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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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1998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总结评比工作,特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一、考核内容与要求(一)检查组织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检查工作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2.及时向基层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3.在总局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措施、职责明确。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

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对其执法情况应进行全面自查。

对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其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的执法行为数不得少于其全部执法行为数的10%。

3.上级税务机关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组织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检查组。

4.检查组开展检查必须实地进行,应在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的基础上,调阅被检查单位发XXX收到的涉税文件,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和纳税人纳税资料,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或者到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调查取证。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两费两金征收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两费两金征收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两费两金征收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标 签】两费两金【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哈地税发﹝2007﹞128号【发文日期】2007-09-03【实施时间】2007-09-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两费两金”征收管理制度(暂行)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两费两金”征收管理制度(暂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两费两金征收管理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调节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两费两金”)的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统一规范工作行为,促进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缴费登记 登记时间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可视为办理两费两金缴费登记时间。

一、基础信息登记 地税征收单位各管理科(所)税收管理员在为缴费人办理缴费登记时,要详细采集缴费人基础信息,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费人名称、法人名称、开业时间、经营地址、营业面积、从业人数、开户银行及账号、注册类型、国标行业、申报方式、管理科室、税收管理员名称等。

二、费种登记 地税征收机关各管理科(所)税收管理员在为缴费人办理缴费登记后,应按两费两金相关文件规定征收的范围确定缴纳两费两金种类,并按缴费人经营收入、规模面积、从业人数等相关数据和申报方式进行费种鉴定,并及时录入缴费(纳税)管理卡,按定率、定额、查实等形式确定征收方法。

缴费申报 一、缴费人在办理缴费登记后,要依法进行缴费申报缴纳费款。

二、缴费人在申报防洪保安费、价格调节基金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时,应按地税征收机关确定的征收方法确定缴费金额进行缴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缴费金额进行缴费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实施半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协作,根据国务院的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使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得以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做好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国务院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防止重复经济建设,支持西部大开发,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政治经济全局角度,深刻领会国务院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自觉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的各项工作。

要进一步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确保所得税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坚决清理纠正越权自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发展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在统一政策之外越权自定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这样做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吸收投资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税的原则。

关于做好当前税务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做好当前税务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做好当前税务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新时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纪检监察的职能尤显重要,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尤其对行政执法的税务部门来说, 必须适应新形势, 全力做好税务纪检监察工作, 税务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主要是服务于带好队, 收好税, 对如何做好税务纪检监察工作, 本人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立足税务工作,躬行“ 三个代表” ,全力打造税务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为部门本职工作夯实基础。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 是指导反腐倡廉的强大思想武器。

税务部门的纪检监察,要以学习“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新高潮为契机, 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把“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 为税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坚持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是提高税务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的指导思想税务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属于上层建筑, 具有上层建筑的本质属性,按照“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要求, 税务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 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

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措施的提出、制度的确定和实施, 要紧扣税收主线, 把促进税收中心工作作为考虑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

坚持“ 三个有利于” 的标准, 正确看待和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税务部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注重保护和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要坚决维护, 对依法行政、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支持和保护。

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 还要体现在监督工作要渗入税收业务之中, 找准切入点, 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如与税务稽查有机结合, 建立纪检监察与税务稽查联系制度, 税务稽查在查办涉税案件中掌握的税务干部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 形成既查外又查内的整体合力。

纪检监察还可参与税收执法检查、内部财务检查、基建工程招投标、大型办公设备购置和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从中发现违纪问题和制度上的漏洞, 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错堵漏。

税收执法督察整改报告

税收执法督察整改报告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根据总局、省局、市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要求,结合我局执法督察工作重点,现将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一)我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二)明确督察内容。

细化2010年度的税收执法督察重点项目和常规督察项目的督察内容,逐项确定督察重点、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保证督察工作落实到位。

(三)合理安排进度。

按照全面自查、抽查复查、重点督察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开展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

及时对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和考核,并督促被督察对象落实整改。

二、采取四项措施,保证督察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监管,不断规范税收工作,我局采取四项措施,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检查卓有成效。

(一)明确重点。

根据市局的要求,结合国税总局督查工作要求,深入检查税收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制定了税收督察工作方案,对涉税文件、行政审批、税收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逐项的检查和清理,将出口退税、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税款核定、税务行政审批及许可、涉税文书使用、发票管理等易出问题的执法行为列为工作重点;(二)严格程序。

