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配证明责任是否有明确规定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是否有规定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是否有规定在国家依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出台明确的规定,有很多民众可能还是第一次听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词汇,因为这种诉讼活动主要是针对那些侵害公共利益的一些犯罪行为,比如破坏了生态资源,也可以要求破坏者承担民事赔偿。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是否有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得到法律认可。
然而,该条规定内容有限,过于原则,对于一些具体操作未能作出明确指引,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履行一般民事公益诉讼所要求的诉前公告程序,即该《司法解释》第13条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刑事诉讼中怎么附带民事诉讼?(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3、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2021年2月第18卷第2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Feb.2021Vol.18No.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郭文豪(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为更好地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及相关公益问题,从2015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开展试点至今,已经在当前的公益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作为一种新生的诉讼类型,其发展也是面临着诸多的困局,如其与既存的诉讼制度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相似而引发存留之争、其基本法律依据的争议、以及其诉讼主体与相关程序的问题。
虽我国进行了相关法律的修订,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但现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仍存在相关的不足,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困境;发展;合理性分析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并基于其自身的特征,从近几年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来居上成为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异军突起的同时,其自身的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作为我国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又因其起诉主体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也是极其重要的环节,所以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特定领域的刑事公诉时,对因该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一并审理,要求犯罪分子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活动。
2018年3月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20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此之前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条司法解释的面世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式确立,同时这也是目前可以找到的为数不多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判决的关键因素之一。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是法官和律师必须了解和遵循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进行解读。
一、证明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或原告方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或原告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而被告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是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证明责任的承担者需要通过合法手段搜集证据,例如调查取证、询问证人、收集物证等。
同时,证据必须有效、合法,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对证据的要求和评判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两种证明标准,即合理怀疑和无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是指法院对证据提出质疑,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者有可能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宣告被告人有罪,而应当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合理怀疑是指法院对证据提出相信,认为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且不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在无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宣告被告人有罪,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理怀疑的标准比无合理怀疑的标准更为严格。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必须遵循严格的证明标准,确保对被告人的判决公正、准确。
三、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执行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或原告方承担证明责任,他们需要搜集、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指控。
这些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同时,他们还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防止证据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当检察机关或原告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后,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怀疑。
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者存在其他合理解释,那么法院将判定被告人无罪。
相反,如果法院认为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且不存在其他合理解释,法院将宣告被告人有罪,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严格遵守证明标准,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3.01•【文号】法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8〕6号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提前公告吗?
Innovation is to create a resour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提前公告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不需要提前公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由于两者法律地位上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是不需要单独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公告的。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提前公告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简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区别起见,检察院提起的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简称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不需要提前公告:1、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经公告后在没有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诉讼,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层面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是区别于其他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刑案中发现侵害公益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相对独立的案件类型。
2、两者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区别。
两者的立法目的在根本上都是为了保护公益,而对于既侵害公益又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如果检察院分别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会形成不同管辖层级的两个案件,因此,为了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妥善解决当事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目的,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
3、两者在管辖层级上明显不同。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一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由市级检察院提起、由中级法院审理,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提起刑事公诉的检察院是基层院时,提起和审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是基层检察院和法院。
所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管辖层级明显不同。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检察职能,加大对刑事案件中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即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物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的过程中,代表国家、集体利益提起要求相关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责任部门]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或单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
第四条[适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一)国家、集体财物被犯罪人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二)犯罪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集体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三)过失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因财物被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四)其他因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资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范围]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二)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者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主动退赔处理的。
