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后集团企业统借还利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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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近年来,房地产行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之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调控和监管政策的加强,房地产企业在融资、借款和还款等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

近期,有关“统借统还”涉税问题在房地产企业集团中引起了关注,其对企业财务和税务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统借统还”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我们来了解一下“统借统还”的概念。

所谓“统借统还”,是指房地产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通过一个实体公司进行负债融资,再由该实体公司统一进行债务还款。

这种模式在房地产企业集团中较为常见,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风险的分散。

就税务层面而言,“统借统还”模式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一方面,从税务角度看,“统借统还”模式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和资金调动的真实性。

在我国,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在税前扣除方面是需要进行严格审查和认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对于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而对于“统借统还”模式中的资金调动真实性,税务机关也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如果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涉及虚假交易或者资金调度不实的情况,将会面临税务罚款和税收风险。

从企业财务角度看,“统借统还”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是债务风险,由于“统借统还”模式中的贷款是由实体公司代为承担的,这就意味着实体公司需要在资金调度和债务偿还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

如果实体公司在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将会对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稳定性造成影响。

其次是信贷风险,对于实体公司而言,需要承担更多的信贷风险。

如果实体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将会对其信用记录和信贷额度造成影响,进而影响整个集团的融资渠道和信用评级。

面对“统借统还”模式所带来的税务和财务风险,房地产企业集团需要积极应对,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风险。

首先是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房地产企业集团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统借统还”模式下资金调度和债务偿还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浅析企业有关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涉税法规问题

浅析企业有关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涉税法规问题

浅析企业有关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涉税法规问题董鑫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发生因资金短缺而需要借款的情况,尤其是伴随着企业的重组、改造,集团公司的增多,关联企业间资金相互融通使用现象呈上升趋势。

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对于统借统贷所发生的利息我们在税务上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下面我将对有关统借统贷的文件进行疏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统借统贷的利息的税务处理进行归纳如下:一、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浅析统借统还贷款模式

浅析统借统还贷款模式

浅析统借统还贷款模式一直以来,由于银行目标定位、信贷投放政策导向问题以及企业自身资产规模、信贷资信问题等多种因素,占我国企业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困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实践中,在企业集团内部,为了缓解下属企业融资难或降低下属企业的融资成本,出现了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并偿还、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也即“统借统还贷款”模式。

一、统借统还贷款的含义统借统还贷款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2月1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以下简称“财税字[2000]7号文”)里。

该文件对统借统还贷款的描述为: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企业集团内的其他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2002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13号文”)。

该文件规定了另外一种统借统还贷款模式: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根据上述财税字[2000]7号文及国税发[2002]13号文,统借统还贷款存在两种模式,第二种模式相比第一种模式多出了一个集团财务公司的环节,但两种模式存在共同点:(1)拨付给集团下属企业的资金来源于外部金融机构,而不是企业集团内部的自有资金;(2)由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作为统借统还中的资金中转方;(3)资金使用方须为企业集团内的下属单位;(4)统借方须按照与金融机构约定的利率向下属企业收取利息,不得提高利率水平。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是指集团内的各个公司在借贷方面由集团负责,并由集团进行资金统筹和还款管理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近年来,许多房地产企业集团开始实行“统借统还”模式。

这种模式虽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也涉及到了税收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于“统借统还”中的利息收入,税务部门会将其作为集团的费用进行扣除。

这意味着,集团内的公司将不用再单独计算和缴纳利息所得税。

但是,如果集团内的公司发生了资金错配或者集团利用“统借统还”方式进行虚假交易,以此来降低税负,那么税务部门就会考虑其合理性,并对税收进行调整,甚至会对企业进行处罚。

其次,“统借统还”模式下,集团内部的债务和资产项目进行了调配,造成的利息支出和收入并不对等。

如果集团内的一些公司在缴纳利息支出时遇到了资金不足的情况,那么这些公司就需要向其他公司或集团进行借款,并缴纳相应的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需要遵守“同城同利”的原则,即利息支出和收入应该相等,否则将涉及非法占用税收的问题。

