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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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并从制度上进行切实保障,以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广大同仁。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研究一、公益案件的审理盲区迫切需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认和保护所诉合法权益并排除侵害的活动。

公益诉讼与我们日常惯用的公诉有着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则主要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而言,两者在主体、法律程序、诉讼对象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因此应严格区分适用。

关于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应通过有关机关对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污染环境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然而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在我国,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情况依然存在,并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层面。

具体表现为:一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占、破坏、浪费国有资产案件越来越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特别是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被低估或不评估、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国有资产被低价出让或入股、国有资产被无偿划拨或侵占等等导致国有资产以极快的速度在流失。

而一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弱化,无法有效肩负起保护国有资产的重任。

二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案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价格违法案件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冲击。

三是违反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案件,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质量造成严重和无可挽回的影响。

应当说,对上述情况,我国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执法职能没有得到很好行使和发挥,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处于力不从心的地位,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相互脱节及处罚的滞后,形成了行政执法的盲区,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我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设计

我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设计

不 断 曝 出不 计 个 人 得 失 为 公 共 利 益 而 奔 波 诉 讼 的普 通 公 民 但 是 他们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结 果 并 不 令 人 满 意 .主 要 有 两 种 情 形 : 是 法 院 多 以 “ 无 明文 规 定 ” 不 属 于 法 院受 理 范 围 ” 一 法 “ 等 理 由不 予 受 理 、 回起 诉 或 判 决 原 告 败 诉 ; 是 原 告 虽 胜 诉 . 驳 二 但 是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侵权 行 为 仍 在 进 行 .并 未 达 到 预 期 的维 护 公 益 的 效 果 。 由此 可 见 .公 民 个 人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是 很 无 力
法 律 平 台
暑_蠢 — ● 喜
我国检察机 关侄公益诉讼 中的 地 位 和 角色设 计
赵 晓斌
益 诉 讼 是 当 前议 论 较 多 的 问题 之 一 . 年 来 近 我 国 国 民 的 权 利 意 识 逐 渐 增 强 . 法 维 护 权 依
益 , 回公 道 的人 越 来 越 多 。 0世 纪 末 . 地 讨 2 各
护 公 共 秩 序 进 行诉 讼 。 ”
由此 导 致 其 在 诉 讼 中 的作 用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二是 由 于人 民检
尊 血 亲 和 一切 对 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 实 与 受 利 益 的 人 以及 检 察 院 均 得 提 起
诉讼。”
上 述 三种 方 式 作 为 检察 机 关 提 起 民事 诉 讼 的 法定 形 式 . 在 各 国 立法 中 , 于 不 同 的指 导思 想 . 用 的类 型 也存 在 差 异 。 基 采
第 一 . 独 起 诉 对 于损 害 国家 利 益 或 者 社 会公 共利 益而 利 益 的 当事 人 作 为 被 告 提 起 诉 讼 。这 一诉 讼 方 式 多 适 用 于 侵 单 实体 原 告 没 有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检 察 机 关 以 当事 人 的地 位 提 起诉 讼 比如 : 日本 婚 姻 事 件 及 禁 治 产 事 件 中 , 察 机 关 以 在 检 原告 身份 提 起 诉 讼 法 国新 民事 诉 讼 法 典 第 十 三编 “ 察 院 ” 检 第 一 章 “ 察 院 作 为 当 事 人 ” 4 2条 规定 :在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检 第 2 “

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摘要】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地位不容忽视。

本文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利、特殊地位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检察机关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协助司法机关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至关重要,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为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和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地位、职责、权利、特殊地位、公共利益、合法权益、重要性、司法体制、法治建设。

1. 引言1.1 概述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地位不可忽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具有独特的职责和权利,能够协助司法机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监督和保护作用。

检察机关还可以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司法体制的完善和规范发展。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其作用不可替代,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负有监督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责。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案件进行监督,确保司法机关和相关机构依法办案,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共利益的职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要积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护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检察机关还有参与民事诉讼的职责,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参与调解、审查合同等主体法律关系,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还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强化技术应用
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设备,提高民事 公益诉讼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如利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办案。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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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法律 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力。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 符合起诉条件。
听证会
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作出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起诉的 决定。
诉讼程序
提起诉讼
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 益出庭参加诉讼。
法庭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维护公共利益 。
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民事公益诉讼涉及面广,需要考虑的 因素多,如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涉 及人数、持续时间等,这使得案件认 定的难度加大。
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 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 问题突出。
需要加强法律解释和指导
实践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护等领域。在实 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合作,以提高案件的专业性和胜诉率。
实践效果
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成功地解决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 益。同时,这也提高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信任度。

