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0涉外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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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商事代理的法律适用制度障碍与对策

我国涉外商事代理的法律适用制度障碍与对策

Obsa lst w t ce o La App i a i n t r in- ea e m m e ca lc to o Fo eg r l t d Co r il Ag n y a un e m e s r s e c nd Co t r a u e
Ya he g r n ng Z n —o g
大 的现实需要 。一般认 为 ,涉外商事代理是一种 具有 涉外 ( 国际) 因素 的代理关 系。具体说来 ,应是 指被 代理人 ( 本人 ) 、代理 人或第三 人 ,代理人 与第 三人 成立的民事法律关 系以及代理人从事 的法律行 为中至 少有一 项或 一项 以上 的 因素与外 国有 联 系的 商事代 理。其 中这些涉外 ( 国际) 因素包括 :代理人或本人 或第三人具有不 同国籍或者住所地在不 同国家 :代理 人以本人身份与第三人成立涉外 民商事关 系 ;代理人
新 和完善 , 以及充分借鉴海牙《 理法 律适 用公 约》 代 进行调整和修正 , 有效解决我 国涉外商事代理制度 的法律适用障碍 问题 , 促
进 我国涉外商事代理事业 的快速发展 。 关键词 :代理 ;涉外商事代理 ;法律适用 ;制度创新
中 图分 类 号 :D 9 .;D 2 971 9 3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1 7 000 — 0 3 0 0 8 2 0 1)3 0 6 — 4 ( 2
国际经贸交 往的重 大问题 。 我 国关 于涉 外商 事代 理法 律适 用 的规定 ,主要 体 现在 : 是在我 国 《 民法通则》 第 四章第二节规定 了代
( a c olH nnU ie i o ec, hnsa 12 5 LwSho, u a nvrt oC mm reC at a t W i h n r a ig i n en t n lt d , o eg —eae o sr c : t te i c e sn n i t r a i a r e f r in r lt d c mme ca g n y h s g i e v ri ce sn mp r n e h o a r i a e c a an d e e - r a i g i o t c . l n a Ho e e ,p o l ms c u e y a sr cn s n o f so o e it s e il r mi e t i h a a p iai n t o eg —eae w v r r b e a s d b b ta t e s a d c n u in d xs,e p ca l p o n n n t e lw p l t o fr in rl td y c o c mme ca g n y h r f r ,w e d t e o m h l y tms a d r g l t n ,b  ̄o r m g e I t r a in l C n e t n o o r il a e c .T ee o e e n e o r f r t e od s se n e u ai s o w fo Ha u n e n t a o v n i f o o o L g l p iai n o e c , h so e c met e o s ce n e e o h u i e so r in r lt d c mme ca g n y e a Ap l t f c o Ag n y t u v r o h b t l sa d d v l p t e b sn s f o e g —e ae o a f ri ae c . l Ke r s g n y fr i n r ltd c mmec a g n y lw a p ia in s se i n v t n y wo d :a e c ; o eg —ea e o r i a e c ; a p l t ; y t m o a i l c o n 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崔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00)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

一般而言,我们会将涉外理解成"带外国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就是专门为涉外民事诉讼所设,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据此,合同一方系外国人,标的物在外国的,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可以理解为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涉外合同。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除与国内合同一样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实体纠纷外,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纠纷需面对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涉外合同;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102-02一、案例介绍(一)不方便法院原则2008年10月9日,Baron Motorcycles INC.(巴润摩托车有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事同货损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WELL LOGISTICS GROUP,INC.(美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返还货物。

①该案中,原告系收货人、被告系承运人,货物由中国宁波港运至美国MIAMI,原、被告双方都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涉案提单系被告签发,运费由收货人到付,而提单背面载有第40条第2项载明的"美国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裁决"的条款。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际商事争议越来越普遍,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成为了现代商事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一、法律认可的基本原则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权利人通常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构建自己的权利主张,因此,法律认可成为争议解决中的关键因素。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以下原则应被遵循:1.国际公法优先原则。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应当优先适用国际公法,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规,但是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下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都是所有国家公认和遵循的,应当成为国际争议解决中优先适用的法律渠道。

2.自治原则。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选择,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进行权利主张,自主选择的权力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3.公平和平等原则。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法律的适用应当体现公平和平等原则,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应倾向于任何一方,避免根据国家和人种等因素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平等待遇。

二、救济方式的分类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救济方式是指解决争议之后赔偿受损方的方式,通常分为如下几种:1.管辖权执行。

最常见的救济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

即当一方出现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权利主张,并通过法院裁判强制执行,以维护其权益。

