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模板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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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引言药品广告是指以各种方式传播的用于宣传、推广药品的信息。

药品广告对促进医疗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保护公众健康和权益,我国制定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一、药品广告的定义及范围药品广告是指使用广告手段宣传、推广药品的行为。

广告手段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

药品广告的范围涵盖了所有在境内宣传销售的药品,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和中药等。

二、药品广告的管理原则2.1 真实性原则药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宣传药品的特性、功效和适应症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药效或引用不准确的数据。

2.2 功能原则药品广告应当注重传递药品的功能和作用,不得宣传与药品功能无关的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

2.3 自律原则药品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广告宣传中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制造虚假信息、不得侵害他人利益。

三、药品广告的发布审查3.1 前审查制度根据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广告应当事先经过药品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发布者需要向药品监管机构提交广告内容、宣传材料等。

3.2 后审查制度除了前审查制度外,药品监管机构还实行后审查制度。

即已发布的广告,药品监管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发布者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解释。

四、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4.1 虚假宣传对于虚假宣传行为,药品监管机构将根据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发布广告等处罚措施。

4.2 恶意竞争药品广告中的恶意竞争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例如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产品、扭曲事实等行为,药品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惩戒。

4.3 违法广告发布对于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药品监管机构将采取罚款、通报批评、撤销广告发布资质等处罚措施。

五、药品广告的监督和投诉公众有权对违法违规的药品广告进行举报投诉,药品监管机构将严肃处理,并根据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药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药品广告前,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审查表》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广告客户要求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客户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

第六条广告客户应当对其所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广告制作发布第七条药品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第五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虚假广告处理第十一条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因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广告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药品广告档案,保存相关审查文件、广告合同和广告样品等资料,以备查验。

第九章附则与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共同解释。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是推广药品和医疗服务的重要手段,但不当的药品广告可能引发误导和伤害消费者的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规范药品广告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一、广告准确性要求药品广告必须准确、明确地传递产品的信息和特性。

广告内容应符合药品的批准文号、适应症和禁忌症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使用的证据、数据和医生推荐等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夸大其词。

二、广告警示要求药品广告必须提供清晰、明确的警示信息,包括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

警示信息应以明显的方式展示,字体大小和颜色要与广告主体保持一致。

广告还应提醒消费者请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医生嘱托使用药品,避免滥用和误用。

三、广告审批与监督机制为了控制药品广告的质量,减少误导和虚假宣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了广告审批和监督机制。

广告发布前必须先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规要求。

同时,监督部门会定期抽查广告内容,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罚,并通报公众。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督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对广告发布者进行警告和罚款,并收回违规广告。

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虚假宣传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广告审批机构也将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核力度,提高行业的规范程度。

五、消费者投诉渠道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了消费者投诉渠道。

消费者可以通过方式、邮件或在线平台等方式向监督部门投诉违规广告行为。

监督部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保障公众利益。

六、加强宣传教育除了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药品广告的辨识能力。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药品广告的法规要求和风险警示,引导公众理性使用药品。

结论《药品广告管理办法》为规范药品广告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和监管措施。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引言广告是市场营销中的必要手段,但在医疗领域,广告需要更严谨的管理,以保证广告内容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而制定的法规,下面就它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法规内容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适用范围药品广告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

包括各种媒体的广告、推广资料以及支持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活动,但不包括对医疗机构的宣传。

广告主体药品广告主体为药品生产企业、经销商和广告代理机构。

广告准备广告主体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发布广告。

广告应以药品的属性和疾病的明确防治目的为主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迷信等内容。

广告应该符合国家法规和相关卫生部门规定的药品广告发布标准。

广告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应该准确、真实、明确、科学,且不应涉及疾病治愈、保证疗效、追求过分美好的描述。

药品广告还应该标注使用说明、禁忌症、使用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

广告媒体药品广告的媒体需要有合法经营资格,对广告内容负责,并在广告中标注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使用说明等信息。

广告审查药品广告需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广告,需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相关措施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实施期间,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药品广告进行抽样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履行立即停止发布并通报相关单位要求尽快改正错误。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广告主体,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结论药品广告是药品营销中不可或缺的手段,但在信息爆炸的今天,药品广告的发布和管理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为药品广告发布和管理提供了标准化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广告内容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和方式,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发布的药品广告行为。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遵循诚实、守法、科学、准确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的名称;2. 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3. 医学专家等人员的介绍必须真实可靠;第五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 医学尚未证明的疗效或保健功能;2. 药品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未明确提出警示;3. 与无关药品的比较宣传;4. 含有明显错误或难以理解的文字或图片;5. 含有过度的赞扬、虚假特效或夸大宣传语。

