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19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第四条职工因各种伤病停工医疗时间实行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一章医疗期的管理第五条医疗期病休管理一、下列情况,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
(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出院时止。
(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下同。
具体确认标准另规定)时止。
(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下简称劳动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下简称《疾病评定标准》)对其疾病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下列情况,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病休时间至“转制”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广州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9.02.05•【字号】穗劳福[1999]1号•【施行日期】199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穗劳福〔1999〕1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期和残疾等级鉴(评)定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一、为与国家有关文件相适应,将现行的“工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的提法规范为“工伤、职业病医疗期”(简称“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系统治疗和领取工伤待遇的期限。
具体解释为: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及其合并症,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后,治愈;或者虽遗有一定自觉症状、但客观检查无阳性体征;或者虽有症状和病理改变(阳性体征)、但不需处理或目前国内医疗技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其主要体征时,虽已达到或未达到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均应由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终结医疗的时间,即为工伤医疗期满。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满时,经市或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一至四级残废的工伤职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残废退休金(或称伤残抚恤金);或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偿金。
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后,其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工伤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
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循环系统疾病1.阵发性或非阵发性心动过速(1)药物治疗后发作终止, 心电图恢复窦性心律;(2)经射频治疗成功者。
2.心房颤动(1)房颤未能转成窦性心律, 但经治疗后症状减轻, 心室率已控制, 安静心室率在100次/分以下;(2)或经电复或药物转复恢复窦性心律;(3)阵发性房颤发作间歇期。
3.心房扑动(1)房扑未转复为窦性心律, 但经治疗后症状减轻, 心室率已控制;(2)或经电复律或药物转复后恢复窦性心律。
4.房室传导阻滞(AVB)(1)一年内无昏厥发作;(2)已植入永久式起搏器。
5.预激综合征(1)快速心率失常发作的间歇期;(2)经射频治疗成功者。
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1)一年内无昏厥发作和快速心律失常发作的间歇期;(2)已安置永久式起搏器。
7、风湿病(1)风湿性心脏炎: 已无风湿热活动证据者, 症状和体征(发热、多汗、心动过速、乏力、杂音等)基本消失, 部分实验室检查基本正常。
(2)风湿性关节炎: ①已无风湿活动证据者;②关节红肿热消退, 无发热;③仅主诉关节痛, 但无客观体征, 血沉基本正常;(3)风湿性心瓣膜病:①经内科治疗或心瓣膜手术后症状改善;②心功能经常在二级以下(含二级, 下同)或心功能基本恢复正常。
8、感染性心内膜炎:(1)临床已痊愈者;(2)治疗后血培养阴性;(3)全身感染症状, 已控制。
9、冠心病(1)心绞痛: 处于稳定性劳力型心绞痛者。
(2)急性心肌梗塞: ①已渡过急性期;②临床观察未发现致命性或恶性心律失常;③心功能经常在二级及以下。
10、心包炎(1)急性心包炎经药物治疗后症状改善, 实验室检查、心电图、X线及超声波检查大致正常;(2)心包炎手术治疗后。
11.先天性心脏病(1)经手术矫治成功者;(2)心功能经常在二级及以下者。
12.高血压病(1)血压在相对稳定水平内;(2)临床症状已减轻;(3)有靶器官损害但功能代偿。
13.各型原发性心肌病: 心功能经常在二级及以下者。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5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第四条职工因各种伤病停工医疗时间实行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一章医疗期的管理第五条医疗期病休管理一、下列情况,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
(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出院时止。
(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下同。
具体确认标准另规定)时止。
(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下简称劳动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下简称《疾病评定标准》)对其疾病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的通知【文 件 号】穗劳社工伤[2003]2号【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3-04-22【实施时间】2003-04-22【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因患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的职工的治疗和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给付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职工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 一、难治病。
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目前医疗手段尚无法或难于治愈,病情处于进行性恶化状态,一般属“不可逆”的严重伤病。
(一)各种晚期恶性肿瘤,经过系统治疗后病情仍在进展,并有较明显合并症。
(二)颅脑损伤或疾病致长期(≥6个月)昏迷、去脑皮层状态者。
