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市监食经〔2019〕65号)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予以转发(附件1)。
根据通知要求,省局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为基础,制定了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参考要点表》(附件2、3、4),并就贯彻落实要求如下:一、深入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各地监管人员要深入一线,充分掌握本地各类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数量、规模、经营方式、管理水平、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情况。
要与行政审批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实施信息共享,建立完善餐饮服务提供者基础信息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科学分类,明确不同类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重点和难点,细化、创新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
二、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参考要点表》使用,提高监管工作规范化水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参考要点表》体现了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和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参考要点表》可作为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量化动态等级评定表和动态风险因素评价表,也可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初步实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检查表单的统一,有利于提高监管规范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障食品安全能力。
餐饮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安全体系1.餐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人。
常见问题:①未制定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②从业人员不知道本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③未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④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未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未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⑥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⑦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常见问题: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有害生物防制、学校集中用餐陪餐、学校现场分餐管理等制度。
二、诚信自律3.食品安全信息公示。
常见问题:①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未在就餐区醒目位置或餐饮信息平台公示;②幼儿园、中小学食堂未向师生和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③幼儿园、中小学食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未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或餐饮信息平台进行统一公示。
4.入网餐饮单位信息公示。
常见问题:①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②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未更新;③未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④公示的信息不真实。
5.证照情况。
常见问题:①超范围经营;②证照过期;③经营地址与证照地址不一致;④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⑤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加工行为。
常见问题:①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②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⑤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⑥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⑦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织纹螺等);⑧在餐饮经营过程中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餐饮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查内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全面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处理、加工、销售等环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 食品容器、工具、设施、设备是否清洁、完好,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消毒;3. 食品加工场所、食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是否有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动物出没;4. 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5. 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6.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健全,是否定期进行演练;7. 消费者投诉、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处理;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
第三条自查频率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食品种类、供餐人数等因素,确定食品安全自查的频率。
自查频率至少每月一次,特殊食品、高风险食品应当增加自查频率。
第四条自查组织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成立食品安全自查组织,明确自查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五条自查程序1. 制定自查计划,明确自查内容、自查时间和自查人员;2. 开展自查,如实记录自查情况,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3.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4. 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后,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5. 建立自查档案,保存自查记录和整改资料,以备查阅。
第六条自查要求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自查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不得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问题;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报告自查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得拖延、阻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认真履行自查职责,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5.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202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
202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做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保证相关工作单位都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生产,保证人民的健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全文结束》》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予以发布,自xx 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全文结束》》年6月2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总则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
2 术语与定义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
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成品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餐饮服务场所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
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
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020年新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1、食品及其原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物质共同存放。
2、各类食品及其原料在分类、分开摆放整齐。
3、各类食品及其原料要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5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4、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
5、库房内应经常通风、防潮、防腐,保持室内干燥整洁。
6、库房门、窗防鼠设施经常检查,保证功能完好。
7、设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8、库房内食品及其原料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fwsir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
3、严格科学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02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
202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做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保证相关工作单位都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生产,保证人民的健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全文结束》》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予以发布,自xx 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全文结束》》年6月2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总则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
2 术语与定义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
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成品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餐饮服务场所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
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
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制度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本单位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制度。
一、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架构成立内设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三级主体责任架构。
二、岗位职责(一)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统筹和协调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实施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2.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4.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如设施设备、日常管理、人员培训和社会责任等工作;5•鼓励实施食品安全体系管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持续保障食品安全;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6.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食品安全总监设立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单位应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阻止、纠正本单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3.负责持续保持本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效可靠安全运行;4.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做好事故应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5.负责管理本单位食品安全员,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做到年度全覆盖;6.明确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贮存、加工制作、供餐、环境、设施、清洗消毒、分餐配送、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责任要求并督促落实;7.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法依规管理进货查验、食品留样等信息;8.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排查,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排查到的风险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到位;9.积极推广实施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0.接受和配合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积极整改落实;11.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宣传册》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宣传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0.06.11
•【文号】市监食经函〔2020〕925号
•【施行日期】2020.06.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宣传册》的通知
市监食经函〔2020〕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推动《规范》更加准确、有效实施,市场监管总局编制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宣传册》(以下简称《宣传册》),以漫画图解的方式对《规范》进行解读。
《宣传册》既可以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自学教材,也可以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的辅助教材。
《宣传册》电子版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总局文件”栏目下载,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6月11日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宣传册。
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范本(2020年九月整理).doc
目录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7.食品贮存管理制度8.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9.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10.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第一条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条凡患有霍乱,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凡患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第六条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第七条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操作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浙江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
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达到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三条实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自查行为。
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食品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并对照食品安全自查表,如实做好相关记录。
