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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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口滩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纳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以下简称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是指从事河口滩涂的促淤、圈围、围垦等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口滩涂的管理,严格控制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兼顾交通、水产养殖、国土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保障河口的合理延伸,发挥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条例。

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是本省的主要河口。

主要河口滩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口滩涂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珠江河口的具体范围按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

其他主要河口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其他河口的具体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制定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综合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经被《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经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审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行政审批受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以及系统内教育培训、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水利水电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6.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对加强我省滩涂管理的几点认识

对加强我省滩涂管理的几点认识

与自然关系的科学感悟。因此, 转变观念、 建立自 然资源价 值观、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保护及开发利用滩涂的 思想保障。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积极宣传教育来提高 全民对沿海滩涂价值的认识, 建立人们的自然资源价值观 念, 以可持续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实践行为。
2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进一步加强滩涂的科 学管理
关键词:滩涂;可持续发展; 管理 中图分类号:TV 213.4 文献1(2006)03一 0045 一 03
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前言
广东省地处我国南部, 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壤, 濒临南海, 大陆海岸线长 3368. 1km。省内沿海滩涂资源丰 富, 面积共约 1.2万 km' , 分布在沿海29 个市、 县范围内。广 东沿海开发利用滩涂的历史十分悠久, 据史料记载, 唐代潮 汕沿海地区的人们已有“ 临海筑堤, 外御洪潮, 内以围田” 的 活动。清初至嘉庆末年约 100 年里, 珠江河口 新垦土地相当 于清代以前的一半。解放以后,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省 沿海滩涂, 特别是河口滩涂, 更是得到了广泛快速的开发和 利用, 包括农业、 渔业、 林业以及港口 码头、 交通运输、 城市建 设、 土地开发利用等等, 它们对广东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
广 东水 利 电力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4 卷第 3 期
2006 年 8 月
Jour al of Guangdong Technical Col ege of Water n l
Resources and Electric Engineer ng i
Vol . 4 No . 3
Aug. 2006
展, 人们对滩涂的开发利用达到了空前程度, 也造成了不 良 的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 , 涉及滩涂的有关问题和矛盾亦 日 趋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增加农田灌溉面积,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遵循综合治理、持续发展、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集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的路径。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水土保持科技进步,推广水土保持生产技术、设施和装备,加强水土保持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居住区、城乡建设用地以及农村人民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土地,应当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壤、植被、水体等自然资源的完整和保持其自然功能。

第二章水土保持工程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山地水土保持工程、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等。

第七条山地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和治理土地荒漠化、坡地滑坡、泥石流、泄洪、洪水、小流域的防洪与水库正常淤积问题。

第八条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修建堤坝、河堤、堤防,控制水流,防止江河湖泊冲淤,保护河岸与湖滩。

第九条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河口滩涂开发,加强滩涂管理,控制水流,保护海岸线和港口。

第三章泥沙治理第十条泥沙治理包括岸边整治、内河淤积、库区冲淤治理等。

第十一条河道整治应当根据整体规划,对堤岸、河床、孔口、涧槽等进行修复,保持良好通航条件。

第十二条修建水库时,应当根据特定条件,采取措施防治水库淤积。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三条水土保持的土地利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土地类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计划。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强水土保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高山区、高原区、干旱荒漠区和脆弱生态区的土地利用应当按照特定的水土保持要求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导致水土流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20年)编制指南(试行)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20年)编制指南(试行)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17-2020年)编制指南(试行)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8月前言为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完善水治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要求,我省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强调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省水利厅、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函》(粤水办函〔2017〕11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要根据本级河湖名录,抓紧组织开展辖区内主要河湖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并于2017年年底前出台实施。

为确保《工作方案》落到实处,指导开展“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县级及以上级别的领导担任河长的河道,县级以下河道可参照执行。

考虑到各地情况复杂多样,使用本指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目录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主要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编制主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编制对象.........................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编制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编制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水平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珠海市浅海滩涂使用管理条例

珠海市浅海滩涂使用管理条例

珠海市浅海滩涂使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浅海滩涂的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资源,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浅海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浅海,指本市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十米等深线以内可用于水产增殖、养殖、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海域。

本条例所称滩涂,是指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区域或者其他荒滩,但滩涂成围地除外。

第三条浅海滩涂的使用遵循合法使用、合理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浅海滩涂是海域的一部分,属于国家所有。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或者破坏浅海滩涂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浅海滩涂,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海洋与渔业部门)是本市浅海滩涂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海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浅海滩涂使用的行政执法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本辖区浅海滩涂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做好属于海域范围的河口滩涂的防洪、纳潮、堤防安全管理、防洪规划编制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浅海滩涂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根据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当地浅海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并使其与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珠海市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相衔接。

