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法律关系6
第九章 法律关系
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其分为 ( )。 A.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 B.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 C.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D.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基于主体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不需要 适用法律制裁。(原生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 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 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 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思考 司考
一、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不同 。
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规范形成
基本法律 关系
普通法律 关系
根据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范外的普 通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而形成 的
一、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作出的分类。
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确定的法 律关系
(三) 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所包含的主体的权利与 义务相区别 : 1、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社会权利与义务进行 的初次分配。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主体权利与 义务的初次分配进行的再分配。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
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
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6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
1经济法概述
四、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法学概论(第二版)
2市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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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规制法概述
二、反垄断法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法学概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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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第二版)
法学概论(第二版)
第六章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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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概述 2 市场规制法 3 宏观调控法 4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5 社会保障法
法学概论(第二版)
要点提示
1.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3.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4.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和税法的主要内容。 5.循环经济法的概念和内容。
(三)广告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四)关于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法学概论(第二版)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3宏观调控法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中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具有总体性、指导性、协调性等特征。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一)对外贸易法概述
对外贸易法是国家调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中的管理和监控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对外贸易秩序法
法学概论(第二版) 4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法考民法重点章节
法考民法重点章节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考试来说,掌握民法的重点章节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民法的重点章节:
1. 民法总则:包括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及其保护等内容。
2. 民法权利编: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著作权等内容。
3. 民法义务编:包括债权、债务、合同、交通事故责任等内容。
4. 民法法律行为编:包括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代表、多数人名义等内容。
5. 民法侵权责任编:包括侵权行为、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等内容。
6. 民法物权编:包括不动产、动产、担保物权等内容。
7. 民法担保编: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内容。
8. 民法继承编:包括继承的效力、继承权、遗嘱继承等内容。
以上是一些民法的重点章节,掌握这些内容对于应对法律考试非常有帮助。
但请注意,每个考试都可能有不同的重点章节和重要内容,具体以考试指导和相关教材为准。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十章 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十章 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课件2023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③李某有权拒绝履行家庭义务
④王某与李某的儿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C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 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因此王某有 参加工作的权利,李某不得限制和干涉,①正确。夫妻双方所生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④正确。因本案中的孩子尚属 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王某与李某的儿子 的姓氏可以进行更改,②错误。一旦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双方都 要履行家庭义务,③错误。
六个月 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现役军人 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 军人 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 除外。(军婚的保护) (3)女方在 怀孕 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 离婚。(男方离婚诉讼权的限制)
备考点睛 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民法典军婚的保护条款
(1)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 3.离婚自由的条件: 夫妻双方 感情确已破裂。 4.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①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 抚养 和 财产分割 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 三十日 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 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发给离婚证。 ②当事人从取得 离婚证 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备考点睛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 实践中一般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突破] 项某(男)与褚某(女)是一对夫妻,都是丁克主义者(即有生
育能力但不选择生育的人)。随着年龄增大,褚某逐渐改变了想法,
与项某在是否要孩子的问题上分歧越来越大,多次发生激烈争吵。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全二级法律科目分类
最全二级法律科目分类介绍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二级法律科目分类的全面指南。
二级法律科目是指法律学专业中的细分领域,理解和掌握这些科目对于合格的法律从业者至关重要。
分类以下是最全的二级法律科目分类列表:1. 民法学2. 刑法学3. 行政法学4. 经济法学5. 民事诉讼法学6. 商法学7. 劳动法学8. 家庭法学9. 纪律法学10. 知识产权法学11. 环境法学12. 国际法学13. 法律史学14. 法理学15. 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伦理学16. 按照案例法教学方法研究法学方法学17. 司法制度改革和法院巡回法庭制度18. 司法制度改革与法学教育19. 司法责任制度研究20. 法院执行工作制度21. 人权与公民权利保护学22. 法官专业素质培养详细描述以下是对每个二级法律科目分类的详细描述:1. 民法学:涉及到私人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法、财产法、合同法等。
2. 刑法学:研究犯罪以及相应的刑罚体系和法律程序。
3.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4.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商法等。
5.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
6. 商法学:研究商事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商业合同等。
7. 劳动法学:研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8. 家庭法学: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9. 纪律法学:研究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10. 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管理。
11. 环境法学:研究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规定。
12. 国际法学:研究国际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和争端解决机制。
13. 法律史学:研究法律的历史演变和法律制度的发展。
14.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本质、原理和逻辑。