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

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

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作者:陈文娟潘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级与基层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将检察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公益公诉;前置程序一、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概念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笔者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或着自行提起的诉讼;广义上的检察公益诉讼则是除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行为外还包括诉前程序即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发出检察建议的行为。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广义的检察公益诉讼概念更具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第一,根本诉求不同。

公益诉讼设立的目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保护整体性利益。

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往往自己的损害也牵涉其中,虽然最终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整体维护但还是参杂了代表个人的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牵涉自身利益的维护,更具超然性,代表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诉讼主体不同。

由于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联系着普通公民、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等的合法权益,因而当利益受到损害时,公益诉讼起诉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可以是社会生活中每个成员,任何具有维护社会利益责任心的主体就都可以作为适格主体。

检察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本身。

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最基本的职能。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论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论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建 立检 察 机 关提 起 民事 公益 诉 讼 制度 已是 大势 所 趋 , 察 机关 在 检 民事 公益 诉 讼 中 处 于什 么 样 的法 律 地位 , 为 当前 诉 讼 学界 和 实 务界 成 争 议 的焦 点 。 察 机 关 在 民 事 公益 诉 讼 中 的 角 色 定位 , 系 到 其 在诉 检 关
况。
( ) 关学 说 一 相
关于检察机关在 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历来有法律监督 说、 公益代表人说 、 监诉人说、 民事公诉人说和诉讼当事人说等学说。
法 律 监督 者 说认 为检 察 机 关无 论 采取 何 种 方式 参 加 诉讼 , 处 的地 位 所 都 只 能 是 法律 监 督者 , 仅 对 民 事 违法 行 为实 施 监 督 , 不 也对 权 利 人 放
察机 关 为 维护 国 家利 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 益 而提 起 民 事公 益 诉讼 , 与被告 是 瓶 督 和 被 监 懵 的 关 系 , 能处 于 民事 公 诉人 的法 律 地 位 。 讼 当事 只 诉 人 说 认 为 , 检 察 机关 提 起 的 公益 诉讼 中检 察 机 关 与通 常 民事 诉 讼 中 在

民事 公 益 诉 讼 中 检 察机 关 角色 定 位 之 争
构的制约。 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是双方当事人 的平等对抗 , 在诉讼中 双方具有完全平等的诉讼地位。“ 公诉人说” 虽然 实质上给检察机关 予诉讼 当事人的地位 , 但是却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 , 过于强 调民事 诉讼 中国家利益的成分和国家强制性, 容易造成以公抑私的不平等状
首 先 , 检 察 机 关 进 行 角色 定位 应 区 分 其 不 同 的参 诉 方 式 。 对 从现 于 检 察 机 关对 其 诉 讼 监 督 职 能和 诉 讼职 能 的混 淆 , 以保 持 客 观 、 难 公 在检 察机 关 已开 展 的 民事 诉讼 的 司法 实 践 来 看 , 主要 有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支持 起 诉平i 诉 三 种 基 本 方 式 , I 抗 因此 其 参 加 民 事 诉讼 有 不 同 的 诉 正 的心 态 来 履行 监 督 职 能 : 官 对检 察机 关 角 色的 错 误 领 悟 , 难 免 法 也 因有 所顾 忌 而 产生 有 意 维护 检 察 机关 观 点 与 主 张 的可 能 , 响审 判 工 影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摘要:现行民事诉讼法本应具有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其欠缺对受损公共利益有效救济之具体制度和方式的规定,这是一种法律漏洞。

本文以法律漏洞为视角,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漏洞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3—02一、法律漏洞概念、特征及其类型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对应该规定的事项没有规定或者虽已有规定但规定的不完全,不能对处理的案件提供完善的答案或指导,从而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

[1]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内容的不圆满。

法律未对一类生活类型进行规定,当这类生活中发生纠纷,就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则。

第二,违反计划性。

凡是计划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以及虽有计划但会随着客观形势变化而改变的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都可称之为违反计划性。

