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1. 整体结构
本规定旨在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管理职责
2.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机构设施,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技术工作。
2.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检测检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3. 机构设施要求
3.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和仪器,确保检测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配置合格的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操作检测检验设备和仪器,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4.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定,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认定证书。
4.2 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定
期检查和评估其运行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5. 检测检验工作
5.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相应
的检测检验工作,并及时提交相关检测检验报告。
5.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保护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
客观性,不得篡改、伪造或隐瞒相关数据和信息。
6.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资质认定等相关执照。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
1. 机构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
3.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
1. 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 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4. 机构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5. 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6. 机构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
7. 机构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8. 机构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四、事故报告与处理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3. 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实提供事故有关情况。
4. 事故发生单位应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检测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决策和监督。
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4. 全体员工均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3)全体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安全教育培训(1)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3)组织员工参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零容忍”;(3)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 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1)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2)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更换;(3)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其有效使用。
5. 应急预案与演练(1)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6. 安全生产投入与资金保障(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奖惩与考核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检测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检测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 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安全生产检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对重点岗位、重点区域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建立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
3. 安全生产设备管理(1)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对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3)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操作规程。
4. 安全生产环境管理(1)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安全储存和使用。
(3)对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进行审批,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按规定程序报告事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检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检测评价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健全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促进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活动合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标准化法》、《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活动,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安全型检测检验机构或其下属单位,开展以检测检验安全产品、设备、系统、介质等专业活动,促进技术性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组建体制,由政府主管部门组建和管理,政府机关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组建,民营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由企业主体组建,检测技术人员由负责检测技术活动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组成,具备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资质,可以依法专业开展安全检测检验活动。
第四条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依据国家标准,综合分析安全产品、设备、系统及介质的安全特性,并对安全技术活动进行评估;(二)开展安全产品、设备、系统及介质的质量检验,为安全技术活动指定责任单位和监督活动;(三)对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组织、运行及其质量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有效完成;(四)承担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有关评估报告的出具等。
第五条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实施模式,应采取组织制度和责任制度相结合的形式,为安全检测检验活动指定专业检测技术人员,负责开展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确保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科学合理的服务,促进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有效运行,保障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质量,确保安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维护技术性安全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形式,应实行内部监督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确保技术性安全运行的正常有序进行,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活动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运行,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检验检测机构的全体员工、委托方及相关人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五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定整改期限、定整改完成时间)原则进行整改。
4.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2)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管理(1)确保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安全。
6. 安全生产记录与档案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定期对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进行检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7. 安全生产经费保障(1)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合理使用安全生产经费,提高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附则1. 本制度由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机构领导批准后发布实施。
检验检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检验检测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检验检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采样、样品制备、仪器设备操作、数据分析等环节。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监督、检查、指导、考核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3. 各部门、班组: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四、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 人员管理(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3)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2. 设备管理(1)设备设施必须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2)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3. 作业现场管理(1)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通道畅通。
(2)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3)作业现场必须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4.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3)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责任1. 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 各部门、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 工作人员对自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机构各部门、班组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并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而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些机构,保障其公正、准确、有效地开展工作,我国颁布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该规定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组织架构、人员素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活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机构设置到人员要求,从设备标准到检测流程,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在安全生产领域具备可靠性和权威性。
此外,《规定》还对检测检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资料保存、技术交底、质量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要求检测检验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不得参与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项目,以确保其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实施中,《规定》进一步规定了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方法。
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通过质量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通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我国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得到了有力的保障,进一步提高
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这对于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检测检验工作,确保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检测检验技术水平,保障检测检验活动的安全、高效、公正。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第六条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等工作。
第七条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申请、评审、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检测检验活动第九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第十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测检验活动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和仪器。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测检验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检验方法、检测检验程序、数据记录、质量控制和保密制度等。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检测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检测检验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二)保证检测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四)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保障全国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强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成为了一个国家必须关注的事情。
一方面,加强监管履行法律责任,保护社会大众安全和利益;另一方面,引导检测检验机构自我约束和提高,促进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质量的不断提高,增强国家的科研技术实力和竞争力。
本文将重点介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
二、制度体系1、制度编制1)由相关部门主持编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分类别制定。
2)检测机构自主编制工作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实施、责任追究及内部审核制度等。
3)检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机构设置1)按照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业务特点,组织机构人员的配置。
2)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检测标准和能力评价,能够完成其业务所需的检测要求。
3)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装备,并进行有效维护修理。
3、人员管理1)检测机构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人品、知识、技能和专业水平的培养和教育,确保其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建立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引导建立平等合理的劳动者权益。
3)严格执行家政工作制度,确保机构的人员的生活安全和劳动保护。
4、工作监督1)相关行政部门应定期执行检测监管和检查,加强检测质量管理和检测监督机制的完善。
2)检测机构应加强对自身人员和设备、标准、程序等的质量管理,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对于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第三方仲裁或法律诉讼。
5、保密管理1)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检测机构业务的保密性。
2)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内部管理、标准、程序、技术等保密的可行性。
6、质量控制1)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保证检测结果符合质量要求和标准的能力。
2)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质量工作计划和方案,确保针对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从业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和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四条(服务原则)承担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100平方米以上,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评价师的专业能力必须能够满足技术服务需要(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9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8条)(四)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应按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
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应高于20%,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4条)(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2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800万元以上。
(三)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应急管理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前言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管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运作,保障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包括国家级检测检验机构、地方级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和资质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人员资质和设备资质。
