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_漳州房地产
《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对比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福建省是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位于东南沿海地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福建省的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为了更好地调节房地产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福建省决定实施房产税,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税收对象福建省房产税的纳税对象为所有在福建省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个人和单位。
房产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工厂等不动产。
三、税收计算方法1. 税收基准福建省房产税的计税基准为房产的评估价值。
评估价值由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房屋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2. 税率福建省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用途和评估价值不同而有所区别。
普通来说,住宅的税率较低,商业用房和办公楼的税率较高。
3. 税收计算公式福建省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房产税 = 评估价值 ×税率。
四、纳税义务和期限1. 纳税义务所有在福建省拥有房产的个人和单位都有纳税义务。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算公式自行计算房产税,并按时缴纳。
2. 纳税期限福建省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人需要在这个时间段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五、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促进居民的购房热情,福建省还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 首次购房免征房产税:对首次购买住房的个人免征房产税。
2. 住房租赁减免税:对将住房出租的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税。
3. 低价房减免税:对低价出售的住房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税。
六、税收管理和执法福建省税务部门负责对房产税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他们会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七、税收使用和监督福建省房产税的收入主要用于地方公共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以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投入。
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对税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和透明。
八、总结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对福建省的房地产市场进行了有效的调控,增加了财政收入,提供了公共服务的资金支持。
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出台点评:契税立法税率未变,强化地方差别调控
2020年8月12日房地产契税立法税率未变,强化地方差别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出台点评行业简报◆事件: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第一、二、三条,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3%-5%的契税。
◆主旨为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在《契税法》实施之前,我国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们认为两份政策文件内容基本一致,反映的是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的主旨。
少数内容(如征收范围方面)修改后更严谨、更规范,可以适应新的市场变化。
◆征收范围修改考虑了集体经营性土地流转因素以及新的交易形式相较于《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中征收范围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考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因素。
此外,《契税法》针对新的交易形式进行了补充,如“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基准税率无变化,强调了地方适用税率差别化调控功能《契税法》第三条中提到的契税税率为3%-5%,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一致;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地方在规定幅度内提出,并报送中央相关部门备案,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原则一致。
此外,《契税法》中新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强调了地方通过契税针对不同类型购房需求进行差别化调控的功能。
实际税率方面,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m2及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90m2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个人购房家庭二套住房,90m2及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90m2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北上广深二套契税暂不执行优惠政策(仍按3%执行)。
今年上半年,为应对疫情影响,多个城市出台了期限内(多为上半年)购房契税减免、人才购房契税补贴等政策。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福建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为了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福建省政府决定实施房产税,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纳税对象1. 自然人所有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不动产;2. 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不动产;3. 个体工商户所有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不动产;4. 其他组织所有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不动产。
三、纳税计算方法1. 房产税的计算基数为房产的市场价值;2. 房产税税率根据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有所不同,住宅为0.5%,商业用房为1%,办公楼为0.8%;3. 房产税的计算周期为一年,按照每年的市场价值计算。
四、纳税申报和缴纳1.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2. 纳税人需要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房产税,并提供相应的房产估值证明文件;3. 纳税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产税,也可以选择按季度缴纳。
五、纳税优惠政策1. 对于首次购房的纳税人,前两年免征房产税;2. 对于购买住宅用于自住的纳税人,房产税税率减半;3. 对于购买经济适合房的纳税人,房产税税率减免50%;4. 对于购买普通商品房的纳税人,房产税税率减免30%。
六、纳税监管和处罚1. 税务部门将加强对房产税的监管,对未按时申报和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进行处罚;2. 未按时申报和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补缴相应的税款;3. 对于故意逃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纳税服务和咨询1. 税务部门将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线上渠道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2. 税务部门将设立咨询热线,为纳税人提供房产税相关的咨询和解答。
八、总结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和缴纳房产税,同时可以享受相应的纳税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将加强对房产税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和咨询渠道,以方便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依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问题。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市政建设配套费”是指规划、建设等部门收取的用地配套费、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配套费、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费、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同时还包括公共电力建设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等,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大配套费用".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在没有评估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计算契税计税价格。
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总征用面积而非出让面积与单位基准地价相乘,得出契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契税政策知识问答
1、契税的纳税人是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的纳税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3、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产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申报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需要。
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减免税问题。
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
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6、夫妻加名是否缴纳契税?答: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7、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契税法实施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E---纵横论税契税法实施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王瑞红今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 《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有关专家表示,契税是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一个重要税种,《契税法》的通过,将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权威度和税法的刚性,对于保持我国房 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防止经济脱实向虚,具有重要而深远 的意义。
―、我国税收法定进程又迈出了重要一步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 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
《暂行 条例》施行以来,契税运行平稳。
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 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亿元,为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2019年,我国契税 收人达到6212.86亿元,占到全国税收收人的近4%。
早在七年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加快落实 税收法定原则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契税法》,标志 着我国税收法定进程乂迈出了重要一步。
事实上,ft党的十 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近几年,《深化 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苦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进一步明确了税收领域法治化建设 的方向。
2015年出台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 见》,又对2020年前完成相关税收立法工作作出了安排。
为配合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近年来我国税收立法T.作得 到快速推进,取得的成果十分显著。
20丨5年以来,先后完成 了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等多个税种的税收立法,资源税法也已正式通过并将于今年 9月I日实施,此外印花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消费 税法也公开征求了意见而在8月11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除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还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重点解读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重点解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契税暂行条例的具体细化和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下面是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房屋、经营性建筑物的转让和出租,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的赠与、继承等行为。