按照科室自查、分局复查的程序进行,各职能科室对实体和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税收优惠政策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日常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分局对执法检查质量进行抽查和考评,务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检查质量;(三)分类处理。

对于税收执法程序不合法、政策适用错误、文书不规范等过错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方式处理;(四)做到三个结合。

即与学习税收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岗位练兵提高业务技能相结合、与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相结合。

三、详化督察内容,深入开展自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充分运用税收征收管理软件及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开展关于2010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税务稽查文书

税务稽查文书

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一…‟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灵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税调…‟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年月日前送到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地址: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等资料时使用。

3.本通知书中的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4.税务机关使用本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4篇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4篇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4篇第一篇: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XX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推进依法治税,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为主线,以当前税收执法主要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为目标,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强化政策执行,落实执法责任,促进公正执法,保障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税源科、纳税服务科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执法督察工作,承担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督察工作资料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任务;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执法督察工作,按期完成业务自查,完善工作措施,提出政策、管理及督察工作建议。

同时,各科室要对口指导基层单位完成督察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重点内容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1.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

是否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入库;是否存在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越权减免、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是否存在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税收混库、违规征收滞纳金、延压税款、利用各类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等违反组织收入纪律的情况。

2.“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虚增虚报税收收入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发[1997]21号1997年4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组织领导。

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克服困难,积极推行建账、查账征收工作,并及时同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争取支持与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原来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后其缴纳的税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其所管税种分别实行查账征收管理。

为了公平税负,促进查账征收工作的开展,对仍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明显不合理的,经当地政府同意,也可适当调整其定额。

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国税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7年1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一月十日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法治(一)推进税法体系建设。

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完善工作。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

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组织开展省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严格税收执法。

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25•【文号】税总发〔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月25日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依法实施。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

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

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

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税务自查自纠通知

税务自查自纠通知

税务自查自纠通知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合规率,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税务部门决定开展税务自查自纠工作。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税收征管的重点在于依法征税、规范管理,确保税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税收漏征和纳税人逃税行为。

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法法规,自觉遵守税法规定,做到主动合规,提高自身合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管理水平,税务部门特发起税务自查自纠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一、自查:1.了解税法政策。

纳税人应当了解相关税法法规的基本内容,及时关注税法政策的动态变化,确保自身涉税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检查报税情况。

纳税人应当自查自己的税务报表是否准确、完整,核对纳税申报表、税务清单、利润表等相关报表的数据是否一致、符合实际情况。

3.查找漏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检查是否有漏报纳税的情况,保证所有涉税所得都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4.检查税务发票。

纳税人应当核对自己购买的税务发票是否真实有效,及时查询税务发票信息,确保发票的合规性。

5.自查纳税行为。

纳税人应当自查自己的纳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要求,确保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并及时申报纳税。

6.完善内部管理。

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税务管理力度,规范税务行为。

二、自纠:1.纠正错误。

纳税人发现自己在报税过程中存在错误或遗漏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确保报税数据的真实准确。

2.主动申报。

发现漏报、错报或其他涉税问题的情况,纳税人应当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查处。

3.积极配合。

发现自身税务行为存在问题的情况,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核实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4.主动整改。

发现自身纳税行为不规范或不合法的情况,纳税人应当主动整改,避免再次发生涉税问题。

5.合规经营。

纳税人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履行纳税义务,诚信纳税,维护国家税收制度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三、自补税款:1.查明原因。

税务稽查最坏结果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最坏结果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最坏结果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案件情况通报

税务稽查案件情况通报
税务稽查案件情况通报
篇一:县地方税务局2013年税收执法及过错责任追究报告
***县地方税务局2013年税收
执法及过错责任追究报告
**市地方税务局****科:
在当地县委政府和上级局的正确领导下,2013年,我局在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引领指导下,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以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为前提,优化岗位配臵、细化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建立岗位职责清晰、执法程序规范的税收执法责任运行机制。加大执法督查力度,促进依法治税,确保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为我县依法行使税收执法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现将2013年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三是近年来税务人员接受系统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管理知识的学习培训力度不够,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税收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八、下一年的工作打算
一是服务于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执法监督,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服从上级的领导与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服务于组织收入这个工作中心,为创造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十条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须出具并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通知单》应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单,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应由总局稽查局组织。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税务检查报告范例模板

税务检查报告范例模板

税务检查报告范例模板一、背景为了维护税收管理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本部门于某年某月某日对某企业进行了税务检查工作。

