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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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一、政策背景在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土地价格的不断上涨,特别是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价值增长更为显著。

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人开始考虑将手中的旧房转让,以期获取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

然而,与此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也备受关注。

对于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不少人表示困惑,甚至对其存在着一定的误解。

本文将就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政策。

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抵押时,因土地价值的增加所形成的税收。

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

而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中,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征收对象、纳税标准等都是具体呈现出来的。

在转让旧房时,因土地价值的增加所形成的增值收益也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解读在我国,关于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也是十分清晰和明确的。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通过买卖旧房并取得收益的行为,满五年后,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这里,所谓“满五年”,是指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五年。

而对于未满五年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税收计算。

针对满五年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在不同地区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转让旧房时,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免因为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而产生额外的税收负担。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而言,对于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我更倾向于从简到繁地进行全面了解。

我会深入研究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了解其所涉及的范围和具体涵义。

随后,我会重点查阅当地的相关政策文件,深度解读满五年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自己在转让旧房时能够合理地规避税收风险。

在对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理解和应对时,我也会在购房时就充分考虑相关税收政策的因素,以避免可能涉及的税收风险。

解读《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解读《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解读《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一般而言,晚清算,做大清算项目,税收利益比较有利(例外情况为:有时早清算有利,是由于如果不尽早清算,清算年度将缺乏收入与之相配比,造成亏损又不能退税的情况,虽然2010年29号公告给了解决途径,但是要求必须在项目公司注销时,才能实现,因此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配比到有收入的年度,也是考量因素之一)。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给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般规则。

即: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为原则,如果项目分期的,分期清算,期内有普通和非普通住宅的,再分别清算。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项目清算,如果一个项目盈利,一个项目亏损,两者不能相互抵顶,因此做大清算项目,就不仅仅有时间上的利益,而且有永久性差异。

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问答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时,没有进行分期项目的备案,但是,企业自行划分了项目分期建设,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设为项目单位进行汇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苏地税规【2012】1号文件同该问答,有了截然相反的回答,即:只要企业自行分期归集收入、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也可以分别作为清算单位。

三旧改造模式税务处理

三旧改造模式税务处理

三旧改造模式税务处理一、概述三旧改造是指城市更新过程中,对旧城区、旧工业区和旧村进行改造和更新。

这种改造模式旨在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在进行三旧改造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三旧改造模式的税务处理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二、三旧改造模式的税务处理1、土地增值税在三旧改造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在三旧改造项目中,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需要考虑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三旧改造中另一个重要的税务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所得为征税对象,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

在三旧改造项目中,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需要考虑企业的所得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税率和优惠政策。

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三旧改造中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税务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

在三旧改造项目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需要考虑个人的所得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税率和优惠政策。

三、税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1、合法性原则在进行三旧改造的税务处理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原则。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公平性原则在进行三旧改造的税务处理时,必须保证公平性原则。

即对于同一地区的纳税人,应采取相同的税率和优惠政策,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3、综合性原则在进行三旧改造的税务处理时,必须考虑综合性原则。

即不仅要考虑单个项目的税务问题,还要考虑整个城市更新的税务问题。

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制定出更加合理的税务政策。

四、结论三旧改造是城市更新过程中的重要模式之一,而税务处理则是三旧改造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进行三旧改造的税务处理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公平性和综合性原则。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续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以下简称220号文)规定,现编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处理指引: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原《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6号)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收入实现的确认:1.以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预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2.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每期实际取得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3.以银行按揭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取得首期付款收入和银行贷款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4.以其他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规定停止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原《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第二条第六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足额付款但已取得发票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不超过建设工程款5%的比例计算扣除。

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3、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4、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5、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6、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7、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8、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10、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700号)11、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12、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1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国税函[2002]512号)14、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15、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16、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922号)17、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18、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4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20、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21、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22、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23、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2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25、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26、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27、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28、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29、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30、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全文废止)31、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32、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33、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34、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35、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36、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37、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38、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47号)39、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40、关于中国联通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41、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42、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43、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44、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5、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到期)46、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47、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48、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49、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50、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51、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52、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财办税[2019]10号)53、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税协发[202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6.07•【字号】京地税二[1996]251号•【施行日期】199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的通知(京地税二[1996]251号)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搞好本市贯彻开征土地增值税工作,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编写了《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宣传,使纳税人切实掌握和熟悉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法规和征管规程,增强纳税人依照规范的征管程序依法纳税的观念。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一、问:什么是土地增值税?答: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按照规定的税率计征的一种税。

国务院在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

本市自《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土地增值税。

二、问: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答: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讲:1、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的不得转让。

