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商业贿赂行为的界线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
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
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
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商业行贿受贿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Preven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a crisi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业行贿受贿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商业行贿受贿的认定条件是:存在给付贿赂的行为、给付有价证券、给付实物、给予回扣以及借佣金进行商业贿赂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行贿罪的判决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商业行贿受贿的认定条件是什么?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二、商业行贿的危害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
根据《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制度的危害表现在: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把握三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
把握三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2012-09-17 09:481.正确理解商业贿赂的内涵《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仅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
经营者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并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商业贿赂。
2.是否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任何附加条件的交易,必然增加符合条件者的交易机会,但不能将所有满足附加条件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一律视为商业贿赂,判断的关键是附加的条件是否正当合理,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原则和标准进行判断。
同时,也要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表现和具体后果等方面加以辨别;要依法收集、确认证据,特别注意不要仅以当事人的口述笔录作为认定商业贿赂的主要证据。
3.受贿方出卖的是谁的利益行贿的动机一般是用财物收买他人以获取更大的不正当利益。
但通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能出卖自己,因此市场主体自身利益不可能成为该主体因受贿而出卖的不正当利益。
因此,收受财物的一方,与交易对方交换的是自身利益还是关联第三方利益,是决定该行为属于附加条件的商业交易行为还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收受财物交换自身利益并不构成受贿,只有收受财物而出卖、损害关联第三方或委托方利益才构成受贿。
比如,在商品房买卖中,中介收取一方给予的利益,故意隐瞒交易真实情况,导致另一方以较高价格买入或以较低价格卖出,从而利益受损,即使该中介具有合法资格,其行为仍构成商业贿赂。
否则,即使该中介不具有合法资格,仅构成无照经营,不构成商业贿赂。
再如,进场费问题,如果商场超市作为独立主体明确在合同中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如实入账,则不构成商业贿赂;如果商场超市的办事人员在未取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取供货商的进场费、促销费等,并且未如实入账,即使收取的费用不多,亦构成商业贿赂。
有关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行为界限
(一) 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 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 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 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 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 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 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 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九) 在执纪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后,行为人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规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 有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破获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二、商业贿赂的处罚幅度
(七) 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要依纪依法,注意执行政策,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后果 以及行为人的态度,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努力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统一。
(八) 行为人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限内,向所在单位、行业
主管(监管)部门主动讲清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 在规定的期限后主动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交代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 法律法规规章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行。对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应当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 根据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 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涉案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定性处理。
有关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行为界限
有关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行为界限
商业贿赂是一种不道德和违法的以金钱或其他物品作为交换的行为,主要目的是获得有利的商业活动,以帮助企业赢得商业竞争的优势。
商业贿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非法性。
商业贿赂是非法的,一般受到法律的禁止。
它被视为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违背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将有利于他人,但不利于公司经营的利益。
商业贿赂可以影响企业的声誉,破坏市场竞争,引起经济违法行为。
