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全国一线民警将专门训练用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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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10.10•【文号】公治[1999]1587号•【施行日期】1999.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治[1999]1587号1999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于1999年10月9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通字(1999)74号)。

现就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规定》重要性的认识,严肃认真地组织学习贯彻《规定》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应客观形势对枪支管理的要求而制定的,对于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保证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枪支丢失、被盗、被抢和滥用枪支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规定》,充分了解在枪支管理和使用方面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公务用枪管理与使用的关系,既保证工作需要又实现严格管理。

学习中要辅以近年来枪支管理使用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以切实加深对《规定》的理解。

同时,要专门研究《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实施计划和具体步骤,明确职责分工,逐项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培训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公务用枪换发新版持枪证工作,对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考核培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根据《规定》的要求,对配备枪支单位中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治安部门进行,不得走过场,不得降低条件和标准。

考核培训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政工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公务用枪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公务用枪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摘要:枪支是公安机关维护治安,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重要武器。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中要严格有效地管住配枪资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警务技能培训,增强民警自我保护意识,关注民警的身心健康, 加强队伍建设,为民警依法使用枪支,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等措施, 严格管理, 落实责任,确保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

关键字:公务用枪管理成因对策公务用枪是指属于法定配枪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履行特定公务所需配备的枪支。

公安警务实践表明,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枪支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护国家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反之,则不仅会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精神甚至生命造成伤害,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至上性。

由此看来,公安民警严格依法使用枪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事实情况却是在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用枪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警察不能用枪,公务用枪管理过死。

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严峻,犯罪暴力化倾向越来越突出,公安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治安、刑警、交警等一线民警在依法执行勤务、处置警情时,遭受嫌疑人、醉酒人围攻殴打、妨碍执行公务甚至暴力袭警等不法侵害事件时有发生,暴力袭击造成的民警伤亡数量居高不下。

2011年1月4日,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入户调查了解一起涉及重大杀人案件情况时,遭到2名犯罪嫌疑人开枪射击,造成3名民警和1名协警牺牲,另有多名民警和群众受伤。

2010年7月5日深夜,广东省揭阳市交警查缉一辆无牌雷克萨斯黑色小轿车并准备将车上嫌疑人带离时,嫌疑人突然向两名民警连开数枪,两名民警因执勤时未携带枪支,未能对嫌疑人还击,壮烈殉职。

配枪岗位民警没有实际配枪,极大地降低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削弱了对重大突发案件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严重危及一线民警的生命安全。

《公务用枪过程中民警执法权益保护》之对策

《公务用枪过程中民警执法权益保护》之对策

《公务用枪过程中民警执法权益保护机制及对策》第三部分对策一、消除公务用枪领域中的法律法规模糊地带,构建公开、明确的枪支使用法律环境,让民警明明白白用枪。

当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规定主要来源于下述法律法规:第一,法律。

主要包括《人民警察法》(第10条)、《枪支管理法》(第5条)、《戒严法》(第4章第28条)、《监狱法》(第46条)等。

第二,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看守所条例》等。

第三,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

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

法规分布分散的现实,给基层民警公务用枪过程带来许多麻烦。

不少基层民警希望能出台一部统一、细致、明确的公务用枪法律规定,用于指导实践。

课题组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第一,立法解决。

即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为基础,结合其它公务用枪的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将目前的行政法规上升为《警械和武器使用法》,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武器配备、培训及资格证获得、佩带、领取、保管、使用、交还、检查、保养、报废、权利义务责任等公务用枪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规范,为民警合法用枪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第二,明确细则。

即由公安部牵头,调研出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实施细则》,明确目前公务用枪过程中的种种模糊问题,使《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规定更加切实可行。

第三,出台指引。

即学习借鉴《香港警察通例》、《香港警察程序手册》的做法,为民警公务用枪做出细致、详尽、规范化的指引,通过正规、严格的教育培训,让基层民警掌握不同情形下公务用枪的使用方法,确保合法规范用枪,保障民警权益。

上述不同方式需关注一些共同问题:第一,须将枪支使用情形及不得使用的情形,最大程度的明确化,解决法律法规含糊不清带来的问题。

第二,规范枪支使用原则,使之成为上述明确规定的精神补充。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通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10-9执行日期:1999-10-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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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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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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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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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3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5.01.16【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规范公安民警用枪势在必行