第三章药品广告的发布和监测第六条药品广告应当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七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药品广告进行定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的药品广告行为,将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发布前的药品广告行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条药品广告的文案和形式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修改,对于已经投放的广告,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修正。

第十一条有关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关于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制度范文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药品市场也日益繁荣。

药品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手段,不仅可以提高药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额,还可以传递药品的功效和适应症给患者,对促进医药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药品广告的管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因此,建立健全的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药品广告的宣传内容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购药选择和健康安全。

建立合理的广告行政管理制度,可以规范药品广告的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 促进健康医药市场的发展:药品广告可以提高药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额,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推广方式。

通过行政管理制度的规范,可以促进健康医药市场的发展,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维护行业声誉:药品广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容易给整个医药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建立良好的广告行政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企业宣传行为,有助于维护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三、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药品广告审查制度药品广告一旦发布,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和用药安全。

因此,建立药品广告审查制度十分必要。

该制度包括:审查标准制定、广告申报与审查机制、审查机构的组织与职责等内容。

审查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药品的适应症、剂型、规格、使用方法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广告内容准确真实,不误导消费者。

牛津字典中将审查定义为“通过仔细检查……来判断它们的质量、价值或性质”。

药品广告审查是指相关机构对提交的药品广告进行审核和评估过程,以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并依法依规对不符合药品广告要求的广告进行制止、通报、处罚。

2. 药品广告真实性检查制度为了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需要建立药品广告真实性检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广告主必须提供药品广告所宣传的药品的相关证据和资料,以证明广告宣传的真实性。

药品广告管理

药品广告管理

药品广告管理在医药行业中,药品广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患者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药品。

然而,药品广告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准确的宣传、虚假的承诺以及过度的推销等。

为了保护患者利益和维护医药市场的秩序,国家对药品广告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药品广告的审查与监管、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合规的范围和要求,以及加强广告监管的措施。

一、药品广告的审查与监管药品广告的审查与监管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药品广告都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获得批准。

在审查过程中,主要关注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只有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后,广告才能在媒体上发布。

同时,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管。

监管机构通过定期抽查、投诉举报和互联网监测等方式,对广告进行监管。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如罚款、停业整顿等。

二、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为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医药市场秩序,国家对虚假宣传行为做了明确的禁止。

禁止虚假宣传的核心是要求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科学,不能夸大疗效,也不能出现虚假的临床实验数据。

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夸大疗效、误导性语言、似是而非的推理、通过选择性披露数据进行误导等。

此外,药品广告也不得使用无确切依据的排名、评选、奖项等,以免误导患者。

三、合规的范围和要求除了禁止虚假宣传行为外,药品广告还需要符合一系列的合规要求。

首先,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

其次,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科学知识,不能违背医学伦理。

再次,广告应当标明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等重要信息,同时也要明确告知患者咨询医师或药师。

此外,对于处方药品的广告,还需符合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必须提供处方药品说明书、必须经过医师批准、不得进行价格宣传等。

四、加强广告监管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管,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药品宣传广告管理制度范文

药品宣传广告管理制度范文

药品宣传广告管理制度范文药品宣传广告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宣传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药品宣传广告活动的所有药品生产、经营、销售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药品宣传广告应遵循真实、合法、诚信、准确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欺骗的内容。

第四条药品宣传广告应注重科学性和权威性,不得宣传不符合科学规律和医学常识的药品或疗效,不能引入无效成分和含有危险成分的药品。

第五条所有药品宣传广告应明确标注药品的名称、功能、用法、剂量、适应症、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

广告语言应明确、准确、简明,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六条药品宣传广告应尊重医疗伦理,不得进行医学推广,不得在广告中出现医生、患者的真实姓名和照片,避免进行医托、医患关系勾连等行为。

第二章药品宣传广告审查第七条药品宣传广告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后方可发布,不得私自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

第八条药品宣传广告的审查程序应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

初审由企业内部进行,复审由相关部门进行。

第九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二)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欺骗的内容;(三)广告是否遵循科学规律和医学常识;(四)广告是否标注了相关的药品信息。

