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苏安监〔2006〕63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发布时间】2006-03-28【生效时间】2006-03-28【关键词】其它安全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苏安监〔2006〕63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安全⽣产⾏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办法(试⾏)江苏省安全⽣产⾏政执法检查办法(讨论稿)⼆〇〇⼋年九⽉⼆⼗七⽇第⼀条为了加强安全⽣产⾏政执法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产依法⾏政,提⾼⾏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政执法责任制的若⼲意见》,以及《江苏省⾏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江苏省⾏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江苏省⾏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产⾏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作部门及其委托组织的安全⽣产⾏政执法⼯作进⾏检查与指导的活动。
县(市、区)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的⾏政执法和依法⾏政⼯作的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各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政执法⼯作检查与指导的活动;其所属的法制⼯作机构具体实施本⾏政区域内的⾏政执法检查与指导⼯作。
安全⽣产⾏政执法检查可以根据安监⼯作的需要适时进⾏,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政执法案卷的⽅法进⾏,以查阅⾏政执法案卷为主。
第四条上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安全⽣产主管部门⾏政⾏为违法或者不当;以及对专职安全⽣产⾏政执法部门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为,可责令其撤销或变更。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依法⾏政的要求,为全⾯提⾼安全⽣产⾏政执法⼈员的素质和业务能⼒,适时开展安全⽣产⾏政执法检查。
第六条安全⽣产⾏政执法检查⼈员的组成,由省、市、县(市、区)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根据⾏政执法⼯作的需要,抽调具有⾏政执法⼯作经验和法制⼯作业务知识的同志组成⾏政执法检查组。
第七条参加安全⽣产⾏政执法检查⼯作的⼯作⼈员⾏使下列职权:(⼀)制⽌、纠正⾏政执法单位和执法⼈员实施的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为;(⼆)受安全⽣产⾏政主管部门的指派,对⾏政执法⼯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为进⾏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督促⾏政执法⼈员履⾏法定职权和职责;(四)对⾏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建议或者意见;(五)指导⾏政执法⼯作中的难点、疑点,解决实际⼯作中的困难。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与开发,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
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工会参加,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
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XXX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全体人员和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同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确保责任制得以落实。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方面。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了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应承担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情况、向职工大会或股东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接受监督等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7•【字号】苏安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3.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3〕75号)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州市、沭阳县安监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安监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17日附: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行为,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列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法律 、法 规规定授权的组织 与受委托 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行为。 法律 、 法规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 、 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及 市 区) 其工作人 员依据《 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本行 对 政 区域 内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实旋行政 处罚 .必须遵循 以 . 下原则 : ( ) 一 以事 实为依 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事实清楚 , 证据确 凿. 定性准确 , 处理恰当 , 程序合法。 ( ) 二 公正 、 公开地 行使法 律 、 法规 和规章赋予 的行政 职权 。 ( ) 三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文明执法 。 ( ) 四 当事 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 申辩 。
维普资讯
江苏省 安全 生产 监 督管 理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八 条 县 ( 、 ) 以上安 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及 市 区 级 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对生 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 员执行安全生 产法律 、 法规 和规章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 准和 地 方标准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 条 ’ 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 检查时 , 安 应 主动 出示本 人《 行政执法证》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 或《 等有 效 的监督检查 证件 . 明身份 , 表 说明监督 检查 的法律依据 , 检查的 目的和内容 .并告知被检查单 位有 提供有关资 料和 配合检查的义务与职责。 对涉及 被检查单 位 的技 术秘密 和商业秘 密应 当为其 保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 , 当 应 详细记 录发现 的问题和不安 全因素 , 填写《 场检查 记录》 现 ( 四) 表 ,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 员和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分 别签字 . 存档备查 。发现事故 隐患和违法行为 的, 按下列要 求 填 发有 关 法律 文 书 : ( 一)对有根据 认为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 标准和 无法保障安全 生产 的设 施 、 备 、 材 . 设 器 以及 使用 国家明令 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 、 设备的予 以查封 或 者扣押 . 当填写《 应 查封 ( 扣押 ) 决定书》 表五) ( 。在予以查封 或者 扣押时 . 并填写《 查封 ( 扣押 ) 清单》 表六 )采取 查封 或 ( , 者扣 押行 动后 . 应当在十五个工f . 并 乍日内依法做 出处理 决 定 。如不符合查封 ( 扣押 ) 决定条件或者已整改的, 要及 时填 写《 解除查封( 扣押) 决定书》 表七 ) ( 。 ( ) 二 发现有安全生产 违法行 为 , 当场改正 的 , 当 可 应 责成其 当场改正 ; 不能当场 改正 的, 发出《 改指令 书》 表 整 ( 八 )责令限期 整改 。 . ( ) 三 发现事 故隐患 , 责令立 即整改 ; 对事故隐 患不能 立即整改的 , 出《 发 整改指 令书》 表八 )责令被检 查单位制 ( , 定 整改计划 和措施 , 防范事故的发生。 ( 对存 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 四) 在排除前或者 在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当下达《 应 责令暂 时停止生产 ( 用) 使 决定 书》 表九) 责令暂时停止作业 , ( , 或停 止危险设备 、 所 场 的使用 . 从危险区域撤 出作业 人员。 第十一条 县 ( 、 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市 区) 对《 整改 指令 书》 表 八 )《 ( 、 责令暂 时停 止生 产 ( 使用 ) 定 决 书》 表 九) ( 等的执行 情况 , 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 位在 整改期 限内应及时认 真整改。对完成整改 和到整改期 限 的. ( 、 级以上 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 县 市 区) 整改指 令书》 表八 )《 ( 、责令暂 时停 止生产( 使用 ) 决定书》 表九 ) ( 等 的执行情 况进行复 查 . 复查 后下发《 整改情况 复查意见 书》 ( 表十) 生产 经营单 位接 到《 。 整改指令书》 表八 ) , ( 后 在整改 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 向县 ( 、 级 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 应 市 区) 管理部门说 明情 况 , 故意不整 改的 , 市 、 ) 以上安 对 县( 区 级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其处罚。 第十二 条 对有关单 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 . 碍安 阻 全生产监督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 .依法给予 警告或经 济处 罚. 情节严重的 , 及时提请公 安机关依 法处理 。 第十 三条 安 全生产监督 检查人员 在检查 过程 中发 现违法 事实清楚 、 情节简单 、 法律依 据 明确 , 对个人 处 以五 十元 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 营单 位处以一千元 以下罚款或 者 警告的行政处罚 的.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人员可 以当场作 出 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 当 应 填写《 当场行政处 罚决定 书》 表十一 )并 当场交 付当事人 (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版)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评价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2019年1月1日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第二部分裁量细则 (4)一、综合类 (4)二、行政许可类 (50)三、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类 (83)四、应急管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安全培训类 (103)六、安全技术服务类 (113)七、非煤矿山类 (137)八、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烟花爆竹类 (217)十一、冶金及其他工贸企业类 (235)第三部分附则 (240)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中涉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和“暂扣许可证件”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和“暂扣许可证件”期限的细化条款。
实施“罚款”和“暂扣许可证件”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时不适用本《细则》。
三、本《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标准‣(以下简称•基准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五条•基准细化标准‣的制定应严格依据江苏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编制省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公开办…2009‟4号)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设定项目为:编码(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等次、裁量幅度六个项目内容。