法律规范作为一个价值体系,其核心在于保持其内外的一致性。

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是不可能的。

应当说,法律漏洞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漏洞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第一,自始的法律漏洞和嗣后的法律漏洞。

[2]自始的法律漏洞是指在法律制定时就已经存在的漏洞。

嗣后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制定时法律漏洞不存在,但随着社会发展产生了新的社会调整对象,而法律对此未予规定而产生的漏洞;第二,有认知的法律漏洞和无认知的法律漏洞。

[2]有认知的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对法律的不圆满状态已经有所认识,但立法者担心操之过急会制定出不成熟的规范,而让各司法机关在学术界的支持下逐步完成的法律漏洞。

无认知的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考虑欠周全,立法时对应予以规范的事实未予以规范或未完全规范或规范有矛盾的法律漏洞;第三,规范的法律漏洞和规整的法律漏洞。

规范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规范本身不完整、欠缺必要的组成部分,假如不加入所欠缺的规定,该法律规范将无法得到有效的适用。

[3]规整的法律漏洞则是指在具体的某一部法律中,根据法律的目的,立法者对应予以规整的事项欠缺必要规定的法律漏洞。

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人员机 构 卜看 , 大量 从事 民行 T作 的检 I . 检 察机 关提起公 益诉讼 的法 理依 察干警具有扎实 的理 论基础和较高 的学
历层 次 ; 从 实践 角 度 来 看 , 一 线 的 民行 _ r 作 者大 多具 有丰 富的办 案经验 , 水平较 高, 轻车熟 路 。同时 , 根 据我 国的《 行政
工 作研 究
论检察机 关在公益诉讼 中的重要作 用
口 吕全宝 孟 贞香
诉 讼 中 的“ 利己主义” 之间的矛盾。

1 9 9 7 年 由河南省 方城 县检察 院提起 的 , 但由于其 中没有发 现国家丁作 人员 的职 务犯罪线索 , 如何介 入此案 , 如何挽 回国 家损失 , 成 为摆 在检 察 机 关 面前 的 难 题。此后 , 检察机关一直通过 支持起诉 、 督 促起 诉 和直 接 起诉 等 方 式进 行 了探
检察 机关 的监督 职能 得到发 挥 , 监 督 效
质 和功 能 , 检察 权强 调的是 它 的具体权 能 和实 际行驶 , 起诉权 是一 种形式 和手 段 。因此 , 检察 机关 没有对 被监督 行 为 进千 于 裁决 的权 l 力, 需要 通过 诉讼 行 为才 能 实现 司法裁 决 , 将 案件提 交至 法 院判
利益 范围如 何划分 等现 实问题 的 困扰 。 而现实 中侵害公 共利益的主体大部分 为
诉讼 法》 和《 民事诉讼 法》 的规定 , 我 国检
察 机 关 可 以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提 出抗 诉
掌握 着大量 资源 的法人 , 由于法 律意识 的不足 、 诉讼 主体的不适格 、 诉讼地位 不

检 察机 关 提 起 公益 诉 讼 的
2 . 充 分发挥检 察机 关的法 律监督 职 能 :从机构设 置 上来看 . 检 察机 关 内部 设 有专 门的 民事行 政检 察机构 , 其拥有

