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政策手册-定稿(州人民银行修改)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讲课稿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1-;2、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除国家另有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消费税。
- 1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5、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国际服务贸易精品政策指南详解范例
编号:__________2024年国际服务贸易精品政策指南详解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24年国际服务贸易精品政策指南详解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在2024年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乙方希望借助甲方的专业能力,深入了解国际服务贸易精品政策,提升乙方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竞争力。
2.2 合同依据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 国际服务贸易:指一国的服务提供商向另一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通过跨境支付获取收益的活动。
2) 精品政策:指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具有较高政策含金量和市场前景的政策。
3.2 关键词解释1) 2024年国际服务贸易精品政策:指甲方根据2024年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发展趋势,筛选出的具有较高价值和市场前景的政策。
2) 详解:指甲方对2024年国际服务贸易精品政策的详细解读,包括政策背景、政策内容、政策影响等。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2024年国际服务贸易精品政策的详解。
2) 甲方应确保详解内容的准确性、实用性和时效性。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详细且专业的2024年国际服务贸易精品政策详解。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3)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甲方提供的政策详解的使用权。
五、履行条款5.1 合同履行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个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2024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工作措施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2024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红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2024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工作措施的通知红政发〔2024〕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现将《红河州2024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4日红河州2024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工作措施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一年,也是“三年新突破”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经济工作意义重大。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州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特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扩大有效益的投资。
州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用于支持全州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
接续谋划储备州级重点项目不少于1000个、年度计划完成投资不低于1000亿元的“千项千亿”重点项目,稳住投资基本盘。
州级财政统筹安排不低于3.2亿元,支持红河蒙自机场等省、州重大项目建设。
扎实做好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国债资金项目谋划,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全州重大项目建设。
(责任部门: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二、更好激活有潜能的消费。
州级财政安排50万元,用于支持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
大力挖掘消费潜力,持续办好“四季促消费”活动。
继续实施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
支持蒙自建设消费中心城市、河口打造口岸特色消费城市,培育壮大建水紫陶街等一批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
壮大数字消费,大力发展数字商贸、数字文旅、数字物流等应用场景。
鼓励领导干部带头落实公休制度,提倡州内旅游消费。
(责任部门: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三、努力拓展有质量的外贸。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1-;2、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除国家另有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消费税。
- 1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5、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1-;2、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除国家另有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消费税。
- 1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5、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总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整合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在继续保持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调整了购汇、结汇等保税监管区域内外不尽一致的政策内容,并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支付审核程序.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出口加工区企业外汇账户问题明确如下:一、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当在《办法》生效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按《办法》规定调整账户性质和个数。
原外汇账户内资金按企业申报性质,经外汇局审核后分别划至新开立的对应外汇账户。
外汇局在审核企业申报的资金性质时,要结合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内外汇贷款等结汇情况,准确把握企业资金性质,避免混淆。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办法》后,要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各类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机构以及银行、企业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荆琴徐卫刚联系电话:68402429、68402238 传真:68402430附件: 1。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2。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生效后废止的文件名称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购汇及结汇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综保区实施方案
综保区实施方案综保区是指综合保税区,是指在特定区域内设立的对外开放的特殊监管区域,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种形式。
综保区实施方案是指在综保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推动综保区的发展,提出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和规划。
下面将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监管体制等方面,对综保区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政策支持。
为了推动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首先,应当加强与综保区相关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综保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综保区的税收政策,包括关税政策、增值税政策等,为企业创造更加优惠的税收环境。
