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调整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发文号:鄂劳社发[2007]59号颁布日期:20070719阅读3638次【字体:大中小】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
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苏政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精神,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在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以强化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为核心,以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健全基金监督体系为保障,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任务措施(一)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参保范围;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个人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逐步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制定;统一补缴条件和程序,严禁违规补缴增加缴费年限;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兵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1986年起经过20多年的运行和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师级统筹发展到兵团级统筹,其中缴费基数直接关系着企业及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劳动制度改革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职工收入形式多样化,给缴费基数确认的准确性、真实性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导致在征缴管理上存在着少缴、漏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现象。
主要表现在缴费基数申报不实上。
一、企业缴费基数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1.企业缴费基数存在的问题(1)漏保、断保人员问题。
一是团场私人开荒及大户承包长期雇佣工、季节性合同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对这部分人员是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管理,团场长期承包土地的没纳入职工管理的临时工,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二是商业企业及服务行业短期合同制年轻员工漏保现象严重。
随着兵团小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商业企业及服务行业其用工形式多样,大量使用短期合同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这些短期合同制员工,大部分没有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2)部分项目漏报、瞒报情况较为突出。
一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发放的一次性的年终综合奖、年薪、集资利息收入等;二是在“管理费用”等各项费用科目中列支的电话费补助、水电补助、取暖补助、职工商业保险等;三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发放的过节费等;四是生产企业支付给商业企业分配给个人的提成或奖励。
(3)部分企业申报缴费基数随意性大,形式多样。
第一,部分工交建商企业在缴费基数的申报、确认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工资统计口径和实际工资性收入发放情况来确认每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而是按照决策人的指示由单位自行确定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造成缴费基数不实。
第二,团场一线承包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出入较大。
由于一线承包职工的收入的确定比较困难,其年底兑现收入中含自己投入的一部分物化成本、平时雇工工资等支出难以确定,所以在申报缴费基数时随意性较大。
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本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公平公正的调整原则,合理的调整范围和办法,以及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养老金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持续优化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提高政策适应性和应急处理能力,为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养老保障。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共同努力,确保本方案的有效实施,为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贡献力量。
十七、统计与分析
(一)数据统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养老金调整的数据进行统计,包括调整人数、调整金额等,并形成统计报告。
(二)数据分析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统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掌握养老金调整的总体情况,为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持。
十八、培训与指导
(一)培训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养老金调整政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解释权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六、信息反馈与处理
(一)信息反馈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金调整过程中,应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问题处理
对于信息反馈中反映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退休人员按调整后的养老金水平重新计算养老金,并按月发放。
(三)调整养老金的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
(四)本次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调整流程
(一)制定细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养老金调整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存在问题及对策
调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存在问题及对策 参保人群越多,缴费人数越多,基金收入和基金积累才会增加,社会保险抵御风险能力也就越强。
资阳市乐至县是农业县,企业多是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规模小,设备数量少,资产数额低,经营普遍困难,居民收入不高。
县社保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吃力,清缴历年欠费也成效不足。
存在的问题一是到龄退休人数反超年新增扩面人数,养老金支付压力大。
乐至县参保人数总体上保持在4万人以上,略有增加,但年新增参保缴费人数不及到龄退休人数增长快。
2017年,领取养老金人数达到4.3万人,超过参保缴费人数。
二是养老金收支缺口逐年增大。
2015年至2017年,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征收金额每年相差无几,而养老待遇发放金额逐年增加,2016年较2015年待遇发放金额涨幅8%,2017年较2016年涨幅12%。
尽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确保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但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不够平稳,收支缺口大,征收压力大。
三是养老金征缴问题突出,形势严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上一年省平均工资计算的,省平工资逐年增加,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金额越来越高。
部分个体参保人员经济上无法承担,断保严重,2017年中断缴费人数达25123人。
此外,群众自我保障观念淡薄,对社保政策了解不深入。
五险统征后,企业及企业职工缴费负担增加,企业职工五险缴费比例达10%,参保单位缴费比例将近30%,部分参保单位为降低负担,存在瞒报、谎报现象。
加之县域企业经济效益差,存在选择性参保和欠费现象,扩面压力越来越大。
对策和建议加大政策宣传,增强参保意识。
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抽调专人下企业宣讲、接受电话咨询、办公现场解答等方式,使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进一步扩大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
通过宣传《社会保险法》,让广大群众都知晓了解参保缴费、退休年龄及待遇计算等政策法规,促使企业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参保意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05•【文号】劳社部函[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我部召开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
为贯彻落实上述会议和文件精神,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部里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部里将加强监督检查,了解和交流各地情况,并于7月召开座谈会进行交流和讲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工作总结请于12月底前报部。
二○○六年一月五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根据《决定》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要求,制定以下工作安排意见:一、关于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成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云南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下一步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省劳动保障厅要定期对全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三)继续完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办法。
(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市)执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不得突破基金支出数和当年新增离退休人数等预算控制指标。
