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对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对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工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工的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工作,如高空作业、高温作业、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等;
2.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一般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 未成年工在工作中应当享有与成年工同等的工资待遇,不得因为是未成年人而受到歧视;
4. 未成年工的雇佣与解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雇主不得随意裁减未成年工的工资或解雇未成年工;
5. 雇主对未成年工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应当得到重视,确保未成年工在工作中能够健康成长。
总的来说,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保护和照顾。
只有做好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才能有效地预防未成年工遭受伤害和侵权,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指在2024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政策或法律,旨在全面禁止使用童工,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以下是最新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和年龄限制1.适用范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工单位。
2.年龄限制:用工单位不得雇佣年龄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1.工作条件:未成年员工不得从事危险作业、高污染作业、超负荷劳动和长时间劳动等对身体发育有害的工作。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且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未成年员工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保障内容,并严禁强迫未成年员工加班加点。
3.教育保障:用工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员工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并配备专门的教育辅导员,指导其学业和人生规划。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和监督措施1.处罚力度: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首次违反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将面临刑事责任。
2.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禁止使用童工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采取不定期和定期抽查,严肃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儿童保护和权益保障1.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未成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构,专门负责保障未成年员工的权益和儿童的发展。
2.儿童救助:对受到侵害的童工提供及时的援助和心理辅导,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
3.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禁止使用童工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1.国际对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吸取他国和国际实践经验,共同努力推动全球禁止使用童工的进程。
2.鼓励合作:鼓励用工单位与国内外的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建立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儿童权益的跨国价值链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童工,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成为劳动主体。
我们国家制定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根据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特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还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以下三类劳动: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法律已经明文禁止,但是使用童工的现象屡禁不绝,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因订单不确定、管理不完善等因素而使用童工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手工计件行业。
此外,寒暑假期间常常成为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高峰期,主要原因是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组织学生进厂实习时,让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也从事生产劳动。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管理者应当树立合法用工的意识,坚决不使用童工,否则会招致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
这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也就是这部分未成年人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取酬的权利。
这与《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关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未成年工”就是童工,这是一种误解,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但是,未成年工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为保护他们的特殊权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法规定童工年龄
劳动法规定童工年龄
劳动法规定童工年龄
童工是指未满法定劳动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在劳动法中被明确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童工年龄是指未满16周岁的人,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如特种行业,该年
龄限制更高。
首先,我国劳动法规定了未满16周岁的人禁止从事工作。
劳
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不得从事正式
的工作。
”这意味着在我国,任何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都不能正式参加工作,无论是全职工作还是兼职工作。
其次,劳动法还设立了一些例外情况。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
规定,为了青少年的教育和工作技能培养,可以参加教育性或体育性的特殊工作,但前提是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
这些特殊工作没有是正式的工作,通常是由学校、社区或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一些短期活动。
此外,我国还对一些特种行业设定了更高的童工年龄。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在矿山、建筑工地、爆破作业、高处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特种行业,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从事相
应的工作。
这些行业由于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因素的特殊性,对工作者的年龄有更高的要求,以保障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
总结起来,劳动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禁止从事正式的工作,但可以参加教育性或体育性的特殊工作。
在某些特种行业中,未满18周岁的人更是被限制参与工作。
通过这些规定,劳动
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地接受教育和成长,不受到过早参加劳动所产生的各种风险和负面影响。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和发展权益,加强对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劳动者及女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劳动合同、人事规定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女工、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用工第五条对未成年工的雇佣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未成年工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未成年工应当从事符合其年龄、体质和心理发展特点的工作,禁止从事危险、有毒有害工作。
第六条未成年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订立,并经未成年工的法定代理人签署。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未成年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对女工的用工原则,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杜绝以性别为依据的招聘、录用、解聘等不公平行为。
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平等的待遇。
第八条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应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和家庭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确保女工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第九条企业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女工、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质的管理,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设置女工、未成年工的休息区域和文娱活动场所,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他们的休息和娱乐需求。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十一条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严禁超时劳动。
保障未成年工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作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女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禁加班和夜班。
女工在特殊时期,如怀孕和哺乳期,应提供相应的休息和保障。
第十三条未成年工和女工享有法定休假,企业应对其休假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保障其休息和放松。
第五章保障和福利第十四条企业应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权益。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劳动合同童工规定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防止童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童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招用童工。
如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童工的定义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下列工作:(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二)连续站立、连续负重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劳动。