检察机关应为提起公益诉讼之主体

检察机关应为提起公益诉讼之主体
司法之主体
蒋世 明
( 5 4 1 3 0 0 广 西壮 族 自治 区兴 安 县 人 民检 察 院 广西 兴安 )
国法 律 制 度发 展 的 趋 势 。美 国 、英 国 、法 国 、德 国、 日本 、越 南 等 国家都建 立 了检察 机关 提起 民事公 益诉讼 制度 。 具 体来说 , 法 国新 民事 诉讼 法规 定 ,检 察 院代 表 社会 ,可 以代 表 当 事人 进 行 诉 讼 ,也 可 以作 为 当事 人 参 加诉 讼 。德 国和 日本 的民 事诉 讼 法 也 都赋 予 检 察 机关 依 职权 提 起公 益 诉 讼 的权 力 。意 大 利 的检 察 机 关则 可 以根 据需 要 提起 任 何类 型 的公 益诉 讼 。美 国的检 察 官有 权 对涉及 政府 利益 或公 共利 益案件 提起 并参 加诉讼 。 所以, 公益 诉 讼 ,顾 名 思 义 ,是 为保 护 公 益 而 提起 的诉 讼 。公 益 赋 予 检察 机 关 提起 民事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是 符合 时代 发展 潮 诉 讼 起 源 于 古 罗马 时期 ,经历 了数 个世 纪 的 发展 ,在西 方 国家 流 的 。 已经发 展 成 为一 套 较 为成 熟 的法 律 机 制 。检 察机 关 作 为公 益 诉 3 . 检察机关本身的性质决定应 由其代表 国家提起公益诉讼 讼 的原 告 ,在 西 方发 达 国家也 已经 得 到 了普 遍 的承 认 。公 益 诉 其 一 ,检 察 机关 是 直 接对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会 负 责 的 司法 机 讼 在 我 国虽 已确 立 ,但 其 原告 资 格 却含 混 不 清 ,而从 理 论 和 实 关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授 权 行使 国家 诉权 ,由其 代 表 国 家提 起 践上 来说 , 检 察机 关充 当原告 应是 名正 言顺 且责无 旁贷 的 。 因此 , 诉 讼 依法 有 据 。其 二 ,检 察 机关 作 为 法定 监 督 机 关 ,法 律地 位 确 立检 察 机关 作 为 国家利 益 和社 会 公 共利 益 的 原告 主 体 资格 , 超 脱 ,不 易 受 干扰 。其三 ,长期 以来 ,我 国检察 机 关 作 为法 律 建立 检察 机关 提起 民事公 益诉 讼制 度 已是 当务 之 急。 监 督 机关 ,通 过履 行 检察 职 能 ,也 同时锻 炼 出来一 支 长 期从 事 建立检察 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法 律 工作 的专业 队伍 ,尤 其 是 多年 来 我 国检 察 机关 在 民事检 察 党 的十 八 届 四 中全 会通 过 的 《 中共 中央关 于 全 面推 进 依 法 领 域 勇 于探 索 ,积 累 了 丰 富的 经验 和 专业 知 识 ,能 够 有 效地 运 治 国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 下称 《 决 定 》 )明确 提 出 “ 探 索 用 法 律手 段 维 护 国家 利 益 和社 会公 共 利 益 。在 国家 利 益 或者 社 建立 检 察 机关 提 起 公益 诉 讼 制度 ”。这 是 落 实检 察 机关 宪 法 地 会 公 共利 益 受 到 损害 的时候 ,检察 机 关 有 责任 、也 有 能 力承 担 位 的职 能 拓展 ,指 明 了检 察 机关 在 公益 诉 讼 领域 的努力 方 向 , 起 公益 诉讼 的重任 。 也 为检 察 机关 是 否 具有 提 起公 益 诉 讼 资格 的 争议 画上 了句 号 。 4 . 检 察 机 关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的 效 益 原 则 ,能 在全 面 推 进依 法 治 国的新 形 势下 ,如何 贯 彻 落 实 《 决定 》提 出 达到 诉 讼 经济 的 目的 的新 任务 新要求 ,是 检察 机关 当下 急需思 考 和解决 的 问题 。 国有 资 产 的流 失 、公 害案 件 以及 随着 行 政 权 的扩 张 ,侵 害 随着 经 济 社会 的发 展 ,环 境 污 染 、侵 害食 品药 品 安全 、国 的不 只是 一 个 两个 人 ,而是 一 定范 围 内的公 众 ,甚 至 是 一个 国 有 资产 流 失等 问题 的危 害 日益严 重 。这 类 问题 的形 成原 因 、表 家 的 利益 。 在此 情 况 下 ,若要 求 单 个 主体 提 起 诉讼 ,其 必然 将 现形 态 明 显 区别 于 普通 的违法 行 为 ,导 致传 统 的法律 解 决 途 径 承 受 巨大 的物 质 和精 神压 力 ,不 符 合 公平 承 担 的原 则 。检 察 机 在一 定 程 度上 失 效 。从 刑 事诉 讼 角 度看 ,一 些 严 重侵 害 公 益 的 关 作 为法 律 监督 机 关 是 国家 利 益代 表 ,有 维 护 法律 统 一 正确 实 危 害结 果 可能 是 由众多 轻 微 事件 累 积造 成 ,难 以追究 众 多 违 法 施 ,保 护 国家利 益 和 公共 利 益 不受 侵 害 的义 务 。 由其 作为 公 益 者 的刑 事 责 任 。从 民事 诉 讼 角度 看 ,一 方 面 ,由于法 律 规 定 必 代 表 人参 与 诉 讼 既符 合 其本 质 要 求 ,又 能简 化 诉讼 程 序 ,节 省 须 与 损 害 结果 有 直 接利 害关 系才 可 提起 诉 讼 ,限 制 了一 些 公 益 大 量 的人 力 、物 力 、财 力 ,有 利 于 人 民法 院依 法 全 面 彻底 的解 团体 和 公 益人 士 起诉 的主 体 资格 。 