(三)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三个以上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者(含二级,下同); 2、遗有完全性失语者; 3、严重共济失调,不能独立行走者; 4、四肢瘫痪(肌力三级)遗有严重精神障碍和严重智能减退者。
(四)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治疗半年至1年,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一级以下者; 2、三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者; 3、四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三级以下者; 4、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伴有呼吸困难者。
(五)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手术或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
(六)各种原因导致的心脏病,心功能经常Ⅳ级者。
(七)各种原因导致的长期呼吸困难,需辅助呼吸,有低氧血症者。
(八)中末期肝病合并肝性脑病者。
(九)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十)各种维系生命的器官移植术后。
病假建议书
病假建议书病假建议书腺炎)按合并症状标准处理;(3)发生肝硬化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10、胃、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期不能进食或有呕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出现黑便者全休2-3天;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根据症状和血色素恢复情况,逐步恢复原工作。
11、胃、十二指肠炎剧痛者全休1-3天;伴初学者按胃、十二指肠溃疡标准处理。
12、胃下垂症状明显者全休1-3天。
13、胃粘膜脱垂参照溃疡病标准处理。
14、肠结核参照结核病科标准处理。
15、局限性肠炎、慢性结肠炎、结肠易激症候群有明星腹痛、腹泻者全休1-3天。
1全休至退热、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14-30天。
17、胰腺炎(1)急性:全休至症状消失后14-30天。
(2)原则上不给病假,如有剧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明显腹泻者继续半休7-10天。
18、急性气管-支气管炎全休3-10天。
19、支气管哮喘发作期全休1-3天。
20、支气管扩张症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症状消失后3-7天;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如仅为血丝痰者予半休15-30天。
21、肺气肿(1)继发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热气促等时全休3-7天;(2)并发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常在Ⅱ~Ⅲ级者作长休处理。
2全休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3-7天;已无临床症状尚有X线阴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
23、自发性气胸残腔消失后全休14-21天;并发呼吸衰竭者按长休处理。
24、高血压病(1)Ⅰ期高血压病或新发病例全休至高血压正常(三次不同日期测量,下同)后继续半休7-10天;(2)舒张压超过14.67Kpa(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24Kpa(180mmHg)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全休10-30天。
年龄50岁以上,病期超过一年,血压虽达到26713.33Kpa(170100mmHg),但较长时间稳定在一定水平,自觉症状不明显者,可予半休10-15天;血压降至临界高血压18.67~21.3312~167Kpa左右,稳定一个月后,不再给病假;(3)40岁以上患者,病期超过一年,无明显自觉症状,血压在21.33167Kpa(16095mmHg)以下者,一般不给病假;(4)合并心、肾、脑等器质性改变但临床表现不甚严重者,参照上述(2)、(3)项处理;( 5)Ⅲ期高血压病合并心、肾、脑严重器质性损害及功能失代偿者作长休处理。
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劳动局文件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福〔1999〕3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后,对规范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推进劳动合同制制度改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就企业、单位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对《实施办法》第三条中“需停止工作医疗”怎样掌握?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是由于病情较严重,处于发展或不稳定状态,确需停止工作治疗且连续时间超过3天时才给予计算医疗期,并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起开始累计。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下简称伤病职工)时,根据其工作年限划定的医疗期限与实际应享受的医疗期限有何关系?答: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划定的医疗期限,只是可给伤病职工享受医疗期的一种“资格”,在某累计周期内是否准许其休满这种资格的医疗期,关键是视伤病职工是否确需停工治疗。
如果在医疗期内病情相对稳定,则视为不需停工治疗,可进行医疗终结,不再享受医疗期。
因此,伤病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如不需停工治疗,尽管医疗期未满,也不需待到医疗期满时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三、何谓“病情相对稳定”?答;指伤病职工经治疗后症状缓解(减轻)、消失或基本消失,体征改善,或创口愈合(含畸形愈合)或功能障碍,相关的主要检查化验结果正常或相对稳定于接近正常水平上。
“病情相对稳定”的确认,按《广州市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穗劳福[1999]2号)执行。
属病情相对稳定者原则上不需停工治疗。
四、伤病职工患有哪些特殊病种,单位可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答:职工患有《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穗劳福字[1998]7号)规定的病种,可予适当延长医疗期。
五、《实施办法》规定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病休职工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福〔1999〕3号)非因公,病假待遇2009-08-31 16:26:14 阅读98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局穗劳福〔1999〕3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后,对规范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推进劳动合同制制度改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就企业、单位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对《实施办法》第三条中“需停止工作医疗”怎样掌握? 于发展或不稳定状态,确需停止工作治疗且连续时间超过3天时才给予计算医疗期,并从停工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是由于病情较严重,处治疗的第一天起开始累计。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下简称伤病职工)时,根据其工作年限划定的医疗期限与实际应享受的医疗期限有何关系?答: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划定的医疗期限,只是可给伤病职工享受医疗期的一种“资格”,在某累计周期内是否准许其休满这种资格的医疗期,关键是视伤病职工是否确需停工治疗。