15. 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伦理学:研究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16. 按照案例法教学方法研究法学方法学:研究案例法教学法及其应用。
17. 司法制度改革和法院巡回法庭制度:研究司法制度的改革和法院巡回法庭制度。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法律体系
C.已失效的国内法
D.我国于2006年12月29日加入的《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请思考
下列哪些文件包括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 ( BDE ) A、《紧急状态法(专家建议稿)》 B、《香港特别行政区法》 C、 1979年《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理论法学 法
学
法理学 法史学 比较法学 国内法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 法思想史
外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制度史 法制度史
外国法律制度史
应用法学
(二)法律体系的特点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思考题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 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 内在协调。
案例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思考题
案情:2001年3月12日,北京市民周某驾车闯红灯, 被交警罚款200元。周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称:交警 罚款200元所依据的是1998年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北京市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而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闯红灯行为处 5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法院审理后认定交警的处罚决定适用 法律错误,责令其退回周某被罚的 200元。
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
最高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法律规范
法律制度
例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 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 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理学2
19. 法律责任:大致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四种。
第二. 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 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7. 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主要的本质区别:
8. 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一个属于思想范畴,一个属于规范体系,是两者的外在的本质的区别。
第三. 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第四. 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5.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第一. 在对事和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教宽,法律规则教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被成为超级规则。
第二. 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第三. 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双方冲突时选择方法也不同,规则要么有效,要么没有效。原则则要对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
6. 法律体系的特点:
第一.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14. 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而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 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006第八章法的效力(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八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一、法的效力概念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那样行为。
法的效力广义上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我们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就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我们这里讲的法的效力是指狭义的法的效力,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的效力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法的效力的适用范围问题,二是不同法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问题,即法的效力等级或法律位阶问题。
二、法的效力的分类(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是法律效力所及的时限、领域和对象和行为。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但不是对所有人有效的,也不是对人的所有行为都有效的,到底对哪些人有效?这是法的对人的效力范围,到底是对人的哪些行为有效?这就是法的对事的效力范围;人的行为都发生在一定的时空中,但法也并不是对所有时空中的人的行为有效,所以法的效力范围也包括法的时间和空间效力范围。
由此,法的效力可分为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法的效力范围一、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法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各国在法律对人的效力方面先后确立过不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1、属人主义原则一国的法律只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不论其在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
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则不适用该国法。
2、属地主义原则一国的法律对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均有效,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外则不受约束。
3、保护主义原则任何人只要损害了一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域如何,该国法律都对其有效。
行政法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第三编 行政法主体 4、是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区别民事法律关系)
思考:
是否行政机关参与到法律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 广州市卫生局——美的公司(招标卫生局空调采购) • 广州市卫生局——美的公司(生产产品卫生问题进行处罚) • 广州市卫生局——员工小张(对小张违反内部纪律进行警告)
第四章 行政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 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 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 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 派出所决定。
第四章 行政机关
•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 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它的特征表现为:
• 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 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 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 3.行政机关是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 • 设置的。
第四章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两种身份:
1、行政主体身份 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时,他代表的是国家, 其行为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具有公定力、 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尊重并遵守,如无特殊情况, 不得违反。 2、民事主体身份 当行政机关以普通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参加到民事法律 关系中时,他的行为就不仅只受行政法的调整,而且也受民 事法的调整,必须遵守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 则,不能凭借职权强买强卖。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第2册 第6课 第1框 第一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设疑激趣 ·情景导入
自主学习 ·释疑解惑
重难探究 ·素养初培
框题小结 ·知识体系
对点精练 ·素养达成
同步提升
思想政治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配人教版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2.登记 (1)原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
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10 __登___记___程序。
同步提升
思想政治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配人教版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法律的行为。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 人员可以直接对婚姻当事人开展法制教育,及时发现违反法律的行为, 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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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2.结婚登记的意义
第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 公民的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买 卖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制 度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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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问题:如何认识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调整?
