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川大校〔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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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

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

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增强学风建设,依照“公然公正、合法适合”的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由学校组织或包办的面向四川大学整日制一般高等教

育本专科生的各样考试,主要包含主修、辅修和双专业课程考试和各种等级考

试等。

第三条在校本专科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余高等学校组织的各

级各种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考试违纪

第四条有以下违纪情况之一者,撤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

以零分计,并赐予严重警示处罚。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遵从监考人员安排。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盘问。

(3)在考试半途私自搬动座位。

(4)将手机、传呼机等通信工具带入考场,但没有使用。

(5)未经过同意,将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施带入考场,但没有使用。

(6)考试中私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件。

(7)不依照要求在《考生考试签到表》上签到。

(8)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持续答卷。

(9)口试抽签后,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地址准备答题。

(10)在考场内或四周高声吵闹,或有其余影响考场次序的行为,经劝

止不改。劝止不改。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而私自走开考场。

(13)一般考试不到 30 分钟或某些考试不同意半途交卷走开而强行交卷走开或未交卷强行走开。

(14)开考前携带非考试必要的文具用品以外的其余任何与考试可能有

关的物件入坐,要求集中搁置在指定的地址,拒不执行。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求 川大教[2006]87号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求 川大教[2006]87号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求川大教[2006]87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

有关规定(修订)》的通知

川大教〔2006〕87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学校重新修订了《四川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规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⒈四川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

规定(修订)

⒉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

⒊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

⒋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套表

⒌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格式和参考文献

著录要求

四川大学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四川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工作的有关规定(修订)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修订本条例如下:

第一条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教学要求

一、巩固和扩展学生所学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初步的科研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方案设计、资料查阅、实验研究、社会调查、理论计算、数据处理、经济分析、外文资料的阅读和翻译、计算机应用、文字表达和论文(设计)撰写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三、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和研究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善于与他人协作的能力和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的精神。

关于处理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报告中抄袭情况的通知

关于处理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报告中抄袭情况的通知

关于处理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报告中抄袭情况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处理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报告中抄袭情况的通知关于处理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报告中抄袭情况的通知各有关学习中心、全体学生请注意:

针对历届部分指导教师强烈反映的部分学生毕业论文和毕业报告写作中不重视,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现象,学院教学教务部做出相应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凡存在下列行为的学生,属于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教务部将对其学位论文、毕业论文和毕业报告课程评为不及格,不能参加毕业审核,同时取消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1、论文或报告中引用他人资料、数据和观点等,未作直接标注达10处以上,或者该类不规范引用累计篇幅占论文总篇幅30%以上者。

2、论文或报告中有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占论文总篇幅的30%以上者。

3、请他人撰写论文或报告,并经举报,确认事实的。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报告写作阶段,按以下办法审查毕业论文或毕业报告;对存在抄袭行为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指导教师在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随时进行审查。

2、教学教务部在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对学生论文中的主要段落进行上网比对和检查。经审查,凡学生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或毕业报告有抄袭现象者,教务部将在网上公布抄袭剽窃他人毕业论文或毕业报告的学生名单。

3、答辩阶段之前出现抄袭行为的,如指导教师同意其修改或重新撰写的,学生应尽快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提交给指导教师批阅;如学生不按要求完成,视为学生未完成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取消答辩资格。

4、答辩期间审查出抄袭行为的,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课程评为不及格,同时取消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篇: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迟到者应当到学院说明原因,经研究生院同意可补办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宗旨与原则

(一)本办法的宗旨是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

(二)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

(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

(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三)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五)引用部分超过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个长篇非诗词类成果,总字数超过一万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十分之一;

(六)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四川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各种考试和考查,主要包括主修、辅修、第二专业课程考试和考查,以及各类等级考试等。

第三条在校本科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章考试违纪

第六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2)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3)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

(4)口试抽签后,不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5)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开考前,不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课本、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地点;

(2)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3)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4)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四川大学 优秀毕业论文

四川大学 优秀毕业论文

四川大学优秀毕业论文

四川大学优秀毕业论文,是以中国四川大学学生撰写并完成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本文重点讨论四川大学毕业论文的特点、指导要求以及成功案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撰写符合四川大学要求的毕业论文。

1. 引言

毕业论文作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环节,不仅能展示学生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还对学生未来的学术发展和职业规划起到关键作用。四川大学作为中国著名高等学府之一,对毕业论文的要求非常高,以确保学术水平和研究质量的严谨性与专业性。

2. 四川大学毕业论文的特点

(1)学术规范要求严格:四川大学要求毕业论文遵循学术道德,严禁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学生应当准确引用、注释他人研究成果,并在文中注明参考文献,确保学术诚信。此外,论文的格式、字数、参考文献等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学生需严格遵守。

(2)深入研究和创新:四川大学鼓励学生在毕业论文中展示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学生应当选择合适的研究课题,深入探讨并提出新的见解和观点,对相关领域做出独特的贡献。

(3)学术语言准确规范:四川大学毕业论文要求学术语言准确规范,语句通顺,排版整洁美观,以提高论文的可读性。

3. 四川大学毕业论文的指导要求

为了保证毕业论文质量,四川大学提供了丰富的指导要求和支持,

具体如下:

(1)论文选题:学生需要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兴趣选择适合的

课题,并与指导教师商讨确认。选题要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实用性,能够解决一定的学术或实践问题。

(2)文献综述:在开展研究之前,学生需要对相关文献进行全面

的综述,了解已有的研究进展和发展趋势。通过对文献的分析与总结,学生能够更好地定位自己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