如果在医疗期内病情相对稳定,则视为不需停工治疗,可进行医疗终结,不再享受医疗期。
因此,伤病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如不需停工治疗,尽管医疗期未满,也不需待到医疗期满时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三、何谓“病情相对稳定”?答;指伤病职工经治疗后症状缓解(减轻)、消失或基本消失,体征改善,或创口愈合(含畸形愈合)或功能障碍,相关的主要检查化验结果正常或相对稳定于接近正常水平上。
“病情相对稳定”的确认,按《广州市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穗劳福[1999]2号)执行。
属病情相对稳定者原则上不需停工治疗。
四、伤病职工患有哪些特殊病种,单位可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答:职工患有《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穗劳福字[1998]7号)规定的病种,可予适当延长医疗期。
最新病假管理与年终奖金案例分析
最新病假管理与年终奖金案例分析一、病假及因此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基本案情某公司职工张某入职三个月后自诉因工作压力、精神衰弱,后经区人民医院诊断患有轻度抑郁症,建议休假5 天,后张某凭省、市、区三级人民医院、社区医院、脑科医院等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假建议单》向公司连续提出病休申请,公司同意其病休一个月并按规章制度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即原工资标准3000 元/月的80%)后,决定不再同意其休假,并要求回到工作岗位。
张某认为疾病尚未治疗完毕,坚持按医院门诊提出的休假建议而休病假。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公司欲解除其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应如何依法处理?相关法律依据(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 年1 月1 日,劳部发〔1994〕479 号)(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 年5 月23 日,劳部发〔1995〕236 号)(四)广州地区的规定 1、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1991 年12 月10 日,穗劳险字〔1991〕8 号)2、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职工病休管理问题的复函(1997 年11 月 5 日,穗劳函字〔1997〕237 号)3、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 年9 月30 日,穗劳福字〔1998〕5 号)4、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3 月3 日,穗劳福〔1999〕3 号)处理思路医生给伤病职工病休期限出具的病假建议书仅是一种“建议”,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认为出具病假建议书的医生在疾病诊断、权限、病历记录、病休期限等方面违反《病休规定》,或认为职工的伤病情已相对稳定不需停工休息的,则单位有权不批准职工休病假。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18•【字号】穗劳福字[1998]7号•【施行日期】199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7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市劳动局《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等规定,做好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一、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标准。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根据伤病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医疗期满后(含劳动合同期满),如其所患伤病属于本标准规定的病种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延长医疗期及续订劳动合同。
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期限。
三、本目录和标准未列出的病种,如病情严重仍需停止工作系统治疗的,单位也应按同类病种相应的规定延长医疗期,或按穗劳福字〔1998〕5号文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确认。
四、本目录和标准所指的“确需住院治疗”是指伤病情在近期内(一个月内)必须施行手术或住院作系统治疗的情况,不包括伤病职工自行要求或择期手术等其他情况。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一、消化系统疾病1.门脉高压症: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
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11篇
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11篇审答辩状篇九答辩人:(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__区路号__大厦第层。
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女,汉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广州市__区__大道中号之二房。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一、答辩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一)答辩人对处于哺乳期的被答辩人履行了法定义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_年5月15日签订三年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本应在_年5月15日期满,但鉴于被答辩人正处于哺乳期时期,根据相关规定,答辩人将合同期满时间延长至被答辩人哺乳期结束,即_年12月18日。
答辩人于_年5月9日将《合同期满通知》送至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收到并已签名确认。
答辩人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等法律规定,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的行为已对在哺乳期的被答辩人履行了法定的照顾义务。
(二)答辩人履行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为了更好地配合被答辩人之后的工作安排,答辩人于_年11月30日曾提前告知被答辩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合同将在_年12月18日届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生效日期为_年12月19日。
