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宝政办函〔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4日宝鸡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
为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巩固提升医改宝鸡模式。
现将全市2016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思路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省医改工作的统一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公益性,以减轻患者负担为导向,坚持“三医联动”,推进综合医改,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巩固分级诊疗,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促进中医药和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医改向纵深发展,奋力推动健康宝鸡建设,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巩固提升“医改宝鸡模式”1.落实政府责任,聚焦体制机制创新,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推进卫生治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支撑保障六大体系建设,全面做好全省医改综合改革试点市各项工作。
指导凤翔县做好“1市10县”医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市卫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市编办等部门配合)2.按照省政府第85次专题会议纪要要求,认真总结评估我市近年来医改工作,特别是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做法,形成体系,为全省深化医改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10]72号【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8【实施日期】2010.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宝政办发〔201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2009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圆满完成了各项改革工作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扎实有效地推进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0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2010年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涉及各方面、深层次利益格局的调整,任务十分艰巨。
积极稳妥做好2010年医改工作,对完成三年改革工作目标意义重大。
2010年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扎实有效地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宝政办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宝鸡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宝鸡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健康陕西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健康宝鸡2030”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7号)精神,按照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的原则,在积极落实中省改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共卫生方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国家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国家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其中,国家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市县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宝政办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0日宝鸡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5年)为加强全市慢性病防治工作,降低疾病负担,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陕西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5)》和《“健康宝鸡2030”规划纲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划背景慢性病主要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口腔疾病以及内分泌、肾脏、骨骼、神经等疾病。
目前,慢性病是威胁城乡居民健康的首要因素,并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慢性病的发生和流行与经济、社会、人口、行为、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方式、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状况等对健康的影响逐步显现,慢性病发病、患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群众疾病负担日益沉重。
近年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环境整治、烟草控制、体育健身、营养改善等工作,健康支持性环境持续改善,群众健康素养逐步提升,初步形成了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为进一步加强慢性病防治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但慢性病影响因素的综合性、复杂性决定了防治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慢性病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宝政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宝政发〔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8日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区域医疗卫生资源,提高资源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及《宝鸡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省医改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设置、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差别、县区之间差别,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现状概况(一)区域概况宝鸡古称陈仓,是华夏始祖炎帝故里、周秦王朝的发祥地,位于陕西关中八百里秦川西部,东连咸阳市,南接汉中市,西南、西北与甘肃省天水市和平凉市毗邻,陇海、宝成、宝中铁路在此交汇,是国家《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副中心城市,是西部大开发承东启西重要支点。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宝政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5日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主要工作安排2017年是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关键一年。
为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打造医改“宝鸡模式”升级版,现就全市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中省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及《“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精神,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推进健康宝鸡建设为统领,以综合医改试点为抓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扎实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五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等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夯实健康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1.引导科学合理就医。
健全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合理引导就医流向。
完善转诊病种指导目录、转诊规范和接诊流程,建立转诊利益分配机制,畅通双向转诊渠道。
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出台签约服务费和服务包价格标准,建立家庭医生收入与签约履约挂钩机制,签约服务实行网格化管理、团队化服务,全市签约服务覆盖率稳定在80%以上,重点人群达90%以上。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6月2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根据《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9年至2011年五项重点改革方案。
2009年重点围绕十项重点工作和医改总体目标,按照医改基本框架,落实近期重点改革任务的阶段工作方案,目的在于增强医改工作的操作性,突出重点,尽快把制度设计落实到改革行动,把惠民政策转化为群众利益。
(一)扩大医保覆盖面,提高补偿标准1.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
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国资委、财政局配合。
2.提高新农合参合率。
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合率巩固在90%以上。
由市卫生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3.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加快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
出台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由71%提高到80%。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财政局、教育局配合。
4.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实现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在2009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每人每年80元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实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筹资标准的统一。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15]15号【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30【实施日期】2015.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0日宝鸡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2015年是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为了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不断扩大医改成效,现将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思路2015年,我市医改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卫生综合改革试点为主题,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创新运行机制、全面强化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持续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一体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卫生管理服务规范化,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扎实做好综合改革试点1.按照省医改办《关于开展1市10县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医改办〔2014〕12号),完善我市实施方案,建立科学高效的卫生行政管理和综合监督体制,探索实行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配合)2.围绕卫生治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支撑保障六大体系,探索建立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新模式。
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
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2016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市级各部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49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分级诊疗有关政策规定2015 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49号),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宝鸡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管理指导意见》(宝卫医发【2015】471号),对建立分级诊疗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分级诊疗模式、内容和不受逐级转诊限制的特殊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的调整内容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见附件1)。
各有关单位及城镇参保患者要认真执行上述关于分级诊疗的政策规定,积极实施“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我市城镇参保患者“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格局。
二、严格转诊程序(一)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病情需要,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与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转诊转院。
(三)双向转诊的程序1、向上转诊经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确诊须向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诊治的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的诊治医师出具“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技术转诊单”(附件2)、经科主任审核,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院转诊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入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同时,首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应向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网上上传相关数据及诊疗资料。