二、征税依据和税率
契税的征税依据一般是不动产的交易价格,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契税的税率一般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不动产和交易情况可以有所差异。
三、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
契税的纳税义务一般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一方承担。
纳税申报一般由交易双方在发生交易后一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并缴纳相应的契税款项。
四、减免和优惠政策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一些契税减免和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包括首次购房减免、交易给付交易款项产生的差价减免等。
五、税务管理和监督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税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和责任、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建立、涉税争议的处理等。
这些是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有助于规范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了解和遵守。
福建省房产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产税管理实施细则房产税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存在的,而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够健全。
下文是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规定如下:(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下同)。
(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
(三)建制镇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
(四)工矿区是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人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政府确定后,报地(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凡在我省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扣代缴。
房产产权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交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二)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已免税的房产,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与免税人共同使用的房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划分缴纳或减免房产税。
宗教寺庙是指回教、____、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庙;名胜古迹是指按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管理等相关事项,均应符合《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金;(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三)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四)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地方土地出让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征收契税时,应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七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征收标准及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八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依据其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不同,分为普通用途地税率和特种用途地税率两种,并在《地方土地出让规定》中规定税率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税率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契税进行核定、征收、登记、代扣代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契税申报、缴纳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契税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缴税款。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争议的契税征收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违反契税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扣押财产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全文编辑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1)土地使用权转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礼物和交换。
前款第二项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以固定价格投资(股权)、还债、转让、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确定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1)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交付货币、实物对应的价格和其他经济利益;(2)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是指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的差额;(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以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确定的价格。
交易价格与纳税人申报的汇价差额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用地和房屋的所有权;(2)非营利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拥有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用地和住房的所有权;(3)承担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荒山、荒地、荒滩的使用权;(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6)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代表机构,其土地、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闽建房〔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4〕14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用好城市调控自主权。
支持各城市因城施策取消住房限购、限售、限价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已取消的要全面落实到位,未取消的要抓紧评估、应调尽调。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支持各地根据多孩家庭、租赁住房等实际,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二、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10月1日起,全省九市一区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由25%下调至15%,不再区分首套和二套住房。
落实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在10月31日前统一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利率实施批量调整,鼓励省内法人银行尽快落实政策、提前完成批量调整工作。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
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
鼓励各地在国庆期间举办房展会,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放购房补贴,引导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公司开展线上线下营销让利,支持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以团购方式组织职工购买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团购优惠。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一、引言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福建省房产税的计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计税对象福建省房产税的计税对象包括以下几类:1. 自然人所有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不动产。
2.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不动产。
3. 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个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不动产。
4. 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
三、计税依据福建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评估价值。
评估价值是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不动产自身的性质、用途等因素综合评定得出的。
福建省将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四、税率福建省房产税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具体如下:1. 住宅:根据评估价值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档次,税率逐级递增。
2. 商业用房、办公楼等:根据评估价值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档次,税率逐级递增。
3. 其他不动产:根据评估价值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档次,税率逐级递增。
五、征收管理福建省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纳税信息。
2. 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房产税的税务登记手续。
3. 税款缴纳: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应纳房产税款项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4. 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房产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税务争议解决:对于纳税人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惩罚措施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对违反房产税法律法规的行为赋予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具体包括罚款、追缴欠税、行政处罚等。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福建省是我国东南沿海的一个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发达的经济。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房地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二、税收对象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的纳税对象包括以下情况:1. 自有住房:指个人或者单位自己拥有并使用的住房;2. 出租住房:指个人或者单位出租给他人居住的住房;3. 闲置住房:指个人或者单位拥有但未使用的住房;4. 商业用房:指用于商业目的的房产,包括商铺、写字楼等;5. 工业用房:指用于工业生产的房产,包括工厂、仓库等。
三、税收计算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 自有住房: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和税率计算税额;2. 出租住房:根据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和税率计算税额;3. 闲置住房:根据闲置房屋的市场价值和税率计算税额;4. 商业用房:根据商业用房的市场价值和税率计算税额;5. 工业用房:根据工业用房的市场价值和税率计算税额。
四、税率标准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福建省房产税的税率分为以下几档:1. 自有住房: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税率为0.5%至1%不等;2. 出租住房:根据租金收入,税率为5%至10%不等;3. 闲置住房: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税率为1%至2%不等;4. 商业用房: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税率为2%至5%不等;5. 工业用房: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税率为1%至3%不等。