第十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与初审的内容进行对比,确认广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二)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三)是否存在医学推广行为。

第十一条药品宣传广告审查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发布方,对于通过审查的广告,应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二条未经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得发布和散播,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药品宣传广告的违规处罚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药品宣传广告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广告宣传等措施。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保护广告受众和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活动。

第二章广告内容的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合法。

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准确传递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二)注意宣传方式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三)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社会责任性的原则,不提倡过度食用;(四)尊重并保护患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自主权。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审查程序:(一)药品广告委员会的初审;(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复审。

第六条对于药品广告的主体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广告内容的具体要求第七条药品广告应当注重传递药品的临床实际应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准确传递药品的适应症、使用范围、用法用量等信息;(二)不得编造疗效或者过度夸大疗效;(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四)药品广告中的营销手段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要求。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先进技术”“新颖”“独特”等性质的宣传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可靠,并且有国家鉴定、批准的文件支持。

第九条药品广告中应当对药品的主要适应症和限制情况进行如下说明:(一)适应症明确,禁止过度宣传;(二)限制情况包括剂型、用法、用量、服用时间及使用对象等;(三)特定的限制情况应当出来,如孕妇患者需遵医嘱。

第十条药品广告不得涉及以下内容:(一)减少或者增加人体器官结构或者功能的宣传;(二)宣称治愈或者一劳永逸的宣传;(三)使用未批准的治疗手段或者药物的宣传;(四)不当使用医学术语和标准的宣传;(五)不当引用临床实验结果的宣传。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夸大或者否定标准治疗的疗效;(二)擅自改变或者超越药品的使用范围;(三)严重出入药品说明书和用法用量;(四)药品广告中使用影视明星和医生,涉及医疗和医学行为的广告,需注明其不构成诊断和医疗行为;(五)其他涉及个人隐私、道德、民族文化和国家利益等因素的不当行为。

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范文

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范文

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范文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范一、引言药品广告是指对消费者或医疗机构传递用于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的药品信息的一种宣传手段。

药品广告的管理十分重要,既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又要确保广告真实准确,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本文就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从法规制度、监管机构、审查流程和违规处罚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希望能对国内药品广告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法规制度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主要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其中,《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对药品广告过于夸大宣传、违背科学、妨碍药品监督管理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而《药品广告审查暂行办法》则明确了对药品广告的审查流程及标准,规定了广告审查的主体、范围、程序和结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监管机构我国的药品广告监管主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作为国家药品监管的主要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实施药品广告的审查、发布和监管工作。

该部门依法对药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对违规广告进行查处,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健康利益。

四、审查流程药品广告的审查流程一般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一)初审:广告主将拟广告材料提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对广告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医学误导和药品推荐范围等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进行检查。

(二)复审:由专家组对广告材料进行再次审核,专家组成员主要对广告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确保广告内容符合药理学和临床试验结果。

(三)终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告材料进行最后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发布,不合格则要求广告主作出修改或撤销。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制度的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违法违规的程度和性质给予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处罚方式包括下架广告、罚款、吊销广告发布资质、停业整顿,严重违法者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药品广告自律管理制度

药品广告自律管理制度

药品广告自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药品广告市场行为,促进健康医疗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药品广告自律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广告发布的药品,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等。

三、监管机构全国药品广告监管组织(以下称“监管机构”)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管理。

四、药品广告发布行为1.药品广告发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不良行为。

2.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其功能和适应症无关的内容,不得误导公众。

3.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客观准确,不得夸大宣传其功效,不得捏造数据。

4.药品广告不得蓄意引导患者自行购买使用处方药。

5.药品广告不得对竞争对手进行诋毁、攻击等行为。

五、广告发布渠道1.药品广告发布渠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非法渠道发布广告。

2.药品广告发布渠道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拒绝发布违规广告。

六、监督举报1.公众对违规药品广告可以向监管机构举报。

2.监管机构接到举报后将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药品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理。

七、惩罚措施1.对违反本制度的药品广告发布者,监管机构将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可能对其做出警告、罚款等处罚。

2.对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药品广告发布者,监管机构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可能采取其他措施。

3.对频繁违规的药品广告发布者,监管机构将对其进行严格监察,直至取消其广告发布资质。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监管机构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监管机构。