2.仲裁。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由于国际商事争议涉及多个国家以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仲裁机制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签署的仲裁协议,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裁决进行执行。

3.协商和调解。

相对于上述两种救济方式,协商和调解更多的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沟通,通常适用于双方合作关系较好,希望通过和解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的场景下。

三、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中,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是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

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4号,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08年12月)按语: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

现将该问题解答予以公布。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联系。

第一部分涉外商事程序部分一、管辖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处理;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doc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doc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

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

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这个理论是杜摩兰(Dumoulin)在16世纪时提出而在19世纪时由学者仿效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命名的。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合同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也都按照这个法律来决定。

意思自治原则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用,并规定在各自的国际私法中。

鉴于意思自治在世界范围的广泛接受,本文拟就其在涉外法律适用中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做一探讨。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正如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接受一样,在接受的同时,各国法律对它所设定的限制也是普遍存在的。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

作为一种权力,归根结底,只有国家才可以决定以什么样的法律来支配一定的合同。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并不是自然地凭空产生的,而是由国家赋予的;如果国家不赋予,当事人便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这完全由国家决定。

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各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进行的限制也常常不同。

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有两个:一是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规避内国法的适用,二是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公正。

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适用(一)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二)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是指涉外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仲裁审理涉外争议案件时,确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判定争议是非曲直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涉外仲裁机构没有义务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

涉外仲裁适用实体法律的三大规则: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原则。

这种选择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以外的法律或者国际公约作为处理争议案件的实体法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违反我国法令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2)与争议案件具有一定的联系;(3)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二、依冲突规则或者密切联系确定实体法的原则。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仲裁庭的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时,通常按照以下两种方法:一是依据冲突规则确定适用的实体法;二是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

1.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原则。

仲裁庭可以根据争议案件的实际需要,分别适用以下冲突规则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1)适用仲裁地国冲突规则所确定适用的实体法;(2)适用仲裁庭认为最为适当的或者可适用的冲突规则,如仲裁举行地或者仲裁庭所在地国冲突规则、裁决执行地国家的冲突规则、国际私法公约和交货共同条件中的冲突规则等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3)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冲突规则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2.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原则。

在涉外仲裁实践中,具体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比较的方法,即仲裁庭通过对争议案件所涉国家的实体法规则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直接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解一精修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解一精修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解一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涉外关系适用法

涉外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解决跨国私法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因此,为了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书,《法律适用法》被广泛采用和遵守。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一、《法律适用法》的定义《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书,旨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各国法律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这部法律规定了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原则和方法,为跨国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法》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原则:1. 主体平等原则:各国法律主体在跨国民事关系中应当享有平等地位,无论其国籍、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因素。

2. 管辖权原则:国家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即以国内法为基础,合理确定适用该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3. 单一适用原则:针对一个具体的跨国纠纷案件,应仅适用一种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和混乱,并提供对当事人更加明确和可预测的法律适用结果。

4. 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各主体享有自由订立和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在跨国合同中的自主决策权和合同自由。

三、《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法》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的跨国民事案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纠纷:当涉及跨国合同纠纷时,根据《法律适用法》,应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以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2. 侵权责任纠纷:在跨国侵权责任纠纷中,根据《法律适用法》,应综合考虑各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3. 私人国际法:个人的婚姻、离婚和继承等个人关系问题,也涉及到国际私法。

《法律适用法》为此类个人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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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涉外法律适用法是什么呢1、涉外法律适用法: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3、法律分析:涉外仲裁案件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4、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有哪些条文零适用?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目录涉外商事部分一、关于案件管辖二、关于诉讼当事人三、关于涉外送达四、关于涉外诉讼证据五、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六、关于域外法查明七、关于涉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涉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审理十、关于限制出境海事部分十一、关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三、关于船舶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四、关于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五、关于其他海事案件的审理仲裁司法审查部分十六、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十七、关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八、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九、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其他问题二十、关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参照适用涉外商事部分一、关于案件管辖1.【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推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由一国法院管辖,但未约定该管辖协议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应推定该管辖协议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2.【非对称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从一个以上国家的法院中选择某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能向一个特定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管辖协议涉及消费者、劳动者权益或者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跨境消费者网购合同管辖协议的效力】网络电商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跨境网购合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合同中包含的管辖条款,消费者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主张该管辖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国法律适用法

外国法律适用法

外国法律适用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交往格局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这个越来越互联互通的世界,外国法律适用法成为了跨国交易、争端解决及国际合作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探讨外国法律适用法的概念、应用范围、原则以及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一、外国法律适用法的概念外国法律适用法指的是一国当事人在与外国关系有关的民商事活动中,涉及到适用外国法律时所采用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当事人如何确定适用外国法律,以及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二、外国法律适用法的应用范围外国法律适用法主要适用于民商事领域。