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2、转让房地产的,只对转让后取得的增值收入征税,虽然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但没有增值收入,如: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一、概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于购置非自用的土地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转让、出让、赠与、调拨、置换或者竣工交付后的销售等情况下,依法应当纳税的,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和管理的过程。

本操作指引旨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流程、环节、责任等进行明确,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规范、透明和高效管理。

二、流程与环节1.土地权属确认:在土地转让、出让、赠与、调拨、置换、竣工交付等行为发生后,相关主体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权属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报后,进行土地权籍核实,确认土地权属。

2.土地增值确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权属后,将相关信息通知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接到通知后,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土地增值评估,确定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一般以土地调整前后的交易价格之差为依据。

3.纳税义务确认:税务机关根据土地增值额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

纳税人收到通知书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将税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4.纳税责任确认: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实际纳税金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漏税、少税、错税等情况,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责任与要求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及时将土地权属信息通知税务机关,确保纳税对象的准确定位。

2.税务机关:负责对土地增值进行确认和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

同时,还需要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核实和审查,确保纳税金额的准确性。

3.纳税人:应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权属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书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四、注意事项1.纳税人应当保留与土地权属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使用。

2.纳税人应当密切关注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新的纳税义务,确保按时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包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报送手续。

第三章税率与计税依据第八条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第九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一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以下几项:(一)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二)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的收入。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上海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评估指引

上海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评估指引

上海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评估指引一、引言在上海这座熙熙攘攘的大都市中,房地产市场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上海的旧房转让和土地增值税的评估问题也日益凸显。

作为房地产从业者或者普通市民,对于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评估指引的了解和掌握,将对我们更好地理解上海房地产市场的运作和规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背景上海一直以来都是房地产投资的热门城市,而旧房转让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评估更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指引,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评估将影响交易成本和税负。

我们有必要对这方面的评估指引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三、评估指引的主要内容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评估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评估标准和方法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评估标准通常是按照市场价格和土地增值额进行评估的。

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等。

不同的房产类型和地段将会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因此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比较。

2. 评估报告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评估需要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信息、土地权属、评估方法和结果等方面的内容。

评估报告还需要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 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是评估指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评估费用通常由委托方支付,并且需要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和工作量进行合理的确定。

评估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是评估指引中需要特别重视的方面。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评估指引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评估指引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将会有效地避免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虚高和风险过大的情况。