另一 方 面 ,与 损 害结 果 有 直 决 纠纷 , 有效 地保 护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 从 而达 到诉讼 经济 的 目的 。 接 利 益 关 系 的 主体 往往 考 虑诉 讼 成 本 过高 、得 不 偿 失 而缺 乏 起 三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 讼的制度设想 诉 动力 。从 行 政诉 讼 角 度 看 ,对 环 境污 染 等 损害 公 益 的行 为 , 1 . 立 法 明确 检 察 机 关 的 原 告 资格 及 受案 范 围 个 别 行 政 执法 机 关存 在 不 作 为 、乱 作为 情 况 ,疏 于监 管 或 者 以 对 于检 察 机 关 提起 行 政 公益 诉 讼 ,应 从 在立 法 上 明 确 ,并 罚 代刑 ,导 致公 共利 益得不 到有 效保 护 。 对 检察 机 关 开展 行 政公 益 诉讼 活动 的 具体 操 作规 范 和诉 讼 权 利 面对 这 些 问题 ,检 察 机 关 从维 护 公 共利 益 出 发介 入 对 这 些 做 出 具体 规 定 。在 目前 来 讲 ,范 围 应 主要 限定 在 国有 资产 流 失 违 法 行 为 的监 督 就 十分 必 要 。检 察机 关 作 为 国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 案 件 、危 害 市场 经 济 秩序 案件 、危 害 自然 环境 和滥 用 自然 资 源 关 ,是 国家 和 社会 公 共 利益 的 当然 代表 ,在 公 民维护 公 共 利 益 的案 件 、违 反城 市规 划法 的案 件 、公 害案件 、行政 性垄 断案件 、 动 力 不 足 、一 些地 方 政 府维 护 公共 利 益 失 职渎 职 的情 况 下 ,由 破 坏 文物 案 件 、公 共工 程 的 发包 和 重 大项 目的 资金 使 用 案件 、 检 察机 关从 维护 法律 权威 、维护 国家法 律统 一正 确实施 的角 度 , 违法 发放 抚恤 金和 其他社 会福 利案 件等 。 积 极 主 动行 使 法 律监 督 权 维护 公 共 利益 ,是 全 面 履行 检 察 职 能 2 . 设置前置程序 ,充分发挥现有 的督促履职职能 的必 然要求 。 当公 民 、法人 或 者 其他 的 团体认 为行 政机 关 的行 为侵 害 了 二、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可行性 公共 利益 ,和通 过 申请 、控 告 、举 报 的形 式 申请 提 起 诉 讼 ,检 1 . 从 当前立法来看 ,建立检 察机关提起 民事公益诉讼制 察 机关 经 审 查后 ,确 定 行 政 主体 的 违 法行 政行 为严 重侵 害 国家 度 具有 一 定 的 宪 法和 程 序 法基 础 和 社会 公 共 利益 的 ,在 起 诉前 应 当先 行 向有 关 行政 主 体 发 出检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宪 法 》第 1 2 条 规定 ,国家 财产 神圣 不 可 察 建议 ,需 以书 面 形 式 阐 明行 政主 体 违法 的具 体 内容 ,要 求 其 侵 犯 ,禁 止 任 何组 织 或 个人 用 任 何 手段 侵 占或破 坏 。 《 人 民检 立 即纠 正违法 行政 行为 , 并 给予 合理期 限作为答 复 、整 改期 间 , 察 院组 织 法 》第 4条 规定 ,人 民检 察 院 行使 检 察 权 ,保 护社 会 督促 接受 检察建 议 的行政 机关 作 出答复 或整 改 。 主义 全 民所有 的财 产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讼 法 》第 7 7 条 3 . 规 定 诉讼 风 险 的 承 担 ,明确 诉 讼 的公 益 性 检 察机 关 提 起行 政 公 益诉 讼 的 目的是 维 护 公共 利 益 。虽 然 第 2款规定 , “ 如果是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的,人 民 检 察 院 在 提起 公 诉 的 时候 ,可 以提 起 附带 民事诉 讼 ” 。 因此 , 检 察 机关 是 以 自己 的名义 提 出的行 政 公 益诉 讼 ,但 是 其 与案 件 作 为法 律 监督 机 关 的人 民检察 院提 起公 益 诉 讼是 实 现 其宪 法 、 不 具 有直 接 的 利 害关 系 ,本 身 不享 有 实体 的权 利 ,其 行 使 的 只 法 律赋 予神 圣职 权 的重要方 式 。 是一 种程 序上 的诉 讼权 利 ,承担 程序 意义 上的诉 讼结 果 。因此 , 2 . 检 察机 关提起公益诉讼是 两大法 系国家的普遍做 法 如 果 法 院认 为 检察 机 关提 起 的 公益 诉 讼 缺少 事 实 和法 律 根据 , 从 世 界 各 国 的立 法 来看 ,检察 机 关 提起 公 益诉 讼 是 当前 各 不 能 成立 时 ,检 察 机 关不 应 承 担败 诉 的 风 险 ,亦不 应 承 担实 体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定位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定位