以上即为本《药品广告自律管理制度》,请各药品广告发布者遵守执行。

如有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严肃处理。

同时,也欢迎公众对违规药品广告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药品广告市场秩序。

监管机构全国药品广告监管组织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医药广告 管理制度

医药广告 管理制度

医药广告管理制度健康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健康才是幸福生活的源泉。

在您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付出努力的时候,我们不仅是您的伴侣,更是您的选择。

作为一家专业的医药公司,我们始终秉承“以人为本,科学敬人,服务为先”的宗旨,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药品和服务。

我们拥有一支由经验丰富、敬业专业的研发团队组成的研发团队,严格依循国家药品监管法规,研发生产出符合药效和安全标准的药品,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在国际市场也赢得了用户的信任。

我们的管理制度严格,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保证了产品的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环保标准。

我们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确保每一批产品的质量可靠,安全有效。

为了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我们建立了健全的药品监管体系,定期检查产品和生产线,保障用户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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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将继续秉承“以人为本,科学敬人,服务为先”的宗旨,不断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药品和服务,为客户的健康保驾护航。

谨代表全体员工感谢您的支持和信任,让我们一起为健康努力,为幸福奋斗!医药公司全体员工敬上。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广告(不包括兽药和农药)的管理,正确地向药品经营单位、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介绍药品的成份、功效、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毒副作用,以达到防病、治病、合理用药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凡利用各种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有关药品质量和功效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批表”,方可发布药品广告。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事先提供下列证明:一、制药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二、营业执照;三、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证明文件;四、批准该药品生产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五、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药品广告或进口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审批表”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广告批准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

“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

批准的广告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更改,应重新申报。

下列药品,禁止发布广告:一、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

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广告,须经药品生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广告。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暂停发布广告或吊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严重不良反应;二、药品质量下降,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三、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药品广告呈现出多样化、频繁化、覆盖范围广泛等特点,对药品市场秩序、公众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为了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国家规定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利于切实提高药品广告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药品广告管理的原则药品广告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广告必须基于科学依据,广告宣传内容应公开透明,不得夸大疗效,不得违背科学原则。

2.安全性原则:广告必须考虑公众健康安全,不得隐瞒药品的不良反应和禁忌症。

3.真实性原则:广告宣传的药品属性、疗效、安全性等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

4.道德性原则:广告内容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反映不健康、低俗、淫秽的内容,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

药品广告的分类药品广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药品广告的形式1.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广告:广告面向公众宣传,覆盖范围广泛,是药品广告宣传的主要形式。

2.网络广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上的广告日益增多。

药品公司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药品广告,也可以选择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投放广告或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广告。

3.宣传单、样本、宣传册等:面向医生及患者宣传。

药品广告的内容1.OTC广告:OTC即非处方药,其广告欺骗性相对较小,对消费者诱惑相对较弱,主要向购买者传递产品的疗效和作用范围等信息。

2.处方药广告:处方药广告主要面向医生,宣传的是药品的药效以及适应症,在广告宣传时,必须明确指出“需医生处方”并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等内容。

药品广告的管理我国药品广告管理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药品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规定以及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2.发布OTC广告前需经申报批准,药品广告违法、虚假、不实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处方药广告不得在非医疗卫生专业杂志和医药网站、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只能在医学专业杂志上刊登。

4.药品广告必须明确标注产品名称、有效成分、生产单位等基本信息,严禁虚假宣传及夸大宣传。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2)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2)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2)第一条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和国务院《告白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告白(不包含兽药和农药)的治理,精确地向药品经营单位、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平易近群众介绍药品的成份、功能、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毒副感化,以达到防病、治病、合理用药之目标,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凡应用各类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有关药品德量和功能的告白,均属本方法治理范畴。

第三条药品告白的治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治理局。

药品告白内容的审查赞成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第四条告白客户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审查、赞成的“药品告白审批表”,方可宣布药品告白。

第五条告白客户申请解决“药品告白审批表”,应事先供给下列证实:一、制药企业必须持有《药品临盆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二、营业执照;三、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审批的证实文件;四、赞成该药品临盆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五、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解决药品告白或进口药品告白,必须供给临盆该药品的国度(地区)赞成的证实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材料。

第六条告白经营单位应按“审批表”赞成的告白内容设计、制造、宣布告白。

告白赞成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宣布。

“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

赞成的告白内容,不得擅自更换;如须要更换,应从新申报。

第七条下列药品,禁止宣布告白:一、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赞成临盆的药品;二、麻醉药品、精力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试临盆的药品。