评估指引也为购房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保障,使得房地产交易更加公平和透明。

五、总结上海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评估指引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评估指引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将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更多的保障和透明度。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全面梳理有效文件)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全面梳理有效文件)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全面有效文件梳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1-27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前面是政策目录,后面是政策指引)第一章征税范围_ 4第一节基本规定_ 4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_ 4 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_ 4三、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中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5 第二节具体规定_ 6一、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证转让土地(国税函【2007】第645号)_ 6 二、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国税函【2000】687号)_ 6 第三节不征税行为_ 6一、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财税字【1995】第048号)_ 6 二、无偿划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京地税地[2009]187号)_ 7 三、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企业所有权转移(云地税一字[2001]1号)_ 7 第二章应税收入_ 8第一节基本规定_ 8一、条例的基本规定_ 8二、细则的解释_ 8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8 第二节具体规定_ 9(一)代收费用(财税字【1995】第048号)_ 9(二)外币折算(财税字【1995】第048号)_ 9(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 9(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国税函[2010]220号)_ 10 第三章扣除项目_10第一节基本规定_ 10一、条例的基本规定_ 10二、细则的解释_ 10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2 第二节具体规定_ 13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_ 13二、房地产开发成本_ 13(一)配套公共设施(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3 (二)四项开发成本不实可以核定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3(三)天津关于拆迁补偿费的确定(津地税地[2010]49号)_ 13 (四)天津关于建安费的确定(津地税地[2010]49号)_ 13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_ 14(一)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财税字【1995】第048号)(国税函[2010]220号)_ 14(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4 四、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_ 15(一)新房和旧房的区分(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 (二)转让旧房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 (三)已交纳契税的扣除(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 (四)评估费的扣除(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五)转让旧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财税【2006】第021号)(国税函[2010]220号) 16(六)转让旧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也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财税【2006】第021号) 16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_ 16(一)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已交纳印花税”(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6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国税函[2010]220号)_ 17 六、加计扣除_ 17第三节其他规定_ 17(一)代收费用(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7(二)几种情况下的扣除项目_ 171、卖生地(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72、卖熟地(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73、卖开发的房地产(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8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8 (三)细则第九条中“总面积”的解释(国税函【1999】第112号)_ 18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国税函[2010]220号)_ 18 (五)未支付的质保金(国税函[2010]220号)_ 19(六)已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9 (七)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9 (八)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项目不能扣除(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9第四章税率_ 19一、条例的规定_ 19二、细则的解释_ 20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20 第五章应纳税额的计算_ 20第一节基本规定_ 20一、条例的规定_ 20二、细则的解释_ 21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22 第二节具体规定_ 22(一)按房地产评估价计算征收的规定(财税字【1995】第061号)(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 22(二)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_ 24(三)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土增税计算(国税发【2006】第187号)_ 24 (五)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国税函[2010]220号)_ 24 第六章税收优惠_ 25一、条例的规定_ 25二、细则的解释_ 25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25 三、具体规定_ 26(一)1994年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税(财法字【1995】第007号)(财税字【1995】第048号)(财税字【1999】第293号)(失效)(财税【2004】第192号)(失效)(财税【2004】第225号)(失效)_ 26 (二)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财税字【1995】第048号)(财税【2006】第021号)_ 27(三)合作建房(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四)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 (五)个人互换住房(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六)不能分别核算普通住宅和其他住宅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七)个人销售住房(财税字【1999】第210号)_ 29(八)普通住宅的标准(国办发【2005】第026号)(国税发【2005】第089号)(财税【2006】第021号)(财税【2006】第141号)_ 29 (九)建银投资重组中土增税的税收优惠(财税【2005】第160号)_ 30 (十)细则中“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免税”规定的解释(财税【2006】第021号) 31(十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财税【2008】第024号)_ 31 (十二)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财税【2009】第094号)_ 31第七章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_ 31第八章征收管理_ 33第一节纳税申报_ 33一、纳税申报表_ 33第二节申报期限_ 34一、条例的规定_ 34二、细则的解释_ 34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34 二、具体规定_ 35(一)细则中“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期限”的解释(财税字【1995】第048号)_35第三节预征土增税_ 35一、基本规定_ 35二、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35 二、具体规定_ 35(一)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的预征(财税字【1995】第048号)_ 35 (二)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法律责任(财税【2006】第021号)_ 36 (三)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国税函[2010]220号)_ 36 (四)预征率_ 361、国税总局的规定(国税发[2010]53号)_ 362、四川省预征率的规定(四川省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_ 37 第四节征收机关和协助机关_ 37一、基本规定_ 37二、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37 第五节土增税的清算管理_ 38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定义(国税发【2009】第091号)_ 38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国税发【2009】第091号)_ 38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和受理(财税【2006】第021号)(国税发【2006】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38四、土增税清算审核(国税发【2009】第091号)(国税发【2006】第187号)_40五、土增税的核定征收_ 431、核定征收条件(国税发【2009】第091号)(国税发【2006】第187号)_ 432、核定征收率(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_ 44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第132号)_ 44第一章征税范围第一节基本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项目土增税核算

房地产项目土增税核算

尾款缴纳
在房地产交付时,买 受人需补足全额土 地增值税。
转让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转让或出售房地产 时,应当及时缴纳土 地增值税。
定期申报
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时进行土地增值 税的定期申报。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4
阶梯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4个阶梯式的递进税率。
30%
最高税率
土地增值额超过200%时适用30%的最高税 率。
20%
5%
基础税率
土地增值额在50%-100%之间时适用20%的 基础税率。
最低税率
土地增值额低于50%时适用5%的最低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土地增值额的不同阶段采用递进税率。税率越高,反映了土地增值幅度越大 。这种阶梯式税率结构旨在合理调控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 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可减免全额土地增值税。这有利于降低普通居 民的住房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 税概述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中的一项 重要税种,对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和利润有重要影响。本节将概括介绍土地 增值税的基本知识,帮助了解该税种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
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和计算基础
土地增值税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过程中,因土地价值上升而产生的增值收 益部分所应缴纳的一种税种。其计算基础是按照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初始成本和最终销售价格的差额来确定应纳税额。这种差额即为土地 的增值部分,体现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资产价值的增值。土地增值税的 缴纳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税费。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在境内的各类房地产项目。 2. 无论是商品房、自用房还是性房地产,只要在转让过程中产生增值收益,均需缴纳土地增

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缴纳情形

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缴纳情形

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缴纳情形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土地增值所产生的税费。

根据不同的情况,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缴纳情形进行详细的探讨。

首先,对于个人出售自己的一手住宅,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购房满五年后出售的住宅不再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意味着个人出售自用住宅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个人购房,同时也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

其次,针对个人出售不是自己自用的住宅或者其他非居住用地的情况,我国有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缴纳规定。