三、劳动合同签订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童工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二)劳动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六小时;(三)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安排工作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
四、劳动保护与培训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确保其身心健康。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未成年工提供以下劳动保护措施:(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二)按照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三)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四)对未成年工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五、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前言未成年劳动力是指未满18周岁并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劳动者。
因为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缺乏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国家采取了特殊措施对未成年劳动力进行保护。
本文主要探讨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保护规定1. 未成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用人单位不能利用未成年工担任夜班工作或特殊性质的工作。
未成年工应当享受与成年工同等的休息时间,其中包括连续休息一天的权利。
2. 未成年工作种类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限制未成年人从事的危险性、有害性劳动的工作。
在危险场所,未成年工不得上高处、悬挂和渗透作业。
3. 未成年工作环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为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未成年工必须戴好适合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还应当定期为未成年工体检,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4. 未成年工伤病保护规定未成年工人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未成年工发生的工伤和职业病进行登记、报告,并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未成年工作合同规定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并加以书面表示。
未成年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其年满18周岁的时间。
6. 家庭作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工在家完成公司的委派任务。
禁止通过类似“练习作业”的方式让未成年工完成加班工作。
7. 禁止强迫劳动禁止将未成年人用于强制劳动,做着和他们能力不相符的工作,进行来自暴力、威胁、诱骗等方式的招募。
总结未成年劳动力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和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制定也表明了国家对于未成年工的重视。
同时,我们每一位从业者也应当认识到未成年工的特殊身份,积极履行责任,切实保障未成年工的权益。
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未成年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1.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1.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1.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作业。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需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休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高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6不得安排未成工锅炉司炉。
1.7不得安排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高处作业,第二级以上高温或低湿作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1.8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
1.9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未成年工,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2.1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
2.2不得安排女员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的作业,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2.3公司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4不得安排经期女员工从事高处、低温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5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室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6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为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而制定的专门规定。
以下是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规定:
1.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大、工时长、环境复杂或有毒有害的劳动,如高空作业、高温作业、有害作业等。
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未成年工保证正常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3. 未成年工应当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并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训。
4. 用人单位应当为未成年工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未成年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5.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并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6. 未成年工的用工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签订,并有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陪同参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以上仅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一部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对于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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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特殊保护规定是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旨在保护青少年员工不受欺凌、歧视和剥削。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高强度、高危险性的工作,不得
从事夜班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未成年人在劳动合同中签字必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缺席学校以从事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
对未成年员工进行必要的劳动保护教育,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要按规定支付未成年员工的工资,不得拖欠。
另外,未成年人在劳动过程中如遇到意外事故或者遭受不公正对待,可以向用人单位投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劳动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和权益,用人单位和社会都应该共同遵守和落实这些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
2023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023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023 Special Protection Regulations for Underage Workers)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未成年工:(一)未满16周岁的工人,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
(二)16周岁至18周岁的学生工,适用于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组织的教育实习项目。
第三条劳动价值保护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年龄、技能和工作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未成年工的工资应当通过银行或者支付机构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工作时间保护用人单位应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学习和休息时间。
具体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如有特殊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2小时,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
第五条工作性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于艰苦、危险或者有毒有害的劳动,不得从事禁止用人单位任用未成年工的工种。
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工,应根据其身心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内容和强度。
第六条劳动保护设施和工作条件保障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未成年工在工作过程中应接受必要的劳动保护培训,并且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工的安全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休息和休假保护未成年工应享有与成年工同等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用人单位应保障未成年工每天至少休息1小时,并在连续工作4小时之后休息20分钟。
未成年工每个月至少享有2天的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适当的休假安排。
第八条职业培训和教育保障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用人单位还应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帮助未成年工实现职业规划和发展。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3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1、目的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____周岁。