2、向下转诊经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诊治后,确诊须向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诊治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的诊治医师出具《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技术转诊回转审批单》(附件3),经科主任审核,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院转诊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往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医疗机构社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医疗机构社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12]84号【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30【实施日期】2012.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医疗机构社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2〕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医疗机构社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30日宝鸡市医疗机构社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宝政发〔2012〕21号)及《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宝政发〔2012〕2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围绕建立具有宝鸡特色的公立医院发展服务体系,坚持“医疗事业大发展、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的改革方向,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第三方(社会)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实施范围及考核内容在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开展医疗机构社会评价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医院环境、精神风貌、服务措施、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等五个方面,按具体量化指标(2012年具体量化指标见附件3)测评,排出次序,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及不满意3个等次,比例分别为70%、20%、10%。
随着医疗机构社会评价工作的深入进行和常态化开展,对其考核内容、标准和具体量化指标,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按年度或轮次予以调整。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宝政办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宝鸡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职业病防治关系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宝鸡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以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效果明显,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逐步健全,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控制水平持续提升。
截至2016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增加至11家,全市每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约1.6万人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依法规范,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广泛开展,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用人单位、产业工人以及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不断增强,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全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人数较多。
宝鸡市职业危害风险严重的企业以制造业和采矿业为主,接触矽尘和噪声的人数所占比例较高。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宝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7日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将宝鸡市作为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的通知》(陕医保函〔2022〕93号)文件精神,为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持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断提升价格治理水平。
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新机制,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益属性,总量调控。
突出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着眼多元化目标动态平衡,引导公立医疗机构提升高质量发展新效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30•【字号】宝政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30日宝鸡市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2〕28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思路,通过试点,建立以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为核心、以全科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上下联动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重点做好“6+3”模式的改革探索,“6”即组建分工合作的服务团队、推行防治结合的契约服务、实行人头包干的支付制度、建立服务导向的分配机制、形成自由选择的竞争机制、构建分级诊疗的协作模式,“3”即全科医生规范培训、中医药参与全科医疗、信息化支持全科服务。
同时,在专科医生转注册为全科医生、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经费补助、全科医生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等方面进行创新。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宝政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3日宝鸡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4号)精神,构建规范高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构建以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着力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健康宝鸡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建立由政府主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运用全省统一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健全政府、机构、行业、社会齐抓共管的多元监管体系,推动监管工作由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向全行业监管转变,由注重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转变,由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转变,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努力实现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宝鸡市人民政府印发健康宝鸡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印发健康宝鸡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宝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印发健康宝鸡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健康宝鸡2018-2020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8日健康宝鸡2018-2020年行动计划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健康宝鸡建设的决定》和《“健康宝鸡2030”规划纲要》,有序、有力、高效推进健康宝鸡建设工作,按期实现“健康宝鸡2030”规划第一阶段战略目标,制定《健康宝鸡2018-2020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中省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为指引,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实施《“健康宝鸡2030”规划纲要》,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大力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进一步提升健康宝鸡建设的社会和环境支撑能力,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全面落实“五新”战略、奋力实现追赶超越,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全覆盖,健康服务体系趋于完善,健康服务新业态基本形成,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体育健身服务,主要健康指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实现健康环境、健康社会、健康人群三位一体协调发展。
健康宝鸡建设主要指标(2018-2020年)三、行动路径(一)大力普及健康生活,实施一批健康教育与促进工程。
1.加强大众健康教育。
建立健全市、县(区)健康教育与促进专业机构,所有镇、街道和7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健康教育服务人员和设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深化医改重点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8〕7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深化医改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深化医改重点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8〕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按照全市深化医改工作会议和我市年度医改工作安排,聚焦改革重点,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医改工作持续深化,取得积极成效。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53号),对做好全省医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省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深化医改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分级诊疗制度1.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
大力推进城市紧密型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结合国有企业医院改革,盘活优质医疗资源,探索建立权责一致、分工衔接的紧密型医疗集团;巩固市妇幼保健院医疗集团建设成果,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在眉县、凤翔、岐山、凤县、陇县等县区探索建立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发挥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等医院特色专科优势,组建骨科、眼科、妇幼、口腔等专科医疗联盟;做好34个镇卫生院、10个县级医院和市中心医院远程医疗协作网平台无缝对接。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疾控、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联体建设。
继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探索护士多点执业。
2.完善配套措施及考核评价机制。
健全医联体内部管理措施和考核机制。
完善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财政投入等配套措施,实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异化的医保报销政策。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宝政办发〔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6日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依据生态环境部2024年2月颁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宝鸡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2-203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市委市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更加有力,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谋划和发展生态文明重大工程、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组织保障和统筹协调方面明显提升,形成先进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集约节约的生态经济体系、和谐安全的生态安全体系、幸福健康的生态生活体系、高效完善的生态制度体系。
力争2024年底,建设指标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要求,2025年继续巩固提升,2026年达到申报要求。