二是隐蔽性。
商业贿赂的行为通常是隐蔽的,很难察觉。
而且它也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不仅包括钱,还有支票,关系,赠品等。
为了实施商业贿赂,有时会利用账户移转或假公司,让行为变得更加隐蔽。
三是潜在的影响力。
商业贿赂会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因为它潜在的风险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品牌建设和投资质量。
四是长期的损害。
商业贿赂会造成长期的损害,企业会失去自己的信誉,失去买家的信任。
贿赂的行为也会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利于发展和健康发展。
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是:
一是禁止非法行为。
任何以贿赂或非法手段获取有利条件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严格管理商业行为。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怎么样认定一种行为属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辖对象也包括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将商业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列为犯罪行为,其中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也被单独列为罪行。
根据《刑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包括:(1)属地管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2)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外进行商业贿赂,以及单位在境外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
此处单位包括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专门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中,对不同领域的管辖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列明如下:专门领域法律法规管辖对象公司《公司法》第147、170、171、18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清算组成员,公司自身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投标人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法》第14条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法》第20条评估机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84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销售人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商业银行股东医药《药品管理法》第58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记录的规定》第4条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第15、19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72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75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5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证券 《证券法》第228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证券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财务顾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8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商标 《商标法》第71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筑工程 《建筑法》第17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8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5、46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测绘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方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1通过分析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在于企业或企业人员是否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商业贿赂时有发⽣,很多⼈在商业竞争中会利⽤贿赂的⽅式来达到个⼈的⽬的。
但商业贿赂的范围很⼴、包括的内容也⾮常多,不少⼈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也想要了解清楚。
下⾯店铺⼩编就商业贿赂怎么界定内容为⼤家做了详细的介绍。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商业贿赂的界定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个⽅⾯:第⼀,⾏为领域必须发⽣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市场交易活动是商业贿赂的基础。
第⼆,⾏为过程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为载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商品不仅是指有形的物品,还包括营利性服务。
第三,⾏为主旨必须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其他利益为⽬的。
商业活动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营利。
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以⼀定量的财物或其他⼿段贿赂对⽅,以取得商品交易机会并实施商品买卖,继⽽获取具体的商业利益。
因此,商业贿赂的最终⽬标是换取对⽅给予的相关商业利益。
第四,从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的区别来看。
具体把握上,⾮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双⽅的法律地位不同。
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双⽅的地位是平等的,⼀⽅给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必须给付相应的对价。
⽽⾮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双⽅的地位并不平等,表现为⼀⽅对国家⼯作⼈员管理活动的服从。
(⼆)⾏为⼈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不同。
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作⼈员不作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是,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作⼈员如果不依法履⾏法律赋予的职责,其⾏为就是违法违规。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
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
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
