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发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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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公布⊙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公布⊙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公布200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经过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今年5 月1 日起实施。

根据《广告法》关于药品广告准则和发布前审查的规定,1995年3月,国家工商局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布前审查制度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

但是也要看到,药品广告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甚至比较突出,表现在一些药品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介进行宣传;有的擅自篡改审查内容发布,广告中夸大药品的功能、主治、适应症等等。

药品广告中存在的这些虚假违法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影响了患者的用药安全。

整顿和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需要抓紧完善相应规则作为法律保障。

随着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订以及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要药品广告审查和发布管理规定与之相适应。

为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多次讨论修改,重新修订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增加和调整了一些内容,对广告审查和发布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

新《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根据国家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对处方药发布广告做了更严格的限定,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出现的情形。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药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药品广告前,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审查表》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广告客户要求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客户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

第六条广告客户应当对其所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广告制作发布第七条药品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第五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虚假广告处理第十一条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因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广告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药品广告档案,保存相关审查文件、广告合同和广告样品等资料,以备查验。

第九章附则与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共同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药广告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7]87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04.11
【实施日期】2007.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通

(工商广字[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现就贯彻执行新《标准》和《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高度重视药品广告监管工作。

药品广告与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依法规范药品广告,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重点。

新《标准》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广告的内容,完善了药品广告的发布程序,对于
推进药品广告监管法制化、制度化,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1.准确性和客观性:药品广告应该准确、客观地反映产品的功效、适应症、安全性和副作用等信息,不得有夸大、误导、虚假或者含糊不清的描述,避免误导消费者。

2.合法性:药品广告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不
得含有不实宣传、虚假广告、违法广告,不得捏造、杜撰、歪曲或者删除重要信息。

3.庄重谨慎:药品广告应该注重庄重、谨慎,不得有过度渲染、夸张、不真实的内容,特别是应该避免在广告中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企业进行比较。

4.安全性:药品广告应该注重消费者安全,不得鼓励不正当的
用药方式,也不得对个体用药进行推广或建议。

5.语言规范:药品广告应该使用简明明确、规范清晰、易于理
解的语言,避免使用形象、难以理解的语言。

6.广告主体符合规范:药品广告主体需符合国家要求,广告应
该注明广告主体或宣传企业的名称和注册证号。

7.公益性:药品广告应该注重公益性,同时关注社会效益,注
重推广健康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和素质。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是医药行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它不仅是药品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医药行业监管的重点对象。

为了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首先,药品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宣传的药品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适应症、用法用量进行宣传。

同时,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承诺,不得使用医疗专业术语,不得使用医生、专家的形象或名誉作为背书。

其次,药品广告的发布媒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审查能力。

各类媒体对药品广告的发布都应当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靠,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

特别是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审机制,对药品广告进行严格审核,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的传播。

此外,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公共道德和文明风尚。

不得利用低俗、恐吓、欺骗等手段进行宣传,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同时,广告宣传中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客观性,不得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不得扭曲药品的真实效果和风险。

最后,药品广告的发布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和风险提示。

广告宣传中应当明确提示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风险信息,提醒公众谨慎使用,避免盲目跟风。

同时,药品广告不得进行价格宣传,不得进行与疾病治疗相关的保证或承诺,不得进行与医疗机构合作的宣传。

总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药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医药行业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和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二○○七年三月十三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一、引言药品广告是一种宣传手段,旨在向广大消费者展示药品的疗效、适应症范围和使用方法。

然而,不合理、夸大或误导性的药品广告可能对消费者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公众权益,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药品广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二、药品广告审查目的药品广告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三、药品广告审查的主要内容1. 广告主体资质审查在药品广告发布之前,广告主体必须提交相关的资质文件,例如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

审查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资质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广告主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合法经营能力。

2. 广告内容审查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包含虚假、误导性和夸张的宣传。

审查机构将对广告中的主要内容和表述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与药品的实际效果相符合。

3. 适应症和使用说明审查药品广告在介绍药品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时,应符合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

审查机构将仔细审查广告中的适应症范围是否准确、明确,并对使用方法、剂量等内容进行详细审查。

4. 医学专家审核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医学专家审核,确保广告中的医学内容科学可靠。