答辩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关通知义务。
二、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一)答辩人于_年12月18日合法终止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答辩人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劳动合同续延至被答辩人哺乳期结束时终止,也未违反关于在医疗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同时答辩人已于_年1月20日前将经济补偿金51408.73元及未休法定年假补偿金汇出至被答辩人个人工资的银行账户。
答辩人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续约已于_年12月18日合法终止了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第9份证据《相片》没有任何证明力,根本无法证实被答辩人于_年1月12日在答辩人上班。
病假建议书
病假建议书
病假建议书
病假建议书是一种正式的文书,用于向上级领导或人事部门申请病假。
这份文书需要详细说明病情、治疗情况、休息时间等信息,以便上级
领导或人事部门了解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一、申请人信息
在病假建议书中,首先需要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所在部门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上级领导或人事部门更好地了解申请
人的身份和工作情况。
二、病情说明
接下来需要详细说明申请人的病情。
这里需要列举具体的症状、诊断
结果以及医生开具的证明材料。
如果有需要,可以附上医院开具的检
查报告和处方单等相关材料。
三、治疗情况
除了说明病情外,还需要详细介绍目前正在接受的治疗方式和效果。
这里需要列举正在服用的药物名称和剂量,并简要说明其作用和副作用。
同时也要说明目前治疗效果如何,是否已经缓解了某些症状。
四、休息时间
在病假建议书中,还需要详细说明申请人需要休息的时间。
这里需要根据医生的建议和自己的身体状况来确定具体的休息时间。
如果需要请假一段时间较长,可以适当说明自己在工作上的安排和交接事宜。
五、其他注意事项
最后,在病假建议书中还可以适当提醒上级领导或人事部门一些注意事项。
比如说,如何联系申请人、是否需要安排其他人员代替等等。
总之,病假建议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书,需要认真填写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只有这样才能让上级领导或人事部门更好地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并作出合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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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一、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给;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二、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
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三、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四、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拓展阅读】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州市病假工资如何规定的?
⼴州市病假⼯资如何规定的?会按照劳动者的⼯龄来确定,⼀般会按照正常⼯资的60%⾄100%之间发放。
⼈难免有头疼脑热,⽣病的时候,因为⾝体原因就不能继续在岗位上⼯作,需要请病假休息⼀下,那么在请病假期间,由于员⼯不上班,因此其⼯资并⾮按实计发,单位给予员⼯的⼯资要按照⼀定的标准⽀付。
⼀、市如何规定的?(1)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付疾病休假:①连续不满2年的,按本⼈⼯资的60%计发;②连续⼯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资70%计发;③连续⼯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资的80%计发;④连续⼯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资的90%计发;⑤连续⼯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100%计发。
(2) 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的,由企业⽀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龄不满1年的,按本⼈⼯资的40%计发;②连续⼯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资的50%计发;③连续⼯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60%计发。
病假⼯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资的数额。
病假⼯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天数。
⼆、具体内容有:(1)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2)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届满时,⽤⼈单位不得。
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3)请长病假的职⼯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作的,可以继续履⾏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
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因病或⾮因⼯负伤退职⼿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的,⽤⼈单位可以,并按规定⽀付和医疗补助费。
广州市病假工资是怎样的
⼴州市病假⼯资是怎样的⼴州市病假⼯资⼀般按照基本⼯资的百分之七⼗五来进⾏发放,但是⼀般企业也会按照⼯龄来具体计算⼯资标准,⽽请病假的时候是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证明的,否则公司不会认可为病假。
市是怎样的职⼯的待遇分为两个阶段,⼀是6个⽉内的,根据本企业规定⼀定的标准,即病假⼯资;超过6个⽉的,发放疾病救济费。
这两项都按职⼯⼯资的⼀定⽐例发放。
可见,病假⼯资和疾病救济费都是职⼯在⽣病、⾮因⼯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进⾏⽀付。
1、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2、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届满时,⽤⼈单位不得。
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劳动法》第⼆⼗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请长病假的职⼯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作的,可以继续履⾏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λ另⾏安排的⼯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