再次,如果一些小型公司在实行“统借统还”方式时,由于缺乏管理经验或者资金实力不足,无法使用好这种方式,那么可能会加重税收负担。

因为,这些小型公司需要向集团内的其他公司借款,并缴纳利息。

这可能会导致小型公司的财务状况变得更加不稳定,从而加重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统借统还”模式虽然可以提高房地产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但也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

因此,企业在实行这种模式时,必须遵守相应的税收法规和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稳定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采用这种方式时,应该注重管理和管控,以避免造成资金流失或者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虚假交易的情况。

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模式及账务处理

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模式及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作者单位:山东亚太中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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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实际操作如下:
第一级:控股单位往来
第二级:根据资金实际用途分为工程款、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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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结转本期仔猪成本费用时还要注意把以前 相应期间归集在相应妊娠母猪猪群上的成本费用要结 转到相应的产房仔猪猪群上,以便为确定本期仔猪猪群 成本、后续猪群的转群成本和正确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提 供准确的成本数据。
由上述阐述不难看出,从猪群摊销生产费用、到配 比生产成本、再到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过程中,会计估 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和桥梁枢纽作用。猪场会 计估计做好了,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相 应猪群数据和结转的成本不会出现财务失真,不会出现 人为调节成本费用和结转成本的现象,财务结账处理流 程也会变得条理、合法、简便、易懂,在猪场会计核算的 全程中,如果没有合理的会计估计作基础,猪场会计核 算的各种数据必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不可能计 算出客观、令人信服的财务会计数据,猪场会计核算的 流程化也不可能实现。因此合理的会计估计在猪场财务 核算中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猪群重 量会计估计做好了才能正确地客观量化猪群各阶段的 成本费用,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妊娠母猪上,这样本期耗用的饲料、药品等和之前转入 到相应猪群的生产费用就可以汇总结转到相应的消耗 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相应明细核算科目。这 样生产成本就完成了结转,生产成本的正确结转也是建 立在生产费用的合理分摊上,而生产费用的合理分摊最 终是由猪群的合理会计估重决定的,从这又一次肯定了 会计估计在养猪场核算中的重要性。

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

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

2019年第17期(总第233期)财税探讨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张夏(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400030)摘要:为解决融资难问题,很多企业集团会开展统借统还业务。

为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统借统还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对于满足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继续免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如果应对不当则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本文从实际操作出发,浅析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运用要点及风险、实务操作要点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关键词:统借统还;税收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的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做了严格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一,因此分析统借统还涉税问题,对规避税收风险有重要意义。

一、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运用要点及风险(一)企业集团的判断总局层面对于企业集团并无明确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通常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集团必须进行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然而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事项,改由集团企业的母公司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因此对于尚未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需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式信息证明来适用优惠政策。

(二)资金模式首先从资金来源来看,统借统还业务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若是来源于集团内部如股东、集团内委托贷款则不符合免税规定。

其次从向外部借款的主体来看,统借方须为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如某集团主营为建筑服务,主要生产任务都在下属建筑企业,如果由该集团为多元化而成立的某家科技公司取得外部贷款则不符合免税规定。

营改增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

营改增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

财经纵横293营改增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徐清育 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摘要:统借统还是当前众多企业集团普遍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降低资金集中筹集使用过程的税收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统借统还制定了相关规定,如果企业集团应用不当,可能面临重大涉税风险。

本文从实务操作可能存在的风险出发,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统借统还;营改增;税收风险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7-0293-01统借统还能够有效发挥企业集团规模大、资信好、渠道广、议价能力强的优势,有效提升资金规模效益,降低系统内部整体融资成本,保障企业集团整体资金链安全。

随着国家营改增税务改革的不断深入,分析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问题,对规避税务风险、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统借统还实务操作的风险点1.“下属单位”层级问题为发挥二级公司区域资金统筹管理职能,企业集团公司将统借资金下拨给二级公司,再由二级公司根据所属单位资金需求下拨给三级公司。

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下属单位层级并没有规定,企业集团公司可将统借资金直接下拨给二级公司或三级公司,只要利息不变,则免征增值税。

但能否多层级统借统税法并未明确,如果企业集团将融资下拨给二级公司再转拨给三级单位,税务机关根据“企业集团”认定资格判定,二级公司收取三级公司的利息不符合免征条件,将全额收取增值税。