人员资质要求机构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设备资质要求机构的检测检验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
第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组织与计划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情况和工作需求,制定相应的检测检验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程序和方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相应的检测检验程序和方法,确保检测检验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检测检验的过程中,严格控制各项操作要求,包括样品采集、样品保存和样品传递等环节。
并且应当记录所有的操作过程和结果,确保检测检验的可追溯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的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委托方,并且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结果报告。
检测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测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外来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确保检测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员工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各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各项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确保培训效果。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六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无隐患。
第十八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制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有效。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二十条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和管理一批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能力的机构。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
二、机构的设立和资质认定1. 设立条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场地和技术条件,能够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2)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3)机构应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体制;(4)机构设备应具备国家标准要求,并经过相关监督部门的检验认可。
2. 资质认定和管理(1)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相关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机构的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估和审批;(2)机构的资质认定有效期为一定的时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评估和审批;(3)机构应定期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测检验结果进行核查和评估;(4)机构在检测检验过程中如有不当行为或者结果不准确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做好相应的整改和改进。
三、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1. 人员培训(1)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2)人员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检测检验标准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知识;(3)机构可以委托专业的培训机构或者邀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培训。
2. 能力建设(1)机构应不断引进新的检测检验设备和技术,更新和提升自身的能力水平;(2)机构可以与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共同研发和推广先进的检测检验技术。
四、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1. 质量管理体系(1)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检验工作的准确可靠;(2)机构应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要点。
2. 服务质量(1)机构应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的检测检验服务;(2)机构应及时向客户提供检测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解读和说明;(3)机构应保持客户信息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检测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检测机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目标1. 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实现零事故目标。
2. 保障检测机构正常生产经营,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3.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2. 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部门、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4.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6. 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事故或险情,应立即报告,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7.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 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1.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独立第三方机构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遵守本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公正、客观、准确、可靠。
第四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仪器,并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准确度。
第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有关检测、检验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设立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分工。
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组织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设立校准维修部门,负责检测仪器设备的校准和维修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设立数据分析部门,负责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测检验人员,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定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检测检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测检验人员的工作环境良好,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管理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品的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外部质量评价机制,接受独立第三方的评价和认证。
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1. 机构设置: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立检验检测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等。
2. 检验检测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方案,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工作;(2)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签发,确保报告的合规性;(4)负责检验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准工作。
3. 质量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2)对检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质量审核;(4)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和质量改进工作。
4. 行政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机构内部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2)负责与政府部门、客户等外部单位的沟通协调;(3)负责机构内部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发布;(4)负责机构内部培训、考核等工作。
三、人员管理1. 人员招聘: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招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的人员。
2. 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掌握岗位技能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在岗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3. 考核: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方面。
四、检验检测工作管理1. 检验检测方案:制定详细的检验检测方案,明确检验检测目的、方法、设备、标准等。
2. 检验检测过程: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检验检测过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3. 数据管理: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记录、保存、分析和报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质量控制: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质量审核,确保报告的合规性。
五、质量管理体系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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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从业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发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制定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对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和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四条(服务原则)承担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69条)第五条(行业自律)国家支持成立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2条)第二章资质认可条件与程序第六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档案室100平方米以上,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评价师的专业能力必须能够满足技术服务需要(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9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8条)(四)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应按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
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应高于20%,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比例应高于50%,注册安全工程师占比不少于30%。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
(八)建有与承担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相对应的技术专家库。
(九)建有正常运行,可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4条)(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2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800万元以上。
(三)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分别不低于50%、25%。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历。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
(七)满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相关标准要求,有健全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有正常运行,可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开承诺)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公告所具备的资质条件、业务范围,并公开承诺对所公告信息真实性负责。
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本机构的资质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纸质件和电子版报送机构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申报受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结果公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评价检测机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详见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先证后核)首次申请单一行业(领域)评价检测机构资质的,可实行“先证后核”。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颁发资质证书,但不予公告。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评价检测机构向委托方提交首份技术服务报告前,应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审查不合格的,收回资质证书,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作出资质认可决定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资质延续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在资质有效期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变更增项)评价检测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评价检测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调整评价业务范围、检测检验对象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评价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纳入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四)被依法撤销资质的。
(五)不宜继续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技术服务活动第十五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取得本办法规定资质证书的评价检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十六条(委托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双方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评价检测机构的行为后果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十七条(自查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评价检测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及时落实。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2条)第十八条(收费原则)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的技术服务收费参考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注:依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第十九条(从业禁止)评价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二)不满足规定资质条件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三)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的。
(四)擅自更改或简化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五)专职安全评价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从业的。
(六)安全评价项目组长及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七)承担现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的。
(八)冒用他人在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九)不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过程控制) 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质量)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项目组组成人员应满足安全评价专业能力配备要求。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控与信息公开)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质量)、现场勘查情况,并同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查图像影像按规定网上公开。
第二十二条(从业告知) 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按照服务项目的审批监管权限,书面告知(详见附件4)项目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明确项目审批监管部门的,告知委托方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县)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结果公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加强和规范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第二十四条(执法计划)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评价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年度执法计划,应当保证三年内覆盖本地区注册的全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