浅海滩涂的使用应当符合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浅海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第二章浅海滩涂建设项目预审和论证第七条本市实行浅海滩涂建设项目预审制度。

凡属于使用浅海滩涂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项目申请立项或者投资核准前提出浅海滩涂使用的预审申请,经有受理、审查权的海洋与渔业部门预审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立项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

第八条浅海滩涂使用预审时,申请人应当向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预审申请。

广东省主要河口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广东省主要河口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湾嵌 套 分布 的复 合 海 湾形 态 ,海 湾 岸 线 相对 平 顺 ,以 莱 芜 岛岬为 界将 韩 江 四个 出海 口分 为 南 北 两部 分 ,北 面为莲 阳河 、义 丰河 出海 口 ,南 面 为 新津 河 、外砂 河 出海 口[ 。
2 广 东省主 要河 口管 理现状 河 口为河 流终 段 ,即河 流 注入 海 洋 、湖 泊 或其 他
第 1期 2018年 1月
广 东 水 利 水 电
GUANGD0NG W 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 ER
N【).1 Jan.2018
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东 省主 要河 口管理 现 状 、存 在 问题 及对 策研 究
魏 俊 彪
(广 东省水 利水 电科 学研 究 院 ,广 东省 水动 力 学应 用研 究重点 实验 室 ,广 东 广 州 510635)
收 稿 日期 :2017—11—07;修 回 日期 :2017—12—02 作者简 介 :魏俊彪 (1987),男 ,硕 士 ,工程 师 ,主要从事水 文水资源及河道管理等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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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流 的地方 。本 文所 指 河 口主要 是 指 人 海河 口,河 流 近 口段 以河 流 特 性 为 主 , 口外 海 滨 以海 洋 特 性 为 主 , 河 口段 的河 流 因素和海 洋 因素则 强弱交 替地 相互 作用 , 有 独 特 的性 质 。
河 口管 理 涉及 水 利 、海 洋 、国土 、海 事 、航 道 等 多个 部 门 ,多年来 ,因管理 职责 不清 ,管理 较为 混乱 , 其 中又 以河 口具 有 河海 双 重 属 性 ,水 利部 门与 海 洋部 门对 河 口管 理权 属 交叉 重 叠 明显 _ j 。以珠 江 河 口的建 设 项 目为 例 ,水 利 部 门 主 要 依 据 《珠 江 河 口管 理 办 法》、《广东省河 口滩涂管理条 例》对建设项 目进行 审 核 审批 ,海 洋部 门则依 据 《广东 省 海 域使 用 管理 条 例 》 对 建设 项 目的海 域使 用 进 行 审 核 。笔 者查 阅有 关 历史 档 案 资料发 现 , 自2003年 以来 ,水利部 门与海洋 部 门 开 始就 河海 分界 问题 有 了较 大 的争 议 ,刚开 始 是 互不 相 容 ,互不 承认 。其 间关 键 的历 史 事件是 2007年 国家 海 洋 局南海 分 局 对 珠 江 河 口整 治 工 程 中 的“白龙河 抛 泥 区堤 围工 程 ”未 办 理 海域 使 用 手 续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的 事情 ,对此 广 东 省水 利 厅 向 广 东 省政 府 作 了 《关 于协 调 珠 江河 口整 治 工 程 受 海 洋 行 政 处 罚 有 关 问 题 的请 示 》(粤 水政 法 (2007]2号 )。2008年 1月 ,广 东 省政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河口滩涂资源丰富,滩涂的开发利用历史悠久,曾为沿岸经济社会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

珠江河口滩涂湿地是河口淤泥质淤长型湿地 ,它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点为河口生物资源多样性提供了生存和繁衍增殖的基础条件。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口滩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纳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以下简称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是指从事河口滩涂的促淤、圈围、围垦等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口滩涂的管理,严格控制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兼顾交通、水产养殖、国土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保障河口的合理延伸,发挥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条例。

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是本省的主要河口。

主要河口滩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口滩涂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珠江河口的具体范围按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

其他主要河口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其他河口的具体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制定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珠江河口滩涂保护与利用方案浅析