 2.融资主体问题当企业集团无力满足所属单位融资需求时,部分企业集团下属二级公司自行从金融机构融资,再拨给企业集团或其给所属三级公司使用。

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将上述融资方式也认定为统借统还,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3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划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其他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业务,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执行”。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财务管理模式。

该模式的核心是将集团内的各个子公司的债务纳入到一个总账户中,通过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整体控制和还款。

这种模式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产生重复借款的情况,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

不过,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税务风险,需要企业集团注意。

首先,企业集团需要注意统借统还行为可能带来的利息费用的税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利息费用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在统借统还的情况下,由于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是直接向银行进行借款,而子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集团公司作为借款人支付给银行的利息费用不能作为被抵扣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而作为内部债务之间的利息,则应当作出具利息税收凭证并纳税。

其次,房地产企业集团还需要关注统借统还行为可能带来的资金流向的税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之间的内部债务利息费用不可跨省、市、区抵扣,而且要求借贷双方要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出借和借入资金的回收证明等。

在实践中,由于各个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比较复杂,资金流动性较强,内部借贷账户余额波动较大,因此会存在难以落实债权债务关系、缺少回收证明等问题,从而可能影响企业集团合规运营,导致税务处罚。

综上所述,统借统还有很多优点,但也需要注意税务合规风险。

因此,房地产企业集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规划好统借统还的业务流程,进行税务合规咨询,避免税务问题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各大房地产企业集团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

随之而来的涉税问题也备受关注。

近期有关房地产企业集团涉嫌“统借统还”及其涉税问题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本文将对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及其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什么是“统借统还”呢?“统借统还”是指房地产企业借款时采用某种统一的方式进行融资,然后将这笔钱统一用于还贷。

在这一过程中借款和还款的权责实际上都集中在了总部或是集团层面,而非单个项目公司层面。

这种模式可以带来一定的效益,比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等。

“统借统还”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涉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前扣除的。

而在“统借统还”模式下,由于借款和还款都是在集团层面进行的,一些项目公司可能会失去扣除利息支出的资格,从而增加了其税负。

“统借统还”模式还可能导致部分项目公司并未真实承担债务,却享受了债权人的利息支付权,涉嫌虚假交易和避税等问题。

如果“统借统还”模式中出现了资金往来不够透明、账目混乱等情况,还可能触犯《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那么,面对“统借统还”模式所引发的涉税问题,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房地产企业集团应当合法合规地设定融资安排,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分配债务和利益,避免通过“统借统还”模式进行涉税规避。

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相关的资金往来记录和账目,确保资金往来的透明、规范。

企业还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也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集团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统借统还”模式的审查和监督力度,加强税收征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需要指出的是,“统借统还”模式本身并不一定是违法的,它也并非一定会引发涉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近年来,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模式备受关注,这种模式的出现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具有诸多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税收风险。

本文将从税收角度对这种模式进行分析。

我们先来解释一下“统借统还”模式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模式是指该企业集团下属的多个子企业共同申请贷款,然后由集团内部协调统一还款,通常是由母公司或者集团内部设立的资金管理公司来负责还款。

这种模式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税收方面,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要考虑的是利息支出的税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扣除,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不能用于非生产经营性的支出。

在“统借统还”模式中,多个子企业共同申请贷款,利息支出也是由多个子企业共同承担的,这就需要结合每个子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收扣除的条件。

还款资金的流向也需要注意。

在“统借统还”模式中,还款通常是由母公司或者集团内部的资金管理公司统一协调,这就需要关注还款资金的流向是否合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符合公允原则,不能存在虚假交易、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行为,从而导致税收风险。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模式在优化资金利用、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税收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集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合规操作,避免因税收问题导致的风险。

建议企业在采取“统借统还”模式时,应充分了解税务法规,合规操作,尽量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

也建议税务机关在监管中能够加大对于这类模式的审查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税收利益。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统借统还政策, 从财税字[2000]7号下发、到财税[2016]36号文出台, 已走过17个年头, 中间还有两个相关文件, 但免税核心条件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营改增新的视同应税行为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又堵住企业间无偿借款行为, 两项政策叠加对中小企业融资将构成不利影响。

现就相关政策、存在的缺陷及不利影响作如下分析。

一、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政策营改增后, 因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仍不能抵扣, 原营业税统借统还政策作了相应平移。