规范公安民警用枪势在必行
、携 带枪 支 公安 民警携 枪执 行任 务时 ,其佩 枪 的方式 可分 为着 制式 服装和 便装 二种 。前者枪 支外 露显 目,后 者 相对 隐蔽 。尽 管佩枪 形 式不 同 ,在 当前 社会 治安 形势 日趋 严重 、敌 暗我 明的情 况 下, 防止枪 支被抢
是 安全 用枪 的重 中之 重 。2 0 0 9年 7月 2 8日下午 ,安徽省 桐城 市三 名 民警 ( 中毛 某携 带枪支 )在设 其
卡 点执 行任 务 ,发现三 名 男子 同骑 一辆摩 托车 ,遂 上前拦 截 盘 问。疑犯 见势 不对 分头 逃跑 , 民警分头 追击 。 民警 毛某 在遭 疑犯 负 隅顽 抗后 鸣枪 示 警 ( 3枪 ),最 终将 一疑 犯摁 倒在 地 。在给 其上 铐 时 ,另
中 图分 类号 :D 3 . 6 11 2 文 献标 志码 :B 文章编 号 : 17-0 02 1) 50 6- 3 6 2 12 (0 10 — 100


保管 枪 支
《 公安机 关 公务用 枪管 理使 用规 定 》明确 公安部 门的枪支 管理 形式 分为集 中保 管和 个人 保 管 。对 枪支 集 中保管 的要 求是 由省 级人 民政 府公 安部 门本着 既要 保证 安全 又要 方便使 用 的原 则确定 的。城 区 派 出所和 省级 以下 ( 省级 )公安部 门 的政 保 、经侦 、治安 、刑侦 、监所 、警卫 一线 实战 单位可 自行 含 集 中保管 公 务用枪 ,实行上 班或 执行 任务 时领 用 ,下班 或完成 任务 后交 回 的制度 ;各 级公 安部 门非 一 线 实战单 位 和省级 以上 公安 部 门配备 的公 务用 枪一律 实 行集 中保 管 ,实 行执 行任务 或 训练 完毕 后交 回 的制 度 。对枪 支个 人保 管 的要求 是 :地处 农村 、城镇 和城 郊结 合部 等暂 不具 备集 中保 管条件 的派 出所

公务用枪三必须五严禁答卷

公务用枪三必须五严禁答卷

公务用枪三必须五严禁答卷一、公务用枪的必要性1.1 公务用枪的定义公务用枪是指政府机关、军队、警察等执法部门为了履行职责和保障国家安全而使用的枪支。

1.2 公务用枪的作用公务用枪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国家边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务用枪能够提供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的自卫能力,并且对于恶劣环境下的应急情况具备应对能力。

1.3 公务用枪的必要性1.3.1 维护社会稳定公务用枪可以有效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

1.3.2 执法人员自卫能力公务用枪能够提供执法人员自卫能力,确保其在执行任务时的安全。

1.3.3 应对恶劣环境在恶劣环境下,如反恐、边境巡逻等任务中,公务用枪可以为执法人员提供应对能力,保障国家安全。

二、公务用枪的三必须2.1 必须合法合规公务用枪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的执法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等手续。

2.2 必须专业训练公务用枪的使用者必须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正确的枪械使用技巧和执法原则,确保在使用枪支时安全、准确地执行任务。

2.3 必须严格管理公务用枪必须严格管理,包括枪支的配发、领用、归还、保养等环节,确保枪支的安全使用和防止滥用。

三、公务用枪的五严禁3.1 严禁私自买卖公务用枪严禁私自买卖,使用者不得将公务用枪私自转让给他人或从非法渠道购买枪支。

3.2 严禁私藏私藏公务用枪严禁私藏,使用者不得将公务用枪私自隐藏、私自擅自保管或私自带离工作岗位。

3.3 严禁擅自改装公务用枪严禁擅自改装,使用者不得对公务用枪进行改装或者使用非法枪支配件,确保枪支的安全和合法性。

3.4 严禁滥用职权公务用枪严禁滥用职权,使用者不得利用公务用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使用公务用枪。

