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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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家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浅议国家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其次。媒体报道只是较为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不能据此认为对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从媒体报道是否对张某造成消极影响来看,其内容属于较为客观的案件事实和诉讼情况通报,不能据此认为对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不足以构成《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条件。
最后,检察机关不负有新闻侵权赔偿责任,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媒体报道未决刑事案件始终存在一个法律边界问题。检察机关虽然不负有新闻侵权赔偿责任,更无需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但作为刑事赔偿案件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可以协调公安机关通过媒体引发后续报道义务,消除原案客观存在的影响,恢复赔偿申请人的名誉。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精神损害。张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仍属于违反有关民事法规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不存在侵犯其精神利益的损害行为。
三、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的侦查措施行为以及媒体的宣传报道尚不构成赔偿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
首先,羁押行为尚未达到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所要求“严重后果”。一般而言,受害人发生重伤、残疾或者出现严重精神障碍、精神疾患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后果严重”。对此,应当具备相应的鉴定或者诊断证明。不能认为只要发生羁押行为就构成精神损害赔偿。就国家赔偿标准而言,带有一种综合赔偿性质,其中已包括对被羁押人精神权益的赔偿性质。
二、争点归纳
赔偿请求人张某于2012年3月19日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为由,请求检察机关对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造成其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予以经济赔偿,赔偿其被羁押194日的赔偿金31554.1元,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过媒体报道对其“定罪”,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则进一步要求予以消除影响,并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检委会讨论认为张某因涉嫌挪用资金、伪造企业印章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赔偿请求人张某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羁押194天),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刑事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张某有权得国家赔偿,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而对于本案中张某是否构造赔偿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则有不同观点。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中的作用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其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功能及其在国家赔偿中的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与功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旨在通过对精神损害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公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因他人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对个体精神和心理状态的伤害,包括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通过金钱赔偿来弥补因精神损害而导致的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以下功能:1. 补偿功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对受害人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帮助受害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正常生活。

2. 惩罚功能:赔偿金的给付对于施害者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通过承担赔偿责任来遏制其再次侵害他人的行为。

3. 预防功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促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

4. 社会和谐功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社会凝聚力,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1. 国家赔偿的基本构架:国家赔偿是国家在实施行政权力过程中,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受害人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2. 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地位: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与物质损失赔偿平等,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权益的保护。

3.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计算:在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计算往往较为复杂。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受害人的个人权益、社会影响等。

目前,国家赔偿中常采用国家统一标准或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计算方法。

4. 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和救济途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程序和救济途径,受害人可以通过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来寻求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我国《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状 与不 足 , 以期 提 出一 些 看 法 与 完善 建 议 。
[ 关键词 ] 国家侵权 ; 精神损 害赔偿 ; 国家赔偿法 [ 中图分类号 ]D 9 2 0 . 4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 编 号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5 ) 1 6 — 0 0 6 8 — 0 3 [ 本 刊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h b x b . n e t
关于精神损 害赔 偿金 额 如何 确定 , 《 国家 赔偿 法 》 规定: “ 造成严重后果 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 由于精神
损 害具有不同于财产损害的无形性特征 , 损 害的程度无法用一
来看 , 致人精神损 害造 成严 重后果 的, 应 支付 “ 精 神损 害抚 慰 金” 而非 “ 精神损害赔偿金” , 可 以由此推测立 法者 的意 图就 是 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属 于抚慰 型赔偿 。另外 , 自新 的《 国家赔 偿 法》 实施至今 , 实践 中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数额较小 , 如
相对的 国家侵 权领域也迫切 需要 对被侵权人的精神 利益进行救济与保护。2 0 1 0年《 国家赔偿 法》 修 正案 中对此项制度 作 出了规定 , 但 由于赔偿 标准不明确 、 赔偿 范围过于狭窄等多种原 因, 司法实践 中的国家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 的适 用引起
了不少争议。下文从《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 出发 , 结合世界代表 国家的立法经验 , 分析我 国 国家侵权 精神损 害赔偿 的现
展, 国 家 侵 权 的方 式 也 会 出 现 新 的情 形 , 而 法 律 又 没 有 及 时 地
和2 0 1 0年赵作海 案中 , 两 人均 因公 权力 的侵害 而遭受 了精神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全⾯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可缺少的⽅式,也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依法⾏政、促进国家机关完善⾃我约束机制,提⾼国家管理效率,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与否,反应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平的发展程度。

