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分类明细90}精品文档20页
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表
1、 放炮透老巷 2、 大煤仓施工 3、井下通讯设施不符合要求
C级 1、采掘工作面过变化带 2、机户硐室巷道局部失修 3、工作面两巷折梁断柱 4、沿空留巷维护 5、切眼及巷疲乏刷大 6、三四叉门掘进与维修 7、空顶作业 8、工作面支柱初撑力低 1、采掘工作面煤尘超标 2、通风设施不齐全 3、盲巷
1、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 2、采区防尘系统不健全或供水达不到 要求 3、高温火点 4、采、掘面风量达不到要求 5、火区启封 1、采区泵房供电能力不足 2、罐道磨损严重 3、采区上、下山管理 4、主提升绞车绳老化 5、主要运输大巷疲乏轨道老化 6、采区提升设备老化或保护不齐全 7、主提升地点无候车室 8、副井安全保护不齐全 9、主要运输大巷高度不符合要求 1、三灰水的影响 2、钻空封闭不良 3、采区泵房排水能力不足 4、中央泵房水仓淤积严重 5、防水闸门失灵 6、迎头顶水掘进及上覆积水回采
1、奥灰水侵入 2、采区(复杂)老空积水 3、雨季洪水溃入井下 4、矿井供电线路、设备老化
1、地方小煤井越界超层开采干 扰严重 2、冲击地压区开采 3、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复采
1、井筒严重变形 2、矿井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
B级
1、工作面初次放顶撤面,缺支柱严重 2、主要巷道严重变形(失修) 3、工作面悬顶超过规定 4、孤岛采煤 5、严重的软底与复合顶板工作面
迎头多环节提升
断层陷落柱附近的掘进探 放水
1、 采煤工作面出口不畅通 2、 炮眼封泥不符合要求 3类 分级
顶 板
一 通 三 防
机 电 运 输
防 治 水
综 合
其 它
A级
特殊高应力区的开采
1、煤层自然发火 2、主扇风机性能达不到要求 3、矿井风量不足 4、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 5、瓦斯异常区
煤矿隐患分类
111
1.10.7矿山救护队没有自备的矿灯充电室;
B级
112
1.10.8煤矿(矿井)在开展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和辅助矿山救护队未参加。
B级
113
1.10.9其他隐患
114
1.11.建设项目
1.11.建设项目
1.1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C级
B级
45
1.4.12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提取和使用计划的
B级
46
1.4.13煤矿(矿井)未按规定设立安全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安全费用使用登记制度。
B级
47
1.4.14煤矿(矿井)未按规定缴纳、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
B级
48
1.4.15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B级
74
1.6.7煤矿(矿井)未在相应岗位张贴操作规程的.
A级
75
1.6.8其他隐患
76
1.7隐患排查治理
1.7.1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B级
77
1.7.2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
B级
78
1.7.3煤矿(矿井)制定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与实际不符的;
1.9.1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编制应急预案;
B级
92
1.9.2煤矿(矿井)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B级
93
1.9.3煤矿(矿井)编制的应急预案未组织专家评审;
各类煤矿安全生产隐患.doc
附件一:煤矿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9、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1、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4、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5、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16、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多于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布置多于两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17、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18、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19、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检、漏检、假检的;20、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2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2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2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2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28、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 3/min 或 1 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 3/min ,用通风方法不能有效解决瓦斯问题而又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9、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 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30、高瓦斯矿井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31、高瓦斯矿井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32、矿井总风量不足的;33、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34、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35、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3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3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3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3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40、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4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4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4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4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4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46、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47、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8、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49、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未编制专门设计的;50、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5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5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5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5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5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56、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5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58、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59、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60、采用不能保证 