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λ,,办理因病或⾮因⼯负伤退职⼿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的,⽤⼈单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付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条中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内履⾏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λ⽀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资不包括延长⼯作时间的⼯资报酬,以货币形式⽀付的住房和⽤⼈单λ⽀付的伙⾷补贴,中班、夜班、⾼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福利。
病假建议书
病假建议书病假建议书一、简介病假是指员工因身体不适或患病而无法正常工作时请假的一种假期。
在员工请病假时,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策。
本文档旨在为管理者提供一些建议,以便在管理病假时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员工的请假请求。
二、原则在处理病假申请时,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员工的隐私权:员工的健康状况是个人隐私,公司应尽量保护员工的隐私权,不得擅自透露员工的病情信息。
2. 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员工:公司应对员工的病假请求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不因个人喜好或歧视因素而做出偏执的决策。
3. 清晰明确的请假规定:公司应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的具体流程、时间限制和证明文件要求,以确保员工在请假时能够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操作。
4. 病假期满后的安排:当员工病假期满无法立刻返回工作岗位时,公司应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合适的工作安排,保障员工的权益。
三、处理流程针对员工的病假请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流程:1. 员工请病假并及时通知上级:员工应提前向直属上级提交病假申请,并尽快提供病假证明材料。
2. 上级审批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上级应对员工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记录请假信息。
3. 人力资源部门审核请假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员工提供的病假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4. 给予恰当的病假期限: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医生的建议,公司可以给予员工相应的病假期限,确保员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康复。
5. 若病情严重或无法预计康复时间,公司应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处理措施。
6. 回岗后跟进:当员工病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上级应及时与员工进行跟进,了解员工的康复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工作安排。
四、员工权益保障在处理病假时,公司应保障员工的权益:1. 薪资待遇保障:员工在病假期间享受正常薪资待遇,不因请假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2. 工作时间灵活调整:根据员工的康复情况,公司可以在员工回岗后适当调整工作时间,以便员工能够顺利恢复工作状态。
广州病假规定
广州病假规定广州的病假规定是根据《劳动法》和《广州市劳动保障条例》进行规范的,以下是对广州病假规定的详细解释:一、病假天数的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每年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病假。
而《广州市劳动保障条例》则对病假天数进行了具体规定,将病假分为两个阶段:1. 在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劳动者,每年享有带薪病假15天;2. 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劳动者,每年享有带薪病假20天。
二、病假工资待遇:在病假期间,劳动者依然可以享受原工资的待遇。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病假期间可以享受其正常工资的80%;而《广州市劳动保障条例》对于享受工资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如下:1. 有劳动合同的,按照正常工资发放;2. 无劳动合同的或合同未约定工资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发放。
三、提交病假证明:根据《广州市劳动保障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请假期间需要提交病假证明。
具体提交方式如下:1. 请病假不超过3天的,可以直接向单位提供书面病假证明;2. 请病假超过3天的,劳动者需要提供单位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或者诊断证明。
四、病假的延长:如果病情需要继续请假,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可以给予病假期的延长。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广州市制定了病假规定,但是具体的请假流程和操作细节可能因单位而异,劳动者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请假。
同时,如果劳动者违反相关规定,请假造成严重后果,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和处罚措施。
总结起来,广州的病假规定主要包括病假天数的规定、病假工资待遇、病假证明的提交要求和病假的延长等内容。
劳动者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并向单位提供必要的病假证明,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广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广东省病假工资规定广东省的病假工资规定是:根据《广东省实施〈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按照下列办法支付加班工资:一、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住院治疗期间,工资按规定支付;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休假、工资按规定支付;三、劳动者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工资按规定支付;四、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诊断为职业病或非职业性疾病离职、因未劳动合同规定的原因遭遇事故伤害,医疗期内的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一)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连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按劳动者住院前 12 个月或者其在本单位从业满 12 个月的实际工作时间及相应的 12 个月内工资水平支付工资;(二)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多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按照每次住院治疗之前的工作时间及相应的 12 个月内工资水平,分别支付每次住院的工资;(三)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继续治疗依然不能劳动的,将支付 3 个月的工资,查封个月之后,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从事劳动工作期限及其相应的 12 个月内工资水平的60%支付工资;(四)劳动者因各种原因通不正常使用医疗期的,工资不支付。
