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能代替法律,否则有理会变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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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4期前车之鉴
法庭宣判完毕,张老太在座位上号啕大哭。
本来是挺有理的事,却因为诉讼理由不合法而败诉,这让她难以接受。
张老太是某服装厂退休工人,今年75岁。
她的老伴儿在5年前病逝。
她和丈夫一共生育了三个子女,他们均已成家另过。
丈夫去世后,她因为家庭琐事与长子发生了较深的矛盾,也由此导致了另外两个子女与这个哥哥的不睦。
去年国庆期间,张老太下楼时不慎摔了一跤,摔折了腿,被送往医院救治。
治疗过程中,其他两个子女日夜轮流照顾着张老太,唯独长子竟不闻不问,致使张老太和这两个子女都十分气愤。
一个多月后,张老太出院,随后,她一纸诉状,将长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她与长子的母子关系,今后不再用他赡养,也不准他将来继承自己的遗产。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了解了她们母子之间矛盾的根源,首先批评了其长子在母亲伤重期间不尽义务的错误做法,同时劝慰张老太说,都是自己亲生的儿女,辛辛苦苦把他们拉扯大,现在老了,正
是用人的时候,不要
把他拒之门外,有矛盾可
以通过家庭开会讨论解决。
但张老太不听,说这次摔伤他
狠心不管,使自己寒透了心;并且表示还有其他两个子女赡养,已经足够了,没他也行,坚持要与长子脱离关系。
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好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张老太败诉。
于是就出现了开头儿张老太大哭的情形。
张老太的小儿子与我相识,他知道我是企业的法律顾问,就跟我说了此案的详细情况,并拿了法院的判决书给我看,让我给分析一下他母亲败诉的原因。
我听完这件事,又看了法院的判决书,知道了张老太败诉的原因——
—诉讼请求不合法。
从法律角度讲,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一种血缘关系,有一种固定性,一经形成(子女出生),不可改变,直至一方或双方死亡。
我国调整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对此虽然没有明确说法儿,但这个精神贯穿文/竺工
感情不能代替法律,否则有理会变无理
2019年第4期前车之鉴
于整个《婚姻法》中,如第3条有“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能体现这个原则。
绝大部分人都以为“遗弃”是指有能力抚养和赡养的家庭成员对“弱小”“年老”“病弱”之人的抛弃不管,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实际上,“遗弃”一词也包括对任何家庭成员的抛弃。
张老太不清楚,她要与长子脱离母子关系,实质上也是一种“遗弃”。
本来张老太是有理的。
她将子女抚养成人,现在摔伤了,子女们都有义务来照顾她。
赡养不仅包括平时对老人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进行帮助,还包括在老人患病期间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安慰。
其长子在母亲摔伤住院期间,不尽这些义务,绝对是错误的,不管他与母亲之间有什么矛盾,也不管原先这些矛盾责任在谁,在母亲摔伤后他都必须去照顾料理老人,这一点不容置疑。
而他竟然不管,所以张老太告他是正当的,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表现。
但是,张老太应该依“法”进行诉讼,而不要依“情”去诉讼。
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法律也拒绝感情来左右。
长子不尽义务这事确实让张老太很生气,但她应该冷静,不应该把这种愤怒情绪当作诉讼的合法方式。
告其长子,应该告他不尽赡养义务,请求法院责令他尽这个义务,仅此而已。
关于脱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问题,旧中国的法律倒是有过,但那已时过境迁,早被淘汰,不适合作为现代社会处理家庭关系的准则。
张老太可能受了那个说法儿的影响,一直以为现代社会也能那样处理母子关系,故而提出如此不合时宜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张老太的败诉在于她不能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是一种刻舟求剑的思维模式。
余作诗感叹此事:
维权诉讼事无非,
条律高擎莫与违。
但忌公堂情代法,
徒将有理变伤悲。
顺便说一句,如果法院在立案时或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跟张老太讲明她的诉讼请求不合法,并告诉她不合法的具体理由所在,那么,张老太也许会及时地改弦更张,变更诉讼请求,结果可能就会大不一样。
编后小语:我们在处理问题特别是做决策的时候,最忌感情用事。
“冲动是魔鬼”,感情用事会误事,在气头儿上做出的决策有90%都是错误的,这已为无数事例所证实。
张老太在其长子不孝做法的刺激下,没做任何法律准备,便愤然向法院起诉,结果造成了败诉,使本来有理的事变成了无理。
这件事给了我们一个深刻的教训。
“遇事冷静、冷静再冷静”“三思而后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这些人生箴言,我们老年朋友应该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