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组织法讲义
组织法解读
第四讲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公开的程序 (1)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 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务监督机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3)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4)每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答复、解 决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三讲 民主决策
2、不能用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取代村民会议 有的地方怕麻烦、图省事,只召开村民代表会 议,而不召开村民会议。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 明确,只有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才可以设立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应当坚持 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不能用召集村民 代表开会来取代村民会议。 即使在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对于村中的一 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 会成员、制定村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 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来讨论解决。
第二讲 民主选举
四、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2、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3、选举方式 4、差额选举 5、投票方式 6、当选票数 7、委托投票
第二讲 民主选举
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1、罢免是指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 村委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法免除 其职务的活动。 2、罢免要求的提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 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 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3、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 辩意见。 4、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依据和实践,负责代表和服务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特定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服务村民,协助村民行使管理自治权,组织并监督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村民自治建设。
第四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选举产生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其他成员。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庄居民根据村民数和人口分布情况选举产生的基层民主机构,是农村村民的利益代表和决策者。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与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二)讨论并决定农村重大问题和政策;(三)审议并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四)决定村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五)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追究其职责不履行和权力滥用的责任;(六)收回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职务;(七)其他需要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每个村庄设立一个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后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组成,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公安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签发。
第十条村民代表大会按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村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席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人,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席具有以下职责:(一)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工作;(二)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会议;(三)决议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四)代表村民委员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村委会组织法
为了保障农村村Biblioteka 实行自治,由 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村委会的性质和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 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 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 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委会成员产生办法及任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 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 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选举权与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 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 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 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 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 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 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 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 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 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 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 责任。
村委会组织法
二、关于民主选举问题
1、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具 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 任和委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 员会成员。 实行民主选举,要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由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由村党支部组织。村民选举 委员会主持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二是依法搞好选民登 记,避免出现错、漏、重复登记。三是由选民直接提 名候选人或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四是精心组织投票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秘密写 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原则,保证选民 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 《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 知》。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深入 开展,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 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 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有 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热情;有的地方对村民委员会 选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 定。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村民委员会选 举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障村民享 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 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4、对流动票箱的使用规定。
流动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作为选举大会和设立中心投
票会场之外的一种补充,特殊情况下 才能使用,即因居住分散、交通不便 等特殊情况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的情况 下才能采用。村的选举办法事先应规 定流动票箱的使用办法。每个流动票 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所有 流动票箱要集中统一进行开箱、计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小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法律宣讲【村委会组织法、选举法】
选举法法律宣讲《选举法》修改的亮点(一)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了“三个平等”原则。
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保障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1:1),主要说的是代表名额的分配,并不是说在人大代表里面要有相同的农村人口和相同的城市人口,有一百个城市人口的代表,就要有一百个农村地区的代表,不是这个概念。
实行城乡相同人口选举人大代表以后,对广大农村的政治权利显然是加强了,对于代表结构上面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也有一定的变动。
过去城市人口比较多的省份的代表名额会下降一点,过去农村人口比较多的省份的代表要相应的增加。
修改的具体内容: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城乡代表名额分配、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的规定,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1: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村民自治知识讲义
村民自治讲义一、村民自治的启动和发展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也是党和国家制定的农村跨世纪发展的目标和方针。
