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筹集资金,着力保障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国务院决定,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以摸清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类型、成因和管理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审计署要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下大力气保质保量地完成。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加强与审计署的协调配合,如实、客观、完整地提供资料、数据和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署工作,精心组织地方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实施审计,支持和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实事求是、如实报告审计情况,确保审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做好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保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审计任务。
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2月13日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徐政发[2010]116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徐政发[2010]116号2010年8月2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下同)经批准直接举借或提供合法担保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市政府偿还的债务。
主要包括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BT项目以及其他需由市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国家和江苏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举借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用途明确、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 (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应当提前编制下年度债务收支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财政状况,汇总编制下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后的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分别下达债务责任主体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7•【文号】国办函〔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0月27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1.2.2 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债管理【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16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晋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6日晋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规范晋城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企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举债机构)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有关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界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第二条之规定。
第四条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办法,防止多头举债、权责不清问题发生。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投资管理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05
【摘要】<正>陕政发[2015]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五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
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金融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
意见》(国发(2014)43号),结合我
【总页数】5页(P18-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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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舟政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舟政发〔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借、用、还”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和偿还债务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促进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通知如下:一、债务管理范围债务管理的范围包括政府性债务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其中,政府性债务是指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而举借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指纳入融资平台公司财务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举借的债务。
二、债务管理基本要求(一)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对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与本区域经济发展和财力相适应,并严格按规定程序举借和规范资金用途使用。
(二)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预算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将企业债务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四)各级政府和功能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债务管理。
(五)各级政府和功能区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本区域年度债务计划。
(六)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机制(一)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
政府性债务必须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复的限额内通过省级发行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方式举借。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市政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5〕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4日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及其所辖区县(含开发区)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乡镇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为:(1)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2)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县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二)规模控制,预算管理。
按照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机制,市政府对区县(含开发区)政府债务实行总额控制,在省级下达的限额内分配发债额度,把全市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第四章政府性债务的偿还第五章政府性债务的预警第六章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第七章附则商洛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政府性债务的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举借主体)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合法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直接或连带偿债责任的外债、政府性融资平台债务、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以及采用BT、BOT等投融资模式需由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省政府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举借政府性债务遵循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做到“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五条未经批准,市、县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做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清政发〔2018〕28 号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县政府七届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疏堵结合、防范风险、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
政府性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债务或要求企业变相为政府举债,企业债务也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
各乡镇、各部门是政府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规范管理。
各乡镇、各部门需将原有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三)疏堵结合。
在国家赋予地方政府的融资权限内依法适度举债,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禁止在规定渠道以外违法违规举债。
(四)防范风险。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债务偿还责任,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5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性债务举债行为,依法管理政府性债务,有效防范财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辖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一是指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授权承贷,没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没有资源配置,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直接债务(以下简称“直接债务”);二是指由投融资公司承贷,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政府资源配置,由投融资公司统筹资金偿还的公司债务(以下简称“公司债务”)。
第四条昆明市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的政府性债务统计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县(市)区的政府性债务统计管理;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并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出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审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国土及土地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
第二章举债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国家政策法规,遵循债务监管规则,维护政府信用;(二)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三)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四)债务规模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宁政〔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5日宁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债务单位),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回购(BT)等方式,用于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
分为以下三类: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即债务单位通过举借、拖欠、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并确定由财政性资金(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即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等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规模适度,防范风险”、“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各级政府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统一规划和总体安排,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规模适度,防范风险。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09•【文号】财预[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绍政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6〕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及《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直和越城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没有还债保障的项目不允许负债建设。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赤政发[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3]6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现将《赤峰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3日赤峰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规范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和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直接或连带偿还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财政欠拨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市本级及旗县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债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同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
第五条各级政府(含部门及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是政府性债务主体。
未经审核批准,各债务主体不得擅自举债、越权举债或对外提供担保,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同级经济开发区不得自行举债和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其使用方向应主要用于下列方面:(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交通运输、农牧林水、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二)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环保、扶贫等公益事业;(三)自然灾害救助;(四)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且政府认为应举借或提供担保的其他方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赣府厅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32号2014年9月11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国家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以下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直接借入、拖欠或者因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四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借、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实行统筹管理,对省本级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实施核准职能。
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性债务实施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政府性债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包括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债务规模控制意见,编制债务收支计划,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及政府性债务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的规模、风险控制等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南府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务举借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债务偿还第六章风险防控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南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本级、县(市、区)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二)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国务院批准锁定存量后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管理、风险可控、依法偿债”的原则,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规范债务举借程序,落实偿债责任,严防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苏政办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省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的行为,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主体),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行举借债务。
乡镇政府性债务由其所属县统一管理。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原则:(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二)量力而行,规模适度,防范风险;(三)统筹规划,程序规范,注重实效;(四)“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财政、金融办、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作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监督。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衡政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资金,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因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等;政府所属部门经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各类举债。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举借、使用、偿还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政府债务实施统一管理。
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政、审计、国资委、发改委、监察、银监等部门组成的政府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债务的审批。
重大市级政府债务应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政府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承担。
财政部门应设立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债务的审查核实、备案登记、减债目标制定、债务资金使用管理、还款监管等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35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4日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统称财政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举借,确定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依法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
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徐政办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创新投融资机制,多渠道融资运作,为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功能性项目实施、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为切实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保障我市财政经济安全运行,现将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性债务扎口管理。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7号)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成立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金融办、发改、国资、审计、人行、银监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同级政府性债务扎口审核、融资计划编制、数据统计、管理监督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严格举债审批和预算(计划)管理。
各地、各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须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性债务,须经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行举借债务,乡镇政府性债务由其所属县(市)、区统一管理。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步将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对同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债务融资计划、平衡情况及年度执行情况全面监管;汇总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全面反映上年末债务余额、当年新建项目、续建项目、举债额度、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债务支出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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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借、用、管、还”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就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印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借、用、管、还”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 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
3 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 号)《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上级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适用本办法,外债转贷债务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包括: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后在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