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夫妻离婚、承包农田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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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一)

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一)

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一)刘媛媛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审判实务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实际处理过程中尚有许多疑难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实务中尚有许多需要思考的难点。

下文从现实案例入手,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一、两个离婚纠纷案例案例一:2014年 5 月,村民苏某将前夫石某,前夫之父石泰、前夫之母殷某、姐姐石琴以及女儿石双告上了法庭,要求处理离婚时未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被告则辩称,原告的承包地仍然在其父母的户头上,并且原告与石某于2010年已经调解离婚,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与被告石某原系同村同组隔一户的东西场邻居,双方于1995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

1997年二轮承包的时候,被告石泰户有总人口 6 人。

土地承包经营证上合计5.56亩,扣除部分非承包土地,现有承包耕地合计4.24亩。

[1]案例二: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李某离婚,并要求分割 4.2 亩承包地。

诉讼中,李某提出抗辩,称该承包地是1997年分得的,王某是2000年才嫁入他家,该承包地属于他与其父母所有,王某的承包地在其娘家。

李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具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张,证上户主的姓名为李某的父亲,人口为三。

李某另提交了其所在村委会证明一张,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三口人为李某的父亲、母亲和李某三人。

经查,该土地已经李某签字同意,转租给村经济合作社,由其用于规模化种植金银花,租期为十年(自2010年5月至2020年5月),每年租金5000元。

另查,李某的父亲、母亲已先后于2010年去世。

[2]上述的两个案件,均涉及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离婚案件中⼟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家庭⼟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原则家庭⼟地承包经营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时,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产的健康发展,在遵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家庭⼟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特有原则:1、严格保护离婚妇⼥的⼟地承包经营权原则。

《农村⼟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承包期内,妇⼥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款规定“妇⼥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粮⽥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上述这些规定,是基于⽬前很多地⽅的农村当中,仍存在重男轻⼥的思想,剥夺离婚妇⼥的⼟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地份额也不能享有。

这种剥夺、侵害妇⼥的⼟地承包权的⾏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的基本⽣活保障权。

因此,要⾼度重视这个问题,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应当享有的⼟地承包权。

同时因⼥性⽣理上的原因,以及各种经济、社会及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离婚妇⼥单独从事农业劳动,其能⼒总体上弱于男性,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应当给予更多的保护。

例如,在分割⼟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其⼟地在⼟质、⽔源、距离等⽅⾯有差距的,应从保护妇⼥合法权益原则出发,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予以照顾。

2、有利于⽣产,⽅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保护承包⼟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地的价值得到最⼤程度的利⽤,是对所有⽣产资料包括⼟地的基本要求。

如其地上附着物有的适合实物分割,有的若实⾏实物分割就会影响⼟地开发的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

⼜如,有些离婚妇⼥的娘家与男⽅家所在地相距较远,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地困难较⼤,不利于⽣产和管理,有些离婚妇⼥本⾝⽆经营管理能⼒,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地将会损害⼟地应有的使⽤价值和经济效益。

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划分农地与农作物

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划分农地与农作物

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划分农地与农作物一、引言离婚是一种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财产的分割则是离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对于农村夫妻而言,农地和农作物往往是最主要的财产。

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如何正确划分农地与农作物的归属成为关键问题。

本文将讨论离婚财产分割中农地和农作物的划分原则,以及一些具体的操作方法。

二、农地的划分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农地的划分要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划分原则:1. 农地的所有权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农地属于国家所有,夫妻双方对农地的所有权归属应按照《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划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期间的农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根据贡献原则进行划分。

2. 劳动贡献原则:夫妻在农地的开垦、耕种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劳动贡献应予以充分的考虑。

一方在夫妻关系中对农地的劳动付出较多,且该劳动对农地价值的提升有明显贡献的情况下,可将该农地的所有权归属于该方。

3. 法律遵守原则:在划分农地所有权时,也需考虑到夫妻双方是否依法合规经营农地。

若一方违反相关法律的决定,导致农地被没收或受到处罚,可根据情况将该农地归属于没有违法行为的一方。

三、农作物的划分原则除了农地,农作物也是离婚财产分割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划分原则:1. 确定期限原则:为了能够更加准确地划分农作物的归属,可以按照农作物的定植日期或者成熟时间进行划分。