如遇特殊确需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五)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权限在省级,留存在当地的基金积累由省级委托各地代管,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动用。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3.职工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企业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4.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养老保险管理相关资料。
十二、职工培训与宣传教育
1.企业应定期组织养老保险相关的培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十六、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1.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动态,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措施,确保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2.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提高养老保险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3.企业应主动参与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讨,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建议。
2.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栏、讲座、网络平台等,广泛开展养老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企业应确保每位职工都能获得养老保险相关的知识和信息,使其明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4.企业应特别关注新入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知识普及,确保其能够及时了解并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与发放
十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跨地区流动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企业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及时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3.职工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企业应向职工清晰解释转移后的待遇计算方式和领取流程。
4.企业应协助职工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执行。
3.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生活需求,确保调整后的待遇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9〕5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
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与员工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财政支持的保发放机制,健全基本养老金发放定期通报制度、重点监控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辽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6]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巩固做实个人账户成果,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改善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市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完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的制度、体制和工作机制,巩固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关于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改革的建议
关于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改革的建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审判人员聘用制度中的薪酬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待遇1.试行人事用工制度的事业单位,在建立以用工制度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xx型用工制度的同时,应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要紧密结合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业绩,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xx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xx支持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xx规定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聘用岗位的级别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工作人员级别、技术岗位和工人技术级别,下同);二是xx规定的工资构成中的生活部分和单位收入中按照xx有关规定可以用于个人分配的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是xx规定的津贴,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3.对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xx的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xx规定的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录,并根据xx的工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作为员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算退休(退职)费用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薪酬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照xx的岗位确定其工资。
2.对于被上级岗位聘用到下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xx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xx聘用的岗位等级确定。
其中,在xx入职时已在原岗位工作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员工,可保留原xx规定的工资待遇。
从较低级别职位聘用到较高级别职位的人员,应根据xx聘用的职位级别确定xx规定的工资和待遇。
3.由地面服务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到地面服务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根据xx聘用岗位的等级确定xx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建议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建议【摘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建议包括提高员工参与度,通过宣传教育和激励政策,让更多员工参与养老保险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确保养老资金安全稳健运行;优化福利管理,根据员工需求调整保险计划,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通过以上建议,企业可以提升养老保险管理水平,提高员工满意度,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建议、员工参与度、风险管理、福利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1. 引言1.1 引言企业养老保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不仅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爱,也是维护员工权益和提高员工幸福感的重要举措。
当前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管理和改进。
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员工参与度、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福利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将更加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为员工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2. 正文2.1 提高员工参与度提高员工参与度是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员工的参与度直接影响着养老保险计划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要提高员工参与度,首先需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通过多种途径,如公司内部培训、讲座等形式,向员工普及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优势,增强员工的保险意识和参与意识。
要为员工提供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养老保险选择。
可以根据员工的需求和意愿,设计出适合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险产品,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
可以通过激励机制,如提供一定的补贴或奖励,来鼓励员工主动参与养老保险计划。