2 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61、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62、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63、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64、承包方(承托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65、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66、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980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通用版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通用版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隐患的分类分级(1)按隐患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2)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 级、E级隐患。
A级隐患:整改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上报集团公司帮助组织整改;B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井解决不了,需由矿统一组织整改;C级隐患: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生产井统一组织整改;D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E级隐患: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
(3)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全煤矿安全大生产大检查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5篇材料)
全煤矿安全大生产大检查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5篇材料)第一篇:全煤矿安全大生产大检查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1.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一、办理依据1.《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一条: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2.《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二、主要任务(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供给。
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身边的健身活动,分层分类引导运动项目发展,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
鼓励举办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全民健身运动会,设立残疾人组别,促进健全人与残疾人体育运动融合开展。
支持各地、各行业结合地域文化、农耕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打造具有区域特色、行业特点、影响力大、可持续性强的品牌赛事活动。
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以全民健身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运动会,有关部门和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参加的各类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4.《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政办〔2017〕10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黟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三、服务对象公民四、服务条件身体健康,年龄合适,自愿参与,服从活动规则五、服务流程根据印发的年度活动方案及具体活动时间、地点等内容→按主办方指定的地点和方式报名→自愿前往活动地点→按活动规则参加六、服务时限发布活动通知,报名截止时间前报名完毕,参加时间以活动具体日程安排为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八、咨询方式黟县体育运动委员会电话:************2.8月8日全民健身日宣传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一、办理依据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山东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分类明细90}
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煤炭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从2007年进行备案,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当采掘地点发生变化时需调整劳动地点时及时备案)二、瓦斯超限作业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瓦斯检查员要按瓦斯巡回路线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进行检查,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范围。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对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涌出异常地点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照表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10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9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1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12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序号
类别
释义
备注
6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指针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和评级的标准,用于对煤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