在跨国交易、国际合同、涉外婚姻、继承等方面,当事人或法院常常需要考虑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外国法律适用法的应用范围通常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家庭法、国际私法等诸多法律领域。

三、外国法律适用法的原则(一)国际民事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自主原则。

即当事人对适用何种法律享有选择的自由。

以合同为例,当事人可约定适用一国或多国法律,也可选择适用国际公约。

(二)国际公序法原则是外国法律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即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排除违背本国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民族道德、伦理的外国法律规定。

(三)外国法律适用的最低接触原则是指在确定适用一国法律时,应当具备一定的实质接触要素。

如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国法律,那么合同中的履行地、争议地等因素都应与法国具有实质联系。

(四)外国法律适用的公平原则要求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国际私法与外国法律适用法的关系国际私法与外国法律适用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并不等同。

国际私法主要研究国家法律制度在国际交往中的适用问题,包括统一法、国家法、冲突法等。

而外国法律适用法则更加关注当事人在具体民商事活动中应适用何种法律,旨在处理具体争议的解决方案。

五、外国法律适用法的挑战和建设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国法律适用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和交叉,使得外国法律的适用变得复杂。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问题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问题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问题处理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涉外法律问题处理是一项关键且复杂的工作。

涉外法律问题涉及国际交往、跨国合作、国际贸易等方面,需要对不同国家甚至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应用。

本文将从涉外法律问题的特点、应对策略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外法律问题的特点涉外法律问题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外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对于国际交往中的法律问题,不能简单地套用本国法律,需要仔细研究并灵活运用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

其次,跨文化交流的挑战。

在涉外法律问题处理中,涉及到不同文化背景的当事人,语言、习俗、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都可能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需要善于倾听、理解并尊重不同文化的差异。

第三,时效性要求高。

涉外法律问题多数情况下需要及时解决,这要求法律服务人员具备高效、迅速的应对能力,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二、应对策略为了更好地处理涉外法律问题,法律服务人员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注重学习和研究。

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不断演变和更新,法律服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国际法律动态,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和案例,以便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其次,建立良好的国际合作网络。

涉外法律问题处理往往需要与不同国家的法律机构、专家进行密切合作,借助他们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共同解决法律难题。

建立稳固的国际合作网络可以为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第三,加强语言和文化素养。

涉外法律问题处理中,语言和文化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服务人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语言水平,熟练运用英语、法语等国际语言,并了解不同文化的习俗和价值观,以便更好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上述策略,以下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但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

法律服务人员需要处理该涉外法律问题,通过分析案件情况,他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在全球化的经济大潮中,国际商事交易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跨国商事争议的增多。

为有效解决这些争议,国际商事仲裁因其高效、专业和灵活的特点而被广泛采用。

然而,在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时,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着仲裁的结果及执行力。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通常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或何种规则来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精神,有助于增强仲裁结果的可接受性。

然而,这种自治权并非无限,不得违反相关国家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

其次,如果当事人未作出法律选择,或其选择被认为无效时,需要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通常涉及对合同履行地、合同缔结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以确定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

除了上述原则外,还可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和公平原则。

在特定案件中,如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冲突,或当事国法律无法提供明确解决方案时,仲裁庭可能会参考国际商事惯例,甚至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一旦作出,其承认与执行则依赖于《纽约公约》。

该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便利,极大增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和实用性。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当事人恶意规避某一国家法律的风险以及对仲裁员法律适用能力的高要求等,都是实际操作中需谨慎处理的问题。

总之,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过程,它不仅要求仲裁员具备跨文化和跨法域的理解能力,还要求对国际法律规则有精准的把握。

通过恰当的法律适用,可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进而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