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商业贿赂如何认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与把握
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与把握正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准确把握商业贿赂行为与相关行为之间的关系,是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也是我们研究商业贿赂问题的起点和基础。
本文想就如何正确界定和把握商业贿赂的概念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作为一篇研讨性的论文,本文想努力做到理性和客观,虽然在论述中会参阅现行的有关法规文件,但本文不以任何现行法规文件作为自己的立论基础,因此一些观点和论述难免会和现行法规文件的一些规定不符甚至矛盾。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辨析(一)现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公认是我国第一部对商业贿赂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也是目前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该法虽然实质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及处理,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法律概念,甚至没有提到商业贿赂这个词。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建筑法》、《刑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对商业贿赂做了规定,但同样没有给商业贿赂作明确的定义。
2006年中办发布《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掀起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高潮,但《意见》并没有具体界定商业贿赂的含义。
第一次明确对商业贿赂做出明确界定的法律文件应该是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第二条规定如下: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刑法视野下,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法视野下,如何界定商业贿赂如果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主体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这属于单位犯罪,构成商业贿赂罪。
对于商业贿赂,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刑法视野下,如何界定商业贿赂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视野下,如何界定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商业领域的全部贿赂犯罪的统称,它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者类罪名,不仅包括平等的商业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贿赂犯罪,同时也包括商业行政管理活动中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贿赂犯罪。
只要是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上述十种犯罪,全部属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范畴。
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人或者单位。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对合性,因此,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两个方面。
(一)行贿主体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是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商业机会、商业地位而实施行贿行为的一切自然人或者单位,即“经营者”。
关于“经营者”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结合该条款及刑法规定可见,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
(二)受贿主体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受贿主体是在商业活动中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通常都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力,一般区分为单位、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主体性质不同带来的差别是认定罪名的不同,在经济领域中只要这些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阻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无论属于哪种性质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主观方面(一)商业行贿的主观方面商业行贿的主观方面除了直接故意以外,还要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行贿者在经营中排斥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争取交易机会,以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为终极目标。
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
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商业贿赂是指以行贿、受贿为手段,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因此,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和惩治成为了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商业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商业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商业贿赂罪必须具备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仍然故意进行的行为。
在商业贿赂罪中,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并且具有明显的违法目的,才能构成商业贿赂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出于无知或者被动接受他人的行贿行为,而没有实际的违法故意,那么就不构成商业贿赂罪。
其次,商业贿赂罪必须具备客观行为。
客观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贿赂、行贿等方式,实际进行了违法行为。
在商业贿赂罪中,行为人必须通过给予贿赂、行贿等方式,达到了违法目的,才能构成商业贿赂罪。
如果行为人只是口头上的承诺或者暗示,而没有实际的行贿行为,那么就不构成商业贿赂罪。
再次,商业贿赂罪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额标准。
在商业贿赂罪中,行为人的行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构成商业贿赂罪。
这是为了防止对一些微小的行贿行为进行过度的打击和惩罚,同时也为了保护商业活动中正常的商业往来。
因此,在商业贿赂罪中,行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构成商业贿赂罪。
最后,商业贿赂罪必须具备一定的影响结果。
在商业贿赂罪中,行为人的行贿行为必须对社会经济秩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结果,才能构成商业贿赂罪。
