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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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宝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开设整合第四章域名管理第五章功能建设与内容保障第六章集约化管理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八章保障机制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推进全市政府网站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等法规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政府门户网站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指市政府部门(含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市政府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的网站。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是为全市政府网站提供建设、运维、监管的技术支撑平台。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其建设应用管理水平是全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5•【字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4]19号2004年3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改善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未依照法定的内容、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行政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法必依、有错必究、纠错必严,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和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转变会风严肃会纪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转变会风严肃会纪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转变会风严肃会纪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宝政办发〔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转变会风严肃会纪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宝政办发〔2018〕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质量与效率,规范县区、部门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和明确如下:一、规范议事决策内容市政府全体会议,主要讨论拟提请市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安排部署市政府全面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审议贯彻落实中、省和市委部署的具体意见,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县区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单项具体工作应通过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研究确定,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按公文签发规则审签或传签。

二、做好会前议题准备切实提高拟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事项的办理质量,主办单位在提请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完所有程序,包括协调有关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公示、听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充实完善后上会。

审定后的议题如有重大原则变动,应按程序重新提请。

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到会的,议题暂缓上会。

经市长同意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主办单位要及时准备专题汇报、主报文件和有关背景资料,专题汇报内容必须与市长审定的议题请示件相一致,字数在1500字以内,所有材料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加快议题办理进度对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涉及研究后需提交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研究的事项,要倒排时间,提前20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研究;涉及规范性文件议题,主办单位需提前20个工作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涉及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议题,要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清理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清理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清理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宝政办发[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清理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3〕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清理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6日宝鸡市清理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职权事项,提高行政效能,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根据《宝鸡市深化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宝政办发〔2013〕6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依法确定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统一进行编码、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市级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特制定我市清理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职权法定、公开透明、优化流程、责任明晰、便民利企”的原则,以促进“高效、服务、法制”政府建设为目标,以规范行政职权为重点,大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政务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对依法确定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编码。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编码规则,对每一项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编码。

便民服务事项是指9类行政职权以外的事项,包括水、电、气、暖、交通、物业、计生、卫生、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农业等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便民服务事项,由涉及相关部门自行清理和梳理。

编码共10位,由四个部分组成:办理主体编码+“-”事项类型编码+“-”服务对象编码+“-”事项序号编码。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宝政办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宝鸡市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宝鸡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7日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审批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互动共享,实现集中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协调联动,确保改革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

第二章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和要求,统筹谋划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规划,协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与市级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政策解读、信息互通共享等问题,协调解决集中审批与日常监管联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组成人员(一)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批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市地震局、市金融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宝政办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政办发〔20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以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不断加强、日趋规范,较好地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

但个别单位报送的公文仍然存在文件格式不标准、请示文件要素不全、报告文件中夹带有请示事项以及不按程序请示和以各种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文件、请柬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市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办事效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精简文件简报,提高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特别是请示类公文的报送和处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文审核签发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必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级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需由主管部门转报,除12户大型企业集团外,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批;如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二、严格执行公文报送工作程序(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工作规则》报送公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2〕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2〕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思想认识,领会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

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和必然要求。

各县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相关行政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二、开展学习培训,强化宣传教育(一)开展专题学习培训,促进深化理解。

各县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列入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在一季度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党组)会议等进行专题学习,切实发挥好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

同时,要将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在6月底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至少进行一次行政处罚法教育培训,重点学习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熟练掌握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施行日期】200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具有行政职能或者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严格规范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行为:(一)关心群众疾苦,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要,及时处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二)适应新形势需要,不断创新本职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树立和维护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开办事的条件、程序、时限为群众提供服务,对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六)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七)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八)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出答复,并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宝政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宝政发〔201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务实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主持市政府工作。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

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宝政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8日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3〕11号),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进一步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大力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奋力谱写宝鸡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由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配合,全面建立以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为依据、制度机制为保障、联合抽查检查为主要手段、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体系。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宝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9日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4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0〕2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构建集中统一、分类监管、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相分离,做好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脱钩划转和接收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6〕3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6〕3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6〕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宝鸡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相关部署,及时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8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8号)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环境,扭转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宝政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8〕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是市政府集中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由大厅管理机构和驻厅部门组成。

第三条市政务大厅坚持“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的工作原则,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统一收费”的运行机制,为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市政务大厅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树立“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通过不断提升行政服务工作水平,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工作运行规则第五条市政务大厅的主要职责:(一)对各驻厅部门的服务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服务;(二)组织各驻厅部门召开联合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三)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阅和办结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四)定期对驻厅部门的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通报各驻厅部门;(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六)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宝政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宝政办发〔2009〕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法[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确保我市“五个突破”、“三个率先”目标实现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县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

在实际工作中,市县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最广泛。

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许多矛盾和纠纷都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

国务院《决定》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对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要求明确,措施具体,针对性强,是今后较长时期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多年来依法行政的经验和教训证明:依法行政的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就总体而言,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不平衡,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不够完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功能发挥不够,法制机构力量还比较薄弱等方面。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宝鸡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宝鸡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宝鸡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宝鸡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四月十八日宝鸡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市、县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案件受理、仲裁庭组织、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收取等日常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宝政发〔2015〕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宝政发〔2015〕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宝政发〔20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5日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一)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三)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六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当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群体性(原告为5人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3件以上行政诉讼案件合并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三)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但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六)发生败诉案件后,再发生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七)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或同级政协常委会组织政协委员到庭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八)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九)同级政府领导要求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十)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07]10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07]10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07〕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省政府第1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在更新理念的基础上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办法》是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层级监督,规范依法行政内容,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增强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而制定的一部重要规章;是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明确自身责任、规范行政行为的统一规范。

《办法》以《纲要》为依据,以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内容和效能为目的,针对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监督工作机制不健全、监督工作职责不明确、监督内容程序不规范、考评奖惩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影响和制约依法行政工作的问题设立了明确的考评奖惩机制。

《办法》的出台和施行,不仅是依法行政工作实际的迫切需要,而且使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有了制度保障,其内容和措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这一制度是检验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尺”,也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准则。

同时,《办法》对于保障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提高执政能力,维护法制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1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1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近年来,我市对传销活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效遏制了其蔓延势头。

但传销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屡遣不散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2013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12个部门将我市列为全国“传销加强整治城市”之一。

为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打击传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综治组织协调,工商、公安为主,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调整充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力量。

市监察局依纪依规对各成员单位打击传销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不再作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增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为成员单位。

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区)打击传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

县(区)政府分管打击传销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级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履行打击传销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每年年初,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责任书,各县(区)与各镇、街道签订责任书,确保任务分解到位、压力传导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目标任务考核。

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测评体系,由市综治办牵头负责落实和考核,对领导不力、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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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纪律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6
【实施日期】2009.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
性活动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

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容易导致政企职责不分,影响国家行政机关发挥职能,破坏经济秩序,引发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

在近期开展的清理“小金库”专项工作中,发现个别市级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有的以职工个人、亲属名义入股,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有的甚至在中介组织、经济实体中兼职。

为严明纪律,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护干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
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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