同时,还应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综保区内的企业提供更加灵活、便利的金融服务,促进企业的融资发展。
二、产业发展。
综保区是对外开放的特殊监管区域,因此在产业发展方面应当突出外向型特点。
首先,应当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吸引更多外资企业进驻综保区,推动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其次,应当加强与国内市场的对接,鼓励综保区内的企业与国内企业开展合作,促进产业链的完善和提升。
同时,还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加大对综保区内企业的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三、监管体制。
综保区是特殊监管区域,因此在监管体制方面应当建立健全。
首先,应当加强对综保区内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提高企业的准入门槛,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其次,应当加强对综保区内商品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管体系,保障商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综保区内资金流动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综保区实施方案是推动综保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相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和监管体制建设,为综保区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综保区的作用,推动经济的开放和发展。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手册
案例二:某保税监管区域外汇风险管理案例
案例概述
某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面临外汇风险,需采取措施降低汇率波动对企 业经营的影响。
解决方案
推广使用外汇衍生品,为企业提供汇率避险工具,降低汇率波动对 企业利润的影响。
实施效果
通过使用外汇衍生品,企业有效降低了汇率风险,保障了经营的稳定 性。
案例三
案例概述
某保税监管区域外汇业务操作流程繁琐,影响 业务办理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创新阶段
03
近年来,保税监管区域开始探索转型升级,加强与国内其他地
区的合作与联动,促进国内外市场的深度融合。
保税监管区域的作用与意义
作用
保税监管区域具有促进国际贸易和经 济发展的作用,能够吸引外资、扩大 出口、推动产业升级等。
意义
保税监管区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 窗口,对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特点
保税监管区域具有进出口贸易、转口 贸易、加工制造、仓储物流等多种功 能,是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 要平台。
保税监管区域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01
保税监管区域最初设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目的是吸引外资
和促进对外贸易。
发展阶段
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保税监管区域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
和物流的重要枢纽。
02
外汇管理基础知识
外汇管理的定义与目标
总结词
外汇管理的定义与目标
详细描述
外汇管理是指政府对外汇市场和外汇交易的监管和调控,目的是保持外汇供求平衡,稳定汇率,并促 进经济发展。外汇管理的目标包括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外汇储备安全等。
外汇管理的手段与工具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95]汇政发字第015号【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12.18【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95年12月18日发[95]汇政发字第015号)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七条区内机构及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
区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九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要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条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一)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或者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专用外汇帐户。
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外汇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基本帐户。
综保区简化物流政策
综保区简化物流政策
综保区简化物流政策是为了提升我国物流环境的便利性和效率,进一步推动贸易发展。
综保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其物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综保区物流政策简化了通关手续。
综保区内的企业享有更加便捷的通关流程,不仅缩短了海关申报时间,更降低了通关成本。
此外,综保区还提供24小时通关服务和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贸易服务。
其次,综保区物流政策简化了仓储和配送流程。
综保区内设有专业的仓储设施和配送中心,为企业提供便捷的仓储和配送服务。
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使用综保区内的仓储设施,从而节省了建设和运营物流设施的成本。
此外,综保区物流政策还简化了跨境贸易程序。
综保区内设有国内外贸易结算中心和海关检验检疫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跨境贸易服务。
企业可以通过综保区的贸易结算中心实现资金的自由兑换和结算,进一步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最后,综保区物流政策还推动了物流供应链的优化。
综保区引入了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管理模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物流数据的共享和优化。
企业可以通过综保区的物流平台实现供应链的整合和优化,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
综保区简化物流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和高效的物流环境,进一步推动了贸易的发展。
我们应该加强对综保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充分利用综保区的政策红利,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同时,政府也应进一步完善综保区物流政策,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贸易发展。
202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2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第二章:跨境担保的基本要求2.1 担保形式2.2 担保金额2.3 担保期限第三章:跨境担保的审批与备案3.1 审批流程3.2 备案要求3.3 变更与撤销第四章:跨境担保的履行4.1 担保责任4.2 履行方式4.3 履行期限第五章:跨境担保的风险管理5.1 风险评估5.2 风险控制5.3 风险处置第六章:跨境担保的监督与检查6.1 监督机制6.2 检查内容6.3 违规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约责任7.2 赔偿责任7.3 其他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8.1 解释权8.2 生效日期8.3 其他规定第九章:签署条款9.1 签字栏9.2 签订时间9.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防范外汇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跨境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进行跨境担保活动时的外汇管理。
1.3 定义1.3.1 跨境担保:指境内担保人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2 境内担保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1.3.3 境外债务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1.3.4 境外债权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跨境担保的基本要求2.1 担保形式2.1.1 跨境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2.1.2 担保形式应明确、具体,并在合同中详细列明。
2.2 担保金额2.2.1 跨境担保的金额应与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一致。
2.2.2 担保金额应以外币计价,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2.3 担保期限2.3.1 跨境担保的期限应与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2.3.2 担保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并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2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一、担保外汇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外汇市场安全,促进跨境担保业务的良性发展。