五、劳动者因被正式诊断为怀孕、产假、流产、早产、胎死宫内等现象、工资按规定支付;六、劳动者因家庭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休假,工资按规定支付;七、厂减少岗位或者停工歇业期间,工资按规定支付。
总结来说,根据广东省的规定,劳动者在住院期间或因病无法工作期间,雇主应当按规定支付工资。
医疗期内工资的支付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水平确定,可支付一定时间的全额工资,超过医疗期限后则按工作时间和工资水平的比例支付工资。
此外,根据不同原因休假或停工歇业,工资也要按规定支付。
以上就是广东省病假工资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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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及各医疗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解决伤病职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定《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假建议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简称劳鉴会)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二章第四条本市街(街)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放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
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第七条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
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各级劳动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病假建议书发放第八条发放病假建议书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发放暂行标准》(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病休期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照相似病种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议。
第九条医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长病假期限。
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
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科主任签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病假建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
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
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
第十一条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第四章试工和复工第十二条单位要加强对病休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伤病职员的医疗康复工作。
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经劳鉴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职工(包括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应在鉴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职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的试工期。
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并详细记录。
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对病休职工休假实行累计计算办法。
凡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的,发给疾病救济费。
试工期间半休的,也应累计为病假。
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即停止试工,给予积极治疗,其病假时间前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病休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超过应享受的医疗期间仍不能复工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奖惩和仲裁第十六条劳动人事部门、劳鉴会成员和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医生违反本规定开具病假建议书,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
对骗取医生签发病假建议书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病休职工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如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和申诉人。
如双方当事人(即基层单位和申诉人)仍有意见,应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7天内,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
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应于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天内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职工对本单位劳鉴会的鉴定有意见,可按第十九条的程序,向上一级劳鉴会申请重新鉴定。
对重大或疑难的劳动鉴定争议案件,应报市劳鉴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劳鉴会的鉴定结论及市劳动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为最终鉴定和裁决。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或病疾病救济费,不予报销医疗费,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我市劳动局、卫生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内科1、原因不明低热:一般标准口温37.5°C-38°C,腋温一天内多次在37°C以上,未排除病理性低热、自觉症状不明显,体质尚好者,可给半休7天;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者,可给全休7-14天。