3.5 严禁泄露信息公务用枪严禁泄露信息,使用者不得将与公务用枪相关的敏感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四、公务用枪的管理与监督4.1 立法与政策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务用枪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并加强对公务用枪的政策研究和修订。

对公安机关加强枪支管理与使用的几点思考

对公安机关加强枪支管理与使用的几点思考

对公安机关加强枪支管理与使用的几点思考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对枪支的管理和使用显得尤为重要。

枪支不仅是一种武器,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其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对公安机关加强枪支管理与使用的思考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枪支使用的规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等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是保障枪支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使全体民警都具备丰富的枪支管理法律知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枪支管理工作。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传达枪支管理政策,并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安全。

其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枪支使用的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枪支使用是公安机关重要的职责之一,其使用的规范和标准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执行力。

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建立严格的枪支使用制度,规范所有使用枪支的行为。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不断完善枪支使用的培训与考核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行水平,确保枪支的正确使用。

另外,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执法人员是枪支的使用者,其素质和技能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枪支管理和使用的水平。

因此,公安机关应该注重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枪支。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执法人员监督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枪支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另外,公安机关还要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和监督。

枪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其管理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公安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的枪支管理和监督体系,加强对枪支的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枪支的使用安全可靠。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着重加强对枪支的流通管理和管控,严厉打击非法枪支的制造和销售,有效减少枪支犯罪的发生。

基层民警的枪械射击训练计划

基层民警的枪械射击训练计划

基层民警的枪械射击训练计划一、总体介绍作为基层执勤民警,枪械射击技能的熟练程度对于提高执法能力和保障社会安全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一套全面、科学、有效的枪械射击训练计划是必不可少的。

本计划旨在确保基层民警能够熟练掌握枪械射击技能,并在实战中准确、快速地应对各种情况。

二、训练目标1. 提高基层民警的枪械射击精准度和速度;2. 增加基层民警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3. 培养基层民警的枪械使用规范和安全意识。

三、训练环境与装备1. 训练场地: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室内或室外射击场地;2. 枪械装备:提供标准警用手枪、步枪等常用枪械,确保装备的完好与质量;3. 靶位设置:按照标准射击的不同距离设立靶位,并配备靶标。

四、训练内容1. 基本射击姿势与稳定射击:培养基层民警正确的姿势、站位和稳定射击的能力;2. 肌肉记忆与目标锁定:通过多次重复训练,提高基层民警射击动作的熟练度和目标锁定的准确度;3. 快速射击与紧急换弹:训练基层民警在紧张情况下进行快速射击和迅速换弹的能力;4. 运动目标射击:模拟实际执法中的动态目标,培养基层民警对运动目标的追踪和射击能力;5. 多目标射击:训练基层民警在短时间内对多个目标进行快速有效的射击;6. 应急情况射击:模拟常见的应急情况,如夜间射击、受伤射击等,提高基层民警在复杂环境下的应变能力。

五、训练计划1. 时间安排:将训练计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持续四周,每周训练三次,每次训练时间为2小时;2. 阶段一 - 基础训练:- 学习正确的枪械握持、站姿和靶位调整;- 进行基本射击动作和目标锁定的训练;- 进行持续射击、精准射击和快速射击的训练。

3. 阶段二 - 提高训练:- 加强基本射击动作的熟练度;- 进行快速射击和紧急换弹的训练;- 开始进行运动目标射击的训练。

4. 阶段三 - 应用训练:- 强化快速射击和换弹的能力;- 开展多目标射击和应急情况射击的训练;- 提高基层民警在复杂环境中的应变和射击能力。

公安特警五项训练科目纲要

公安特警五项训练科目纲要

公安特警五项训练科目纲要
公安特警五项训练科目纲要如下:
1. 射击训练:包括枪支安全、持枪姿势、瞄准射击等内容,训练射击能力及实战能力。

2. 格斗训练:包括拳术搏击、柔道摔跤、实用防身等,训练身体素质及实战能力。

3. 物理训练:包括体能训练、军事训练、障碍训练等,训练身体素质、耐力及适应力。

4. 演习训练:包括一线反恐演习、反劫持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训练反恐处置能力及协作能力。