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具体标准,以下是一般性的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的示例:
1.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具有严重的危险性和紧迫性,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
一级隐患通常包括以下特征:可能导致爆炸、火灾、顶板塌落等重大事故的隐患;重要安全设施或设备的严重损坏或失效;重要的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出现严重故障;重要安全规章制度未能有效执行等。
2.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具有较高的危险性,需要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
二级隐患通常包括以下特征:存在一定的事故风险,但风险程度相对较低;安全设施或设备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或缺陷;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存在一定程度的故障;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存在一定问题等。
3.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较小事故或违章行为的安全隐患,具有较低的危险性,需要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
三级隐患通常包括以下特征: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但风险相对较小;安全设施或设备存在轻微的损坏或缺陷;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存在一些故障;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存在一些问题等。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范本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范本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概述1.1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定义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指可能导致煤矿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存在危险的现象。
1.2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危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存在,直接威胁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矿山的正常生产运营,对社会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
1.3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可分为矿井结构隐患、瓦斯隐患、煤尘隐患、火源隐患、电气隐患、排水隐患、救援演练隐患等。
第二章煤矿煤井结构隐患与防范措施2.1 煤井结构隐患煤井结构隐患主要包括煤柱开采不合理、矿山压力异常、支护措施不到位等。
2.2 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采矿工作面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采掘巷道,加强对煤柱的支护与加固,定期监测矿山压力,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矿山的稳定安全。
第三章煤矿瓦斯隐患与防范措施3.1 瓦斯隐患瓦斯隐患主要包括煤层瓦斯释放量大、矿井通风不畅、火源存在等。
3.2 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系统,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做好瓦斯检测和监测,及时清理瓦斯超限区域,禁止携带明火进入矿井,严控火源。
第四章煤矿煤尘隐患与防范措施4.1 煤尘隐患煤尘隐患主要包括煤堆垛过高、煤尘积存不及时清理等。
4.2 防范措施建立煤尘防治制度,加强煤堆垛管理,确保煤尘不超过规定标准,定期清理煤尘,严格控制煤尘爆炸源。
第五章煤矿火源隐患与防范措施5.1 火源隐患火源隐患主要包括明火、电火花、机械摩擦等。
5.2 防范措施禁止明火进入矿井、减少电火花的产生,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
第六章煤矿电气隐患与防范措施6.1 电气隐患电气隐患主要包括线路老化、绝缘损坏、设备故障等。
6.2 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加强对电气线路的巡视和监测,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七章煤矿排水隐患与防范措施7.1 排水隐患排水隐患主要包括排水系统故障、水灾隐患等。
7.2 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的排水管理制度,定期检修和维护排水设施,做好矿山的水文地质勘查工作,及时调整排水系统。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模版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模版一、背景介绍煤矿作为我国能源的重要来源之一,其安全生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煤矿行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着各种潜在的隐患。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下面是一个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模版,供参考和使用。
二、重大隐患模版1. 隐患概述本矿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1.1. 高压电设备存在多处漏电现象,存在触电事故风险。
1.2. 井下通风系统运行不稳定,存在缺氧、积尘和爆炸风险。
1.3. 井下巷道支护不稳固,存在顶板垮落和地面塌陷的风险。
1.4. 井口附近存在交通疏忽、机车作业混乱等现象,存在碰撞事故风险。
1.5. 瓦斯抽放不及时,存在瓦斯积聚和爆炸事故的风险。
2. 隐患责任单位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矿的隐患责任单位如下:2.1. 高压电设备隐患责任单位:电力部门、运行维护单位。
2.2. 通风系统隐患责任单位:通风管理部门、设备运行单位。
2.3. 巷道支护隐患责任单位:矿山地质部门、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巷道支护作业单位。
2.4. 井口交通隐患责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机车作业单位、交通管理部门。
2.5. 瓦斯抽放隐患责任单位:瓦斯管理部门、瓦斯抽放单位。
3. 隐患整改措施为了消除以上重大隐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单位需要采取以下整改措施:3.1. 高压电设备隐患的整改措施:3.1.1. 对发现的漏电问题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3.1.2. 加强对高压电设备的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3.1.3.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2. 通风系统隐患的整改措施:3.2.1. 对井下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修和维护,确保稳定运行。
3.2.2. 加大通风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力度,提高通风系统的效率和可靠性。
3.2.3. 加强通风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异常情况。
煤矿采煤专业各类隐患分级分类汇总