第六条[赔偿责任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侵犯行为,除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出现,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下面将对该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进行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不仅仅违反了个人利益,还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环境、污染水源等行为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责,同时也可以从民事角度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修复受害人的权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强化刑事案件的社会效应。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往往只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而未能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设置,使得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不仅可以增加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也可以提高人们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度,从而增强了刑事案件的社会震慑力。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对于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通过该制度的应用,可以针对破坏环境和浪费公共资源等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和赔偿,同时也可以加强对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的监管和引导。
这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态环境权益。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各种非法集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对个人造成损失,还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对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惩罚和法律责任追究,从而减少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
122法制时空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蒿臣阳(燕山大学 河北秦皇岛 066004)摘 要:近年来,在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的环境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等频繁发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侵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民对公益的重视程度越发提升,为解决此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随着公益诉讼的发展,出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特殊的诉讼制度,并且其在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重,但在其审理模式上一直有争议,“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两种审理模式应如何选择一直令人备受困扰。
通过对比分析这两种模式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会出现的情况,法院在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时,应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先刑后民”模式为例外。
关键词::公益诉讼;“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审理模式作者简介:蒿臣阳(1996-)女,河南新乡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8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源近代公益诉讼起源于20世纪69年代,我国的公益诉讼产生于20世纪之后,从清末沈家本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引入我国开始,经历民国,直至新中国成立,公益诉讼一直存在,历经了多年的实践探索。
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在2015年开展了公益诉讼制度的试点,在2017年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写入现行法律体系,随着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在2018年我国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念广义上的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包括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机构或者一般组织或者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害或者可能侵害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除自身之外其他人的利益,都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高星阁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 刑事先决性 和 公益性 双重属性决定了其与一般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在程序构造上的不同㊂为了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置目的,应当在现有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以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并在管辖制度㊁人民检察院职能定位等程序启动层面,以及诉前㊁保全㊁调解以及证明标准的选择等程序运行层面,全方位地进行程序再造,使其制度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从制度规范层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 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的目标㊂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 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21)03-0091-11作者简介:高星阁,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㊁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重庆 401120)㊂一、问题之提出针对因刑事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予以解决㊂一般来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主要解决的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人身㊁财产关系受到损害时的私益救济,但是,当刑事犯罪行为对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时,是否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救济呢?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确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㊂ 1979年‘刑事诉讼法“①为了与传统因刑事犯罪所造成的私益损害所提起的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区别,并突出对国家㊁集体等公共利益的保护,该条又被称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公益性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㊂即是指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㊁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代表国家㊁集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相关民事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㊂②我国201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针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就证据收集㊁证明责任分配等程序事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㊂③但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始于2018年3月2日两高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两高解释 )施行后㊂ 两高解释 第20条首次提出: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于其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区别于以保护私益㊃19㊃*①②③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司法行政职能定位及作用发挥问题研究 (20J Z D 021)的阶段性成果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刑事诉讼法“,其第53条明确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㊂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将此条予以保留㊂夏黎阳㊁符尔加:‘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人民检察“2013年第16期㊂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之规定㊂为主的一般附带民事诉讼自不待言,但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于其 刑事附带 之属性又具有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之特点:第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又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的,可以适用调解㊁和解等民事性质,应当视为一种特别的民事诉讼;①第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要依据刑事法律,同时还需要依据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法律的适用具有补充性㊂②基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必然决定了其在审理过程中不同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点㊂遗憾的是,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缺乏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运作的具体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混乱,其制度效果难以得到充分发挥㊂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2019年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探索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之路 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更是明确指出 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以保护国家㊁集体等公共利益为目标,又属于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优先和充分保护,拓展公益诉讼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探索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的未来图景,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程序再造,以实现其制度功能的最大化,则是现阶段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亟需㊂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统合(一)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受案范围规定的错位前文已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 两高解释 第20条被首次明确提起,根据该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为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㊂ 该条规定以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有关监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作为基础㊂④而根据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如果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㊂ 并且在 刑诉法解释 第142条进一步予以明确㊂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及 两高解释 第20条有关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共同点在于,检察机关均是以与生态环境保护㊁食品安全等特定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作为诉讼客体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案件范围等方面两者的差异部分远大于其重合部分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受案范围直接明示为 国家财产与集体财产 受到侵犯的情形;而‘民事诉讼法“及 两高解释 中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局限在 环境污染㊁食品安全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特定案件 所涉及到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畴㊂显而易见,前者的范围远远大于后者㊂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家以及集体的利㊃29㊃新疆社会科学 