建立员工参与养老保险管理的反馈机制也是提高员工参与度的关键。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湖南省劳动厅湘劳[1998]55号各地、州、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经研究,现就我省实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过渡性计发办法: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1.4%×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系指各地、州、市按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足年计)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用1995年至退休当年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1994年至本人退休前一年全不处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的指数;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1994年至本人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用平均指数乘以职工本人退休前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得出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公式为:S=C1/N×(X1/C1+X2/C2+X3/C3+……Xn/Cn)X1、X2、X3……Xn——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N——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199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N从1994年算起;199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N 为其实际缴费年限。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方法: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按统一制度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高出部分限额增加。
按老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应包括:1.以职工本人1994年底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含按湘劳[1996]3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效益工资)为基数,乘以国发[1978]104号和湘政办发[1991]35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有特殊贡献的,还可按规定增加一定比例,但合计不得超过10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何调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何调整在当今社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其中的缴费比例调整更是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
那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调整的呢?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会进行缴费比例的调整。
这通常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负担逐渐加重,需要通过调整缴费比例来确保养老金的充足发放。
另一方面,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也可能会对缴费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经济形势、养老基金收支状况以及政策导向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调整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政府主导的统一调整。
政府会根据宏观经济状况、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等综合因素,制定统一的调整政策。
这种调整通常是全局性的,影响范围广泛。
例如,在经济形势较好、企业盈利能力较强时,政府可能会适当提高缴费比例,以增加养老基金的积累;而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企业经营困难时,则可能会降低缴费比例,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
二是地区性的差异化调整。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养老负担也存在差异。
因此,一些地区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缴费比例进行适度的调整。
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因为养老基金相对充裕,缴费比例相对稳定或略有调整;而经济相对落后、人口老龄化严重的地区,可能会面临较大的养老支付压力,从而需要适当提高缴费比例。
三是根据企业类型和规模的调整。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一些小型微利企业或者特定行业的企业,政府可能会给予一定的缴费优惠政策,降低其缴费比例。
这样既能够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又能减轻企业的经营压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在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原则上,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避免给企业带来过大的负担,影响经济的发展。
26410410_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面临的困难和建议
24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为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为成都市级统筹。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征收资金由税务部门每月逐级上解到四川省基金收入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资金由税务部门每月上解到当地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存在的问题地区发展不平衡,阻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目前,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基金盈余和亏损两极分化。
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压力通过养老保险抚养比体现。
以成都都江堰市为例,2020年末养老保险抚养比约为1.4:1。
原因为都江堰市常住老年人口较多,大部分年轻人到外地发展,导致本地区年龄结构不平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压力较大。
而广东、江苏等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参保缴费人员多,养老保险基金储备充裕,基金运行压力较小。
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流向其他地区,降低了流出地福利发放的能力,影响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地位。
现阶段针对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流动的地区激励机制缺失,导致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一定利益冲突,影响了部分省市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积极性。
各地政策不一致,影响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在中央出台养老保险政策后,地方可依据当地情况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这就导致地区之间养老保险制度设定并不一致,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在地区间呈碎片化发展状态。
例如,目前四川省统一规定,全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然而,广东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4%。
在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过程中,各地地区间统筹工作进展差距大,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地区之间的平衡发展,将会影响下一阶段统筹工作的开展,进而拖慢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目标的进度。
配套建设不完善,群众接受程度有待提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冀政函[2014]88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对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参保缴费政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
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雇主个人和所有雇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养老金缴费基数的确定与调整
养老金缴费基数的确定与调整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金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养老金缴费基数的确定与调整是养老金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和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养老金缴费基数的确定原则、调整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养老金缴费基数的确定原则养老金缴费基数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原则。
具体而言,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职工工资水平:养老金缴费基数应与职工的工资水平相匹配,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避免过高的缴费负担。
2. 养老金支付能力:养老金缴费基数应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定,确保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 区域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差异,可以适当区分不同地区的养老金缴费基数。
二、养老金缴费基数的调整机制养老金缴费基数的调整应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情况进行,以保障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调整机制:1. 定期调整:每年或每两年对养老金缴费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化。
2. 按比例调整:根据养老金制度的支付能力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化,按一定比例对养老金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3. 弹性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经济危机或自然灾害等,可以暂时性地调整养老金缴费基数,以减轻职工的缴费负担。
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在养老金缴费基数的确定与调整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并采取相应的对策:1. 缺乏统一标准:目前,各地区对养老金缴费基数的确定和调整标准存在差异,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和指导意见。
2. 缴费基数过低:一些地区存在养老金缴费基数过低的情况,导致养老金待遇偏低,应适当提高缴费基数。
3. 缴费基数过高:一些地区存在养老金缴费基数过高的情况,给企业和职工带来了较大的负担,应适当降低缴费基数。
4. 公平性问题:养老金缴费基数的确定应更加公平合理,避免出现高收入人群缴费基数过低的情况,应加强监管和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