在我国,⽆论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需要,还是社会思想⽂化和经济发展、对外交往的需要均需确⽴这⼀制度。

因此,必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发达国家早⼰形成且在不断发展。

19世纪中后期,由于民主思潮的兴起,国家赔偿制度在西⽅率先得以建⽴。

⼆次世界⼤战后,国家赔偿⽴法得到迅猛发展,⾏政相对⼈的⼈⾝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国家侵权是否应承担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个从不予赔偿到给予赔偿的过程。

对国家侵权进⾏精神损害赔偿也由限定主义逐步过渡到⾮限定主义,⽬前⼰成为⼀种世界性发展趋势,精神损害⾏政赔偿的发展呈现出赔偿责任不断扩⼤、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态势。

是否确⽴⾏政赔偿制度、⾏政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以及精神赔偿已成为衡量⼀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平的重要标志。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格利益和⾝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通过财产赔偿等⽅法来进⾏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基本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妇⼥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1]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权利受到国家不法公务⾏为侵害,使其⼈格利益和⾝份利益丧失、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法进⾏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现状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浅议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议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议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中文摘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作出明确规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更是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进程,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但是经过近三年来的具体实践操作,笔者认为此次修改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未明确赔偿原则、赔偿权利请求主体及赔偿范围过于狭窄以及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明等诸多问题,亟需在以后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完善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

这部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规定体现了公民私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正当制约,可谓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历史跨越和巨大进步。

①新《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实践中正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在各地国家赔偿案件的具体操作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事项也开始逐渐出现、增多并得以解决。

但,不可否认,由于当时立法技术不完善及出于当时立法背景的考虑,《国家赔偿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趋于简单化、原则化,留下了大量的法规空白,给各地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性质、赔偿原则、权利主体、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的确定等方面,《国家赔偿法》中都未予明确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

由于没有明确法条的指引,在各地相关部门的具体操作中,相似的案情最终的精神损害赔偿决定有时会相差甚巨。

论国 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国 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咱先来说说啥是国家赔偿里的精神损害赔偿。

简单讲,就是当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咱老百姓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或者伤害,那咱就有权利要求赔偿。

就说前段时间我碰到的一件事吧。

有个大叔,本本分分做生意,结果被错误地当成了违法分子给抓起来关了好些天。

这期间,他心里那个憋屈啊,生意没法做,家人担心,自己在里面担惊受怕。

等弄清楚是抓错了人,虽然人被放出来了,可这大叔整个人都变得沉默寡言,晚上还老是做噩梦。

这就是典型的精神受到了损害。

你想想,平白无故遭这么一遭,谁心里能好受?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实就是给这些受到冤枉和不公的人一个心理上的安慰和补偿。

这可不是小事,关系到每个人的尊严和内心的安宁。

比如说,要是有人因为执法错误被长时间限制了人身自由,那失去自由的这段时间里,心里的恐惧、无助,还有对未来的迷茫,得多折磨人啊!这时候,精神损害赔偿就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得到一些补偿,也算是一种心理上的慰藉。

再比如,有些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态度恶劣,甚至对老百姓进行言语上的侮辱,这也可能会给人带来精神上的伤害。

那这时候,受害者也应该有权利要求赔偿。

不过,这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计算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

得考虑好多因素呢,像损害的程度、造成的后果、当地的经济水平等等。

不能随便要个价,也不能赔得不合理。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还得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

不能今天这么赔,明天又那么赔,得公平公正,让人信服。

总的来说,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咱们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一道重要防线。

它让我们在面对可能的不公和错误时,心里能有个底,知道国家会给咱一个说法,会补偿咱们受到的精神伤害。

就像前面提到的那位大叔,后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钱不能完全抹去他所经历的痛苦,但至少让他感受到了正义的存在,让他重新对生活有了信心。

所以说,这个制度真的很重要,它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更加和谐,让每一个人在法律的保护下,都能活得有尊严,心里踏实!。

探究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探究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19年07月(中)法制博览法制园地探究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任梦梦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一直在改变,人们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益。

