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群众处置性事件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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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群众处置性事件的体会
笔者参与了35起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认真思考。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在参与处置的35起群体性事件中,10人左右的小群体有4起,占%;12人以上100人以下大群体有24起,占%;100人以上的超大群体7起,占20%。归纳起来,35起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易发性和突发性。因企业改制、农村占地、退耕还林、用水用电,或因交通运输、学生安全等诸多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石化总厂97年内退职工因“三金”问题,少则50人多则近200人数十次围堵总厂机关、宾馆、体育馆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尤其是打听到石化集团领导抵荆、市里有重要会议时,这些老职工可在半小时内聚集。又如,2月20日,供水总公司铺设管道施工,掇刀部分村民因拆迁补偿问题,一下子纠集亲朋好友及社会闲散人员近百人聚集现场,造成施工受阻;3月15日,因牌楼客运联营户擅自改变线路,公汽公司当即组织40余名职
工聚集杨家桥,造成双方对峙。有些人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有点事就闹,其聚时快,散时也快。
(二)隐蔽性和对抗性。每一起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从产生、酝酿到发生、发展的过程。笔者从参与处置的35起群体性事件得出,群体性事件在发生阶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今年“两会”前夕,我们在排查各类社会矛盾中,虽经各部门细致梳理,但仍有少数群体性事件事前未被锁定。同时,其对抗性也较为突出,有的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国道、省道或站卡,行为越来越激烈。6月25日,沙洋县十里镇龙坪村数十名村民因襄荆高速公路占地补偿问题上路静坐,直至县主要领导前往做工作,群众才逐渐撤离高速公路。
(三)参与主体多元化。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不同的事件主体构成的群体性越来越多。他们打出横幅,占领、围堵门道,各自为阵,当主管部门接访时,他们相互声援起哄,攻守同盟。仅在本人参与处置的35起中就有12起,约占三分之一。3月29日,共有4批近百人聚集市“两会”现场,盛达集团60余名原职工打着横幅要求维权,而且东宝、掇刀、钟祥各有一名“涉法”上访者纠集亲属数人围堵会场喊冤。4月12日,市政府门前聚集三批上访群众:牌楼镇20多名民办教职工因权益遗留问题到政府上访,掇刀响岭村50多名村民因火车南站扩建占地补偿到市政府讨说法,市石油
公司10余人因工资补偿问题请求解决;5月24日,市委门前也聚集三批上访人员。
(四)数量上升,规模扩大,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据统计,仅6月上旬10天内,市政府大门出现围堵达16次500余人(次),除上访人员静坐、拉横幅外,党政首脑机关门前车辆围堵也屡见不鲜。6月1日,钟祥市双河镇数十农民驾乘5辆农用手扶拖拉机将市政府南北两门封堵;7月1日,荆汉联营公司13辆客运车从早6点至10点堵截双泉收费站,造成数百辆车滞留。有的企业因改制问题,极少数骨干成员组织数百人上省道、国道,时间长,规模大,参加人数多。3月25日,原荆襄集团荆源公司因权益资金兑付不及时,近600名职工上访到集团公司,当日下午,职工封堵公路达191分钟,当晚,部分职工滞留在荆襄集团科技楼。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教训
处置群体性事件难度大,政策法律意识强,战术要求高,参与处置的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必须具备较强的处置能力。正确化解矛盾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是主体,必须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去解决,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发[XX]5号),在收集信息、建立预警机制、维护秩序、必要时果断处置等方面依法行政,公安民警要从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认识和对待群体性事件,当好党委政府的“信息员”、相关
部门的“参谋员”、处置工作的“消防员”、处理和化解矛盾的“协调员”,甘当广大群众的“服务员”。
(一)信息灵通快准是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前提。从处置的35起群体性事件看,70%以上是通过有效的信息收集、及时报告、提前介入,顺利地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这不仅减少了事后处置的难度,也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3月7日(双休日),省政府根据我市上报的一条信息,迅速组织工作专班赶赴荆襄集团公司,就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研究对策,主动工作,很快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一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3月下旬,全市“两会”前夕,公安机关未雨绸缪,组织各警种深入基层,认真排查各类矛盾,经分析研判后共收集上报5大类18条信息,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绝大多数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遏制了多起上访“两会”的群体性事件;4月11日(双休日),有群众举报东方百货改制问题中涉及的近百名职工欲于次日围堵政府,
信息上报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召集市体改办、工会、供销社、公安局及东方百货负责人分头连夜开展工作,有效阻止了这起有预谋、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
(二)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是顺利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事
实证明,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预防的,关键要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三早”预警处理机制。应当看到,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其中80%以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因此,要建立情报信息网络,不失时机地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度等机制,达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的。3月30日12时许,原荆商集团部分职工欲集结上访“两会”,公安机关启动预警工作机制,市局、分局和派出所民警配合供销社和集团公司负责人分6个工作组,利用午休时间进行疏导,两小时内控制了事态,由于工作主动,下午只有少数人到会场附近,经教育后劝退。
(三)坚持执法为民,促成问题解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在原则上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在措施上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既不为平息事态而违反原则地满足群众不合理要求,也不因群众要求与已无关或关系甚微而漠视他们反映的问题,而应正视问题,找准症结所在,克服无能为力的畏难情绪,消除埋怨思想,增强工作主动性,不推不躲不拖,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议,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促成群体性事件主客观双方对话,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对下岗职工、“三农”问题和城市拆迁、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众遇到的实际问题,一定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