2021年第3期①②③④⑤陈丽军:‘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㊂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44页㊂韩静茹:‘公益诉讼领域民事检察权的运行现状及优化路径“,‘当代法学“2020年第1期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污染环境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2条: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㊂被告人非法占有㊁处置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㊂益,而国家以及集体利益的背后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没有大小之分,任何侵犯都是不被准许和不能容忍的㊂①因此,刑诉法和民诉法中有关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定的错位,一方面将具有共同本质的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割裂,另一方面造成了司法适用上的困惑和混乱,不利于公益诉讼的功能价值的最大化发挥㊂(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从检察权能在运作过程中的 公益属性 考量,检察机关无论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均以此为出发点,两种看似不同的程序类型最终指向共同的价值基础,即维护具体的公共利益㊂基于共同的价值目标,在目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益诉讼并未实现统合的情形下,为了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统一和规范化适用,在受案范围层面实现两者的对接就显得至关重要㊂从现行法律规范出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类型之一,如果能够实现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有关受案范围之间的衔接对应,那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会在民事法律层面拥有全新的立足之处,而不再仅仅局限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立法以来所沿袭至今的立法框架㊂②具体来讲,由于刑诉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比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上更为宽泛,如果在民诉法中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那么民事公益诉讼在具体适用中,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会有更大的制度适用空间,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两者之间的立法交叉㊂在此基础上,还有学者建议应当深入拓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刑事诉讼法中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仅仅局限于 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的情形,而司法实践证明此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充分满足实践的需要㊂应当将 国家财产 扩大解释为 国家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对 社会公共利益 的保护,在此基础上还要明确其损害赔偿的范围等㊂③笔者深以为然㊂因此,建议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有关公益诉讼④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活动中发现因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㊂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启动(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明确规定在 两高解释 第20条第2款,即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㊂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居住地更适合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㊂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285条确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㊂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连接点来讲,犯罪地往往也是侵权行为地,刑事案件被告人居住地一般也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告住所地㊂因此,从管辖连接点的一致性考量,从地㊃39㊃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①②③④⑤黄忠顺:‘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融合 兼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法学家“2015年第1期㊂张袁㊁赵锡元:‘民事公益诉讼与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㊂尹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检察“2018年第10期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污染环境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㊂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㊂域管辖的角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高度一致性,出现管辖冲突和竞合的可能性较低㊂但是,从级别管辖的角度审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出现了错位,由此可能导致在适用中出现混乱㊂‘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的民事公益诉讼㊂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285条之规定,一般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㊂而根据 两高解释 第20条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造成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在级别管辖上的错位,进而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级别管辖的不一致,本质上均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与一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审级利益上出现了偏差,最终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整个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㊂从立法意旨考量,立法之所以将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原因在于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涉及人数较多,审理程序复杂,审理执行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且目前尚在探索阶段,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妥当㊂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损害了当事人追求高一级审判组织裁判的审级利益?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㊂第一,从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的立法目的考量,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出发点还在于公益诉讼作为我国民事审判体系中新增加的诉讼类型,其影响力较大却没有成熟的审判经验可资借鉴,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体现慎重,且通过高层级的人民法院审理积累探索出成熟的审判经验以便推广㊂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公益诉讼案件确有必要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则可㊂可见,民事公益诉讼也开始了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有益探索,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日益发展和活跃,民事公益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也逐渐成为必然㊂因此,从长远来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趋势的;第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特点即在于其是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作为前提㊂因此,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并管辖附带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便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事实作出裁判,以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而且能够避免裁判不一致情形的出现,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㊂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负责刑事案件审判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存在合理性的㊂但是基于现行民诉法和刑诉法中关于管辖权规定的错位,为了维护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统一适用,可以通过在民诉法有关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条款中增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除外条款予以统合,从长远来讲,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统一适用则是趋势㊂(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之后,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已经明确,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上处于断后性㊁补充性的地位㊂②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2条之规定: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㊂似乎可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上,和民事公益诉讼相似,均处于补充性的地位㊂但是根据 两高解释 第20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生态环境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具备当然的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此时似乎并没有补充性的地位㊂那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㊃49㊃新疆社会科学 2021年第3期①②沈德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757页㊂陈丽军:‘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㊂中到底该如何定位呢在笔者看来,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保护国家法律统一㊁正确实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其当然的职责所在㊂①因此人民检察院应该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当然提起主体㊂一方面,前文已叙, 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这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过窄,不利于国家㊁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予以修正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活动中发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当然具有对此予以保护的法定职责,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上应当主动履行职责,不应当处于补充性的地位㊂另一方面,基于 国家㊁集体财产受损,受损单位未提起诉讼 这一前提认定人民检察院的补充性地位从逻辑上讲也不周延㊂因为将 国家㊁集体财产 扩大解释为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之后,并不是所有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有明确的受损单位,或者其受损单位远不止一家㊂因此,应当明确,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在程序启动上的主导地位㊂同时,为了实现与‘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启动职能上的一致,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明确人民检察院作为程序意义上诉讼担当人的地位,其只具有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一旦有明确的受损害单位主张作为正当当事人参与诉讼,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让渡相关权利,这样有助于实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相统一㊂②此外,针对人民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称谓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2条将其明确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的称谓㊂有观点认为, 