煤矿采煤专业各类隐患分级分类汇总(1)采煤机司机一、重大隐患1、采煤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2、紧急情况下没有及时停机的。
二、主要隐患1、未发开机信号开机的。
2、煤机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煤机运行的。
3、停机后离开煤机不打开隔离开关、或不拉开离合器。
4、处理煤机临时事故时不闭锁溜子,而平行作业的。
三、一般隐患1、未检查隔离开关、离合器、牵引手把等是否灵敏、可靠、完好。
2、煤机有故障强制运行的。
3、岩石厚度超过0.5m且硬度系数f≥4时采用采煤机直接截割的。
4、煤机滚筒割支架等刚性材料的。
5、割煤与移溜、支护的距离超过规定。
6、煤壁区的梁柱与煤机滚筒之间的高度或深度不够煤机继续运行的。
7、煤机停放在断层、顶板破碎等地段的。
8、不开煤机喷雾割煤的。
(2)液压支架工一、重大隐患1、工作面支架连续2架累计5架超高使用的。
2、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70%的。
好而继续作业的。
二、主要隐患1、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没有档矸设施或使用不正常。
三、一般隐患1、断层、老硐等地质构造带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
2、上下5米范围内有人进行移架操作的。
3、连续3架或20架范围内累计5架初撑力不足。
4、端面距超过规定后不及时支护的。
5、支架出现歪架、爬架。
6、未按措施规定放煤。
7、不按规定处理放煤口堵塞的大块煤矸。
8、尾梁插入后部刮板输送机。
(3)移溜子工一、一般隐患1、移溜区域煤壁侧有人。
出口工一、重大隐患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普采小于1.3m,综采小于1.5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二、主要隐患1、面上下两巷失修严重或出口高度低于1.6米。
三、一般隐患1、出口高度、宽度、长度、行人安全距离及支护强度、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
2、输送机头尾未按规定做超前档。
(4)单体支护工一、重大隐患1、端头支护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2、断层、老硐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1、隐患的分类分级(1)按隐患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2)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隐患。
a级隐患:整改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上报集团公司帮助组织整改;b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井解决不了,需由矿统一组织整改;c 级隐患: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生产井统一组织整改;d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e级隐患: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
(3)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体系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5级管理,即班组、区队、井和矿和集团公司。
班组实行班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隐患;区队实行日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区队作业区域内的隐患;井战线、安全“八条线”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分管生产系统、区域的隐患;生产井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单位重大、较大隐患;矿业务保安战线、安全“八条线”实行旬排查,全矿实行月排查,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较大隐患。
2.1安全隐患排查方法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井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隐患排查卡、战线隐患排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表。
矿业务保安战线、安全“八条线”编制战线隐患排查表。
煤矿一通三防隐患分类明细[修改版]
第一篇:煤矿一通三防隐患分类明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类一、一般隐患1、采煤专业(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的;(2)工作面安全出口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3)风巷、机巷高度最低处小于1.8m的;(4)采面支柱连续3棵或累计10棵支设不合格的(支柱迎山角不当、柱距、排距超过规定,在用支柱不完好等);(5)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300㎜,连续超过10棵不采取措施的;(6)工作面有连续2棵单体支柱或累计达5棵失效的;(7)工作面单体支柱没有防倒柱措施的;(8)工作面顶没接实,用网片等材料瞒顶的;(9)采空区冒落高度低于采高而继续生产的;(10)采面初采、初放、收尾、遇构造、涌水等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严格执行措施的;(11)刮板输送机未按规定对机头、机尾打压柱;(12)工作面下巷用溜子运输支架的;2、掘进专业(1)架棚巷道背帮接顶材料质量、规格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2)连续5棚及以上支架前倾后仰;出现5棚腿蹬空未立即处理的;(3)一个掘进循环进度中锚杆托盘出现3处及以上不贴岩面的;(4)挂网支护巷道网片的连接、搭接连续两次检查出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5)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措施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的;(6)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7)耙装机无封闭挡绳栏和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的;耙装机无专用照明的;耙装机结构不完好的;耙装机绳出现烫发头或搭接使用的;耙装机缺道卡子或道卡子不起作用的;斜巷无防下滑措施的;(8)巷道维修时,没有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的;(9)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的;(10)倾斜巷道维修时不停止行车的;(11)未按巷道贯通规定停头停面,继续施工的;(12)其他认为较大的隐患。
3、机电运输专业(1)井下供电系统①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②采、掘供电未分开;③开关内保护装置(JDB、JR)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铁、铝)丝代替保险丝的;④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⑤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的;使用普通型仪表检查电气设备,没有检查周围瓦斯浓度,随意进行作业的;⑥不按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的;⑦停电检修未悬挂停电作业牌,不执行机械闭锁的;⑧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⑨检修未执行停、送电操作票制度。
矿山常见重大隐患分类
矿山常见重大隐患分类矿山常见重大安全隐患分类1.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没有按规定使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的。