第八条按处所标准临盆的药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宣布告白,须经药品临盆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赞成,未经赞成,不得宣布告白。

第九条经赞成宣布告白的药品,如产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分有权通知告白经营单位,暂停宣布告白或吊销其药品告白赞成文号。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药品广告应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合法、合规、科学的原则,不得误导、夸大、混淆、诱导、欺骗,不得含有虚假、不当、危险、误导性和误解性的内容,不得涉及治愈百病或其他过度宣传。

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具有较强的证据支持,所引述的资料和数据应该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药品广告应当在药品注册批件中标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以及其他必要信息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药品广告应当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管。

接受监督部门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颁发机构的检验,并应向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广告的发布情况以及相应的反馈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药品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以处罚,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范围和种类第八条药品广告是指为了宣传、推销、推广药品而制作的各种形式的广告,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户外、网络等各种媒介广告。

第九条药品广告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五种:(一)推荐型广告:用于推荐某种药品或推荐某种疗法,强调其疗效及其他优点,以达到宣传、推销、推广的目的。

(二)比较型广告:将该药品与同类别药品进行比对,强调其疗效优于其他同类药品。

(三)评价型广告:引用权威专家或公众人物的名言和见解,以增强推销的可信度。

(四)悬念型广告:以引起公众的兴趣和注意,不透露药品名或药品作用,通过利用偏引、空降等手段达到炒作、推广、宣传的目的。

(五)其他形式的广告:如品牌广告、服务广告、公益广告、事件营销等。

第三章药品广告内容和形式第十条药品广告应当在真实、准确、全面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宣传手段,制作广告内容,不能含有虚假、不当、危险、误导性和误解性的内容。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当以下列方式表述:(一)药品名称、注册证号、厂家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批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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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
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
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广告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绍具体药品品种,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以药品销售为目的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企业面向消费者宣传的非处方药资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批准,药品生产企业面向医药专业人员的药品宣传材料除外,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申请第七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必须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家境外药品生产厂商只能确定一个省(区、市)作为进口药品广告的申请地。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可以作为药品广告申请单位。

第九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广告申请单位应当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提交如下证明文件:(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药品生产批件(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质量标准、说明书的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及说明书;(三)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四)药品经营企业做广告主时,必须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

药品广告管理

药品广告管理

药品广告管理尊敬的用户,感谢您对我们的药品广告管理感兴趣。

我们公司致力于提供安全可靠的药品广告管理服务,帮助药品企业有效推广产品,同时保证广告内容合法合规,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作为一家专业的药品广告管理机构,我们具备以下优势:1. 法律合规性:我们严格遵循国家药品广告管理法规和行业政策,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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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了解药品市场并熟悉广告策划和传播方法,能够根据您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广告管理方案,帮助您达到预期的营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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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您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销商还是医疗机构,我们都能够根据您的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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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管理是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之一。

随着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药品广告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但也面临着广告内容不实、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因此,药品广告管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药品广告管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药品广告以其强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

然而,药品广告如果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或未经科学验证等问题,将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权益损害。

药品广告管理的目的就是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科学,为消费者提供真正需要并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药品。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第四条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第二章广告的审批第五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第六条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四商标注册证;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八条广告客户持药品广告审批表在其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十五日将药品广告审批表报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者不得发布;广告客户委托所在地区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在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除外;第九条药品广告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仍需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重新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不足二年的,药品广告审批表的有效期以前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准;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份月份……号;第十条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三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说明书、包装应附中文译本;四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港、澳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广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第三章广告的管理第十二条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一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三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四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第十三条药品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的含义,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批表上核准的内容;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第十五条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利用前款媒介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药品宣传批准文号不得印制在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和药品广告审批表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第十六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三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四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五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七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八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九标明获奖内容的;第十七条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或其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注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二药品被注销生产批准文号的;三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第二十条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盗用证件和材料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六、七、八、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其他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必须包括责令当事人发布更正广告;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凡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同时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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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二○○七年三月十三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十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药品广告,应当责成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备案,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药品广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填写《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附表2),交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与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定。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

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八条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附表3),进行复审。

复审期间,该药品广告可以继续发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三)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异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停止受理该企业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备案。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发布。

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 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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