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宝政办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07〕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宝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宝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体制改革,从源头和制度上加强财政收支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腐败现象发生,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关于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0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监督,更好地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
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规范操作。
与中省方案保持一致,保证改革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协调性。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和代理商业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性资金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三不改变”。
即不改变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宝政办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宝鸡市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宝鸡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7日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审批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互动共享,实现集中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协调联动,确保改革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
第二章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和要求,统筹谋划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规划,协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与市级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政策解读、信息互通共享等问题,协调解决集中审批与日常监管联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组成人员(一)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批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市地震局、市金融办。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宝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29日宝鸡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委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聚焦经济建设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一四五十”战略,以“三个年”活动为统揽,扎实推进“十项重点任务”,奋力追赶、敢于超越,加快建设副中心、全力打造先行区,奋力谱写宝鸡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5%,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5.5%和7.5%,城镇新增就业4.3万人,粮食产量145万吨以上,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幅2%以上、力争“十四五”以来累计降低10%左右。
三、主要任务(一)推进工业强市,着力蓄积增长势能。
积极推进创新驱动。
持续构建秦创原(宝鸡)创新促进体系,加快建设未来产业创新聚集区,积极创建科创中国试点城市。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工艺提升、科研人才引进培养投入,积极承担产业链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支持秦川机床牵头创建国家工业母机创新中心,年内新增高新技术企业50户以上。
国企重点事项督办管理制度

国企重点事项督办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重点事项的督办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的高效运行和持续发展,确保重点事项的顺利推进,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国企。
三、定义1.国有企业:指国家控股或国有资产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
2.重点事项:指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投资项目、战略规划、重要业务发展等。
3.督办:指对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顺利实施。
四、督办责任1.企业领导班子负总责,承担重点事项的督办责任。
2.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协助企业领导班子完成重点事项的督办工作。
3.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企业督办工作,确保企业领导班子履行督办责任。
五、督办程序1.确定重点事项:由企业领导班子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确定重点事项,并报相关部门和监督部门备案。
2.制定督办计划:由相关部门制定督办计划,明确督办目标、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并报企业领导班子批准。
3.落实督办工作:相关部门按照督办计划开展工作,确保重点事项的顺利推进。
4.监督评估:监督部门对督办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向企业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反馈情况。
六、督办机制1.建立督办工作专班,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督办工作,协调解决重点事项的问题。
2.建立督办工作台账,记录重点事项的督办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和监督部门。
3.建立督办工作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督办工作考核,激励其积极参与督办工作。
七、督办措施1.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重点事项各项工作协调一致。
2.及时研究解决重点事项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重点事项的顺利推进。
3.建立督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对督办工作进行督查,确保督办工作的落实。
八、督办效果1.通过督办工作,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效率,加强对重点事项的监督和控制,推动企业高效发展。
2.通过督办工作,能够促进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3.通过督办工作,能够提高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应对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宝政办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6〕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日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运用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社会投资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7号)和《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是市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领域,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市级财政资金、中省基金的参股资金、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五条基金采取母子架构。
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一般不直接投资具体项目,主要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
在子基金的层面吸收金融资本及社会资本,并区分不同投资方向采取不同的杠杆系数。
第六条为了避免重复设立及不良竞争,在同一行业领域只设立一支子基金。
第七条基金主要投向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和入股县区基金。
母基金下设城市建设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和产业发展等平行子基金。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4.国有股权转让;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变更注册资本;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5.资产核销;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宝规〔2020〕012-市政府002•【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宝规〔2020〕012-市政府0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范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合法性审核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六章备案监督第七章延期、清理第八章解释、评估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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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7日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我市项目带动战略,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加快建设关天经济区副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工作,下设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为项目包抓责任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
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年度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林水和社会事业方面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放宽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分续建、新建和前期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建项目要求明确项目法人,其中审批类项目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类项目通过核准;备案类项目已经备案,且已经过规划、环保、土地、能评等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
(二)续建项目要求是上年重点建设项目且当年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
(三)前期项目是已经列入发展规划或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加快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宝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9日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4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0〕2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构建集中统一、分类监管、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相分离,做好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脱钩划转和接收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宝政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宝政发〔2013〕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宝鸡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重点项目管理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31日宝鸡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和《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力有序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重点项目,各县区确定的重点项目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谋划储备第三条谋划项目要有创新思维、超前意识、全局观念和战略眼光,围绕政策落实、规划实施、资源开发、产业升级等进行策划,高标准、高质量谋划包装。
第四条强化规划引领,原则上所有重大项目的确定,必须有规划依据。
凡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规划中明确提出的项目,直接列为重大前期项目培育推进。
第五条全市设立两级项目储备库。
在市发改委设一级项目储备库;在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设二级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库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构建,一级项目储备库由二级项目储备库择优生成。
第六条一级项目储备库在库项目动态保持在800个以上,总投资6000亿元以上,入库标准为: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二级项目储备库管理单位每年3月份向市发改委集中上报一次前期储备项目,之后每月25日向市发改委报送更新情况,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即时上报。
一级项目储备库中产业项目数需占到50%以上,进入审批备案阶段项目数需占到50%以上。