2. 原则:(1) 依法合规:所有参与跨境担保业务的主体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2) 风险可控:对跨境担保业务的风险应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与流动性。
(3) 公平公正:跨境担保业务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4) 信息透明:主管部门要求跨境担保参与主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即时的信息,确保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5) 协同配合:各参与主体应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做好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工作。
二、跨境担保业务主体的登记和监管1. 登记要求:(1) 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经营许可证等。
(2) 登记审批:主管部门根据跨境担保业务主体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批,对合格的主体进行登记备案。
2. 监管要求:(1) 风险评估:跨境担保业务主体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2) 信息报送:跨境担保业务主体要向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量、担保额度等。
(3) 审计监管:主管部门有权对跨境担保业务主体进行审计监管,检查其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三、跨境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审批1. 申请要求:(1) 申请材料:担保申请人应向提供担保的外汇经营机构申请,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财务报表等。
(2) 风险评估:外汇经营机构应对担保申请人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还款能力和担保资产的流动性。
2. 审批程序:(1) 外汇经营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向担保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通知。
(2) 审批结果:外汇经营机构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担保申请,以及担保额度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1. 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外汇经营机构应对担保申请人和担保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担保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3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3.21【实施日期】2013.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充分发挥外汇管理在促进对外贸易、拓宽投融资渠道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外汇管理支持“两区”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一)改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简化进出口贸易收付汇业务办理程序,取消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
通过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最大便利化。
加强与海关、税务、商务等部门的合作,完善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促进加工贸易发展。
(二)推进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
加大对全区有存放境外资金需求、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政策支持力度,指导企业稳步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
向企业提供与其有贸易往来国家或地区的外汇管制、银行账户管理等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便利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精品】红河综合保税区政策手册
红河综合保税区政策手册第一章基本概况1.综合保税区的定义及功能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实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
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基本功能具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加工制造、物流分拨、商品展示、检测维修等功能,是目前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1)功能对比(2)政策对比3.红河综合保税区基本概况红河综合保税区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云南省第一家综合保税区。
综保区位于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蒙自火车北站南侧,规划面积3.29平方公里,采取“总体规划、分期建设"方式推进。
一期建设面积1。
97平方公里,总投资17.92亿元,2014年底实现封关运行。
4。
红河综合保税区的功能红河综合保税区具有保税物流、国际贸易、加工制造、研发检测四大功能。
5。
红河综合保税区的业务红河综合保税区开展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商品展示、检测和售后维修服务、研发加工制造、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七大业务。
6.红河综合保税区规划区功能机构与产业布局红河综合保税区规划区结构为“一心三轴九片区”。
一心:公共服务中心:包括海关及相关行政办公、企业办公、停车场等设施.三轴:由规划的三条主干道组成的东西、南北三条产业发展轴。
九片区:保税物流区、特殊商贸区、两个综合产业区、两个物流加工区、三个加工制造片区.7。
红河综合保税区拟重点发展产业红河综合保税区以保税物流为核心,以加工制造、研发检测为主体,以商品展示、国际贸易为特色.重点发展矿产深加工、橡胶制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纺织服装、新能源材料等产业.8.红河综合保税区建设运营管理模式红河综合保税区按照“政府引导、海关监管、企业化运营”的原则,成立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范文(3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范文请注意,我是一名语言模型,提供文本创作的辅助。
我可以帮助你提供一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解读内容,但是提供5000个字的解读内容会超出我的当前能力范围。
我可以提供大致的概述和部分重点内容,以供参考。
你可以将其作为起点,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适当的扩展和修改。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中国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机构在跨境担保活动中的外汇管理问题。
下面是一些重要内容的解读:1. 跨境担保的基本概念和范围跨境担保是指在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中国居民个人、企业或机构向境外单方或双方进行债务融资活动。
该规定包括了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机构的担保活动。
2. 跨境担保的申请和审批根据规定,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机构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跨境担保申请。
外汇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定相应的外汇额度。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担保合同、担保范围和金额、担保双方的身份证件等。
3. 跨境担保的外汇支付和收款跨境担保需要进行相应的外汇支付和收款。
根据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将监督和管理跨境担保中的资金流动。
居民个人、企业或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汇购汇手续,确保跨境担保资金的合法合规。
4. 跨境担保的风险防控跨境担保涉及一定的风险,包括担保方无力履行、汇率风险等。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进行。
金融机构还应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防控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5. 跨境担保的报告和监督根据规定,居民个人、企业或机构在进行跨境担保活动后,需要按照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等。