5. 心理训练:包括心理调适、紧急处置、心理应变等,训练应对心理及自我调适能力。

以上为公安特警五项训练的主要科目纲要,细节及具体训练流程以及实施规定由公安部门内部具体执行。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安民警实战用枪训练模式构想

公安民警实战用枪训练模式构想

公安民警实战用枪训练模式构想
赵冠华
【期刊名称】《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29)2
【摘要】目前,全国各实战训练基地及警察院校对于警察实战用枪的训练,仍然仅仅只是以课堂为中心的教学形式.这种教学形式虽然具有掌握知识迅速、节约教学时间的优点,但只适用于传授系统知识、培养基本技能,无法完全满足民警个人对警务实战能力和水平提升的个性需求,欠缺对民警将所学内容掌握和巩固阶段的后期跟踪辅导,即——课外练习.如果能够在“课内集中训练”时将《警察实战用枪》进行等级模块化教学,在“课外分别辅导”时帮助民警将集中培训时所学习的内容进行强化记忆、加深理解,并且以射击俱乐部的形式将课内和课外相结合,将进一步促进民警实战用枪能力的提升.
【总页数】3页(P76-78)
【作者】赵冠华
【作者单位】武汉市人民警察培训学院,湖北武汉430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相关文献】
1.转变观念构建“实战型”手枪射击训练模式
2.基层和一线公安民警开展警务实战技能训练模式的新探索
3.谈公安民警手枪实战射击技能训练
4.创新警务技战术训练模式提高首都公安民警实战能力
5.基层公安民警手枪实战训练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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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全国一线民警将专门训练用枪
在一堂枪械教学课上,教官向参训民警们讲解警用手枪的特点和正确握姿。

(资料图片)
京华时报记者董世彪摄
从即日起,全国公安民警,特别是街面巡逻、处突一线的基层民警,将进行武器警械使用专项训练。

昨天,公安部专门下发专项训练实施方案。

据了解,此次训练旨在确保处置暴力犯罪中,民警有效使用武器及时制止犯罪。

■揭秘
公安大学学生至少练枪36学时
据了解,目前,公安大学已将对武器警械使用的培训,列入到培养方案中。

枪械的使用、培训、实战、常识,都是正常的教学内容,更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基础课。

不同的学期有不同的课程,不同专业也有不同的课程,培养学生枪支使用能力。

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副院长、警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魏永忠教授表示,从现实情况来看,培训的力度还不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副主任尹伟介绍,公安大学的学生,不管什么专业,至少要有一个学期进行武器学习,课程就是“警用射击”,最少应该是36个学时。

当然,各地警校对枪支的培训也不尽相同。

尹伟认为,警校的培训不是一劳永逸,进入警察队伍还是需要每年进行强化。

培训重点
一线基层警力
公安部表示,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权,也是公安民警有效履职、克敌制胜的基本功。

据了解,此次专项训练为期3个月,培训重点是大城市和市县以下公安机关参与街面执勤巡逻、突发事件处置等一线警务活动的基层民警,进一步提升基层一线民警武器警械使用的法律素养和实战技能,提高基层实战单位领导骨干的战术指挥能力,确保
在执法执勤尤其是在处置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中,做到依法、规范、有效使用武器警械,及时制止、震慑犯罪。

据了解,武器警械培训内容包括射击、警棍、催泪弹、特种防暴枪等。

训练考核
建立常态机制
据悉,公安部已经专门下发了专项训练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地从实战出发,分级、分层次集中轮训,开展武器警械使用法律法规、实战技能等全方位、综合性的集中训练。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还将分别举办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教官培训班,组织若干教官团赴一线基层公安机关送教上门。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围绕实战需求,制订中长期训练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日常练兵、定期集训、督促检查、考核达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构建规范化的常态训练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民警依法规范有效使用武器警械的能力和水平。

□基层现状
民警配枪需经实弹考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配枪资格由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查、市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

市级公安机关政工或治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将申请核发持枪证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持枪证制作系统,集中报省公安厅政治部或治安总队审批后,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核发证件。