根据规定,个人出售其他用途的房地产时,需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和购买价值之差,计算所得的土地增值额,然后按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具体的比例是:土地增值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4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税率缴纳。

第三,对于企事业单位出售不动产的情况,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出售不动产时,需要根据不动产评估价值和购买价值之差,计算土地增值额,并按照同样的比例进行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存在一定的免征政策。

例如,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推动产权转化、破产清算或重组等情况下的不动产出售,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最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其经营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一般会签订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并在土地取得后几年内开始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额是根据企业购买土地后几年内土地增值额的计算结果进行缴纳的。

总的来说,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形主要包括个人出售房地产、企事业单位出售不动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后的经营过程中。

不同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比例也有所不同。

个人出售自用住宅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个人出售其他用途的房地产以及企事业单位出售不动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

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

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实用版)目录1.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概述2.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和意义3.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4.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5.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6.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7.土地增值税的评估技术方法和实例8.土地增值税评估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正文一、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概述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是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评估工作,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范围内的土地增值税评估工作。

二、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和意义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增值而产生的税收。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于调节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纳税人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的单位和个人。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价款。

税率分为三个档次: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的部分,税率为 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的部分,税率为 50%。

五、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

纳税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之日起 7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纳税评估。

六、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个人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转移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等。

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

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

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摘要:一、引言二、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的背景与意义三、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的主要内容1.评估原则2.评估方法3.评估程序4.评估标准四、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的实际应用1.指导案例2.成效分析五、结论与展望正文:一、引言呼伦贝尔市位于我国内蒙古自治区,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

为了合理征收土地增值税,规范土地增值税评估工作,呼伦贝尔市政府制定了一套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

本文将对这一技术指引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的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

土地增值税作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的出台,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评估工作,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的主要内容1.评估原则土地增值税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结合土地的位置、用途、开发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2.评估方法土地增值税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

具体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因素综合考虑。

3.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包括土地调查、资料收集、评估方法选择、评估结果计算、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状况、政策法规等因素。

4.评估标准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同用途土地的税率、扣除项目等。

四、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的实际应用1.指导案例某企业在呼伦贝尔市购得一块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厂房。

根据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该企业对该土地进行评估,并按照指引规定的程序、方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2.成效分析呼伦贝尔市土地增值税评估技术指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财政收入。