提示: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取消将疾病作为禁止 结婚情形的规定,更好地尊重了婚姻自由。②如果隐瞒病情,就违背 了诚信、公平原则,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民法总论第二讲
•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 案例1:人造美女?参加选美比赛受到歧视 [案情介绍]2004年2月10日,杨媛做了整容手术,包括 太阳穴、去下颌角、隆鼻、厚唇变薄术、隆颞、隆下颏 (开/进)、密分子重睑、牙齿、绣唇、绣眼线、脱发际 线11项。5月5日,杨媛报名参加了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 5月12日至13日,杨媛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 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5 月21日下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取消其参赛资格。 后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5月26 日上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组委会恢复了她的参赛 资格。杨媛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的通知。 双方矛盾激化。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 告上法庭。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 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 万元。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思考] 本案中,举办方拒绝“人造美女”参赛的行为是 否违反了平等原则?
(三) 公平原则 第4条
•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 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 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表现: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 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 2.主要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 •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 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4、民法与劳动法
•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 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它所要解决 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 序、假期、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 法律问题。 • 劳动合同方面,与民法关系,具有民法的特别法的性 质。
008第十章基本法律概念(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十章基本法律概念基本法律概念是法律概念中最为核心的概念,法律的核心概念是“权利”、“义务”。
近年来,“权力”和“人权”的概念也日益受到重视,逐渐成为基本法律概念。
前两个概念是私法的核心概念,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后两个概念是公法的核心概念(鉴于某些原因不作介绍),注重权力和人权的平衡。
第一节权利一、权利含义权利广义上讲有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等,狭义上就是指法律权利,我们仅就狭义含义而言。
权利定义法界有不同看法:一是自由说,认为权利是法律保障的自由。
但有失偏颇,自由权只是权利的一种,权利不仅包括个体行为的自由,也包括要求他人行为的权利;二是意志说,权利是意志的自由。
也有偏颇,权利和意志的自由有时分离的,如“监护权”“抚养权”的设定,并非基于意志自由;三是利益说,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利益过于宽泛,有些权利并非利益。
我们将其定义为:法律权利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要求他人行为)。
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它的实用性与有效性是由他人的义务与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
二、权利要素权利要素或称权利结构,是指权利的内部构成要素,一般认为权利有三个构成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诉权),缺乏其中一项就是不完备的权利,一般认为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
1、自由权自由权是权利人自己自主作出一种行为的一种权利,这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
2、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别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联系,权利的实现有时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无法实现,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的履行也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方面。
当一项权利能自我实现,就要求义务人履行“不作为”义务。
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履行义务,就是要求义务人履行“作为”义务。
3、胜诉权胜诉权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后,要求国家机关进行权利救济和保障的这样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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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人们违反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 性、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 (二)构成 违法行为是由特定的要素构成的。这些构成要素包 括四个方面: 1、侵害法益 2、违反法的规定 3、主观上有过错 4、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三)违法行为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 违法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刑事违法行为。
(3)意志性
(4)价值性
法律行为的结构 客观要件:(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外在的行动: 2、行为方式(手段) 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主观要件:(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1、行为意思(意志因素) 2、行为认知因素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2、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3、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4、主行为、从行为 5、意思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6、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二)合法行为的种类
1、按行为所实现的法的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 禁令的遵守、积极义务的履行,合法权利的享用和 法的适用等。 2、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如遵守禁止性规范的行为。 3、根据行为人的内心动机的不同,分为: (1)基于对法的认知和认同而自觉作出的合法行为; (2)基于对法的服从和对惩罚的惧怕而被动作出的合 法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意识到,客观上与法的规范、 法的原则相一致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 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深刻理解:法律关系是凝聚着国 家意志的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法从静 态到动态的转化,是法的秩序的具体的存在形态,也是法的 价值得以表现和实现的具体形式。
特征:(一)合法性 (二)权利义务性 (三)国家意志性
C. 人们的合法行为一般不得作为法律事实看待 D. 所有的法律事实的产生都体现法律关系主体 的意思自治
【命题考点】法律事实
二、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定义: 就是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
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社会意义性 (2)法律性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由三大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这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构成完整的法律关系。在这三大要素中,法 律关系主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前提性要素, 没有法律关系主体,也根本不可能有法律关 系。