有关政策如下表所示:从上表看, 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业务免税需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一是统借主体为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或集团内财务公司;二是资金来源于外部债务型融资, 包括银行借款或债券融资;三是统借方借出利率不得高于外部融资利率;四是统借方向仍为集团或核心成员对下属企业借款, 或者通过财务公司可以向集团或成员企业借款。

二、统借统还政策存在的缺陷17年来, 统借统还严守集团、利率、统借方向等免税前置条件。

但这些条件设置的理由和目的是什么、并不明确,其存在如下两大缺陷:(一)设置条件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南辕北辙1、文件意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相关条款如下:据了解, 近几年来, 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 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

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 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一些地区最近来函, 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 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房地产企业集团的发展也迅速壮大。

在资金运作中,“统借统还”成为一种常见的财务策略。

这种策略涉及税收风险,需要企业集团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本文将就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问题做一分析。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统借统还”。

房地产企业集团在资金运作中,会通过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再向其他子公司提供借款。

这种操作方式可以在集团内部灵活调动资金,满足不同项目的资金需求。

当借款到期时,再统一通过一家子公司还款。

这种操作方式就是所谓的“统借统还”。

与此“统借统还”操作也会涉及到税收问题。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借贷行为必须以市场化利率进行,否则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规。

在“统借统还”策略中,集团内部往往会以较低的利率进行借贷,这就存在着被认定为违规的风险。

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这种内部借贷行为涉嫌虚增成本、虚拟减少利润,从而对企业集团进行处罚,甚至追缴税款。

房地产企业集团还需要注意的是,债务利息支出的税收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实际发生的债务利息支出列入成本进行扣除。

而在“统借统还”操作中,债务利息支出往往会在不同子公司之间产生,企业需要清晰地界定债务利息支出的实际发生情况,并合理地进行税收扣除。

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企业存在逃税行为。

房地产企业集团在“统借统还”操作中还需要考虑跨境融资的税收合规问题。

如果企业集团涉及跨境融资,就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并将跨境融资及时纳入税务申报范围。

否则,企业可能会面临外汇违规罚款、税务处罚等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房地产企业集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降低税收风险。

首先是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统借统还”的操作规程,规范内部借贷行为,以确保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其次是加强内部税务合规管理,明确债务利息的实际发生情况,合理进行税收扣除,避免逃税风险。

对于跨境融资,企业需要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了解外汇管理法规和税务法规的最新变化,确保外部融资合规性。

浅析营改增前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浅析营改增前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浅析营改增前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作者:巩云霞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7年第02期摘要:随着企业在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上的不断扩大,公司的集团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集团采购、销售、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很多企业在资金拆借中不注意考虑税收产生的影响,在资金额度和利息率的安排上具有随意性,发生了被税务局机关调查调整补缴税款等事项,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本文重点对营改增前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处理涉税风险进行梳理和归纳,以期能为大家理解营改增前后统借统还业务处理的变化提供参考,以此降低相关业务处理涉税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集团统借统还随着五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以及千呼万唤的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重磅出台,全国拉开了营改增的帷幕。

期间被纷纷谣言吓坏的各行各业仍一直忐忑不安,既因营改增政策税负只减不增、税赋公平、平稳过渡而喜悦,又因面对突如其来的转变不知所措,尤其财务人员必须在短期内掌握文件的精髓,同时又要运用到工作实务中,真是有点“赶鸭子上架,强人所难”。

笔者作为一名财务人员,现就营改增前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处理进行如下对比分析。

一、何为企业集团,何为统借统还业务深圳国税局、山东国税局明确指出:统借统还业务中的“企业集团”,是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成立的企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但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贷款业务税收政策问题辨析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贷款业务税收政策问题辨析

团 开展 了税务 风 险 检查 。检 查 中 , 针 对 企 业集 团统 借 统 还 业 务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在 尺 度 把 握 上 十 分 严
同时 ,再 额 外 收 取融 资 服务 费等 利 息外 收 费 的 , 不 得 享受 统借 统 还政 策 。即使 价外 收 费与贷 款 合 同不 在 同 一个 合 同中体 现 , 只要 该 类 收 费与 贷 款 金 额 挂 钩, 即被 视 为贷 款 业 务 , 合并 计 算 利 率 。 这样 , 向成
的价 外 费用 全 额按 “ 金 融 保 险业 ” 税 目征 收 营业 税 。
了金 融支 持 实体 经济 的 功能 。有必 要进 一 步厘 清政 策界限 , 防止 征过 头税 , 减 轻企 业 负担 。