第六条•基准细化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应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细化后的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大体相当。
裁量权量化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细化处罚种类和区分不同档次的处罚幅度;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区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四类情节,并相应将其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四个裁量处罚层次。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1-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苏安办[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办〔2006〕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与责任的考核。
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与责任的考核奖惩,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结合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细则。
第三条实施本《办法》的目的在于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完善考核奖惩措施,促进安全监管,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奖惩办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先进单位、以及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166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166号2009年8月31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是指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委托组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领导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并应组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参加的考核组,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的方法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告知被考核单位。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多发、易发的行业或地区,以及对举报、投诉和控告比较集中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组织考核,作出书面考核意见,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苏政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驻苏有关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为了加强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考核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原则。
3.考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4.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的落实情况。
•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2. 安全培训教育的开展情况•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安全培训教育的覆盖率和实效性情况。
•监督检查与考核结果的运用情况。
3.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全面性与及时性。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
•排查整改工作的评估与总结情况。
4.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明确与落实情况。
•安全岗位职责的分工与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实施情况。
5. 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与利用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的报送与使用情况。
四、考核方法考核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定期督查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定期督查,对考核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和评分。
考核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全面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 现场考核随机抽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考核人员应根据考核内容,对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随机抽查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考核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随机选取企业,进行全面的考核,检查企业的安全制度、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五、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情况,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级。
考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建筑施工企业,并公示在相关网站上。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与开发、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
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工会参加,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
《江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
责令关闭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施工单位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32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5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一项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9.06
•【字号】苏安监规〔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苏安监规〔2017〕3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根据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设区市安监局要认真做好《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
行)》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pdf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6日。
安全生产执法评价制度
安全生产执法评价制度安全生产执法评价制度是指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进行评价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效率化发展,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效能和执法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执法评价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绩效评价。
通过对执法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工作态度和执法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绩效评价应当定期进行,以识别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执法标准评价。
执法标准是衡量执法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执法依据的基础。
安全生产执法评价制度应当对执法标准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并对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标准进行评估,以保障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性。
三、执法程序评价。
安全生产执法评价制度应当对执法程序进行评估,包括执法机关的立案、调查、听证、处罚等环节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的要求,以确保执法过程合法、透明和公正。
四、执法结果评价。
安全生产执法评价制度应当对执法结果进行评价,包括执法行为的合规性和效果等方面,以确保执法措施的有效性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社会满意度评价。
安全生产执法评价制度应当通过对社会公众的满意度进行评估,了解社会对执法工作的评价和期望,以便及时调整执法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提高社会满意度和认可度。
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评价制度,在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同时,还可以促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乱纪的现象。
通过评价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改进和完善执法工作流程和制度,提高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之,安全生产执法评价制度是重要的管理工具,它有助于推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是指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委托组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领导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并应组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参加的考核组,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的方法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告知被考核单位。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多发、易发的
行业或地区,以及对举报、投诉和控告比较集中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组织考核,作出书面考核意见,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的机构应当将书面考核意见告知被考核对象。
第六条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提出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据复查结果作出维持或者改变原考核结果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被考核对象。
第七条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表。
行政执法考核实行1000分制,根据考核内容标准分项打分(见附件),得分900分以上为优秀,800分以上900分以下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八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在全省安监系统内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个人由上级安监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安监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中,发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的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所属单位或个人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直接予以纠正,并对其所属单位负责人或个人作出处理决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条考核组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由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离岗培训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对举报、投诉和控告者打击报复的;
(四)拒绝、阻挠、妨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
第十一条参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执法考核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参加人员工作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职
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过程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