即农作物归属于哪一方,取决于离婚时期农作物所处的阶段。

2. 劳动付出原则:与农地的划分相似,夫妻在农作物种植、护理和收割等过程中的劳动付出也是划分农作物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若一方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付出较多的劳动,可以将农作物的所有权归属于该方。

3. 分期种植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农作物可能是分阶段进行种植的,即部分农作物已成熟,而其他部分仍在生长。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按阶段划分的方式,将已成熟的农作物归属于相应的一方。

四、具体的操作方法根据农地和农作物的划分原则,下面将介绍一些实际操作方法,以供参考:1. 获取农地信息: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双方名下的农地情况,包括地块位置、土地证书、用途等信息。

在农村离婚分田地属于财产分割吗

在农村离婚分田地属于财产分割吗

在农村离婚分田地属于财产分割吗离婚分田地不属于财产的分割的,因为农村按家庭人口数量所分得的农田属于集体财产并不属于个人财产,而且按照现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相关规定,通俗来说就是加人不加地,减人不减地,村民们自己对于集体农田根本就没有处置的这种权利,具体情况还要跟村委会协商确定的。

▲一、在农村离婚分田地属于财产分割吗?不属于,农村按每人所分得的土地属于国家财产,不属于个人财产。

以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另外规定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非法变相转让买卖。

没有处置权。

《宪法》第10条第2款也确认“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

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

(1)男女平等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夫妻离婚可要求分割共同承包土地

夫妻离婚可要求分割共同承包土地

夫妻离婚可要求分割共同承包土地作者:暂无来源:《农家之友》 2012年第9期周远夫妻离婚时,通常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原来共同承包的土地是否也可以分割?近日,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就发生了一起因夫妻离婚而引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女方在离婚11年后要求要回属于自己的承包地———平乡县某村村民李某、王某原系夫妇。

1999 年,由李某以户主身份与村委会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书。

当时,全家4 口人,包括李某、王某及其2个儿子,共分得承包土地4.88亩。

2000年,李某与王某经平乡县法院调解离婚,但调解书没有涉及承包地分割。

2011年,王某起诉到平乡县法院,要求承包4.88亩土地中的1.2亩。

平乡县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

李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共4口人承包土地4.88亩,原告可以分割1.22亩,基于耕种方便的原则,原告要求承包其中1.2亩土地,法院应依法给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将其家庭承包的1.2亩土地交付原告王某。

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自己不向王某交付土地。

按照李某的观点,其上诉的理由有两个,一是法院受理王某提起的诉讼没有依据。

《婚姻法》只对一方隐瞒、转移财产或受胁迫、欺诈等情形,再次提起共同财产分割,才能受理。

王某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再次受理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

二是王某请求分割承包土地已超过诉讼时效。

《婚姻法》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而双方已离婚11年。

邢台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呢?律师解答:〔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

因此,夫妻一方或双方并没有取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不能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取得的来源看,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承包合同取得的,作为承包合同主体承包方的是农户,而不是个人,强行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那么。

最高院也明确指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因此,作为农户家庭成员个人并未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自然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假设法院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就违背了合同法的自愿原那么。

〔四〕假设法院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就有审判权替代行政权的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离婚协议中的农田与农作物分割规定

离婚协议中的农田与农作物分割规定

离婚协议中的农田与农作物分割规定一、背景介绍在离婚过程中,农田与农作物的分割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离婚协议中的农田与农作物分割规定可以确保离婚双方在农田和农作物的归属、利益分配等方面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本文将从农田和农作物分割的原则、分割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二、农田分割规定1. 农田归属的原则离婚协议中,农田的归属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共有原则:即离婚双方共同拥有农田,并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割。

(2)赠与原则:根据离婚协议,一方将农田赠予另一方,农田由另一方独自享有。

(3)协商原则: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农田归属的比例和办法,来实现公平合理的分割。