6 %的利 率 收取 利息 的 同时 , 另外 再 签订 了一个 融 资
服务 协 议 , 按 融 资金 额 的 1 %收取 融 资服 务费 。 税 务 机 关 对 于 此 类 收 费 ,一 律 认 定 为 利 息 收 入 ,即 A集 团本部 是 按照 7 %的利 率 向成 员 单 位 收 取利 息 , 要全 额 缴纳 营业 税 。 3 . 经 过 两 级 以上 的企 业 转 拨 贷 款 , 难 以享 受 统
并 统 一 归还 。 ” 但是 , 税 务 机 关 在界 定 时 , 认 为 企 业 通 过 银 行进 行 委 托 贷款 , 而不 是 直 接 通 过往 来 借 款 的形 式 ,或 通 过 集 团财 务 公 司委 托 贷 款 的 途径 , 不 能享受财税字[ 2 0 0 0 1 7号 和 国税 发 [ 2 0 0 2 1 1 3号 免 征
神没 有 办法 落实 , 这是 与 文 件颁 发 的宗 旨相 悖 的 。 融 机构 的利 息 , 不征 收 营 业税 。但 如 另 外 收 取代 办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近年来,“统借统还”模式在房地产行业逐渐兴起。

这一模式是指开发企业以项目公司名义统一借款,并在项目公司名义下进行还款。

这种模式通常能够帮助企业集团有效管理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但与此同时也涉及到了一系列税务问题,需要企业在实践中注意合规合法操作。

一、统借统还模式的优势和挑战统借统还模式在房地产企业集团中的应用,主要有如下优势和挑战:优势:1. 降低融资成本:通过统一借款,项目公司可以更好地利用集团整体信用和规模效应,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2. 优化资金利用: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各项目的资金需求情况对内部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实现资金的最优利用。

3. 强化风险管控:统借统还模式可以减少资金在项目之间的流动性风险,集中管理项目的融资和还款,降低了集团整体的风险。

挑战:1. 税务风险:统借统还模式可能涉及到利润转移、资金汇聚等税务问题,需要企业谨慎规避税务风险。

2. 监管政策变化: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化,统借统还模式可能面临着合规风险,企业需要及时调整和应对。

二、统借统还模式涉税问题分析1. 利润转移风险在统借统还模式下,不同项目公司借款集中到一个公司名下进行管理,这可能导致资金集中、利润转移等风险。

一方面,如果集团内部贷款利率过高,以至于项目公司实际利润被过分转移到管理公司,这会导致项目公司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情况,从而引发税务问题。

资金集中也可能引发资金汇聚风险,涉及监管部门对资金流动性的监管。

2. 关联交易合规性在统借统还模式下,集团内部的借款和还款往来将涉及到关联交易的问题。

根据相关税法和会计准则,企业需要合规披露和处理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借款利率定价、关联方交易利润的确认等,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规和真实性。

3. 税收筹划合规性房地产企业集团可能通过统借统还模式进行税收筹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

税收筹划的合规性受到了严格的监管和审查,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税负成为了企业需要认真思考和谨慎操作的问题。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随着中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简称VAT),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凡是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借款方在支付利息时必须要求出借方提供发票。

只有取得了发票后, 借款方才能合法享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借款利息的政策优惠。

以下是对这一政策变化的进一步解析。

首先,这一政策变化的出发点是为了规范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税收管理。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是一种间接的企业之间付出的资金支出,而借款方支付的利息属于其直接经营成本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企业真实的经济损益状况和税收公平性,必须确保这部分支出能够合法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因此,通过要求提供发票,能够确保企业提供的利息支出金额与真实的借款利息金额相符,从而避免了偷漏税和虚假抵扣的情况出现。

其次,这一政策变化对于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借款方需要确保从出借方获得正规的发票,以便获得合法的税前扣除权益。