——村民自治的启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改革首先是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初步理顺了农村的生产关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罗城、宜山等县诞生了村民委员会这种农民群众自治管理自己的组织,由于村民委员会这种组织与扩大民主的趋势相符合,因此,它一经产生就备受推崇。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把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作为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要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生活的群众自治。
正是在上述社会背景下,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确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但是,村民委员会如何组织村民实行自治,村民怎样自治,各地都在探索和总结经验。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试行)》。
该法不仅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设立、组织及其产生办法、下设机构、工作原则,更重要的是它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不仅为村民自治提供了依据和保障,而且也为村民自治的启动提供了动力。
——村民自治的发展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是村民自治启动的初始阶段,那么90年代就是村民自治蓬勃发展的阶段。
在从典型试点到面上展开,从思想认识分歧较多到思想认识逐步统一,从对村民自治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从具体操作办法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实践过程中,村民自治日益走向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解读,读作:jiědú对事物进行理解的过程或者结果。
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一、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__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转载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依法治村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稿
依法治村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稿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党章,写入了宪法,中国结束了几千年以来以权治国、权法兼治到以法治国的这样一个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
从中央到地方分别是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
一、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其次是依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等治理国家,依法治村也是如此。
在法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而在人治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
二、依法治村的重要性(一)依法治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当前,由于没有牢固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有些地方出现名义上是搞市场经济,而实际上还是按计划经济的老观念、老办法办事,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具体经济活动,靠长官意志直接调控市场化经济关系,以土政策、批条子等方法代替法律,随意侵犯群众利益,伤害了群众的积极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搞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推行依法治村的进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搞好依法治村。
(二)依法治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由于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相应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项法律法规不配套,加上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因而市场出现了“持权经商、赌权经商、垄权经商、弄权经商”等商不成商的怪现象,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前,依法治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尽快制订落实以经营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自愿、公平、等价、实诚为基础的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还要制订以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在依法治村中,除按照这些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有关政策,联系本村实施制订依法自治章程,以便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从而做到按章规范行为,使村里的生产经营、社会生活步入法治轨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课件
四、村民会议
1、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组成成员的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十八周岁以上和本村村民。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 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这部分村民不享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也不享有表决权,但是作为村 民的一员,他们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并有权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 意见并参与表决。
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
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 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这样规定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新形势,照顾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2、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
选人。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侯 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村 民),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有两种方式提名候选人,一是确定候选人方式,由本村选民“海选”提 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再召开正式选举大会。另外一种是不确定候选人方 式,采取选民自报竞选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出村民 委员会。这种方式也叫“一次直选法”,我们一般就是采用这种方式, 因为这种方式更简单易行,节省成本,减少工作量。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
课件讲义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 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 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7、会议有效: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8、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 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 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7、如果出现未能选足村委会成员的情况如何处理呢?即: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 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对“双过半”原则的重要补充,但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另行选举要在 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原则上要在第一次投票选举后的5日内进行;二是另行选举也实行差额 选举,按未当选的人员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三是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 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其实,对未能选出村委会成员的情况,也是按照刚才说的 原则进行另行选举。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 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 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活动等等。
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
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啥要点值得我们学习?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者关系的理解就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就如同国务院和党中央的关系一样,但村委会又不是政府,而是村民自治组织,它的职责是带领广大村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村民自治的权利。
对二者关系理解的错误是导致村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对立的根源之一,根源是旧的村组织法上没有提出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的文字,而1993年中央文件又明确规定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并指出了具体四种领导方式。
2、村民代表会与村民会议二者关系。
村民代表会由村民委员召集,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和《村组织法》规定的事项。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21条)。
二者的关系,就相当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关系,村民会议的权限要大于村民代表会的权限。
3、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它的决定不能代表政府,但它要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
二者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正常自治活动要支持,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也不得侵占或者自行处置村集体财产。
(举虹桥村的三峡移民拆迁补偿的例子,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侵犯了个别村民的利益)5、村民小组会议和村委会的关系。
村民小组会议由指由村民小组组长召集,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且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18周岁),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讲稿[1]
(五)什么是组织法?