◆司法天地2016・9(上)浅析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定位崔志恒摘要我国的检察权不等同于检察监督权,还应包括公诉权,两者具有不可兼容性。

“特殊原告说”、“公益代表人说”等观点在定位认识上存在偏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质上是基于其公诉权,因此在其中应作为民事公诉人提起诉讼。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公诉权作者简介:崔志恒,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046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一直是理论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实践当中也有很多有益的尝试。

目前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厘清相关权属的性质,将公诉权错误的归入到检察监督权当中,这也导致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定位含糊不清。

本文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其民事公诉权,借用刑事公诉权引入的一个新概念——民事公诉权,同时也应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准确定位为公诉人,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到诉讼当中。

一、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权属界定想要准确界定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角色与身份,就首先要对其诉权进行准确的分析与定位,唯有将其民事公益诉权与职能进行合理的解释与对接,才能界定清检察机关应以何种名义介入到民事公益诉讼当中来。

“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力,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是其最主要的两种职能,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存在着不可兼容性。

”2016・9(上)◆司法天地思自治的特征,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异使得法律监督权难以向民事公益诉权转化。

(二)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基础正如上文所说,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力,并且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具有不可兼容性。

既然已经从理论上摒弃了法律监督权作为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基础的可能性,那么笔者将在下文论述公诉权作为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基础的理论和现实的可能性。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地位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地位

27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22期总第827期No.22,2020Total of 8271问题之提起2015年12月,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高检办法》”),其第28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高法实施办法》”),其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权利义务参照行政诉讼法原告”。

2017年6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被写入《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明确了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但并未就其权利义务进行说明。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高检解释》”),其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权利义务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

由此,以检察机关为诉讼提起主体的、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体系已初具雏形。

但基于此,相关法律、法规都未能基于这一身份明确其在诉讼中的角色。

诉讼角色的不同切实影响着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程序适用并影响着诉讼进展。

如诉前程序与起诉的衔接、调查取证的权限、起诉的标准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对此,应尽快界定检查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明确其角色,完善诉讼程序。

2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角色学界对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趋于哪种角色持有多重观点,其中代表性的学说有原告人说、公诉人说、公益代表人说、双重角色说。

在实践中法院与行政机关普遍认为检察机关类同于诉讼“原告”,而检察机关认为应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以“公益诉讼人”角色参与诉讼。

对于检察机关角色适用做出以下讨论:2.1原告人说原告人说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原告资格范围扩大发展而来的。

论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建构

论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建构

论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建构[摘要]当前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缺乏对检察机关民事诉权的具体规定,导致现实生活中大量公益被侵犯的情况得不到司法救济。

本文在对民事诉讼权公益诉权的历史考察的基础上,以现代国家作用理论和探权理论为视角,对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进行了建构。

从诉讼模式定位来看,宜以私益诉权为主,公益诉权为辅;从参与模式来看,宜以起诉人和监诉人两种身份参与。

[关键词]民事公益;公益诉权;检察机关现行法律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公诉权作为明确的规定,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只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并没有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诉权作出具体规定。