6.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7.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8.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没有治理,以及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9.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10.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11.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12.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13.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
14.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15.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16.有自然发火倾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17.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18.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19.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20.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1.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22.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的。
23.石油企业没有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措施的。
24.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文档
一、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一)采煤、掘进方面1.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
(三)“一通三防”方面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10.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未设置永久性通风设施;风门不连锁;采用单道风门控制风流;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在巷道中使用布帘、风筒布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12.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4.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1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1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17.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19.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22.子公司或矿井未建立瓦斯事故分级追查和报告制度、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23.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2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未按规定构建防灭火设施,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26.未制定防灭火制度,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防灭火监测监控的;27.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
矿井级严重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
矿井级严峻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一、采煤专业〔一〕严峻隐患1.工作面支柱连续 2 架累计 5 架失效、无力的。
2.有冲击地压危急工作面,未实行推测预报等综合防治措施的。
3.工作面支柱初撑力合格率低于 70%的。
4.采面进风和回风端支护达不到要求的。
5.断层、顶板裂开等地质构造带未实行特别措施或特别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6.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最低高度小于 1.4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 60%。
7.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连续 2 棵累计超过 5 棵的。
8.两巷无超前支护的。
〔二〕主要隐患1.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的。
2.单体支柱工作面没有防倒柱设施的。
3.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或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的。
4.工作面累计 3 架以上失效,又不实行措施的。
5.两巷高度最低处小于 1.6m 的。
6.采面两巷超前支护不符合要求的。
7.支柱无穿鞋戴帽的。
8.支柱间距、行距连续 2 架不符合要求的。
9.支柱累计 3 根漏液的或累计 3 根折柱的。
〔三〕一般隐患或问题 1.两巷净凹凸于 1.8m 的。
2.工作面支柱初撑力合格率低于 90%的。
3.液压系统管路漏液的。
4.裂开带笆片不够数的。
5.工作面支柱钻底未按规定穿鞋的。
6.支柱迎山角不符合的。
7.支柱有 1 处柱距不符合要求的。
9.工作面有 1 根支柱漏液的。
10.工作面支柱大线不直,棚档不匀的。
11.材料未码放整齐,无标志牌的。
二、掘进专业〔一〕严峻隐患1.掘进作业,扶棚支护巷道连续两棚及以上空顶〔棚〕的。
2.无临时支护、无前探梁支架、无箍棚器、无扣寸的。
3.锚杆锚固力不符合要求的。
4.斜巷架棚消灭退山的;迎山角度超过设计±1度的;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棚腿失脚的。
5.抬棚无设计、无措施或无竣工验收的。
6.防突掘面不执行防突措施、防突设施不齐全不完善的。
〔二〕主要隐患1.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
2.支架间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撑木或拉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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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19]133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煤炭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从2019年进行备案,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当采掘地点发生变化时需调整劳动地点时及时备案)二、瓦斯超限作业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瓦斯检查员要按瓦斯巡回路线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进行检查,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范围。