外汇管理部门将对跨境担保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此外,规定还可能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如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罚则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作为参考,具体解读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细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红河综合保税区政策手册第一章基本概况1. 综合保税区的定义及功能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实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
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基本功能具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加工制造、物流分拨、商品展示、检测维修等功能,是目前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1)功能对比功能优势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储物流有无有有国际贸易有无有有国际采购有有有有国际分销与配送有无有有研发、加工、制造有有无有(2)政策对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有 有 无 有 国际中转功能无 无 有 有 商品展示有 有 有 有 港口通关 无 无 有 有 政策优惠 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区 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入区退税无 有 有 有 国外货物入区保税有 无 有 有 区内货物内销报关征税有 有 有 有 区内交易不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有 有 有 有 区内货物允许加工 有 有 无 有3. 红河综合保税区基本概况红河综合保税区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云南省第一家综合保税区。
综保区位于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蒙自火车北站南侧,规划面积3.29平方公里,采取“总体规划、分期建设”方式推进。
一期建设面积1.97平方公里,总投资17.92亿元,2014年底实现封关运行。
4. 红河综合保税区的功能红河综合保税区具有保税物流、国际贸易、加工制造、研发检测四大功能。
5. 红河综合保税区的业务红河综合保税区开展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商品展示、检测和售后维修服务、研发加工制造、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七大业务。
6. 红河综合保税区规划区功能机构与产业布局红河综合保税区规划区结构为“一心三轴九片区”。
一心:公共服务中心:包括海关及相关行政办公、企业办公、停车场等设施。
三轴:由规划的三条主干道组成的东西、南北三条产业发展轴。
九片区:保税物流区、特殊商贸区、两个综合产业区、两个物流加工区、三个加工制造片区。
7. 红河综合保税区拟重点发展产业红河综合保税区以保税物流为核心,以加工制造、研发检测为主体,以商品展示、国际贸易为特色。
重点发展矿产深加工、橡胶制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纺织服装、新能源材料等产业。
8. 红河综合保税区建设运营管理模式红河综合保税区按照“政府引导、海关监管、企业化运营”的原则,成立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开发、建设、招商和投资服务职能,并对区内开发单位和入区企业进行综合管理等。
综合各方优势资源组建红河综合保税区投资公司,负责红河综合保税区的开发与运营。
9. 红河综合保税区“一站式”政务服务红河综合保税区采取“一站式”政务服务,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优惠政策10. 综合保税区特殊政策参照法规综合保税区相关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贸易管制政策、保税监管政策、外汇政策等,具体参照如下有关规定执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第191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第71号)、•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第…2000‟155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第15号)。
11. 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A、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B、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C、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2)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4)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5)境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6)对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2. 综合保税区的加工贸易政策(1)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2)区内企业所需模具、原材料、半成品,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3)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13. 综合保税区的保税监管政策(1)综合保税区内货物(除有关规定外)不设存储期限。
但存储期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2)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14. 综合保税区的检验检疫政策(1)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从综合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实施检疫。
(3)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摘自•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4)从非保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摘自•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5)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6)经综合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综合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7)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8)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9)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和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10)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应检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A、标明中国制造的; B、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C、申领中国产地证的; D、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除以上情况外,免予实施检验。
15. 综合保税区的外汇管理政策(1)综合保税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综合保税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2)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3)区内机构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4)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5)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
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6)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
16. 综合保税区享受的其他监管便利(1)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3)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展示厅内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17. 红河综合保税区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1)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3)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第三章红河综合保税区的独特优势18. 独特区位红河综保区地处正在建设中的滇南中心城市结合部,处于辐射国内西南地区和东南亚国家两大“扇面”的交汇点和昆(明)河(内)国际经济走廊的中心节点,是目前中国对东盟桥头堡建设中最大最近的园区。
园区北上经昆明与西南、华东等各省份连接,东经云南省文山州与华南各省份相连,南下150公里经河口(国家一级口岸)与越南山水相依,是西南地区进入东南亚重要的通道,被称为是二十一世纪的南方丝绸之路。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全面启动和中越两国“两廊一圈”战略的实施,泛亚铁路、昆河高速公路和红河机场的建设,以及红河水运出海通道的逐步形成。
红河综保区的区位优势将会十分突出,将成为我国面向东盟国际贸易、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的重要产业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