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文化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人权问题引起了人民的广泛热议。

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我国的赔偿法也与时俱进,将精神赔偿纳入其中。

由于我国社会上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和一些观念的转变,国家赔偿法也要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本文就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赔偿制度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06-01作者简介:任梦梦(1998-),女,汉族,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法学专业。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从提出到确立经历了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它标志着我国从人治走向了法治,是我国人民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觉醒。

但是自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以来就以物质赔偿为主,直到2010年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做出了关于精神赔偿的具体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的法制在保障人权方面在不断完善。

我们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找出自身的不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社会的进步,维护公民的权益。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一)保障基本人权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权是每个公民都具有的权利,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和基础,国家的工作都是围绕人权展开的。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的确立和完善充分提现了我国对公民权益的重视,保障了公民的人权。

(二)体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准则。

在法律范畴内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在公民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害时,都需要对精神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

国家对公民伤害的赔偿体现出了我国政治的公平、正义,一切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展开工作。

浅议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浅议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欣慰 的是 , 修订 的 国家赔 偿法 明确精 神损 害赔偿 写入其 中 , 新 这
法 中明确写 入精神 损害 赔偿制 度的几 点看法 :

其次 , 修订 后的赔偿法 在赔偿 程序上 去除“ 认违 法” 确 这一 不
至 少在制度 上让 国人 看到 了曙光 。 以下是笔 者就 本次 国家赔 偿 利于请求 人获得赔 偿的 门槛 , 申请 人获取 精神损害 赔偿提供 了 为 便利 。这一 点通过对 比原 《 国家 赔偿 法》 9 、 O 第 条 2 条与 修改后
的关怀 , 这种尊 重和体现 就特 别反映在对人 的价值和 尊严 的保 护 这一 案例可 谓是在 精神 损害赔 偿领 域 的先行 探索 并取得 良好社 救济 上 。 “ 像 麻旦 旦处 女嫖娼 案”受 害者 在身心 受到极 大伤害 的 会效 果。 另外 ,在 作 出赔偿 决定前 要充 分听 取赔 偿请求 人 的意 ,
“ 的存 在拖延 了 申请 人获 得赔 偿的 时间、 增加 了诉 身 自由, 止非法搜 查公 民身体 。第三 十八 条明确规 定:中华人 牌。 确认违法 ” 禁 ” “ 这 使得 部分 国家赔偿 案件 民共和 国公 民的人 格尊 严不 受侵犯 。禁 止用任 何方 法对 公民进 讼成本 。曾有学 者指 出: 种制 度设 计 ,
其次 , 是缓和 社会矛 盾 , 建和谐 社会 的必然要 求 。就 以 这 构 更好 的化解 矛盾 。 如此前 的赵 作海案 , 赔偿 义 务机关与赵 达成协
赔偿 1 2万元或者其 建造相 同价 值的房屋 以弥 补其 精神损 失。 人为本 而言 , 国家赔偿责任 制度要 充分尊 重人 的价值 和体现 对人 议 ,
的第 9条 、2条可 以发 现 “ 2 确认 违法 ” 设立 , 因为其 认定标 的 是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精神损害赔偿被载入《国家赔偿法》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次超越性发展。

精神损害赔偿弥补了国家赔偿违法责任原则的不足,也为现实中实际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受害人寻求救助之路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

但是,国家赔偿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显得不够成熟,不够彻底,为执法者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乏具体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修改精神损失赔偿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此次修订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国家法制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本文试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出发,针对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进而对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国家不法公务行为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首次确认在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其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也有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二、国家侵权赔偿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国家赔偿法据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国家赔偿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由国家以赔偿金形式赔偿受损失者的行为。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最早出现于1954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作为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国家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一大争议话题。

一、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基本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引起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国家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上的健康,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国家赔偿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我国,最早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是《国家赔偿法》的第十七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精神损害的,应当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国家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当增加。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律师协会、全国人大民法委、司法部民法司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公职人员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刑事责任与赔偿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更加明确,一方面,规定了对患精神病等疾病的伤害,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可相应增加赔偿数额,否则,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予以赔偿;另一方面,规定了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所造成的生活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这个规定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赔偿制度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进一步升级。