记者从一些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处了解到,我国对配枪公务人员的资质审核有着严格的规定。

“配枪的所有民警,需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理论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每年至少一次实弹训练
一线民警老刘透露,实弹射击合格者,由本人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后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审查、审核、审批才能真正配枪。

老刘说,所有民警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订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

此外,每年,民警都会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

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而携带枪支的民警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

其他警械使用无培训
一位多年在一线工作的民警确认,每年单位都会不定期组织练习打靶,每年都有一次打靶考核,项目为手枪10米射击,共射10枪,及格线为60环。

参考民警必须打够这个环数才算及格。

但是,对于未达到该及格线的民警也没有什么处理措施。

另一位基层民警也表示,每年的例行考核射击训练时间并不固定,但计入考核成绩,主要还是熟悉枪支。

这位民警表示,枪械一段时间不用还是会忘的,会生疏。

基层民警的工作比较繁忙,但每年也应该有培训,培训的周期短一些,“偶尔用枪跟经常培训,用起来的熟练程度肯定是不一样的”。

一些基层民警表示,除了每年的实弹射击训练,并没有其他警械的培训。

□专家说法
培训警种频率应增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副院长、警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魏永忠教授表示,公安部要求加强基层民警武器和警械培训,说明公安部对这个问题的重视,这也与此前公安部要求的尽量将警力摆上街面相呼应,就是为了加强对街面治安秩序的控制能力。

魏永忠指出,目前,在职警察的培训包括每年的实战闭训,课目设定会有一定的差异性,一般会跟警种联系起来,培训的内容也跟警种紧密结合,像训特警,培训更多的可能是体能、技战术和枪械的使用,而像网警更多的是对计算机的使用。

这种培训还是存在一定缺陷,两个方面需要改进,训练的周期要缩短,警种覆盖面应加宽。

现在都是一年一次培训,可以考虑半年或几个月培训一次,加大频率。

尤其是在枪支和警械的使用能力上,要加大幅度。

像特警可能每个月都会进行武器警械的培训,但治安警、社区民警、交警,同样要上街巡逻,也可考虑加大对这些警种的培训,增加他们的培训频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副主任尹伟教授也建议,对于武器和警械使用,每年应该都有一定的训练量,不是练一次就完了。

但不同的警种,不必要求都一样。

像普通的一线民警,安全使用是最基本的。

把握好法律的尺度要求,能做到在突发事件现场,保护好现场的老百姓,尽可能地制止犯罪,别误伤,别走火,把动作完成,不需要达到特警的水平,“不是人人都要当神枪手”。

警械实战技能应规范
尹伟告诉记者,使用警械武器是警察职业特定任务的要求,但也是一把双刃剑,使用管理不当都会发生事故,比如枪支走火、丢失、滥用等。

但是,随着暴力事件的出现,也需要警察提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能力。

对这方面进行专项培训,既是适应社会的发展,也是对警察的一个自我保护,应该从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使用技能等3个方面进行专项培训。

尹伟介绍,目前全国的训练并不一样。

像巡警、特警训练多一些,其他警种每年“意思”一下,体会一下射击而已,并不很注重这方面的训练。

同时,因为各地财政能力不一样,有钱的地方多打几发,穷的地方哪有条件打枪?而像使用警棍等警械,也有一套规定的地方,但同样每个地方训练的情况也不一样,多少不一。

针对武器和警械的训练,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应该设置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什么标准才算达标。

尹伟表示,使用枪支等武器,实际上也是一种技能,就像开车一样,不经常开,就会生
疏。

使用武器也一样,如果不经常训练,同样会生疏。

很多地方怕出事,对枪支武器管得很严,导致警察对枪支越来越生疏,枪用得也少,技能就忘得快,陷入了恶性循环。

魏永忠也表示,目前,很少见到警察有针对枪支、警械使用的指南手册,这方面做得还不够。

像警棍的使用、防暴枪的使用等,只是通过实训讲一下怎么用,比较粗犷,不够细化。

而很多国家做得非常细,都有相关的指南手册。

警察在训练时,按照课目一个一个训练,有些国家更是一条一条要考试通过。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袁国礼王晟
(原标题:全国一线民警将专门训练用枪)
本文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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