珠江河口滩涂保护与利用方案浅析

珠江河口滩涂保护与利用方案浅析梁海涛;徐辉荣;黄德治【摘要】珠江河口滩涂资源丰富,围垦历史悠久,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超速围垦带来的不利影响较多,因此必须进行保护与利用方案的系统、科学规划.2007年-2m等深线以浅的珠江河口滩涂资源量为2.42万hm2,根据滩涂历史演变规律及河口区域实测地形、遥感图、珠江三角洲洪水、泥沙等资料,预测2020年-2m以浅滩涂资源量为758.18km2.共划分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4个一级滩涂功能区,开发利用区又进一步分为港口区、工业和城镇建设区、景观旅游区、养殖区、农垦区等5个二级功能分区.保护区不得开发利用,控制利用区严格控制滩涂开发速度及用途,保留区暂不开发利用,条件成熟时亦要经过充分论证才可以开发利用.【期刊名称】《广东水利水电》【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5页(P26-30)【关键词】珠江河口;滩涂;保护与利用;方案【作者】梁海涛;徐辉荣;黄德治【作者单位】广东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广州,510635;广东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广州,510635;广东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广州,5106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8561 滩涂开发历史珠江三角洲滩涂围垦历史有 2000多年,海岸滩涂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一项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

早期以农业、养殖为主,围垦规模较小。

自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逐渐开始大规模开发利用,主要有蕉门、横门、磨刀门、鸡啼门西滩、崖门的崖南围垦等,据不完全统计,至 2004年,珠江河口共围垦面积约 5.78万hm2,见表1。

表1 珠江口各市滩涂围垦面积统计表(万hm2)市名围垦时间围垦面积市名围垦时间围垦面积广州 1963~2004年 1.04 东莞 1980~2004年 0.25深圳 1978~2004年 0.66 中山 1990~2004年 0.46珠海 1980~2004年 2.55 江门 1963~2004年 0.822 滩涂开发存在的问题1)缺乏统一规划、科学论证科学合理的规划是指导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往往从本部门的业务范围或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出发,有时甚至是盲目的,如白藤堵海工程。

珠江河口岸线、滩涂保护与开发利用研究

珠江河口岸线、滩涂保护与开发利用研究
由于珠江河口管理涉及水利海洋交通国土环境等多个部门目前存在着管理权限交叉管理范围重叠行政审批项目重复设置等问题不仅导致部分岸线资源配置不合理而且导致部分行业立足于局部利益缺乏与其岸线滩涂开发利用缺乏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目前珠江河取其执行标准为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项目筹建单位带来的效益却远远高于岸线滩涂资源的使用费这种产品高价资源基本无价的现象不滩涂这种不可再生资源得不到最优化的配置而且与国家为保障行洪安全整治河道的巨额投入极不相称不利于岸线滩涂资源的节约使用和合理开发
重 视 项 目的建 设 , 响 堤 防 稳 定 等 的 补 救 措 施 不 重 视 、 到 影 不
资源 的利 用不能处 理好上 、 下游 , 、 左 右岸等方 面的关 系 ; 有
些岸段未能体现“ 水 深用 , 水浅用 ” 深 浅 的原 则 。 岸 线 、 涂 滩 的利 用 只 重 视 经 济 效 益 , 往 忽 视 工 程 对 防 洪 安 全 、 势 稳 往 河 定 及 水 环 境 的影 响 。 19 、9 8年 的 大洪 水 暴 露 出来 的 珠 江 9 4 19 三 角 洲 和 口门地 区水 位 异 常 壅 高 , 洪 水 频 率 不 相 适 应 的 现 与
2 2 岸线 、 . 滩涂开发利用缺乏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 目前 , 珠江河 口地 区 的河道 管理 范 围 占用 费 由地方 收
取, 其执行标准为广东省物价局关 于收取河道管理 范围 占用
费问题 的复函( 粤价 函 [0 0 10号 ) 占用 河滩地 、 防地 20 ] 6 , 堤 的, 每年每平方 米不 超过 2 5元 , 临时 占用时 间在 3年 以内
理、 保护和利用相结合 的原 则, 而达到 岸线 、 从 滩涂资源可持 续利用的 目标 。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正文:----------------------------------------------------------------------------------------------------------------------------------------------------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治理和利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河道管理按照水系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河道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河道管理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镇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及各河流、湖泊的河长湖长。

广州市海域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2006~2020年)

广州市海域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2006~2020年)

广州市海域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2006~2020年)2008-05-29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第一章 总 则党的十六大作出了“实施海洋开发”的战略决策,并全面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以促进我国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广州市委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出了“南拓、北优、中调、东联、西进”的城市发展格局,并明确提出:“切实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快发展临海工业,促进海洋产业发展已成为广州社会进步、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实现现代化的新战略。