二、我国国家赔偿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第一、赔偿额无法量化在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一个难以量化的问题,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往往存在主观性和个体差异。

浅析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析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被侵 权人 的精 神损 害而给 予 的物 质上 的补偿 。 2建立 精神 损 害置索 赔偿 崩度 的必 要性
我 国的 国家 赔偿制 度 ,是 一个 以宪 法 为根 本 , 以 《 国家 赔偿 法 》为主 体 ,诸法 共 同调 整 的一 项法 律制 度 。我 国的 《 家赔 偿法 》规 定 了 国家赔 国 偿 的范 围仅 限 于 国家机 关和 国家机 关 工作 人 员的 职务 侵权 行 为 。 《 国家 赔 偿法 》 在第 四章 “ 赔偿 方式 和 计算 标准 ”具体 规 定 了国家 赔偿 的 范 围 ,包 括对 人 身 自 由受侵 害 的赔偿 、对 生命健 康 权侵 害 的赔 偿 、对 财产 权侵 害 的 赔偿 。不难 看 出 ,这种 赔偿 范 围 的立法 规 定存 在 一个 重大 的 失误 ,这 就 是 没有 规 定 国家侵 权 行 为造 成 的精神 损 害 的赔偿 ,而精 神损 害 却是 国家 侵权 行 为所 造成 的后 果 中最 为严 重 的一 种 。因 此确 立 精神 损害 赔偿 对 完善 我 国
因此 社会各界对扩 大国家赔偿范 围的呼声越来越 强烈 。从我 国建立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制度 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两个方面进 行论证 ,阐释建 立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 已成法 治社会发展 的客观 要求,体现现代法制 精神 。 [ 关键词] 精神 损害赔偿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 类号:D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1 7 —7 9 2 1 )0 2 2 0 0 9 6 1 5 7( 0 0 1 0 2 - 1
权 的 行 为,还 是 国家 机 关和 国家 工作 人 员违法 行 使职 权 而侵 犯 公 民人格 尊
严 权 的行 为 ,凡 是造 成 损害 的 ,受 害人 都有 要求 精 神损 害赔 偿 的权 利 ,国

浅论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论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 部 分 , 无疑 问应 该成 为法 律保 护 的对象 。 毫 当这种 权利受 到
因侵权行 为 导致 的法律 关系 的 中止 、 消灭 而产 生 的精神 损害 , 如 导致夫 妻关 系 、 亲子 关系 等遭 受严 重的损 害 , 国家也 应承 担 相应
( ) 三 赔偿 标准
对人 权 的保 障 也越来 越受 到重视 , 民人身权 利作 为人权 的重要 的赔偿 责任 。 公 侵害 时 , 理所 当 然应 该得 到救 济 。 现行 的《 国家赔 偿法》 精神损 害 对 于国家 赔偿 中的精神损 害赔偿 我们 应秉行 财产救 济为 主 , 赔偿 范 围仅 限于 受害 人 名誉权 、 荣誉 权遭 受损 害 , 而且 未包含 财 非财产 救济 为辅 的原则 , 尽量 缓和 受害 者所 遭受 的痛 苦 。 确定 在 产赔 付 , 免会 使 公 民得不 到充 分救 济 , 难 不便 于受 害人 身体或 精 国家精 神损 害 的数额 方面 我们 借鉴 国外 的经 验 ,再 结合 本 国国 神上 的 恢复 , 可 能滋 长受 害人 对政府 的不 满 和对立 情绪 , 仅 情 , 以有 以下几 种方法 : . 于纯精 神利益 损害 的赔偿 , 从侵 有 不 可 1对 可
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失使得社会各界对修改《 国家赔偿法 的呼声越来越高。本丈从国家赔偿 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 要 性 入手 ,通 过现 实的案例 说 明 实践 申不乏有 国家侵 权导 致公 民遭 受损 害特别是 精神 上遭 受损 害 时难 以得到全 面救 济 的 困境 , 并结合实际分析 了国家赔偿 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 的重要性以及 已具备的可行条件, 借此引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
用于 实 践 , 国家机 关侵 权与 公 民侵权 只是 主体 不 同, 质上 并没 权 人 的过错 程度 ; 权行 为 的方式 和造成 的 后果 ; 害人 的谅 解 本 侵 受 有差 别 , 国家侵 权承 担的责 任应 该与 民事侵权 承担 的标准 和方式 度 以及 当地平 均 生活水 平等 , 由法 官在 处理案 件 时综合 考虑 , 确 实现 统 一 , 仅有利 于 我 国立 法 的价 值取 向 , 不 还有 利于 我 国更 好 定 具体 的赔偿 数额 。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鱼垒垒竺!堡!里型..盈国圜霞啊论圉寮赔偿巾的精神损喜赔偿荆废丁恒越摘要新的《国家赔偿法*已出台,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但是,如何在国家赔偿中真正去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形成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如何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都是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5.02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2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国家侵权行为而给主体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等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人身权而产生。