2. 农田分割方式(1)按照面积比例分割:根据离婚协议,按照农田的面积比例进行划分,确保双方的权益平等。

(2)按照地块划分:根据农田的地理位置、地块划分,将农田分割成多个不同的地块,双方各自拥有独立的地块。

(3)抽签决定归属:在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农田的归属。

三、农作物分割规定1. 农作物归属的原则离婚协议中,农作物的归属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离婚前租种原则:根据离婚前农田的实际情况,农作物的归属按照离婚前双方的协议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2)离婚后租种原则:离婚协议中约定农作物由其中一方继续种植或租出给第三方。

(3)平分原则:将离婚后的农作物平均分配给双方。

2. 农作物分割方式(1)按照种类分割:将离婚时在农田上生长的农作物按照种类进行清点和分割,确保双方都能获得一定的农作物收益。

(2)离婚后继续种植:若农作物未成熟或仍需要继续种植,双方可以约定其中一方负责继续种植并分配收益。

(3)第三方管理:将农作物全部或部分租给第三方进行管理和收益分配,确保双方在农作物方面的权益。

四、农田和农作物分割的具体操作1. 手续办理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农田和农作物分割的手续办理,例如通过公证、法院介入等方式进行确认和记录。

2. 协议履行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农田和农作物的分割操作,确保协议的有效履行。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哪些原则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哪些原则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哪些原则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哪些原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的原则有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需要践行有关的规定。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哪些原则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上述这些规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

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

因此,要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女予以照顾。

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是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

如其地上附着物有的适合实物分割,有的若实行实物分割就会影响土地开发的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

又如,有些离婚妇女的娘家与男方家所在地相距较远,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生产和管理,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离婚案件中⼟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离婚案件中⼟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保护离婚⼀⽅的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地承包经营权益分割时我们应当注意些什么?⾸先应当掌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是否具有可分割性。

《⼟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在我国普遍推⾏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或者国家,⽽⼟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归农户使⽤,⼟地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

根据我国“增⼈不增地,减⼈不减地”的⼟地政策,如果夫妻双⽅离婚后,⼟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分割呢?《婚姻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夫妻⼀⽅的财产:(⼀)⼀⽅的婚前财产;(⼆)⼀⽅因⾝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活补助费等费⽤;(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四)⼀⽅专⽤的⽣活⽤品;(五)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那么,依据⼟地承包法第⼗五的规定,夫妻⼀⽅婚前及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属于婚前个⼈财产呢?我们认为,虽然夫或妻加⼊该户并没有增加⼟地,但是该⼟地承包经营权不应属于个⼈婚前财产,后加⼊的夫或妻⼀⽅应享有按农户现有⼈⼝均等分配的份额。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试⾏)》第三⼗四条规定,承包⽅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未达成协议,且双⽅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的赡养、未成年⼦⼥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分割。

婚姻家庭案例: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分割

婚姻家庭案例: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分割

[案情介绍]
原告:程某,女。

被告:戴某,男。

2010年3月9日,原告程某和被告戴某因离婚纠纷,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果园两块及7亩责任田耕作权。

[案情分析]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承包的土地是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法院应当审理裁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

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当然
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判决结果]
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法院应当审理裁判。

[相关法规]
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

离婚时如何分割农田和农业资产

离婚时如何分割农田和农业资产

离婚时如何分割农田和农业资产离婚是一件令人痛苦的事情,尤其涉及到农田和农业资产的分割。

在进行农田和农业资产分割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公正合法。

本文将探讨离婚时如何分割农田和农业资产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了解农村婚姻家庭财产制度在进行农田和农业资产分割前,首先需要了解农村婚姻家庭财产制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农村婚姻家庭财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制度。

这意味着离婚时,夫妻共同拥有的农田和农业资产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不是个人所有。

因此,在分割农田和农业资产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二、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在分割农田和农业资产之前,需要先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

夫妻双方应携带个人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当地乡、镇、村委会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

该证明是分割农田和农业资产的前提,只有取得该证明,双方才有权进行后续的操作。

三、协商分割农田和农业资产在办理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后,夫妻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共同商定农田和农业资产的分割方案。

协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田面积、产权归属、土地证书等方面。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分割方案。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四、公正分割农田和农业资产当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正式进行农田和农业资产的分割。