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对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涌出异常地点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山东省煤矿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认定标准》1、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2m3/min,掘进工作面大于1m3/min的;2、钻孔内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的;3、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1%持续24小时以上的;4、有瓦斯引起的炮声或喷孔或巷道积水中冒气泡等异常现象的;5、生产采区的采空区内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的;6、有冲击地压威胁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m3/min,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综放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 m3/min的;7、掘进工作面停风后,30min内瓦斯浓度达到2%或以上的;8、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2MPa,瓦斯含量大于3/t的;9、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切顶线往里3-5m)瓦斯浓度大于2%的;10、存在其他瓦斯涌出异常情况的;)五、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用来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窗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风量计算)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七、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2、井下积尘超过规定的;3、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八、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2、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煤层自然发火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一是煤层本身必须具有自燃倾向性;二是有连续适宜的漏风供氧条件;三是热量易于积聚。
采煤工作面撤面后,要将工作面上下巷道进行密闭,密闭墙要进行掏槽砌实,不得漏风,并留设检测孔、观察孔、防水孔,还要预设监测疏管,若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密闭墙因受矿压变形造成漏风就会造成采空区内的浮煤、煤柱产生自燃,煤层自燃分为潜伏期、自热期、自燃期1、潜伏期自煤层被开采接触空气起至煤温开始升高所经过的时间区间称为潜伏期或自燃准备期。
在潜伏期,煤与氧的作用是以物理吸附为主,放热很小。
在潜伏期之后,煤的表面分子某些结构被激活,化学性质变得活泼,燃点降低,表面颜色变暗。
在潜伏期的长短取决于煤的分子结构、物理化学性质和外部条件。
若改善煤的散热、通风供氧等外部条件,可以延长潜伏期。
2、自热期随着时间增长,煤温度开始升高到达着火点所经过的时间区间称为自热期或自热阶段。
经过潜伏期,被活化了的煤炭能更快的吸附氧气,氧化速度增加,氧化放热量较大,如果来不及散热,煤温就逐渐升高,当煤温逐渐升高到某一临界温度(一般为70℃)以上时,氧化急剧加快,产生大量热量,使煤温继续升高。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1)氧化放热较大,煤温及其环境(风、水、煤壁)温度升高;(2)产生CO、CO2和碳氢类(CmHn)气体产物,并散发出煤油、汽油味和其他芳香气味;(3)有水蒸气生成,火源附近出现雾气,遇冷会在巷道壁上凝结成水珠(俗称巷道“出汗”);(4)微观结构发生变化,如在达到临界温度之前,改变了供氧和散热条件,煤的增温过程就自然放慢而进入冷却阶段,煤逐渐冷却并继续缓慢氧化到惰性的风化状态,失去自然性。
3、自燃期煤温度升高到燃点后,若供氧充分,则发生燃烧,出现明火和大量高温烟气,烟气中含有CO、CO2和碳氢化合物;若煤温达到燃点后,供氧不足,只产生烟雾而无明火,煤发生干馏或阴燃。
煤炭干馏或阴燃与明火燃烧稍有区别,CO多于CO2,温度低于明火燃烧。
漏风给煤炭自燃提供必须的氧气,漏风强度极限大小直接影响着煤体的散热。
采空区漏风强度大于1.2m3/(min m2)或小于0.06m3/(min.m2)时都不会发生自然火灾。
最危险的漏风强度为0.4m3(min.m2)~0.8mm3/(min.m2).在防火工作中,必须尽量减少漏风。
九、爆炸材料和爆破作业管理不符合规定的1、爆炸材料库设置不符合规定的;2、未建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4、未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放炮员带警戒牌,班组长带放炮命令牌,瓦检员带放炮牌)十、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含非煤矿山)及废弃老空(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6、防、排水系统不完善、防排水设备和设施不完好的;7、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8、未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计划项目的;注:“雨季三防”重点工程的分类界定1、地面工程:疏通河道,铺砌河底,建河堤挡水墙,筑河堤,建防洪站,新挖泄洪通道,填古井,塌陷区、斑裂区防渗防洪治理,井口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矿井防洪工程,回填取土、挖沙、盗采坑,增建改造主输电线路,改扩建变电所,增加更换变压器。
2、井下工程:变电所改造,排水系统改造(增加或更换的:水泵、变压器、电控设备、排水管路),增或扩建泵房,增或扩建中央、水平及受水威胁的下山水仓,新建与加固挡水墙(门),新砌或扩修主要大巷排水沟。
9、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未排除隐患、进行采掘活动的;10、受底板承压水威胁严重、开采前未编制防治水设计进行治理的;11、地表水下、煤层露头等部位开采,未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12、矿井施工的防水隔离设施无设计、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
(1.巷道在水淹区下或老窑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
2.在水淹区下或老窑积水区下同一煤层中进行开采时,若水淹区或老窑积水区的界线已基本查明,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按附录三之二的规定留设。
附录三之二、含水或导水断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含水或导水断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图3-2)可参照下列经验公式计算:≥20 m式中L--煤柱留设的宽度,m;K--安全系数,一般取2-5;M--煤层厚度或采高,m;p--水头压力,MPa;Kp--煤的抗拉强度,MPa。
3.在水淹区下或老窑积水区下的煤层中进行回采时,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缝带最大高度与保护带高度之和。
)十一、超层越界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1、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2、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的;3、超过规定的煤层上、下限开采的。
十二、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3、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冲击地压危险,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
十三、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的;2、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4、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