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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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法律
学院:文法学院
姓名:赵宇
班级:13法学1班
指导教师:谢莹
目录
摘要、、、、、、、、、、、、、、、、、、、、、、、、、、、、、、、、、、、、、、、、、、、、3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4 二:信仰法律的价值、、、、、、、、、、、、、、、、、、、、、、、、、、、、、、6 三:法律怎样被信仰、、、、、、、、、、、、、、、、、、、、、、、、、、、、、、7 四:怎样理解道德、、、、、、、、、、、、、、、、、、、、、、、、、、、、、、、、9 五:崇尚道德、、、、、、、、、、、、、、、、、、、、、、、、、、、、、、、、、、、、11 六:我们该怎么做、、、、、、、、、、、、、、、、、、、、、、、、、、、、、、、、12 结束语、、、、、、、、、、、、、、、、、、、、、、、、、、、、、、、、、、、、、、、、、、14 参考文献、、、、、、、、、、、、、、、、、、、、、、、、、、、、、、、、、、、、、、、、14
摘要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系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
信仰法律,崇尚道德是我们立身社会的基本。
关键字:法律、道德、信仰、遵守
论道德与法律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郭树清表示,诚信和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逻辑联系。
诚信的要求往往体现为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需要通过法治的保障来实现。
只有通过法律的引导、规范和调节,通过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才能确保形成崇尚信用、相互信任、普遍信赖的市场关系。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在法律规范中包含着国家对人们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
道德则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它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统一性表现在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永恒话题。
没有人否认它们的本质区别,但二者之间的联系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
《牛津法律大辞典》是如此论述法与道德的联系的:“道德为法律的实施规定了界限。
即使是实在法,也不能漠视道德。
如果某项实在法的规定被大多数人认
为是违反道德的,那么,该项规定就很有可能不为人们所遵守。
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衡量法律好与坏的标准是它与道德信条的关系。
首先,注重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或者说是法律推论的基本前提;这些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包括:例如性关系,对妇女儿童和动物的关照,拯救和维护生命,避免伤害他人等。
第二,道德要求影响对法律的解释。
道德要求也许不构成法律要求,但它却可以阻碍对赔偿的反要求。
第三,法官在确定法律标准时,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公正多以符合道德为基础……不仅如此,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
道德的失落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违法行为的道德成本降低,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威信贬损……,面对失落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绝援之以手,我们对法律信仰从何而来?为什么法官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中受到重视呢——当法律规则与道德标准出现明显断裂时,应当修正的也可能是法律;当法律规则暧昧不清时,道德标准当然可以作为解释法律的一种尺度。
如果连法律家们都对公共道德缺少起码的信念和认同,又怎能侈谈把法律解决不了的难题留给道德去调整呢?没有宗教的约束和良心的谴责,面对法律的无可奈何,很想讨教那些为“二奶”鸣冤的法学家,对于一种对社会尊严已构成严重冒犯的不道德行为,连道德上的批判都不能容忍,难道不是要将这
些行为的代价或成本降低为零吗?很想大声疾呼,若要使法律成为社会的信仰,每一个人,尤其是法学院的学生,应该从诚实、守信、善良、人道、责任、宽容等等道德规范学起,从不作弊、不撒谎、孝敬父母、尊重他人、信守承诺,这些微小的德行做起。
二:信仰法律的价值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
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
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
”
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
此刻,中
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
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中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三:法律怎样被信仰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
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
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
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
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
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
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
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
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
此刻,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
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
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
”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
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
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
那“没有
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
”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
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
”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
这并非是危言耸听。
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四:怎样理解道德
1.认识功能—一道德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良师。
它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和生活道路。
2.调节功能—一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
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和自己的同类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
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矛盾,这就需要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特有形式,
以自己的善恶标准去调节社会上人们的行为,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使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臻于完善与和谐。
3.教育功能—一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
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使受教育者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4.评价功能—一道德是公正的法官。
道德评价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
道德是人以评价来把握现实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把周围社会现象判断为“善”与“恶”而实现。
5.平衡功能—一道德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它要求人们端正对自然的态度,调节自身的行为。
环境道德是当代社会公德之一,它能教育人们应当以造福于而不贻祸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维持生态平衡,积极治理和防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性的破坏,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正常关系。
中国幸福学之道德定义什么是道德?因为人的本性是不满足,人们最终的追求是幸福,所以道德就是为了维护我们的幸福而逐渐约定俗成的一些行为规范。
按照这个定义,陈景润求证哥德巴赫猜想,聂文涛解析谷物保护曲线,都是一种职业道德和个人对幸福的追求。
道德是判断一个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
道德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按照孔子的思想,治理国家,要“以德以法”,道德和法律互为补充。
同时,法律反映立法者的意志,顺应民意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条文,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诉求。
五:崇尚道德
要崇尚道德首先要树立道德典范。
树立道德模范是开展道德教育、进行道德建设的有效方法。
道德模范是一定社会道德评价的标尺,具有社会肯定性和主导性,能够激励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实践一定社会的道德要求。
任何社会都需要并培育自己的道德模范,任何社会的道德模范都是一定社会道德的模范践行者和积极弘扬者,因而都会受到社会的推崇和表彰。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的作用是无穷的,身教重于言教,这是对道德模范社会价值的精辟揭示。
道德模范使社会倡导的主流价值观念变得生动形象,让先进的思想道德变得可学可行。
一个道德模范,就是一本鲜活的教科书,树立一个道德模范,就是在社会上竖起一面旗帜、一个标杆,就是在群众中确立一种导向、一个楷模。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时代前进需要健康向上的道德风尚来引领,社会发展需要道德模范的力量来推动。
提倡向道德模范学习,用他们的先进事迹感召群众,有利于把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传播到千家万户,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渗透到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起鲜明正确的价值导向,营造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有利于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让人们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道德模范的高尚行为逐步成为更多人们的自觉行动。
六:我们该怎么做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大学生向道德模范学习,就要把学习宣传道德模范融入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之中,融人自身思想道德建设之中,融入参加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参加社会志愿服务,从志愿者行为开始,通过自身的志愿者行动,让志愿服务真正成为自己的一种习惯,一种生活方式。
在一定意义上,道德模范都是从志愿者起步的。
志愿服务精神强调的是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从
一点一滴做起。
不论从事什么职业,只要有一份热情、一份爱心,只要志愿为社会做奉献、乐于为人民多服务,都可以成为志愿者。
道德模范和志愿者,两者名称和身份不同,但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精神内核是一致的。
只有树立了服务他人、无私奉献的信念,才会做到日复一日、无怨无悔。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自己生活得环境,我们的国家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大国,熟知法律有利于我们生活得更好,学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消除随心所欲的错误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立足于社会,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发展,有利于我们更了解社会的现状。
学习法律,就是要了解我国的现有法律,明确法律中要求我们的义务和权利,了解相关的执法部门和执法机构,严格要求我们的行为,要个规范我们的行为,努力履行我们应尽的职责,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培养法律素质,实际中树立法制观念。
我们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在大学阶段,我们应将学习法律知识纳入自己学习成才的规划中,进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将其内化为自身的素质,提高到自觉意识的层面,并体现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还应积极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见习、实习、勤工助学等机会,多接触社会,使自己的知识、意识、能力在服务社会你的过程中得到升华和提升。
结束语:
最后,谢莹老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和深厚的理论水平都使我收益匪浅。
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给与我很大的帮助,使我得到不少的提高这对于我以后的工作和学习都有一种巨大的帮助,感谢她耐心的辅导。
参考文献:《法律与宗教》,
《宪法》
《道德箴言录》拉罗什福柯,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