分割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派员进行公证,确保分割过程公正合法。

分割后,双方各自获得农田面积和相应的农业资产所有权证书。

同时,应当记明该农田和农业资产分割是基于离婚情况而进行的,并在证明文件上有双方的签字。

五、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更手续分割农田和农业资产后,夫妻双方需要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更手续。

双方应携带个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及农田和农业资产的分割证明等相关证件到乡、镇、村委会办理成员变更手续。

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后,夫妻双方即取消对分割农田和农业资产的共同所有权,分别成为各自所分割农田和农业资产的合法拥有者。

离婚财产分割如何评估和分配双方的农田和农作物

离婚财产分割如何评估和分配双方的农田和农作物

离婚财产分割如何评估和分配双方的农田和农作物离婚财产分割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任务,而当其中涉及到农田和农作物时,评估和分配的难度会进一步增加。

本文将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中如何评估和分配双方的农田和农作物。

一、农田评估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农田的评估是十分关键的一步。

评估农田的价值有多种方法,包括土地估价、土壤质量评估、可用地面积计算等。

首先,可以请专业的土地估价师进行评估,他们会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性质、土地利用方式以及附近的市场行情等因素来确定其价值。

其次,土壤质量评估也是评估农田价值的重要因素。

土壤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因此对农田土壤进行详细测试和评估是必要的。

这可以通过采集土壤样本,进行化验和分析来获取准确的土壤质量信息。

最后,可用地面积的计算也是评估农田价值的一种方法。

通过对农田进行测量和勘察,计算出可用地的面积,并结合当地土地市场价格来确定农田的价值。

二、农作物评估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农作物的评估同样需要进行准确的估算。

农作物的评估可以采用市场价格、产量估算和农作物品质等多种方法。

首先,市场价格是评估农作物价值的重要指标。

可以参考当地农产品市场的行情,了解农作物的当前价格水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价格可能波动较大,因此需要取多个时间点的价格进行平均,以获得更为准确的估算结果。

其次,通过产量估算也可以评估农作物的价值。

通过对农作物的种植面积、株数、亩产量等进行调查和统计,计算出预计的产量,并结合市场价格进行估算。

这一方法适用于农作物尚未成熟或已经收获但尚未销售的情况。

最后,农作物的品质也影响着其价值。

品质好的农作物往往能够获得更高的价格。

因此,在评估农作物价值时,应综合考虑其品质水平,包括外观、口感、营养价值等方面的因素。

三、双方农田和农作物的分配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双方的农田和农作物的分配,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进行考虑和决策。

首先,可以考虑农田和农作物在婚姻期间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离婚后如何划分夫妻共同拥有的农田和农业资产

离婚后如何划分夫妻共同拥有的农田和农业资产

离婚后如何划分夫妻共同拥有的农田和农业资产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止,但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农田和农业资产的划分仍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离婚后如何合理地划分夫妻共同拥有的农田和农业资产,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了解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划分夫妻农田和农业资产时,首先应该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离婚时应该坦诚相待,提供真实的财产情况,包括农田的所有权、农业资产等。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确定共同财产的准确范围。

这一步骤是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也是确保双方权益的前提。

二、考虑夫妻个人的贡献和实际需求在划分夫妻共同拥有的农田和农业资产时,应考虑到夫妻双方在财产获取和管理中的个人贡献。

例如,有的夫妻一方在农田的经营管理中付出较多努力,有的夫妻一方在农业资产的投资和维护上承担了较大责任。

在划分财产时,这些因素应得到合理的考虑。

此外,双方离婚后的实际需求也是划分财产的重要因素。

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独立生活,因此应确保每一方都能获得足够的生活财产。

在划分农田和农业资产时,应考虑到离婚后双方的生活需求,确保合理分配。

三、依法划分夫妻的农田和农业资产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农田和农业资产的划分达成一致,可以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进行划分。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实际需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决定。

法院在划分财产时,会依法确保每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农田和农业资产的划分应以维护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利益为出发点,既要对离婚双方进行合理分配,也要确保农田和农业资产的连续经营。

四、协议划分和财产评估除了通过法院进行划分外,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制定离婚协议,并将财产划分的结果写入协议中。

协议划分财产可以减少对法律程序的依赖,同时也能够更加灵活地考虑到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愿和实际情况。

农村离婚土地怎么分配?