如果行贿行为并没有对社会产生实际的不良影响结果,那么就不构成商业贿赂罪。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一定的数额标准和影响结果,才能构成商业贿赂罪。
只有在具备了以上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立案追究责任。
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远离商业贿赂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
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文秘理解三层含义,严格九个概念,分清三个区别——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商业贿赂的依据:一部法律,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一部地方性法规,即《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部规章,即国家工商(总)局第60 号令,即《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60 号令)。
《反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正确理解《反法》第八条是认定商业贿赂的关键。
笔者结合《条例》和60 号令对《反法》第八条进行解析。
理解三层含义:第一层——指《反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前半部分: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这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规定。
第二层——指《反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后半部分: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这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回扣的规定。
第三层——指《反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这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
商业贿赂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商业贿赂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1、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三、商业贿赂量刑怎么规定的根据商业贿赂罪量刑标准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
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
行政法下的商业贿赂的界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界定模糊,致使在执法人员在认定的商业贿赂过程中对案件界定不清、定性不准。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存在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宽问题,形成新的权利寻租或贿赂腐败的机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最低额与最高额相差20倍,显然自由裁量弹性过大。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天津市××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二者共计罚款20万,没收违法所得4万。而天津市××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财售出《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1万册,经营额共计16万元,获利4万元,与没收及罚款相比是否处罚过重?行贿人与受贿人又如何寻求救济?
作者介绍:
谭家才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东盟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毕斯利法学院法学硕士。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以及涉外争议解决等。
2.1商业贿赂的目的不正当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商业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商业或购买商品,是期望通过贿赂的手段达到优于其他经营者竞争地位的目的。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天津市××有限公司通过贿赂蓟县××教学研究室的手段已达到优于其他图书销售商竞争地位,向蓟县初中三年级学生或各学校搭配销售《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行政法下商业贿赂的目的仅限于商业目的,其不同于刑法下贿赂目的,如调到工作、升官、入学等等。行来自法下的商业贿赂的界定D
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
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商业贿赂罪是一个类罪名,它包括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
一、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由行贿与受贿双方相互勾结成立的犯罪,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
1.商业行贿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都可构成商业行贿罪。
在商业行贿中,如果提供贿赂是以经营者法人单位的名义,执行的是该法人的意志,则应由该法人承担责任,成为商业行贿罪的主体。
如果经营者的代理人为了个人多推销商品或拉回货源,以自己的名义,自己以各种手段行贿,代理人个人是行贿罪主体。
2.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其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表明在实践中如其主体只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受贿行为主体范围,如在医疗、教育、工程建筑、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也是商业贿赂行为,原刑法对之规定并不明确,无法对其工作人员的危害行为作处罚,影响到对这类行为的打击效果。
所以,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员才能共同构成受贿犯罪的自然人主体的完整外延。
因此立法上将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予以一定程度拓宽,使其涵盖面趋向全面性、完整性,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进步。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同时,本罪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此作为向他人的回报,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利益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不当利益;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
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承诺和事实,不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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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商业贿赂行为的界线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任建明■我们不能依据人们的主观价值判断来确定两条商业贿赂行为界线,而必须依据客观的标准■法律要求,是否“入账”和是否“公开”两个标准需要交易双方共同遵守。
