体系
刑罚的体系,指刑法典对各种刑罚方法依照一定 的标准进行排列所形成的刑罚序列。 (一)法定分类 1、主刑与附加刑(从刑) (1)主刑:死刑、惩役、禁锢、罚金、拘留、科 料 (2)附加刑:没收(追征) 2、重刑、轻刑与附属刑 3、重罪之刑与轻罪之刑 (二)理论分类 1、生命刑;2、自由刑;3、财产刑;4、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