审查机构将邀请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对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中的医学表述和信息准确无误。

5. 临床试验数据审查对于声称具有疗效的药品广告,审查机构将对其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审查。

广告主体必须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及相关的研究报告,以验证广告中对药品疗效的宣传。

6. 后续监督药品广告审查不仅仅是在广告发布前进行,也需要进行后续监督,确保广告的内容和宣传方式符合审查的要求。

审查机构将定期对已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抽查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药品广告审查的执行机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可以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来进行专业审查。

该执行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审查经验,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一、审查标准(一)广告内容必须完全符合该药品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不得出现与《药品说明书》内容不符的或未经批准的广告语句,如增加功能、取消副作用、未经临床验证的疗效等。

(二)广告的疗效描述都要经过科学和临床数据的支持,其中给出的广告疗效信息要有证实支持,并最终能符合《药品说明书》中提出的临床数据。

(三)广告不得暗示药品使用可以替代正是治疗方案,或者忽视正规治疗。

(四)广告中所有的推荐陈述,如特殊适应症等,都需要与药品所获得的核准文件中的内容相符,且要避免引起错误的误解,不能将药品的适应症,作为非适应证的治疗方案而进行推荐。

(五)广告内容必须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对药品的性质、功能或疗效等采取不正确、夸大或隐瞒等行为,不得以药品仿冒、接近或违法药品为主题,不得损害药品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混淆药品品牌的区别,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社会或国家的重大问题来促销药品。

(六)所有药品广告都应附上科学术语,不能在描述药品功效或疗效上采取夸张或欺诈性说法。

二、发布标准(一)广告发布单位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

(二)广告经过本部门审查,获得通过后方可发布。

(三)发布国家药品广告时,必须注明发布单位,不得隐瞒实情。

(四)发布广告时,应该向多个媒体发布,采取适当的发布渠道,增强公众的曝光度。

(五)广告发布完毕后,应及时及精准地记录发布情况,如广告发布的媒体、地区等,并定期上报本部门,用于调查审查。

(六)发布药品广告时,应充分考虑药品适用人群,不得将未成年人作为药品广告对象;对已获授权使用发明制造品牌药物的经营者,还应向本部门申报药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成分、科室大类以及版权等信息。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5号]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5号]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卫生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卫生部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药品广告审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

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第五条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需在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须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四)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五)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2月24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广告(不包括兽药和农药)的管理,正确地向药品经营单位、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介绍药品的成份、功效、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毒副作用,以达到防病、治病、合理用药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凡利用各种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有关药品质量和功效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批表”,方可发布药品广告。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事先提供下列证明:一、制药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二、营业执照;三、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证明文件;四、批准该药品生产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五、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药品广告或进口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审批表”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广告批准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

“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

批准的广告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更改,应重新申报。

下列药品,禁止发布广告:一、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

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广告,须经药品生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广告。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暂停发布广告或吊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严重不良反应;二、药品质量下降,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三、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7号令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布)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三、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

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六、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八、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药品广告宣传的必要手段。

药品广告的发布标准不仅关乎企业的商业利益,更关乎公众的生命健康,因此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广告内容准确、真实、合法,不误导消费者,不给公众带来不良影响。

首先,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药品广告不得夸大疗效,不得虚构疗效,不得隐瞒重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的疗效宣传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支撑,不能以偏概全,不能夸大其词,不能忽略不良反应和禁忌症等重要信息。

只有真实准确的广告内容才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消费者因误导而造成损失。

其次,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要求广告语言必须规范合法。

广告语言应当简练明了,不得使用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用语,不得使用夸大、虚假、引人误解的词句。

广告中不得出现未经批准的医学术语和专业术语,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语言,不得进行与药品疗效无关的宣传。

只有规范合法的广告语言才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权益,避免因广告语言不当而导致的误解和风险。

再次,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要求广告宣传必须符合道德规范。

药品广告不得利用恐惧、焦虑、不安等负面情绪进行宣传,不得利用明星代言、虚假见证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不当手段进行竞争。

广告宣传应当秉持诚信、公正、负责的原则,遵循道德规范,不得损害公众利益,不得损害其他药品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后,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要求广告发布必须经过严格审查。