理办法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第四条,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制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

5.照搬他人论文或着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6.其他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夜空为抄袭行为的

第六条,抄袭程度的认定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重复内容占本人总字数比例在30%以内的,认定为轻度抄袭;30%~50%中度抄袭;超过50%严重抄袭

第八条,对抄袭行为的处理

(一)、对授位(毕业)前被发现或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

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取消学位(毕业)申请(答辩)资格等处理

(二)对授位(毕业)后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作者的处理

1.对于毕业后依然继续攻读我校高一级学位的在读学生,可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可同时给予撤销所获学位、注销所获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等处理;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

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按《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被认定为抄袭的学员,按《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理:“论文一经发现系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将终止该次论文的写作过程,并取消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学生须写出检查、重新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能随下届学生重做毕业论文(设计)。如果再次发生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不及格,取消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资格。只能按结业、肄业颁发相应的结业或肄业证书。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川大教〔2017〕126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经2017年8月7日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四川大学

2017年8月11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我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四川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招生就业处及相关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2-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相关部门和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保留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与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核实,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若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发现考生资格不符等问题,待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通知后,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学生版 四川师范大学文件本科生毕业论文基本学术规范及学术作假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学生版 四川师范大学文件本科生毕业论文基本学术规范及学术作假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四川师范大学文件本科生毕业论文基本学术规范及学术作假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和学生相关内容为深入实施“教学质量攀登计划”,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学风建设,强化学生基本学术规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委[2013]90号),结合我校本科教育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学术规范要求

第一条凡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二条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

格,恪守学术道德。

第三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必须结合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能理论联系实际,能与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

科技、文化、社会、生产发展等领域热点、焦点问题结合,具有较好的实践指导意义或一定的理论价值,不得抄袭、

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内容层次分明、行文思路清晰、文字表达清楚,能正确的翻译与论文有关的外文文献资料,并按规定完成外交摘要,不得使用任何翻译软件进行机器

翻译等。

第五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应做到概念清楚、条理分明、数据完整、计算正确,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规定

四川大学

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规定(试行)

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学计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完成专业培养目标的最后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为了切实做好我校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教学要求:

1.巩固和扩展学生所学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

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和研究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敢于创新的

无畏精神。

3.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方案设计、资料查阅实验研究、理论计算、数据处理、经济分析、外

文资料的阅读和翻译、计算机使用、文字表达的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第二条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求:

1. 满足教学基本要求,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具有综合性、先进性、一定的难度和饱满的工作

量。

2.选题应尽量与科研、生产和社会实际相结合。理工科的毕业论文(设计)来自实际任务选

题应在80%以上,文科的毕业论文应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

3.选题的确定应由指导教师初步确定,经院长(或系主任)审查后报教务处备案,已经确定

不得随意更改,确定时间见附件一: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

第三条对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要求:

1.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有一定科研或生产设计经验、对课题熟悉的具有讲师及以

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可聘请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研究人

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确定后须与选题一同报教务处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

理办法(试行)

关键字:更新日期:2010-09-10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并在我校已经出台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学位(毕业)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和惩治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定义

本办法定义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学位(毕业)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学校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学生版】

学校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学生版】

北京城市学院

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生学术行为,保证学生学位(毕业)论文质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位(毕业)论文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另见文件。

第二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定义

本办法定义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学位(毕业)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三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2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2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修订)

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修订)

川大教〔2017〕128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

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附件: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修订)

四川大学

2017年7月31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和建筑学专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生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已表明该生较好地掌握了该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2-

2.在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结业离校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的重新学习及考核,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授位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会议召开时间确定。

《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川大校〔2006〕42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营造有利于学术创新和学术繁荣的良好环境,建设中国一流的研究型综合大学,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尊严,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使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和不断繁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⒈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⒉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川大学

二○○六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学术 道德 规范 通知

四川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印发 打字:郑 莉 校对:杜小军 印数:300份

附件1

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营造有利于学术创新和学术繁荣的良好环境,建设中国一流的研究型综合大学,需要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尊严,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使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和不断繁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四川大学相关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我校师生和相关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四川大学所有从事学术研究及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

第三条 广大教师和科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中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四川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四川大学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在信息、生态、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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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大校〔2010〕2号

校内各单位:

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在已经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大学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学术行为规范办法通知

四川大学校长办公室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印发打字:贾盛庆校对:秦远清印数:500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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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并在我校已经出台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学位(毕业)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和惩治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定义

本办法定义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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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学位(毕业)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四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6、其它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

第五条不属于抄袭行为的情形

具有第四条所列除1、2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抄袭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抄袭行为:

1、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

2、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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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为自己原创的;

3、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

4、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

5、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四条所规定限度的;

6、其它经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行为的。

第六条抄袭程度的认定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

1、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30%以内(含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2、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30%-50%(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3、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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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程度的,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问题的处理机构和相关处理程序

1、学位(毕业)论文的审查

各学院(所、中心)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提交前进行审查。所有学位(毕业)论文在提交答辩申请前,须由学院(所、中心)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者发给《四川大学××学院学位(毕业)论文形式审查合格证明》,凭此证明方可申请学位(毕业)论文正式答辩。

教务处、研究生院须采用计算机对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前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具有抄袭嫌疑的学位(毕业)论文,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所、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书面上报至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

2、举报受理机构

学位(毕业)论文被举报有抄袭行为的,受理机构分别为:

1)、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

2)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

3、举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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