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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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发表时间:2019-06-10T16:06:32.82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9期作者:尚宁
[导读] 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出台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

检察机关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虽然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
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出台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

检察机关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虽然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引言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被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

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3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学界长期讨论的问题,那么新法出台后其法律地位如何呢?如何行使民事公益诉讼权利?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种类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仅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即民事公益诉讼目前仅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两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仅限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其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相对于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较小。

《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院可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概括性的规定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民事诉讼法中未对具体主体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环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1、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以上主体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只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以上主体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只能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所以检察机关不是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得情况下,才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则不能成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三、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出台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但检察机关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二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二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不同。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小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的范围,主要体现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诉讼前置程序,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要依据法律规定先进行诉前程序。

“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的诉前程序:淄博市检察院向淄博市民政局进行查询,根据《环保法》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淄博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的诉前程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 此外,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其他公益诉讼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如提起诉讼应提交的材料、管辖、取证等均不相同。

因此,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虽然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诉讼前置程序,实务中称为诉前程序:先依法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N].检察日报,2018-03-03(002). 作者简介:尚宁(1995.06-),男,万荣县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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