药品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不得违反行业自律规范。

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的广告才能保障公众的权益,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药品广告宣传的必要手段。

只有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发布标准,才能有效避免虚假广告、误导广告对公众带来的不良影响,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药品广告应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合法、合规、科学的原则,不得误导、夸大、混淆、诱导、欺骗,不得含有虚假、不当、危险、误导性和误解性的内容,不得涉及治愈百病或其他过度宣传。

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具有较强的证据支持,所引述的资料和数据应该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药品广告应当在药品注册批件中标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以及其他必要信息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药品广告应当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管。

接受监督部门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颁发机构的检验,并应向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广告的发布情况以及相应的反馈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药品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以处罚,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范围和种类第八条药品广告是指为了宣传、推销、推广药品而制作的各种形式的广告,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户外、网络等各种媒介广告。

第九条药品广告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五种:(一)推荐型广告:用于推荐某种药品或推荐某种疗法,强调其疗效及其他优点,以达到宣传、推销、推广的目的。

(二)比较型广告:将该药品与同类别药品进行比对,强调其疗效优于其他同类药品。

(三)评价型广告:引用权威专家或公众人物的名言和见解,以增强推销的可信度。

(四)悬念型广告:以引起公众的兴趣和注意,不透露药品名或药品作用,通过利用偏引、空降等手段达到炒作、推广、宣传的目的。

(五)其他形式的广告:如品牌广告、服务广告、公益广告、事件营销等。

第三章药品广告内容和形式第十条药品广告应当在真实、准确、全面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宣传手段,制作广告内容,不能含有虚假、不当、危险、误导性和误解性的内容。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当以下列方式表述:(一)药品名称、注册证号、厂家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批号等信息。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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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鲁食药监市[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07]66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07年5月1日执行。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办法》和《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对基层药品广告监督人员的指导,切实提高药品广告监督队伍的工作水平;做好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企业、新闻媒介的宣传工作,引导其依法申请和发布药品广告。

二、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对发布的药品广告要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

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商品名、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

三、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代理机构,应是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

如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未设办事机构的,应由该进口药品境内总经销机构凭其生产企业委托书原件,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药品监督部门对辖区内监测到的违法广告,要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批准内容进行核对,属于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严重违法广告,应一并与违法广告样件逐级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广告审查指导标准

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广告审查指导标准

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广告审查指导标准药品广告作为企业宣传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规范药品广告,我国制定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对药品广告审查进行明确和规范。

本文将针对药品广告审查指导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并总结出关键要点,以期提高监管工作的效力和准确性。

一、法律法规依据在进行药品广告审查时,首先要遵循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广告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要求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等也对药品广告进行了一些明确规定。

二、药品广告审查原则药品广告审查需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广告内容科学、真实、可信。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科学性原则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基于科学依据,遵循药理学、临床试验等科学研究结果。

不得出现夸大疗效、夸大治愈率等虚假宣传。

2.真实性原则药品广告应真实反映所宣传药品的性能、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欺骗患者和消费者。

3.比较性原则药品广告对于与其他药品的比较宣传需要符合实际情况,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比较时需明确所比较药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不得误导消费者。

4.审慎性原则广告宣传中不得给人以误导、误判、混淆、不完整等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

5.故意误导禁止原则禁止通过利用模糊广告词语、隐晦宣传、引人误会等手段故意误导消费者。

三、审查内容要点药品广告审查中,需关注的内容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广告载体审查广告的载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户外等各种宣传渠道。

对于不同的广告载体,需根据其特点进行相应的审查。

2.广告语言检查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明确,不得模棱两可,要求简洁明了,方便消费者理解。

3.治疗效果宣传审查广告中的治疗效果宣传,要求依据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宣传,且不得夸大疗效。

4.禁忌症和不良反应提示药品广告应对禁忌症和不良反应进行明确提示,警示消费者。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管理药品广告在当今社会中起着重要的宣传作用,可以有效地传达药品的功效和用途,吸引患者的关注并促进销售。

然而,药品广告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为了确保公众对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有所了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广告进行了审查和发布管理。

本文将就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管理进行探讨。

一、审查制度的建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明确了药品广告的审查制度。

根据药品广告法,所有的药品广告都需要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才能发布。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只有经过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才能得到发布的许可。