f0涉外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剖析

f0涉外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剖析

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 运输公司预借提单案
1985年3月29日,原告与一家日本公司签定了购买3000台“东芝” 牌空调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福州,合同规定卖方应于6月30日前 和7月30日前交货1500台。被告分别于1985年6月30日和7月25日两 次提前签发了WO15CO90, WO15CO97指名为“大仓山”轮的已装船提 单。提单背面第19条载明:“凡涉及本提单的纠纷,都适用日本法 律,由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受理。” 原告收到第二批货已装船后同福安县供销企业以每台2000元签定了 合同,由于该批货物实际于8月21日装船,第三人解除合同并使原 告承担违约金60余万元。因误了销售季节,空调无法在国内销售, 原告被迫以每台1700港元向香港复出口,损失惨重。原告向上海海 事法院起诉。请问: 1、中国法院能否行使管辖权?2、如何适用法律? 3、预借提单是违约还是侵权?4、被告能否享受责任限制?
荷兰“宜家”诉北京国网公司域名纠纷案 荷兰英特艾基系统公司拥有“宜家”著名品牌, 并将 “IKEA”这一国际驰名品牌在中国注册了 商标,评估价值34.6亿美圆,当该公司想在中 国互连网上注册“IKEA”为域名时,发现被告已 经注册了域名 “”,而且长期不用。 原告请求中国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 销 “”域名 。 请问:1、原告以什么为理由提出上述要求? 2、中国法院的管辖根据是什么? 3、中国法院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4、如果适用中国法,中国是如何 保护驰名商标的?
内国民商法
实 体 法 问 题
决和冲 国国突 际际规 私民范 法事、 案诉统 件讼一 示程实 意序体 图规法 范规 解范
指定 适用
外国民商法
2、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
程 序 法 问 题 实 体 法 问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规类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文字号】法释[2012]2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号)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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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宜家”诉北京国网公司域名纠纷案 荷兰英特艾基系统公司拥有“宜家”著名品牌, 并将 “IKEA”这一国际驰名品牌在中国注册了 商标,评估价值34.6亿美圆,当该公司想在中 国互连网上注册“IKEA”为域名时,发现被告已 经注册了域名 “”,而且长期不用。 原告请求中国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 销 “”域名 。 请问:1、原告以什么为理由提出上述要求? 2、中国法院的管辖根据是什么? 3、中国法院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4、如果适用中国法,中国是如何 保护驰名商标的?
香港百粤金融公司诉香港红荔公司案
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在香港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 合同,约定贷款合同适用香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 同缔结后,贷款方按约定提供了贷款,但借款方后来只偿还 了一部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方于是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 院向借款方起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法院 以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作为处理该贷款合同争议的准据 法,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香港法 的证明资料。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有关贷款及抵 押方面的香港成文法和判例,法院就适用了施行于我国内地 的有关实体法。 请问: 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某市政府向世界银行贷款建一座大桥。 该项目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招标确定 大桥建设者。后来,中国公司中标。 但在大桥建设过程中,某市政府为建 大桥专门成立的管理办公室与中标者 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请问:该案是 不是一个涉外案件?
国际 民事 诉讼 程序 规范
程 序 法 问 题
国际统一 实体法规范
冲突 规范
美国空难家属在美向中国民航总局索赔案
1985年1月9日,两位美国人通过泛美航空公司购买了中国航空公司从南 京到北京的机票,但没有按原来购票的时间飞往美国,改乘同天5点第 5109航班。不幸的是,该航班在济南上空发生空难,乘客全部遇难。家 属在美起诉中国民航总局,要求赔偿300万美圆。 中国民航于1980年获得美国民用航空局的许可,从事美中间定期载客航 班飞行,但有一个条件:中国民航根据本许可从事活动产生的索赔,中 国民航放弃以主权豁免来辩护,但完全的国内航行除外。 1986年10月18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空难家属上诉, 认为美国法院有管辖权;中国民航上诉要求适用纽约州的法律选择规则。 问题(1)美国法院能否行使管辖权? (2)如何确定“国际航行”? (3)如果适用冲突规则,应适用什么冲突规则? (4)美中的协议规定:双方同意遵守航空器所在地的法律和规则; 《芝加哥公约》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有完全的 和排他 的主权。如果美法院适用美国冲突规则是否违反这些条约? (5)是适用《华沙公约》的赔偿限额还是中国法律的限额?
中国公司 A诉美国 UPS 航空快递延误 赔偿案
A为了参加也门共和国一个工程的投标,于1993年7月20 日上午电话通知UPS业务员,表明21日需快递投标书到也 门。21日16时45分,A将填好的UPS公司运单交给UPS业 务员,由于UPS公司运单中货品性质填写不当,UPS也没
有问清是否送达的额外要求,没有在当天下午送上海机场 报关,直到7月23日晚才办完投标书的出境手续。因此, 投标书直到7月27日才到目的地,错过了26日投标截止日 期。 A向上海市某法院起诉,要求UPS退回运输费1432元人 民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360美圆,承担诉讼费用。 (国际快运的合理期限为4-7天)。
4、定性问题 一般按本国法律制度和观念识别
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定性要保持惟一性, 不能模棱两可
在竞合的情况下,法院要尊重原告的 选择 一旦作出定性,法院在决定管辖权问 题、法律选择问题和实体法规则的运 用问题时必须保持连贯性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IRC)"案
•1984年,中技公司与IRC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1985年4 月, IRC通过各种欺骗手段使中技公司开了229万美圆的信 用证,但货物一直没有到.1985年12月,中技公司领导得知 被意大利警察逮捕,1986年3月,中技公司向上海中院起诉, 同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中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判决被告 赔偿559万美圆.IRC上诉.提出:(1)合同中仲裁条款,法院 没有管辖权;(2)保全措施不当;(3)重复诉讼;(4)中国法律 禁止间接损失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上诉人在无钢材 的情况下,谎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 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 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 同修改协定书》时,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 上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