•
先看一下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 由国家 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规 范的总称(法区别于思想意识和道德规 范,区别于其他行为规章 制度,区别于习俗) 。再看法 的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 门规 章不是法)四个不同的层次和位阶。 那么,什么是组织法?组织法是专门规定某类国家机 关的组 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是实体法的一种。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 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不是国家 机关,最低一级国家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的叫法曾受到受到质疑,有人提出村自治法、基 层民主法等不同的叫法。 因为《村组织法》是中国独创, 具有中国特色,理论准备不足,立法过程曲折, 需要在 实践中不断摸索,叫村自治法是西化,叫基层民主法政治 味太浓,不符合法的概念,所以,在这次修订中还是保留 了原叫 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讲稿
————郭坚
目录
• • • • • • • •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概述…………………………3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介…………………………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过程总述……………5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形成过程…………………6 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 个概念…………….1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6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亮点…………..17 学习本法对我们工作的意义…………………..20 结语……………………………………………..2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这部法 律对于对于推动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 巨大的作用。但是, 从近些年 年的运行情况来看,也还 是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社会各界对村委会 组织法的争 议和质疑一直不断, 总的来看主要在以下 11 个问题上 争 议很大:1、名称问题,2、村民委会员的两种含义问题, 3、关 于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问题,4、乡镇政府和村委 会关系问题,5、 妇女比例问题,6、村委会经济职能问 题,7、村民委员会任期问 题,8、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 格问题,9、村民自治权利问题,10、 关于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问题,11、村委会经费问题。 针对存在的这 11 问题,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 或多或少 地进行了修改。从修改内容上来看,大多是在 总结各地在村民自 治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这其中 或多或少就有咱们定襄的影子。
第十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为什么要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试行至今,村民自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8年制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完善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村民自治的地位得到重大提升。
通过实行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了农村的社会和谐。
但随着我国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它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村民自治也涌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有关的重要问题作了更加明确、详尽的规定,内容更加充实、完善,充分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愿望,更加符合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
第一,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依照《宪法》,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
党的十七大明确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道,作为必须坚持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二,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需要。
实行农村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是党团结带领亿万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
农村法律法规 ppt课件
农村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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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村党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 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 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 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 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
•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 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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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人除外。
• 由于村民选举委员会具有确定并公布选举 日期、地点的法定职责,因此,对于何日 举行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是清楚的。 在确定了选举日期后,年满18周岁的计算 日期也就很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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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地转让并非自己说了算
• 1998年4月,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将村里闲置的20亩耕 地承包下来种粮食,承包期为10年。后由于赵某做生意,无心经营承包田, 便于2002年11月,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将承包的20亩耕地转让给好友王某, 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村委会得知后,与赵某交涉无果,将赵诉至法院,要 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说法] 本案是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 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 经发包方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 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本案中,赵某未经发包方村委会的同意,私自决定将自己承包的耕地转 让给他人,赵某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 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 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土地承包合同,主观上有过错,理应承担 违反承包耕地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且还应赔偿由此给村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可见,承包地转让不能自己说了算,转让时一定要征求发包方意见,否则, 到时吃苦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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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的规定。
20世纪80年代初期,广西宜山和罗城等地的农村出现了全国首批村民委员会,它们依照民主原则管理村庄事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
对此,1982年宪法予以肯定,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以及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
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59.9万个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二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级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基层性。
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建制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
二是群众性。
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在农村基层设置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
三是自治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和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为什么,不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都由村民自己决定。
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五、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在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设置,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村民会议所授权力的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设立)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设立村民小组的规定。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作用的规定。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理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支持、帮助和协助关系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规定为指导、支持和帮助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理由是:(1)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村民委员会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不拿国家公职,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
(2)基层群众自治域民族区域自治不同,民族区域自治是政权性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仍然是一级政府,负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因此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负有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没有具体执行的义务,因此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
(3)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就意味着乡镇政府可以任命和撤换村民委员会干部,可以改变、撤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命令村民委员会办理各种各样的政府工作,也可以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收到政府手里来办,照此办理,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
二、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就是对村民委员会如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引导。
指导就不能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村民委员会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治活动。
支持和帮助,就是对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尊重和肯定,对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等各方面提供援助,等等。
【牛刀小试】村民委员会是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
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释义】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的要求及其工作补贴的规定。
一、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为了便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单数。
二、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员构成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下属机构的设置)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经济建设职能)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绎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社会职能)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要求的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关于本村如何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村民实施自治的“小宪法”。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它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
村民委员会成员更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必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及其任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和任期的规定。
在一个村的范围内,村民朝夕相处,生产和生活相关,对本村的情况最了解。
谁有经济头脑,谁老实厚道,谁为老百姓办事,大家心中都有一杆秤。
村民知道谁能胜任主任,谁合适当委员;村民更知道村民委员会应由哪些人组成,才能代表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才能保持农村稳定,并且带领大家致富奔小康。
因此,在我国广大农村,有条件实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直接选举。
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就是指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其他环节。
这就意味着:第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都必须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得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
第二,不得采用户代表选举,更不得采用推选村民代表,然后由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