广州海洋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广州临海工业布局、海洋功能区划、海域资源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回顾、评价《广州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实施近十年来的效果和作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修编新的《广州市海域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新规划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重点突出海域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效益优先,以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保持海洋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促进广州海洋产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第一节 规划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广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发展战略和“南拓、北优、中调、东联、西进”的城市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拥有深水岸线、深水航道资源的优势,建设以港口为依托的物流中心和临港工业区,引导城市沿珠江口重点向南拓展,提高广州市对外辐射功能,提升广州市的中心城市和国际性城市地位,将广州建设成为一个高效、繁荣、文明、和谐的滨海城市,发挥海洋经济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

第二节 规划的基本原则海域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是根据广州市的地理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临海工业发展状况和需要,以及各用海单位对海域资源已开发利用的规模,对未开发利用的海域资源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岸线、海域使用扩张规模,调整岸线、海域利用结构,围绕广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重点安排利用海域资源的战略性、紧迫性建设项目及海域治理保护项目;预留和调整出足够的岸线和海域,建设生态景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促进广州市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修造船业、滨海旅游业、石油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及钢铁、汽车、机械装备等临海工业的全面发展。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疏近用远,持续优化养殖用海布局严格控制近海新增养殖项目用海审批。

除现有围海养殖项目补办用海手续外,暂停新增围海养殖项目用海审批。

除牡蛎礁和人工藻(草)礁外,在低潮时水深6米以内的近岸海域,暂停新增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项目用海审批。

在10米等深线以浅的近岸海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网箱养殖用海,确需新增审批的,必须在近岸网箱养殖用海总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审慎论证、严格把关,避免造成海洋生态系统与环境受损。

合理疏退近海养殖用海。

各地要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维护稳定的原则,以2021年养殖用海调查成果为基础,逐步清退不符合“两证”(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养殖证,下同)核发条件的现有养殖用海,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管控政策,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核发“两证”且不符合相关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等,下同)的现有养殖用海的清退任务,2027年底前完成对没有核发“两证”养殖用海逐步有序退出,全面规范养殖用海管理秩序。

已核发“两证”但不符合相关管控政策的,批准时间到期后不再续期。

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

各地要以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为抓手,全力做好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服务支撑,重点发展抗风浪强的新型桁架类网箱、新型重力式深水网箱,探索建设大型养殖工船,确保在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出台后半年内,完成现代化海洋牧场未来五年发展所需的规划用海前期手续。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穗府〔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其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31日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洋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海洋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分析广州市海洋开发和保护的实际情况,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用海需求,在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基础上,编制本区划,旨在有效指导、约束海洋开发活动,保障海洋开发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为广州市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海保障。

第二条区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2013年12月28日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3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4月29日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6.《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7年1月25日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7.《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12年1月9日通过);8.《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06年6月1日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9.《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7次常务会议,1998年10月26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0.《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11.《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82号);12.《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国海发〔2007〕18号);13.《关于组织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3〕7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8•【字号】粤府办[2001]88号•【施行日期】200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矿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1〕8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用砂量越来越多,河砂被大量超采,造成河床下切,危及堤防安全。

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省相当一部分地方河道采矿秩序混乱,尤其是东江、西江、北江下游及珠江三角洲河段最为明显,主要表现为超采乱采滥挖现象严重、镇村违法发包河砂资源、河道采砂管理不协调等问题,导致堤围深槽迫岸、桥梁基础外露、下沉等,给水利工程、交通设施、内河航道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有效遏制乱采滥挖河砂的势头,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切实保护河道防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严格执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公安厅、航道局、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局参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好部门关系,并适时组织水利、国土资源(矿产)、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对所属河道采砂进行联合执法活动,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证河道堤防防洪纳潮和交通安全。

各级海事部门对证照不齐的“三无”船舶采(运)砂作业要坚决取缔,对超载采(运)砂船舶要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采砂船上暂住人口等的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等单位和个人以招标、租赁、发包、转让及其他形式许可他人在河道采砂的行为一律无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取缔。