6、法律适用的一般步骤
(1)是否存在某个国际条约,该条约能否用来 解决具体纠纷 (2)是否涉及我国“直接适用的法”的法律领域 (3)如果没有条约或条约不能适用,则适用法 院地的冲突规则;但中国参加的条约中有冲突规 则的,必须先适用条约中的冲突规则 (4)如果冲突规则指定适用外国法,则根据我 国规定的外国法查明途径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如 果外国法不能查明,或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与我国 的公共秩序相冲突,可以适用中国法。 (5)如果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中国法,就适用中 国法的具体规定。中国法和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
1989海南省木材公司案
海南省木材公司同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了购 买坤甸木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 后来,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利用泰坦船务公司签发的提 单及其他单证到新加坡结汇银行结汇。结汇银行要求 开证行中国银行海口分行支付货款183万元。海口分 行经审查,全部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于是通知海南 省木材公司付款赎单。而海南省木材公司通过调查了 解到,卖方根本没有装货上船,所提供的提单及其他 单证全系伪造。于是拒不付款赎单,同时向广州海事 法院起诉,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广州海事法院 通过审理,最后援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共秩序 保留的规定排除了有关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的适用, 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冻结了该信用证项下 的货款。
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 运输公司预借提单案
1985年3月29日,原告与一家日本公司签定了购买3000台“东芝” 牌空调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福州,合同规定卖方应于6月30日前 和7月30日前交货1500台。被告分别于1985年6月30日和7月25日两 次提前签发了WO15CO90, WO15CO97指名为“大仓山”轮的已装船提 单。提单背面第19条载明:“凡涉及本提单的纠纷,都适用日本法 律,由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受理。” 原告收到第二批货已装船后同福安县供销企业以每台2000元签定了 合同,由于该批货物实际于8月21日装船,第三人解除合同并使原 告承担违约金60余万元。因误了销售季节,空调无法在国内销售, 原告被迫以每台1700港元向香港复出口,损失惨重。原告向上海海 事法院起诉。请问: 1、中国法院能否行使管辖权?2、如何适用法律? 3、预借提单是违约还是侵权?4、被告能否享受责任限制?
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 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 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 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 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 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2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 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该法第185、186条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 立。被上诉人并未在其他法院对上诉人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 也不存在重复诉讼问题。原审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 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2条第1 款和第93条第1、2款的规定,应予认可。本案是因欺诈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 赔偿纠纷,侵权人除应退还受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被欺诈遭受的其 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钢材货款、赔 偿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经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并无不当。 鉴于在原审法院判决后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继续孳生,赔偿金额亦应增 加。 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1日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瑞士资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应增加赔偿被上诉人中技公司自原审法院判决后至本判决宣判 之日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163338.7美元,自宣判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 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处理。 本案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附录一:涉外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1、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之区分 2、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 3、民商事问题与海事问题 4、定性问题 5、管辖权问题 6、法律适用的一般步骤
国 内 案 件 涉 外 案 件
1、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 之区分示意图
国内民商法
国际条约 内国民商法 冲突规范
外国民商法
国际惯例
区分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的标准 案例
内国民商法
实 体 法 问 题
决和冲 国国突 际际规 私民范 法事、 案诉统 件讼一 示程实 意序体 图规法 范规 解范
指定 适用
外国民商法
2、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
程 序 法 问 题 实 体 法 问 题
法院地法
条约或法院地 的冲突规则
内国民商法 外国民商法
3、便于产品和 原材料的进出厂,在厂区内与长江相通的 水域建一个自用的专用码头。后来,该企 业因为建设工程费与承包者发生纠纷。一 方当事人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另一方当 事人向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 问:你认为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5、管辖权问题
(1)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没有可适 用的规定 (2)经识别后先在《民诉法》涉外篇中寻找管 辖根据 (3)如没有规定,在《民诉法》一般规定中寻 找管辖根据 (4)找到了立法上的根据,决定是否行使管辖 权,受理案件还要排除下列情况:不涉及外国国 家和财产;不涉及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等(国外还有不方便法院原 则、避免双重诉讼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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