十八个税种口诀

十八个税种口诀

十八个税种口诀以下是十个朗朗上口、口语化且符合要求的口诀:《增值税口诀》增值税呀很重要,一买一卖要记牢。

进项销项分得清,计算起来不能糙。

税率档次要知晓,一般纳税和小规。

好比大树有枝干,支撑经济立功劳。

《消费税口诀》消费税呀要认清,一二三类各不同。

奢侈品和危害品,还有能源也在中。

征税环节别搞混,生产委托和进口。

就像警察管秩序,规范市场有作用。

《企业所得税口诀》企业所得要计算,一年利润看一番。

各项扣除别忘掉,成本费用和税捐。

优惠政策要用上,小型微利有减免。

如同园丁育花朵,助力企业好发展。

《个人所得税口诀》个人所得税不少,一二三四分类好。

综合所得要汇算,劳务报酬也有了。

专项附加扣除多,子女教育和养老。

好像贴心小助手,保障生活真美好。

《契税口诀》契税买房常遇到,一二套房要分好。

税率比例有规定,土地房屋都要交。

权属转移是关键,取得产权不能跑。

好比钥匙开家门,合法拥有才可靠。

《房产税口诀》房产税呀要知道,房屋用来把钱缴。

自用出租不一样,计算方法各一套。

从价计征按比例,从租计征看收到。

如同管家管房子,稳定经济有功劳。

《土地增值税口诀》土地增值税复杂,一二步骤细算它。

增值额和扣除项,算出比例别偏差。

超率累进税率高,防止炒地作用大。

好像卫士守土地,合理利用人人夸。

《印花税口诀》印花税呀很简单,一二合同要贴签。

凭证种类特别多,经济活动都包含。

税率虽低也重要,纳税义务不能缓。

好比邮票贴信封,合法交易才安全。

《车船税口诀》车船税呀按年交,一二车辆水上漂。

根据排量和吨位,标准明确不会飘。

保障交通作用大,安全行驶乐逍遥。

如同灯塔引方向,指引车船路不偏。

《资源税口诀》资源税呀要珍惜,一二矿产在土里。

开发利用要交税,保护资源是大计。

合理开采可持续,子孙后代有福气。

好像卫士护宝藏,绿色发展创未来。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前面是政策目录,后面是政策指引)第一章征税范围_ 4第一节基本规定_ 4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_ 4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_ 4三、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中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5第二节具体规定_ 6一、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证转让土地(国税函【2007】第645号)_ 6二、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国税函【2000】687号)_ 6第三节不征税行为_ 6一、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财税字【1995】第048号)_ 6二、无偿划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京地税地[2009]187号)_ 7三、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企业所有权转移(云地税一字[2001]1号)_ 7第二章应税收入_ 8第一节基本规定_ 8一、条例的基本规定_ 8二、细则的解释_ 8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8第二节具体规定_ 9(一)代收费用(财税字【1995】第048号)_ 9(二)外币折算(财税字【1995】第048号)_ 9(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9(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国税函[2010]220号)_ 10第三章扣除项目_ 10第一节基本规定_ 10一、条例的基本规定_ 10二、细则的解释_ 10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2第二节具体规定_ 13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_ 13二、房地产开发成本_ 13(一)配套公共设施(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3(二)四项开发成本不实可以核定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3(三)天津关于拆迁补偿费的确定(津地税地[2010]49号)_ 13(四)天津关于建安费的确定(津地税地[2010]49号)_ 13三、房地产开发费用_ 14(国税函[2010]220(一)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财税字【1995】第048号)号)_ 14(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4四、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_ 15(一)新房和旧房的区分(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二)转让旧房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 (三)已交纳契税的扣除(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四)评估费的扣除(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五)转让旧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财税【2006】第021号)(国税函[2010]220号)16(六)转让旧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也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财税【2006】第021号)16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_ 16(一)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已交纳印花税”(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6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国税函[2010]220号)_ 17六、加计扣除_ 17第三节其他规定_ 17(一)代收费用(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7(二)几种情况下的扣除项目_ 171、卖生地(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72、卖熟地(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73、卖开发的房地产(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8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8(三)细则第九条中“总面积”的解释(国税函【1999】第112号)_ 18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国税函[2010]220号)_ 18 (五)未支付的质保金(国税函[2010]220号)_ 19(六)已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9(七)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9 (八)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项目不能扣除(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9第四章税率_ 19一、条例的规定_ 19二、细则的解释_ 20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20第五章应纳税额的计算_ 20第一节基本规定_ 20一、条例的规定_ 20二、细则的解释_ 21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22第二节具体规定_ 22(一)按房地产评估价计算征收的规定(财税字【1995】第061号)(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22(二)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_ 24(三)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土增税计算(国税发【2006】第187号)_ 24 (五)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国税函[2010]220号)_ 24第六章税收优惠_ 25一、条例的规定_ 25二、细则的解释_ 25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25三、具体规定_ 26(一)1994年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税(财法字【1995】第007号)(财税字【1995】第048号)(财税字【1999】第293号)(失效)(财税【2004】第192号)(失效)(财税【2004】第225号)(失效)_ 26(二)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财税字【1995】第048号)(财税【2006】第021号)_ 27(三)合作建房(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四)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五)个人互换住房(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六)不能分别核算普通住宅和其他住宅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七)个人销售住房(财税字【1999】第210号)_ 29(八)普通住宅的标准(国办发【2005】第026号)(国税发【2005】第089号)(财税【2006】第021号)(财税【2006】第141号)_ 29(九)建银投资重组中土增税的税收优惠(财税【2005】第160号)_ 30 (十)细则中“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免税”规定的解释(财税【2006】第021号)31(十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财税【2008】第024号)_ 31(十二)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财税【2009】第094号)_ 31第七章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_ 31第八章征收管理_ 33第一节纳税申报_ 33一、纳税申报表_ 33第二节申报期限_ 34一、条例的规定_ 34二、细则的解释_ 34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34二、具体规定_ 35(一)细则中“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期限”的解释(财税字【1995】第048号)_ 35第三节预征土增税_ 35一、基本规定_ 35二、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35二、具体规定_ 35(一)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的预征(财税字【1995】第048号)_ 35 (二)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法律责任(财税【2006】第021号)_ 36 (三)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国税函[2010]220号)_ 36 (四)预征率_ 361、国税总局的规定(国税发[2010]53号)_ 362、四川省预征率的规定(四川省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_ 37第四节征收机关和协助机关_ 37一、基本规定_ 37二、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37第五节土增税的清算管理_ 38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定义(国税发【2009】第091号)_ 38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国税发【2009】第091号)_ 38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和受理(财税【2006】第021号)(国税发【2006】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38四、土增税清算审核(国税发【2009】第091号)(国税发【2006】第187号)_ 40五、土增税的核定征收_ 431、核定征收条件(国税发【2009】第091号)(国税发【2006】第187号)_ 432、核定征收率(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_ 44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第132号)_ 44第一章征税范围第一节基本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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