二、检查主体被检查企业:XXX有限公司三、检查内容本次税务检查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税收申报情况2.税收缴纳情况3.税务登记情况4.其他税务方面情况四、检查情况1.税收申报情况经查,被检查企业的税收申报工作基本规范。

但是,存在少量误申报及滞纳金未及时缴纳的情况。

经与企业负责人沟通,企业承认错误并主动缴纳相关滞纳金。

2.税收缴纳情况被检查企业的税收缴纳情况较为规范,但是存在少量未按时缴纳、缴纳不足或缴纳错误的情况。

经过与企业负责人的沟通,企业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主动整改。

3.税务登记情况被检查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规范,但是存在少量未及时更新注册信息的情况。

经企业负责人说明,该情况是由于企业业务忙碌,疏忽了相关事项,并表示将会加强管理,确保登记信息的及时更新。

4.其他税务方面情况除以上主要检查内容外,我们对企业的其他税务情况也做了适当的检查。

经核实,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税务遵纪遵法,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五、整改意见1.加强税收申报、缴纳管理,确保精准、准时缴纳税款。

2.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确保企业注册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更新。

3.建立健全税务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相应的税务责任。

4.检查企业业务流程,确保相关税务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5.税务控制风险,在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税务因素。

六、结论根据本次税务检查情况,认为被检查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整体较好,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建议企业进一步加强税务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税务遵规守法。

同时,我们也会加强日常监管,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

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

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

税收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税收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税收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日常巡查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依法规范税收征管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收主管部门对税务稽查、税务检验和其他税收征管工作进行巡查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坚持“发现问题就解决问题,为民服务”宗旨,提升巡查工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巡查工作要积极配合、互通有无,有效解决征管中的问题,促进税收工作的规范化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巡查目标第五条巡查的目标是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巡查的重点是对税务稽查、税务检验等征管工作的规范执行、查漏补缴、应收尽收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七条巡查的对象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人员及相关纳税单位,要求其服从巡查工作的安排和指挥,积极配合巡查的进行。

第三章巡查内容第八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得以有效实施;(二)对税款的征收、汇缴、执法检查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效率、公平等方面进行评估,为税收管理提供依据;(四)对税收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巡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数据核对、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可以配合使用科技手段,提高巡查的效率和精确度。

第四章巡查程序第十条巡查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一)确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目标、对象、内容和具体时间节点;(二)成立巡查组,明确巡查组成员及各自职责,做好协调工作;(三)准备巡查材料和工具,确保巡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四)实行巡查现场记录,及时汇总巡查结果,形成巡查报告;(五)对巡查结果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措施,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六)定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巡查工作制度,提高巡查工作水平。

第五章巡查责任第十一条巡查组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严谨、公正、客观、尽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号:国税发[2005]42号颁布⽇期:2005-03-22执⾏⽇期:2005-03-2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追究形式第三章追究范围和适⽤第四章追究程序和实施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税收执法⾏为,提⾼税收执法⽔平,促进税务执法⼈员依法⾏政,维护纳税⼈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国税务执法⼈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员在执⾏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第四条过错责任⼈员应当给予⾏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建⽴统⼀领导、分⼯负责、简捷⾼效的⼯作机制。

第⼆章追究形式第七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岗位津贴。

第⼋条批评教育适⽤于执法过错⾏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

该处理形式应当书⾯记载并附卷。

第九条责令作出书⾯检查适⽤于执法过错⾏为性质⼀般,后果较轻但是发⽣频率较⾼的责任⼈。

第⼗条通报批评适⽤于执法过错⾏为性质⼀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定社会负⾯影响的责任⼈。

第⼗⼀条责令待岗适⽤于执法过错⾏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社会负⾯影响的责任⼈。

待岗期限为⼀⾄六个⽉,待岗⼈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可重新上岗。

第⼗⼆条取消执法资格适⽤于执法过错⾏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

取消期限为⼀年。

被取消执法资格⼈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第⼗三条对责任⼈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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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哈地税发[2002]6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6.19
【实施日期】2002.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63号)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社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2002年度总局和省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现就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指导方针,把“治内、治权、治官”确定为当前推进依法治税的重点,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有效地规范、制约和监督税收执法权,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税收执法检查是强化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统一税法的贯彻实施。

各单位务必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总局、省局及市局去年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结合开展“推进依法治税年”活动,把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要着力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扩大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力度。

二、着力推动税收执法检查的日常化
从2002年开始,各单位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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