二、主要任务与措施(一)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夯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持续抓紧抓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责任追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11]43号【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5【实施日期】2011.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宝政办发〔201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医改攻坚克难关键之年,医改任务将十分繁重。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根据中、省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11年度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2011年,按照中、省统一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在全面落实医改各项任务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效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狠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充分体现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卫生事业。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负责)(2)将城镇各类人员纳入医保范围。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9万人,参保率95%。
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
促进失业人员参保。
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宝政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8日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3〕11号),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进一步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大力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奋力谱写宝鸡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由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配合,全面建立以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为依据、制度机制为保障、联合抽查检查为主要手段、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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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49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分级诊疗有关政策规定2015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49号),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宝鸡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管理指导意见》(宝卫医发【2015】471号),对建立分级诊疗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分级诊疗模式、内容和不受逐级转诊限制的特殊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的调整内容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见附件1)。
各有关单位及城镇参保患者要认真执行上述关于分级诊疗的政策规定,积极实施“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我市城镇参保患者“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格局。
二、严格转诊程序(一)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病情需要,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与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转诊转院。
(三)双向转诊的程序1、向上转诊经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确诊须向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诊治的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的诊治医师出具“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技术转诊单”(附件2)、经科主任审核,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院转诊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入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同时,首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应向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网上上传相关数据及诊疗资料。
2、向下转诊经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诊治后,确诊须向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诊治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的诊治医师出具《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技术转诊回转审批单》(附件3),经科主任审核,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院转诊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往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
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应向基层一级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网上下传相关数据及治疗资料。
三、调整住院起付线标准和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住院起付线标准1、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线标准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城镇职工和居民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800元。
2、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线标准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100元。
3、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和居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
(二)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1、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城镇职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3%。
退休职工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个百分点。
2、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62%。
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3、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四、其他相关规定(一)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治疗且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在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上转的,上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个人不再缴纳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
(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
(三)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住院的,按规定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
(四)向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转院的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原转诊转院办法执行。
(五)双向转诊单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实行全市统一编码,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在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医保信息系统下载。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分级诊疗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县区人社、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加强勾通协调,全力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管理,落实工作责任1、市、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熟悉政策,及时完善信息系统,制定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经办人员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配套政策衔接、措施落实、责任到位。
2、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把分级诊疗实施情况纳入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考核内容,及时对转诊转院病人流向等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3、市级各部门、各县区及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要及时广泛向本部门、本县区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宣传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诊住院。
(三)严格程序,提升服务质量1、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要成立转诊转院相关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内部审批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切实完善信息系统,加强转诊转院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
2、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在接收患者住院诊治时,要告知患者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以免造成矛盾和纠纷。
六、本通知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分级诊疗制度的工作目标、原则、诊疗模式及不受逐级转诊限制的情况2、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3、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诊审批单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2015年12月23日附件1分级诊疗制度的工作目标、原则、诊疗模式及不受分级诊疗限制的情况一、工作目标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等手段,形成有效的就医分流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通过医疗联合体建设、县镇一体化和对口帮扶途径,构建长期稳定的市、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引导优质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提升医疗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控制域外转诊比例。
2015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分级诊疗工作;2016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科学引导。
以为病人提供合理、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为导向,运用医保差别化支付、拉开价格差距、强化医疗机构间转诊服务平台建设等手段,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医。
分级管理。
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患者在二级以上医院诊疗,康复期的患者回基层医疗机构诊疗。
专病专治。
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提高转诊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资源共享。
建立有效、畅通的转诊程序,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和无缝衔接,并原则上实行检查结果互认。
三、分级诊疗模式及内容分级诊疗是依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和治疗难易程度,由不同级别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按照疾病病种类型和病情变化情况进行诊疗或转诊,确保患者得到及时、适宜治疗的医疗服务模式。
(一)基层首诊。
所有参加医保和农合的城乡居民及城镇职工因病就诊时,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并由首诊全科医生结合病情,根据诊疗常规选择诊疗方式或按分级诊疗病种指导目录确定是否需要转诊。
(二)双向转诊。
双向转诊要按照医生建议、患者选择、逐级转诊、合理就诊的原则,在全科医学体系内规范有序进行。
需转诊患者原则上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转诊。
患者病情超出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应及时转诊到二级医疗机构,急危重症患者可以越级向上转诊。
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转诊。
实行转出医疗机构负责制,转出医疗机构负责预约联系上、下转诊事宜。
(三)急慢分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技术能力开展医疗服务,不得已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或提供超出本单位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主要负责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三级医院下转和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的病例;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
四、不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限制的情况(一)急危重症、精神类疾病、术后复诊、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特殊情况的患者和政策规定其他必须定点收住的患者,不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限制。
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可直接选择原就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65岁上老年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长期在外居住、打工的患者,医疗机构所在社区居民,以及长期居住地与医保统筹地区分离人员等,以上人群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