农村离婚土地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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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土地怎么分配?
导读: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是由家庭承包,即总承包。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权利。

然而,基于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的性质和方式,离婚中的具体问题还有待分析。

农村离婚土地怎么分配?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是由家庭承包,即总承包。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权利。

然而,基于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的性质和方式,离婚中的具体问题还有待分析。

1. 结婚后,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签订土地合同或取得经营权证书。

夫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

夫妻是城市居民,离婚后的土地管理权属于非城市居民。

2. 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另一方结婚后转移。

离婚请求也应该在不同的情况下处理。

第一块承包地的位置按照“不增加土地就增加人数,不减少土地就减少人数”的方法划分为土地承包责任区。

无论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搬进来的一方都要求另一方解除合同。

二人结婚后,定居村的村集体以“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将集体留用的土地、开垦的土地、他人归还的土地,补充家庭承包地面积。

从原则上讲,有必要对已加入另一方的已签约家庭进行扣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离婚后如何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离婚后如何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离婚后如何分割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来说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因此,⼟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可以分割。

那么离婚后如何分割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呢?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离婚后如何分割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离婚,对⼟地经营权的分割⼀般采取以下⼏种⽅式:(⼀)由离婚妇⼥继续承包经营如果妇⼥离婚后仍与男⽅同属于⼀个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有承包经营能⼒,要求对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双⽅可进⾏协议。

协议不成,⼈民法院在判决时,⼀般在遵循有利于⽣产、⽅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将离婚妇⼥应承包经营的⼟地份额从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地中划出,交由离婚妇⼥继续承包经营,⾄合同期满为⽌,不需另订合同。

(⼆)转包给他⼈经营如果妇⼥离婚后与男⽅不属于同⼀集体经济组织,并且相距较远,继续承包经营原来的⼟地,在经营管理上不便,⽽男⽅⼜不愿意代为耕种的,在征得男⽅同意的情况下,离婚妇⼥可与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签订转包合同,将属于⾃⼰承包经营的份额转包给他⼈,以取得承包经营的⼟地收益。

离婚妇⼥与男⽅不属于同⼀集体经济组织,对属于⾃⼰份额的⼟地,⾃⼰耕种或者转包确有困难,⼜⽆其他经济来源,⽣活⽆保障⽽不愿放弃⼟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可判决责令男⽅代为耕种。

男⽅在扣除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后,按照当地当年(季)⼟地平均产量付给⼥⽅应得的⼟地收益。

离婚妇⼥对承包经营的⼟地⽆能⼒或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根据有利于⽣产、⽅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将⼟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产经营能⼒的男⽅经营,并由男⽅给予⼥⽅经济补偿。

男⽅有给付能⼒的,可⼀次性给付;男⽅⽆给付能⼒的,可分期给付。

总之,我国对⼟地承包经营权实⾏的是家庭承包,因此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分割,但分割的⽅式则有多种。

以上知识就是对“离婚后如何分割农村⼟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进⾏的解答,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离婚协议中的农田与农作物分割办法

离婚协议中的农田与农作物分割办法

离婚协议中的农田与农作物分割办法离婚不仅对夫妻双方的个人生活产生了影响,也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产生了困扰。

尤其对于拥有农田和农作物的夫妻而言,如何公平地分割农田和农作物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一种离婚协议中的农田与农作物分割办法,旨在达到公正合理的分配。

1. 协商原则在制定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

双方应积极沟通,在尊重彼此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制定具体的分割办法。

2. 农田评估与分割首先,双方需对所拥有的农田进行评估。

可以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农田进行评估,或者由当地农业部门提供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将作为分割依据。

接着,在分割农田时,双方需按照评估结果的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农田评估价值相差较大,可以通过支付补偿款的方式进行调整。

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农田分割的具体方式,例如可以按照土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分割,或者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归属。

3. 农作物的分割对于已经种植的农作物,双方应协商确定分割的办法。

可以根据农作物的性质和成熟情况,制定相应的分割方案。

如果农作物还未成熟,可以约定由离婚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农作物成熟的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负责管理和收益。