也就是说,只要一方没有完全做到,这种交易附带行为就存有瑕疵,可能属于商业贿赂■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标准是一个比较低的标准,任何坚持高诚信标准的企业都可以设定自己的高于法律的标准商业贿赂行为常以多种名目出现,常见的有回扣、折扣、佣金、提成、好处费等,比较隐蔽的有咨询费、考察费、赞助费等。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更加隐蔽的形式还会不断被‚发明‛出来。
因此,为各种可疑行为划定一个界线,把商业贿赂行为和非商业贿赂行为区分开来,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别的实际意义。
由于疑似商业贿赂行为的复杂性,要划定一条分界线并非易事。
在划定界线的过程中,美国专家海登海默对腐败行为的分类方法对我们有重要的启示。
他依据人们主观上对于各种腐败行为容忍程度的大小,把腐败行为划分为黑色腐败、白色腐败和灰色腐败。
黑色腐败是指那些受到人们普遍谴责的腐败行为,大家都希望基于一定的原则或法律予以惩罚;白色腐败是指那些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为不属于或不应当受到惩罚的腐败行为;而那些界于黑色和白色之间的,人们具有广泛争议的腐败行为就是灰色腐败。
显然,由于腐败行为的复杂性,由于黑色和白色腐败行为不能截然分开,灰色也就成为二者之间的过渡带。
也许,处于过渡带的灰色腐败行为比黑色和白色腐败行为的种类还要多。
在三色腐败行为之间就出现了两条界线,分别是区分黑色和灰色、灰色和白色的两条界线。
这两条界线对于区分腐败行为来说都是有价值的,因此,我们就把它们都称为区分腐败行为的界线。
显然,我们可以按照三色分类法来区分各种各样属于、不属于或疑似的商业贿赂行为,从而得到两条区分商业贿赂行为的界线。
不同于海登海默的是,我们不能依据人们的主观价值判断来确定两条商业贿赂行为界线,而必须依据客观的标准。
基于此,笔者着重介绍一下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界线,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界线或法律标准。
我国1993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1996年出台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面简称《暂行规定》)中提供了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认为,交易双方在‚账外暗中‛给予或接受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是否‚入账‛(‚不入账‛即‚账外‛),是否‚公开‛(‚不公开‛即‚暗中‛)就成为区分一种伴随正式交易的附带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要求,是否‚入账‛和是否‚公开‛两个标准需要交易双方共同遵守。
也就是说,只要一方没有完全做到,这种交易附带行为就存有瑕疵,可能属于商业贿赂。
《暂行规定》也坚持了这两个标准,但在是否‚入账‛上,提高了标准,变成是否‚如实入账‛(参见第六条)。
所谓‚如实入账‛就是会计账目必须名实相符。
显然,是否‚入账‛是一个低标准,而是否‚如实入账‛则提高了许多。
一些公司,特别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行贿一般都是入账的,但往往做的都是假账,名实不符,借以掩盖贿赂行径。
是否‚如实入账‛和是否‚公开‛是我国法律所坚持的标准。
基于这两个标准,就可以区分出四种情况:既不‚如实入账‛也不‚公开‛,既‚如实入账‛也‚公开‛;介于二者之间的就是另外两种情况,‚如实入账‛但不‚公开‛和‚公开‛但不‚如实入账‛。
根据这两个标准来区分各种相关行为,结果就是:既不‚如实入账‛也不‚公开‛是黑色商业贿赂,既‚如实入账‛也‚公开‛属于白色商业贿赂,而另外两种则是灰色商业贿赂行为。
而沿着黑色和灰色、白色和灰色的边界,就确定了区分商业贿赂行为的两条界线。
以医药领域的一些行为为例:医药购销环节的回扣显然都属于黑色商业贿赂行为,因为所有医院都不如实入账,甚至根本就不入账,也不公开;多数给付回扣的医药公司也不如实入账、不公开。
医药购销环节的正常促销活动,包括附赠一些小礼品的行为,属于白色商业贿赂行为。
所有由医药公司提供给医院的各种赞助行为,包括支持医院专家出席学术会议、赞助医院的培训活动等等,都属于灰色商业贿赂行为。
对于灰色行为,应当予以规范,否则也容易被利用服务于商业贿赂之目的。
规范各种赞助活动可以订立另外两个标准:一是非排他,即该赞助行为是公开的,任何符合条件者都可以申请并参与竞争;二是非义务,即提供赞助的医药公司不能要求接受赞助的医院承担任何义务,尤其不能承担为其药品进行宣传、推销甚至采购的义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标准是一个比较低的标准,任何坚持高诚信标准的企业都可以设定自己的高于法律的标准。
另外,讨论我国法律上的两个标准,只是为了区分一个有关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而非是要为商业贿赂下一个严格的、行为层面的定义。
严格的商业贿赂行为定义,还应该包括行为主体特征、动机特征等标准。
商业贿赂刑事法律规定《刑法》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二条:‚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商业贿赂到底有多“毒”‚供应商送支笔,请杯茶就被视为行贿‛,世界第一大零售商沃尔玛以管理严格著称。
然而为了相关项目获得审批,却最终向中国的某厅长送礼约10万元。
‚不腐败就无法生存!‛行贿者辩称。
市场有限,竞争激烈,一些领域的商业贿赂从最开始个别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发展为全员默认的行规。
‚如果治理不了商业腐败,那么反腐败的努力,以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健全市场经济体制,都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首倡整治商业贿赂的南开大学法学教授程宝库大声疾呼。
毒化政风:大量官员被生意人拖下水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官商勾结侵蚀吏治。
土地出让、政府采购、资源开发、产权交易等领域成了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部分省区商业贿赂案件在全部贿赂案件中的比例已经达到九成。
‚工程上马,干部落马‛。
中纪委就‚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进行调研后发现,近年来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区的交通厅厅长在公路建设工程中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刑,河南省交通厅连续三任厅长‚前腐后继‛锒铛入狱。
2005年开始,中央着力清理官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一年中共有4878人申报,登记入股金额7.37亿元。
一位基层反贪局局长实话告诉半月谈记者:‚煤炭系统的干部面对的诱惑实在太多,小煤矿主们总是想着法子给他们送钱、让他们入股,有时躲都躲不过。
‛调查表明,现已查处的高级干部腐败案和重大经济案件,绝大多数都与商业贿赂有关。
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黑龙江省原省长田凤山,以及王怀忠、马德、李真等高官在近年来纷纷落马,翻阅他们的腐败史,随处可见商业贿赂的魅影。
一位下派到中部某省当市长助理的挂职博士曾拒绝一房地产商500万的贿赂。
熟悉‚潜规则‛的基层干部如此点拨他:‚制度管的都是看得见的权力,‘聪明’的领导应该学会利用隐性的权力。
就凭自己的位子,递个眼神、打个招呼或者抽空陪人吃顿饭,不仅会给老板们带来‘生产力’,也会为自己产生‘效益’。
‛企业行贿已成为不少大案要案的重要诱因。
企业有着比一般个人更强的‚行贿能力‛:一是贿金数额巨大,多的达到上千万元。
二是持续行贿能力强,某地走私企业连续数年向当地海关部门行贿,定人定量,该部门几十人全部被拉下水。
三是隐蔽能力强,企业往往许诺在官员离职后给予好处,进而引发腐败‚期权化‛问题。
商业贿赂与人事等领域的腐败有着内在联系。
为什么一些人花高价钱买官?程宝库说,买官者意在进入权钱交易的‚市场‛,取得权力,从而为权力寻租。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认为,过去20多年里,我国政府将打击腐败的重点聚焦在政府等公共部门。
随着公权力的行使逐步得到规范,企业腐败和官员腐败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如果再不严厉打击企业贿赂,就不可能从更深层面解决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