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宝国资发[2006]145号关于下发《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现将市国资委2006年3月21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制度通知宝鸡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6年4月11日印发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止出现重大经济失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企业重大事项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事项包括:(一)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二)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三)企业增减资本;(四)企业发行债券;(五)企业对市境外投资;(六)企业对外担保、抵押、质押;(七)企业重大诉讼行为;(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九)企业债务重组;(十)企业资产处置;(十一)办理转往港、澳、台及境外的资金事项。
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程序第四条企业发生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必须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五条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应载明以下事由:(一)重大事项内容及企业相关会议决定或决议;(二)涉及资产的,表明资产的状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三)对企业重大事项经营行为的可行性意见或论证报告。
第六条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下列事项需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一)企业对外担保、抵押、质押;(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三)企业债务重组;(四)企业资产处置;其中企业担保、抵押、质押由交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下列事项需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一)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二)企业增减资本;(三)企业发行债券;(四)企业国有股退出控股地位,国有资产从企业退出等。
市属国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市属国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通知》(X号)、《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规则和指南》(X号)、《X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就重要经营管理事项提报市国资委审批、备案,以及向市国资委进行事前、事后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主营业务范围;(-)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主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自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不满3000万元的非自建固定资产投资除外),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使用各种管理软件,以及出资企业不满3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除外), 市外境外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不满3000万元设立全资子企业,以及出资企业不满30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外),金融投资(利用闲置资金购买1年期以内短期理财产品除外);投资设立三级企业;(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四)企业产权转让及增资;(五)发行中长期债券融资方案,以及主业范围以外的融资方案;(六)在预算管理额度外,采用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七)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八)合并、分立、改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国家另行规定除外)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九)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十)股权激励及混合所有制改革;(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产权、增资、重组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十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三)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事前备案)后实施:(-)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方案;(-)投资不满3000万元设立主业范围内的全资子企业;(三)职工工资总额及企业年金方案;(四)出资企业股权激励;(五)招聘方案及年度用工计划;(六)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七)公司及出资企业担保事项(市属企业间担保需事前备案);(八)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的其他事项。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宝政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管理第六章经营性资产管理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八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九章资产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第十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占有或者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权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施行日期】200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具有行政职能或者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严格规范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行为:(一)关心群众疾苦,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要,及时处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二)适应新形势需要,不断创新本职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树立和维护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开办事的条件、程序、时限为群众提供服务,对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六)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七)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八)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出答复,并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宝政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2日宝鸡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的意见为了切实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提升市属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12号),现就市属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市属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关键举措,是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市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市属企业的发展定位和业务特征,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合理确定企业类别,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是进一步推进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方法,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效率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有效激发企业发展内生动力,不断增强国有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促进市属企业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推进国有资本市场化流动、实现国有资本动态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效率的迫切要求。
二、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为依据,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为指导,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深化国企改革总体要求,根据市属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以统一指导、区别对待、逐步推进为原则,以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为手段,通过分类管理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我市国有企业同市场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05]44号【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23【实施日期】2005.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宝政办发〔2005〕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所有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二)原中共宝鸡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及回收资本金的职责。
(四)原市体改办负责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核、推荐及企业公司制改造审批职责。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拟订市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县区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9〕7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8日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促进产权市场发展,维护交易主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企业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化国有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交易,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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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宝国资发[2006]145号
关于下发《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市国资委2006年3月21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制度通知
宝鸡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6年4月11日印发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止出现重大经济失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企业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二)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三)企业增减资本;
(四)企业发行债券;
(五)企业对市境外投资;
(六)企业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七)企业重大诉讼行为;
(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九)企业债务重组;
(十)企业资产处置;
(十一)办理转往港、澳、台及境外的资金事项。
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程序
第四条企业发生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必须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五条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应载明以下事由:
(一)重大事项内容及企业相关会议决定或决议;
(二)涉及资产的,表明资产的状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对企业重大事项经营行为的可行性意见或论证报告。
第六条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下列事项需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一)企业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企业债务重组;
(四)企业资产处置;
其中企业担保、抵押、质押由交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下列事项需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企业增减资本;
(三)企业发行债券;
(四)企业国有股退出控股地位,国有资产从企业退出等。
第八条国有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按企业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决议程序办理,由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人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四条,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并对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单
单位盖章:
根据报告单内容分送市国资委相关科室
企业法人签字:报告日期:年月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