五、纳税义务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纳税人应履行以下纳税义务:1. 及时申报: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2. 准确计算:纳税人应按照实际情况准确计算房产税的应纳税额;3. 及时缴纳: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将应纳税额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纳税申报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纳税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房产税的申报:1. 登记备案:纳税人应将房产信息登记备案,包括房产的所有权人、用途、面积等信息;2. 填报申报: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房产税申报表,包括房产的市场价值、租金收入等信息;3. 申报审核: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核实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否履行;4. 缴纳税款:纳税人在审核通过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纳税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福建省作为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产税的实施对于优化税收体系、调节房地产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的房产税制度,制定了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二、税收主体福建省房产税的主体为纳税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个人纳税人包括房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等;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三、纳税对象1.个人纳税人的纳税对象为其拥有的房产,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
2.单位纳税人的纳税对象为其拥有的房产,包括办公楼、厂房、仓库等。
四、纳税义务1.个人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按时缴纳房产税。
2.单位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按时缴纳房产税。
五、计税依据1.个人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其房产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单位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其房产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税率福建省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不同用途和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具体税率如下:1.住宅: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税率为0.5%;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1%。
2.商业用房: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2%。
3.工业用房:评估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评估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2%。
七、纳税申报和缴纳1.个人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并按时缴纳。
2.单位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并按时缴纳。
八、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个人和单位纳税人按时缴纳房产税,福建省还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按时缴纳房产税的个人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
2.按时缴纳房产税的单位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
九、纳税监管福建省税务机关将加强对房产税的监管工作,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房产税。
对于违反纳税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海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海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16
•【字号】闽政文〔2024〕29号
•【施行日期】2024.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海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土地征
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漳政〔2023〕45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漳州市龙海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53.4330公顷。
二、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耕地保护,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三、漳州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确保《方案》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
续。
《方案》难以实施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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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房地产>漳房地产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返回打印关闭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2003-12-4 闽政[2003]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24号令)和财政部印发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经2003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97]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划拨”二字删除,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军以上军事单位、中央驻闽单位
等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负责直接征收”。
修改后的《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随文重新印发,并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 契税税率为3%。
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或 者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交换, 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价格的差额。
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 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前款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 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计征。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 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契税应纳税额,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
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x 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 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
卖,应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投资的;
(二)以土地、房屋偿还债务的;
(三)以无形资产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五)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
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方补缴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包括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收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项目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制住房的免征。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 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的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 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应缴纳契税。
(五)土地、房屋权属继承,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六)承受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的,免征契税。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 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 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八)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十条 契税减税免税批准权限: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减征或免征手续,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省级
直征的,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属于地、市、县(区)征收的,由地、市、
县(区)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出售方(或出让、 转让方)违约,在合同规
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土地、房屋权属交付给承受方的,纳税人申请退税,经县级
以上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退税。
纳税人违约,不履行所签订的土地、房
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予退税。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
当于,或纳税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其他具有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
书、投资协议书及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
不再属于本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减税、免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原减免的税款。
其纳税义狎发生时间
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
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
契税缴纳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在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
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后开给减税、免税凭证。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税凭证及其他规定的文件材
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手续,并将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贴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内。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
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契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向契税征收机
关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资料,包括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图纸、建设商品房
面积、出售商品房数量、面积、票据等。
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 为代征代缴义务人,应当向契税征
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
属、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成交价格及权属变更等,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
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军以上军事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等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负责直接征收。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地、市、县(区)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
类企业单位、师以下军事单位及个人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由当地的契税征收机关
负责征收。
第二十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按契税实征税额10%提取征收业务经费。
第二十一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各级财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省以前有关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 废止。
/web/print.asp?id=4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