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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纪律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6

【实施日期】2009.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

性活动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容易导致政企职责不分,影响国家行政机关发挥职能,破坏经济秩序,引发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在近期开展的清理“小金库”专项工作中,发现个别市级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有的以职工个人、亲属名义入股,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有的甚至在中介组织、经济实体中兼职。为严明纪律,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护干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

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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