待农作物成熟后,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割收益。

如果农作物已经成熟,可以先将农作物的收益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分割依据。

按照评估结果的比例,将农作物的收益进行分割,或者通过支付补偿款的方式进行调整。

4. 保证双方利益的条款在离婚协议中,可以设立一些保证双方利益的条款。

例如,对于分割后的农田,双方可以约定是否可以再行划转或出售;对于农作物的分割,可以约定在分割后的一段时间内是否可以共同使用农田资源。

此外,还可以约定双方对农田或农作物的管理和维护责任,确保农田和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保值增值。

5. 法律补充离婚协议中的农田与农作物分割办法,最终需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因此,在起草协议时,双方应咨询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

离婚土地怎么分配

离婚土地怎么分配

离婚土地怎么分配在农村,夫妻双方结婚后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共同享有,上面发生的收益也算作共同财产。

现如今,农村离婚的情况也比较多,在离婚财产分割上面,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权利,那么离婚土地怎么分配?请随我一同阅读下文了解相关内容。

一、离婚土地怎么分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

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

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分割。

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

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妇女离婚后,婚姻存继期间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妇女离婚后,婚姻存继期间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妇女离婚后,婚姻存继期间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基础,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石,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础,是农民安居乐业、致富奔康的依托。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一再强调要依法保障妇女合法土地权益,但在农村由于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其土地承包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的承包地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享有,但由于离婚后妇女可能不在原居住地居住,因此其承包经营收益或者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部分妇女新婚后也没有取得承包权,因此生活陷入困境,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存在这些问题的关键原因是农民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淡薄而引起的。

例如关于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就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继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再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有承包地。

承包权是农民的基本权益,应予以保护
妇女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其承包权往往得不到保护
再婚期间如果没有取得承包权,原承包权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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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夫妻离婚后承包农田应分割
作者:肖云来源:胡集法庭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三农”补贴力度不断加大,土地承包收益持续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收益也更加明显。

可是,农村夫妻离婚后,很多女方都不会在原来的村庄生活,这时很少有女方提出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的,对于本来就处弱势的离异妇女来说,失去承包土地会使她们的生活更加艰难。

近年来,一些离异妇女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胡集法庭就审结一起离婚后分割承包土地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起诉与被告赵某离婚,被告赵某同意离婚,双方唯一存在的争议是:被告赵某要求分割一份夫妻共同承包的责任田。

被告赵某称,地是我与原告结婚后承包的,现在我与原告离婚,也应该像夫妻共同财产一样进行分割,而且现在土地有收益,每年又有农田补贴,如果不分给我,肯定是不公平的。

原告徐某称,双方离婚后,被告不会住在村里,既然被告不住村里了,就无权享有原来村里土地的承包权。

因此被告不愿意对共同承包的责任田进行分割。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1994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仍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地虽登记在徐某名下,但实际是二人共同承包。

赵某离婚后提出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赵某离婚后虽然不居住在原
地,但在新居住地已经很难再取得承包地,为维护被告赵某的合法权益,其仍然应当在原居住地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庭审判员耐心地向原告徐某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审判员的耐心调解,双方对责任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徐某将承包的土地分割一亩给被告赵某种植。

责任田分割处理意见:
处理该各纠纷时,应该根据双方的土地经营能力和方便经营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分析。

1、按份分割、各自经营。

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了,但是他们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假如双方都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

2、一方放弃,另方补偿。

假如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在审判过程中应根据有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由继续经营方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

3、代耕。

假如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迫于生存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短时间内又不能自行耕种承包土地的,可考虑由另一方代为耕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耕是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相互信任关系,承包方短时间地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的行为,无需签订书面合同。

4、轮耕。

假如双方都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承包的土地又不利于分割,可采让双方对共同承包的土地进行轮流耕种。

5、农田补贴费的分割。

《农村承包土地法》和国家对种土补贴的有关规定:谁种田补贴就发给谁。

夫妻分割承包责任田后农田补贴费的分割,可与基层村委会、农田补贴发放单位沟通协调,分开处理,或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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