侵害主体财产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是一种伴随性的精神损害,而不是直接性的损害:侵害主体人身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才是一种直接的精神损害。

笔者同意最后的一种观点。

浅议《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议《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议《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者:逯雅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中的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和安慰。

《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对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全面保护,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能有效的制约公权力。

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的界定及具体标准,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仍需细化,以避免裁量的任意性。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认定赔偿标准作者简介:逯雅娟,郑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66-02从法的原则和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补救制度,通过物质与道德的双重途径达到精神抚慰的目的,体现法的正义与人文关怀。

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之中,这是法律学者与司法者及全社会共同努力和追求的结果。

这体现了各国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对我国而言有着必要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这是继侵权责任法之后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

一、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与国家赔偿法领域的起源与发展(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王利明教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豍还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受害人因此可以就其精神痛苦要求金钱上的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

豎前者侧重于责任,后者侧重于抚慰,但在实质上都是受害人进行赔偿以达到减轻其精神痛苦的目的。

(二)起源与发展精神损害赔偿不是本土出产,是从西方移植而来的,萌芽于罗马法发展的第四个时期即法典编纂时期。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2021年12月1日,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和以往相比,其最大亮点是将精神赔偿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此项制度的确立与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有重大关联,当受害人或家属向有关机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时,却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有此项规定无疾而终。

与此同时,这些事件给社会、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建立势在必行。

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其意义(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精神损害是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起点,是精神损害赔偿中最核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

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财产损害以外的一切形态的损害,包括生理、心理以及超出生理、心理范围的无形损害,如肉体痛苦、精神痛苦以及丧失既有的公众信誉等。

在此意义上的精神损害,不限于自然人的精神损害,法人商誉贬损通常也包括其中。

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即自然人因其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

(二)确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是为了取悦于人民大众,也不是用来标榜自己的成就和政绩,主要是表明法律的价值取向,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国家对精神利益的肯定和尊重。

是民主、法治建设新的里程碑。

我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国家,专制主义、漠视人权的思想根深蒂固,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淡薄,不可能产生国家赔偿的思想,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西方法律观念的深入,人们越发重视人权保障。

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恰好反映了我国国家机关执法上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以及全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具体表现。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仅规定侵犯人身自由、生命权的赔偿范围,而财产损失造成的精神损害被排除在外新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受精神赔偿的范围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几种情形,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财产权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屡见不鲜,如近几年房屋拆迁中,某些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受害人房屋,房屋对其来说已具有特定意义,行政机关就此非法拆除,给受害人精神上带来的痛苦也是不争的事实。

浅谈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谈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谈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18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的范围,本次修法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至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条款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

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所以,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大量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而如何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水平,依法审理好有精神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乃是各级法院面临的新课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地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本人在此就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作些具体分析研究。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损害事实的构成及表现精神损害,指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国家侵权损害,造成公民正当或合法的精神权益的损失。

国家赔偿中的有关精神损害应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即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四是过错。

作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精神损害事实,由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及因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导致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这两这两个要素构成。

侵害事实的表现也是精神痛苦,它与侵害精神性人身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有区别的,后者主要表现忧郁、烦躁、哀伤等精神状况,而在机体功能上一般并无障碍,侵犯精神性人身权通常首先发生的是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例如名誉权被损,遭到社会评价的降低),然后才发生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程度与遭受贬低程度往往是相应的。

这类精神损害在不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可以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来救济,从而恢复受害人的精神利益达到正常状况。