一、法律关系主体
(一)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主要包括自 然人、法人、国家。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具 体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上把个人合 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由公民集合形 成的或具有法定特殊形式的特定主体也作为自然人, 他们在一定范围内参加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事实及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 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历年真题】(2008年多选题)下列有关法律 事实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没有法律事实,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B. 法律事实的确认与法律规范是否存在没有直 接关系
第六章 法的内容之四---法律关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事实及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意义
法律关系是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之一,对这个概念首次进行理论 阐述的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法律关系在法律和事实之间架起 一座桥梁,起到沟通二者的作用,为法律人分析案件、处理纠 纷提供了思维方法上的帮助。 研究法律关系,就是从现实微观角度来分析,法律上的不特定 主体之间抽象权利义务是如何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特定主体的具 体权利义务的。在相关的因素作用下,由不特定主体的权利义 务到特定主体权利义务实现的环节就是法律关系。 因此张文显教授指出:在一定意义上,每一个法律规范的目的 是要为法律关系的存在创造形式条件;没有对法律关系的操作 就不可能对法律问题作任何技术性分析;没有法律事实与法律 关系的相互作用就不可能科学的理解任何法律决定。
法人 :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依法定条件和程序 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 构,能够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经法定程序成立,由国家核准,是一切机关、组织、 团体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 有独立财产和一定的组织机构,是它们成为法人的 物质保证和组织保证; 能够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是它们成为法 人的权能保证。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与法律规范中 的法律权利义务的区别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所属的领域不同
(2)针对的主体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 家来保障。 1、创造和改善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 文化条件; 2、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的 完善来保证两者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 中的落实。
(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
文化财富。 2、物 包括自然物、人为创造物。要满足法律 性、可控制性、有用性、独立性四个条件。 注意:下列物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军事设施武器、 危害人类之物。 3、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 4、行为结果 5、人身利益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 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它是法律 关系主体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终结和 桥梁 ,它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法律关系 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获取、分配、 转移某种利益。
(二)法律关、反映一定主体之间权利与 义务的、体现一定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那些是法律关系? A、刘某赌博欠王某2万元 B、甲区查处火宅隐患,天上人间歌厅有关人员被拘 留、罚款 C、任某在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 D、丁某、王某未婚同居关系 下列哪些不属于法律关系范畴? A、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B、奴隶制中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关系 C、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D、无效的合同关系
2、民事违法行为。
3、行政违法行为。
4、违宪行为。
(二)法律事件 1.概念: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 律事实。 2.分类: 自然事件,又称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 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 (如地 震、海啸)。 社会事件,又称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 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 利主体意志为转移(如政变、游行示威)。
国家:国家是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国家可 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发行国 库券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库券持有人之间的民 事法律关系 国家是土地、森林、矿藏、水流、草原等国 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唯一享有者。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同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的担当者。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 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行为能力是自 我实现权利的条件; 没有权利能力一般无行为能力,有权利能力不一定 有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实现权利。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 一、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二、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通常分为三种: 第一: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三: 无行为能力人
所谓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 或称法律人格,就是法律规定的、能 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法律关 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力、承担义务的前 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 特殊权利能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 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 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条件。 行为能力包括两个要素: 1、积极行为能力:行使权利或享受权利 的能力,如购买货物、投票选举的能力, 2、消极行为能力: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 的能力,如赔偿损失、接受处罚的能力,
三、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 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 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 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 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4、按照主体是否是特定,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 对法律关系。 5、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 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 位不同)。 6、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 主体的具体化程度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