借款方应与出借方协商,明确在借款协议中规定出借方提供发票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借款方在资金周转的过程中,应合理控制借款利息的金额,以避免税务部门对借款利息合理性的怀疑和后续的审核风险。

其次,出借方作为发票的提供方,需要在接受借款的同时,确保自己具备正规的发票开具资格,并确保所提供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对于出借方而言, 需要为借款方提供能够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的发票。

出借方在提供发票时, 应当确保所提供的发票真实有效、标准规范,并符合发票的开票规定和要求。

否则, 出借方可能会承担因为发票问题导致的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带来的风险。

再次,尽管这一政策变化在加强税收管理和确保税收公平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给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在过去,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可能更加简单、便捷,不需要考虑复杂的发票环节。

然而,现在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对发票的管理,并提供发票以保证借款利息能够正常的扣除。

浅析营改增后集团企业统借还利息问题

浅析营改增后集团企业统借还利息问题

ACCOUNTING LEARNING165浅析营改增后集团企业统借还利息问题文/赵敏摘要:随着营改增税务改革的不断拓展与深入,与营改增相关的企业税务事项也逐渐重新受到重视。

统借统还是许多集团企业采用的资金管理方式,也是集团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有效途径之一。

明晰营改增后集团企业统借统还利息问题对企业规避税务风险、强化内部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纵观目前在营改增背景下讨论集团企业统借统还利息问题的研究,很少有相关研究涉及统借统还的税制改革问题。

鉴于此,本文试图在营改增及统借统还利息阐释基础上,着重两方面的介绍:一是统借统还的税务事项处理;二是解析了营改增背景下提升统借统还利息有效性的策略。

期望通过这两方面的解析为集团企业税务完善有所启示。

关键词:营改增;统借统还;利息2016年财政部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将统借统还具体分为两类,分别是集团或者集团内核心企业作为统借方,即集团或者是集团内核心企业对外发行债券或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借到的资金分拨给下属企业,并向下属企业收取应该付给金融机构的本息;集团所属的财务企业作为统借方,企业集团通过对外发行债券或者向金融机构借款后,由集团的财务企业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并转给集团,由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但是在这两类统借统还的利息方面在实际企业中更多涉及到增值税和税收政策的影响,目前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鲜有关于统借统还的问题探讨。

鉴于此,本文试图在探讨营改增背景下的统借统还的税务处理事项,着重阐释它的有效性策略。

一、营改增及统借统还利息概述营改增作为我国有史以来最为重要的税制调整,2016年5月1日我国将“营改增”全面推向全国。

营改增也对我国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例如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等。

营改增的最大优势就是它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营改增对统借统还的利息问题也会产生影响。

但是这种影响会根据借款利率水平与利息率的比较决定的。

对大型施工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资金管理工作的思考

对大型施工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资金管理工作的思考

2017. 3(下) 现代国企研究75一、中铁大桥局集团统借统还资金管理的现状中铁大桥局集团的前身是为筹建武汉长江大桥而成立的铁道部大桥工程局,经过60多年的发展,如今成为除了机关本部外,拥有众多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社会事业管理中心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和大多数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集团一样,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大桥局集团发展壮大的一个核心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公司于2005年在财务部下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作为资金集中管理的专门机构。

在大桥局资金中心开立账户的各子(分)公司和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经相关部门审批,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资金调剂申请。

获批准后,资金中心利用集团内部开户单位的沉淀资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为申请人调剂资金余缺。

其中,与集团公司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单位,采用统借统还模式进行资金调剂。

具体操作程序是:集团公司资金中心根据上级批准的各单位借款额度的总数,向商业银行统一申请借款,收到商业银行发放的统借款后,将统借款分拨到对应的内部各单位账户,每个季末按照银行的统借利率向内部各单位收取利息,并将利息汇总支付给银行。

统借款到期前通知各内部单位偿还分拨款和剩余利息,然后统一偿还给银行。

目前大桥局集团统借统还资金管理当中所存在的问题(一)统借统还资金预算仅仅停留在初级层面,管控力度有限当前,集团公司已经实行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报表使用者的关注重点更多地放在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整体现金流等,对统借统还资金的使用去向、效果和还款来源关注较少。

