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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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大力开展健康中国行——2014年度科学就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宣传函[2014]38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大力开展健康中国行--2014年度科学就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黑卫宣传函〔2014〕388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科协,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科协,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科协,委机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科协关于在全国开展健康中国行--2014年度科学就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安排部署,全省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科学就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科学就医知识,培养科学就医行为,推动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增强居民科学就医意识,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形成尊重科学、尊重医学、医患和谐的社会风尚。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活动组织领导(一)提升科学就医认识。

2014年“健康中国行”的主题是“科学就医”。

群众就医知识匮乏、能力不足且存在较多误区,是导致医疗负担过重、医患矛盾突出等诸多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将科学就医宣传教育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从提高人民群众科学就医素养和保障居民基本健康权利的高度提升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公众科学就医。

(二)相关部门合力推进。

要密切配合,把加强科学就医宣传教育作为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健康中国行--全面健康素养促进活动方案(2013-2016年)》(国卫办宣传函〔2013〕355号)要求,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制订本地区科学就医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选派专人负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科学就医宣传教育的合力。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黑卫药政函〔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药政函〔2016〕70号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卫药政发〔2015〕19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使用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一)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为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年销售药品总金额的30%。

(二)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应积极调整用药结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

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金额比例应达到本单位年销售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为: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30%,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20%;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应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

(三)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逐步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

二、加强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管理(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全部通过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允许网下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黑编[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13〕10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2.取消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省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取消医师资格认定许可。

4.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5.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6.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7.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黑卫医发[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黑卫医发〔2014〕67号)各市(行署)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是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建设,提升整体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是缓解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重要措施。

自2005年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践活动以来,我省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才队伍得到加强,为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以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为落脚点,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县域医疗资源的要求为导向,紧紧抓住加强县医院(含中医院,下同)、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提升县乡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作为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省整体医疗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作为推动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全局的战略安排,在重点领域创新工作内容,在传统领域巩固工作成果,开创对口支援工作新局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考试中心,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省医师协会:
为确保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进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7月1日
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科教发〔2014〕149号)精神,为保障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住培工作的所有单位和培训人员。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黑卫妇社发[2007]9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1.26【实施日期】2007.0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卫妇社发〔2007〕90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黑政发〔2006〕50号),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1月26日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设置和科学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居民享受到安全、便捷、有效、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规划设置的,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省卫生厅备案,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人群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坚持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辅;应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应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服务功能。

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黑卫医发[2010]692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10]692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包括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包括图像,下同)互认。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

(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与非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

1、同一目的的检查;2、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需要的检查。

(二)非适用范围。

1、不同目的的检查;2、存在设备依赖性的检查;3、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检查;4、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查;5、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须进行的检查;6、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检查;7、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8、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的进一步检查。

三、适用医院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之间应开展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互认工作;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应认可三级综合医院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医发[2015]3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3.10【实施日期】2015.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医发[2015]33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委属(管)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要求,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3月10日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 号)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反映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问题,大力改善环境、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保障安全、促进沟通、建立机制、科技支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总体目标从2015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到2017年,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重点任务(一)改善门诊服务,优化就诊环境。

1、优化诊室布局流程。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辆管理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城市急救【发文字号】黑卫医发[2014]9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12【实施日期】2014.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辆管理的紧急通知(黑卫医发〔2014〕96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医疗急救网络医院,各急救中心(站):近年来,随着我省医疗急救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备的救护车辆逐渐增多,在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急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工作过程中,也有个别单位对救护车辆管理不严,出现将救护车用于非医疗救护任务,部分车辆日常维护不到位等问题,给医疗急救工作带来隐患。

2014年6月11日泰来县中医院医疗救护车(车牌号:黑BMH248)以办理事务为由在哈尔滨市区某单位门前停留长达20多小时,违反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卫计委将做出严肃处理,请各有关单位务必引以为戒,切实保证医疗急救工作的需要,现就救护车辆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120”指挥调度中心(急救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救护车辆管理制度和救护车管理档案,切实加强对救护车使用的管理。

各单位要指定救护车调度负责人,明确救护车辆的使用范围,制定调度人员、车辆和设备维护人员、司机、医务人员等相关岗位职责,做到制度完善、职责明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救护车辆管。

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医改办发[2016]3号【发布部门】808030282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医改办发〔2016〕3号)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民政局、财务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监管局:现将《关于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11月30日关于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2012年以来,全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中,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实践经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依据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龙江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以医疗联合体为支撑,以优化服务内涵和完善人事薪酬制度为动力,推动家庭医生与辖区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科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科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科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黑卫体改规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科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卫体改规发〔2018〕19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医学会、中医药学会,省属(管)医院:现将《黑龙江省专科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2018年5月17日黑龙江省专科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医联体建设,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25号),结合我省优势特色专科建设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健全专科联盟管理模式和运行、激励机制,形成补位发展模式,提升重大疾病救治能力。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坚持体现公益,创新机制;坚持资源下沉,提升能力;坚持便民惠民,群众受益。

2018年搭建专科联盟制度框架,启动专科联盟建设,组建若干特色专科联盟;2019年扩大专科联盟覆盖的专科和医疗机构范围,初步形成补位发展模式;2020年全面推进专科联盟建设,覆盖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形成完善的专科联盟体系和补位发展模式,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责权一致的引导机制,医疗资源有效共享,重大疾病救治能力明显提升。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黑卫医函〔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入推进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129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院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和《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办函〔2017〕121号),就我省院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有关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院务公开相关要求,全部实行院务公开。

二、范围和内容医疗机构院务公开范围包括向社会公开、向患者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医疗机构可参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信息公开指导目录》(见附件)制定本单位的公开目录。