原告人 的称谓更多地出现在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诉讼之中,人民检察院以同样的称谓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显然不妥㊂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以私益保护为主的附带民事诉讼,其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可处分性㊂如果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 原告人 地位,那么其将被赋予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处分权,如此一来,将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可处分性的价值观念相背离,这既违背了处分权的内在要求,也不利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㊂对此,笔者建议可以参考 两高解释 第4条之规定,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为 公益诉讼起诉人 的身份,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体现人民检察院的 公益属性,另一方面也能避免矛盾立法现象的存在㊂④(三)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根据 两高解释 第13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二,依法公告期满;第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㊂⑤有关 依法公告期满 这一条件,下文会专门论述㊂另两个条件中:第一,对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规定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下针对的是国家㊁集体财产受损,主要是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似乎不包含社会公共利益㊂但是根据 两高解释 第20条之规定,针对因破坏生态环境㊁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犯罪活动,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㊂一方面,根据上述条文的体系㊃59㊃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①②③④⑤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 以中㊁美㊁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㊂刘为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2013年第7期㊂刘艺:‘检察公益诉讼的诉权迷思与理论重构“,‘当代法学“2021年第1期㊂黄忠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6)“,‘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㊂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㊂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
我国刑案件中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我国刑案件中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可概括为以下七点:
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例如,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5、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例如,公安机关没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的,应当证明被取保候审人存在违反法定的事实。
7、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例如,被告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就该刑事诉讼所涉及的公益诉讼请求一起提出,法院对此一并加以裁判的复合诉讼制度。
网友咨询: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何规定?律师解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除需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失、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关食品药品以及承担相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等责任。
律师补充: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答辩状的诉求是什么?
Ability not worthy of ambition is the root of all annoyanc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答辩状的诉求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答辩状的诉求是要求侵害公益的行为人立即停止这种行为,我们国家对于相关的公益诉讼的事项是有着明文的规定的,当发现存在着一些违法的行为,导致了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害,是可以自己提出诉讼的。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答辩状的诉求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答辩状的诉求是停止侵害公益的行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确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何谓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所说的"机关",未明确限定包括哪些机关,故那些把检察机关排除在外的观点是片面的、不客观的,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行政违法侵害后,能充分、有效地运用必要法律手段,代表国家提起或支持民事诉讼,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并且未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是无可厚非的!当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甚至蚕食、鲸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制度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制度研究陈卉(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浙江临安311300)【作者简介】陈卉(1989-),女,浙江临安人,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科员。
【摘要】《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但并未明确其是否需要遵行诉前公告程序。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此有不同理解及做法。
通过对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分析刑附民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诉讼性质,从而明确刑附民公益诉讼是针对原本诉讼主体一致的两个案件一并审理设计的新的案件类型,检察机关对于是否附带提起民事公益部分具有选择权,故而不宜适用诉前公告程序。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制度【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36(2020)03-0061-02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法者在从事违法活动时不但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而且还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对着这些不法分子,检察机关要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起刑事诉讼,又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同一批无法分子的同一犯罪事实变成了两个案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并较好的明确其刑事、民事公益的责任,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对此类诉讼主体一致且犯罪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增设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然而,《解释》中的条款及相关法条均未能明确这一新诉讼类型是否需要遵循诉前程序,因法检两家对此理解也有所差异,导致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
二、学界观点不同、实践做法不一(一)国外立法概述虽然国外立法的公益诉讼制度与我国立法并不相同,但通过了解、学习其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在提起主体、提起范围、提起方式等方面规定,可以供我国在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上学习、借鉴。
第一,提起、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以检察机关为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意见书模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意见书模板一、引言本出庭意见书旨在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出庭提供参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合法审理。
本意见书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出庭意见。
二、案件基本情况1.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 当事人:原告(公益诉讼人)、被告(被告人)及第三人。
3. 案情概述:简要介绍案件的起因、经过及涉案事实。
三、出庭意见1. 刑事部分(1)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建议法院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民事部分(1)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建议法院予以支持。
(3)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建议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被告人的赔偿金额及方式。
四、法律依据及理由1. 法律依据:列出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 理由:结合案情及法律规定,对出庭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和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 证据审查: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法律适用: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3. 诉讼策略:针对本案特点,提出合理的诉讼策略和建议。
4. 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案可能存在的调解、和解等可能性。
六、结论综上所述,本出庭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依法作出公正、公平、合法的判决。
简述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简述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1. 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概述证明责任的重要性和意义。
证明责任是指在争议案件中确定谁来承担证明任务以及承担证明责任的方式和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因此,研究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简要介绍我国证明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原则。
在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引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倒置规则,例如,在侵权行为中,被侵权人无需证明自身的损失,而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简述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举证困难的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过重可能会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此外,还存在一些争议案件中证据收集困难、证据真伪难以判断等问题,也给证明责任的分配带来了一定挑战。
最后,简要概括本文将要介绍的内容和思路。