五条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制度自查是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进行自查和修订;定期自查是对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检查评价;专项自查是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开展的专项检查。
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开展一次制度自查;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定期自查,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定期自查;获得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七条对食品安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
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八条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开展2020年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教体(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以下统称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和市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决定在开学前后开展2020年秋季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好监管职责,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提高学校食品安全水平,规范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行为,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二、时间安排本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区县级专项检查和市级督查,在各食品经营主体日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共分两个阶段,从2020年8月下旬至9月下旬。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集中专项检查阶段(8月下旬~9月10日)区县市场监管局、教体(社会事务)局对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工作、常规自查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和指导,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特别是对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
对学校周边涉及学生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的摸排检查,对学校配餐单位进行工作检查。
(二)督促检查阶段(9月10日~9月25日)为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在区县级集中检查完成后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将联合抽取部分区县就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学校配餐单位及学校周边食品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督查的内容(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内容学校食堂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索证索票管理情况。
对所有原料采购原料索证索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索证索票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食品原料情况。
重点检查库房内贮存的食品原辅料,是否存在超过保质期情况;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等情况;对高风险食品原料是否有效管控。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5.1制度自查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
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
5.2定期自查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
定期自查的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确定。
5.3专项自查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专项自查的重点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定。
5.4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
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6、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加工操作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7、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餐饮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1. 目的:确保餐饮服务提供者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保障消费者健康,提升餐饮服务质量。
2. 原则:自查制度应遵循全面性、系统性、持续性和预防性原则。
二、组织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自查小组,由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领导,成员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采购、厨师长等关键岗位人员。
2. 自查小组负责制定自查计划,组织实施自查活动,并负责自查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三、自查内容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 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状况。
4. 食品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和使用情况。
5. 加工工具、设备和容器的清洁与维护情况。
6. 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
7.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
四、自查程序1. 制定自查计划:明确自查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
2. 实施自查:按照计划进行逐项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 问题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整改过程。
4. 结果报告: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报告给负责人,并存档备查。
五、自查频次1. 日常自查:每日进行,重点检查个人卫生、加工过程卫生等。
2. 定期自查: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 季节性自查:根据季节变化,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等进行针对性检查。
六、记录与档案1. 自查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自查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2. 建立自查档案,保存自查记录和相关文件,以备内部审查和外部检查。
七、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八、监督与改进1.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自查活动,对自查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2. 定期评估自查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改进。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事。
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为了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1.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
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5.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持餐饮环境整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6.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度,明确食品采购的渠道、验收标准、质量要求等,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储存的条件、期限、温湿度要求等,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加工的操作规程、卫生要求等,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食品销售的渠道、方式、期限等,确保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5.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卫生的要求、操作规程等,保持餐饮环境整洁卫生。
6.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导言随着餐饮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日益增加,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建立相应的自查制度来确保食品安全。
本文将重点介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1.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重视的核心问题之一。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将给餐饮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因此,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2.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建立2.1 制定食品安全自查计划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自查计划,明确自查的时间、内容和方法。
自查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环节,以及卫生设施和员工的卫生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2.2 食品安全自查人员的培训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自查人员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可以定期组织自查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学习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使其能够熟练掌握自查的方法和要求。
2.3 自查记录的建立和保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自查记录,记录每一次自查的时间、内容和结果。
自查记录应当详细、真实、准确,并依法保存一定的时间。
自查记录可以为相关检查和监管机构提供证据,也可以作为日后追溯问题的依据。
3. 食品安全自查的内容和方法3.1 采购环节的自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查食品供应商是否有相关的资质证书,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否过期或变质等。
自查人员可以通过查看食品标签、检查食品包装和保存条件等方式进行自查。
3.2 储存环节的自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查食品的储存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严格按照先进的储存方法进行储存,是否避免食品交叉污染等问题。
自查人员可以通过测量温度、观察食品保存状况等方式进行自查。
3.3 加工环节的自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查食品加工过程中是否操作规范、卫生措施是否得当,是否遵守食品加工工艺和卫生管理要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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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通知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评价。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经营过程中,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制度、加工操作过程等状况进行自查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做到早发现、
早处置、早解决。
各地要积极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建立健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人员,确定自查要求。
在开展餐饮服务
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纳入主
要检查内容,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意识,自觉落实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逐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保障消费者就餐安全。
二、明确食品安全自查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制订食品安全自
查计划,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
和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进行自查。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明确自查人员、内容、频次等,如实填
写自查表,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自查人员。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
可自行开展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社会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自查工作。
鼓励餐饮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会员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互
查互评。
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
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自查内容。
1.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2.食品安全信息公
示情况;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4. 食品安全管理
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情况;5.
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6. 食品及其原材料(含食品添加剂)索
证索票、进货查验、贮存管理落实情况;7. 加工制作过程及关键环节
控制情况;8. 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及使用运转情况;9. 餐饮具清洗
消毒落实情况;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自查时机。
1.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自查制度和
年度计划开展自查时;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
整改意见时;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整治、重大活动保障等工
作需要提出具体要求时;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和经营条件
发生较大变化时;5.被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6.餐饮服务提供者处置不安全食品时;7.其他自查有要求时。
(四)自查频次。
大型以上餐饮(含大型餐饮)、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每月应进行不少于1次自查,其他
餐饮服务提供者每两月应进行不少于1次自查。
出现特殊情况的,随
时开展自查。
三、做好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和整改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认真记录自查和整改情况,自查和整改记录至少保
存2年。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以电子记录形式存档。
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将每次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后,
书面报送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将每次自查情况在本单位网站或食品安全公示栏公示。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保证加工条件和行为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报告后,应对报告的问题及时核实,认真研究,依法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四、加强自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把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情况的抽查作为日常监管形式的补充。
抽查方式可以采取实地核查、网络在线抽查等方式进行。
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制度未落实、自查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