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____岁的员工,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4.1、综合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监理部负责检查、督促各现场监理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各现场监理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5.1、各公司各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____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由超高压输电公司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6.1、根据劳动部《____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____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____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____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____小时。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雇佣的女工和未成年工。
第三条未成年工定义:本制度所称未成年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章工时限制第四条女工和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女工和未成年工加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小时。
第六条女工和未成年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工作后应有至少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对于工作时间调整的情况,应当经过女工或未成年工本人同意,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八条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同工种、同水平的成年工保持相同。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与女工和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四章劳动条件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场所和条件,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女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性、有毒性、有放射性等特殊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过度劳累的工作。
第五章休假休息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假期规定给予女工和未成年工带薪休假,确保其享受法定假期的权益。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女工和未成年工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六天。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适当的休息场所和设施,保证其休息质量。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____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____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机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是为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和安全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 年龄限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一般不得参加劳动,除非符合特殊情况的例外。
2. 工时限制: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般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 休息时间:未成年工应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每天工作时长超过4小时时应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并且每周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
4. 工作内容限制: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危险性较高、对身心发育不利或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工作,如高空、潜水、有毒物质等工作。
5. 保护责任:雇主对未成年工应承担特殊的保护责任,包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证工资支付,不得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等。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雇主是否遵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和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可能有所不同,请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具体了解。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工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未成年工在就业单位工作的相关行为。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三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原则是:尊重未成年工的人身权利和劳动权益,保护其生命、身体、健康和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未成年工应当接受劳动保护组织的指导,咨询和帮助,提高劳动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雇主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劳动报酬、休息伙食和劳动保护等事项,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
第六条未成年工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规定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未成年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概述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防止其因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未成年工”)在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工作的全过程。
三、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1. 劳动时间: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2. 劳动强度:单位应合理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强度,避免其从事过重、有害健康的劳动。
3. 劳动条件: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动条件,确保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4. 特殊工种:对于未成年工从事特种作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
5. 健康检查: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治疗,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6. 休息休假: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工享有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和年休假。
四、未成年工的培训与教育1. 单位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2. 单位应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提高未成年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单位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五、未成年工的权益保障1. 单位不得非法招用、录用、使用童工。
2. 单位不得强迫未成年工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 单位应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未成年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六、监督与检查1.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应依法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3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2)一、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生产环境和操作风险,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面临更高的安全风险和健康保护需求。
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维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已成为迫切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化工企业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三、保护原则1. 平等原则: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享有与男职工和成年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2. 预防原则:化工企业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减少工作中的危害和风险。
3. 优先原则:在工作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和健康需得到优先保护。
4. 人文关怀原则:化工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支持,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
四、特殊保护措施1. 基本条件a.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进行入职前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b.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得从事危险工作。
国家对未成年人工作的要求
国家对未成年人工作的要求
国家对未成年人工作的要求一般有以下几方面:
1. 年龄限制:国家通常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禁止特定年龄以下的人从事特定行业或工种的工作。
例如,大多数国家规定未满16岁的人不能从事危险或有害的工作。
2. 工时限制:国家通常规定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限制,限制其每天、每周的工作时间。
这是为了确保未成年人有足够的时间休息、学习和发展。
3. 工作内容限制:国家通常规定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危险或有害的工作,以保护他们的安全与健康。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禁止未成年人从事重型劳动、高空作业、接触有毒物质等。
4. 教育保障:国家通常要求雇主为未成年员工提供教育保障措施,确保他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
例如,工作时间安排上应与学校的课程相适应,雇主应支持未成年员工参加学校活动和考试。
以上是一些一般性的国家对未成年人工作的要求,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法律、政策和文化差异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详细的信息,请参考所在国家的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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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9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颁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
附件:1.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略)
2.未成年工登记表(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门办理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