论国家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国家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国家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论⽂提要】《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1⽇起已经经过了15个年头,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然⽽国家赔偿法实施⾄今却因其赔偿范围过窄、赔偿程序繁琐等问题遭⼈诟病,国家赔偿⽆“精神”更是国家赔偿法的⼀个重⼤的缺陷。

随着国际国内社会对⼈权问题的关注⽇益加强,我国为保障公民⼈权不受侵犯,对国家赔偿法作出了重⼤修改,修法⾸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国家赔偿范围。

本⽂从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着⼿,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纳⼊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可⾏性,并且本⼈针对国家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问题。

本⽂认为我国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国家赔偿范围是必要的⽽且是可⾏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新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国家赔偿范围中显得尤为重要,它扩展了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加强了国家对⼈权的保护⼒度,但遗憾的是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有法律⽆标准的情况没有得到解决。

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建⽴和完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注:全⽂共6247字)【关键词】国家赔偿法;保障⼈权;精神损害赔偿以下正⽂: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盾层出不穷。

总的来说,当前社会⽭盾可以分为两类,⼀类是个⼈与个⼈间的⽭盾,另⼀类是个⼈与国家间的⽭盾,两类⽭盾纠纷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

⽽为了解决好个⼈与国家间的⽭盾,我国建⽴了⽐较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个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家赔偿制度的根本⽬的,就是为了保障⼈民的精神利益、⼈⾝⾃由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法侵犯,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使职权。

①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们的⼈权也意识不断提⾼。

他们所重视的不仅仅是⾝体或者财产的权益,也迫切希望精神上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然⽽我国现⾏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对如何处理国家机关侵害公民、法⼈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了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的违法侵害造成精神损害后找不到法律武器去维护其精神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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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精神损害的概念及其特性(一)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1、精神损害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破坏了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使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遭到损害。

具体而言,精神痛苦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影响了其正常的心理活动,使其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绪。

精神利益损害,是指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受到破坏,致使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受损。

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特定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导致陷入精神痛苦,而要求加害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人格权、身份权等非财产权利损害的赔偿,即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二是对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精神痛苦的赔偿,即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主要是对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损害的民事救济手段,保护的对象是名誉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姓名权以及一般人格权和身份权。

精神痛苦赔偿,具有抚慰金性质,是对人格权、身份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济手段。

它只能对自然人适用,不能对法人适用。

当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受到损害,如恶意诽谤、公布个人隐私等,会使受害人社会舆论压力陡增,生活安宁被打破,社会或自身对自己的评价降低。

这种背离了个人意志的现实生存环境的突变,造成了受害人对现有生活的不适应,出现不同形式的睡眠障碍,不同程度的记忆障碍和视听幻觉,对外界反应麻木或迟钝,生活兴趣明显减少,情感狭窄、分离、疏远,过分警觉等。

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受害人原有与人格、身份紧密相随的财产价值减少或无法继续正常增值,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要求加害人予以补偿和救济。

(二)精神损害的特性精神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害形式,有其特有的性质,主要包括:1、普遍性。

即只要有国家侵权行为的发生,无论是侵害财产权利还是人身权利,精神损害无时不在,只不过程度大小不同而已。

2、隐密性。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是有形的,而精神损害往往是无形的,是隐藏在有形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之后,因而不易被发观。

3、难以计算性。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性损害,无法直接用计算财产损失的方法来计量,使得对精神损害的程度难以计算和估量。

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初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国家赔偿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还缺少明确统—的规定,法律与现实生活相比,显得明显滞后,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精神损害赔偿有较大的随意性。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以下几种功能:1、惩罚和引导功能。

责令加害人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财产补偿,意味着对加害人行为的否定,给加害人于法律惩罚。

这种惩罚的实施可以促使加害人尊重他人权利,教育其模范地遵纪守法。

同时,这种惩罚还可以引导其他人在从事社会活动时小心谨慎,在实现自己的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和慰藉功能。

要求加害人给受害人一定的金钱,尽管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但可以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补偿。

因此,金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是给受害人以物质利益及情绪补偿的最好办法。

这种需要的满足,可以恢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损害的感情,通过受害人外环境的改变克服其心理、生理伤害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