目前下属单位仅在资金头寸信息月报中填报新增与偿还调剂资金金额,对于资金使用情况和详细的还款计划均未涉及,也就是说资金预算编制没有和实际情况完美结合,仅仅存在于理论或者形式上。

(二)统借统还资金使用情况缺乏监管因为统借统还资金是由集团公司层面出面进行筹集,内部各个成员企业只需要通过相关申请程序便可以使用,和银行贷款相比较,大桥局集团内部的资金调剂申请程序简单,审查条件宽松,放款时间也比较短。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利息涉税业务简析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利息涉税业务简析

作者: 杨振汉
作者机构: 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珠海,519000
出版物刊名: 交通财会
年卷期: 2014年 第5期
主题词: 统借统还 利息 税收
摘要:交通行业企业集团的经营特点要求资金趋向集中管理的模式.针对各地实践中统借统还的利息涉税业务处理不一的实务问题,本文在简要分析统借统还基本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对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之间统借统还利息所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利息票据和税前扣除凭据等方面的涉税问题进行剖析,并结合现行政策就相关业务操作提出规范统借统还合同、规范利息分割凭证及税前扣除凭据以及规范税收重点审核证明材料的管理等方面提出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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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后集团企业统借还利息问题
作者:赵敏
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16期
摘要:随着营改增税务改革的不断拓展与深入,与营改增相关的企业税务事项也逐渐重新受到重视。

统借统还是许多集团企业采用的资金管理方式,也是集团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有效途径之一。

明晰营改增后集团企业统借统还利息问题对企业规避税务风险、强化内部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纵观目前在营改增背景下讨论集团企业统借统还利息问题的研究,很少有相关研究涉及统借统还的税制改革问题。

鉴于此,本文试图在营改增及统借统还利息阐释基础上,着重两方面的介绍:一是统借统还的税务事项处理;二是解析了营改增背景下提升统借统还利息有效性的策略。

期望通过这两方面的解析为集团企业税务完善有所启示。

关键词:营改增;统借统还;利息
2016年财政部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将统借统还具体分为两类,分别是集团或者集团内核心企业作为统借方,即集团或者是集团内核心企业对外发行债券或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借到的资金分拨给下属企业,并向下属企业收取应该付给金融机构的本息;集团所属的财务企业作为统借方,企业集团通过对外发行债券或者向金融机构借款后,由集团的财务企业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并转给集团,由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但是在这两类统借统还的利息方面在实际企业中更多涉及到增值税和税收政策的影响,目前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鲜有关于统借统还的问题探讨。

鉴于此,本文试图在探讨营改增背景下的统借统还的税务处理事项,着重阐释它的有效性策略。

一、营改增及统借统还利息概述
营改增作为我国有史以来最为重要的税制调整,2016年5月1日我国将“营改增”全面推向全国。

营改增也对我国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例如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等。

营改增的最大优势就是它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营改增对统借统还的利息问题也会产生影响。

但是这种影响会根据借款利率水平与利息率的比较决定的。

统借统还指的是由集团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由其所属企业申请使用。

统借统还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统借统还的适用主体是集团企业;二是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和发行债券;三是统借统还并不存在提升利率的问题。

但是统借统还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集团企业必须经过相关登记部门的核准登记。

实际上,统借统还业务还涉及到印花税与所得税处理。

统借统还还受到许多国家政策的保护,例如国家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总之,营改增背景下研究统借统还对目前集团企业税务筹划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统借统还涉税事项处理解析
在营改增前,根据规定,对集团企业或者是集团核心企业的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债券后,将借到的资金划拨给下属单位,其中向下属单位按照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收取利息,不得按照高于借款利率收取利息,而且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在营改增后,与营业税的征收有些相似,集团企业或者集团核心企业要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或者发行债券的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费用,这样的利息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但是若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或者发行债券的利率,则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涉税事项目前在营改增前与营改增后的征收方式相类似,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统借统还主要针对的是集团企业,集中管理使下属单位不能掌握筹资的主动权,缺乏风险意识和成本意识。

其次集团企业主要是将贷款资金转移至下属单位,但是利率是由下属单位转移至集团企业,集团企业负责还款的任务,这加大了集团企业的筹资难度。

最后下属单位与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是内部借款,而缺乏刚性约束,极易使集团企业陷入筹资的被动。