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形,因此对传统诉讼理论诸如诉权、诉之利益及当事人理论进行革新,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一、对民事诉讼中公益诉权的历史考察及实践早在古罗马程序法中就有关于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

前者是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后者是指保护个人所有权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

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远没有近代这样健全和周密,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故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以补救其不足。

公诉又分市民法公诉和大法官法公诉。

市民法公诉是由市民法规定,被告所付的罚金归国库,但起诉者可得一定的奖金。

而大法官法公诉为大法官等谕令所规定,被告所付的罚金,归起诉者所有。

如果对同一案件有数人起诉,则由法官选择一人为原告。

在今天,现代法律早已赋予了公共利益保护的新内容与新方式。

国内有学者将公益诉讼定义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之活动。

在这一前提下,依据提起诉讼的组织和个人的性质与地位,对公益诉讼进行了狭义与广义的划分。

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既包括前者,又包括任何个人、组织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官”提起的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长和政府机关往往被赋予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

由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反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

由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反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
或 空 白, 这 些 为进 一 步 完 善 法律 规定 提 出任 务 。
Hale Waihona Puke 关键词 : 《 民事 诉 讼 法 》 第5 5条 ; 检察机关 ; 环 境 公 益诉 讼 ; 职 能
中图 分 类 号 : D9 1 5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3 5 X( 2 0 1 3 ) 0 2 0 0 7 2 0 7
新 型业务 的云南省 、 山东 省人 民检察 院 , 也 只 能摸索
着 前进 。 ②
*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0 3 — 2 9
基金项 目: 司 法 部 国 家 法 治 与 法 学理 论 研 究 项 目“ 人 民 检 察 院提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职 能 及其 立 法 保 障 研 究 ” ( 0 9 S F B 3 0 4 0 )
年来 , 四J I I 省 阆 中市 人 民检 察 院 、 贵卅 I 省 贵 阳市 人 民检 察 院 、 江 西 省新 余 市 渝 水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广卅 l 市 番 禺 区人 民 检 察 院 和 江 西 省 星 子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为维 护环 境 正 义 , 先 后 向法 院 提 起环 境 公 益 诉 讼 。 ② 为创 新 民行 工 作 , 山东 省 人 民 检 察 院设 立 民行 二 处 , 专 门 负 责 诸 如公 益 诉 讼 等 新 型 民 行 检 察 工作 的开 展 。2 0 0 9年 1 1月 2 8 日, 山东 省 第
2 0 1 2年 8月 3 1日,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 十一 届 二 十八次 会 议表决 通过关 于 修改《 民事诉 讼法 》 的决
先行实 践期 待理 论解疑 、 立 法进一 步 明确 、 法 律解 释

论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论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论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摘要明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并未具体何为“法律规定的机关”。

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予以司法上的救济,是更好地维护公益和完善诉讼制度的需要。

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其是最适合的公益诉讼主体。

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一定司法实践基础的做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权作者简介:杨明强、仇兴华,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当前社会中存在许多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由于无人追究、无人起诉而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已成为时代所需。

明年即将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虽将公益诉讼确立在诉讼体制中,但对于提起诉讼的主体仅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其应为“法律规定的机关”。

一、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必要性当前社会个体都在积极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当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产生矛盾时,代表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主体缺失,就易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有着十分必要的现实基础。

(一)扩大权益救济地需要1.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现象大量存在。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然而当前社会中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却是大量存在,且日趋加重。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造、重组,个人私谋规避法律、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出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极为严重。

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个别地方企业只顾自身利益,行政部门囿于地方得失,或欺上瞒下,或视而不见,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环境带来极大的危害。

市场经济中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案件也在增多,个人诉讼维权由于成本过高也面临着困境。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构建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构建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构建【摘要】公益诉讼缘起于古罗马法,在二十世纪取得重大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各国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制度构建法国最先创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加公益诉讼,法国的检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公益;在美国,总检察长是美国政府、各州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机构及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日本,检察官代表国家维护秩序及善良风俗,他们不仅可以对个人所犯公罪提起国家公诉,而且可以参加到民事诉讼当中。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涵。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国家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活动的开展,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市场缺陷,监督行政失职行为。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一)侵犯国有财产案件。