3、价值评判功能。

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往往并不仅仅在于获得物质上的补偿,同时也是为了分清是非曲直,从而获得价值判断的肯定,达到情绪上的平衡。

责令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在裁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也向大众表明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从而为人们提供了评判行为是非的标准。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过程、现状以及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过程和现状中国法律制度史源远流长,但由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从根本上漠视人的权利,皇权至上思想根深蒂固,根本不可能产生行政赔偿思想,更别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而为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但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基本上照搬前苏联简单的理论,在赔偿数额上以低额化赔偿为特征,轻视人的精神权利,根本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障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1994年正式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只见于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但该法无论从“赔偿范围”还是“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都没有对精神损害作出可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对于相近似的精神损害案件作出截然不同处理结果,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这样的处理结果,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既不符合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又不符合国际发展潮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中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利,标志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得到全面承认和保护。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赔偿确定办法,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得到重大突破。

被我国际性法学界和司法界誉为继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中国民法对人身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

这同时也为我国在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条件和经验。

(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初浅认识和理解1、我国国家赔偿法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我国国家赔偿法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法律界还存在争议,争议的问题就是认为不宜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不能用金钱进行变换计算。

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受到损害,可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性救济措施,实现对其损害的补救,而如果通过金钱赔偿,就等于将人与商品等同起来,本身就侮辱人格,贬低人的价值,是人格商品化和资本主义金钱万能观的体现,实际上无法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二是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我国的财政负担能力有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将会使本不宽裕的国家财政难以承受,所以应依据有限赔偿原则,不予以金钱赔偿。

三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时机不成熟。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成熟,相应的政治体制尚未得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在此情况下,旧体制仍起作用,权力过于集中,行政干预过多,包括法院审判机制在内的整个法治环境仍不容乐观。

因此,在国家赔偿制度确立初期不宜将赔偿范围规定得过宽。

但笔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立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在当前还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损害是可以利用物质和金钱给以赔偿的。

精神损害虽是无形的,却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一些受害人来说,精神上的损害还要远甚于物质损害,仅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性救济措施,对精神损害不予以金钱赔偿,无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而言,接受金钱会得到一定的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可因获得金钱所得到抚慰而得以弥补;即使受害人精神痛苦不能因侵权人给付金钱而消失,受害人也可以利用所得的金钱,通过康复治疗、旅游、游戏等活动使精神状态得以恢复,或减少精神上的痛苦。

对于权利主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仅不会贬低受害人的人格,而且能体现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权利主体的人格、精神财富的重视和保护。

这也是消除封建余毒、贯彻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的要求。

从目前涉及精神侵害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有索要精神赔偿金的要求,表明接受赔偿金对自己精神上是一种抚慰的方式,能够弥补自己的精神损失。

第二,从长远观点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决不是“加重国家负担”,而是为了实现更远大的法制目标必须付出的成本。

不付成本就不会进步,高额赔偿是为了以后少赔偿,这就是赔偿的进步意义。

“官府”认错从来不是我们民族的传统、习惯,加之现行监督机构、现行法律尚不够完善,执法力度太小,“官府”会找种种理由、借口拒绝赔偿,拖延赔偿,抑或少赔是其最好的借口。

此外,尽管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财政情况不宽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结合我国国情确定赔偿数额,不能与国外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的赔偿相比,但法理是相通的,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了错误也要受到相应的惩戒。

不能以财政制约作为当前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给予豁免的理由,这与法律的公平、正义不相适应。

第三,当前我国国家赔偿法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机已经成熟。

首先,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程度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为在国家赔偿法领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民主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为在国家赔偿法领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再次,精神损害赔偿已被许多国家接受。

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已成了世界性潮流,这反映了国家赔偿法发展的趋势和历史前进的必然,这些国家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可供参考,为在国家赔偿法领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对我国赔偿制度的标准、方式和范围的认识与理解(1)《解释》排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人格权遭受侵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那么理论界对法人能否就人格权要求精神损害是存在争议的。

有人认为法人是社会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格,没有生命和精神而言,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从精神损害的本质来讲,是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的人身权,最终导致其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直接慰抚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且是赔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

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虽然不能产生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精神痛苦,但法人可能因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造成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因此法人基于这种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所受损害,导致的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当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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