本文将通过对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的介绍,分析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思路和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这一重要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我国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探讨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概述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然后,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首先介绍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其定义和作用,以便读者对该概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接下来,我们将着重讨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其中将涵盖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的要求、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本文所讨论的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进行总结,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
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手段,它们均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正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虽然二者在形式与目的上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与互动。
本文将探讨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以期对这两种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手段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公益诉讼是指由法律实体或公民提起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与个体权益有所区别,公益诉讼更侧重于促进社会的公众利益。
作为法律手段之一,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通过公益诉讼,公民可以为环境保护、消费权益维护、社会福利等方面进行诉讼,以达到保障社会公众权益的目的。
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民事主体,使民事主体有权利主张其所受的损失,并在刑事程序结案后进行民事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旨在保护受害人权益,通过刑事程序的进行,实现损害赔偿的目的。
在该程序中,受害人可以要求刑事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所受的经济损失,并由刑事法院进行相应的裁决。
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目的上存在一定的共同点。
虽然公益诉讼更侧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强调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但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法律手段的运用,公众利益得以有效维护,并帮助受害人获得应有的赔偿,使社会公平正义能够得到实现。
其次,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互动。
在一些侵犯公众利益的案件中,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相互促进、协同作用。
公益诉讼的提起可以通过刑事程序的开展,进一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通过公益组织或个人的参与,推动刑事程序的进行,使受害人在进行民事赔偿时具有更多的法律依据。
再次,两者在法律程序上有所不同。
公益诉讼通常作为一种民事诉讼方式,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是什么?
The direction of the tree is determined by the win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相关诉讼。
这是在按键之中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是针对于生态环境或者是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之中,还需要对被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做出相关的追责。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怎么提起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
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
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
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般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都是影响比较大的,对民众生活造成基本影响的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检察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并且还需要对其所作的民事责任进行一定的追查,这类案件一般所涉及的社会影响非常之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判决处罚。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定的规则如下:⼀、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 (⼆)⾼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并⽣效的⼀⽅当事⼈对合同订⽴和⽣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撤销的⼀⽅当事⼈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发⽣争议的.由负有履⾏义务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当事⼈承担举证责任.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劳动争议的.由⽤⼈单位负举证责任.四、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综合当事⼈举证能⼒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五、诉讼过程中.⼀⽅当事⼈对另⼀⽅当事⼈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承认的.另⼀⽅当事⼈⽆需举证.但涉及⾝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
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
周密
【期刊名称】《《湘江青年法学》》
【年(卷),期】2017(003)001
【摘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如何分配其与行政机关间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应达到何种程度是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集中疑难。
证明责任的实质是说服责任,即便是在行政诉讼中,也须明确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何者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时明确真伪不明的判断标准。
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体现在其客观诉讼的基本属性,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基本职能以及诉前程序的前置条件。
基于对这些特殊因素的考量,应当依法明确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同时以实质性证据标准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证明标准。
【总页数】18页(P80-97)
【作者】周密
【作者单位】[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相关文献】
1.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J], 张吉喜
2.浅析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J], 李冠通
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探析 [J], 周孜予; 于洋
4.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完善 [J], 舒鑫
5.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完善 [J], 舒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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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不仅关系到案件的胜败,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与原则(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需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
(二)原则1. 公平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效率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3. 实质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注重实质公正。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主要承担以下举证责任:证明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事实;证明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问题1. 举证责任分配不均:在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过重,导致其难以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2. 证据收集困难:部分行政行为涉及的专业领域复杂,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面临困难。
3. 法律适用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四、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一)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标准1. 细化法律规定: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和原则,确保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性。
2. 考虑案件性质: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1. 拓宽调查渠道: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途径和手段,如申请调取证据、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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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配证明责
任是否有明确规定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配证明责任的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实我国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本身就非常的模糊,公益诉讼在某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比较完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国家有关单位。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配证明责任是否有明确规定?
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配证明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其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都不算是特别的明确。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种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
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
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
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
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
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
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
二、公益诉讼具有哪些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什么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应该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也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追究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既然是公益诉讼,那么举证问题就不应该有其他普通民众提供。
而且司法审判中,其实也很少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