此外,营业税改变为增值税只是统借统还的其中之一,实际上还涉及到所得税与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一定的比例的利息支出,不可以扣除利息支出。

企业在实际中接受关联方的投资中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的比例分别为,非金融企业2:1,金融企业5:1。

金融性质的机构与企业进行的借款业务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而非金融机构与企业进行的借款业务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总之,统借统还涉及的税务事项并不复杂,在营改增前后的差异点并不是很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营改增背景下提升统借统还利息有效性的策略
(一)充分认识统借统还在营改增前后的差异性及其风险
认识营改增前后统借统还的差异性是提升其利息有效性的途径之一。

首先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原来的重复征税问题与价内税变为了按照增值额征税与价外税。

这直接影响了利息支出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性,而且在税收汇缴的流程设计上也有所不同。

其次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的有效措施是进项与销项的抵扣,因此在利息支出方面理论上是不能够进行抵扣的,但是可以利用增值税的这一条件进行合理避税,而原来的营业税并不能这样做。

最后营改增前后统借统还的变化不仅仅是名称等变化,而是流程的严密设计,必须具有相关的发票才能享受免税优惠,一旦集团企业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率高于金融机构的利息率,这样的盈余操作会反映在发票管理方面,因此这更加使企业的盈余管理严密。

认识营改增前后的统借统还的风险与影响是提升其利息有效性的又一措施之一。

在税收减免政策前提下,一般情况下,统借统还企业的税负没有发生变化。

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印花税,无论财务企业是否属于集团企业,均需要缴纳印花税。

统借统还对税收减免的认定标准很严格,但是却存在地区差异性。

营改增前后均规定,集团企业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率不得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才可以减免增值税,否则全额缴纳。

《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和《纳税调整
通知》对统借统还支付利息问题根据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作出的规定不同,因此在营改增前后均带来了企业税收风险。

鉴于以上风险性分析,首先集团企业可以直接将所借资金分拨下属单位,不经过委托财务企业,减少印花税缴纳;其次核实集团企业与下属单位间利息率和金融机构利息率的高低,了解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税务文件,及时与其沟通,将贷款额度控制在一定的关联债资范围内;最后贷款模式要简单,不能出现多次转贷现象,规避税收风险。

(二)应对营改增对集团企业的影响策略
营改增对集团企业的影响不仅仅体现于利息的计算方式、缴纳流程等,更重要的是体现于发票管理与纳税筹划。

统借统还利息如果集团企业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率高于金融机构的利息率,那么所缴纳的增值税就需要进行发票管理和提前进行纳税筹划。

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则要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领等,了解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日期、抵扣日期,要建立增值专用发票管理小组,对抵扣发票进行合理管理。

此外,要积极的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核算比较营改增前后对统借统还利息的影响差异,要将各地区的税务机关不同的税务规定进行汇总,比较税收优惠条件,比较集团企业与下属单位划拨资金的方式所带来的税负多少,例如印花税更适合不通过委托财务企业进行划拨。

总之,营改增的影响主要是纳税抵扣、发票管理、流程严密,无论是统借统还还是其他业务纳税,均需要做好这几项增值税工作。

四、结语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均具有重大影响,其带来的影响有正向的也有负向的。

营改增后集团企业统借统还利息问题一直是理论研究中关注较少的部分,一方面是因为其规定较为简单,而且目前的规定也不尽完善,为企业集团的税收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利息核算的实质性改变不多,主要体现在其计算方式以及与增值税相关的发票管理、抵扣筹划等环节。

鉴于此,本文主要着重于两个方面的介绍,即统借统还纳税事项的处理与营改增后的应对策略,但实践中绝不仅仅局限于这两个方面。

因此由于时间与篇幅的限制,不能一一详尽的进行阐释,建议后续研究可以完善和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俞建忠. 企业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的风险及影响分析[J]. 时代金融旬刊,2015(20):111-112.
[2] 杨振汉.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利息涉税业务简析[J]. 交通财会,2014(5):67-69.
[3] 江苏省国税局. 统借统还:符合规定的免增值税[N]. 财会信报,2016年6月6日(B02版).
(作者单位:山东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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