侵害国有财产主要有:在国有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公害案件。

公害案件主要是通常所说的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多,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权利主体偏离了社会的现实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提起的诉讼却寥寥无几。

(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并损害公序良俗的民事案件。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形成了不少行业垄断部门,如医药、电信、供电、铁路等。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卫列,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解文轶,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一、出台《办案规则》的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经过两年试点,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出台、202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2019年4月公益诉讼检察职权相继写进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和规范依据。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办案数量持续提升。

与此同时,党中央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也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了更高期待。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19年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规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规则的要求,最高检党组把制定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作为一项关系公益诉讼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列为重点改革任务予以推进。

二、《办案规则》起草过程和主要考虑《办案规则》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实地调研、集中研讨、专家论证等方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并达成了共识。

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说明以及在历次会议上关于公益诉讼的讲话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作为规则设计的基本遵循,确保制度设计不离初衷,体现中国特色。

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囝圈璧鍪j竺竺!型圭!f叁整I』圭塾金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陈树柏摘要公益诉讼,指的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鉴于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状,学术界要求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的声音逐渐响亮,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积极开展相关的实践探索。

但是,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却面临着一些理论和实践衔接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如何有效提起公益诉讼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4—02一、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在法治国家里,司法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环境污染、违法行政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无合适的诉讼主体行使诉讼权,极少数案件能够得到司法救济。

因为在这类公益性民事侵权行为中,侵害者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人脉资源丰富的大公司、大企业或者从事公共事业的团体、机构,而受害者却是分散的社会公众。

双方在信息资源、证据掌握和人力、财力上的巨大差距,促使社会需要一个拥有足够有效法律手段和权威的主体来提起公益诉讼。

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可以在司法层面上以维护社会公益的角度来支持受害者,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我国应当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一)西方国家已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经济的发展,公益诉讼的现代意义慢慢显现,并在不同程度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生产的规模化曰益)JH,唇l l,社会经济关系出现垄断化和国际化,越演越烈,促使某些集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公共利益的维护就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必然面临的一大问题。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及其特殊性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及其特殊性

I公益诉讼检察I责任编辑:迟晓燕THE C.HINF…SE PROCl HATOHS中舄接祭59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及其特殊性*张子昕7文摘要:早在1997年人民检察院首次提起公益诉讼时起,其在诉讼中应居于何种身份就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 原因就在于对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认识不足。

应在认可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具有特殊地位的前提下,合 理界定其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并设计相应的程序制度。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诉讼地位特殊性公益诉讼制度在西方不少国家和地区早已存在,我国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这一制度,但能 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并不包括人民检察院。

2017年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的 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的出台,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益诉讼正式人法。

尽管人民检察机关正式获得 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本次修法并未明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身份。

2018年2月23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检 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为公益诉 讼起诉人。

检察机关以何种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从其 首次探索提起公益诉讼之日始就一直存在争议,笔者 拟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问题进行梳理和 阐释,在此基础上论证检察机关在我国诉讼中的特殊 性及其原因。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实践由我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首例公益诉讼案件由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

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方城县工 商局独树镇丁.商所将价值6万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的 低价卖给他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为挽回国有资产,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0042 ]之后,各地检察机关多以原告身份尝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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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发表时间:2019-06-10T16:06:32.82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9期作者:尚宁
[导读] 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出台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

检察机关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虽然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
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出台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

检察机关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虽然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引言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被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

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3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学界长期讨论的问题,那么新法出台后其法律地位如何呢?如何行使民事公益诉讼权利?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种类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仅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即民事公益诉讼目前仅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两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仅限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其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相对于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较小。

《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院可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概括性的规定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民事诉讼法中未对具体主体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环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1、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以上主体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只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以上主体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只能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所以检察机关不是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得情况下,才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则不能成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三、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出台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但检察机关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二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二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不同。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小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的范围,主要体现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诉讼前置程序,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要依据法律规定先进行诉前程序。

“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的诉前程序:淄博市检察院向淄博市民政局进行查询,根据《环保法》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淄博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的诉前程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 此外,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其他公益诉讼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如提起诉讼应提交的材料、管辖、取证等均不相同。

因此,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虽然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诉讼前置程序,实务中称为诉前程序:先依法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N].检察日报,2018-03-03(002). 作者简介:尚宁(1995.06-),男,万荣县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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