确定病因后,按原疾病处理。
如系职业病所致者,应按职业病处理。
功能性低热:(1)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予半休3天;(2)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可予半休7天,以后由基层单位观察处理;(3)低热持续一年以上(或每年在一定季节均有低热),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正常工作。
如属高温,高空作业或从事重体力劳动者,由单位酌情调整工作。
2、肝炎(1)急性黄疸型肝炎:急性期全休2-3个月(含住院或家庭隔离病人全休时间),复查达临床恢复标准者继续半休1个月,达好转标准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2)急性无黄疸性肝炎:可按急性黄疸型肝炎处理,疸病休时间可根据病情及肝功能恢复情况适当缩短;(3)慢性肝炎:活动期可根据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检查具体情况给予全休1-2个月,慢性肝炎稳定期,经复查如病情继续稳定可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迁延性肝炎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3、肝硬化(1)代偿期半休6个月;(2)失代偿期可作长休处理。
4、乙型肝炎病毒携带(HBgAg阳性)者不给病假。
5、胆道感染(1)急性发作期全休至退热后7-14天;(2)低热加肝功能损害,参照肝炎标准处理;(3)低热疸肝功能正常,体温(口探)37.5°C以上者半休10天,体温37.5°C以下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6、流感、普通感冒全休至退热后2-4天。
7、痢疾(1)急性菌痢:全休至症状消失后2-4天;(2)慢性菌痢:症状较明显者半休10-20天。
8、疟疾间日疟全休7-10天;恶性疟全休至退热后7-10天。
9、华支睾吸虫病(1)轻者(无症状或稍有食欲不振、轻度腹泻等)原则上不给病假;(2)重者(反复感染、并发急性肝囊炎、总胆管阻塞、胰管炎、胰腺炎)按合并症状标准处理;(3)发生肝硬化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10、胃、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期不能进食或有呕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出现黑便者全休2-3天;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根据症状和血色素恢复情况,逐步恢复原工作。
11、胃、十二指肠炎剧痛者全休1-3天;伴初学者按胃、十二指肠溃疡标准处理。
12、胃下垂症状明显者全休1-3天。
13、胃粘膜脱垂参照溃疡病标准处理。
14、肠结核参照结核病科标准处理。
15、局限性肠炎、慢性结肠炎、结肠易激症候群有明星腹痛、腹泻者全休1-3天。
16、肝脓肿全休至退热、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14-30天。
17、胰腺炎(1)急性:全休至症状消失后14-30天。
(2)原则上不给病假,如有剧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明显腹泻者继续半休7-10天。
18、急性气管-支气管炎全休3-10天。
19、支气管哮喘发作期全休1-3天。
20、支气管扩张症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症状消失后3-7天;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如仅为血丝痰者予半休15-30天。
21、肺气肿(1)继发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热气促等时全休3-7天;(2)并发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常在Ⅱ~Ⅲ级者作长休处理。
22、肺炎全休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3-7天;已无临床症状尚有X线阴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
23、自发性气胸残腔消失后全休14-21天;并发呼吸衰竭者按长休处理。
24、高血压病(1)Ⅰ期高血压病或新发病例全休至高血压正常(三次不同日期测量,下同)后继续半休7-10天;(2)舒张压超过14.67Kpa(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24Kpa(180mmHg)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全休10-30天。
年龄50岁以上,病期超过一年,血压虽达到22.67/13.33Kpa (170/100mmHg),但较长时间稳定在一定水平,自觉症状不明显者,可予半休10-15天;血压降至临界高血压18.67~21.33/12~12.67Kpa(140-160/90-95mmHg)左右,稳定一个月后,不再给病假;(3)40岁以上患者,病期超过一年,无明显自觉症状,血压在21.33/12.67Kpa (160/95mmHg)以下者,一般不给病假;(4)合并心、肾、脑等器质性改变但临床表现不甚严重者,参照上述(2)、(3)项处理;(5)Ⅲ期高血压病合并心、肾、脑严重器质性损害及功能失代偿者作长休处理。
25、风湿病(1)急性风湿性心脏炎:全休至风湿活动症状消失后半休2个月;(2)风湿性心瓣膜病:风湿活动期全休;无心功能不全者原则上不给病假;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3)风湿性关节严:①凡表现为游走多发性大关节红、肿、热、痛、功能障碍、全身发热、S.R25mm/h以上,全休至关节红肿消退,S.R不正常,全休1-3天。
26、类风湿性关节严急性发作期全休1-3个月;多个关节严重受累、功能完全丧失者可作长休处理。
27、冠心病(1)心肌梗塞:急性一般全休4-6个月,以后半休2-6个月,病假期长短视心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复情况而定;陈旧性无心功能不全者,一般可草场工作,重体力劳动者可照顾转做轻工。
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2)心绞痛:不稳定型者全休;稳定型者半休1-2个月;(3)心律失常:①心房纤颤或莫氏二型Ⅱ度房室阻滞,高度和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②功能性阵发性房颤、慢性房颤临床症状不明显者半休7-14天;③频发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全休;偶而发作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发作后全休1-2天;④频发早搏伴有症状或处罚者全休14-30天;持久的频发早搏无症状者恢复工作,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⑤未能查到病因的,稳定持久的Ⅱ度房室传导阻滞、莫氏一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文氏现象)、完全性或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和室内传导阻滞者照常工作;⑥稳定持久的莫氏二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据症状体征予半休7-14天;(4)心衰: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5)心电图呈典型慢性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者参照冠心病标准处理;仅心电图诊断为心肌劳损者原则上应照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