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门(急)诊费用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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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门(急)诊费用申报须知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自然年度),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完毕。
申报范围
根据京人社办发〔2009〕13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本市门诊就医和住院时应持社会保障卡,因以下几种情况就医时发生的个人现金全额垫付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可通过单位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4、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6、无生育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另外,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外购药品和在外埠就医时发生的个人现金全额垫付门诊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也可进行报销。
申报时,请提供能证明符合以上情况的材料:
如: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
2、欠费情况说明;
3、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和符合计生政策的相关证明(单位计生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均可);
4、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5、单位/社保所提供探亲、出差情况说明(异地安置人员除外)。
另外,因外伤导致的医疗费用申报时请单位/社保所提供受伤经过情况说明。
申报材料(即整理顺序)
1、社保卡;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
7、急诊诊断证明;
8、《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9、报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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