二、审查标准的制定为了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和准确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审查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广告中所使用的表述、图片和声效的合规性,广告所宣称的功效和疗效的科学性,以及广告涉及的疾病和使用人群的准确性等方面。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药品广告才能通过审查。

三、审查程序的实施在进行药品广告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广告提交审查部门进行审核。

审查部门会对广告的内容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如果发现广告存在问题,审查部门会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广告的宣称。

最终,经过反复的审查和修改,符合要求的广告才能得到发布的许可。

四、发布后的管理与监督一旦药品广告获得发布许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会对其进行后续的管理与监督。

通过对媒体进行抽查或接受公众投诉,监管部门可以收集到广告的实际情况和反馈信息。

如果发现广告存在虚假宣传或其他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暂停广告的播放、罚款或撤销发布许可等。

五、合作与宣传为了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管理工作,监管部门与广告监管机构、医药协会等建立了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机制。

通过合作与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够更加有效地履行其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管理的职责,确保广告的公正与准确。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保护广告受众和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活动。

第二章广告内容的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合法。

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准确传递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二)注意宣传方式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三)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社会责任性的原则,不提倡过度食用;(四)尊重并保护患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自主权。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审查程序:(一)药品广告委员会的初审;(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复审。

第六条对于药品广告的主体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广告内容的具体要求第七条药品广告应当注重传递药品的临床实际应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准确传递药品的适应症、使用范围、用法用量等信息;(二)不得编造疗效或者过度夸大疗效;(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四)药品广告中的营销手段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要求。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先进技术”“新颖”“独特”等性质的宣传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可靠,并且有国家鉴定、批准的文件支持。

第九条药品广告中应当对药品的主要适应症和限制情况进行如下说明:(一)适应症明确,禁止过度宣传;(二)限制情况包括剂型、用法、用量、服用时间及使用对象等;(三)特定的限制情况应当出来,如孕妇患者需遵医嘱。

第十条药品广告不得涉及以下内容:(一)减少或者增加人体器官结构或者功能的宣传;(二)宣称治愈或者一劳永逸的宣传;(三)使用未批准的治疗手段或者药物的宣传;(四)不当使用医学术语和标准的宣传;(五)不当引用临床实验结果的宣传。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夸大或者否定标准治疗的疗效;(二)擅自改变或者超越药品的使用范围;(三)严重出入药品说明书和用法用量;(四)药品广告中使用影视明星和医生,涉及医疗和医学行为的广告,需注明其不构成诊断和医疗行为;(五)其他涉及个人隐私、道德、民族文化和国家利益等因素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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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 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 行比较的
➢ 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 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 “毒副作用小
➢ 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 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 容的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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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 内容
➢ 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 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 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 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 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广告,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 00—22:00发布。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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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 内容
➢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 或保证的
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
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
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
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
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
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
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
➢ 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 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 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 话”等内容
2022年3月23日
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 姜彦君
药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 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 “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 导下购买和使用”。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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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 《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 《广告法》处罚;《广告法》 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 款。
2022年3月23日
处方药
➢ 可以在指定的医学、药学刊物上 发布广告。
➢ 不得在大众传媒或者以其他方式 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 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 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 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 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 各种活动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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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 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 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 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 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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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
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
药品广告审查办 法及发布标准
日起施行
本标准自2007年5月1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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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标准
▪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毒麻、精神、医疗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军队特需的药品 ➢国家局明令禁止或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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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
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
重病情的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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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 内容
➢ 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 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 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 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 的;
➢ 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 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 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 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 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 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 等内容的
➢ 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 “最新技术”、“最高科学”、 “最先进制法”等。
➢ 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
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
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
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
之日起15日内,做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 姜彦君
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 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 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 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 申请
➢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 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 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 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 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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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批办法及发 布标准培训结束
谢谢!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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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审查的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 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 (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 其他内容的。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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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的管理
➢ 广告审查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 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
2022年3月23日
➢ 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 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 的内容
➢ 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 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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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办法
➢ 无需审查的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 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
❖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 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 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
➢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 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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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 广告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 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 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 内容。
➢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 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 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 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 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 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 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 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 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 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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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 内容
➢ 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名义
➢ 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 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 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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