(一)向社会公开内容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包括医院概况、医疗环境、行风建设和医疗服务等相关信息。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或备案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各类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纳入各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医疗服务中的便民服务措施以及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等。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黑中财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黑中财发〔2015〕3号各中药资源普查工作试点县(市、区)卫生局,中医医院:我省自2013年承担国家第四次中药资源普查试点任务两年来,经过省普查办和先期启动的28个试点县(市、区)卫生局、中医医院及普查队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通过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期考核。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寒温带道地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验收,被确定为国家级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

但受气候、人员等方面的影响,普查进度距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做好普查工作,如期全面完成普查任务,根据省领导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决定进一步推进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各试点县卫生局、中医医院要将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与贯彻落实刘延东同志与国医大师座谈时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将之作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刘延东副总理与国医大师座谈时重要讲话精神的实施意见》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深刻认识到中药资源普查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利用好中医药这一独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以中药资源普查工作为抓手,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助手,努力把中医药的经济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为地方经济增长增添新的动力,为推动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做出应有贡献。

二、要加强对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的领导。

各试点县卫生局、中医医院要高度重视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要将普查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试点县卫生局局长、中医医院院长是第一责任人。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卫生局、抚远县卫生局、省直中医药机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和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2012年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工作。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黑龙江中医药管理局2012年工作要点2012年全省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抓住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的主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积极参与医改,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继承创新能力,提升队伍素质,深入发掘中医药文化内涵,扩大中医药国际影响,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中医药需求。

一、抓好“十二五”规划实施(一)根据《黑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中医药事业发展内容,分解好各项任务目标。

以项目牵动,制定好服务体系建设、重大疾病研究、继续教育、人才培养、完善继承创新体系、现代中药、养生保健、文化建设等方面工作方案,并选好工作试点,稳步组织实施。

二、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二)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落实好统筹补偿方案中提高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补偿比例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应用中医药服务。

(三)参与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黑卫医发〔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卫医发〔2016〕62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计生局: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切实构建我省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放宽准入限制各地应于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已向社会公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在省卫生计生委发布省级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后尽快发布本辖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未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各地规划如与《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冲突者,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地区规划。

各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均不低于本地区医院总量31%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

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受所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选址距离、诊疗科室及自身注册资金额度的限制。

个体办诊所、门诊部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二、明确各级设置审批权限按照一级和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由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二级医疗机构由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三级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床位等级标准划定权限(见附件)。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黑卫中医发[2008]378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卫中医发〔2008〕378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直、厅直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精神,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中医管理局医政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此次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

成立黑龙江省中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专家组,负责资格审查及业务考核工作。

二、申报及考核认定(一)申报范围及条件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不含中西医结合)。

有效行医资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家庭发[2016]23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02【实施日期】2016.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黑卫家庭发〔2016〕236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明确社区卫生服务基本任务,为逐步建立与基本项目相结合的科学管理、资源投入、激励分配机制奠定基础,遵循“均等可及、必要可行、安全稳妥”的原则,我委制定了《黑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作为政府维护居民健康、承担保障居民基本健康权益职能的体现,明确与规范基本任务与服务边界,更好地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网底职能,使社区居民能够在社区获得安全、有效、连续、综合、价廉的基本卫生服务。

在明确基本项目的基础上,推动建立与服务项目、数量、质量、效率等匹配的资源投入、人员配置、运行管理、分配激励等机制,逐步构建政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市场关系,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运行与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与科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基本性原则。

以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产品为基本属性,以满足居民基本健康需求为依据,通过整合基本诊疗、康复、护理、公共卫生服务,明确基本卫生服务内容与边界。

(二)可行性原则。

在立足社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兼顾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程度与政府可承受力,保证现阶段基本服务项目的可行性。

(三)导向性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的界定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相一致,通过规范开展基本卫生服务,引导居民就诊下沉社区,促进逐步构建分级有序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制定“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制定“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制定“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黑卫医发[2015]6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12【实施日期】2015.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制定“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卫医发[2015]65号)各市(行署)卫计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各医学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医疗单位:为切实推动和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与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制定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强化护理服务意识,提高护理服务水平,惠及更多患者,结合黑龙江省优质护理服务开展现状,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布置阶段时间:2015年5月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推进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工作的开展,已经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二、三级医院要扩大覆盖病房数量,未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地市(县)级二级医院,应积极组织开展。

到2015年底全省达到:三级医院的各个病房均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占60%病房的地市级医院的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院不低于40%。

同时有条件的医院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非住院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二、实施阶段时间:2015年6月-10月(一)加强护理工作领导,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医院应充分认识改善护理服务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院运行效率、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要切实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三级医院应当逐步设立护理副院长,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要建立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后勤、药学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护士福利待遇,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建立医护合作机制,健全临床支持系统,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减少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等,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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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辆管理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黑卫医发[2014]9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12
【实施日期】2014.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辆管理
的紧急通知
(黑卫医发〔2014〕96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医疗急救网络医院,各急救中心(站):
近年来,随着我省医疗急救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备的救护车辆逐渐增多,在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急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工作过程中,也有个别单位对救护车辆管理不严,出现将救护车用于非医疗救护任务,部分车辆日常维护不到位等问题,给医疗急救工作带来隐患。

2014年6月11日泰来县中医院医疗救护车(车牌号:黑BMH248)以办理事务为由在哈尔滨市区某单位门前停留长达20
多小时,违反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卫计委将做出严肃处理,请各有关单位务必引以为戒,切实保证医疗急救工作的需要,现就救护车辆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120”指挥调度中心(急救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救护车辆管理制度和救护车管理档案,切实加强对救护车使用的管理。

各单位要指定救护车调度负责人,明确救护车辆的使用范围,制定调度人员、车辆和设备维护人员、司机、医务人员等相关岗位职责,做到制度完善、职责明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救护车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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