珠江河口河海分界与河口海域管理研究报告

珠江河口河海分界与河口海域管理研究报告

洋局与广 东省政 府签订 了加快发展 广 东海 洋经济的框 架协议 ,国家五 年规 划 ( 十二五 )第一次将海 洋经济发展 进行专章编 制。进入2J1 ,中央第一次 以一号 文件 形式作 出加快我 国水利改革发展 的决定 ,国家水利部 与广 【 年 1
东省 政 府 签 订 了加 快 广 东水 利 改革 发展 的 框 架协 议 。 这表 明 ,海 洋与 水利 改 革 发 展 及 行 政 管 理 都 是 事 关广 东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的 最 重要 的 问题 之 一 。 本 文 依 据 科 学研 判 ,并 借 鉴 关 、 欧 等 发 达 国 家 的 成功 做 法 ,对 珠 江 两 个
珠 江河 口河海 分界 与河 口海域 管理 研 究 报 告
■ 广 东 省 社 会 科 学 院 海 洋 经 济 研 究 中心 、 《新经 济 》杂 志 社 课 题 组
【 编者按 】2 0 年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域使 用管理法 》开始 实施 至今 的1年 间,我 国各 大出海河 口河海分界 02 月 ( )
《 东 省 海 洋 功 能 区 划 》 , 还 是 《 江 广 珠 河 口管 理 办 法 》及 《 江 河 口综 合 治 理 珠
珠 江 口河 口海 域 界 线 图
规 划 》均 不是 法律法 规 ;其 次在 于从历 史沿革 的 角度看 ,在 2 0 年 1 《 0 2 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海域 使 用管理法 》颁 布实施
学及 权威 认 定 。
我们 认为 ,在 目前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域 使 用管理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水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防洪法 》
人 民共和 国海域 使 用管理 法 》的规 定 ,
此 前 尚 存 争 议 的 珠 江 河 口海 域 范 围 及 海 域 管理 的行 政 主体应 该是 清 晰和 无异议 的 。 即 广 东 省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是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0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河口及其整治开发活动的管理,保障珠江河口地区的防洪安全,发挥河口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江河口的八大口门区及河口延伸区。

八大口门区:自虎门黄埔(东江北干流大盛、南支流泅盛、北江干流沙湾水道三沙口水位站)、蕉门南沙、洪奇门万顷沙西、横门横门水位站、磨刀门灯笼山、鸡啼门黄金、虎跳门西炮台、崖门黄冲水位站以下至伶仔洋赤湾半岛、内伶仔、横琴、三灶、高栏、荷苞、大襟岛、赤溪半岛间的连线之间的河道、水域及岸线。

河口延伸区:自上述赤湾、赤溪半岛连线以下,与从深圳河口起沿广东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分界线至南面海域段18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4°14’09.6”)和由18号点与外伶仔岛、横岗岛、万山岛、小襟岛南面外沿、赤溪半岛鹅头颈的连线之间的水域及岸线。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珠江河口水域以及珠江河口澳门附近水域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整治开发及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界定。

第四条 珠江河口的整治开发,必须遵循有利于泄洪、维护潮汐吞吐、便利航运、保护水产、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瞥理,保障珠江河口各水系延伸、发育过程中入海尾闾畅通。

第五条 珠江河口整治开发实行水行政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珠江河口整治开发活动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权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河口整治规划第六条 珠江河口整治规划是珠江河口整治开发的总体部署,是珠江河口整治开发活动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珠江河口整治规划由水利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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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兼顾交通、水产养殖、国土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保障河口的合理延伸,发挥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条例。
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以下简称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是指从事河口滩涂的促淤、圈围、围垦等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口滩涂的管理,严格控制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口年度整治计划,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用于河口的整治。
第十七条 河口滩涂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专项用于河口的整治、防洪防浪设施建设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 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开工建设,又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经批准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是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和整治的基本依据。规划的调整、补充和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二)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扩宽状态;
(三)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保护,航道、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粤常备[2012]2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九条 本省主要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珠江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其他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是本省的主要河口。主要河口滩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口滩涂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珠江河口的具体范围按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
其他主要河口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四)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途、范围和开发期限。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的,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开发利用珠江河口滩涂按规定需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河口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的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河口滩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
(三)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对河口变化、行洪纳潮、堤防安全、河口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河口滩涂经开发形成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后持防洪规划同意书、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证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河口滩涂经开发后未形成土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
缴费单位拒不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完工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妨碍行洪纳潮但可以治理的,原开发利用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和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影响行洪纳潮又无法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有计划地平围行洪,退地还河,具体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河口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和渔港围垦。确需围垦的,应当先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港口、码头港区范围和航道进行围垦及从事其他妨碍港口、码头港区和航道的开发利用活动。因河道冲淤或防汛等确实需要围垦的,应当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区、红树林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河口滩涂,禁止开发利用。
其他河口的具体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制定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综合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20109(颁布时间)
20120109(实施时间)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河口滩涂用途、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正在施工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或擅自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行洪纳潮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严重影响行洪纳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竣工后,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的,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返工重建并承担费用。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整治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河口整治规划的要求,结合河道行洪纳潮需要,提出河口的年度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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